杀生物剂组合物-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杀生物剂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234
决定日:2019-06-17
委内编号:1F256859
优先权日:2013-08-02
申请(专利)号:201480043145.8
申请日:2014-07-31
复审请求人:艺康美国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丽芳
合议组组长:张家祥
参审员:姜小薇
国际分类号:A01N43/2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化学组合物发明的有益效果需结合实验数据来说明,因而在具体实施方式中不仅需要清楚记载各组分的结构和制备方法,还需要记载对应组合物产品的性能测试方法和实验结果,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再现并确信组合物产品具有申请人声称的技术效果。如果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权利要求范围内由具体化合物构成的组合物的技术效果,或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无法确定权利要求全部范围内的技术效果,则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用于证明发明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43145.8,名称为“杀生物剂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艺康美国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7月31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8月02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6年01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10段、说明书附图和说明书摘要及附图,2017年11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杀生物剂组合物,其包含:
咪唑啉化合物;
季胺;和
磷鎓化合物;
其中所述咪唑啉化合物具有式(I)或(II),

其中如果所述咪唑啉化合物具有式(I)
,那么
(i)R1是未被取代的C2-C6-烷基;R2是-C17H35、-C17H33或-C17H31;R3是-CH2CH2CO2Re,其中Re是氢、C1-C6-烷基,或者Re不存在;R4是氢;并且R5是氢;或
(ii)R1是被一个取代基取代的直链C2-烷基,所述取代基是末端-N(R12)(R13),其中R12是氢并且R13是-COR14,其中R14是-C17H35、-C17H33或-C17H31;R2是-C17H35、-C17H33或-C17H31;R3是-CH2CH2CO2Re,其中Re是氢、C1-C6-烷基,或者Re不存在;R4是氢;并且R5是氢;或
(iii)R1是被一个取代基取代的直链C2-烷基,所述取代基是末端-N(R12)(R13),其中R12和R13各自为-C2-烷基-CO2R17,其中R17是氢,或者R17不存在;R2是-C17H35、-C17H33或-C17H31;R3是-CH2CH2CO2Re,其中Re是氢、C1-C6-烷基,或者Re不存在;R4是氢;并且R5是氢;
并且其中如果所述咪唑啉化合物具有式(II)
,那么
(i)R1是未被取代的C2-C6-烷基;R2是-C17H35、-C17H33或-C17H31;R3是-CH2CH2CO2Re,其中Re是氢、C1-C6-烷基,或者Re不存在;Rx是-CH2CH2CO2Re,其中Re是氢、C1-C6-烷基,或者Re不存在;R4是氢;并且R5是氢;
(ii)R1是被一个取代基取代的直链C2-烷基,所述取代基是末端-N(R12)(R13),其中R12是氢并且R13是-COR14,其中R14是-C17H35、-C17H33或-C17H31;R2是-C17H35、-C17H33或-C17H31;R3是-CH2CH2CO2Re,其中Re是氢、C1-C6-烷基,或者Re不存在;Rx是-CH2CH2CO2Re,其中Re是氢、C1-C6-烷基,或者Re不存在;R4是氢;并且R5是氢;
(iii)R1是被一个取代基取代的直链C2-烷基,所述取代基是末端-N(R12)(R13),其中R12和R13各自为-C2-烷基-CO2R17,其中R17是氢,或者R17不存在;R2是-C17H35、-C17H33或-C17H31;R3是-CH2CH2CO2Re,其中Re是氢、C1-C6-烷基,或者Re不存在;Rx是-CH2CH2CO2Re,其中Re是氢、C1-C6-烷基,或者Re不存在;R4是氢;并且R5是氢。
……。”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杀生剂组合物,其与对比文件1(US6517617B1,公开日2003年02月11日)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对咪唑啉化合物做了具体限定。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咪唑啉化合物均为本领域已知的化合物,在对比文件1教导了含有季胺、咪唑啉衍生物以及四(羟甲基)磷鎓硫酸盐的组合物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用本领域已知的其他咪唑啉衍生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7同样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8要求保护微生物控制方法,类似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18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艺康美国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删除了权利要求1、2、6中的部分并列选择项,同时删除了权利要求3和8。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6如下:
“1. 一种杀生物剂组合物,其包含:
咪唑啉化合物;
季胺;和
磷鎓化合物;
其中所述咪唑啉化合物具有式(I)或(II),

其中如果所述咪唑啉化合物具有式(I)
,那么
(i)R1是被一个取代基取代的直链C2-烷基,所述取代基是末端-N(R12)(R13),其中R12是氢并且R13是-COR14,其中R14是-C17H35、-C17H33或-C17H31;R2是-C17H35、-C17H33或-C17H31;R3是-CH2CH2CO2Re,其中Re是氢、C1-C6-烷基,或者Re不存在;R4是氢;并且R5是氢;或
(ii)R1是被一个取代基取代的直链C2-烷基,所述取代基是末端-N(R12)(R13),其中R12和R13各自为-C2-烷基-CO2R17,其中R17是氢,或者R17不存在;R2是-C17H35、-C17H33或-C17H31;R3是-CH2CH2CO2Re,其中Re是氢、C1-C6-烷基,或者Re不存在;R4是氢;并且R5是氢;
并且其中如果所述咪唑啉化合物具有式(II)
,那么
(i)R1是未被取代的C2-C6-烷基;R2是-C17H35、-C17H33或-C17H31;R3是-CH2CH2CO2Re,其中Re是氢、C1-C6-烷基,或者Re不存在;Rx是-CH2CH2CO2Re,其中Re是氢、C1-C6-烷基,或者Re不存在;R4是氢;并且R5是氢;
(ii)R1是被一个取代基取代的直链C2-烷基,所述取代基是末端-N(R12)(R13),其中R12和R13各自为-C2-烷基-CO2R17,其中R17是氢,或者R17不存在;R2是-C17H35、-C17H33或-C17H31;R3是-CH2CH2CO2Re,其中Re是氢、C1-C6-烷基,或者Re不存在;Rx是-CH2CH2CO2Re,其中Re是氢、C1-C6-烷基,或者Re不存在;R4是氢;并且R5是氢。
……
14. 根据权利要求1至13中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还包含反乳化剂。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反乳化剂选自十二烷基苄基磺酸(DDBSA),二甲苯磺酸的钠盐(NAXSA),环氧基化化合物和丙氧基化化合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阳离子表面活性剂和非离子表面活性剂,以及树脂、酚醛树脂和环氧树脂,及其组合。
16. 一种控制用于原油和天然气的生产、运输、存储和分离的系统中的微生物增殖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使所述系统与有效量的根据权利要求1至15中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相接触。”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限定的咪唑啉化合物未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图2中THPS/季胺化合物#1和THPS/季胺化合物#2的制剂不含有咪唑化合物,不能据此得出本申请THPS/季胺化合物#1/咪唑啉化合物组成的三组分不具有协同增效,并且发挥效力的组合物不仅仅局限于本申请实施例所测定的试剂。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咪唑啉衍生物的结构。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获知本申请测试实验所采用咪唑啉化合物的具体结构,不能证明权利要求1所述的杀生物剂组合物具有协同杀生物的效果。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咪唑啉衍生物,C8-C18的季胺以及四(羟甲基)磷鎓硫酸盐作为主要成分的组合物可以清除管道内微生物腐蚀的技术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有动机进一步替换具体的咪唑啉化合物、季胺化合物以及磷鎓化合物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此外,从属权利要求2-16同样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6要求保护一种控制微生物增长的方法,使用有效量的权利要求1-15中的组合物。在权利要求1-15的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6的方法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具有式(II)结构的咪唑啉化合物以及式(I)咪唑啉化合物的部分取代基,在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限定磷鎓盐和季胺化合物的结构;删除权利要求2-13。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如下:
“1. 一种杀生物剂组合物,其包含:
咪唑啉化合物;
季胺;和
磷鎓化合物;
其中所述咪唑啉化合物具有式(I),
,
R1是被一个取代基取代的直链C2-烷基,所述取代基是末端-N(R12)(R13),其中R12是氢并且R13是-COR14,其中R14是-C17H35、-C17H33或-C17H31;R2是-C17H35、-C17H33或-C17H31;R3是-CH2CH2CO2Re,其中Re是氢、C1-C6-烷基,或者Re不存在;R4是氢;并且R5是氢;
所述磷鎓化合物选自四(羟甲基)磷鎓硫酸盐(THPS)、四(羟甲基)磷鎓氯化物、四(羟甲基)磷鎓磷酸盐、四(羟甲基)磷鎓甲酸盐、四(羟甲基)磷鎓乙酸盐、四(羟甲基)磷鎓草酸盐、及其组合;
其中所述季胺为由下式表示的苯甲烃铵盐:

其中n是8、10、12、14、16或18;并且X是Cl、Br或I。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还包含反乳化剂。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反乳化剂选自十二烷基苄基磺酸(DDBSA),二甲苯磺酸的钠盐(NAXSA),环氧基化化合物和丙氧基化化合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阳离子表面活性剂和非离子表面活性剂,以及树脂、酚醛树脂和环氧树脂,及其组合。
4. 一种控制用于原油和天然气的生产、运输、存储和分离的系统中的微生物增殖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使所述系统与有效量的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相接触。”
复审请求人坚持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对比文件l公开的油基咪唑啉进行修饰以获得权利要求1限定的式1化合物,也无法合理地预期进行这样的修饰会是有利的;本申请图2中给出的数据以及说明书第44页第2段至第45页最后1段记载了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产生的技术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0提交的权利要求1-4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0提交的权利要求1-4项,2016年01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10段、说明书附图和说明书摘要及附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化学组合物发明的有益效果需结合实验数据来说明,因而在具体实施方式中不仅需要清楚记载各组分的结构和制备方法,还需要记载对应组合物产品的性能测试方法和实验结果,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再现并确信组合物产品具有申请人声称的技术效果。如果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权利要求范围内由具体化合物构成的组合物的技术效果,或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无法确定权利要求全部范围内的技术效果,则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用于证明发明的创造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杀生物剂组合物,其包含式(I)的咪唑啉化合物、季胺和磷鎓化合物(具体内容参见案由部分)。该杀生剂组合物用于在表面控制生物淤泥和/或抑制腐蚀的工业,优选用作油气应用中的杀生物剂。
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一种管道内防止表面化学腐蚀或微生物腐蚀的组合物,用于FPS、水处理、石油和天然气输送管道以及各种预处理。该组合物包括,咪唑啉衍生物,苄基-C8-C18烷基-二甲基-氯化铵以及四(羟甲基)磷鎓硫酸盐以及其他组分(参见对比文件1的摘要和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咪唑啉衍生物的结构。
本申请说明书声称所述包含至少一种咪唑啉化合物、至少一种季胺化合物以及至少一种磷鎓的化合物是协同组合的(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62段);进一步地,实施例部分指出组合物向四(羟甲基)磷鎓硫酸盐中添加季化合物 咪唑啉提供了协同的效果(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396段)。然而,实施例仅记载了杀生物剂实验中采用的化学品咪唑啉可从Nalco以商标名Clean N Cor市售获得,并未公开测试实验所采用咪唑啉化合物的具体结构(该商品名为系列化合物,非单一结构化合物),此外,表1中季化合物#2结构也不明确,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申请表1的内容仅能确定THPS/季化合物(不知具体结构)/咪唑啉(可能某一种具体结构的咪唑啉)一起使用对相比单独THP测试可能有效果,不能证明权利要求1所述的杀生物剂组合物具有协同杀生物的效果,原因在于:①本领域公知,协同增效效果往往具有不可预期性,不同物质的组合会产生不同的效果。虽然本申请提供了THPS/季化合物#2/咪唑啉化合物Clean N cor组合使用的效果折线图2,但是由于该实验中咪唑啉、季胺、磷鎓等均为较为上位的大类表述,各自包含大量的结构、性质各异的物质,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无法预知权利要求1所概括的技术方案整体均能够达到相同或类似的效果。比如,本申请图2结果显示,利用季化合物#2的THPS 季化合物组合物提供了增强的控制,但是利用季化合物#1的THPS 季化合物组合物没有增强的控制,可见,组合物中不同组分的替换可能会产生不同的效果。②本申请说明书第0393-0401段尽管记载了对此测试的过程以及混合测试溶剂中THPS的浓度,但是未提供各组分单独使用效果以及合理的有效成分含量,数据之间不能平行比较。而图1仅显示季胺化合物(大类)与咪唑啉(大类)之比在处理微生物过程中的实验效果,不能视为具体的实验效果,且因其中未涉及磷鎓化合物,同样不能证明权利要求1所述三种组分的协同效果。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不同取代基的咪唑啉化合物广泛应用于杀虫、杀微生物中,效果各异。考虑权利要求1的整体技术方案,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获得一种简单组合的杀生物组合物。
基于此,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咪唑啉衍生物,苄基-C8-C18烷基-二甲基-氯化铵的季胺以及四(羟甲基)磷鎓硫酸盐作为主要成分的组合物可以清除管道内微生物腐蚀的技术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有动机进一步替换具体的咪唑啉化合物、季胺化合物以及磷鎓化合物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这种简单组合的技术效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合议组认为:首先,创造性审查除了考虑对比文件公开内容之外,还应结合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考虑现有技术整体上所给出的启示。如上所述,在本申请无法证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整体均具有说明书所声称效果的情况下,将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作为整体考虑,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获得一种简单组合的杀生物组合物,从该一般性问题出发,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显然能够得到本申请。第二,化学组合物发明的有益效果需结合实验数据来说明,因而在具体实施方式中不仅需要清楚记载各组分的结构和制备方法,还需要记载对应组合物产品的性能测试方法和实验结果,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再现并确信组合物产品具有申请人声称的技术效果。如上所述,表现本申请测试结果的图1和图2均不能指向具体的组合物组分,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信组合物产品具有申请人声称的技术效果。第三,将图2中THPS/季胺化合物#1和THPS/季胺化合物#2进行比较,仅能说明不同的季胺化合物会对磷鎓化合物产生不同的影响,三种组分是否产生协同效果是不可预期性的,在本申请说明书仅仅给出未具体说明组分的一个效果“折线图2”情况下,无法据此预期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整体效果。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权利要求2-3进一步限定在组合物中使用反乳剂。然而,反乳剂作为常规助剂添加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且在对比文件1的配方中也使用了十二烷基苯磺酸钠(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控制微生物增长的方法,使用有效量的权利要求1-3中的组合物与用于原油和天然气生产、运输、存储和分离系统接触。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组合物用于在表面控制生物淤泥和/或抑制腐蚀的工业,优选用作油气应用中的杀生物剂,本领域技术人员本身也有动机将其用于原油和天然气的生产、运输、存储和分离的系统中的微生物增殖的控制中,这无需克服技术上的障碍。因此,在权利要求1-3的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的方法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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