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飞机风挡玻璃保护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227
决定日:2019-06-17
委内编号:1F26200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679357.7
申请日:2014-11-24
复审请求人: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飞机设计研究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征文
合议组组长:王利
参审员:王继龙
国际分类号:E06B7/26;B64C1/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创造性时,若某个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且其在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也是常规作用,那么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对该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并无贡献。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679357.7,名称为“一种飞机风挡玻璃保护罩”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飞机设计研究院,申请日为2014年11月24日,公开日为2015年4月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6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2716714U,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2月6日)、对比文件2(CN201135712Y,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0月22日)、对比文件3(CN102705576A,公开日为2012年10月3日)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7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4年11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8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飞机风挡玻璃保护罩,其包括:
飞机风挡玻璃保护罩罩体,其用于覆盖在飞机风挡玻璃外侧;以及
吸盘固定装置,其能够将所述飞机风挡玻璃保护罩罩体固定于所述飞机风挡玻璃外侧;
其中所述吸盘固定装置包括吸盘、螺纹杆,所述吸盘与所述飞机风挡玻璃外侧的连接处具有弹性粘附材料;
其中所述飞机风挡玻璃保护罩罩体被做成与所述飞机风挡玻璃一样的形状、大小、弧度;
所述螺纹杆内部设置有通气道,用于将所述吸盘内部空间与外界连通,所述通气道的内部还设置有一个单向阀,仅允许空气从所述吸盘内部向外排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飞机风挡玻璃保护罩,其特征在于,所述风挡保护罩罩体的边缘内侧设有与飞机风挡玻璃贴合的密封沟槽,以及将所述飞机风挡玻璃与外界环境隔离的密封条。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飞机风挡玻璃保护罩,其特征在于,所述飞机风挡玻璃保护罩罩体还包括:
凸出边缘,其被设置为与飞机风挡玻璃外框配合,并突出于其防护面,所述凸出边缘的外形弧度和尺寸与所述飞机风挡玻璃外框吻合,并将所述飞机风挡玻璃包于所述飞机风挡玻璃保护罩内。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飞机风挡玻璃保护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飞机风挡玻璃保护罩罩体的材料能够是防水的塑料板、尼龙布、反光铝薄膜。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飞机风挡玻璃保护罩,其特征在于,所述飞机风挡玻璃保护罩罩体上设有安装孔,其能够与所述吸盘固定装置螺接或者卡接。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飞机风挡玻璃保护罩,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粘附材料能够是高聚合弹性材料。”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9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都给出了与本申请相反的技术教导,因此本申请所有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3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仍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飞机风挡玻璃保护罩,其包括:
飞机风挡玻璃保护罩罩体,其用于覆盖在飞机风挡玻璃外侧;以及
吸盘固定装置,其能够将所述飞机风挡玻璃保护罩罩体固定于所述飞机风挡玻璃外侧;
其中所述吸盘固定装置包括吸盘、螺纹杆,所述吸盘与所述飞机风挡玻璃外侧的连接处具有弹性粘附材料;
其中所述飞机风挡玻璃保护罩罩体被做成与所述飞机风挡玻璃一样的形状、大小、弧度;
所述螺纹杆内部设置有通气道,用于将所述吸盘内部空间与外界连通,所述通气道的内部还设置有一个单向阀,仅允许空气从所述吸盘内部向外排出;
其中所述飞机风挡玻璃保护罩罩体上设置有安装孔,所述吸盘固定装置通过将所述螺纹杆插入所述安装孔中并通过螺纹螺母与所述飞机风挡玻璃保护罩罩体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飞机风挡玻璃保护罩,其特征在于,所述风挡保护罩罩体的边缘内侧设有与飞机风挡玻璃贴合的密封沟槽,以及将所述飞机风挡玻璃与外界环境隔离的密封条。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飞机风挡玻璃保护罩,其特征在于,所述飞机风挡玻璃保护罩罩体还包括:
凸出边缘,其被设置为与飞机风挡玻璃外框配合,并突出于其防护面,所述凸出边缘的外形弧度和尺寸与所述飞机风挡玻璃外框吻合,并将所述飞机风挡玻璃包于所述飞机风挡玻璃保护罩内。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飞机风挡玻璃保护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飞机风挡玻璃保护罩罩体的材料能够是防水的塑料板、尼龙布、反光铝薄膜。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飞机风挡玻璃保护罩,其特征在于,所述飞机风挡玻璃保护罩罩体上设有安装孔,其能够与所述吸盘固定装 置螺接或者卡接。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飞机风挡玻璃保护罩,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粘附材料能够是高聚合弹性材料。”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25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该修改不超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文本为:2019年4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4年11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8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若某个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且其在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也是常规作用,那么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对该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并无贡献。
本决定沿用驳回决定中引用的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2716714U,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2月6日;
对比文件2:CN201135712Y,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0月22日;
对比文件3:CN102705576A,公开日为2012年10月3日。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飞机风挡玻璃保护罩。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快装防沙尘的汽车玻璃挡风板,该挡风板用于在风沙天气防止汽车挡风玻璃受到强大沙尘暴的破坏和撞击,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4-21段,附图1):汽车玻璃挡风板包括两块透明塑料板2,多个塑料吸盘1,塑料吸盘1能够将两块透明塑料板2固定于汽车挡风玻璃外侧。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①本申请的吸盘固定装置包括螺纹杆,所述螺纹杆内部设置有通气道,用于将所述吸盘内部空间与外界连通,所述通气道的内部还设置有一个单向阀,仅允许空气从所述吸盘内部向外排出;②本申请的吸盘与风挡玻璃外侧的连接处具有弹性粘附材料;③二者使用场合不同,本申请的保护罩用在飞机风挡玻璃上,并被做成与飞机风挡玻璃一样的形状、大小、弧度,而对比文件1是用于汽车挡风玻璃上;④飞机风挡玻璃保护罩罩体上设置有安装孔,所述吸盘固定装置通过将所述螺纹杆插入所述安装孔中并通过螺纹螺母与所述飞机风挡玻璃保护罩罩体连接。
关于上述区别①,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阀门吸盘,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3-9段,附图1):该阀门吸盘包括吸盘8和空芯螺杆2,空芯螺杆2内部设置有通气道,用于将吸盘8内部空间与外界连通,在空芯螺杆2的通气道中还设置有阀门6、阀门杆1和锁紧弹簧3,当在外力的作用下使吸盘压向物体表面时,因吸盘内表面是密封的与外部空气隔绝,内表面压力小于外部大气压力, 吸盘就会粘附在物体表面上,当按下阀门杆的顶端时,阀门打开,吸盘内表面与外部大气连通,内外大气压力相等,吸盘会自动脱离物体的表面;所述空芯螺杆2外套有螺母4。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采用内设阀门的空心螺杆这种结构对吸盘进行拆卸从而获得方便拆卸效果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立式爬行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3):吸盘1的吸盘后盖3内部设置有气流通道5和气流孔4,气流通道5和气流孔4共同构成了通气道,用于将吸盘1内部空间与外界连通,通气道的内部还设置有一个单向阀6,当需要将吸盘附着在物体表面上时,单向阀6允许空气从吸盘1内部向外排出,从而完成对吸盘的固定,吸盘固定之后,单向阀不允许外界空气流入吸盘内部,从而使吸盘附着在墙壁上。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采用单向阀的形式使吸盘附着到物体表面上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与对比文件3相比,本申请的空心螺杆内的阀门是与弹簧配合的单向阀,仅允许空气从吸盘内向外排出,因此是在将吸盘附着到物体表面上时启用的,拆卸吸盘时单向阀不工作,而对比文件3的空芯螺杆内的通气道内设置的阀门是普通的开闭阀门6,在吸盘需要从被附着物体上拆卸下来时阀门6方才起作用,即在外力作用下阀门6离开阀门座5导致外面空气沿通气道进入吸盘内部,使吸盘内的压力升高到与外界持平从而拆卸下吸盘,虽然二者采用的阀门不相同,然而由于对比文件2中的单向阀也是在固定吸盘时发挥作用,且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都属于用吸盘固定到物体表面的技术领域,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需要解决吸盘固定方便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从上述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中获得技术启示,将单向阀设置在空心螺纹杆内这种结构用于对比文件1中从而获得与本申请相同的技术效果。
关于上述区别②,合议组认为,本申请吸盘装置的作用就是为了将飞机风挡玻璃保护罩固定到飞机风挡玻璃上,当吸盘承载的外界负荷比较大时,为了增加牢固性有很多种方式,例如增加吸盘数量,或增加吸盘与风挡玻璃面之间的附着力等等,这些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解决技术问题的手段,当选择增加吸盘与风挡玻璃面之间附着力技术手段时,采用粘附材料是公知的方式,此外,弹性材料具有提高密封性和拆卸时不易损伤刚性表面的特性,因此被广泛使用在两个刚性材料接触之间(类似于常见的密封垫片),将粘附材料选择为具有弹性的材料是为了能够增加吸盘与玻璃面之间密封性和方便将吸盘从玻璃面上取下来而不损伤玻璃面,因此,采用弹性粘性材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且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复审请求人认为:吸盘要具有方便取下和放上两个方面的效果。一般不会额外地设置粘附材料,更不必说设置弹性粘附材料。因为不设置粘附材料才能达到方便取下和放上这两个目的。如果设置粘附材料,吸盘会不容易取下,违背了使用吸盘的初衷。例如,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中的吸盘如果设置有吸附材料便会使吸盘不容易取下,而本申请所解决的至少一个技术问题就是如何能够将飞机风挡玻璃保护罩更稳固地固定在飞机风挡玻璃上,对比文件1-3均未提及该技术问题,更不必说通过在吸盘上设置弹性粘附材料来解决该技术问题。对此,合议组认为,本申请在吸盘底部设置弹性粘附材料的目的是为了使保护罩与飞机风挡玻璃之间的固定更为稳固,显然,因弹性粘附材料的存在,本申请的吸盘也不容易取下,这与复审请求人关于对比文件2和3的假设是一样的,从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可知,当需要从风挡玻璃上拆卸下保护罩时,需要撬动吸盘也就是下面的弹性粘附材料才能取下吸盘,可见本申请的吸盘在使用时因弹性粘附材料的存在也并不容易取下,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具有说服力。
关于上述区别③,对比文件1中的挡风板与本申请的保护罩体都是用来阻挡并防止风沙对玻璃面板的破坏作用,因此其应用于飞机还是汽车上并无实质性差别,而将保护罩的罩体做成与飞机风挡玻璃一样的形状、大小、弧度也是本领域的常见方式,并且其技术效果也非预料不到。
关于上述区别④,为了将具有螺母固定方式的吸盘安装到风挡玻璃保护罩上而在风挡玻璃保护罩上设置安装孔以及二者之间的具体固定方式均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预期的。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风挡保护罩罩体的边缘内侧设有与飞机风挡玻璃贴合的密封沟槽,以及将所述飞机风挡玻璃与外界环境隔离的密封条”。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飞机风挡玻璃保护罩罩体还包括:凸出边缘,其被设置为与飞机风挡玻璃外框配合,并突出于其防护面,所述凸出边缘的外形弧度和尺寸与所述飞机风挡玻璃外框吻合,并将所述飞机风挡玻璃包于所述飞机风挡玻璃保护罩内”。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透明塑料板2的边缘设有阶梯状的密封边,并通过硅胶或软PVC边条(即密封条)将汽车的挡风玻璃与外界环境隔离。对比文件1中的透明塑料板2四周具有密封边和密封条,可使保护效果更好,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飞机风挡玻璃保护罩罩体边缘也设置密封装置以使保护效果更好,至于其具体结构和设置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设计要求进行选择的,例如在风挡保护罩罩体的边缘内侧设置与飞机风挡玻璃贴合的密封沟槽和将飞机风挡玻璃与外界环境隔离的密封条;或使其还包括与飞机风挡玻璃外框配合的凸出边缘,并突出于其防护面,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凸出边缘的外形弧度和尺寸与飞机风挡玻璃外框吻合并将飞机风挡玻璃包于飞机风挡玻璃保护罩内,以增加隔离效果。因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飞机风挡玻璃保护罩罩体的材料能够是防水的塑料板、尼龙布、反光铝薄膜”。对比文件1公开了罩体可为两块透明塑料板2,显然其还可以防水,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还可根据实际需要和设计要求选择飞机风挡玻璃保护罩罩体的材料为尼龙布或反光铝薄膜。因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飞机风挡玻璃保护罩罩体上设有安装孔,其能够与所述吸盘固定装置螺接或者卡接”。在风挡玻璃保护罩罩体上设有安装孔,使其能够与吸盘固定装置螺接或者卡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且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得到。因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弹性粘附材料能够是高聚合弹性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设计要求选择使用高聚合弹性材料作为弹性粘附材料,且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得到。因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6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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