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设备工作状态数据的处理方法和服务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221
决定日:2019-06-17
委内编号:1F26082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87485.6
申请日:2015-08-10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杜鹃
合议组组长:刘通广
参审员:周冬
国际分类号:F24F1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上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87485.6,名称为“设备工作状态数据的处理方法和服务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8月10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7月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0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4以及2018年2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设备工作状态数据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多个设备的工作状态数据;
将各个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数据分别设置为第一数据包,将各个设备的异常工作状态数据分别设置为与所述第一数据包不同的第二数据包;
存储所述第一数据包和所述第二数据包;
其中,所述处理方法还包括:确定所述第二数据包与所述第一数据包的特性;根据所述第二数据包的特性从存储的数据库中调取所述第二数据包;根据调取的所述第二数据包确认异常设备;所述第一数据包的数据数量小于所述第二数据包的数据数量;
其中,确定所述第二数据包与所述第一数据包的特性包括:设定数据数量阀值;将第一数据包的数据数量设置为小于阀值,将第二数据包的数据数量设置为大于或者等于阀值。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工作状态数据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数据包包括设备正常工作时在预设时间间隔内T1时间段的数据,所述第二数据包包括检测到异常数据后T2时间段内的数据,其中T1<>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设备工作状态数据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设备正常工作时,将每个周期内接收到的设备1分钟的工作状态数据设置为第一数据包;
在检测到异常数据后,将数据异常前30分钟的数据和异常后10分钟的数据设置为第二数据包。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设备工作状态数据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设备正常工作时,服务器采集设备信息时,设备将服务器采集设备信息前T1时间段的数据发送至服务器,并在服务器内存储为第一数据包;
在设备异常工作时,服务器接收设备主动发送的T2时间段内的数据,并在服务器内存储为第二数据包。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工作状态数据的处理方法,其特征 在于,所述阀值为一段时间内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数据的均值和预设数据余量之和。
6.一种服务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装置,用于接收多个设备的工作状态数据;
判断装置,判断所述接收装置接收的工作状态数据是否为正常工作状态数据;
分组装置,根据所述判断装置的判断结果对接收到的多个设备的工作状态数据进行分组,将各个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数据分别设置为第一数据包,将各个设备的异常工作状态数据分别设置为第二数据包,其中所述第一数据包与所述第二数据包不同;还用于设定数据数量阀值;将第一数据包的数据数量设置为小于阀值,将第二数据包的数据数量设置为大于或者等于阀值;
存储装置,存储第一数据包和第二数据包。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服务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服务器还包括通信模块,用于与设备之间实现数据交互。”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906453A,公开日为2007年1月31日)、对比文件2(CN102810091A,公开日为2012年12月5日)、对比文件3(EP2733431A2,公开日为2014年5月21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7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9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7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3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2、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7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且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成立。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3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将“其中,所述特性包括:数据包形态、数据包格式”和“其中,所述第二数据包与所述设备存在一一对应关系”添加到权利要求1和6中。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设备工作状态数据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多个设备的工作状态数据;
将各个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数据分别设置为第一数据包,将各个设备的异常工作状态数据分别设置为与所述第一数据包不同的第二数据包;
存储所述第一数据包和所述第二数据包;其中,所述第二数据包与所述设备存在一一对应关系;
其中,所述处理方法还包括:确定所述第二数据包与所述第一数据包的特性;根据所述第二数据包的特性从存储的数据库中调取所述第二数据包;根据调取的所述第二数据包确认异常设备;所述第一数据包的数据数量小于所述第二数据包的数据数量;其中,所述特性包括:数据包形态、数据包格式;
其中,确定所述第二数据包与所述第一数据包的特性包括:设定数据数量阀值;将第一数据包的数据数量设置为小于阀值,将第二数据包的数据数量设置为大于或者等于阀值。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工作状态数据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数据包包括设备正常工作时在预设时间间隔内T1时间段的数据,所述第二数据包包括检测到异常数据后T2时间段内的数据,其中T1<>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设备工作状态数据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设备正常工作时,将每个周期内接收到的设备1分钟的工作状态数据设置为第一数据包;
在检测到异常数据后,将数据异常前30分钟的数据和异常后10分钟的数据设置为第二数据包。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设备工作状态数据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设备正常工作时,服务器采集设备信息时,设备将服务器采集设备信息前T1时间段的数据发送至服务器,并在服务器内存储为第一数据包;
在设备异常工作时,服务器接收设备主动发送的T2时间段内的数 据,并在服务器内存储为第二数据包。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工作状态数据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阀值为一段时间内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数据的均值和预设数据余量之和。
6.一种服务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装置,用于接收多个设备的工作状态数据;
判断装置,判断所述接收装置接收的工作状态数据是否为正常工作状态数据;
分组装置,根据所述判断装置的判断结果对接收到的多个设备的工作状态数据进行分组,将各个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数据分别设置为第一数据包,将各个设备的异常工作状态数据分别设置为第二数据包,其中所述第一数据包与所述第二数据包具有不同的特性,所述特性包括:数据包形态、数据包格式;还用于设定数据数量阀值;将第一数据包的数据数量设置为小于阀值,将第二数据包的数据数量设置为大于或者等于阀值;
存储装置,存储第一数据包和第二数据包;其中,所述第二数据包与所述设备存在一一对应关系。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服务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服务器还包括通信模块,用于与设备之间实现数据交互。”
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3只公开了通过存储时间来区分正常数据和异常数据的技术启示,并未涉及区别技术特征“所述特性包括:数据包形态、数据包格式”;
(2)对比文件2中异常信息中包含设备编号,但并未具体公开区别技术特征“所述第二数据包与所述设备存在一一对应关系”。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0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4以及2019年3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上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设备工作状态数据的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26行-第5页第8行,第10页第13-15行,图1-2)公开了一种设备诊断装置、冷冻循环装置、流体回路诊断方法、设备监视系统、冷冻循环监视系统,其中包含一种冷冻循环装置工作状态数据的处理方法,数据收集部件41用于收集各检测部件的检测数据(相当于本申请中“接受多个设备的工作状态数据”),冷冻循环装置包括正常状态量存储部件,存储至少包含将此冷冻循环正常运转时的多个测定值作为多个变量进行了运算的相关关系的状态量作为正常运转状态的状态量(即存储各个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量);异常状态量存储部件,存储至少包含将在冷冻循环中产生了异常时的多个测定值作为多个变量进行了运算的相关关系的状态量作为异常运转状态的状态量(即存储各个设备的异常工作状态量);其中正常运转状态的状态量存储于正常状态量存储部件、异常运转状态的状态量存储于异常状态量存储部件,即公开了将正常运转状态的状态量和异常运转状态的状态量进行分类存储。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存储的对象不同,本申请设备的工作状态数据以数据包的形式进行存储;(2)确定第二数据包与第一数据包的特性,根据第二数据包的特性从存储的数据库中调取第二数据包,根据调取的第二数据包确认异常设备;第二数据包与设备存在一一对应关系;(3)第一数据包的数据数量小于第二数据包的数据数量;其中,确定第二数据包与第一数据包的特性包括:设定数据数量阀值;将第一数据包的数据数量设置为小于阀值,将第二数据包的数据数量设置为大于或者等于阀值;(4)特性包括:数据包形态、数据包格式。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数据处理时如何选择存储的对象、如何快速确认异常设备、以及如何对工作状态数据包进行分类。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和(2),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确定冷冻循环装置故障判定中的故障原因或正常异常程度时采用分类存储的发明构思,虽然对比文件1将多个测定值进行了运算的相关关系的状态量(其中测定值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工作状态数据),通过比较状态量与正常或异常状态量的距离判断异常原因或异常程度,但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判断异常原因时通常需要确认发生异常的设备或部件;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存储的对象不同但实际上是为了进一步确认异常程度或异常原因而对测定值进行了运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存储对象的能力,当仅需要判断异常设备时,有动机根据这种需要选择将工作状态数据直接存储。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处理空调设备工作状态数据时可根据异常、正常进行分类存储的技术启示。同时,在数据处理领域,将数据以数据包的形式进行存储和传输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种常规选择。其次,在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如何解决快速准确地查找设备的异常数据这一技术问题时,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20-0027段)公开了一种监控数据管理方法,采集模块200按照设置的设备参数及系统参数,分别对各个设备进行数据采集;队列存储模块400用于当数据采集过程中未出现异常状况时,将采集到的数据存储到数据队列中,数据队列存在于存储器20中;异常存储模块600用于当数据采集过程出现异常状况时,将异常信息存储到异常数据队列中,异常数据队列也存在于存储器20中;异常处理模块700用于读取异常数据队列中的异常信息,异常信息包括设备类型、设备编号等。可见数据队列和异常数据队列均存在于存储器20中,由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可知,异常处理模块700要从存储器20中调取异常数据队列,必然是根据异常数据队列的特性从存储器中进行调取进而读取异常信息;再者,从异常信息中所包含的设备编号可以确认发生异常的设备。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中异常信息中包含设备编号,但并未具体公开区别技术特征“所述第二数据包与所述设备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2明确公开了异常处理模块700用于读取异常数据队列中的异常信息,异常信息包括设备类型、设备编号等,并从异常信息中所包含的设备编号可以确认发生异常的设备,可见即公开了异常信息(设备编号)与发生异常的设备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
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设备故障诊断和监控领域将所需数据分类存储、可调取异常数据队列进而读取异常信息、从异常信息中所包含的设备编号可以确认发生异常的设备(设备编号与异常设备一一对应)的技术启示。根据该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这种数据处理方法结合至对比文件1的空调故障数据处理中,以快速确认异常设备。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首先,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23-33段)公开了一种空调系统,其中包含了一种空调设备工作状态数据处理方法,室外单元120和室内单元130周期性地存储包含设备工作状态的数据,当故障发生时,室外单元120和室内单元130会延长存储数据的存储时间(参见说明书第25段),即采集设备正常工作状态数据的预设存储时间段小于检测到异常数据后的存储时间段。由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分析可知,由于设备正常工作状态数据的采集时间小于异常工作状态数据的采集时间,在其他条件不变时,必然可以得出正常工作状态数据存储的数据量小于异常工作状态数据存储的数据量。并且,本申请说明书中也记载,“第一数据包包括设备正常工作时在预设时间间隔内T1时间段的数据,所述第二数据包包括检测到异常数据后T2时间段内的数据,其中T1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只公开了通过存储时间来区分正常数据和异常数据的技术启示,并未涉及到数据包形态和数据包格式。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只要能快速准确地将第一数据包和第二数据包区分开的数据包特性,均可以用来区别于第一数据包和第二数据包,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包的数据数量、数据包形态和数据包格式等等。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得不到支持。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25段)公开了:室外单元120和室内单元130周期性地存储包含设备工作状态的数据,当故障发生时,室外单元120和室内单元130会延长存储数据的存储时间,即采集设备正常工作状态数据的预设存储时间段小于检测到异常数据后的存储时间段(即相当于本申请中的“T1<>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实际操作中,根据采集数据数量大小的需求,设置每个周期内接收数据的预设时间长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取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设备在满足特定条件时主动发送数据和在接收到服务器采集信息时再发送数据,均为采集信息的常规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不同的方案需求灵活选用。在设备发生故障时需要更及时地获取故障信息,而选择主动发送数据这种方式可以更及时地获取异常工作状态数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一组数据取均值,并在均值的基础上留出一定的余量作为阈值,以消除数值波动对判断结果的影响从而提高判断的准确性和稳定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服务器,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20行-第7页第8行,图1-2)公开了一种设备诊断装置、冷冻循环装置、流体回路诊断方法、设备监视系统、冷冻循环监视系统,其中包含一种冷冻循环监视系统,数据收集部件41(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接收装置);判断部件,对由存储部件过去所存储的值与当前的测定值或运算值进行比较,并基于此比较结果来判断冷冻循环的异常(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判断装置);存储部件,存储个测定部件的测定值或者从他们运算出复合变量等运算值(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存储装置)。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26行-第5页第8行,第10页第13-15行,图1-2):正常状态数据存储于正常状态量存储部件、异常状态数据存储于异常状态量存储部件。可见对比文件1必然包括根据判断结果进行分组的装置,也就是说分组装置可以从对比文件1中毫无疑义地得出。
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存储的对象不同,本申请设备的工作状态数据以数据包的形式进行存储;(2)还用于设定数据数量阀值;将第一数据包的数据数量设置为小于阀值,将第二数据包的数据数量设置为大于或者等于阀值;特性包括:数据包形态、数据包格式;(3)第二数据包与设备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数据处理时如何选择存储的对象以及如何对工作状态数据进行分类。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确定冷冻循环装置故障判定中的故障原因或正常异常程度时采用分类存储的发明构思,虽然对比文件1将多个测定值进行了运算的相关关系的状态量(其中测定值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工作状态数据),通过比较状态量与正常或异常状态量的距离判断异常原因或异常程度,但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判断异常原因时通常需要确认发生异常的设备或部件;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存储的对象不同但实际上是为了进一步确认异常程度或异常原因而对测定值进行了运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存储对象的能力,当仅需要判断异常设备时,有动机根据这种需要选择将工作状态数据直接存储。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处理空调设备工作状态数据时可根据异常、正常进行分类存储的技术启示。同时,在数据处理领域,将数据以数据包的形式进行存储和传输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种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23-33段)公开了一种空调系统,其中包含了一种空调设备工作状态数据处理方法,室外单元120和室内单元130周期性地存储包含设备工作状态的数据,当故障发生时,室外单元120和室内单元130会延长存储数据的存储时间(参见说明书第25段),即采集设备正常工作状态数据的预设存储时间段小于检测到异常数据后的存储时间段。由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分析可知,由于设备正常工作状态数据的采集时间小于异常工作状态数据的采集时间,在其他条件不变时,必然可以得出正常工作状态数据存储的数据量小于异常工作状态数据存储的数据量。并且,本申请说明书中也记载,“第一数据包包括设备正常工作时在预设时间间隔内T1时间段的数据,所述第二数据包包括检测到异常数据后T2时间段内的数据,其中T1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公开了:异常处理模块700用于读取异常数据队列中的异常信息,异常信息包括设备类型、设备编号等,并从异常信息中所包含的设备编号可以确认发生异常的设备,即公开了异常信息(设备编号)与发生异常的设备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7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14-19行)还公开了:通过通信线或者无线通信将由设备诊断装置所计测的计测量、经过运算的运算值、以及对运算值是否在所设定的阈值内进行比较以判断设备是否为正常运转状态的判断结果中的至少一个传送给对设备的运转状态进行监视的远距离监视装置。即对比文件1必然包括通信模块,用于与设备之间实现数据交互。可见,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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