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砂浆车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211
决定日:2019-06-17
委内编号:1F25960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1027337.2
申请日:2015-12-31
复审请求人: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征文
合议组组长:冯振昌
参审员:王利
国际分类号:E04G21/04;E04F21/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多种功能是利用各个现有技术分别实现的,当将这些现有技术复合在一起而实现功能一体化时,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进行复合时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则该一体化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仍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1027337.2,名称为“一种砂浆车”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2月31日,公开日为2016年4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5月1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2(CN201460234U,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5月12日)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2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0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砂浆车,包括底盘(1),底盘(1)上设置有为底盘(1)的行驶提供动力的发动机,所述底盘(1)的前方设置有驾驶室,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输送管(8)、气管(10)、喷涂枪(9),在底盘(1)上安装有用于运输砂浆的搅拌筒(3),在底盘(1)上安装有用于泵送砂浆的泵送系统,在底盘(1)上安装有用于砂浆喷涂供气的供气系统;输送管(8)一端与泵送系统的出料口相连接,输送管(8)另一端与喷涂枪(9)相连接,气管(10)一端与供气系统相连接,气管(10)另一端与喷涂枪(9)相连接;
且所述泵送系统、供气系统及搅拌筒(3)旋转的动力取自底盘(1)的发动机;
在砂浆车后方安装有卸料装置,卸料装置位于料斗(7)上方,卸料装置与搅拌筒(3)的出料口相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砂浆车,其特征在于,泵送系统包括料斗(7),料斗(7)位于砂浆车尾部,泵送系统安装在底盘(1)下方,在料斗(7)上开设有泵送系统的出料口。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砂浆车,其特征在于,泵送系统包括液压泵、液压油缸、输送缸,输送缸与料斗(7)相连接,液压油缸与输送缸相连接,底盘(1)的发动机与液压泵相连接,液压泵向液压油缸供给液压油。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砂浆车,其特征在于,卸料装置包括本体(5)和卸料槽(6),卸料槽(6)可以相对本体(5)转动,本体(5)与搅拌筒(3)的出料口相连接,卸料槽(6)位于料斗(7)上方。
5.根据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砂浆车,其特征在于,包括用于驱动搅拌筒(3)旋转的驱动装置(2),驱动装置(2)安装在砂浆车前方,底盘(1)的发动机作为驱动装置(2)的动力源。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砂浆车,其特征在于,搅拌筒(3)前低后高倾斜安装在底盘(1)上。
7.根据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砂浆车,其特征在于,供气系统包括空气压缩机和储气筒(4),空气压缩机与底盘(1)的发动机相连,储气筒(4)通过管路与空气压缩机相连。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砂浆车,其特征在于,储气筒(4)安装在底盘(1)下方。
9.根据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砂浆车,其特征在于,输送管(8)与喷涂枪(9)和/或泵送系统的出料口可拆卸地连接;和或,气管(10)与供气系统和/或喷涂枪(9)可拆卸地连接。”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8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与现有技术没有结合启示,本申请权利要求1-9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CN203412590U,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月29日)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3月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方式为将从属权利要求7和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独立要求1,其他从属权利要求仅进行了编号调整。复审请求人坚持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砂浆车,包括底盘(1),底盘(1)上设置有为底盘(1)的行驶提供动力的发动机,所述底盘(1)的前方设置有驾驶室,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输送管(8)、气管(10)、喷涂枪(9),在底盘(1)上安装有用于运输砂浆的搅拌筒(3),在底盘(1)上安装有用于泵送砂浆的泵送系统,在底盘(1)上安装有用于砂浆喷涂供气的供气系统;输送管(8)一端与泵送系统的出料口相连接,输送管(8)另一端与喷涂枪(9)相连接,气管(10)一端与供气系统相连接,气管(10)另一端与喷涂枪(9)相连接;
且所述泵送系统、供气系统及搅拌筒(3)旋转的动力取自底盘(1)的发动机;
供气系统包括空气压缩机和储气筒(4),空气压缩机与底盘(1)的发动机相连,储气筒(4)通过管路与空气压缩机相连;
在砂浆车后方安装有卸料装置,卸料装置位于料斗(7)上方,卸料装置与搅拌筒(3)的出料口相连接;
输送管(8)与涂枪(9)和/或泵送系统的出料口可拆卸地连接;和或,气管(10)与供气系统和/或喷涂枪(9)可拆卸地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砂浆车,其特征在于,泵送系统包括料斗(7),料斗(7)位于砂浆车尾部,泵送系统安装在底盘(1)下方,在料斗(7)上开设有泵送系统的出料口。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砂浆车,其特征在于,泵送系统包括液压泵、液压油缸、输送缸,输送缸与料斗(7)相连接,液压油缸与输送缸相连接,底盘(1)的发动机与液压泵相连接,液压泵向液压油缸供给液压油。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砂浆车,其特征在于,卸料装置包括本体(5)和卸料槽(6),卸料槽(6)可以相对本体(5)转动,本体(5)与搅拌筒(3)的出料口相连接,卸料槽(6)位于料斗(7)上方。
5.根据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砂浆车,其特征在于,包括用于驱动搅拌筒(3)旋转的驱动装置(2),驱动装置(2)安装在砂浆车前方,底盘(1) 的发动机作为驱动装置(2)的动力源。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砂浆车,其特征在于,搅拌筒(3)前低后高倾斜安装在底盘(1)上。
7.根据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砂浆车,其特征在于,储气筒(4)安装在底盘(1)下方。”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文本,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该修改不超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3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0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多种功能是利用各个现有技术分别实现的,当将这些现有技术复合在一起而实现功能一体化时,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进行复合时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则该一体化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仍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CN201460234U,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5月12日;
对比文件1:CN203412590U,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月29日。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砂浆车。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复合墙体混凝土喷射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3、28段,附图1-2和附图5):该喷射机将混凝土浆搅拌、输送和喷射组合设计为一体机,可用于向结构墙和屋顶结构层喷涂混凝土,具体包括一个行走机构4(对应于本申请的底盘),其上设置混凝土搅拌机构2(对应于本申请的搅拌桶)和与之衔接的输送机构3(对应于本申请的泵送系统),输送机构连接喷射机构1(对应于本申请的喷涂枪);输料管3-1(对应于本申请的输送管)端部设置气压喷头1-1、输气胶管1-6;输料管3-1一端与输送机构的出料口相连接,另一端与喷头座1-3相连接,输气胶管1-6一端与喷头座1-3相连接,其另一端必然与供气系统相连接(虽然说明书中未明确公开);输送机构包括料斗,料斗位于车体尾部,料斗上开设有输送机构的出料口。
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在于:①本申请的搅拌桶内和喷枪喷涂的是砂浆,而对比文件2中是混凝土浆;②底盘上设置有为底盘的行驶、泵送系统、供气系统及搅拌筒旋转提供动力的发动机,底盘的前方设置有驾驶室,底盘上还有用于砂浆喷涂供气的供气系统;③在砂浆车后方安装有卸料装置,卸料装置位于料斗上方,卸料装置与搅拌筒的出料口相连接。④供气系统包括空气压缩机和储气筒,空气压缩机与底盘的发动机相连,储气筒通过管路与空气压缩机相连;输送管与喷涂枪和/或泵送系统的出料口可拆卸地连接;和或,气管与供气系统和/或喷涂枪可拆卸地连接。
关于上述区别①,混凝土浆与砂浆都由胶凝材料、集料、水、添加剂按适当比例配制而成,两者都具有流动性特点,都是可以进行喷涂的浆料,不论是运输砂浆还是现场制作混凝土浆料都需要使用搅拌筒,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公知的。
关于上述区别②,对比文件2明确指出可将混凝土浆搅拌、输送、喷射组合设计为一体机,其可满足一定程度上的混凝土搅拌、输送和喷射功能,在此基础上,为增加便利性和一体化程度而将被动牵引的行走机构置换为带驾驶室和发动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此外,利用车辆自带的发动机为车上各设备提供动力也是很常见的,具体到砂浆车上,选择车上的发动机为其底盘上的行驶、泵送系统、供气系统及搅拌筒旋转提供动力源也是容易实现的技术手段,且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得到的。
关于上述区别③,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矿用混凝土喷射机组(参见说明书第5、9段,附图1),喷射机组包括倾斜设置的运输搅拌桶,搅拌桶的上端设置有过料口,底盘上设置有动力机构,驱动运输搅拌桶转动,底盘上还设置有由动力机构驱动的混凝土喷射机,其进料口位于过料口的下方并用于承接过料口排出的混凝土,各动力机构上均设置有用于与相应配套动力源设备连接的快速接头。混凝土喷射机的进料口与搅拌筒的过料口之间设置有卸料斗,卸料斗的进料口位于过料口的正下方,喷射机进料口位于卸料斗的正下方,工作时,搅拌筒内混凝土浆通过过料口进入喷射机的进料口,再进行喷射施工。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该区别特征,并且其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相同,都是为了将搅拌筒内的浆料送到泵送机构内。
关于区别④,为便于在车上使用和根据砂浆车行驶的特点,将输送管与喷涂枪和/或泵送系统的出料口以及将气管与供气系统和/或喷涂枪设置为可拆卸地连接是必需的,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实现的,并且其技术效果是可预期的。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是一个整体解决方案,不能割裂对待。虽然解决自行驶、砂浆运输、喷涂供气可以利用现有的技术手段,但提出一种如何实现自行驶、砂浆运输、泵送、喷涂及喷涂供气功能于一体的砂浆车却是不容易的,提出该问题本身需要创造性思维。本申请要保护的是砂浆车,需要符合道路安全法规,不能超宽超高,如何在有限的空间布置搅拌筒、泵送系统、供气系统难度非常大,并非是想做就能够实现的。而对比文件2是一种专用设备,不需要考虑道路安全法规,可以任意布置。对比文件2只能现场拌砂浆,而本申请是多功能为一体,具有极大的便利性。在对比文件2的混凝土喷射机上增加发动机、供气系统等后,就无法适用于空间狭小的施工场合,这与本申请的发明主旨是相悖的。(2)将输送管、气管与涂枪收纳起来可便于砂浆车的行走和运输,其与权利要求1的整体技术方案有机结合实现了每项功能的有机统一。(3)由于发动机同时带动泵送系统工作,如果单独用空气压缩机为喷枪供气,可能存在供气压力不稳,而储气筒的使用可以让气压更加稳定,保证喷涂效果。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带驾驶室和发动机的混凝土搅拌车和泵车是本领域的常用设备,混凝土搅拌车适合长途运输混凝土浆料等物料,在对比文件2提供了可一体化的技术启示下,对具有发动机的运输车进行改造,将各系统例如搅拌筒、泵送系统、供气系统等集合在底盘上并统一由发动机提供动力源,并将现场搅拌混凝土浆料的搅拌筒置换为运输砂浆的搅拌筒,这些变换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需创造性劳动便能实现,并且其技术效果也是预料得到的,至于对砂浆车上各设备的具体布置要适合道路安全法规,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可以实现的;其次,为砂浆车行驶便利而将较长的输送管、气管、涂枪等设计成可收纳方式显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容易想到的;第三,储气筒是供气领域的常用设备,能够使供气压力稳定也是公知的,给空压机配备储气筒从而改善供气稳定性既无难度也没有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泵送系统包括料斗(7),料斗(7)位于砂浆车尾部,泵送系统安装在底盘(1)下方,在料斗(7)上开设有泵送系统的出料口”;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泵送系统包括液压泵、液压油缸、输送缸,输送缸与料斗(7)相连接,液压油缸与输送缸相连接,底盘(1)的发动机与液压泵相连接,液压泵向液压油缸供给液压油”。关于上述技术方案,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输送机构包括吸排料气缸、输送腔(即输送缸),输送腔与料斗相连接,吸排气缸与输送腔相连接,而将泵送系统安装在底盘下方或上方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的常规设置,液压泵和气缸是本领域常见的驱动方式,因此用液压泵和液压油缸代替气缸,利用底盘发动机连接液压泵向液压油缸供给液压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的技术手段。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卸料装置包括本体(5)和卸料槽(6),卸料槽(6)可以相对本体(5)转动,本体(5)与搅拌筒(3)的出料口相连接,卸料槽(6)位于料斗(7)上方”。关于上述技术方案,首先,在搅拌筒和泵送装置之间设置卸料装置是本领域所采用的常用手段,其次,关于卸料装置的具体结构,虽然本申请的泵送系统是与搅拌筒一体设置在车体上,但是由于泵送系统设置在施工现场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因此将搅拌筒内的浆料送到现场安装的泵送系统也是常见方式,因此,为了兼顾泵车使用上的灵活性而将卸料装置的卸料槽设计成可移动的方式从而使得从搅拌筒出来的浆料可选择地送到自身携带的泵送系统或者地面上的泵送系统,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且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料得到。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4中的任一项,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包括用于驱动搅拌筒(3)旋转的驱动装置(2),驱动装置(2)安装在砂浆车前方,底盘(1)的发动机作为驱动装置(2)的动力源”;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搅拌筒(3)前低后高倾斜安装在底盘上”。关于上述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的搅拌筒下方设置有的驱动装置,使驱动装置从发动机获得动力源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搅拌筒前低后高倾斜安装在底盘上”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4中的任一项,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储气筒(4)安装在底盘(1)下方”。关于该技术方案,将储气筒安装在底盘下方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布置砂浆车上各设备时容易选择的方式,并且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得到。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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