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燃机的热交换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内燃机的热交换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206
决定日:2019-06-17
委内编号:1F234157
优先权日:2013-01-30
申请(专利)号:201310733943.0
申请日:2013-12-26
复审请求人:埃贝斯佩歇废气技术合资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康红艳
合议组组长:刘亚妮
参审员:董喜俊
国际分类号:F01N5/02(2006.01);F28F9/02(2006.01);F01N3/2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10733943.0,名称为“内燃机的热交换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埃贝斯佩歇废气技术合资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12月26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1月30日,公开日为2014年08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7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2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4段(即第1-8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3(即第1-3页)、摘要附图,2017年02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内燃机(1)的热交换器,用于在气流(8)和工作介质流(10)之间进行热传递,
- 具有壳体(28),所述壳体(28)包围气路(38),
- 具有至少一个盘管(29),用于引导工作介质通路(30),所述盘管(290)被设置在所述气路(38)内并且相对于所述壳体(28)的纵向中心轴线(31)螺旋延伸,
- 具有弹性外支撑层(32),所述弹性外支撑层(32)被设置在所述壳体(28)和所述至少一个盘管(29)之间,并且所述弹性外支撑层(32)确保径向膨胀效应可被弹性地吸收,
- 壳体(28)中设置有芯管(33),所述芯管(33)与壳体(28)的纵向中心轴线(31)共轴地延伸,
- 气路(38)被径向形成在壳体(28)和芯管(33)之间,从而使得所述至少一个盘管(29)被设置在壳体(28)和芯管(33)之间,
- 芯管(33)包围支路(35),所述支路(35)旁通所述至少一个盘管(29)的区域内的气路(38),
- 弹性内支撑层(37)被设置在所述芯管(33)和所述至少一个盘管(29)之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交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支路(35)液体连接所述至少一个盘管(29)上游和下游的气路(38)。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交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芯管(33)包括控制设备(39),所述控制设备(39)用于控制支路(35)的通流截面。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交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芯管(33)在壳体(28)的两个纵向末端延伸至所述壳体(28)之外,并形成所述壳体(28)的气体入口(43)和气体出口(44)。
5. 根据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热交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芯管(33)由三个管部分轴向组装而成,其中,入口部分(48)包括气体入口(43),出口部分(49)包括气体出口(44),并且控制部分(50)包括控制设备(39)。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交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盘管(29)包括凸进气路(38)的多个翅片(52)。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交换器,其特征在于,相应的弹性支撑层(32、37)为陶瓷纤维垫或编织网或编织金属丝网或泡沫金属或泡沫陶瓷结构或耐温度材料或复合结构或吸收垫。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交换器,其特征在于,相应的支撑层(32、37)至少在暴露至气流的一侧上包括支撑衬垫物(53)。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热交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相应支撑衬垫物(53)为金属丝网或金属箔或石墨箔或石墨层或耐热纺织结构或耐热织物或金属编织或金属丝网或泡沫金属。
10. 根据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热交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层(32、37)包含纤维材料,其中,所述支撑衬垫物(53)被配置成对于纤维材料的纤维是不可渗透的。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交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相应的支撑层(32、37)被构建为支撑垫,所述支撑垫在圆周方向上闭合地延伸。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交换器,其特征在于,相应的支撑层(32、37)在径向内侧和径向外侧与相应的相邻元件(28、29、33)相接触。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交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相应的支撑层(32、37)被径向压缩。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交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芯管(33)包括控制设备(39),所述控制设备(39)用于控制支路(35)的通流截面,所述芯管(33)在壳体(28)的两个纵向末端延伸至所述壳体(28)之外,并形成所述壳体(28)的气体入口(43)和气体出口(44),所述芯管(33)由三个管部分轴向组装而成,其中,入口部分(48)包括气体入口(43),出口部分(49)包括气体出口(44),并且控制部分(50)包括控制设备(39)。”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JP特开2011-214537A,公开日为2011年10月27日;
对比文件3:US2011/0289905A1,公开日为2011年12月02日;
对比文件5:DE102009030789A1,公开日为2010年12月30日。
驳回决定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具有弹性外支撑层,弹性外支撑层被设置在壳体和至少一个盘管之间,并且弹性外支撑层确保径向膨胀效应可被弹性地吸收,但是,对比文件5给出了在管和壳体之间设置弹性元件从而起到支撑和减震作用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5的启示下,为了降低管子的应力,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将弹性外支撑层被设置在壳体和至少一个盘管之间,并且弹性外支撑层确保径向膨胀效应可被弹性地吸收,从而来吸收盘管的热膨胀效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或3或5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都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0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增加了从属权利要求15。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具有弹性外支撑层,弹性外支撑层被设置在壳体和至少一个盘管之间,并且弹性外支撑层确保径向膨胀效应可被弹性地吸收”,对比文件5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5公开了热交换器的管与外壳之间设有弹性元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盘管和中心废气管之间设置有弹性支撑层,而为了使得盘管的膨胀效应能够被更好的吸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将弹性外支撑层被设置在壳体和至少一个盘管之间,并且弹性外支撑层确保径向膨胀效应可被弹性地吸收,从而来吸收盘管的热膨胀效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09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或3或5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都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5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不予接受,即使将其以可接受的形式进行修改,其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5公开,同样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本申请的外支撑层,所不同的仅在于,没有具体限定其为弹性的,但是,对比文件5给出了将缓冲元件设为具有弹性的元件,以有效地吸收相对运动的动能的启示,该相对运动自然包括径向膨胀,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上述启示,将对比文件1中的内、外支撑层均设置为弹性的,以确保径向膨胀效应可被弹性地吸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原从属权利要求3、5、6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说明书中的特征“在这样的控制设备的帮助下,多个或任意数量的中间位置无级可调,使得在芯管和环形空间之上任意的流动分布成为可能”并入原独立权利要求1中,删除了原从属权利要求3、5、6、14和15,调整了权利要求序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同本申请的控制设备相比,对比文件1的开关设备具有不同的功能,且设置在不同的位置;(2)对比文件3中,扭曲的流体管51的边缘52限定了螺旋边缘54,其中断通过扭曲的管51的外部的热废气流的流动,从而产生湍流,显然,对比文件3的螺旋边缘并不等同于本申请的翅片,它们具有不同的功能和结构。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内燃机(1)的热交换器,用于在气流(8)和工作介质流(10)之间进行热传递,
- 具有壳体(28),所述壳体(28)包围气路(38),
- 具有至少一个盘管(29),用于引导工作介质通路(30),所述盘管(290)被设置在所述气路(38)内并且相对于所述壳体(28)的纵向中心轴线(31)螺旋延伸,所述至少一个盘管包含多个凸进气路的翅片;
- 具有弹性外支撑层(32),所述弹性外支撑层(32)被设置在所述壳体(28)和所述至少一个盘管(29)之间,并且所述弹性外支撑层(32)确保径向膨胀效应可被弹性地吸收;
- 壳体(28)中设置有芯管(33),所述芯管(33)与壳体(28)的纵向中心轴线(31)共轴地延伸,所述芯管(33)由三个管部分轴向组装而成,其中,入口部分(48)包括气体入口(43),出口部分(49)包括气体出口(44),并且控制部分(50)包括控制设备(39),用于控制支路的通流截面,在这样的控制设备的帮助下,多个或任意数量的中间位置无级可调,使得在芯管和环形空间之上任意的流动分布成为可能;
- 气路(38)被径向形成在壳体(28)和芯管(33)之间,从而使得所述至少一个盘管(29)被设置在壳体(28)和芯管(33)之间,
- 芯管(33)包围支路(35),所述支路(35)旁通所述至少一个盘管(29)的区域内的气路(38),
- 弹性内支撑层(37)被设置在所述芯管(33)和所述至少一个盘管(29)之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交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支路(35)液体连接所述至少一个盘管(29)上游和下游的气路(38)。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交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芯管(33)在壳体(28)的两个纵向末端延伸至所述壳体(28)之外,并形成所述壳体(28)的气体入口(43)和气体出口(44)。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交换器,其特征在于,相应的弹性支撑层(32、37)为陶瓷纤维垫或编织网或编织金属丝网或泡沫金属或泡沫陶瓷结构或耐温度材料或复合结构或吸收垫。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交换器,其特征在于,相应的支撑层(32、37)至少在暴露至气流的一侧上包括支撑衬垫物(53)。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热交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相应支撑衬垫物(53)为金属丝网或金属箔或石墨箔或石墨层或耐热纺织结构或耐热织物或金属编织或金属丝网或泡沫金属。
7. 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热交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层(32、37)包含纤维材料,其中,所述支撑衬垫物(53)被配置成对于纤维材料的纤维是不可渗透的。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交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相应的支撑层(32、37)被构建为支撑垫,所述支撑垫在圆周方向上闭合地延伸。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交换器,其特征在于,相应的支撑层(32、37)在径向内侧和径向外侧与相应的相邻元件(28、29、33)相接触。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交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相应的支撑层(32、37)被径向压缩。”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9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或3或5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都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与本申请一样的控制设备,且作用相同;虽然对比文件3中对螺旋边缘的作用的描述是产生湍流,但是,该螺旋边缘的设置增加了流体管的传热面积,改善了热传递,是其固有属性带来的效果,而且产生湍流本身能够提高热传递;而且对于热交换器来说,提高热传递是一种基本需求,翅片等的设置是一种常规的提高热传递的手段,例如在气缸外部设置的散热片等,因此即使没有对比文件3,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想到在盘管上设置多个翅片,所产生的效果也是可以预料到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5没有公开缓冲元件的功能是吸收热膨胀效应,也未给出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的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1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经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3年12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第1-3页、摘要附图,2018年11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内燃机的热交换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内燃机的废气热回收装置(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6-0048段、附图1),其实质上为一种热交换器,用于在废气气流与工作介质流之间进行热传递,包括:壳体20,壳体20包围第二气路25(对应本申请的气路);盘管51,用于引导工作介质通路,盘管设置在第二气路25内并且相对于壳体20的纵向中心轴线螺旋延伸;具有缓冲性和耐热性的支撑件(对应本申请的外支撑层)插在盘管外圆周与壳体内圆周之间(参见说明书第0045段);壳体20中设置有内管10(对应本申请的芯管),内管10与壳体20的纵向中心轴线共轴地延伸;第二气路25被径向形成在壳体20和内管10之间,从而使得盘管51被设置在壳体20和内管10之间;内管10包围第一气路15(对应本申请的支路),第一气路15旁通盘管区域内的第二气路25;具有缓冲性和耐热性的支撑件70(对应本申请的内支撑层)插在内管10与盘管51之间(参见说明书第0012,0026段、附图1)。
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支撑层为弹性的,且确保径向膨胀效应可被弹性地吸收;(2)芯管由三个管部分轴向组装而成,其中,入口部分包括气体入口,出口部分包括气体出口,并且控制部分包括控制设备,用于控制支路的通流截面,在这样的控制设备的帮助下,多个或任意数量的中间位置无级可调,使得在芯管和环形空间之上任意的流动分布成为可能;(3)盘管包括多个凸进气路的翅片。
但是,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内燃机的热交换器(参见对比文件5的说明书第0028-0045段、附图8),包括壳体2和布置在壳体2内的管束3,管束3包括供废气流通的多个管子4,用于冷却废气的液体冷却介质围绕管子4流动,缓冲元件5插在壳体2的内壁与管束3之间,缓冲元件5优选为具有弹性(对应本申请的弹性支撑层),以有效地吸收相对运动的动能(相对运动自然包括管子的径向膨胀效应)。可见,对比文件5已经公开了在内燃机的热交换器中使用弹性支撑层,而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5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吸收热膨胀效应,也就是说对比文件5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上述启示,将对比文件1中的内、外支撑层均设置为弹性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内燃机的废气热交换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0018-0023段、说明书附图1-5):热交换器10内部的圆柱体32(对应本申请的芯管)包括三个部分,即圆柱体第一端34(对应本申请的入口部分)延伸穿过壳体12的第一端盖14以限定气体入口18,圆柱体第二端36(对应本申请的出口部分)延伸穿过壳体12的第二端盖16以限定气体出口20,包括旁通阀60(对应本申请的控制设备)的部分(对应本申请的控制部分),旁通阀60用于选择性地旁通一部分或全部废气,从中央废气通道42到环形排气通道44(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0021段)(即在控制设备的帮助下,多个或任意数量的中间位置无级可调,使得在芯管和环形空间之上任意的流动分布成为可能)。而将这三部分一体形成还是组装而成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求进行选择,所产生的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0018-0023段、说明书附图4):流体管50包括凸进气路的多个螺旋边缘54(其能够增大面积,改善热传递)。在此基础上,为了改善热传递,在盘管上设置包括凸进气路的多个翅片,从而来改善热传递,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20-0022段、附图1):第一气路15(对应本申请的支路)流体连接盘管51上游和下游的第二气路25(对应本申请的气路)。因此,当其引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对芯管作了进一步的限定,但是,对比文件3也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0018-0023段、说明书附图1-5):热交换器10内部的圆柱体32(对应本申请的芯管)在壳体12的两个纵向末端延伸至壳体12之外,并形成壳体的气体入口18和气体出口20。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与本申请相同的芯管结构,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实现芯管对壳体的支撑,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对弹性支撑层的材料作了进一步的限定,但是,对比文件5已经公开了缓冲元件5的材料可以是橡胶、热固性材料、热塑性材料、金属网、金属棉网、金属海绵、金属塑料复合物、金属聚合物、聚合物、纤维复合材料等具有弹簧性质和缓冲性质的材料(参见对比文件5的说明书第0012-0013段),而未被对比文件5公开的其他几种材料也均是本领域中常用的弹性支撑层材料,因此,在其引用的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5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支撑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而对比文件5公开了缓冲元件5包括独立的金属支撑件13(对应本申请的支撑衬垫物)(参见对比文件5的说明书第0042段),由图9和10可以看出,该金属支撑件暴露在气流中,因此,当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6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支撑衬垫物作了进一步限定,但是,对比文件5公开了其支撑件为金属,而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材料均是本领域中常用的衬垫材料,因此,当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7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5或6的从属权利要求,其中的附加技术特征“支撑层包含纤维材料”已被对比文件5公开(参见对比文件5的说明书第0012段),而其余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8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5公开(参见对比文件5的说明书第0011段、附图8),因此,当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9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26,0045段),因此,当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10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支撑层在壳体中的安装方式,但是,将支撑层以受径向压缩的状态装入壳体中以确保安装的可靠性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根据对比文件5说明书0030段的记载“管束3焊接到废气热交换器1的端板上,然而,管4由于传递到热交换器1的内燃机的振动而受到加速,这导致管束3和壳体2的相对运动,通过提供缓冲元件5,相对运动的动能至少部分转化为热能,并由此降低”,可知,对比文件5的管束3和壳体2的相对运动与管的径向膨胀效应完全无关,而且,根据对比文件5说明书第0036段的记载“在根据图2的废气热交换器1的实施方式中,缓冲元件5设置在壳体2的外壁,在所示的缓冲元件5中,振动吸收器9设置在特别重的例如金属的主体8的下面”,如果缓冲元件5的目的是吸收管的热膨胀效应,它不可能会设置在壳体的外壁上,此外,在对比文件5中,存在多个管,根据其说明书第0011段,缓冲元件可包括一个围绕全部管的环,该环可特别地以单件或两件的形式形成,如果对比文件5的缓冲元件的功能是吸收热膨胀效应,它必须围绕每个管设置,然而对比文件5中不存在这样的例子,此外,对比文件5和本申请的热交换器具有不同的结构,对比文件5并不包括一个在废气可流过的管和壳体之间的第二气路,也不包括冷却介质的盘管,然而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都包括类似的气路和盘管,当尝试改进对比文件1的热交换器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试图从同样包括类似气路和盘管的现有技术中去获得启示,而不会考虑对比文件5。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本申请的弹性支撑层并不是围绕每个管设置,也仅仅是设置在壳体的内圆周面与盘管之间以及芯管的外圆周面与盘管之间,而在对比文件1中,支撑件同样是设置在盘管与壳体内圆周之间以及内管与盘管之间,且这些支撑件具有缓冲性和耐热性,而弹性材料就是一种具有缓冲性质的常见材料,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看到对比文件5,也会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支撑件选成具有缓冲性的弹性材料,而且,径向膨胀效应是热交换器盘管受热后通常具有的一种现象,盘管与壳体之间以及盘管与芯管之间设置缓冲材料吸收这种径向膨胀效应是由这种缓冲材料本身属性所带来的效果;
其次,对比文件5的说明书第0006段记载了“……此外,热交换器的温度变化可能引起相对运动。缓冲元件提供了对管子与壳体之间和/或管子相对于彼此的相对运动的缓冲”,温度变化包括受热,受热会引起膨胀,设置在管子与壳体之间和/或管子席间的缓冲元件是可以实现对管子径向膨胀效应的缓冲或吸收;合议组并未采用对比文件5的附图2所示的实施例,而是采用对比文件5的附图8所示实施例中,在附图8所示实施例中,缓冲元件设置在管子外周与壳体内周之间,与本申请是一样的,而气体在管子里流动还是冷却介质在管子里流动均是本领域的常见结构,由此可知,对比文件5给出了在管与壳体之间设置弹性缓冲元件来吸收径向膨胀效应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到启示,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两个支撑层都设置成弹性的。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能被接受,本案合议组做出以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7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