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具有磁性的辐射防护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198
决定日:2019-06-17
委内编号:1F242691
优先权日:2014-04-02
申请(专利)号:201510154515.1
申请日:2015-04-02
复审请求人:美国陶瓷技术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肖薇
合议组组长:丁长林
参审员:李玉林
国际分类号:G21F1/02;G21F1/10;G21F3/00;C08L83/04;C08K3/08;C08K3/22,C08K3/3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54515.1、发明名称为“具有磁性的辐射防护物”、申请人为“美国陶瓷技术公司”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优先权日为2014年04月02日,申请日为2015年04月02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3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7年09月30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7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3项,申请日2015年04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10/0176317A1,公开日为2010年07月1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辐射衰减防护物,包括:
由组合物形成的衰减层,所述组合物包含:
20体积%至85体积%的聚合物;和
5体积%至55体积%的辐射衰减材料,其中所述辐射衰减材料分散在所述聚合物中;
第一磁性材料层;以及
第二磁性材料层,其中所述第一磁性材料层和所述第二磁性材料层包裹着所述衰减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辐射衰减防护物,其中所述辐射衰减材料包含铁、钨、铋、氧化铋、铅、碳化硼和三水合铝中的至少一种成分。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辐射衰减防护物,其中所述辐射衰减材料包含铁、钨、铋、氧化铋、铅、碳化硼和三水合铝中的两种或更多种成分。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辐射衰减防护物,其中所述辐射衰减材料是钨。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辐射衰减防护物,其中所述辐射衰减材料是铁。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辐射衰减防护物,其中所述聚合物为被催化时形成柔性固体的液体有机硅橡胶。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辐射衰减防护物,其中所述磁性材料包含稀土金属合金、铁氧体和铁粉末中的至少一种。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辐射衰减防护物,其中所述磁性材料包含稀土金属合金、铁氧体和铁粉末中的至少两种。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辐射衰减防护物,其中所述辐射衰减材料和磁性材料包含粒子不大于-60目的粉末。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辐射衰减防护物,其中所述辐射衰减防护物的辐射衰减能力为至少19%。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辐射衰减防护物,其中所述辐射衰减防护物的所述磁性材料的平面吸引力为至少700高斯,闭合力为至少1400高斯。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辐射衰减防护物,其中所述衰减层还包含磁性材料。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辐射衰减防护物,还包括第一端部,所述第一端部主要包含磁性材料。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辐射衰减防护物,还包括第二相对端部,所述第二相对端部也主要包含所述磁性材料。
15. 一种辐射衰减防护物,包含:10体积%至70体积%的磁性材料,5体积%至55体积%的辐射衰减材料,以及20体积%至85体积%的聚合物。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辐射衰减防护物,其中所述辐射衰减材料选自铁、钨、铋、氧化铋、铅、碳化硼和三水合铝中的至少一者。
17.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辐射衰减防护物,其中所述辐射衰减材料包含钨。
18.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辐射衰减防护物,其中所述辐射衰减材料包含铁。
19.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辐射衰减防护物,其中所述辐射衰减材料包含钨和铁的混合物。
20.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辐射衰减防护物,其中所述聚合物为催化时形成柔性固体的液体有机硅橡胶。
21.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辐射衰减防护物,其中所述磁性材料包含稀土金属合金、铁氧体和铁粉末中的至少一种。
22.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辐射衰减防护物,其中所述磁性材料包含稀土金属合金、铁氧体和铁粉末中的至少两种。
23.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辐射衰减防护物,其中所述辐射衰减材料和磁性材料包含粒子不大于-60目的粉末。
24.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辐射衰减防护物,其中所述辐射衰减防护物的辐射衰减能力为至少19%。
25.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辐射衰减防护物,其中所述辐射衰减防护物的所述磁性材料的平面吸引力为至少700高斯,闭合力为至少1400高斯。
2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辐射衰减防护物,其中所述辐射衰减材料和所述磁性材料分散在所述聚合物中以形成衰减层。
27. 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辐射衰减防护物,还包括磁性材料层,所述磁性材料层被布置成与所述衰减层相邻。
28. 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辐射衰减防护物,还包括磁性材料层,所述磁性材料层包裹着所述衰减层。
29. 一种生产辐射衰减防护物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将20体积%至85体积%的聚合物、5体积%至55体积%的辐射衰减材料和10体积%至70体积%的磁性材料掺混形成混合物;
将所述混合物加入模具中;
使所述混合物硬化以形成硬化的混合物;以及
将所述硬化的混合物从所述模具中移除。
30. 根据权利要求29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固化所述混合物的步骤。
31. 根据权利要求29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将所述聚合物和催化剂掺混的步骤。
32. 一种用于衰减辐射的系统,包括以下步骤:
提供包含20体积%至85体积%的聚合物、5体积%至55体积%的辐射衰减材料和10体积%至70体积%的磁性材料的辐射衰减防护物;
将所述辐射衰减防护物固定至一个结构以限制所述系统周围的辐射曝露。
33. 根据权利要求32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结构放射辐射,所述辐射衰减防护物限制从所述防护物放出的辐射。”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i)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辐射衰减防护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还具体限定了聚合物、辐射衰减材料的体积比的范围;(2)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还包括第二磁性材料层,且第一磁性材料层和第二磁性材料层包裹衰减层。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次试验即可得到的,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ii)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辐射衰减防护物,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还具体限定了磁性材料、衰减材料和聚合物的体积比的范围。但是,上述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次试验即可得到的,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6-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6-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iii)权利要求29请求保护一种生产辐射衰减防护物的方法,权利要求2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29的技术方案还包括将混合物加入模具中,使混合物硬化以形成硬化的混合物,以及将硬化的混合物从模具中移除的步骤;(2)权利要求29的技术方案还具体限定了磁性材料、衰减材料和聚合物的体积比的范围。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次试验即可得到的,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0-31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0-3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iv)权利要求32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衰减辐射的系统,权利要求3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32的技术方案还具体限定了磁性材料、衰减材料和聚合物的体积比的范围。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次试验即可得到的,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3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文献US3864124作为附件1,文献US9666317B2作为附件2,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教导、暗示或公开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辐射衰减防护物具有由组合物形成的衰减层,所述组合物包含:20体积%至85体积%的聚合物;和5体积%至55体积%的辐射衰减材料。在本申请的对应美国申请中,附件1(美国专利US3864124)被引用为相关的现有技术,该附件1公开了一种混合物,该混合物具有60-97体积%的“镍磷合金”的第一组分和3-40体积%的聚四氟乙烯聚合物的第二组分;该附件1教导的结论是:对于有效的辐射衰减,需要60-97体积%的辐射衰减材料(如镍磷合金),并且没有一个实例具有大于15体积%的聚合物以允许充分的辐射衰减。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使用5体积%至55体积%的辐射衰减材料和20体积%至85体积%的聚合物提供了预料不到的结果:具有更少的辐射衰减材料和更多的聚合物提供有效的辐射衰减,同时还减少辐射防护物的重量以改善粘附性能和易于安装的防护物。(2)本申请的美国同族已获授权(附件2(美国专利US9666317B2)),美国审查员也没有找到目前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i)第二磁性材料层,其中所述第一磁性材料层和所述第二磁性材料层包裹着所述衰减层;以及ii)由组合物形成的衰减层,所述组合物包含:20体积%至85体积%的聚合物;和5体积%至55体积%的辐射衰减材料”属于本领域内的已知技术手段或者常规技术手段的证据。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33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1月09日发出了复审通知书,指出:(i)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辐射衰减防护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第一实施例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衰减层包含20体积%至85体积%的聚合物、5体积%至55体积%的辐射衰减材料;(2)第二磁性材料层,且第一磁性材料层和第二磁性材料层包裹衰减层。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的第一、二、三实施例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ii)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辐射衰减防护物,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1第一实施例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磁性材料、衰减材料和聚合物的体积百分比的范围。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6-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的第一、二、三实施例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6-2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iii)权利要求29请求保护一种生产辐射衰减防护物的方法,权利要求29与对比文件1第一实施例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磁性材料、衰减材料和聚合物体积百分比的范围;(2)将混合物加入模具中,使混合物硬化以形成硬化的混合物,以及将硬化的混合物从模具中移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0-3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第一实施例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0-3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iv)权利要求32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衰减辐射的系统,权利要求32与对比文件1第一实施例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磁性材料、衰减材料和聚合物的体积百分比的范围。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3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第一实施例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v)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1)对于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涉及: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删除技术特征“其中所述第一磁性材料层和所述第二磁性材料层包裹着所述衰减层”,增加技术特征“其中所述聚合物为液体有机硅橡胶,并且所述液体有机硅橡胶不具有90,000cps或更高的粘度,并且其中所述辐射衰减材料在分散前是粉末的形式,且包括不大于-60目的大颗粒和小颗粒的混合物”;在独立权利要求15中删除技术特征“10体积%至70体积%”、“5体积%至55体积%”、“20体积%至85体积%”,增加技术特征“其中所述辐射衰减材料和所述磁性材料分散在所述聚合物中,所述聚合物为液体有机硅橡胶,并且所述液体有机硅橡胶不具有90,000cps或更高的粘度,并且其中所述辐射衰减材料和所述磁性材料在分散前均是粉末的形式,且包括不大于-60目的大颗粒和小颗粒的混合物”;在独立权利要求29中删除技术特征“20体积%至85体积%”、“5体积%至55体积%”、“10体积%至70体积%”,增加技术特征“其中所述聚合物为液体有机硅橡胶,并且所述液体有机硅橡胶不具有90,000cps或更高的粘度,并且其中所述辐射衰减材料和所述磁性材料在分散前均是粉末的形式,且包括不大于-60目的大颗粒和小颗粒的混合物”;在独立权利要求32中删除技术特征“20体积%至85体积%”、“5体积%至55体积%”、“10体积%至70体积%”,增加技术特征“其中所述聚合物为液体有机硅橡胶,并且所述液体有机硅橡胶不具有90,000cps或更高的粘度,并且其中所述辐射衰减材料在分散前是粉末的形式,且包括不大于-60目的大颗粒和小颗粒的混合物”;将从属权利要求6、20的附加技术特征修改为“其中所述液体有机硅橡胶被催化时形成柔性固体”;将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修改为“所述衰减层还包含分散在所述聚合物内的磁性材料,并且其中所述磁性材料在分散之前是粉末的形式,且包括不大于-60目的大颗粒和小颗粒的混合物”;将从属权利要求7、8、11中的“所述磁性材料”修改为“所述磁性材料层”;将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修改为“其中所述辐射衰减材料和磁性材料的大颗粒和小颗粒的混合物在-200目和-325目的范围内”;删除从属权利要求26-27;将从属权利要求28中的“所述衰减层”修改为“辐射衰减防护物”;适应性地修改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2)复审请求人陈述了权利要求1-31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新的权利要求1通过使用不具有90,000cps或更高的粘度的液体有机硅橡胶以及大颗粒和小颗粒的组合的粉末形式的特定辐射衰减材料,能够接受更大体积百分比的辐射衰减材料/或磁性材料粉末,并且使得这些辐射衰减材料/或磁性材料粉末以高的填充密度均匀地分散或悬浮在聚合物材料(有机硅弹性体)的整个体积中,由此产生贯穿/遍及制品的均匀的辐射衰减能力和均匀的磁力和最大化辐射衰减能力和磁性能。对比文件1教导了任何橡胶材料(包括天然橡胶和合成橡胶)都是适用的,这对获得新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构成了偏见式教导和相反教导,从而使得本领域内的技术人员不会选择新的权利要求1限定的特定液体有机硅橡胶。另一方面,在分散之前加入粉末形式的辐射衰减材料,并且包括不大于一60目的大颗粒和小颗粒的混合物,可以使得材料在聚合物中均匀分散。对于不具有90,000cps或更高的粘度的液体硅橡胶,特别适合于产生均匀的材料分散。由于材料在聚合物内均匀分散,在固化的防护物中获得了更均匀的辐射衰减,同时仍保证了防护物的自粘附。对比文件1没有教导通过限定聚合物的组成、衰减材料的尺寸等,可以使材料均匀分散,并且在整个制品上产生均匀的辐射衰减能力和均匀的磁力。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1具备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辐射衰减防护物,包括:
由组合物形成的衰减层,所述组合物包含:
20体积%至85体积%的聚合物;和
5体积%至55体积%的辐射衰减材料,其中所述辐射衰减材料分散在所述聚合物中;
第一磁性材料层;以及
第二磁性材料层,
其中所述聚合物为液体有机硅橡胶,并且所述液体有机硅橡胶不具有90,000cps或更高的粘度,并且其中所述辐射衰减材料在分散前是粉末的形式,且包括不大于-60目的大颗粒和小颗粒的混合物。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辐射衰减防护物,其中所述辐射衰减材料包含铁、钨、铋、氧化铋、铅、碳化硼和三水合铝中的至少一种成分。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辐射衰减防护物,其中所述辐射衰减材料包含铁、钨、铋、氧化铋、铅、碳化硼和三水合铝中的两种或更多种成分。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辐射衰减防护物,其中所述辐射衰减材料是钨。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辐射衰减防护物,其中所述辐射衰减材料是铁。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辐射衰减防护物,其中所述液体有机硅橡胶被催化时形成柔性固体。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辐射衰减防护物,其中所述磁性材料层包含稀土金属合金、铁氧体和铁粉末中的至少一种。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辐射衰减防护物,其中所述磁性材料层包含稀土金属合金、铁氧体和铁粉末中的至少两种。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辐射衰减防护物,其中所述衰减层还包含分散在所述聚合物内的磁性材料,并且其中所述磁性材料在分散之前是粉末的形式,且包括不大于-60目的大颗粒和小颗粒的混合物。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辐射衰减防护物,其中所述辐射衰减防护物的辐射衰减能力为至少19%。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辐射衰减防护物,其中所述辐射衰减防护物的所述磁性材料层的平面吸引力为至少700高斯,闭合力为至少1400高斯。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辐射衰减防护物,其中所述衰减层还包含磁性材料。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辐射衰减防护物,还包括第一端部,所述第一端部主要包含磁性材料。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辐射衰减防护物,还包括第二相对端部,所述第二相对端部也主要包含所述磁性材料。
15. 一种辐射衰减防护物,包含:磁性材料,辐射衰减材料,以及聚合物,其中所述辐射衰减材料和所述磁性材料分散在所述聚合物中,所述聚合物为液体有机硅橡胶,并且所述液体有机硅橡胶不具有90,000cps或更高的粘度,并且其中所述辐射衰减材料和所述磁性材料在分散前均是粉末的形式,且包括不大于-60目的大颗粒和小颗粒的混合物。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辐射衰减防护物,其中所述辐射衰减材料选自铁、钨、铋、氧化铋、铅、碳化硼和三水合铝中的至少一者。
17.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辐射衰减防护物,其中所述辐射衰减材料包含钨。
18.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辐射衰减防护物,其中所述辐射衰减材料包含铁。
19.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辐射衰减防护物,其中所述辐射衰减材料包含钨和铁的混合物。
20.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辐射衰减防护物,其中所述液体有机硅橡胶被催化时形成柔性固体。
21.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辐射衰减防护物,其中所述磁性材料包含稀土金属合金、铁氧体和铁粉末中的至少一种。
22.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辐射衰减防护物,其中所述磁性材料包含稀土金属合金、铁氧体和铁粉末中的至少两种。
23.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辐射衰减防护物,其中所述辐射衰减材料和磁性材料的大颗粒和小颗粒的混合物在-200目和-325目的范围内。
24.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辐射衰减防护物,其中所述辐射衰减防护物的辐射衰减能力为至少19%。
25.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辐射衰减防护物,其中所述辐射衰减防护物的所述磁性材料的平面吸引力为至少700高斯,闭合力为至少1400高斯。
2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辐射衰减防护物,还包括磁性材料层,所述磁性材料层包裹着所述辐射衰减防护物。
27. 一种生产辐射衰减防护物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将聚合物、辐射衰减材料和磁性材料掺混形成混合物,其中所述聚合物为液体有机硅橡胶,并且所述液体有机硅橡胶不具有90,000cps或更高的粘度,并且其中所述辐射衰减材料和所述磁性材料在分散前均是粉末的形式,且包括不大于-60目的大颗粒和小颗粒的混合物;
将所述混合物加入模具中;
使所述混合物硬化以形成硬化的混合物;以及
将所述硬化的混合物从所述模具中移除。
28. 根据权利要求27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固化所述混合物的步骤。
29. 根据权利要求27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将所述聚合物和催化剂掺混的步骤。
30. 一种用于衰减辐射的系统,包括以下步骤:
提供包含聚合物、辐射衰减材料和磁性材料的辐射衰减防护物,其中所述聚合物为液体有机硅橡胶,并且所述液体有机硅橡胶不具有90,000cps或更高的粘度,并且其中所述辐射衰减材料在分散前是粉末的形式,且包括不大于-60目的大颗粒和小颗粒的混合物;
将所述辐射衰减防护物固定至一个结构以限制所述系统周围的辐射曝露。
31. 根据权利要求30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结构放射辐射,所述辐射衰减防护物限制从所述防护物放出的辐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做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于2019年02月25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4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2019年02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1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辐射衰减防护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可选层和添加物的辐射吸收体(参见说明书第[0003]-[0009]段,附图2):附图2示出了辐射吸收体(相当于辐射衰减防护物)的第一实施例,该辐射吸收体具有双层结构,其中的层A(相当于第一磁性材料层)为包含充分磁性材料的聚合物,使得该辐射吸收体整体能够自附着于含铁或其它磁性材料的管道、桶或其它容器上以对其进行屏蔽;双层辐射吸收体中的层B(相当于衰减层)为聚合物,其中填充有适于控制入射辐射的吸收元素或多种元素(相当于由组合物形成的衰减层包括聚合物和辐射衰减材料,辐射衰减材料分散在聚合物中)(参见说明书第[0005]-[0006]段,附图2)。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衰减层包含20体积%至85体积%的聚合物、5体积%至55体积%的辐射衰减材料,聚合物为液体有机硅橡胶,液体有机硅橡胶不具有90000cps或更高的粘度,辐射衰减材料在分散前是粉末形式,且包括不大于-60目的大颗粒和小颗粒的混合物;(2)第二磁性材料层。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具有辐射防护性能的高密度防护物、如何使辐射防护物更便捷的进行吸附。
但是,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已公开双层辐射吸收体具有辐射吸收和自吸附能力,聚合物吸收层由橡胶状材料构成,例如天然橡胶或合成橡胶、乳胶、天然或合成聚合物、弹性体、热塑性物质或其它可塑型材料组成(参见说明书第[0003]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液体硅橡胶是由中等聚合度的线形聚有机硅氧烷为基础聚合物配合填料、各种助剂及添加剂配制的具有自流平性或触变性的基料,可根据品种及用途挤出、注型、涂覆后,在大气中或加热下硫化成形为弹性体属于公知常识,采用大小颗粒填充以提高填充密度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考虑到辐射衰减材料、聚合物的体积百分比影响吸收体的辐射吸收能力,也影响该吸收体的整体形态、重量,其对于该吸收体的自吸附能力也产生影响,因此,在制造上述双层辐射吸收体时,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次的实验,选择适合的聚合物材料以及其体积百分比、粘度,选择辐射衰减材料的体积百分比,并选用粉末状的且包括不大于-60目的大颗粒和小颗粒混合物的辐射衰减材料,以使辐射吸收体达到辐射吸收能力、自吸附能力及高密度的要求,是容易想到的,其无需花费创造性的劳动。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由于对比文件1已公开辐射吸收体采用含有磁性材料的A层进行自吸附,并且辐射吸收体可以采用两层或多层聚合物结构(参见说明书第[0003]段);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根据实际的防护需要,采用双层磁性材料层以便于在对设备或器件进行包覆式防护时,该辐射吸收体能进行自吸附,从而实现全面的辐射防护,其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5引用权利要求1,然而,对比文件1的第二实施例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附图4中的层A为包含一种或更多种辐射衰减金属、重金属或混合物在其中的聚合物;层A中的金属元素包括铅或钨、铁或铁合金(参见说明书第[0008]段)。由上述可知,对比文件1的第二实施例公开了层A的辐射衰减材料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受到启发,容易想到选择铅或钨、铁或铁合金作为第一实施例中层B的辐射衰减材料。此外,选择铋、氧化铋、碳化硼和三水合铝中的一种或两种以上作为辐射衰减材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液体硅橡胶是由中等聚合度的线形聚有机硅氧烷为基础聚合物配合填料、各种助剂及添加剂配制的具有自流平性或触变性的基料,可根据品种及用途挤出、注型、涂覆后,在大气中或加热下硫化成形为弹性体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液体有机硅橡胶被催化时形成柔性固体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7和8引用权利要求1,然而,稀土金属合金、铁氧体和铁粉末是本领域常见的磁性材料,在辐射防护物中,选择其中的至少一种或至少两种以形成防护物中的磁性材料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7和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从属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的第三实施例公开了:附图1中的层B为聚合物,其中分散的物质包含一种或多种辐射衰减金属、重金属、碳、富氢材料、镧系元素(相当于磁材料)或上述材料的组合(相当于衰减层包含分散在聚合物内的磁性材料)(参见说明书第[0005]段,附图1)。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受到启发,容易想到在第一实施例中形成层B时,使其包含磁性材料。此外,磁性材料在分散前采用粉末形式并采用大小颗粒填充以提高填充密度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为提高辐射防护物的抗拉强度,同时使防护物能够适应各种形状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次的试验即可得到符合需求的辐射衰减材料和磁性材料的粒子大小的范围,即采用磁性材料在分散之前是粉末的形式且包括不大于-60目的大颗粒和小颗粒的混合物,其无需花费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从属权利要求10-11引用权利要求1,然而,为保证辐射衰减防护物的辐射衰减能力,并确保辐射衰减防护物能够自附着于被防护物上,从而对被防护物进行有效地辐射防护,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选择适合的辐射衰减材料、磁性材料并通过有限次的试验,即可得到符合要求的辐射衰减防护物对应的辐射衰减能力、磁性材料层的平面吸引力和闭合力,其无需花费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0和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从属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1,然而,对比文件1的第三实施例公开了:附图1中的层B为聚合物,其中包含一种或多种辐射衰减金属、重金属、碳、富氢材料、镧系元素(相当于磁材料)或上述材料的组合(参见说明书第[0005]段,附图1)。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受到启发,容易想到在第一实施例中形成层B时,使其包含磁性材料。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从属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1,从属权利要求14引用权利要求13,然而,为对辐射衰减防护物进行固定,采用在防护物两个端部含有磁性材料以便于包覆容器后进行自吸附锁定,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3、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辐射衰减防护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可选层和添加物的辐射吸收体(参见说明书第[0003]-[0009]段,附图2):附图2示出了辐射吸收体(相当于辐射衰减防护物)的第一实施例,其中的层A为包含充分磁性材料的聚合物,使得该辐射吸收体整体能够自附着于含铁或其它磁性材料的管道、桶或其它容器上以对其进行屏蔽,层A还可包含附加的辐射吸收填料(相当于辐射衰减材料和磁性材料分散在聚合物中)(参见说明书第[0006]段,附图2)。
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聚合物为液体有机硅橡胶,液体有机硅橡胶不具有90000cps或更高的粘度,辐射衰减材料和磁性材料在分散前均是粉末形式,且包括不大于-60目的大颗粒和小颗粒的混合物。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具有辐射防护自吸附性能的高密度防护物。
但是,对比文件1已公开双层辐射吸收体具有辐射吸收和自吸附能力,聚合物吸收层由橡胶状材料构成,例如天然橡胶或合成橡胶、乳胶、天然或合成聚合物、弹性体、热塑性物质或其它可塑型材料组成(参见说明书第[0003]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液体硅橡胶是由中等聚合度的线形聚有机硅氧烷为基础聚合物配合填料、各种助剂及添加剂配制的具有自流平性或触变性的基料,可根据品种及用途挤出、注型、涂覆后,在大气中或加热下硫化成形为弹性体属于公知常识,采用大小颗粒填充以提高填充密度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考虑到辐射衰减材料、聚合物材料、磁性材料影响吸收体的辐射吸收能力,也影响该吸收体的整体形态、重量,其对于该吸收体的自吸附能力也产生影响,因此,在制造上述双层辐射吸收体时,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次的实验,选择适合的聚合物材料以及其粘度,并选用粉末状的且包括不大于-60目的大颗粒和小颗粒混合物的辐射衰减材料和磁性材料,以使辐射吸收体达到辐射吸收能力、自吸附能力及高密度的要求,是容易想到的,其无需花费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从属权利要求16-19引用权利要求15,然而,对比文件1的第二实施例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附图4中的层A为包含一种或更多种辐射衰减金属、重金属或混合物在其中的聚合物;层A中的金属元素包括铅或钨、铁或铁合金(参见说明书第[0008]段)。由上述可知,对比文件1的第二实施例公开了层A的辐射衰减材料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受到启发,容易想到选择铅、钨、铁或钨铁混合物作为第一实施例中层B的辐射衰减材料。此外,选择铋、氧化铋、碳化硼和三水合铝中的至少一种作为辐射衰减材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6-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从属权利要求20引用权利要求15,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液体硅橡胶是由中等聚合度的线形聚有机硅氧烷为基础聚合物配合填料、各种助剂及添加剂配制的具有自流平性或触变性的基料,可根据品种及用途挤出、注型、涂覆后,在大气中或加热下硫化成形为弹性体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液体有机硅橡胶被催化时形成柔性固体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从属权利要求21和22引用权利要求15,然而,稀土金属合金、铁氧体和铁粉末是本领域常见的磁性材料,在辐射防护物中,选择其中的至少一种或至少两种作为防护物中的磁性材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1和2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从属权利要求23引用权利要求15,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采用大小颗粒填充以提高填充密度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考虑到为提高辐射防护物的抗拉强度,同时使防护物能够适应各种形状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次的试验即可得到符合需求的辐射衰减材料和磁性材料的粒子大小,即选用辐射衰减材料和磁性材料的大颗粒和小颗粒的混合物在-200目和-325目的范围内无需花费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4、从属权利要求24-25引用权利要求15,然而,为保证辐射衰减防护物的辐射衰减能力,同时确保辐射衰减防护物能够自附着于被防护物上,从而对被防护物进行有效地辐射防护,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进行有限次试验,即可得到辐射衰减防护物的辐射衰减能力及磁性材料的平面吸引力和闭合力。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24和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5、从属权利要求26引用权利要求15,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根据实际的防护需要,采用磁性材料层将辐射衰减防护物包裹,以便于在对设备或器件进行包覆式防护时,该辐射衰减防护物能进行自吸附,从而实现全面的辐射防护,其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6、权利要求27请求保护一种生产辐射衰减防护物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可选层和添加物的辐射吸收体,并公开了形成该辐射吸收体的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03]-[0009]段,附图2):附图2示出了辐射吸收体(相当于辐射衰减防护物)的第一实施例,其中的层A为包含充分磁性材料的聚合物,使得该辐射吸收体整体能够自附着于含铁或其它磁性材料的管道、桶或其它容器上以对其进行屏蔽,层A是均匀的混合物,层A还可包含附加的辐射吸收填料(相当于将聚合物、辐射衰减材料和磁性材料掺混形成混合物)(参见说明书第[0006]段,附图2);上述层A可以采用模制方式形成,聚合物凝固为最终形状,可以采用传统的聚合物凝固方法:冷却热塑性塑料、加热热固性材料等(参见说明书第[0003]段,附图2)。
权利要求2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聚合物为液体有机硅橡胶,并且液体有机硅橡胶不具有90,000cps或更高的粘度,并且其中辐射衰减材料和磁性材料在分散前均是粉末的形式,且包括不大于-60目的大颗粒和小颗粒的混合物;(2)将混合物加入模具中,使混合物硬化以形成硬化的混合物,以及将硬化的混合物从模具中移除。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具有辐射防护自吸附性能的高密度防护物、如何模制成型辐射防护物。
但是,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已公开双层辐射吸收体具有辐射吸收和自吸附能力,聚合物吸收层由橡胶状材料构成,例如天然橡胶或合成橡胶、乳胶、天然或合成聚合物、弹性体、热塑性物质或其它可塑型材料组成(参见说明书第[0003]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液体硅橡胶是由中等聚合度的线形聚有机硅氧烷为基础聚合物配合填料、各种助剂及添加剂配制的具有自流平性或触变性的基料,可根据品种及用途挤出、注型、涂覆后,在大气中或加热下硫化成形为弹性体属于公知常识,采用大小颗粒填充以提高填充密度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考虑到辐射衰减材料、聚合物材料、磁性材料影响吸收体的辐射吸收能力,也影响该吸收体的整体形态、重量,其对于该吸收体的自吸附能力也产生影响,因此,在制造上述双层辐射吸收体时,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次的实验,选择适合的聚合物材料以及其粘度,并选用粉末状的且包括不大于-60目的大颗粒和小颗粒混合物的辐射衰减材料和磁性材料,以使辐射吸收体达到辐射吸收能力、自吸附能力及高密度的要求,是容易想到的,其无需花费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已公开辐射吸收体中的层A可以采用模制方式形成;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辐射防护物的生产中,形成混合物后将混合物加入模具中,使混合物硬化以形成硬化的混合物,以及将硬化的混合物从模具中移除,从而得到辐射衰减防护物,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2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7、从属权利要求28引用权利要求27。然而,对比文件1已公开:辐射吸收体中的层A是均匀的混合物,其可以采用模制方式形成,聚合物凝固为最终形状,其可以采用传统的聚合物凝固方法:冷却热塑性塑料、加热热固性材料等(相当于固化混合物的步骤)(参见说明书第[0003]段,附图2)。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8、从属权利要求29引用权利要求27。然而,为形成硬化的辐射衰减防护的混合物,辐射衰减防护物的生产过程包括将聚合物与催化剂掺混的步骤,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9、权利要求30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衰减辐射的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可选层和添加物的辐射吸收体(参见说明书第[0003]-[0009]段,附图2):附图2示出了辐射吸收体(相当于辐射衰减防护物)的第一实施例,其中的层A为包含充分磁性材料的聚合物,层A还可包含附加的辐射吸收填料(参见说明书第[0006]段,附图2),层A使得该辐射吸收体整体能够自附着于含铁或其它磁性材料的管道、桶或其它容器上以对其进行屏蔽(相当于将辐射衰减防护物固定至一个结构以限制系统周围的辐射曝露)。
权利要求30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聚合物为液体有机硅橡胶,并且所述液体有机硅橡胶不具有 90,000cps或更高的粘度,并且其中所述辐射衰减材料在分散前是粉末的形式,且包括不大于-60目的大颗粒和小颗粒的混合物。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具有辐射防护自吸附性能的高密度防护物。
但是,对比文件1已公开双层辐射吸收体具有辐射吸收和自吸附能力,聚合物吸收层由橡胶状材料构成,例如天然橡胶或合成橡胶、乳胶、天然或合成聚合物、弹性体、热塑性物质或其它可塑型材料组成(参见说明书第[0003]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液体硅橡胶是由中等聚合度的线形聚有机硅氧烷为基础聚合物配合填料、各种助剂及添加剂配制的具有自流平性或触变性的基料,可根据品种及用途挤出、注型、涂覆后,在大气中或加热下硫化成形为弹性体属于公知常识,采用大小颗粒填充以提高填充密度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考虑到辐射衰减材料、聚合物材料、磁性材料影响吸收体的辐射吸收能力,也影响该吸收体的整体形态、重量,其对于该吸收体的自吸附能力也产生影响,因此,在制造上述双层辐射吸收体时,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次的实验,选择适合的聚合物材料以及其粘度,并选用粉末状的且包括不大于-60目的大颗粒和小颗粒混合物的辐射衰减材料,以使辐射吸收体达到辐射吸收能力、自吸附能力及高密度的要求,是容易想到的,其无需花费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3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0、从属权利要求31引用权利要求30。然而,对比文件1的第一实施例公开了:辐射吸收体整体能够自附着于含铁或其它磁性材料的管道、桶或其它容器上以对其进行屏蔽(参见说明书第[0006]段)。尽管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记载含铁或其它磁性材料的管道、桶或其它容器是否放射辐射,但是,该辐射吸收体能够对上述管道、桶或其它容器进行辐射屏蔽,其同样可以应用于限制放射物发射的辐射;因此,根据实际的应用需要,在结构放射辐射时,采用辐射衰减防护物限制从防护物放出的辐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30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3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已公开双层辐射吸收体具有辐射吸收和自吸附能力,聚合物吸收层由橡胶状材料构成,例如天然橡胶或合成橡胶、乳胶、天然或合成聚合物、弹性体、热塑性物质或其它可塑型材料组成(参见说明书第[0003]段)。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具体选用哪种合成橡胶,但是,对比文件1公开了辐射吸收体的层可以采用模制方式形成,其可以采用传统的聚合物凝固方法:加热热固性材料等(参见说明书第[0003]段,附图2)。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寻找符合要求的热固性材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液体硅橡胶是由中等聚合度的线形聚有机硅氧烷为基础聚合物配合填料、各种助剂及添加剂配制的具有自流平性或触变性的基料,可根据品种及用途挤出、注型、涂覆后,在大气中或加热下硫化成形为弹性体属于公知常识,而且液体硅橡胶在一些特殊的应用领域对其触变性有较高要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有限次的实验,选择适合粘度液体硅橡胶作为热固性材料,也就是说,采用不具有90,000 cps或更高的粘度的液体硅橡胶是通过有限次的实验容易得到的,其无需花费创造性的劳动。此外,采用大小颗粒填充以提高填充密度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在制造双层辐射吸收体时,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次的实验,选用粉末状的且包括不大于-60目的大颗粒和小颗粒混合物的辐射衰减材料和磁性材料,以使辐射吸收体具有高密度是容易得到的,其无需花费创造性的劳动。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9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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