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制作柔性版的混杂光固化材料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189
决定日:2019-06-17
委内编号:1F24380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06024.7
申请日:2015-04-27
复审请求人:北京印刷学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曦
合议组组长:吴进高
参审员:张娜
国际分类号:C08F283/01,C08F283/10,C08F283/00,C08F220/28,C08F222/14,C08F2/48,B33Y70/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有合理的理由怀疑或者有证据显示申请文件记载的实验数据有悖本领域的常规认知,则该实验数据不能作为证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依据,且申请文件记载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则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06024.7,发明名称为“制作柔性版的混杂光固化材料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北京印刷学院。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4月27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09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于申请日2015年04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制作柔性版的混杂光固化材料,其特征在于,按照重量份数计,其原料组份为:
预聚物20~50份、活性单体30~50份、光引发剂3~5份、流平剂0.5~1份;
预聚物为超支化聚酯丙烯酸酯、双酚A环氧树脂和环氧丙烯酸酯预聚物,选自湛新树脂有限公司生产的V400、山东天茂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双酚A环氧树脂E44和长兴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6215,重量比为=2:3:1。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混杂光固化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活性单体包括乙氧基乙氧基乙基丙烯酸酯、1,6-己二醇二丙烯酸酯、三羟甲基丙烷三丙烯酸酯、二丙二醇二丙烯酸酯、新戊二醇二丙烯酸酯、3,4-环氧环己基甲基3,4环氧环己基甲酸酯或环己烷-1,2-二羧酸二缩水甘油酯中的一种或多种。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混杂光固化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引发剂包括混合型三芳基硫鎓六氟磷酸盐TR-PAG-201、混合型三芳基硫鎓六氟磷酸盐TR-PAG-202、1-羟基环己基苯乙酮、硫代苯基-对氧氮环丙酮、苯基双(2,4,6-三甲基苯甲酰基)氧化膦、异丙基硫杂蒽酮或丙烯酸-2-乙基己酯中的一种或多种。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混杂光固化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流平剂为TEGO RAD 2700。
5. 一种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混杂光固化材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将光引发剂加入到活性单体中,水浴恒温加热,并进行搅拌,使光引发剂充分溶解,得到溶解混合物;
2)、在所述溶解混合物中加入预聚物以及流平剂,搅拌混匀,并静置至体系稳定,得到混杂光固化材料。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2)中,所述搅拌利用高速搅拌机进行。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2)中,所述搅拌时间为30~60mim。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1)中,所述加热的温度为40~50℃。
9. 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混杂光固化材料在利用3D打印技术制备柔性版的应用” 。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制作柔性版的混杂光固化材料。对比文件1(“适于3D打印的混杂光固化体系的研究”,郭长龙等,《北京印刷学院学报》,第22卷第6期,第79-82页,公开日为2014年12月31日)公开了一种适于3D打印柔性版的混杂光固化体系。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预聚物的种类与对比文件1不同,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各原料组份的份数。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相同或相似技术效果的替代技术方案。使用同为脂肪族环氧树脂的6215(环氧丙烯酸酯预聚物)代替双((3,4-环氧环己基)甲基)己二酸酯作为预聚物是容易想到的,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这种代替仅能取得相近的技术效果。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预聚物的配方实验,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有限的试验确定各预聚物的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固化材料所需达到的性能结合各物料所能提供的性能通过有限的试验即可对各原料组份的份数进行确定。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混杂光固化材料的制备方法。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原料及用量不同;(2)原料的加料顺序不同。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替代的光固化材料的制备方法。对于区别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是容易得到的。对于区别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有限的试验确定各原料组份的添加顺序,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6-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或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4、6-8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混杂光固化材料在利用3D打印技术制备柔性版的应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适于3D打印的混杂光固化体系,其可以作为3D 打印制作柔性版的 UV 固化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基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的结合而将混杂光固化材料应用到3D打印技术制备柔性版中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在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行回应时指出:本申请与申请号为20151010206025.1(申请X)和申请号为201510206437.5的申请(申请Y)的组分并不相同,但实验数据存在大量雷同,有悖常理,因此,本申请的实验数据不可信,不能因相应的技术效果而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北京印刷学院(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体积收缩率小的混杂光固化材料。权利要求1的光固化材料的体积收缩率低于对比文件1的体积收缩率,降低的幅度约为50%。在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如何改进实验方案,能够降低混杂光固化材料体积收缩率的记载和启示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任何关于预聚物、单体和引发剂之间用量关系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显而易见地知道将预聚物、单体和引发剂之间的用量关系控制在何种范围内能够得到可以解决本申请上述技术问题的混杂光固化材料。对比文件1采用配方实验得出了预聚物中最优配比为0.27∶0.25∶0.42,采用最优预聚物配比得到的固化材料的体积收缩率为6.24%。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得到的固化材料的体积收缩率为3%左右。显然,通过对比文件1公开的配方实验并不能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混杂光固化材料。(2)本申请实施例1~6与申请Y中的实施例1~6在预聚物种类上有差异,因此,得到的光固化材料在表面张力、固化速度、粘度和体积收缩率性能上有区别,但是预聚物种类的不同对混杂光固化材料的柔韧性和接触角的影响较小。本申请实施例1~6与申请X的申请助剂用量不同,因此得到的光固化材料在固化速度、柔韧性上有区别,但是助剂用量不同对混杂光固化材料的表面张力、粘度和接触角影响较小。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申请仅使用环氧丙烯酸酯预聚物代替双((3,4-环氧环己基)甲基)己二酸酯作为预聚物,而二者均为脂肪族环氧树脂,性能接近,且环氧丙烯酸酯是本领域常见的预聚物(“紫外光固化材料理论与应用”,王德海,科学出版社,第106页,2001年,公开日为2001年12月31日,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1),因此,使用环氧丙烯酸酯代替双((3,4-环氧环己基)甲基)己二酸酯是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1中的体积收缩率也达到4.89%,本申请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的。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预聚物的比例及各物质用量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有限的实验对预聚物的比例和各物质的用量进行常规调整。(2)申请人提交的另两个系列申请(申请X和申请Y)与本申请所提交的数据存在大量完全相同的地方,有违本领域常规认知。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制作柔性版的混杂光固化材料,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适于3D打印柔性版的混杂光固化材料,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的第三种预聚物是环氧丙烯酸酯,对比文件1采用双((3,4-环氧环己基)甲基)己二酸酯。权利要求1中三种预聚物的比例为2:3:1,对比文件1为1/3: 1/3: 1/3。(2)对比文件1未公开各原料组分的比例。本申请实施例1-6与申请X的助剂的种类和用量和/或反应温度不同,但六个实施例的三项性能都完全相同,有悖常理,本申请实施例1-6的实验数据不能作为证明本申请的技术效果的依据。由此,权利要求1仅是提供了一种制作柔性版的混杂光固化材料,其性能效果不明。在对比文件1给出了各原料组分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常用的用量范围确定各原料的用量以及三种预聚物的比例,是显而易见的,并且环氧丙烯酸酯预聚物与对比文件1的双((3,4-环氧环己基)甲基)己二酸酯都是环氧类羧酸酯,环氧丙烯酸酯预聚物是本领域公知的紫外光固化预聚物(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环氧丙烯酸酯预聚物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双((3,4-环氧环己基)甲基)己二酸酯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混杂光固化材料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适于3D打印的混杂光固化体系的制备方法,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2)加料顺序不同,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先将光引发剂与活性单体混合搅拌,然后加入预聚物和流平剂搅拌混匀,而对比文件1先将预聚物与活性稀释剂(即活性单体)和光引发剂混合,再添加消泡剂,搅拌混合均匀。对于区别特征(1),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于区别特征(2),根据需要调整原料的加入顺序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获得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6-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或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4、6-8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混杂光固化材料在利用3D打印技术制备柔性版的应用。对比文件1公开了3D打印制作柔性版的UV固化材料,在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以上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混杂光固化材料的表面张力、粘度和接触角其主要作用的是预聚物,本申请与申请X的预聚物相同,因此,两者的性能相同没有任何问题;另外,两种物质的反应温度在一定范围内上下波动,不会影响最终产物的性能,因此,本申请的实验数据是合理的,本申请成功地制备得到了一种体积收缩率低的混杂光固化材料,体积收缩率可低至为3%。(2)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体积收缩率低的混杂光固化材料。公知常识性证据1公开的内容并不会给本申请带来解决上述问题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显而易见知道添加环氧丙烯酸酯预聚物是否会降低混杂光固化材料的体积收缩率。另外,本申请权利要求1将三种预聚物的质量比控制为2∶3∶1,使本申请得到的混杂光固化材料的体积收缩率为3%左右。显然,通过对比文件1公开的配方实验并不能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混杂光固化材料。因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9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与驳回文本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09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于申请日2015年04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有合理的理由怀疑或者有证据显示申请文件记载的实验数据有悖本领域的常规认知,则该实验数据不能作为证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依据,且申请文件记载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则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申请而言,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制作柔性版的混杂光固化材料(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适于3D打印柔性版的混杂光固化材料,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预聚物为:双酚A环氧树脂(E44,山东天茂化工),超支化聚酯丙烯酸酯预聚物(V400,氰特化工),双((3,4-环氧环己基)甲基)己二酸酯(TTA26);单体:乙氧基乙氧基乙氧基丙烯酸酯(EOEOEA),1,6-己二醇二丙烯酸酯;引发剂:1-羟基-环己基苯甲酮,2-甲基-2-(4-吗啉基)-1-[4-(甲硫基)苯基]-1-丙酮,混合型三芳基硫鎓六氟磷酸盐PAG-202;助剂为:流平剂432。且表1的材料配方实验序号7采用的预聚物为V400、E44和TTA263,比例为1/3: 1/3: 1/3(参见第79页第1.1节和1.3节,第81页表1)。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的第三种预聚物是环氧丙烯酸酯,对比文件1采用双((3,4-环氧环己基)甲基)己二酸酯。权利要求1中三种预聚物的比例为2:3:1,对比文件1为1/3: 1/3: 1/3。(2)对比文件1未公开各原料组分的比例。
合议组查明,本申请说明书第4页第19行-第5页第6行记载“本发明提供了一种符合3D打印需求的柔性版的混杂光固化材料,粘度为20-30cP(25℃)、表面张力为20-30mN/m(25℃)、固化速度40-50m/min(光源线功率为200W/cm)、柔韧性为1-3mm, 体积收缩率为3%左右;非常符合3D打印机进行喷墨打印的要求。本发明提供的混杂光固化材料的制备过程中,仅需要电磁搅拌器和超声分散设备,工艺简单,操作便利。本发明提供的混杂光固化材料应用到3D打印制造柔性版后,其一次成型,不使用大量化学腐蚀剂,显影液等,减少了环境污染以及资源浪费,而且还简化了生产工艺;具有非常好的应用前景”。本申请实施例1-6测试了固化材料的性能参数,然而这些实施例与申请号为201510206025.1的申请(下称申请X)的实施例1-6记载的助剂的种类和用量和/或反应温度不同(本申请的助剂采用分散剂和流平剂,申请X采用消泡剂和流平剂),但两者的6个实施例的表面张力、粘度、接触角数据完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分散剂或消泡剂会影响所制得的液体树脂的表面形态,进而对表面张力、接触角均有影响;反应温度会影响聚合物的聚合程度进而影响产物的粘度,因此,采用分散剂代替消泡剂,并且反应温度不同,本申请与申请X的表面张力、接触角和粘度理应不同。所制得的产品的表面张力、粘度、接触角三项性能实验数据却完全相同,并且本申请和申请X的六个实施例的这三项性能都完全相同,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化学作为一门实验学科,在实施过程中包含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即使对于同一个实验,同一个人操作,重复测量,由于系统误差的存在,实验数据也不可能完全相同,一丝不差,而本申请和申请X在不同的实验条件(例如原料和工艺细节)下却获得了完全相同的实验数据,甚至多个实验的实验数据都相同,这违背了本领域的常理,因此,合议组对本申请记载的实验数据的真实性存疑,本申请实施例1-6的实验数据不能作为证明本申请的技术效果的依据。由此,本申请仅是提供了一种制作柔性版的混杂光固化材料,其性能效果不明。
在对比文件1给出了各原料组分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常用的用量范围确定各原料的用量以及三种预聚物的比例,是显而易见的,并且环氧丙烯酸酯预聚物与对比文件1的双((3,4-环氧环己基)甲基)己二酸酯都是环氧类羧酸酯,环氧丙烯酸酯预聚物是本领域公知的紫外光固化预聚物(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环氧丙烯酸酯预聚物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双((3,4-环氧环己基)甲基)己二酸酯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4对活性单体、光引发剂、流平剂作了具体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乙氧基乙氧基乙氧基丙烯酸酯EOAEOA、1,6-己二醇二丙烯酸酯HDDA用作活性单体,混合型三芳基硫鎓六氟磷酸盐PAG-202用作光引发剂,TEGO RAD 2700为常见的流平剂,即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混杂光固化材料的制备方法(详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适于3D打印的混杂光固化体系,并具体公开了样品的制备方法为:取一定质量的预聚物,按照配方将其与相同质量的活性稀释剂和光引发剂混合,添加少量消泡剂,在磁力搅拌器上分散 30min,使各组分混合均匀,得到 3D 打印制作柔性版的 UV 固化材料样品(参见对比文件1第79页第1.3节)。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2)加料顺序不同,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先将光引发剂与活性单体混合搅拌,然后加入预聚物和流平剂搅拌混匀,而对比文件1先将预聚物与活性稀释剂(即活性单体)和光引发剂混合,再添加消泡剂,搅拌混合均匀。
对于区别特征(1),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于区别特征(2),根据需要调整原料的加入顺序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获得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6-8对搅拌及其时间和加热温度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搅拌时间为30min,采用高速搅拌机进行搅拌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加热温度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调节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混杂光固化材料在利用3D打印技术制备柔性版的应用。对比文件1公开了3D打印制作柔性版的UV固化材料,在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详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分散剂或消泡剂会影响所制得的液体树脂的表面形态,进而对表面张力、接触角均有影响;反应温度会影响聚合物的聚合程度进而影响产物的粘度,因此,采用分散剂代替消泡剂,并且反应温度不同,本申请与申请X的表面张力、接触角和粘度理应不同。即使个别实验的反应温度在一定范围内上下波动未引起性能变化,个别实验的分散剂代替消泡剂未引起性能变化,而反应温度和助剂两个影响因素都不同还未引起性能变化几乎是不可能的。退一步讲,在两个影响因素都不同的情况下,即使某一个实验数据可能存在巧合相同,但六个实施例的这三项性能共18个数据都完全相同绝不是巧合,这有悖化学实验学科的常理。因此,本申请的实验数据的真实性存疑,本申请实施例1-6的实验数据不能作为证明本申请的技术效果的依据。由于本申请无法证明其技术效果,进而,对于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本申请的“混杂光固化材料的体积收缩率可低至3%”的陈述,合议组不予认可,即本申请不能证明其解决了其所声称的技术问题,进而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公知常识性证据1未给出解决其技术问题的的启示的说法不能成立。基于本申请记载的技术方案,本申请仅是提供了一种性能不明的制作柔性版的混杂光固化材料。在性能效果不明的前提下,根据本领域常用量确定各原料的用量以及三种预聚物的比例,以及采用本领域公知的紫外光固化预聚物环氧丙烯酸酯预聚物都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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