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扫地车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180
决定日:2019-06-17
委内编号:1F26072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60435.1
申请日:2015-06-26
复审请求人:关任 伍天星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薛峰
合议组组长:刘通广
参审员:李潇潇
国际分类号:E01H1/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60435.1,名称为“一种扫地车”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关任和伍天星。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6月26日,公开日为2015年9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5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3205948A,公开日为2013年7月17日)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6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1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3幅以及2017年7月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扫地车,包括动力车体、设置在动力车体前轮和后轮间的动力扫帚、吸取系统,其特征在于动力扫帚是滚筒式动力扫帚,在滚筒式动力扫帚的上方设置有罩,罩的后侧上方设置有垃圾出口,吸取系统包括带有后端盖的封闭箱体,封闭箱体的前端设置有与罩的垃圾出口相连的垃圾导入通道,封闭箱体上方设置有数个圆环形过滤器,圆环形过滤器的内孔过滤风出口与带有排风通道的动力抽风机相连通,在罩的后侧下面设置有直达地面的软挡板,软挡板的下边呈齿形,在滚筒式动力扫帚的两侧设置有直达地面的软性侧挡板。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扫地车,其特征在于封闭箱体的顶盖是一活动板,封闭箱体两侧壁的上缘设置有镶嵌槽,活动板的两边缘分别密封镶嵌在两侧壁上的镶嵌槽内,圆环形过滤器固定在活动板的下面,活动板上设置有与圆环形过滤器的内孔过滤风出口连通的穿孔。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扫地车,其特征在于设置一支架,支架的一端转动铰接在动力车体的底架上,支架的另一端通过弹簧连接在动力车体的车厢上,滚筒式动力扫帚转动连接在支架的另一端。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扫地车,其特征在于封闭箱体后端出口下边缘设置一活动挡板,活动挡板镶嵌在封闭箱体后端出口下边缘两侧壁上的凹槽上。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扫地车,其特征在于封闭箱体后端出口下边缘设置一活动挡板,活动挡板镶嵌在封闭箱体后端出口下边缘两侧壁上的凹槽上。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5所述的扫地车,其特征在于罩是软塑料片且直达地面。
7.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扫地车,其特征在于罩是软塑料片且直达地面。
8.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扫地车,其特征在于罩是软塑料片且直达地面。
9.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5或7或8所述的扫地车,其特征在于封闭箱体的上面是用于设置包括电源在内的电器的带有上盖的封闭的电器箱,动力抽风机设置在电器箱内,动力抽风机的出风口与出口向后方的排风通道相连通。
10.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5或7或8所述的扫地车,其特征在于动力车体的一个或者两个后轮是动力轮,各动力轮由独立的电机带动,电机通过由方向盘带动的曲面控制的可变电阻与电源相连。”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9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的主要意见概述如下:(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的带有后端盖的封闭箱技术;(2)对比文件1的导尘罩下缘所安装的橡胶板是比较硬的,而且仅是接近地面,对比文件1的橡胶板是不能与地面接触的,本申请中软挡板直达地面并与地面接触,从而能有效地防止灰尘垃圾从软挡板与地面间泄露,本申请采用软性侧挡板的放置方向与车运行方向平行,在车行走过程中软性侧挡板就容易保持紧贴地面的状态,防止气流从侧面进入滚筒式动力扫帚而扰动垃圾,因此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3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意见,合议组经审查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封闭箱带有后端盖,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毫无疑问地知晓收集于封闭箱内的垃圾需要清理,以及封闭箱体内的例如过滤器等部件需要不定期更换维护,为此设置封闭箱体带有后端盖,属于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2)根据对比文件1中记载“滚刷6两个侧面和后面的导尘罩8下沿安装的橡胶板比较硬且接近地面,滚刷6前面导尘罩8下沿安装的橡胶板比较柔软而且有一定的离地高度使尘土、垃圾容易进入滚刷6作业范围内”可知,其只是对位于导尘罩不同部位的橡胶板的软硬程度给出了相对的比较,滚刷6两个侧面和后面的导尘罩8下沿安装的橡胶板“比较硬”是相对于“比较柔软”的滚刷6前面导尘罩8下沿安装的橡胶板而言,而众所周知,橡胶具有弹性,即对比文件1中的橡胶板实质上就是一种软挡板,而且对比文件1中的位于滚刷6两个侧面和后面的导尘罩8下沿的橡胶板设置为接近地面,已经考虑到了防止气流从侧面进入滚刷而扰动垃圾,而至于挡板设置的离地高度,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调整,在满足能够清扫到垃圾、防止气流进入以及不影响车辆前行的前提下,设置为直达地面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做出的常规设置。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的主要意见陈述如下:(1)本申请在清扫垃圾的工作面形成三面封闭、只留前面敞开的通道,滚筒式动力扫帚与车轮同方向滚动,在后面滚筒式动力扫帚与后侧软挡板间将垃圾带到罩的垃圾出口,在吸取系统的作用下,气流从前面进入,将滚筒式动力扫帚在罩内卷起的垃圾带入垃圾出口并通过垃圾出口进入封闭箱体。而对比文件1采用的是边刷将洒水后的垃圾往中间扫,滚刷将扫到中间的垃圾再扫入垃圾箱,原理与本申请有区别,对比文件1需要有洒水装置及边刷,结构复杂;(2)对比文件1的导尘罩下缘所安装的橡胶板是比较硬的,而且仅是接近地面,对比文件1的橡胶板是不能与地面接触的,因此本申请具有创造性。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扫地车,包括动力车体、设置在动力车体前轮和后轮间的动力扫帚、吸取系统,其特征在于动力扫帚是滚筒式动力扫帚,在滚筒式动力扫帚的上方设置有罩,罩的后侧上方设置有垃圾出口,吸取系统包括带有后端盖的封闭箱体,封闭箱体的前端设置有与罩的垃圾出口相连的垃圾导入通道,封闭箱体上方设置有数个圆环形过滤器,圆环形过滤器的内孔过滤风出口与带有排风通道的动力抽风机相连通,在罩的后侧下面设置有直达地面的软挡板,软挡板的下边呈齿形,在滚筒式动力扫帚的两侧设置有直达地面的软性侧挡板,滚筒式动力扫帚与车轮同方向滚动,将垃圾带到罩的后侧上方的垃圾出口。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扫地车,其特征在于封闭箱体的顶盖是一活动板,封闭箱体两侧壁的上缘设置有镶嵌槽,活动板的两边缘分别密封镶嵌在两侧壁上的镶嵌槽内,圆环形过滤器固定在活动板的下面,活动板上设置有与圆环形过滤器的内孔过滤风出口连通的穿孔。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扫地车,其特征在于设置一支架,支架的一端转动铰接在动力车体的底架上,支架的另一端通过弹簧连接在动力车体的车厢上,滚筒式动力扫帚转动连接在支架的另一端。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扫地车,其特征在于封闭箱体后端出口下边缘设置一活动挡板,活动挡板镶嵌在封闭箱体后端出口下边缘两侧壁上的凹槽上。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扫地车,其特征在于封闭箱体后端出口下边缘设置一活动挡板,活动挡板镶嵌在封闭箱体后端出口下边缘两侧壁上的凹槽上。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5所述的扫地车,其特征在于罩是软塑料片且直达地面。
7.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扫地车,其特征在于罩是软塑料片且直达地面。
8.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扫地车,其特征在于罩是软塑料片且直达地面。
9.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5或7或8所述的扫地车,其特征在于封闭箱体的上面是用于设置包括电源在内的电器的带有上盖的封闭的电器箱,动力抽风机设置在电器箱内,动力抽风机的出风口与出口向后方的排风通道相连通。
10.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5或7或8所述的扫地车,其特征在于动力车体的一个或者两个后轮是动力轮,各动力轮由独立的电机带动,电机通过由方向盘带动的曲面控制的可变电阻与电源相连。”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是:2015年6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1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3幅以及2019年5月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扫地车,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三轮扫路车(相当于一种扫地车),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0030]-[0037]段,图1):包括驾驶室2和车架(相当于动力车体),车架前端转向轮3(相当于前轮),后部安装后轮4(相当于后轮),滚刷6(相当于动力扫帚,且是滚筒式动力扫帚),垃圾和夾带灰尘的气流沿着导尘罩8(相当于滚筒式动力扫帚上方设有罩)的内面被滚刷6滚扫和抛进垃圾箱7(相当于罩的后侧上方设有垃圾出口,且滚筒式动力扫帚将垃圾带到罩的后侧上方的垃圾出口),车架1后方安装有吸尘系统(相当于吸取系统),垃圾箱7用于容纳垃圾,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其形成封闭箱体,由图1可以看出滚刷6与垃圾箱7之间有垃圾通道(相当于封闭箱体的前端设置有与罩的垃圾出口相连的垃圾导入通道),车架1上安装有袋式滤尘器25,由图1可知过滤器数量为多个(相当于封闭箱体上方设置有数个过滤器),风机16抽吸进入袋式滤尘器25滤尘,净化的气体通过风机16抽吸排出袋式滤尘器25外(相当于过滤器的内孔过滤风出口与带有排风通道的动力抽风机相连通),四面及顶部半封闭滚刷6的导尘罩8下沿都安装有橡胶板,滚刷6两个侧面和后面的导尘罩8下沿安装的橡胶板比较硬且接近地面,滚刷6前面导尘罩8下沿安装的橡胶板比较柔软而且有一定的离地高度使尘土、垃圾容易进入滚刷6的作业范围内(相应于在罩的后侧下面设置有软挡板,在滚筒式动力扫帚的两侧设置有软性侧挡板)。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封闭箱体带有后端盖;(2)动力扫帚设置在动力车体前轮和后轮间,过滤器为圆环形,滚筒式动力扫帚与车轮同方向滚动;(3)在罩的后侧下面的软挡板设置为直达地面,软挡板的下边呈齿形,在滚筒式动力扫帚的两侧的软性侧挡板设置为直达地面。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便于对封闭箱体进行维护;软挡板的具体设置方式。
对于区别特征(1),扫地车的封闭箱体内的例如过滤器等部件需要不定期更换维护,为此设置封闭箱体带有后端盖,属于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动力扫帚具体设置于动力车体前轮和后轮间,或者设置于后轮后方,或者是其他位置,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扫地车具体大小等因素而易于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垃圾箱上方设置多个过滤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圆环形过滤器也属于常规的过滤器的一种,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虽然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滚刷6具体滚动的方向,但设置其为与车轮同方向滚动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做出的设置,且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在导尘罩的侧面和后面设置有橡胶板,并且对比文件1中导尘罩后面设置的橡胶板和本申请中设置于罩的后侧下面的软挡板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将垃圾扫到滚刷的作用范围,对比文件1中在导尘罩两侧设置的橡胶板和本申请中设置于动力扫帚的两侧的软性侧挡板作用也相同,都是为了防止气流从侧面进入滚刷扰动垃圾。而至于软挡板设置的离地高度,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调整,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橡胶板设置的高度为接近地面,在满足能够清扫到垃圾、防止气流进入以及不影响车辆前行的前提下,设置为直达地面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做出的常规设置。而软挡板的下边的具体形状,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具体工作情况易于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例如考虑到有的道路存在路面不平的情况,将软挡板的下边设置为齿形以使得其能够更好地贴合地面,这种设置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10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封闭箱体的顶盖是一活动板,封闭箱体两侧壁的上缘设置有镶嵌槽,活动板的两边缘分别密封镶嵌在两侧壁上的镶嵌槽内,圆环形过滤器固定在活动板的下面,活动板上设置有与圆环形过滤器的内孔过滤风出口连通的穿孔”,然而,为使垃圾箱顶部与过滤器连接,通过活动板和镶嵌槽的相互配合,并将过滤器安装在内,这种设置方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设置一支架,支架的一端转动铰接在动力车体的底架上,支架的另一端通过弹簧连接在动力车体的车厢上,滚筒式动力扫帚转动连接在支架的另一端”,然而,为了避免路面凹凸不平带来的影响,在清洁车/清扫车领域,对于清扫装置面对路面不平整的问题时,常常采用在清扫装置上方设置弹簧组件来克服路面凹凸不平带来的影响,这样的在车体内设置支架和弹簧组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的设置方式,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5是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封闭箱体后端出口下边缘设置一活动挡板,活动挡板镶嵌在封闭箱体后端出口下边缘两侧壁上的凹槽上”,然而,为方便打开垃圾箱进行倾倒垃圾,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垃圾箱上设置开口和活动门以方便垃圾的倾倒,这种设置方式属于常规的技术手段,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8是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为“罩是软塑料片且直达地面”,由对比文件1的图1可知:导尘罩直达地面,而导尘罩的材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工程需要进行合理选择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是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封闭箱体的上面是用于设置包括电源在内的电器的带有上盖的封闭的电器箱,动力抽风机设置在电器箱内,动力抽风机的出风口与出口向后方的排风通道相连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同上):垃圾箱上方的车架上设有发电机21连接蓄电池23和电机控制器20,其形成电源组件(相当于包括电源在内的电器),风机16的出风口将净化空气排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用封闭的电器箱将电器组件设置在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风机的出风口通过排风通道再排出或是直接排出都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是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动力车体的一个或者两个后轮是动力轮,各动力轮由独立的电机带动,电机通过由方向盘带动的曲面控制的可变电阻与电源相连”,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同上):电机控制器20控制电动机驱动三轮车后轮变速行驶(相当于动力车体的后轮的一个或者两个是动力轮),各动力轮由独立的电机带动,电机通过由方向盘带动的曲面控制的可变电阻与电源相连则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根据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内容“四面及顶部半封闭滚刷6的导尘罩8下沿都安装有橡胶板,滚刷6两个侧面和后面的导尘罩8下沿安装的橡胶板比较硬且接近地面,滚刷6前面导尘罩8下沿安装的橡胶板比较柔软而且有一定的离地高度使尘土、垃圾容易进入滚刷6的作业范围内,也有利于使边刷13清扫产生的扬尘在风机16抽吸作用下被吸入袋式滤尘器25”(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2]段)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扫路车也是通过橡胶板在清扫垃圾的工作面形成三面封闭、只留前面敞开的通道,使得垃圾由前面敞开的通道进入滚刷的清扫范围,由滚刷将垃圾清扫到垃圾箱,并且边刷清扫产生的扬尘也是由前面的通道被吸进导尘罩8内,而并不是由导尘罩8四周进入,实质上,对比文件1中的位于滚刷6两个侧面和后面的导尘罩8下沿的橡胶板设置为接近地面,已经考虑到了防止气流从侧面进入滚刷而扰动垃圾,而至于挡板设置的离地高度,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调整,在满足能够清扫到垃圾、防止气流进入以及不影响车辆前行的前提下,设置为直达地面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做出的常规设置。至于对比文件1的扫路车还设置有洒水装置及边刷,使得其具有扫水除尘以及清扫范围更大的技术效果,而本申请中没有设置洒水装置及边刷,相应地也不具备上述技术效果,这种省略部件的方案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本申请没有创造性贡献。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接受。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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