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创建虚拟机的方法和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创建虚拟机的方法和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179
决定日:2019-06-17
委内编号:1F26456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025289.2
申请日:2014-01-20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谢寅黎
合议组组长:罗崇举
参审员:史江峰
国际分类号:G06F9/45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上述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25289.2、发明名称为“一种创建虚拟机的方法和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文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1月20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18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3164283A,公开日为2013年06月19日)的区别特征在于:将所述第二宿主机的标识信息发送至虚拟机管理设备,虚拟机是由虚拟机管理设备创建。上述区别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14是一组与权利要求1-7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1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申请日2014年01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2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创建虚拟机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虚拟机调度模块获取第一宿主机的状态信息,所述状态信息用于表示所述第一宿主机的配置信息;
根据所述状态信息在所述第一宿主机中确定第二宿主机,并将所述第二宿主机的标识信息发送至虚拟机管理设备,以便所述虚拟机管理设备在所述第二宿主机的标识信息对应的第二宿主机上创建虚拟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获取第一宿主机的状态信息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获取资源请求者发送的资源需求信息;
根据所述资源需求信息确定所述第一宿主机。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虚拟机调度模块获取第一宿主机的状态信息包括:
获取所述虚拟机管理设备发送的所述第一宿主机的状态信息;或者,
获取所述第一宿主机发送的所述第一宿主机的状态信息。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所述虚拟机管理设备发送的所述第一宿主机的状态信息包括:
向所述虚拟机管理设备发送状态信息获取请求消息;
接收所述虚拟机管理设备根据所述状态信息获取请求消息发送的所述第一宿主机的状态信息;
所述获取所述第一宿主机发送的所述第一宿主机的状态信息包括:
根据预设时间向所述第一宿主机发送获取消息;
接收所述第一宿主机根据所述获取消息发送的所述第一宿主机的状态信息。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根据所述状态信息在所述第一宿主机中确定第二宿主机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获取配置策略;
所述根据所述状态信息在所述第一宿主机中确定第二宿主机包括:
根据所述配置策略在所述第一宿主机中确定第二宿主机。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配置策略包括:
向配置服务器发送配置请求消息;
接收所述配置服务器根据所述配置请求消息发送的配置策略。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配置策略在所述第一宿主机中确定第二宿主机包括:
根据所述配置策略对所述第一宿主机进行排序,并根据排序的结果确定所述第二宿主机。
8. 一种虚拟机调度模块,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单元,用于获取第一宿主机的状态信息,所述状态信息用于表示所述第一宿主机的配置信息;
处理单元,用于根据所述获取单元获取的状态信息在所述第一宿主机中确定第二宿主机,并将所述第二宿主机的标识信息发送至虚拟机管理设备,以便所述虚拟机管理设备在所述第二宿主机的标识信息对应的第二宿主机上创建虚拟机。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单元还用于,在所述获取第一宿主机的状态信息前,获取资源请求者发送的资源需求信息;
所述处理单元还用于,根据所述获取单元获取的资源需求信息确定所述第一宿主机。
10. 根据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单元具体用于,获取所述虚拟机管理设备发送的所述第一宿主机的状态信息;或者,
具体用于获取所述第一宿主机发送的所述第一宿主机的状态信息。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单元具体用于,向所述虚拟机管理设备发送状态信息获取请求消息,并接收所述虚拟机管理设备根据所述状态信息获取请求消息发送的所述第一宿主机的状态信息;
所述获取单元具体用于,根据预设时间向所述第一宿主机发送获取消息,并接收所述第一宿主机根据所述获取消息发送的所述第一宿主机的状态信息。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单元还用于,获取配置策略;
所述处理单元具体用于,根据所述配置策略在所述第一宿主机中确定第二宿主机。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单元具体用于,向配置服务器发送配置请求消息,并接收所述配置服务器根据所述配置请求消息发送的配置策略。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单元具体用于,根据所述配置策略对所述第一宿主机进行排序,并根据排序的结果确定所述第二宿主机。”
申请人(下文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14项。其中,权利要求1、8删除技术特征“用于表示所述第一宿主机的配置信息”,增加技术特征“包括服务时间、质保日期、质保信息中的一种或多种”。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根据表示宿主机的折旧状况的状态信息选择宿主机。
提出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1、8如下:
“1. 一种创建虚拟机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虚拟机调度模块获取第一宿主机的状态信息,所述状态信息包括服务时间、质保日期、质保信息中的一种或多种;
根据所述状态信息在所述第一宿主机中确定第二宿主机,并将所述第二宿主机的标识信息发送至虚拟机管理设备,以便所述虚拟机管理设备在所述第二宿主机的标识信息对应的第二宿主机上创建虚拟机。”
“8. 一种虚拟机调度模块,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单元,用于获取第一宿主机的状态信息,所述状态信息包括服务时间、质保日期、质保信息中的一种或多种;
处理单元,用于根据所述获取单元获取的状态信息在所述第一宿主机中确定第二宿主机,并将所述第二宿主机的标识信息发送至虚拟机管理设备,以便所述虚拟机管理设备在所述第二宿主机的标识信息对应的第二宿主机上创建虚拟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为了确保虚拟机能够正常运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某些监控指标判断虚拟机是否能够正常运行,如本申请中的宿主机的状态信息,也可以是虚拟机使用的情况、运行状态等,用以决定是否要更换虚拟机的宿主机,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状态信息包括服务时间、质保日期、质保信息中的一种或多种;(2)将所述第二宿主机的标识信息发送至虚拟机管理设备,以便所述虚拟机管理设备在所述第二宿主机的标识信息对应的第二宿主机上创建虚拟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8-14与权利要求1-7所要求保护的创建虚拟机的方法步骤一一对应,基于相同的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8-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12项。其中,在权利要求1增加技术特征“获取配置策略,所述配置策略与所述状态信息相关;若获取到所述配置策略,根据所述配置策略在所述第一宿主机中确定第二宿主机;若未获取到所述配置策略,根据默认策略在所述第一宿主机中确定第二宿主机”,相应地修改了权利要求7(原权利要求8),删除了原权利要求5、12,并对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和序号进行了相应地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根据将要创建的虚拟机所需的消耗的性能资源选择物理服务器,而本申请根据宿主机的折旧状况的状态信息选择将要创建的虚拟机的宿主机,二者确定的对象不同,在确定过程中所用的参数也不同,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技术启示。(2)对比文件1仅给出一个默认策略,即选择最优化的物理服务器进行分配,而本申请的虚拟机调度模块可以根据多个策略选择第二宿主机。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创建虚拟机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虚拟机调度模块获取第一宿主机的状态信息,所述状态信息包括服务时间、质保日期、质保信息中的一种或多种;
获取配置策略,所述配置策略与所述状态信息相关;
若获取到所述配置策略,根据所述配置策略在所述第一宿主机中确定第二宿主机;
若未获取到所述配置策略,根据默认策略在所述第一宿主机中确定第二宿主机;
将所述第二宿主机的标识信息发送至虚拟机管理设备,以便所述虚拟机管理设备在所述第二宿主机的标识信息对应的第二宿主机上创建虚拟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获取第一宿主机的状态信息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获取资源请求者发送的资源需求信息;
根据所述资源需求信息确定所述第一宿主机。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虚拟机调度模块获取第一宿主机的状态信息包括:
获取所述虚拟机管理设备发送的所述第一宿主机的状态信息;或者,
获取所述第一宿主机发送的所述第一宿主机的状态信息。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所述虚拟机管理设备发送的所述第一宿主机的状态信息包括:
向所述虚拟机管理设备发送状态信息获取请求消息;
接收所述虚拟机管理设备根据所述状态信息获取请求消息发送的所述第一宿主机的状态信息;
所述获取所述第一宿主机发送的所述第一宿主机的状态信息包括:
根据预设时间向所述第一宿主机发送获取消息;
接收所述第一宿主机根据所述获取消息发送的所述第一宿主机的状态信息。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配置策略包括:
向配置服务器发送配置请求消息;
接收所述配置服务器根据所述配置请求消息发送的配置策略。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配置策略在所述第一宿主机中确定第二宿主机包括:
根据所述配置策略对所述第一宿主机进行排序,并根据排序的结果确定所述第二宿主机。
7. 一种虚拟机调度模块,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单元,用于获取第一宿主机的状态信息,所述状态信息包括服务时间、质保日期、质保信息中的一种或多种;
所述获取单元,还用于获取配置策略,所述配置策略与所述状态信息相关;
若所述获取单元获取到所述配置策略,处理单元,用于根据所述获取单元获取的所述配置策略在所述第一宿主机中确定第二宿主机;
若所述获取单元未获取到所述配置策略,所述处理单元,用于根据默认策略在所述第一宿主机中确定第二宿主机;
所述处理单元,还用于将所述第二宿主机的标识信息发送至虚拟机管理设备,以便所述虚拟机管理设备在所述第二宿主机的标识信息对应的第二宿主机上创建虚拟机。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单元还用于,在所述获取第一宿主机的状态信息前,获取资源请求者发送的资源需求信息;
所述处理单元还用于,根据所述获取单元获取的资源需求信息确定所述第一宿主机。
9. 根据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单元具体用于,获取所述虚拟机管理设备发送的所述第一宿主机的状态信息;或者,
具体用于获取所述第一宿主机发送的所述第一宿主机的状态信息。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单元具体用于,向所述虚拟机管理设备发送状态信息获取请求消息,并接收所述虚拟机管理设备根据所述状态信息获取请求消息发送的所述第一宿主机的状态信息;
所述获取单元具体用于,根据预设时间向所述第一宿主机发送获取消息,并接收所述第一宿主机根据所述获取消息发送的所述第一宿 主机的状态信息。
11.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单元具体用于,向配置服务器发送配置请求消息,并接收所述配置服务器根据所述配置请求消息发送的配置策略。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单元具体用于,根据所述配置策略对所述第一宿主机进行排序,并根据排序的结果确定所述第二宿主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3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第1-12项。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2019年05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申请日2014年01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2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上述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为:
对比文件1:CN103164283A,公开日为2013年06月19日。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创建虚拟机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创建虚拟机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3-101段及附图1-3):资源管理分配装置200(相当于虚拟机调度模块),筛选出能够分配出足够资源的物理服务器列表(相当于第一宿主机),根据用户请求的虚拟机的类型,如CPU消耗型或I/O消耗型,对物理服务器列表按照空闲资源的由多到少(即配置策略)排序(在排序之前必然需要获取物理服务器列表中的空闲资源的信息,即相当于获取第一宿主机的状态信息,配置策略与状态信息相关),选择最优化的物理服务器进行分配(相当于根据所述配置策略在第一宿主机中确定第二宿主机,由于对比文件1执行了按照空闲资源的由多到少排序中选择最优化的物理服务器,则必然获取到配置策略),将申请虚拟机的请求发送到该台服务器上,物理服务器创建虚拟机成功,则返回结果给用户。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状态信息包括服务时间、质保日期、质保信息中的一种或多种;(2)若未获取到所述配置策略,根据默认策略在所述第一宿主机中确定第二宿主机;(3)将所述第二宿主机的标识信息发送至虚拟机管理设备,以便所述虚拟机管理设备在所述第二宿主机的标识信息对应的第二宿主机上创建虚拟机。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以何标准选择第二宿主机、如何设置配置策略以及如何建立虚拟机。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服务器的服务时间、质保日期、质保信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用来判断服务器的工作性能高低以及能否长期稳定运行的考虑因素。为了保证虚拟机的稳定运行,其宿主机即服务器必然要求能够安全稳定地运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将服务器的服务时间、质保日期、质保信息作为考虑因素,在满足资源需求的基础上进一步选择能够稳定运行的宿主机是容易想到的。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在计算机领域,默认选项是在无决策者干预情况下,对于决策或应用软件、计算机程序的系统参数的自动选择,默认选项的设计可以在用户不须决策的情况下就可以基础地使用上述的软件与程序,因此在设置配置信息时,设计默认选项使得虚拟机调度模块在没有获取到配置策略时,也能够通过使用默认选项来选取物理服务器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将选定的第二宿主机标识发送给虚拟机管理设备,由虚拟机管理设备在该第二宿主机上创建虚拟机,是在对宿主机进行管理时常用的技术手段。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53-101段及附图1-3):将用户资源请求合理地分配到具体的某一台物理服务器上是指资源管理分配装置200首先筛选出能够分配出足够资源的物理服务器列表(相当于在所述获取第一宿主机的状态信息前,获取资源请求者发送的资源需求信息,根据所述资源需求信息确定第一宿主机)。因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2作了进一步限定。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从虚拟机管理设备或从第一宿主机获取第一宿主机的状态信息,均为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当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时,其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通过发送信息获取请求信息、接收响应于信息获取请求信息的发送信息的方式来获取信息,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根据需求是从虚拟机管理设备或从第一宿主机获取第一宿主机的状态信息时,相应地发送请求信息和接收信息来获得第一宿主机状态信息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其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设置配置服务器来对服务器进行管理,向配置服务器发送配置请求消息,接收配置服务器根据配置请求信息发送的配置策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服务器进行管理时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其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5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53-101段及附图1-3):根据用户请求的虚拟机的类型,如CPU消耗型或I/O消耗型,对物理服务器列表按照空闲资源(即配置策略)的由多到少排序,选择最优化的物理服务器进行分配(相当于根据配置策略对第一宿主机进行排序,并根据排序的结果确定第二宿主机)。因此,当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时,其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12要求保护一种虚拟机调度模块,其与权利要求1-6所要求保护的创建虚拟机的方法步骤一一对应。因此,基于相同的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7-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1)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考虑服务器的服务时间、质保日期、质保信息,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虚拟机的稳定安全运行,与宿主机服务器的空闲资源是否充裕或是硬件设备的新旧、质量优劣情况都具有相关性,在对服务器的硬件维护上,服务时间、质保日期、质保信息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监测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通常的硬件管理的经验,将硬件设备的折旧信息作为选取服务器的标准,并不存在技术障碍,且效果可预期。
(2)默认选项(default)是计算机领域的常用设置,设计默认选项使得虚拟机调度模块在没有获取到配置策略时,也能够通过使用默认选项来选取物理服务器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
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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