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诱导高产奶牛定时排卵和提高受胎率的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诱导高产奶牛定时排卵和提高受胎率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127
决定日:2019-06-17
委内编号:1F25152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27894.5
申请日:2015-03-19
复审请求人:河北工程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孔祥云
合议组组长:李玉菲
参审员:黄曦
国际分类号:A61D7/00;A61D19/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决定要点
:对于包含了简单的介入性处置步骤的方法权利要求,如果其请求保护的主题不属于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且整体技术方案的实施不依赖于个体差异,能够被重复实施,可以在产业上使用,则该权利要求具有实用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27894.5,名称为“一种诱导高产奶牛定时排卵和提高受胎率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河北工程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3月19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7年11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摘要。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诱导高产奶牛定时排卵和提高受胎率的方法,①在高产奶牛产犊后35-40天,在奶牛阴道内首次放入孕激素装置,②放入14-16天后取出孕激素装置,③注射前列腺素,④注射前列腺素后2天,注射促进排卵激素,⑤注射促进排卵激素后12-16小时,进行人工授精;⑥在人工授精后的第6-8天,再次放入孕激素装置,再次放入时间为14-16天。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诱导高产奶牛定时排卵和提高受胎率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孕激素装置为孕激素海绵栓或CIDR。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诱导高产奶牛定时排卵和提高受胎率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孕激素为18-甲基炔诺酮、孕酮、甲基乙酸孕酮、乙酸氯地孕酮、甲地孕酮或炔诺酮。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诱导高产奶牛定时排卵和提高受胎率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首次放入的孕激素海绵栓中含18-甲基炔诺酮50-100mg或含生物活性相当的孕酮、甲基乙酸孕酮(简称甲孕酮)、乙酸氯地孕酮(简称氯地孕酮)、甲地孕酮或炔诺酮;首次放入的CIDR为含孕酮1.38g或含生物活性相当的18-甲基炔诺酮、甲基乙酸孕酮、乙酸氯地孕酮、甲地孕酮或炔诺酮。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诱导高产奶牛定时排卵和提高受胎率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再次放入的孕激素海绵栓中含18-甲基炔诺酮25-50mg或含生物活性相当的孕酮、甲基乙酸孕酮(简称甲孕酮)、乙酸氯地孕酮(简称氯地孕酮)、甲地孕酮或炔诺酮;再次放入的CIDR为含孕酮0.69g或含生物活性相当的18-甲基炔诺酮、甲基乙酸孕酮、乙酸氯地孕酮、甲地孕酮或炔诺酮。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诱导高产奶牛定时排卵和提高受胎率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注射前列腺素为肌肉注射或子宫内灌注。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诱导高产奶牛定时排卵和提高受胎率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前列腺素为氯前列烯醇、氟前列烯醇、PGF2α、甲基PGF2α或PGF1α甲酯。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诱导高产奶牛定时排卵和提高受胎率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肌肉注射氯前列烯醇0.4mg或生物活性相当的PGF2α、氟前列烯醇、甲基PGF2α或PGF1α甲酯;子宫内灌注氯前列烯醇0.2mg或PGF2α、氟前列烯醇、甲基PGF2α或PGF1α甲酯。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诱导高产奶牛定时排卵和提高受胎率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促进排卵激素为促排3号、促排2号、促黄体素、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一种诱导高产奶牛定时排卵和提高受胎率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注射促排3号或促排2号25-50μg、促黄体素50-100IU、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1000-2000IU或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100μg。”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诱导高产奶牛定时排卵和提高受胎率的方法,其中涉及步骤“在奶牛阴道内首次放入孕激素装置”、“放入14-16天后取出孕激素装置”、“再次放入孕激素装置”,即该方法是在有生命的动物体奶牛的阴道内放入孕激素装置等介入性处置,以诱导奶牛定时排卵,从而提高受胎率,是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权利要求2-10直接或者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因此也是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一份附件,即“附件1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复审请求人还于2019年05月2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说明书摘要的全文修改替换页,该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说明书摘要分别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说明书摘要相同。针对驳回理由,复审请求人认为:《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第二部分第一章4.3.2.3节规定,外科手术方法是指使用器械对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实施的剖开、切除、缝合、纹刺等创伤性或者介入性治疗或处置的方法。外科手术的定义中的“介入性治疗或处置”,是在“使用器械”为前提的条件下进行的。“孕激素装置”在权利要求2中进行了界定,即“孕激素装置为孕激素海绵栓或CIDR”,只需用手就可以将该装置放入母畜阴道内。因此本申请“放入孕激素装置”、“放入14-16天后取出孕激素装置”和“再次放入孕激素装置”中的“放入”,并没有“使用器械”,因此不属于外科手术方法中的“介入性处置”,本申请不属于外科手术方法,具备实用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说明书摘要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查,以上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说明书摘要分别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说明书摘要相同,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2019年05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第1-10项。
(二)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对于包含了简单的介入性处置步骤的方法权利要求,如果其请求保护的主题不属于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且整体技术方案的实施不依赖于个体差异,能够被重复实施,可以在产业上使用,则该权利要求具有实用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诱导高产奶牛定时排卵和提高受胎率的方法,该方法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涉及“在奶牛阴道内首次放入孕激素装置”、“放入14-16天后取出孕激素装置”、“再次放入孕激素装置”。
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认为:该方法是在有生命的动物体奶牛的阴道内放入孕激素装置等介入性处置,属于专利审查指南的外科手术方法中所规定的介入性处置,以诱导奶牛定时排卵,从而提高受胎率,是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本申请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一种诱导高产奶牛定时排卵和提高受胎率的方法,虽然该方法中涉及放入、取出及再次放入孕激素装置的介入性处置步骤,但在该方法中还需配合注射前列腺素、注射促进排卵激素以及人工授精等手段,以整体实现诱导奶牛定时发情、排卵并授精从而提高受胎率的目的,该方法是畜牧养殖领域的家畜繁殖方法,就其所请求保护的技术主题本身而言不属于外科手术方法;其次,在奶牛阴道内放入和取出孕激素装置的步骤属于简单的介入性处置手段,该操作技术要求程度不高,不依赖于实施者的技术水平,能够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熟练掌握,对奶牛个体亦没有特定要求,不会因为个体的差异而影响技术方案的实现,属于动物养殖技术产业化的常规技术,可以在畜牧养殖场由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实施,能够在产业上使用。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实用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基于相同的理由,从属权利要求2-1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具备实用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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