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多层聚合物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041
决定日:2019-06-17
委内编号:1F265966
优先权日:2012-04-13
申请(专利)号:201380019836.X
申请日:2013-04-03
复审请求人:阿科玛法国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黄璐
合议组组长:孟杰
参审员:周冬
国际分类号:B32B2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创造性的审查过程中,应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要充分考虑各技术特征之间的关联性,进而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得到其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同时也要综合考虑技术方案所带来的技术效果,如果现有技术没有给出技术启示且该技术方案获得了良好的技术效果,则应认可其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19836.X,名称为“多层聚合物结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阿科玛法国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4月3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4月13日,公开日为2015年7月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7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10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7年5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5段;2018年6月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1. 一种共挤出的刚性多层热成形结构,该结构包括:
a)至少一个热塑性聚烯烃基底层,
b)至少一个基于苯乙烯的聚合物帽原料层,其具有0.075至2.5mm的厚度,其中该基于苯乙烯的聚合物
选自下组,该组由以下各项组成:聚苯乙烯、高抗冲聚苯乙烯(HIPS)、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共聚物、丙烯腈-苯乙烯-丙烯酸酯(ASA)共聚物、苯乙烯丙烯腈(SAN)共聚物、甲基丙烯酸酯-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MABS)共聚物、苯乙烯-丁二烯共聚物(SB)、苯乙烯-丁二烯-苯乙烯嵌段(SBS)共聚物和它们的部分或完全氢化的衍生物、苯乙烯-异戊二烯共聚物、苯乙烯-异戊二烯-苯乙烯(SIS)嵌段共聚物和它们的部分或完全氢化的衍生物、以及苯乙烯-甲基丙烯酸甲酯共聚物(S/MMA),以及
c)至少一个结系层,其具有0.05至1mm的厚度,该结系层包含一种或多种选自由以下各项组成的组的聚合物:烯属丙烯酸酯共聚物、烯烃与可以是部分或全部处于盐的形式的(甲基)丙烯酸的共聚物,
其中所述结系层是直接邻近、并且在该基于聚烯烃的层与该基于极性非丙烯酸的层之间。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层热成形结构,其中所述极性聚合物层具有通过凝胶渗透色谱法测量的在50,000与500,000g/mol之间的重均分子量。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层热成形结构,其中所述(甲基)丙烯酸酸是部分或全部处于盐的形式。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层热成形结构,其中所述基于苯乙烯的聚合物包含丙烯腈-苯乙烯-丙烯酸酯(ASA)共聚物。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层热成形结构,其中所述基于苯乙烯的聚合物帽原料层另外包含一种或多种抗冲击改性剂、填充剂、和/或纤维。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层热成形结构,其中所述热塑性聚烯烃基底层按重量计包含至少30%的一种或多种聚烯烃材料。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层热成形结构,其中所述结系层包含具有小于约50重量%的结合的乙烯基芳香族单体的嵌段共聚物和具有大于约60重量%的结合的乙烯基芳香族单体的嵌段共聚物的共混物。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层热成形结构,其中所述结系层具有如通过ASTM D638测定的大于50磅/平方英寸的拉伸模量。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层热成形结构,其中所述结系层具有如通过ASTM D638测定的大于100磅/平方英寸的拉伸模量。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层热成形结构,其中所述结系层具有如通过ASTM D638测定的大于200磅/平方英寸的拉伸模量。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层热成形结构,其中所述结系层具有如通过ASTM D638测定的大于500磅/平方英寸的拉伸模量。
12. 一种由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成形结构形成的物品。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物品,该物品是处于平片、棒、或型材的形式。”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6(US5306548A,公开日为1994年4月26日)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本申请的多层结构为共挤出的刚性多层热成形结构,结系层包含一种或多种选自由以下各相组成的组的聚合物:烯属丙烯酸酯共聚物、烯烃与部分或全部处于盐的形式的(甲基)丙烯酸的共聚物;以及并列方案帽原料层中苯乙烯的聚合物选自聚苯乙烯、HIPS、ABS共聚物、MABS共聚物、SB、SBS共聚物和它们的部分或完全氢化的衍生物、苯乙烯一异戊二烯共聚物、SIS嵌段共聚物和它们的部分或完全氢化的衍生物以及S/MMA。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其它结系层。针对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6还公开了双层结构通过共挤出的热成形工艺制备,给出了通过共挤出热成形制备薄膜结构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多层结构均通过共挤出的热成形工艺制备,得到共挤出的多层热成形结构。而对比文件7(US2008/0220274A1,公开日为2008年9月11日)公开了其包括一种冲击改性的丙烯酸帽原料层、烯烃丙烯酸功能化的结系层,以及TPO(即热塑性聚烯烃)层,结系层包含一种功能化的烯烃丙烯酸聚合物,丙烯酸包括Cl-8烷基(甲基)丙烯酸酯或盐,功能化包含酯”,该特征在对比文件7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提高帽原料层与基底层之间的结合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对比文件6中的结系层可以选择为包含一种或多种选自由以下各相组成的组的聚合物:烯属丙烯酸酯共聚物、烯烃与(甲基)丙烯酸的共聚物;基于多层结构的材料选择,其最终为一种刚性多层结构是自然能够得到的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6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7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13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并提交证据一份。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6的区别技术特征至少包括:(1)权利要求1的多层结构为所有的层一起共挤出的刚性多层热成形结构;(2)权利要求1中的基底层为热塑性聚烯烃基底层;(3)权利要求1的结系层包含一种或多种选自烯属丙烯酸酯共聚物、烯烃与可以是部分或全部处于盐的形式的(甲基)丙烯酸的共聚物的聚合物;(4)帽原料层中的苯乙烯还可以选自聚苯乙烯、HIPS、ABS共聚物、MABS共聚物、SB、SBS共聚物和它们的部分或完全氢化的衍生物、苯乙烯-异戊二烯共聚物、SIS嵌段共聚物和它们的部分或完全氢化的衍生物以及S/MMA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和取得的技术效果,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同时具有增强的结构完整性和优异的表面外观的刚性多层热成形结构。对比文件7也教导先形成丙烯酸和结系层的2层薄膜,然后在单另的步骤中将该薄膜层压到聚烯烃基底上,该薄膜接下来是通过层压施加到热塑性聚烯烃基底上的,而且这三层薄膜显然不是刚性结构。同时,丙烯酸类与苯乙烯类具有非常不同的结构和功能。丙烯酸类包含源自丙烯酸的丙烯酰基,而苯乙烯类包含空间大苯环。这些不同的结构带来不同的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对比文件1-7在内的现有技术没有教导或暗示二者之间存在任何相似性并且该相似性足以启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想到适用于丙烯酸类帽原料层的结系层同样适用于苯乙烯类帽原料层。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这两类非常不同的化学物质相互替换,因而没有动机将用于苯乙烯类帽原料层的结系层替换为用于丙烯酸类聚合物的结系层。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共挤出的刚性多层热成形结构,其中所有的层都是一起共挤出的,该结构包括:
a)至少一个热塑性聚烯烃基底层,
b)至少一个基于苯乙烯的聚合物帽原料层,其具有0.075至2.5mm的厚度,其中该基于苯乙烯的聚合物选自下组,该组由以下各项组成:聚苯乙烯、高抗冲聚苯乙烯(HIPS)、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共聚物、丙烯腈-苯乙烯-丙烯酸酯(ASA)共聚物、苯乙烯丙烯腈(SAN)共聚物、甲基丙烯酸酯-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MABS)共聚物、苯乙烯-丁二烯共聚物(SB)、苯乙烯-丁二烯-苯乙烯嵌段(SBS)共聚物和它们的部分或完全氢化的衍生物、苯乙烯-异戊二烯共聚物、苯乙烯-异戊二烯-苯乙烯(SIS)嵌段共聚物和它们的部分或完全氢化的衍生物、以及苯乙烯-甲基丙烯酸甲酯共聚物(S/MMA),以及
c)至少一个结系层,其具有0.05至1mm的厚度,该结系层包含一种或多种选自由以下各项组成的组的聚合物:烯属丙烯酸酯共聚物、烯烃与可以是部分或全部处于盐的形式的(甲基)丙烯酸的共聚物,
其中所述结系层是直接邻近、并且在该基于聚烯烃的层与该基于极性非丙烯酸的层之间。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层热成形结构,其中所述基于苯乙烯的聚合物具有通过凝胶渗透色谱法测量的在50,000与500,000g/mol之间的重均分子量。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层热成形结构,其中所述(甲基)丙烯酸酸是部分或全部处于盐的形式。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层热成形结构,其中所述基于苯乙烯的聚合 物包含丙烯腈-苯乙烯-丙烯酸酯(ASA)共聚物。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层热成形结构,其中所述基于苯乙烯的聚合物帽原料层另外包含一种或多种抗冲击改性剂、填充剂、和/或纤维。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层热成形结构,其中所述热塑性聚烯烃基底层按重量计包含至少30%的一种或多种聚烯烃材料。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层热成形结构,其中所述结系层包含具有小于约50重量%的结合的乙烯基芳香族单体的嵌段共聚物和具有大于约60重量%的结合的乙烯基芳香族单体的嵌段共聚物的共混物。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层热成形结构,其中所述结系层具有如通过ASTM D638测定的大于50磅/平方英寸的拉伸模量。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层热成形结构,其中所述结系层具有如通过ASTM D638测定的大于100磅/平方英寸的拉伸模量。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层热成形结构,其中所述结系层具有如通过ASTM D638测定的大于200磅/平方英寸的拉伸模量。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层热成形结构,其中所述结系层具有如通过ASTM D638测定的大于500磅/平方英寸的拉伸模量。
12. 一种由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成形结构形成的物品。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物品,该物品是处于平片、棒、或型材的形式。”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6公开了共挤出制备双层膜,在通过层压的方式施加到基底层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基于便捷性三层膜均通过共挤出进行制备。虽然对比文件7中帽原料层为冲击改性的丙烯酸帽原料层,但是对比文件7同样是帽原料层、结系层、基底层的结构,且苯乙烯和丙烯酸均是本领域常见的帽层材料,结系层的作用同样是为了增强帽原料层和基底层的粘结性,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为了提供一种新的结系层材料或改善粘结性而将对比文件7的烯烃丙烯酸功能化的结系层材料用作对比文件6的结系层。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8年11月14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2014年10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以及2017年5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5段。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在创造性的审查过程中,应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要充分考虑各技术特征之间的关联性和整体性,进而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得到其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同时也要综合考虑技术方案所带来的技术效果,如果现有技术没有给出技术启示且该技术方案获得了良好的技术效果,则应认同其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共挤出的刚性多层热成形结构。对比文件6公开了一种多层结构,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方案:“一种抗寒耐热聚合物层通过结系层结合在基底层上,基底层可以为聚乙烯或其他工程热塑性塑料。抗寒耐热聚合物层可以由多种抗寒耐冻的聚合物材料例如ASA、SAN或其混合物,抗寒耐热聚合物层的厚度大约为2-10密尔。结系层的厚度大约为1-5密尔,其材料为多种热塑性聚合物例如苯乙烯二嵌段和三嵌段聚合物(参见第3栏第15-20行、35-45行、第4栏第50-64行、第7栏第1-3行、12-16行以及附图3)”。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至少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①权利要求1的多层结构为所有的层一起共挤出的刚性多层热成形结构;②权利要求1的结系层包含一种或多种选自烯属丙烯酸酯共聚物、烯烃与可以是部分或全部处于盐的形式的(甲基)丙烯酸的共聚物的聚合物;③帽原料层中的苯乙烯还可以选自聚苯乙烯、HIPS、ABS共聚物、MABS共聚物、SB、SBS共聚物和它们的部分或完全氢化的衍生物、苯乙烯-异戊二烯共聚物、SIS嵌段共聚物和它们的部分或完全氢化的衍生物以及S/MMA。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而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同时具有增强的结构完整性和优异的表面外观的刚性多层热成形结构。
对此,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认为:对比文件6公开了共挤出制备双层膜,在通过层压的方式施加到基底层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基于便捷性三层膜均通过共挤出进行制备,且所有层一起共挤出也是本领域常规选择。对比文件7中公开了与本申请相同的基底层,虽然对比文件7中帽原料层为冲击改性的丙烯酸帽原料层,与本申请中非丙烯酸的、基于苯乙烯的帽原料层不同,但是对比文件7同样是帽原料层、结系层、基底层的结构,且苯乙烯和丙烯酸均是本领域常见的帽层材料,结系层的作用同样是为了增强帽原料层和基底层的粘结性,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为了提供一种新的结系层材料或改善粘结性而将对比文件7的烯烃丙烯酸功能化的结系层材料用作对比文件6的结系层。
然而,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6和对比文件7均未公开或存在技术教导通过共挤出三层材料形成刚性结构。同时,丙烯酸类与苯乙烯类具有非常不同的结构和功能:丙烯酸类包含源自丙烯酸的丙烯酰基,而苯乙烯类包含空间大苯环,这些不同的结构带来不同的物理化学性质。对比文件6和7中没有任何启示可以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7中的冲击改性的帽原料层换成基于苯乙烯的帽原料层时,其烯烃丙烯酸功能化的结系层同样能将该基于苯乙烯的帽原料层粘结到TPO层上。在没有相悖证据的情况下,不能认为这种变化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此外,包括对比文件1-7在内的现有技术没有教导或暗示二者之间存在任何相似性并且该相似性足以启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想到适用于丙烯酸类帽原料层的结系层同样适用于苯乙烯类帽原料层。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这两类非常不同的化学物质相互替换,因而没有动机将用于苯乙烯类帽原料层的结系层替换为用于丙烯酸类聚合物的结系层。
同时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本申请请求保护的三层共挤出刚性热成形结构、结系层包含一种或多种选自烯属丙烯酸酯共聚物、烯烃与可以是部分或全部处于盐的形式的(甲基)丙烯酸的共聚物的聚合物,以及帽原料层中的苯乙烯基聚合物三者之间是存在共同作用和协同效果的,正是由于帽原料层和结系层的材质的选择和配合,才能够实现共挤出的刚性热成形结构,这是一个整体的技术方案,三者协同来解决技术问题。
此外,对比文件7是本申请在背景技术中已经明确提及的现有技术文献,已经指出了对比文件7中的技术方案所存在的缺陷,即“上述结系层本身均不会导致烯烃基底与帽原料层这二者的足够的粘附性,同时还提供高品质的片材表面。努力优化此类组合物可以改善与一个层的粘附性,但同时降低与其他层的粘附性”。本申请正是针对这一缺陷,提出了“不包含共反应性官能团的结系层可以被用来提供一个非丙烯酸的极性帽原料层与烯烃基底层的优异的粘附性”这一技术手段,并获得了“多层结构具有显示增强的结构完整性以及优异的表面外观”的技术效果。
因此,基于目前的证据,驳回决定中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在此基础上,驳回决定中关于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11以及具有该权利要求1的热成形结构的独立权利要求12及其从属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同样不能成立。
在上述事实和理由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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