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基于输入组合控制照明的方法和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基于输入组合控制照明的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258
决定日:2019-06-16
委内编号:1F268682
优先权日:2013-07-19
申请(专利)号:201480051796.1
申请日:2014-07-07
复审请求人:飞利浦照明控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蒋玲
合议组组长:冯晓明
参审员:颜燕
国际分类号:H05B37/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某一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惯用手段应用于该现有技术中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并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51796.1,名称为“用于基于输入组合控制照明的方法和装置”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后变更为飞利浦照明控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7月0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03月18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7月19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04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2016年03月1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0001]-[0123]段(即第1-39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照明系统,包括:
组照明控制器(110),经由被提供到照明器材组(120A、120B、120C)的组照明控制器输出,控制所述照明器材组的调光状态;
所述照明器材组中的第一照明器材,所述第一照明器材包括:
第一光源(150A),
第一传感器(125A、125B),提供第一传感器值,所述第一传感器是以下之一:
第一日光传感器,其中所述第一传感器值指示所述第一照明器材附近的光水平,
第一占用传感器,其中所述第一传感器值指示所述第一照明器材附近的占用状态,以及
第一环境传感器,其中所述第一传感器值指示所述第一照明器材附近的环境条件,以及
第一照明控制器(130A),控制所述第一光源的调光状态,所述第一照明控制器接收指示所述第一传感器值的第一本地输入(134A)和指示所述组照明控制器输出的一组输入(132A),其中所述第一照明控制器基于所述组输入和所述第一本地输入的比较,确定所述第一光源的调光状态;以及
所述照明器材组中的第二照明器材,所述第二照明器材与所述第一照明器材是分立的,所述第二照明器材包括:
第二光源(150A),
第二传感器(125A、125B),提供第二传感器值,所述第二传感器是以下之一:
第二日光传感器,其中所述第二传感器值指示所述第二照明器材附近的光水平,
第二占用传感器,其中所述第二传感器值指示所述第二照明器材附近的占用状态,以及
第二环境传感器,其中所述第二传感器值指示所述第二照明器材附近的环境条件,以及
第二照明控制器(130A),控制所述第二光源的调光状态,所述第二照明控制器接收指示所述第二传感器值的第二本地输入(134A)和指示所述组照明控制器输出的组输入(132A),其中所述第二照明控制器基于所述组输入和所述第二本地输入的比较,确定所述第二光源的调光状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组照明控制器经由对所述组照明控制器输出的相切,控制所述照明器材组的调光状态。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组照明控制器接收来自组日光传感器、组占用传感器、以及环境传感器中的一个传感器的组传感器输入,并且其中所述组照明控制器经由基于所述组传感器输入的组照明控制输出,控制所述照明器材组的调光状态。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组照明控制器输出包括功率线路通信,并且所述组照明控制器控制所述功率线路通信。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功率线路通信利用数字负载线路传输协议。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组照明控制器经由包括符号标签并且经由所述组照明控制器输出发送的组命令,控制所述照明器材组的调光状态。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组照明控制器包括所述第一占用传感器,所述第一照明器材包括所述第一日光传感器,并且所述第二照明器材包括所述第二日光传感器。
8.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组照明控制器包括组日光传感器,所述第一照明器材包括所述第一占用传感器,并且所述第二照明器材包括所述第二占用传感器。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第一本地输入由所述第一传感器值组成。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当所述第一本地输入指示 比由所述组输入指示的调光水平从所述第一光源产生更多光的调光水平时,所述第一照明控制器基于所述第一本地输入控制所述第一光源的调光状态。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进一步包括:
所述照明器材组中的第三照明器材,所述第三照明器材与所述第一照明器材和所述第二照明器材是分立的,所述第三照明器材包括:
第三光源(150A),
第三照明控制器(130A),基于指示所述组照明控制器输出的组输入(132A)控制所述第三光源的调光状态,其中所述控制独立于任何本地传感器。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进一步包括:
所述照明器材组中的第三照明器材,所述第三照明器材与所述第一照明器材和所述第二照明器材是分立的,所述第三照明器材包括:
第三光源(150A),
第三本地传感器(125A、125B),提供本地传感器值,
第三照明控制器(130A),基于指示所述第三本地传感器值的第三本地输入(134A)控制所述第三光源的调光状态,其中所述控制独立于所述组照明控制器输出。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第一照明器材包括所述第一日光传感器并且能够在自动校准状态下操作,在所述自动校准状态期间,所述第一照明控制器将所述第一光源的调光状态保持在自动校准水平,并且确定所述第一照明器材附近的期望的光水平,所述期望的光水平被利用于对所述第一光源的调光状态的确定中。
14. 一种调节照明的方法,包括:
在第一照明器材处接收第一本地输入,所述第一本地输入指示所述第一照明器材附近的光水平、所述第一照明器材附近的占用状态、以及所述第一照明器材附近的环境条件中的一个;
在所述第一照明器材处接收组输入,所述组输入指示调光水平以控制所述第一照明器材的调光状态和与所述第一照明器材分立的第 二照明器材的调光状态;
基于所述组输入和所述第一本地输入的比较,确定所述第一照明器材的第一光源的调光状态;
在所述第二照明器材处接收第二本地输入,所述第二本地输入指示所述第二照明器材附近的光水平、所述第二照明器材附近的占用状态、以及所述第二照明器材附近的环境条件中的一个;
在所述第二照明器材处接收所述组输入;以及
基于所述组输入和所述第二本地输入的比较,确定所述第二照明器材的第二光源的调光状态。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在第一时间确定所述第一本地输入指示比由所述组输入指示的调光水平从所述第一光源产生更少光的调光水平;以及基于所述第一本地输入控制所述第一光源的调光状态。”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2511201A,公开日为2012年06月20日;
对比文件2:US20110178650A1,公开日为2011年07月21日。
驳回的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3、14、15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4-6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未提及两个信号的比较,未公开与任务光源有对应区域的该区域占用传感器检测人进入的情况来减弱照明光的强度,而是简单地增加照明光的强度,对比文件1未公开“第一本地输入”或“第二本地输入”,未公开组照明控制器、其输出日光传感器、环境传感器、第一照明器材、第一照明控制器、第二照明器材和第二照明控制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其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指出:权利要求1-6、9-12、14、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8、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答复。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4 月17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将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对于所述第一光源和所述第二光源中的至少一个:所述调光状态基于对所述组输入所指示的该光源的适当调光状态和所述本地输入指示的该光源的适当调光状态进行平均而被确定”并入独立权利要求1和14中。复审请求人认为:在对比文件1中任务光源4B由占用传感器控制以在最大强度水平下来照亮,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是对于所述第一光源和所述第二光源中的至少一个:所述调光状态基于对所述组输入所指示的该光源的适当调光状态和所述本地输入指示的该光源的适当调光状态进行平均而被确定,对比文件1给出了上述增加的技术特征的相反教导。复审请求人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4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照明系统,包括:
组照明控制器(110),经由被提供到照明器材组(120A、120B、120C)的组照明控制器输出,控制所述照明器材组的调光状态;
所述照明器材组中的第一照明器材,所述第一照明器材包括:
第一光源(150A),
第一传感器(125A、125B),提供第一传感器值,所述第一传感器是以下之一:
第一日光传感器,其中所述第一传感器值指示所述第一照明器材附近的光水平,
第一占用传感器,其中所述第一传感器值指示所述第一照明器材附近的占用状态,以及
第一环境传感器,其中所述第一传感器值指示所述第一照明器材附近的环境条件,以及
第一照明控制器(130A),控制所述第一光源的调光状态,所述第一照明控制器接收指示所述第一传感器值的第一本地输入(134A)和指示所述组照明控制器输出的一组输入(132A),其中所述第一照明控制器基于所述组输入和所述第一本地输入的比较,确定所述第一光源的调光状态;以及
所述照明器材组中的第二照明器材,所述第二照明器材与所述第一照明器材是分立的,所述第二照明器材包括:
第二光源(150A),
第二传感器(125A、125B),提供第二传感器值,所述第二传感器是以下之一:
第二日光传感器,其中所述第二传感器值指示所述第二照明器材附近的光水平,
第二占用传感器,其中所述第二传感器值指示所述第二照明器材附近的占用状态,以及
第二环境传感器,其中所述第二传感器值指示所述第二照明器材附近的环境条件,以及
第二照明控制器(130A),控制所述第二光源的调光状态,所述第二照明控制器接收指示所述第二传感器值的第二本地输入(134A)和指示所述组照明控制器输出的组输入(132A),其中所述第二照明控制器基于所述组输入和所述第二本地输入的比较,确定所述第二光源的调光状态;
对于所述第一光源和所述第二光源中的至少一个:所述调光状态基于对所述组输入所指示的该光源的适当调光状态和所述本地输入指示的该光源的适当调光状态进行平均而被确定。”
“14. 一种调节照明的方法,包括:
在第一照明器材处接收第一本地输入,所述第一本地输入指示所述第一照明器材附近的光水平、所述第一照明器材附近的占用状态、 以及所述第一照明器材附近的环境条件中的一个;
在所述第一照明器材处接收组输入,所述组输入指示调光水平以控制所述第一照明器材的调光状态和与所述第一照明器材分立的第二照明器材的调光状态;
基于所述组输入和所述第一本地输入的比较,确定所述第一照明器材的第一光源的调光状态;
在所述第二照明器材处接收第二本地输入,所述第二本地输入指示所述第二照明器材附近的光水平、所述第二照明器材附近的占用状态、以及所述第二照明器材附近的环境条件中的一个;
在所述第二照明器材处接收所述组输入;以及
基于所述组输入和所述第二本地输入的比较,确定所述第二照明器材的第二光源的调光状态;
对于所述第一光源和所述第二光源中的至少一个:所述调光状态基于对所述组输入所指示的该光源的适当调光状态和所述本地输入指示的该光源的适当调光状态进行平均而被确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4月17日答复2019年03月26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2016年03月1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39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2511201A,公开日为2012年06月20日;
对比文件2:US20110178650A1,公开日为2011年07月21日。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照明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照明系统和用于控制照明系统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4]-[0056]段和附图1-8):4个照明器(相当于照明器材组)用1到4来标记(其中任两个相当于第一照明器材、第二照明器材,第二照明器材与第一照明器材是分立的);每一个照明器包括任务光源和环境光源(任务光源和环境光源相当于照明器材中的光源),环境光源被提供以创建环境照明,为了照亮预定的工作区,提供多个任务光源,每个任务光源的位置对应于一个被相应的任务光源照亮的工作场所区域;照明器的光源受占用传感器控制(相当于照明器材中的照明控制器,控制光源的调光状态),每个任务光源有一个占用传感器,当所有占用传感器都没有检测到占用时,整个环境光源关闭,当一组照明光的占用传感器检测到占用状态(相当于照明器材中的传感器,传感器值指示照明器材附近的占用状态),则通过无线通信联系其他区域,照明系统控制整个环境光光源处于中间强度照明水平(相当于组照明控制器,经由被提供到照明器材组的组照明控制器输出,控制照明器材组的调光状态)。当人进入具体的任务照明光所在的区域,由占用传感器检测其停留超过预定延迟时间后,启用该区域的任务光照明,该照明强度100%。而邻近区的照明强度为50%,占用传感器包括无源红外传感器,超声波运动传感器和其组合。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第一照明控制器接收指示所述第一传感器值的第一本地输入和指示所述组照明控制器输出的一组输入,第一照明控制器基于组输入和第一本地输入的比较,确定所述第一光源的调光状态;第二照明控制器接收指示所述第二传感器值的第二本地输入和指示所述组照明控制器输出的一组输入,第二照明控制器基于组输入和第二本地输入的比较,确定所述第二光源的调光状态;对于所述第一光源和所述第二光源中的至少一个:所述调光状态基于对所述组输入所指示的该光源的适当调光状态和所述本地输入指示的该光源的适当调光状态进行平均而被确定;(2)第一传感器、第二传感器还有可能是日光传感器、环境传感器。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对照明装置的调光控制、如何控制电力供应、省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检测到有工作需求时,控制调高光源亮度(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46]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根据环境的实际情况控制光源的输出亮度,调低亮度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如在睡觉时期望调暗周围的光线。在满足工作应用情景光照强度的前提下、为节能的目的基于本地实际环境亮度控制光照亮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该特定的应用情景灯光强度公知的方法,最终工作情景光照强度需求与本地实际环境亮度这两个因素占相同比例这种选择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基于对比文件1的内容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将在局部体现调整亮度需求的控制信号与控制整体亮度的组控制信号一起提供给照明控制器,即在组输入得到一定亮度的基础上根据本地需要调低、调高本地光源亮度,从而得到基于组输入和本地输入的比较确定局部光源最终调光状态、对于第一光源和第二光源的至少一个的调光状态基于组输入所示的适当调光状态和本地输入的调光状态进行平均而确定的技术方案。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日光传感器、环境传感器分别是本领域常用的用于检测光水平、环境条件的传感器,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期望检测光水平、环境条件时,能够想到选择使用日光传感器、环境传感器。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与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调光器通过对输入电压、功率波形进行斩波实现相切调光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期望实现调光控制时,能够实现经由对照明控制器输出的相切,控制照明器材组的调光状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对于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4]-[0056]段和附图1-8):当一组照明光的占用传感器检测到占用状态,则通过无线通信联系其他区域,照明系统控制整个环境光光源处于中间强度照明水平。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4.对于从属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这些特征为采用电力线通信或数字电力线通信作为各光源之间的通信方式,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采用无线通信连接各光源的内容,而采用电力线通信或数字电力线通信作为通信方式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期望在各光源之间实现通信时,能够选择采用这些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对于从属权利要求7、8、1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组照明控制器、第一照明器材为占用传感器(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4]-[0056]段和附图1-8)。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具有光电平检测的计算机化光控制系统和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54]-[0063]段和附图6-10):一种计算机化照明光控制系统,包括照明控制服务器,智能开关,多个环境光传感器和占位传感器多个继电器和调光器模块用于控制照明灯具的点亮、关闭和调光,服务器,各控制接口光源接口之间通过RS485接口相互连接组网,各控制开关可对指定的灯具调光,各智能开关包括显示屏和触摸屏控制装置,用于发出调光指令,环境光传感器和占位传感器检测环境光亮度和占位状态,用于控制各光源的调光。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照明光的控制,而环境光传感器用于检测日光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了检测日光,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上述技术手段和上述本领域惯用手段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即可以根据实际需求选择使用占用传感器和日光传感器。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在其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8、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对于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4]-[0056]段和附图1-8):每个任务光源有一个占用传感器,用于检测该任务光源的相关区域是否被占用。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占用是一个值、未被占用是一个值。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7.对于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4]-[0056]段和附图1-8):当一组照明光的占用传感器检测到占用状态,则通过无线通信联系其他区域,照明系统控制整个环境光光源处于中间强度照明水平,该照明强度75%。当人进入具体的任务照明光所在的区域,由占用传感器检测其停留超过预定延迟时间后,启用该区域的任务光照明,该照明强度100%,通过指示比现有水平更高的调光水平来产生更多光的调光水平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8.对于从属权利要求11、12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4]-[0056]段和附图1-8):4个照明器(相当于照明器材组)用1到4来标记(其中任三个相当于第一照明器材、第二照明器材、第三照明器材,第三照明器材与第一照明器材、第二照明器材是分立的);每一个照明器包括两个单独被标记为A和B的任务光源和多个环境光源,环境光源被提供以创建环境照明,为了照亮预定的工作区,提供多个任务光源,每个任务光源的位置对应于一个被相应的任务光源照亮的工作场所区域;照明器的光源受占用传感器控制(相当于照明器材中的照明控制器,控制光源的调光状态),每个任务光源有一个占用传感器,检测占用(相当于照明器材中的传感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不需要实现工作照明的地方去除照明器中的任务光源、仅留下受组输入控制的环境光源或者在不需要创建环境照明时去除照明器中的环境光源、仅留下受本地传感器控制的任务光源是很容易实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9.独立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调节照明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照明系统和用于控制照明系统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4]-[0056]段和附图1-8):4个照明器(相当于照明器材组)用1到4来标记(其中任两个相当于第一照明器材、第二照明器材,第二照明器材与第一照明器材是分立的);每一个照明器包括两个单独被标记为A和B的任务光源和多个环境光源(任务光源和环境光源相当于照明器材中的光源),环境光源被提供以创建环境照明,为了照亮预定的工作区,提供多个任务光源,每个任务光源的位置对应于一个被相应的任务光源照亮的工作场所区域;照明器的光源受占用传感器控制(相当于照明器材中的照明控制器控制光源的调光状态),每个任务光源有一个占用传感器(相当于本地输入),当所有占用传感器都没有检测到占用时,整个环境光源关闭,当一组照明光的占用传感器检测到占用状态(相当于指示照明器材附近的占用状态),则通过无线通信联系其他区域,照明系统控制整个环境光光源处于中间强度照明水平(相当于组输入)。当人进入具体的任务照明光所在的区域,由占用传感器检测其停留超过预定延迟时间后,启用该区域的任务光照明,该照明强度100%。而邻近区的照明强度为50%。上述任务光源的照明强度的调整是依据各个传感器监测结果,并由照明系统控制。
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基于组输入和第一本地输入的比较,确定所述第一光源的调光状态;基于组输入和第二本地输入的比较,确定所述第二光源的调光状态;对于所述第一光源和所述第二光源中的至少一个:所述调光状态基于对所述组输入所指示的该光源的适当调光状态和所述本地输入指示的该光源的适当调光状态进行平均而被确定;(2)第一本地输入、第二本地输入还有可能指示光水平、环境条件。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对照明装置的调光控制、如何控制电力供应、省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检测到有工作需求时,控制调高光源亮度(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46]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根据环境的实际情况控制光源的输出亮度,调低亮度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如在睡觉时期望调暗周围的光线。在满足工作应用情景光照强度的前提下、为节能的目的基于本地实际环境亮度控制光照亮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该特定的应用情景灯光强度公知的方法,最终工作情景光照强度需求与本地实际环境亮度这两个因素占相同比例这种选择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基于对比文件1的内容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将在局部体现调整亮度需求的控制信号与控制整体亮度的组控制信号一起提供给照明控制器,即在组输入得到一定亮度的基础上根据本地需要调低、调高本地光源亮度,从而得到基于组输入和本地输入的比较确定局部光源最终调光状态、对于第一光源和第二光源的至少一个的调光状态基于组输入所示的适当调光状态和本地输入的调光状态进行平均而确定的技术方案。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光水平、环境条件是本领域公知的影响光源需求的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期望获得周围环境情况时,能够想到检测光水平、环境条件。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与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对于从属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4]-[0056]段和附图1-8):当一组照明光的占用传感器检测到占用状态,则通过无线通信联系其他传感器,照明系统控制整个环境光光源处于中间强度照明水平,当人进入具体的任务照明光所在的区域,由占用传感器检测其停留超过预定延迟时间后,启用该区域的任务光照明,该照明强度100%。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根据环境的实际情况控制光源的输出亮度,调低亮度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如在睡觉时期望调暗周围的光线,通过指示比现有水平更高或更低的调光水平来产生更多或更低的调光水平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根据比现有水平低的指示产生更少光的调光水平,并基于该水平控制光源的调光状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检测到有工作需求时,控制调高光源亮度(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46]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根据环境的实际情况控制光源的输出亮度,调低亮度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如在睡觉时期望调暗周围的光线。在满足工作应用情景光照强度的前提下、为节能的目的基于本地实际环境亮度控制光照亮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该特定的应用情景灯光强度公知的方法,此外,当某一决定结果有两个考虑因素时,采用平均的方法综合两个因素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方法,因此最终工作情景光照强度需求与本地实际环境亮度这两个因素占相同比例这种选择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基于对比文件1的内容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将在局部体现调整亮度需求的控制信号与控制整体亮度的组控制信号一起提供给照明控制器,即在组输入得到一定亮度的基础上根据本地需要调低、调高本地光源亮度,从而得到基于组输入和本地输入的比较确定局部光源最终调光状态、对于第一光源和第二光源的至少一个的调光状态基于组输入所示的适当调光状态和本地输入的调光状态进行平均而确定的技术方案。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8 月30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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