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三阶互调频率组阵表的选配构造技术-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无三阶互调频率组阵表的选配构造技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863
决定日:2019-06-14
委内编号:1F26957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83404.6
申请日:2015-02-16
复审请求人:李永祥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春艳
合议组组长:王国梅
参审员:姜艳
国际分类号:H04W16/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对说明书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则该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83404.6,名称为“无三阶互调频率组阵表的选配构造技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李永祥。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2月16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以说明书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关于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2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7年10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说明书第1-17段(即第1-3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本发明专利技术特征就是针对大数据L(200~1000)构造无三阶互调频率组阵表而设计编制的一系列(12套)程序软件及其极限条件;用这12套程序,可为用户所提供的全部频率资源构造出适用的无三阶互调频率组阵表。无线电频率是非常便利灵活的通信载体,是宝贵的国家通信资源;但在开放空间,它又是最易遭受和造成相互干扰的一种载体。组阵表就是专为避防这种干扰而发明设计的,是一种无需任何实体设备的顶层安排,既能避防干扰,也不浪费频率资源;确能无一舍弃,充分有效地利用了全部L个频率资源。如果同一频段的每个多信道基站都符合无三阶互调标准,在其覆盖范围内就不会发射出有害的三阶互调产物,大家在同一区域内和谐共处。如是,当前共用天馈系统中,为防止发射互调干扰的窄带信道滤波器也就可省却了。这样,在共用天馈系统中,每个发射信道就又可节约1000左右美元的费用支出。即使区域内,某个基站或某些信道不满足无互调要求,就单为这几个信道加装窄带信道滤波器也就行了。更具体量化的几项权利要求如下:
1. 甲方要求的组阵表参数:若m<8,n≥10,L≥80,乙方可很快从已有的系列组阵表选调出甲方满意的结果。视组阵表的复杂度(阶数m2/n)收取适量的方案设计费:1000~10000元。
2. 甲方订制,其参数超出第1条规定范围,并全由乙方完成的组阵表:
L
80≤L≤120
150≤L≤320
320≤L≤480
600≤L≤800
1000≤L≤2000

m
8≤m≤10
m=16
m=16
m=20
20≤m≤25

n
10≤n≤12
15≤n≤20
n≥20
30≤n≤40
50≤n≤80

m2/n
6.4~8.3
6.7~12.8
12.8
10.0~13.3
8.0~7.8

费用
1~3万
3~10万
10~30万
20万~50万
30万~50万

3. 甲方提出要求,经与乙方磋商确定的组阵表参数,超出第1条规定范围,愿在乙方指导下,由甲方独立完成的组阵表:鼓励甲方自运行,费用应比第2条更优惠。
4. 全部技术文件,培训资料,业务财务文件对外一律保密,不得抄转复印。
5. 培训参加人数受限≤3人,并有义务保密。
6. 本专利的性质和实施,能节约国家的频谱资源,节约通信建设投资。对国家利益和公众通信事业都有很重大的经济意义。对国家和移动通信运营公司利益攸关,此乃专利权人发明本专利的出发点和归结面。本专利发明的原定目标就是面向拥有大片连续频谱资源的国家和各省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及各省市大型移动通信运营商业公司。专利权人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建议在实质审查时,依据专利法第十四条精神,在批准许可的指定范围内推广应用。也即在利益攸关的拥有大片连续频谱资源的国家和各省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及各省市大型移动通信运营商业公司内推广实施。”
驳回理由具体为:1、说明书第[0008]段增加的技术方案既未明确地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12套程序软件就是其所述的12个分组,说明书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权利要求1的主题未表明其是一种产品还是方法,并且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与其主题名称不相适应,导致权利要求1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不清楚及说明书修改超范围的缺陷不存在,并重申了其发明构造的组阵表的基本特征,强调了其可能存在的经济意义。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的撰写要求且不清楚,说明书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3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2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7年10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权利要求第1-6项。合议组在该通知书中指出: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10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的修改替换页中,对原说明书第[0008]段内容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说明书没有记载任何有关构建所述频率组阵表的具体实现步骤、流程或算法,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实现该发明、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记载的内容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产品或方法类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书部分内容以及权利要求6的内容与发明方案无技术关联,使得权利要求书不简明,权利要求1-6不清楚、简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针对该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在原说明书中第[0008]段新增的12套程序及其实施规则和限定条件只是对原说明书中提到的“12套”程序详细列出其名称,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说明书第[0008]-[0016]段已详细地描述了无三阶互调频率组阵表的选配构造技术,任何有软件编程基础的通信技术专业人员均可根据说明书的描述开发并实现无三阶互调频率组阵表的选配构造技术,说明书公开充分;权利要求所述特征在于它的多功能,程序与软件结合后的强大和灵活的功能,而非凝固不变的装置产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2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7年10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2019年04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关于修改超范围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
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10月23日提交了说明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将原说明书第[0008]段记载的“本技术发明就是针对大数据L(200,400,600,800,1000)编制完成的一系列(12 套)实用和适用程序软件及其极限条件。”修改为“本技术发明就是针对大数据L(200,400,600,800,1000)编制完成的一系列(12 套)实用和适用的程序及其实施规则(也称极限条件)中英文名称列后:。
1.程序步骤目录大致有12步 7.组分裂续组新组(splitMatchedGroup)
2.生成无互调组(python nimgroup) 8.再生新无互调组阵(python nimgroprest)
3.反转无互调组(nimGroupReverse) 9.搜索最小组差(findMinDiff)
4.无互调组匹配(nimmatch) 10.倒转已配无互调组(nimMatchedGroupReverse)
5.进程监控(progressViewer) 11.优劣协调适中后的终阵(python nim)
6.搜索剩余频点(findRest) 12.构造无互调组阵的总步骤
实施规则或极限条件有二:
1.fi-fj≠fk-fl f:频率
2.可能允许的最大的最小差值应该是(dmin)max<(1 n-m/2)。”
而关于所述“一系列(12 套)实用和适用程序”,原说明书仅在第[0008]段记载了“本技术发明就是针对大数据L(200,400,600,800,1000)编制完成的一系列(12 套)实用和适用程序软件及其极限条件”、第[0010]段记载了“m≥8,若L≥80,n≥10,时,就须启用12套适用的程序软件,按步骤循序运行”、第[0011]段记载了“这12套程序要运行好,首先须了解这些程序”。本申请对于说明书上述增加的12套程序的名称及其实施规则或限定条件的内容,既不是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也不能由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关于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本申请请求保护的发明是针对大数据构造无三阶互调频率组阵表,为用户提供全部频率资源构造出适用的无三阶互调频率组阵表。而说明书中仅记载了构建所述频率组阵表必须用内存大的高速计算机,编制高效程序软件,经多次反复计算,才能获得较理想完美的结果,以及所述程序软件系列实用和适用的系列软件(12套),并没有记载任何有关构建所述频率组阵表的具体实现步骤、流程或算法,即说明书中只给出设想、只表明一种愿望和结果,而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实现该发明并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说明书未对本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够实现,说明书未充分公开其发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4、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对于专利法及《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第33条、第26条的规定及其表达的法律含义缺乏清楚的认知,导致其陈述的意见均为偏离法律实质的主观理解,合议组在发出复审通知书时已考虑该特点并对相关法条及其规定予以阐明,此不赘述。对于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第26条规定的理由,详见本决定理由部分。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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