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人粪尿自动处理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105
决定日:2019-06-14
委内编号:1F26115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15359.5
申请日:2016-01-11
复审请求人:王振初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敏
合议组组长:高芳
参审员:许凌云
国际分类号:A47K11/00,C05F3/06,C05F3/04,C05F17/02,C02F11/00,C02F11/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与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如果其区别特征的一部分被另两篇对比文件公开了,而另一部分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常规需求能够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15359.5,名称为“一种人粪尿自动处理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王振初。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1月11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06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04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第1-30段。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三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681666Y,公告日为2005年03月02日;
对比文件2:CN2770557Y,公告日为2006年04月12日;
对比文件3:CN204636186U,公告日为2015年09月1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人粪尿自动处理系统,其特征是,它包括无水马桶、转接器、输送管和化粪池,所述无水马桶安装在厕所间的地基上,在所述无水马桶下方的地基上设有圆柱形的转接器,在位于厕所间外部的地基下方设有化粪池,在所述化粪池的内腔中设有隔板,所述隔板将化粪池的内腔分为杀菌腔和存储腔,所述存储腔的容积大于杀菌腔的容积,
所述转接器的上端敞口,转接器的内腔为发酵腔,与无水马桶下口连通,在所述转接器的侧壁上侧壁上设有通孔,在通孔中设有导流管,导流管为倒L形弯管,导流管的一端置于发酵腔中并朝向发酵腔的封口端即朝下设置,导流管的另一端置于发酵腔的外部,在所述杀菌腔的左侧壁上设有粪便入口,在粪便入口与转接器内的导流管之间设有倾斜设置的输送管,且朝向转接器的输送管一端高,朝向化粪池的输送管一端低;在所述隔板上设有通孔,在该通孔中设有另一导流管,该导流管也为倒L形弯管,导流管的一端置于杀菌腔中端口向下,导流管的另一端置于存储腔中,这样杀菌腔中的粪便经导流管进入到存储腔中,在杀菌腔中粪便进行厌氧杀菌,在存储腔中粪便进行存储,在所述存储腔的顶部设有出粪口,在所述地基上设有密封出粪口的上盖。
在所述地基上设有上盖安装孔,所述上盖安装孔为台阶孔,所述上盖设置在上盖安装孔的大孔中,所述上盖安装孔的小孔与出粪口连通;在所述无水马桶中设有排风扇,所述排风扇的电源线引出至无水马桶外部,在所述无水马桶上设有排风管,所述排风管设置在排风扇的上部,所述排风管上口设防蝇罩;在所述无水马桶内壁表面设避光涂层;所述转接器、化粪池由玻璃钢或塑料制成。”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本申请为无水马桶;地基上设有上盖安装孔,上盖安装孔为台阶孔,上盖设置在上盖安装孔的大孔中,上盖安装孔的小孔与转接器的内腔连通;无水马桶内壁设有避光涂层,转接器、化粪池有玻璃钢或塑料制成;(2)本申请粪便进入的第一腔室为设置在无水马桶下方的转接器,转接器的上端敞口,同无水马桶下口相连,在转接器的侧壁上设有导流管,导流管上口同输送管的一端连接,输送管的另一端与位于厕所间外地基下方的化粪池的进口连接;导流管也为倒L形弯管;(3)在无水马桶中设有排风扇,所述排风扇的电源线引出至无水马桶外部,在所述无水马桶上设有排风管,所述排风管设置在排风扇的上部,排风管上口处设有防蝇罩。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改变蹲坑式冲水式便器、简化设计方便安装以及如何实现排风防蝇功能。上述区别特征(1)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针对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将第一腔室设计为圆瓮形,以方便制造安装的方案。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对其改进设计为圆柱形结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其他细节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上述区别特征(3)被对比文件3公开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进而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王振初(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针对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 1只是通过导粪管将便器与化粪池进行连接,并未公开本申请的转接器。本申请通过在无水马桶下方的地基上设有圆柱形的转接器,所述转接器的上端敞口,与无水马桶下口连通。其不仅能够直接接收人粪尿,进行前期液化、分离漂浮物和沉积泥沙,利用进出口水面压差产生压力动能,将液化的纯人粪尿经导流管,自然顺畅输入化粪池的杀菌腔中;而且该因转接器同无水马桶连接的口径大,掀开马桶盖,轻松清理误入杂物和底部泥沙,无需用水清理便能保证系统运行顺畅。而对比文件1中的化粪池则不易清理,无法与本申请转接器取得预料不到的效果(便于清理厕纸,以及误入杂物和底部泥沙)相提并论, 对比文件1并没有解决上述问题,也没有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提供想到该区别特征的任何动机。对比文件2中的前瓮2则不易清理,无法与本申请转接器取得预料不到的效果(便于清理厕纸,以及误入杂物和底部泥沙)相提并论,对比文件2并没有解决上述问题,也没有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提供想到该区别特征的任何动机。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该区别特征,也没有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提供想到该区别特征的任何动机。该区别特征(1)并没有被对比文件 1 公开,对比文件2和3也没有公开该区别特征,也不是本领域中解决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技术方案的惯用手段,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2、针对区别特征(2):本申请结构既可以方便粪便从转接器——杀菌腔——存储腔的正向输送,防止反向流动,还可以较好的保证杀菌腔中实现厌氧杀菌,粪便无害化彻底;较好的实现了有氧发酵、厌氧发酵的有机结合可以提高粪便处理的效果。对比文件1-3均未公开该区别特征,与对比文件1-3相比,该区别特征具有突出的实质特点和显著的进步。3、针对区别特征(3):本申请在无水马桶内壁表面设避光涂层,这样可避免人看到或看清无水马桶内部,可以更方便清理转接器中的误入杂物和底部泥沙,保证系统运行顺畅,并非仅仅为了降低视觉上的不适感。对比文件1-3均未公开该区别特征,与对比文件1-3相比,该区别特征具有突出的实质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本申请的便器为无水马桶;地基上设有上盖安装孔,上盖安装孔为台阶孔,上盖设置在上盖安装孔的大孔中,上盖安装孔的小孔与出粪口连通;无水马桶内壁设有避光涂层,转接器、化粪池有玻璃钢或塑料制成;(2)本申请粪便进入的第一腔室为设置在无水马桶下方的圆柱形转接器,转接器的上端敞口,同无水马桶下口相连,在所述粪便入口与转接器内的导流管之间设有倾斜设置的输送管,且朝向转接器的输送管一端高,朝向化粪池的输送管一端低;导流管也为倒L形弯管;(3)在无水马桶中设有排风扇,所述排风扇的电源线引出至无水马桶外部,在所述无水马桶上设有排风管,所述排风管设置在排风扇的上部,排风管上口处设有防蝇罩。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改变蹲坑式冲水式便器、如何设置三缸的相对位置、以及简化设计方便安装以及如何实现排风防蝇功能。上述区别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针对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此外,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将第一腔室设计为圆瓮形且与上端便器连接的方式,以方便制造安装的方案。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对其改进设计为圆柱形结构,并且与上端的便器进行敞口连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可以因地制宜地设计的,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以及发酵腔和灭菌腔相对的位置关系相应地设置导管的连接,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因地制宜地设计的,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此外,将对导流管的形状选择倒L形,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上述区别特征(3)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了。而另一部分涉及设置防蝇罩的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进而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权利要求书,根据说明书第[0020]段描述的内容将“所述转接器安装时可进行任意角度的调整”添加到原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人粪尿自动处理系统,其特征是,它包括无水马桶、转接器、输送管和化粪池,所述无水马桶安装在厕所间的地基上,在所述无水马桶下方的地基上设有圆柱形的转接器,所述转接器安装时可进行任意角度的调整,在位于厕所间外部的地基下方设有化粪池,在所述化粪池的内腔中设有隔板,所述隔板将化粪池的内腔分为杀菌腔和存储腔,所述存储腔的容积大于杀菌腔的容积,
所述转接器的上端敞口,转接器的内腔为发酵腔,与无水马桶下口连通,在所述转接器的侧壁上设有通孔,在通孔中设有导流管,导流管为倒L形弯管,导流管的一端置于发酵腔中并朝向发酵腔的封口端即朝下设置,导流管的另一端置于发酵腔的外部,在所述杀菌腔的左侧壁上设有粪便入口,在粪便入口与转接器内的导流管之间设有倾斜设置的输送管,且朝向转接器的输送管一端高,朝向化粪池的输送管一端低;在所述隔板上设有通孔,在该通孔中设有另一导流管,该导流管也为倒L形弯管,导流管的一端置于杀菌腔中端口向下,导流管的另一端置于存储腔中,这样杀菌腔中的粪便经导流管进入到存储腔中,在杀菌腔中粪便进行厌氧杀菌,在存储腔中粪便进行存储,在所述存储腔的顶部设有出粪口,在所述地基上设有密封出粪口的上盖。
在所述地基上设有上盖安装孔,所述上盖安装孔为台阶孔,所述上盖设置在上盖安装孔的大孔中,所述上盖安装孔的小孔与出粪口连通;在所述无水马桶中设有排风扇,所述排风扇的电源线引出至无水马桶外部,在所述无水马桶上设有排风管,所述排风管设置在排风扇的上部,所述排风管上口设防蝇罩;在所述无水马桶内壁表面设避光涂层;所述转接器、化粪池由玻璃钢或塑料制成。”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相比,主要有三个区别特征。1、请求人不认同复审通知中将对比文件1的腔体4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转接器的观点。首先,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记载的内容和说明书附图1可知,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中,腔体4、5、6均为化粪池的一部分,分别由隔板隔开;即表明对比文件1中的化粪池与便器直接通过导粪管导通。而对比文件2(CN2770557Y)所公开的三瓮化粪池卫生厕所,采用了三个大小形状相同、可由一模批量生产的前瓮、中瓮和后瓮,采用三瓮体结构代替三格化粪池(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段);将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将得到分立的三个独立腔体,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明显不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转换器独立于化粪池设置,利用已有的厕所和化粪池,在已有化粪池的基础上,通过设置转接器,既实现了无水马桶的顺利连接安装(见说明书第[0013]段),又节省了化粪池的空间,在现有的化粪池为三格式结构的情况下(见对比文件1),本发明将化粪池隔离为两格式结构,对于同等容积的化粪池可储存的粪便体积更大(见说明书第[0021]段)。通过将转换器设为圆柱形,在安装时可进行任意角度的调整,以适应已有的厕所和化粪池的位置布局,具有有益的效果。对比文件3(CN204636186U)公开了一种免冲水换气式简易环保座便器,不涉及化粪处理结构,不能给出任何相关技术启示。2、特征“朝向转接器的输送管一端高,朝向化粪池的输送管一端低”未被对比文件1-3公开,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输送管均为后端低、前端高的设计。3、关于无水马桶内壁表面的避光涂层,首先,对比文件1-3均不涉及相关的技术特征,不能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采用黑色涂层避光技术,是根据黑色物体只吸收其它各种颜色的光线、不反射光线的光学原理实现的。即可视的各种光线从马桶上口进入桶内,大部分被桶的内壁黑色涂层吸收,达不到人眼成像的光线强度标准,就看不到粪便,避免恶心刺激。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1日分别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04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0段;2019年04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
(二)关于本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与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如果其区别特征的一部分被另两篇对比文件公开了,而另一部分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常规需求能够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人粪尿自动处理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带有新型化粪池的防冻卫生厕所,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2行至第2页第18行,附图1):包括有厕所房、便器、设置在地面下的化粪池,便器的导粪管的一端与便器连接,另一端插入到地下的化粪池中,化粪池成横卧式结构,由两个隔板将化粪池横向分成三个密封腔体4、5、6,腔体4、5之间设有通管9,腔体5、6之间设有通管8,腔体6的顶部设有出粪口,在出粪口上设有盖。进一步地,用于存储的腔体6的大小是腔体4和5的大小之和,用于杀菌的腔体5的大小是用于发酵的腔体4的一半;通管8、9设置在隔板的中部位置,它们的方向是从下方到另一腔的上方设置。
经分析,对比文件1的腔体4、通管9和腔体5、6分别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转接器、输送管和化粪池。对比文件1的便器设置地面上,化粪池设置在地面下,对应于所述无水马桶安装在厕所间的地基上,在位于厕所间外部的地基下方设有化粪池。对比文件1中的三个密封腔体之间设有两个隔板,用于存储的腔体6的大小是腔体4和5大小之和,用于杀菌的腔体5的大小是腔体4的一半,对应于权利要求中的在所述转接器的内腔为发酵腔,化粪池的内腔中设有隔板,所述隔板将化粪池的内腔分为杀菌腔和存储腔,所述存储腔的容积大于杀菌腔的容积。对比文件1中三个密封腔体之间设有两个隔板,腔体4、5之间设有倾斜的通管9,腔体5、6之间设有倾斜的通管8,对应于权利要求中的所述转接器的侧壁上设有通孔,在通孔中设有导流管,导流管的一端置于发酵腔中并朝向发酵腔的封口端即朝下设置,导流管的另一端置于发酵腔的外部,在所述杀菌腔的左侧壁上设有粪便入口,在所述隔板上设有通孔,在该通孔中设有另一导流管,导流管的一端置于杀菌腔中端口向下,导流管的另一端置于存储腔中,这样杀菌腔中的粪便经导流管进入到存储腔中,在杀菌腔中粪便进行厌氧杀菌,在存储腔中粪便进行存储。对比文件1的腔体6的顶部设有出粪口,在出粪口上设有盖,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在所述存储腔的顶部设有出粪口,在所述地基上设有密封出粪口的上盖。
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本申请的便器为无水马桶;地基上设有上盖安装孔,上盖安装孔为台阶孔,上盖设置在上盖安装孔的大孔中,上盖安装孔的小孔与出粪口连通;无水马桶内壁设有避光涂层,转接器、化粪池有玻璃钢或塑料制成;(2)本申请粪便进入的第一腔室为设置在无水马桶下方的圆柱形转接器,转接器的上端敞口,同无水马桶下口相连,转接器安装时可进行任意角度的调整,在所述粪便入口与转接器内的导流管之间设有倾斜设置的输送管,且朝向转接器的输送管一端高,朝向化粪池的输送管一端低;;导流管也为倒L形弯管;(3)在无水马桶中设有排风扇,所述排风扇的电源线引出至无水马桶外部,在所述无水马桶上设有排风管,所述排风管设置在排风扇的上部,排风管上口处设有防蝇罩。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改变蹲坑式冲水式便器、如何设置三缸的相对位置、以及简化设计方便安装以及如何实现排风防蝇功能。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1),为节约用水,改变传统的蹲坑冲水式的上厕所方式,而将便器设计为无水马桶,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同时,无水马桶在设计上为了避免堵塞,而设置大口径连接通道将粪便排出,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而在地基上设有上盖安装孔,上盖安装孔为台阶孔,上盖设置在上盖安装孔的大孔中,上盖安装孔的小孔与转接器的内腔连通,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可参见排水井盖的设计;此外,为了降低视觉上的不适感,而在无水马桶内壁涂设避光涂层,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最后采用何种材料制作转接器以及化粪池,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的。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三瓮化粪池卫生厕所,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1行至第2页第11行,附图1)包括便器,由过粪管联通的前、 中、后三个瓮体,所说三个瓮体由上罩与下缸两部分构成,且大小形状相同,所说便器与前瓮2联通,前瓮2用于发酵,中瓮3用于杀菌,后瓮4用于存储,三个瓮之间通过倾斜的过粪管连接。其中,对比文件2的前、中、后瓮分别对应于权利要求中的转换器、杀菌腔和存储腔。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其作用与上述区别特征(2)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将第一腔室(即转接器)的外壁设计为圆弧形(参见图1),从而方便设计安装。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此外,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将第一腔室设计为圆瓮形且与上端便器连接的方式,以方便制造安装的方案。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对其改进设计为圆柱形结构,并且与上端的便器进行敞口连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可以因地制宜地设计的,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此外,由于圆柱形形状自身的特点可随意转动角度以便于安装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想到的。且对比文件2的发酵腔与灭菌腔之间通过倾斜的导管连接,而根据发酵腔和灭菌腔相对的位置关系相应地设置导管的连接,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因地制宜地设计的,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此外,将对导流管的形状选择倒L形,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免冲水换气式简易环保坐便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0]-[0033]段):包括座便器本体、靠背箱及换气设备;换气装置为管道式换气扇或换气电机,可以电动排风;所述的排气管道内安装有挡物网或外壁上设置有多个挡物排气防堵小孔,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其作用与上述区别特征(3)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在马桶内设置排风扇从而达到通风效果。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上述技术问题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此外,为了达到防蝇效果,而在排风扇出风口处设置防蝇罩,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进而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1的三缸结构的第一腔室是采用隔板隔开的,对比文件2的前瓮是瓮状结构,本申请是圆柱形的转换器,这三者结构形状各不相同,但是这三者在整个化粪池中的设置的位置是相同的,均是第一缸,并且这三者所实现的功能上都是一致的,均是化粪池三缸结构中的用于发酵的。因此,这三者是可以对应的。此外,对于本申请的转换器在安装时可进行任意角度的调整的效果,合议组认为这是圆柱形自身特点带来的效果,而这种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并且只要俯视图的横截面是个圆形的形状均具备该效果,比如对比文件2的瓮状也是可以在安装时进行任意角度的调整的。(2)对比文件1的第一腔室,以及对比文件2的前瓮均公开了本申请的转接器结构。而不同之处仅在于三缸之间的连接方式以及相对位置关系有差别,即本申请的转换器入地的深度浅,而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第一缸结构均与化粪池一样深。而基于这种入地深度差别将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导粪管两端的高低关系进行重新设置,这种设置是不需要创造性劳动的。(3)复审请求人认为黑色物体吸收光而不反射从而避免人们因看到粪便而恶心刺激。同理,垃圾袋设置为黑色也会吸收光线而不反射,从而避免人们看到垃圾而恶心刺激。这种方式在生活中十分常见。因此认为该区别特征3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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