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能计量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电能计量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882
决定日:2019-06-14
委内编号:1F25204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095731.9
申请日:2014-03-14
复审请求人: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穆飞鹏
合议组组长:李燕
参审员:姚宇鹯
国际分类号:G01R22/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并给出了将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其余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对比文件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95731.9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发明名称为“电能计量方法”,申请人为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3月14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16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4月24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02189085U,公告日为2012年04月11日;
对比文件2:CN102654532A,公开日为2012年09月0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3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1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能计量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检测用于电能计量的电能计量芯片是否发生掉电;
在掉电时,将所述电能计量芯片的系统供电切换到备份的取电方式;
将所述电能计量芯片的电能计量时钟切换到低频时钟;以及
在预先设定的时间段内对电能进行计量,其中,所述预先设定的时间段是根据所述低频时钟的脉冲间隔设定的,所述预先设定的时间段是所述低频时钟的脉冲间隔的X倍,所述X是整数。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能计量方法,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将所述电能计量芯片的系统时钟切换到低频时钟。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能计量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先设定的时间段是间隔的多个时间段。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能计量方法,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调整电能计量时所使用的滤波器系数。”
驳回决定中具体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将所述电能计量芯片的电能计量时钟切换到低频时钟;其中,所述预先设定的时间段是根据所述低频时钟的脉冲间隔设定的,所述预先设定的时间段是所述低频时钟的脉冲间隔的X倍,所述X是整数。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当发生窃电行为及电压输入信号为0时降低时钟工作频率,即公开了部分技术特征,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与该部分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在电能表处于非正常供电的情况下,通过计量芯片的工作时钟降频来达到进一步降低芯片功耗的目的,具体预先设定的时间段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所做修改为: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增加到权利要求1中,适应性地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能计量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检测用于电能计量的电能计量芯片是否发生掉电;
在掉电时,将所述电能计量芯片的系统供电切换到备份的取电方式;
将所述电能计量芯片的电能计量时钟切换到低频时钟;以及
在预先设定的时间段内对电能进行计量,其中,所述预先设定的时间段是间隔的多个时间段,是根据所述低频时钟的脉冲间隔设定的,所述预先设定的时间段是所述低频时钟的脉冲间隔的X倍,所述X是整数。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能计量方法,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将所述电能计量芯片的系统时钟切换到低频时钟。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能计量方法,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调整电能计量时所使用的滤波器系数。”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发明目的不同,本申请实现掉电情况下的电能的计量,对比文件1是为了检测全失压状态,且对比文件1只是全失压电流有效值测量,没有明确提及电能的计算。(2)对比文件1的目的是为了进行全失压检测,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和能力将一种全失压检测方案改造为一种电能计量的方案。(3)本申请能够在预定时间段内对电能进行计量,对比文件1未公开在预先设定的时间段,且未明确公开对电流有效值在预定时间段内进行测量。(4)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在预定时间段内对电能或电流进行测量,也没有公开电能或电流的测量与低频时钟的关系。所以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在掉电时将电能计量芯片的系统供电切换到备份的取电方式;(2)预先设定的时间段是低频时钟的脉冲间隔的X倍,X是整数。对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1),且其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上述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能够维持掉电下电能计量芯片/电能表的基本操作。区别技术特征(2)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所做修改为: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在预先设定的时间段内对电能进行计量”修改为“在预先设定的时间段内通过获得电流有效值对电能进行计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电能计量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检测用于电能计量的电能计量芯片是否发生掉电;
在掉电时,将所述电能计量芯片的系统供电切换到备份的取电方式;
将所述电能计量芯片的电能计量时钟切换到低频时钟;以及
在预先设定的时间段内通过获得电流有效值对电能进行计量,其中,所述预先设定的时间段是间隔的多个时间段,是根据所述低频时钟的脉冲间隔设定的,所述预先设定的时间段是所述低频时钟的脉冲间隔的X倍,所述X是整数。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能计量方法,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将所述电能计量芯片的系统时钟切换到低频时钟。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能计量方法,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调整电能计量时所使用的滤波器系数。”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于2018年05月17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在2019年03月06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查,上述修改均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是:申请日2014年03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3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并给出了将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其余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对比文件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能计量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能计量芯片降低功耗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1]-[0018]、[0020]-[0033]段,附图1):电能计量芯片包括CPU和计量电路,计量电路包括功率有效值计算电路和能量累加电路,以实现对电能的计量,CPU位于时钟域1,计量电路位于时钟域2,电能计量芯片可选择电池或电力线供电(参见说明书第[0009]段),其中在发生窃电行为且电压输入信号为0时(相当于本申请的检测用于电能计量的电能计量芯片是否发生掉电),电能表里面的电流互感器能产生感应电压为芯片供电,即从线圈中取电,由于电流互感器产生的功率有限,不足以支持芯片的正常功耗,所以要求电能计量芯片工作在降频模式下,时钟域2降低了工作频率(相当于本申请的将电能计量芯片的电能计量时钟切换到低频时钟),时钟域2中的电路正常工作,正常计量电量,此时芯片降低了计量精度但能够工作,且降低了功耗(参见说明书第[0031]、[0033]段),以及计量电路位于时钟域2,对于降频模式,由于芯片时钟频率降低,芯片中计量电路的计量频率必然也随之降低,即给出了间隔性的电能计量方式(相当于本申请的在间隔的多个时间段内对电能进行计量)。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在掉电时将电能计量芯片的系统供电切换到备份的取电方式;(2)通过电流有效值以对电能进行计量,预先设定的时间段是低频时钟的脉冲间隔的X倍,X是整数。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在掉电情况下维持电能计量芯片的基本操作,以及实现低功耗状态下的电能计量。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全失压检测芯片及电能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2]-[0022]、[0028]-[0049]段,附图1-4):电能表包括具有计量模块的全失压检测芯片、MCU、电池及电源切换模块,实现对全失压事件的检测记录,以合理追补电量(参见说明书第[0002]、[0019]段),即包括电能的计算,其中当MCU检测到电网掉电(相当于本申请的检测电能计量芯片是否发生掉电),发命令使芯片切换到睡眠模式,之后MCU也进入睡眠模式,此时备用电池供电(相当于本申请的在掉电时将电能计量芯片的系统供电切换到备份的取电方式);之后周期性唤醒MCU,唤醒后检测系统是否处于全失压状态,若不处于则MCU进入休眠,若处于全失压状态则MCU记录该时刻,并进行全失压电流有效值的测量,测量完成后将有效值存入存储单元,然后MCU进入睡眠模式,循环不已,即实现了对全失压电流有效值的多间隔测量,以追补全失压事件中的电量。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且其在对比文件1中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相同,均能够维持掉电下电能计量芯片/电能表的基本操作,如保存数据,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其公开的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2以进一步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于全失压事件的检测记录是为了合理追补电量,并进行全失压电流有效值的测量,测量完成后将有效值存入存储单元,而由于一些设备或计量事故的发生,一经出现均涉及到电量追补问题,这也是本领域普遍存在的技术问题,因此针对全失压状态及该状态下的电流有效值测量,为了合理追补电量,根据电流有效值测量计算电能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以及,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降频模式下电能计量芯片功耗降低且进行低计量精度的电量计量的技术启示下,为了降低功耗,同时实现低频时钟工作模式下计量结果的粗略计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低频时钟的周期设定对电能进行计量的时间段,如预先设定时间段是低频时钟的脉冲间隔的X倍,其中X是整数,这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得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2]、[0031]段)在降频模式下,时钟域1和时钟域2降低了工作频率,由高频时钟降到了低频时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滤波器是本领域电能表计量芯片中常用的信号处理部件,当计量频率改变时,采样频率也会随之变化,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滤波器系数进行调整以配合改变后的采样频率,从而得到更好的响应、避免系统响应不佳。所以,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提出的陈述意见的答复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选择在预定时间段内计算电流有效值,其它时段不对电能进行计量,从而实现低功耗情况下对电能的粗略计量,而对比文件2中,为了降低功耗,通过开关功耗的计算公式,一方面采用降频时钟,另一方面CPU处理任务空闲时刻,时钟域1进入挂起,达到降低开关功耗的目的。可见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采用不同的手段来降低功耗,两者技术思路不同;(2)对比文件2是根据供电来源来确定工作模式,而不是由所处的状态来更换供电来源,因此对比文件2不会主动切换供电来源,并且结合对比文件1也无法获得本申请。(3)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分段计量功率,对比文件2中根据开关功耗计量功率。(4)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可以交换使用,即表明两者实质相同,用一篇即可评述新颖性和创造性,而无需结合使用,并且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交换结合,更换了审查理由,从而应当撤销驳回决定,否则请求人失去听证机会。所以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经查认为:(1)对比文件2公开了如何降低电能计量芯片功耗的方法,其中当发生窃电行为且电压输入信号为0的时候,电能表里面的电流互感器能够产生感应电压为芯片供电,但由于其功率有限,不足以支持电能计量芯片的正常功耗,所以此时要求芯片能够以降低计量精度及降低处理任务能力的情况下工作,具体设置其工作在降频模式,在降频模式下,电路正常工作,正常计量电量,且该电能计量芯片的工作功耗会根据降频倍数成倍降低。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是在发生掉电时,将电能计量芯片的电能计量时钟2切换到低频时钟,降低电能计量芯片的能耗,并在降低计量精度条件下继续对电能进行计量。所以对比文件2公开了与本申请相同的技术构思,即都是通过切换到低频时钟,在预定时间段内计量电能,降低了电路功耗,并且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为了合理追补电量,检测记录全失压事件并进行全失压电流有效值的测量保存,从而根据电流有效值计算电能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对于对比文件2中提到的开关功耗,其是表明电路中功耗的来源,即开关功耗决定电路功耗,低功耗的设计需要从影响开关功耗的几个基本因素出发,分别降低这些影响因素以便达到降低功耗的目的,开关功耗与有功功率、视在功率属于不同技术概念。(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为电能计量系统芯片设置了多种时钟状态即高频时钟和低频时钟,并根据系统当前的供电状态进行时钟状态的转换,从而利于降低电能计量系统芯片的功耗(参见说明书第[0018]段),即对比文件2中当取电方式不同时采用不同的时钟,而对于电能计量系统芯片,其是连接在电路中,芯片的供电系统来自所连接的电路,电路发生断相或窃电导致电能切断是本领域中普遍存在并被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的问题,且对比文件1也是用于电能表中,对全失压事件检测记录,当发生电网掉电时切换到备用电池供电并能够合理追补电量,因此为使电能计量芯片继续维持基本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对比文件1的启示,容易想到提供一种备用的取电方式,因此结合对比文件2、1可以得到当电能计量系统芯片掉电时,通过备用的取电方式,并将时钟切换到低频时钟,继续电能计量。(3)由于时钟频率决定计量电路的计量工作频率,时钟频率降低,计量电路的工作频率也随之降低,相当于在间隔的多个时间段对电能计量,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时钟间隔设置计量的时间段,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对于开关功耗,其是为了说明达到降低电路功耗的目的,与电能计量即有功功率、无功功率、视在功率的计算技术含义不同,计算方式也不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有功功率、无功功率、视在功率的计算公式。(4)依据《专利审查指南》,合议组可以对所审查的案件依职权审查,选择更合适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选取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是以其实际公开的技术内容为依据,对比文件1给出了区别特征所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并且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通过复审通知书,给予复审请求人针对审查决定所依据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陈述意见的机会,满足听证要求,所以合议组对本申请的审查符合复审程序审查规则。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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