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高强度木塑包覆共挤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731
决定日:2019-06-14
委内编号:1F25485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722464.3
申请日:2014-12-02
复审请求人:中国科学院宁波材料技术与工程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谭晓倩
合议组组长:焦磊
参审员:李阳
国际分类号:B32B21/02;B32B27/06;B32B27/18;B32B37/02;C08L97/02;C08L23/06;C08L23/12;C08L23/08;C08K13/04;C08K7/14;C08K3/26;C08K3/34;B29C47/9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具有多个区别技术特征,而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并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同时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上述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并没有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获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722464.3,名称为“一种高强度木塑包覆共挤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中国科学院宁波材料技术与工程研究所,申请日为2014年12月2日,公开日为2016年6月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3月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创造性,其中引用3篇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2757592A,公开日为:2012年10月31日;
对比文件2:CN101153119A,公开日为:2008年04月02日;
对比文件3:CN102794832A,公开日为:2012年11月28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2月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2014年12月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82]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高强度高结合力的木塑包覆共挤复合材料,由芯层和包覆层组成,所述的包覆层通过共挤工艺包覆在芯层表面,所述的芯层包含生物质材料与塑料;其特征是:所述的生物质材料为木纤维或竹纤维,其长度为0.1mm~4.0mm,直径为10μm~100μm;
所述的芯层由木纤维或竹纤维、回收塑料、偶联剂、润滑剂组成,其质量百分比含量分别为:
木纤维或竹纤维 50%~65%
回收塑料 30%~40%
偶联剂 2%~10%
润滑剂 1%~5%;
所述的包覆层由聚乙烯、聚丙烯、乙烯-丙烯酸甲酯共聚物、乙烯-乙烯醇共聚物、高强度纤维、无机填料、抗紫外线剂、色母组成,其质量百分含量如下:
聚乙烯 20%~60%
聚丙烯 5%~40%
乙烯-丙烯酸甲酯共聚物 10%~40%
乙烯-乙烯醇共聚物 5%~25%
高强度纤维 5%~30%
无机填料 2%~10%
抗紫外线剂 0.1%~0.8%
色母 0.2%~0.8%
所述的高强纤维为玻璃纤维、麻纤维、碳纤维、尼龙纤维、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聚酰亚胺纤维、芳纶纤维、陶瓷纤维、硼纤维、金属纤维中的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材料;
所述的包覆层厚度为0.2mm~2.0mm。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强度高结合力的木塑包覆共挤复合材料,其特征是:所述的木纤维或竹纤维的长径比为10:1~100:1。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强度高结合力的木塑包覆共挤复合材料,其特征是:所述的回收塑料为低密度聚乙烯、高密度聚乙烯中的一种或两种。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强度高结合力的木塑包覆共挤复合材料,其特征是:所述的偶联剂为马来酸酐、马来酸酐接枝聚乙烯、马来酸酐-乙烯共聚物、硅烷偶联剂、铝酸酯、钛酸酯中的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强度高结合力的木塑包覆共挤复合材料,其特征是:所述的润滑剂为石蜡、聚乙烯蜡、硬脂酸、硬脂酸盐、乙撑双硬脂酰胺中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强度高结合力的木塑包覆共挤复合材料,其特征是:所述的无机填料为碳酸钙、滑石粉、白炭黑、粘土、蒙脱土、云母中的一种 或两种以上的混合材料;作为优选,所述的抗紫外线剂为水杨酸酯类、苯酮类、苯并三唑类中的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材料。
7. 制备如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高强度高结合力的木塑包覆共挤复合材料的方法,其特征是:包括如下步骤:
(1)将芯层料加入高速混合机中,混合均匀后加入平行双螺杆挤出机中进行混炼、挤出、造粒、冷却,得到芯层料粒子;
(2)将包覆层料加入高速混合机中,混合均匀后加入平行双螺杆挤出机中进行混炼、挤出、造粒、冷却,得到包覆层料粒子;
(3)将芯层料粒子加入双螺杆挤出机中,在温度为175~185℃条件下熔融挤出至共挤模具流道中;将包覆层料粒子加入双螺杆挤出机中,在温度为170~180℃条件下熔融挤出至共挤模具流道中;熔融后的芯层料与包覆料在双层共挤模具中汇合,使包覆层包覆在芯层表面,然后进入定型模中定型,最后进入冷却水槽中冷却;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高强度高结合力的木塑包覆共挤复合材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是:所述的步骤(1)中,芯层料混合均匀后加入平行双螺杆挤出机,在温度150~170℃、转速60~90r/min下进行混炼、挤出、造粒、冷却,得到芯层料粒子。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高强度高结合力的木塑包覆共挤复合材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是:所述的步骤(2)中,包覆层料混合均匀后加入平行双螺杆挤出机,在温度170~190℃、转速60~90r/min条件下进行混炼、挤出、造粒、冷却,得到包覆层料粒子。
10.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高强度高结合力的木塑包覆共挤复合材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是:所述的步骤(3)中,芯层粒子加入锥形双螺杆挤出机中,在温度175~185℃、转速70~80r/min条件下熔融挤出;包覆层粒子加入至平行双螺杆挤出机中,在温度170~180℃、转速70~80r/min条件下熔融挤出。”
驳回决定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①芯层由木纤维或竹纤维、回收塑料、润滑剂和偶联剂组成,并限定了木纤维或竹纤维的长度和直径以及各组分的含量。②包覆层省略了抗氧剂和防霉剂,加入了EMA和EVOH和高强度纤维,并限定了EMA、EVOH、高强度纤维的含量,以及高强度纤维的类型。③限定了包覆层的厚度。上述区别或为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公开,或对比文件给出了技术启示,或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原料和制备方法有区别,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公开或为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或可通过常规试验调整,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8-10的附加技术特征可通过常规试验调整,因此权利要求8-10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6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主要修改为:在驳回针对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7、9、10的技术特征合并到权利要求1中,并将所有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修改为“一种高强度高结合力的木塑包覆共挤复合材料的制备方法”,删除权利要求7、9、10,对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及序号作适应性的调整。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7项如下:
“1. 一种高强度高结合力的木塑包覆共挤复合材料的制备方法,由芯层和包覆层组成,所述的包覆层通过共挤工艺包覆在芯层表面,所述的芯层包含生物质材料与塑料;其特征是:所述的生物质材料为木纤维或竹纤维,其长度为0.1mm~4.0mm,直径为10μm~100μm;
所述的芯层由木纤维或竹纤维、回收塑料、偶联剂、润滑剂组成,其质量百分比含量分别为:
木纤维或竹纤维 50%~65%
回收塑料 30%~40%
偶联剂 2%~10%
润滑剂 1%~5%;
所述的包覆层由聚乙烯、聚丙烯、乙烯-丙烯酸甲酯共聚物、乙烯-乙烯醇共聚物、高强度纤维、无机填料、抗紫外线剂、色母组成,其质量百分含量如下:
聚乙烯 20%~60%
聚丙烯 5%~40%
乙烯-丙烯酸甲酯共聚物 10%~40%
乙烯-乙烯醇共聚物 5%~25%
高强度纤维 5%~30%
无机填料 2%~10%
抗紫外线剂 0.1%~0.8%
色母 0.2%~0.8%
所述的高强纤维为玻璃纤维、麻纤维、碳纤维、尼龙纤维、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聚酰亚胺纤维、芳纶纤维、陶瓷纤维、硼纤维、金属纤维中的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材料;
所述的包覆层厚度为0.2mm~2.0mm;
所述高强度高结合力的木塑包覆共挤复合材料的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1)将芯层料加入高速混合机中,混合均匀后加入平行双螺杆挤出机中进行混炼、挤出、造粒、冷却,得到芯层料粒子;
(2)将包覆层料加入高速混合机中,混合均匀后加入平行双螺杆挤出机中,在温度170~190℃、转速60~90r/min条件下进行混炼、挤出、造粒、冷却,得到包覆层料粒子;
(3)将芯层料粒子加入锥形双螺杆挤出机中,在温度为175~185℃、转速70~80r/min条件下熔融挤出至共挤模具流道中;将包覆层料粒子加入双螺杆挤出机中,在温度为170~180℃、转速70~80r/min条件下熔融挤出至共挤模具流道中;熔融后的芯层料与包覆料在双层共挤模具中汇合,使包覆层包覆在芯层表面,然后进入定型模中定型,最后进入冷却水槽中冷却。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强度高结合力的木塑包覆共挤复合材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是:所述的木纤维或竹纤维的长径比为10∶1~100∶1。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强度高结合力的木塑包覆共挤复合材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是:所述的回收塑料为低密度聚乙烯、高密度聚乙烯中的一种或两种;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强度高结合力的木塑包覆共挤复合材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是:所述的偶联剂为马来酸酐、马来酸酐接枝聚乙烯、马来酸酐-乙烯共聚物、硅烷偶联剂、铝酸酯、钛酸酯中的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强度高结合力的木塑包覆共挤复合材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是:所述的润滑剂为石蜡、聚乙烯蜡、硬脂酸、硬脂酸盐、乙撑双硬脂酰胺中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强度高结合力的木塑包覆共挤复合材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是:所述的无机填料为碳酸钙、滑石粉、白炭黑、粘土、蒙脱土、云母中的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材料;作为优选,所述的抗紫外线剂为水杨酸酯类、苯酮类、苯并三唑类中的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材料。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强度高结合力的木塑包覆共挤复合材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是:所述的步骤(1)中,芯层料混合均匀后加入平行双螺杆挤出机,在温度150~170℃、转速60~90r/min下进行混炼、挤出、造粒、冷却,得到芯层料粒子。”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同时告知复审请求人其复审理由不能成立。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3月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主要修改为:在复审请求时提交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从属权利要求3的技术特征合并入权利要求1中,并对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及序号作了适应性调整。复审请求人陈述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共6项,其中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高强度高结合力的木塑包覆共挤复合材料的制备方法,由芯层和包覆层组成,所述的包覆层通过共挤工艺包覆在芯层表面,所述的芯层包含生物质材料与塑料;其特征是:所述的生物质材料为木纤维或竹纤维,其长度为0.1mm~4.0mm,直径为10μm~100μm;
所述的芯层由木纤维或竹纤维、回收塑料、偶联剂、润滑剂组成,其质量百分比含量分别为:
木纤维或竹纤维 50%~65%
回收塑料 30%~40%
偶联剂 2%~10%
润滑剂 1%~5%;
所述的回收塑料为低密度聚乙烯、高密度聚乙烯中的一种或两种;
所述的包覆层由聚乙烯、聚丙烯、乙烯-丙烯酸甲酯共聚物、乙烯-乙烯醇共聚物、高强度纤维、无机填料、抗紫外线剂、色母组成,其质量百分含量如下:
聚乙烯 20%~60%
聚丙烯 5%~40%
乙烯-丙烯酸甲酯共聚物 10%~40%
乙烯-乙烯醇共聚物 5%~25%
高强度纤维 5%~30%
无机填料 2%~10%
抗紫外线剂 0.1%~0.8%
色母 0.2%~0.8%
所述的高强纤维为玻璃纤维、麻纤维、碳纤维、尼龙纤维、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聚酰亚胺纤维、芳纶纤维、陶瓷纤维、硼纤维、金属纤维中的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材料;
所述的包覆层厚度为0.2mm~2.0mm;
所述高强度高结合力的木塑包覆共挤复合材料的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1)将芯层料加入高速混合机中,混合均匀后加入平行双螺杆挤出机中进行混炼、挤出、造粒、冷却,得到芯层料粒子;
(2)将包覆层料加入高速混合机中,混合均匀后加入平行双螺杆挤出机中,在温度170~190℃、转速60~90r/min条件下进行混炼、挤出、造粒、冷却,得到包覆层料粒子;
(3)将芯层料粒子加入锥形双螺杆挤出机中,在温度为175~185℃、转速70~80r/min条件下熔融挤出至共挤模具流道中;将包覆层料粒子加入双螺杆挤出机中,在温度为170~180℃、转速70~80r/min条件下熔融挤出至共挤模具流道中;熔融后的芯层料与包覆料在双层共挤模具中汇合,使包覆层包覆在芯层表面,然后进入定型模中定型,最后进入冷却水槽中冷却。”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2月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82]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2、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3月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具有多个区别技术特征,而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并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同时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上述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并没有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获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高强度高结合力的木塑包覆共挤复合材料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耐磨耐刮擦耐污高耐候性的塑木型材及其制备方法,并具体公开了:本实施例塑木型材为倒角长方形,包括芯材1,所述芯材1上下左右四壁以共挤出方式包覆有耐磨、耐刮擦、抗污和高耐候性的保护层2。
所述保护层的材料按重量百分比计由以下组分组成:
10%的HDPE(低压聚乙烯),
50%的PP(聚丙烯),
10%的EAA(乙烯-丙烯酸共聚物),
10%的纳米ZnO,
16.7%的滑石粉,
0.5%的抗氧剂1010,
0.5%的抗紫外线剂—2,2,6,6-四甲基-4-哌啶醇硬脂酸酯。
1.3%的色粉-氧化铁黄,
1.0%的硼酸锌。
本实施例塑木型材的制备方法为:
(1)分别制备包覆面料与芯层料:
作为保护层的包覆面料的制备方法为:将纳米氧化锌粉体和无机粉体填充物进行表面活化处理后与低压聚乙烯HDPE、聚丙烯PP、乙烯-丙烯酸共聚物EAA混合均匀后,经双螺杆挤出机挤出造粒,长径比大于38:1,加工温度为150度;
作为芯材的芯层料的制备方法为:芯层材料为聚烯烃塑料与木粉、谷糠、竹粉等天然植物纤维添加少量抗氧剂、色粉、偶联剂混合后,使用密炼机、同向双螺杆挤出机等设备造粒生产,加工温度为170度。其配方及制备方法为本领域现有技术,在此不详细描述;
(2)共挤成型:
芯层料经锥形双螺杆挤出到机头,与另外一台单螺杆挤出机或双螺杆挤出机挤出的包覆面料进行汇合经双层的模具挤出成不同断面结构型材,挤出温度190度。本实施例制得的塑木型材经检测,具有如下优良性能:
结合力:ASTM D7032进行冻融实验20个循环无剥离、起皮。耐磨:ASTM D4060标准测试1000转耐磨20mg;耐老化:ISO4892-2:2006标准测试1500h后色差值为1.2;耐污:表面浸渍植物油、机油、酱油、红酒、果汁等污染后,用棉布和水清理后,无痕迹。防霉老化:ASTM G21方法测试0级,无霉菌生长。耐刮擦:FLTM BO 162-01:2009标准测试:25N。(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0020]-[0024]段实施例1)。可见对比文件1也涉及一种木塑包覆共挤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该材料也具备高结合力,也包括芯层和包覆层,包覆层通过共挤工艺包覆在芯层表面,芯层也包含生物质材料与塑料,其中纳米ZnO和滑石粉相当于权利要求1包覆层中的无机填料。
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具体限定了木纤维或竹子纤维的长度及直径,并限定了芯层材料各组分的具体用量,且芯层材料中还掺加了润滑剂,没有掺加抗氧剂、色粉、谷糠,对比文件1中掺加了聚烯烃塑料,权利要求1中为回收塑料,并对回收塑料的种类作了具体限定。(2)权利要求1包覆层中还掺加了乙烯-乙烯醇共聚物、乙烯-丙烯酸甲酯共聚物及高强度纤维,省略了抗氧剂、硼酸锌及乙烯-丙烯酸共聚物,并限定了高强纤维的具体种类、包覆层厚度及各组分具体用量;(3)制备方法中涉及到的芯层、包覆层、共挤出步骤中的制备温度略有差别,还使用了高速混合机,且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了挤出机在制备包覆层、共挤出步骤中双螺杆挤出机的转速,并最后进入冷却槽中冷却。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棒状木丝塑料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采用既具有较大长径比同时又具有良好流动性的木质纤维材料(称为棒状木丝)为增强相,采用热塑性塑料或者其共混物为连续相,在润滑剂、界面相容剂等助剂的存在下进行熔融复合,挤出成型。棒状木丝塑料复合材料是按重量份数比主要由55~75份的棒状木丝、20~45份的塑料和0.5~4份的润滑剂经混料、一步法挤出成型制成。所述的棒状木丝长度为1~8mm、长径比(长度与直径的比值)为5~25的木丝;其中所述的润滑剂为硬脂酸、石蜡、聚乙烯蜡中的一种或几种的混合;所述的塑料为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中的一种或者几种的共混物。在反应的原料中还可以添加0.1~8重量份的界面相容剂、0.1~0.5重量份的着色剂、0.1~0.5重量份的紫外线吸收剂、0.5~3重量份的抗菌剂、5~15重量份的阻燃剂中的一种或几种的混合;由于采用棒状木丝作为木塑复合材料的增强相,因而与采用木粉填料为填充相的传统技术相比,由于棒状木丝的增强作用而赋予木塑复合材料以更高的力学性能。所用的主要原料可以是回收料,包括回收的木材碎料、回收的高密度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等塑料或者这些塑料的混合物(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2段,第3页第5段,第4页第4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润滑剂,使用了回收塑料,并公开了回收塑料为回收的高密度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等塑料或者这些塑料的混合物。而回收低密度聚乙烯也为本领域的常规用料。对比文件2同时公开了所用木丝纤维的长度,且对比文件2明确给出了通过掺加棒状木丝代替传统的木粉可以进一步提高木塑复合材料的机械强度的启示,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对比文件2所述长度和直径的木纤维作或竹纤维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木粉或竹粉或谷糠作为生物质材料以提高木塑材料的强度。而抗氧化剂、色粉为木塑材料的常规外加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实际性能需要取舍。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如所述木塑复合材料的机械强度、耐候性、加工性等,可以对木纤维或竹纤维、回收塑料、偶联剂、润滑剂的质量百分比进行调节,并且通过常规试验即可确定上述组分的合适含量。
对于区别特征(2),乙烯-丙烯酸甲酯共聚物具有很好的热稳定性,可以添加50%以上的填料而不影响其弹性,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乙烯-丙烯酸共聚物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具体选用乙烯-丙烯酸甲酯共聚物,同时本申请相比对比文件1省略了抗氧剂和硼酸锌,则由其带来的相应的抗氧化性能和防霉效果消失,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制品的性能需要决定是否掺加抗氧剂和硼酸锌。至于包覆层中还掺加了乙烯-乙烯醇共聚物,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微层共挤木塑材料制备工艺,其实质也为芯层与包覆层共挤的木塑材料,并具体公开了:微层表面材料制备方式:EVOH(即乙烯-乙烯醇共聚物)的质量分数含量为30%,PP的含量为80%,相容剂聚丙烯接枝马来酸酐的含量为5%,将EVOH与PP以及相容剂经过双螺杆挤出机熔融制备PP/EVOH共混物并造粒;第二步,木塑颗粒制备方法……第三步,微层共挤制备成品:将木塑颗粒加入到锥形双螺杆中挤出成型,工艺温度设定在140-180℃,通过聚乙烯木塑模具中,微层表面材料PP/EVOH材料通过侧挤出机进入微层挤出装置中,微层厚度约为2mm,通过调节分层叠加单元的个数来控制微层共挤出材料的层数。该制备工艺成功解决了木塑表面耐磨性及力学性能问题(由于EVOH本身为具有较好阻隔性的树脂,可以确定,其加入表层也使得木塑复合材料的阻隔性提高)(参见说明书第[0004],[0007]段)。由此可见,在木塑复合材料的包覆层中使用EVOH的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并且作用相同,都是提高木塑复合材料的耐磨性和阻隔性,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进一步提高制品的耐磨性及力学性能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所述保护层中也加入EVOH(即乙烯-乙烯醇共聚物)。在表面层中加入增强纤维,例如玻璃纤维等,以改善木塑复合材料的机械强度,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参见公知常识证据(《塑料回收与资源再利用》正文第157页倒数第1段,杨惠娣编著,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0年12月),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纤维具体种类也为本领域的常规纤维,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需要具体选用合适的纤维。至于权利要求1中包覆层的厚度也为木塑材料的常规包覆层厚度,如对比文件3即公开了该厚度。对于包覆层各组分的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各自所起到的作用结合木塑材料的性能需要通过常规试验进行合理调整。
对于区别特征(3),将芯层料加入高速混合机中,利用冷却水槽进行冷却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对于共挤成型时芯层和包覆层及共挤出温度及双螺杆挤出机的转速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原料熔融加工性的实际需要,通过常规试验进行调整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6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制备方法作了进一步的限定。
对于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2公开了这一附加技术特征:长径比为5~25的木丝。
对于权利要求3,其所限定的偶联剂为本领域的常规偶联剂品种,如对比文件2即公开了:所述的有机界面相容剂为马来酸酐接枝聚乙烯、马来酸酐接枝聚丙烯、马来酸酐接枝聚苯乙烯、苯乙烯马来酸酐共聚物或马来酸酐接枝乙丙橡胶;所述的无机界面相容剂为铝酸酯或钛酸酯(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页第2段)。
对于权利要求4,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中所述的润滑剂为硬脂酸、石蜡、聚乙烯蜡中的一种或几种的混合(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页第1段)。
对于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附加技术特征:所述填充物为无机矿物粉体,选自碳酸钙、滑石粉、碳化硅、高岭土中的至少一种。所述抗紫外线剂选自受阻胺类、苯并三唑中的至少一种(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9]-[0010]段)。
对于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1公开了:作为芯材的芯层料的制备方法为:芯层材料为聚烯烃塑料与木粉、谷糠、竹粉等天然植物纤维添加少量抗氧剂、色粉、偶联剂混合后,使用密炼机、同向双螺杆挤出机等设备造粒生产,加工温度为170度(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3]段)。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芯层料混合加入双螺杆挤出机混炼、挤出、造粒的步骤,也公开了制备温度,而冷却为芯层料制备的常规步骤,具体双螺杆挤出机的转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有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3中包覆层厚度为2mm,但本申请在包覆层厚度0.2-2.0mm的如此薄的包覆层中加入增强纤维,既实现提高包覆层的力学性能,又实现包覆层和芯层的高结合力,是技术难题,并非常规技术手段,因为在实际操作中增强纤维的加入会影响结合力且引发纤维团聚现象。(2)本申请包覆层配方,芯层中木纤维或竹纤维含量以及回收塑料含量、包覆层粒子制备工艺以及包覆层和芯层挤出工艺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不仅提高了复合材料阻隔性、耐磨性、抗蠕变和冲击性能,而且改善了芯层和包覆层的结合力。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1),本申请包覆层厚度0.2-2.0mm,该厚度的包覆层是比较常见的,如对比文件3中的微层表面材料即包覆层的厚度即为2mm,同时在木塑材料中为提高强度等性能而掺加玻璃纤维等纤维材料也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如参见上述公知常识证据(《塑料回收与资源再利用》正文第157页倒数第1段,杨惠娣编著,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0年12月)。而在众多领域中均存在掺加纤维材料的现有技术,该技术比较成熟,没有证据表明在本申请的厚度层中掺加纤维材料存在技术障碍。而且本申请对于纤维的加入及搅拌方式与现有技术相比并无特别之处,因此为提高包覆层的强度尤其是抗拉强度而选择掺加纤维材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包覆层较薄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可以想到掺加与之尺寸匹配的更细直径尺寸的纤维。对(2),本申请包覆层、芯层配方中的大部分组分均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组分用量差距不大,而关于其中EVOH和增强纤维含量可以根据制品的性能需要结合常规试验进行合理调整。关于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也同样采用分别制备芯层及包覆层,用双螺杆挤出机造粒,然后芯层和包覆层料共挤成型。虽然制备温度及机器转速等略有差异,但这些机器参数的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的。而且本申请的产品的性能(参见本申请表1-2)与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4]段)和对比文件2(参见表1-2,说明书第3页第5段)及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0016]段)相比均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3月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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