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种材料接合体的制造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异种材料接合体的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622
决定日:2019-06-14
委内编号:1F250501
优先权日:2013-07-22
申请(专利)号:201480023201.1
申请日:2014-06-26
复审请求人:株式会社神户制钢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金凤
合议组组长:黄军容
参审员:徐媛
国际分类号:F16B19/06(2006.01);B21J15/00(2006.01);B23K11/00(2006.01);B23K11/11(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若其他现有技术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或者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23201.1,名称为“异种材料接合体的制造方法”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株式会社神户制钢所,申请日为2014年06月26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7月2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10月22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9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说明书第1-9段(即第1页),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10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0-154段(即第2-19页)、说明书附图图1-15C(即第1-25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中引用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JP2010-207898A,公开日为2010年09月24日;
对比文件2:JP2009-539042A,公开日为2009年11月12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异种材料接合体的制造方法,其中,使用异种材料接合用铆钉,
所述异种材料接合用铆钉具备:
轴部,其插入到第一被接合材料内,该轴部的前端点焊在材料种类与所述第一被接合材料不同的第二被接合材料上;以及
板状的头部,其设置于所述轴部的在轴向上与所述前端相反一侧的基端,
在所述头部上形成有:
第一倒角部,其位于与所述第一被接合材料相接的面的外缘;
环状槽,其位于与所述第一被接合材料相接的面的所述轴部周围;以及
平坦部,其位于与所述第一被接合材料相接的面的所述第一倒角部与所述环状槽之间,
所述异种材料接合用铆钉由与所述第二被接合材料同种的材料构成,
所述头部以及所述轴部的与所述第一被接合材料相接的面的至少一部分被具有比所述第二被接合材料的母材高的电阻率的被膜覆盖,
所述异种材料接合体的制造方法包括以下工序:
将所述异种材料接合用铆钉的所述头部与所述第一被接合材料相接,将所述轴部向所述第一被接合材料插入至所述轴部的所述前端从所述第一被接合材料突出的位置,通过所述头部的所述平坦部来按压所述第一被接合材料,并且使所述第一被接合材料向所述环状槽塑性流动,从而使所述异种材料接合用铆钉铆接固定于所述第一被接合材料;
将铆接固定有所述异种材料接合用铆钉的所述第一被接合材料重叠于所述第二被接合材料;以及
对所述第二被接合材料与所述异种材料接合用铆钉进行点焊,
在对所述第二被接合材料与所述异种材料接合用铆钉进行点焊的工序中,
一边通过电极对所述异种材料接合用铆钉的所述头部进行加压,一边向所述第二被接合材料与所述异种材料接合用铆钉通电,由此一边对所述 轴部的所述前端与所述第二被接合材料进行焊接,一边将因点焊的热量而软化的所述轴部的前端区域从轴中心向外缘方向扩宽而形成喇叭状前端部,来使所述喇叭状前端部与所述第一被接合材料啮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异种材料接合体的制造方法,其中,
在所述异种材料接合用铆钉中,在所述环状槽的外缘形成有第二倒角部。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异种材料接合体的制造方法,其中,
在所述异种材料接合用铆钉中,所述第二倒角部是曲面部或者斜面倒角部。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异种材料接合体的制造方法,其中,
在所述异种材料接合用铆钉中,所述第一倒角部是曲面部或者斜面倒角部。”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或者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 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其中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将所述异种材料接合用铆钉夹着所述第一被接合材料配置在圆筒状的反向冲模的上方”,将技术特征“并且使所述第一被接合材料向所述环状槽塑性流动”修改为“并且通过所述反向冲模使夹在所述头部与所述反向冲模之间的所述第一被接合材料的一部分向所述环状槽塑性流动并压入所述环状槽”。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通过反向冲模使夹在异种材料接合用铆钉的头部与反向冲模之间的第一被接合材料的一部分向环状槽塑性流动并压入环状槽,从而使异种材料接合用铆钉铆接固定于第一被接合材料。对比文件1的支承台81,尽管有塑性流动,但并非像本申请的反向冲模700那样具有前端突起,因而对于第一被接合材料无法“通过反向冲模使第一被接合材料压入槽中”;(2)本申请中使铆钉头部与第一被接合材料抵接的状态下通过电极的加压来使铆钉轴前端部鼓出,由此,能够使铆钉轴前端部塑性流动(塑性变形)而大幅扩宽,能够实现铆钉与第一被接合材料的牢固的啮合。公知文献(US2009/0139821AI)中既没有这种记载也没有相关暗示,也不能称之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支承台81其实质上也相当于圆筒状反向冲模,在冲压时,对比文件1中的第一被接合材料实际上也是通过反向冲模的反作用力塑性流动并压入槽中从而实现铆接固定的,也就是说在铆接固定方面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是一样的;(2)由US2009/0139821A1的附图5和8中可以看出铆钉的轴前端有扩宽,附图5中为大幅扩宽,当施加反向的作用力时,前端的扩宽部能够卡挂在第一被接合材料上从而能够实现铆钉与第一被接合材料的牢固的啮合,而扩宽时轴前端的物态与点焊时的温度有关,对于是采用塑性流动的方式还是熔化的状态进行扩宽,这是本领域中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所做的常规选择。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2 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或者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对比文件1 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知识以得出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反向冲模700具有前端突起并没有在原申请文件中明确记载,也未在权利要求中进行限定,因此,合议组不予考虑;且对比文件1也公开设置了支承台81,该支承台81设置在铝合金材料的下方,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反向冲模,其与冲头共同作用将铝合金材料夹在两者之间,从而在冲头80向铆钉加压时,使夹在头部31和支承台81之间的铝合金部分塑性流动至槽35,则在此基础上,由支承台81对铝合金材料加压从而使铝合金部分塑性流动至槽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一种常规设置;(2)对比文件1中的点焊过程与本申请相同,都是一边通过电极对铆钉的头部进行加压,一边向第二被接合材料与铆钉通电,即对比文件1中的电极也是在焊接的同时对铆钉进行加压,因此,其必然也是在焊接的同时,点焊的热量会软化轴部的前端区域,从而前端区域受到电极加压力的作用从轴中心向外缘方向塑性流动并扩宽而形成喇叭状前端部,从而使得喇叭状前端部与第一被接合材料啮合。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1 月17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其中将权利要求1中的“轴部”限定为“圆柱形状的轴部”,同时增加了技术特征“通过所述轴部与所述反向冲模的剪切对所述第一被接合材料进行冲裁,在使所述异种材料接合用铆钉的轴径与所述第一被接合材料的被冲裁出的孔径相同的状态下”。复审请求人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1的图1(b)的铆钉描绘成圆柱状的结构,但并没有记载通过支承构件和铆钉的轴部进行“剪切”;(2)虽然对比文件1的图1(b)的铆钉形状中轴部形成为圆柱状,但前端形状形成为带有圆角的明显的凸形状,不能断定点焊时轴前端会扩宽;(3)对比文件2不管是在环状槽的外缘有倒角部还是没有倒角部,都能够进行铆接,由于对比文件2的铆钉不进行点焊,所以不会产生抑制电极的瞄准偏差所造成的铆钉倾斜这一课题,因而根据对比文件2的记载无法容易想到本申请权利要求2的头部形状。
合议组于2019年02 月27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或者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对比文件1 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知识以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中铝合金材料的设置方式及对铝合金材料的冲裁与本申请相同,因此,对比文件1中对铝合金材料的冲裁与本申请对第一被接合材料的冲裁相同,也是通过铝合金材料的轴部与支承部的剪切对第一被接合材料进行冲裁;(2)对比文件1给出了通过将轴部前端区域扩宽形成喇叭状更利于两者结合的启示,且对比文件1中的电极也是在焊接的同时对铆钉进行加压,因此,当需要形成喇叭状前端部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很容易想到也可以采用这种软化的前端区域的塑性流动来形成喇叭状前端部;(3)对比文件2中的环状槽的外缘设置的倒角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便于两个部件的连接以及提高紧固力,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且引入对比文件2仅对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进行评述,并未涉及头部形状。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4 月15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对于所述第一被接合材料中的与所述第二被接合材料重叠的部分进行密封处理、或涂覆含有热固化性树脂的粘合剂、或者设置粘合树脂带”。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通过“异种材料接合用铆钉的头部以及轴部的与第一被接合材料相接的面的至少一部分被具有比第二被接合材料的母材高的电阻率的被膜覆盖”能够防止从电极400向第一被接合材料200分流,通过“与第二被接合材料重叠的部分进行密封处理、或涂覆含有热固化性树脂的粘合剂、或者设置粘合树脂带”能够提高防腐性;对比文件1中的绝缘膜用于提高防腐性,没有涉及到从电极经由铆钉向钢材流动的焊接电流向铝合金材料分流这一情况,且从对比文件1图6(a)、(b)所示的电流的流动,以及无论哪种情况下铝合金材料1都不会发生软化或熔融这一点来看,可以说无需考虑焊接电流的分流。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4 月15 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异种材料接合体的制造方法,其中,使用异种材料接合用铆钉,
所述异种材料接合用铆钉具备:
圆柱形状的轴部,其插入到第一被接合材料内,该轴部的前端点焊在材料种类与所述第一被接合材料不同的第二被接合材料上;以及
板状的头部,其设置于所述轴部的在轴向上与所述前端相反一侧的基端,
在所述头部上形成有:
第一倒角部,其位于与所述第一被接合材料相接的面的外缘;
环状槽,其位于与所述第一被接合材料相接的面的所述轴部周围;以及
平坦部,其位于与所述第一被接合材料相接的面的所述第一倒角部与所述环状槽之间,
所述异种材料接合用铆钉由与所述第二被接合材料同种的材料构成,
所述头部以及所述轴部的与所述第一被接合材料相接的面的至少一部分被具有比所述第二被接合材料的母材高的电阻率的被膜覆盖,
所述异种材料接合体的制造方法包括以下工序:
将所述异种材料接合用铆钉夹着所述第一被接合材料配置在圆筒状的反向冲模的上方,通过所述轴部与所述反向冲模的剪切对所述第一被接合材料进行冲裁,在使所述异种材料接合用铆钉的轴径与所述第一被接合材料的被冲裁出的孔径相同的状态下,将所述异种材料接合用铆钉的所述头部与所述第一被接合材料相接,将所述轴部向所述第一被接合材料插入至所述轴部的所述前端从所述第一被接合材料突出的位置,通过所述头部的所述平坦部来按压所述第一被接合材料,并且通过所述反向冲模使夹在所述头部与所述反向冲模之间的所述第一被接合材料的一部分向所述环状槽塑性流动并压入所述环状槽,从而使所述异种材料接合用铆钉铆接固定于所述第一被接合材料;
对于所述第一被接合材料中的与所述第二被接合材料重叠的部分进行密封处理、或涂覆含有热固化性树脂的粘合剂、或者设置粘合树脂带;
将铆接固定有所述异种材料接合用铆钉的所述第一被接合材料重叠于所述第二被接合材料;以及
对所述第二被接合材料与所述异种材料接合用铆钉进行点焊,
在对所述第二被接合材料与所述异种材料接合用铆钉进行点焊的工序中,
一边通过电极对所述异种材料接合用铆钉的所述头部进行加压,一边向所述第二被接合材料与所述异种材料接合用铆钉通电,由此一边对所述轴部的所述前端与所述第二被接合材料进行焊接,一边使因点焊的热量而软化的所述轴部的前端区域从轴中心向外缘方向塑性流动并扩宽而形成喇叭状前端部,来使所述喇叭状前端部与所述第一被接合材料啮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异种材料接合体的制造方法,其中,
在所述异种材料接合用铆钉中,在所述环状槽的外缘形成有第二倒角部。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异种材料接合体的制造方法,其中,
在所述异种材料接合用铆钉中,所述第二倒角部是曲面部或者斜面倒角部。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异种材料接合体的制造方法,其中,
在所述异种材料接合用铆钉中,所述第一倒角部是曲面部或者斜面倒角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审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 年04 月15 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2017年09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页,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10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2-19页、说明书附图第1-25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异种材料接合体的制造方法,对比文件1(JP2010-207898A)(参见说明书 [0032]-[0039]段,附图1-4)公开了一种异种材料接合体的制造方法,其中,使用铆钉30接合异种材料,铆钉30由钢制成,铆钉具有板状头部31和圆柱形状的轴部32,轴部32插入到铝合金材料1(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一被接合材料)中,轴部32的前端面34点焊在钢材料3(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材料种类与所述第一被接合材料不同的第二被接合材料)上,铆钉30中围绕轴部32具有一槽35(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环状槽),异种材料接合体的制造方法包括以下工序:首先,如图3(a)中所示,铝合金材料1被放置在一个支承台81(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反向冲模)上方,铆钉30设置在支承台81上方,铆钉30被冲头80朝向铝合金材料1驱动,然后,如图3(b)所示,当冲头80下降异种材料接合铆钉30推入到铝合金材料1中,对应轴部32的铝合金材料1被轴部32冲压,且被冲压的部分2掉入支承台81中,由于铆钉30被冲头80朝向铝合金材料1冲压,夹在头部31和支承台81之间的铝合金部分塑性流动至槽35(即该权利要求中的通过头部的平坦部来按压第一被接合材料,并且夹在头部与反向冲模之间的第一被接合材料的一部分向环状槽塑性流动并压入环状槽,从而使异种材料接合用铆钉铆接固定于第一被接合材料),这样,轴部32插入铝合金材料1,且它的端部表面34暴露在铝合金材料1的下表面,之后,固定有铆钉30的铝合金材料1放置在钢材料3上,铝合金材料1和钢材料3布置成使得铆钉30位于点电极90,91之间, 上下电极90,91被驱动以便彼此接近以在铝合金材料1和钢材料3之间施加夹紧力,并且在电极90,91之间施加脉冲电流,点焊是在铆钉30和钢材料3之间进行(即该权利要求中的一边通过电极对所述异种材料接合用铆钉的所述头部进行加压,一边向所述第二被接合材料与所述异种材料接合用铆钉通电,从而对轴部的前端与第二被接合材料进行焊接);且从图3中可以看出,板状头部31设置在轴部32的在轴向上与前端34相反一侧的基端,且槽35也是位于与轻合金材料相接的面的轴部周围,且在头部与轻合金接触的面上,在槽35的一侧具有平坦部,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铆钉由钢制成,而第二被接合材料也是钢材料,即铆钉由与第二被接合材料同种的材料构成,另外,对比文件1中的点焊过程与本申请相同,都是一边通过电极对铆钉的头部进行加压,一边向第二被接合材料与铆钉通电,即对比文件1中的电极也是在焊接的同时对铆钉进行加压,因此,其必然也是在焊接的同时,点焊的热量会软化轴部的前端区域,从而前端区域受到电极加压力的作用从轴中心向外缘方向塑性流动;而且,对比文件1中铝合金材料的设置方式及对铝合金材料的冲裁与本申请相同,也是将铝合金材料放置在支承台(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反向冲模)上方,铆钉30被冲头80朝向铝合金材料1驱动,当冲头80下降异种材料接合铆钉30推入到铝合金材料1中,对应轴部32的铝合金材料1被轴部32冲压,因此,对比文件1中对铝合金材料的冲裁与本申请对第一被接合材料的冲裁相同,也是通过铝合金材料的轴部与支承部的剪切对第一被接合材料进行冲裁,且从图1(b)可以看出,异种材料接合用铆钉轴部可以为圆柱状,因此,该铆钉的轴径也与铝合金材料被冲裁出的孔径相同;另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钢板3的表面上涂覆金属镀膜或有机树脂膜,有机树脂膜作为电绝缘膜介入,以防止由于钢 - 铝异种材料之间的接触引起的腐蚀,防腐蚀膜可以仅施加在钢板的一侧(与铝合金板粘合的一侧),或者钢板的两个表面可以是防腐蚀膜。另外,这种涂层可以涂覆在钢铆钉10等的表面上,并且可以涂覆在铝合金材料1的表面(一侧或两侧)上(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0058段),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于所述第一被接合材料中的与所述第二被接合材料重叠的部分涂覆树脂膜;
因此,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头部上形成有第一倒角部,其位于与第一被接合材料相接的面的外缘,平坦部,位于第一倒角部与环状槽之间;(2)头部以及轴部的与第一被接合材料相接的面的至少一部分被具有比第二被接合材料的母材高的电阻率的被膜覆盖;(3)通过反向冲模使夹在头部与反向冲模之间的第一被接合材料的一部分向环状槽塑性流动并压入环状槽;(4)软化的轴部前端区域向外缘方向塑性流动并扩宽形成喇叭状前端部,从而使得喇叭状前端部与第一被接合材料啮合;(5)第一被接合材料与第二被接合材料重叠的部分进行密封处理或涂覆含有热固化性树脂的粘合剂、或者设置粘合树脂带;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抑制头部倾斜时向被接合材料内刺入、提高焊接质量、对第一被接合材料进行冲压及使得铆钉与接合材料的接合更牢固以及提高防腐性;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见在进行点焊时,若电极位置产生偏离,铆钉头部与被接合材料接触,当相接的面的外缘为锋锐的边缘时,铆钉头部会刺入被接合材料表面;而在机械加工领域中,对于锋锐的边缘,常常会对其进行倒角以防止其划伤手或者工件表面以及便于零件的装配等,因此,在面临上述问题时,基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在铆钉头部与第一被接合材料相接的面的外缘设置第一倒角部,平坦部位于第一倒角部与环状槽之间是很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钢材料侧或钢铆钉侧10具有电绝缘膜会使得点焊容易实施(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0058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给出了为了便于点焊而设置电绝缘膜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点焊的需要对适当的部位设置绝缘膜及选取具有合适的电阻率的膜,因此,将“头部以及轴部的与第一被接合材料相接的面的至少一部分被具有比第二被接合材料的母材高的电阻率的被膜覆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给出的启示通过常规设置可以确定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虽然对比文件1中使夹在头部31和支承台81之间的铝合金部分塑性流动至槽35是依靠冲头80向铆钉30加压,而本申请是通过反向冲模加压,但对比文件1也公开设置了支承台81,该支承台81设置在铝合金材料的下方,其与冲头共同作用将铝合金材料夹在两者之间,从而在冲头80向铆钉加压时,使夹在头部31和支承台81之间的铝合金部分塑性流动至槽35,则在此基础上,由支承台81对铝合金材料加压从而使铝合金部分塑性流动至槽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一种常规设置,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区别技术特征(4),该区别技术特征限定了软化的轴部前端区域向外缘方向塑性流动并扩宽形成喇叭状前端部,从而使得喇叭状前端部与第一被接合材料啮合,对该区别技术特征,由对比文件1的附图1(a)、1(c)可以看出,轴部前端区域扩宽形成喇叭状前端部,从而使得喇叭状前端部与第一被接合材料接合,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通过将轴部前端区域扩宽形成喇叭状更利于两者结合的启示,虽然对比文件1中的喇叭状前端部是固有的而本申请中的喇叭状前端部是通过使轴部前端区域软化形成的,但对比文件1中的点焊过程与本申请相同,都是一边通过电极对铆钉的头部进行加压,一边向第二被接合材料与铆钉通电,即对比文件1中的电极也是在焊接的同时对铆钉进行加压,因此,其在焊接的同时,点焊的热量也必然会软化轴部的前端区域,从而使得前端区域受到电极加压力的作用从轴中心向外缘方向塑性流动,当需要形成喇叭状前端部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很容易想到也可以采用这种软化的前端区域的塑性流动来形成,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根据对比文件1给出的启示容易想到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区别技术特征(5),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第一被接合材料中的与所述第二被接合材料重叠的部分涂覆树脂膜以解决异种材料之间的接触引起的腐蚀的问题,则对防腐蚀膜的材料选择为热固化性树脂的粘合剂、或者设置粘合树脂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同时对第一被接合材料与第二被接合材料之间进行密封处理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知识以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在所述异种材料接合用铆钉中,在所述环状槽的外缘形成有第二倒角部”,其中对比文件2(JP2009-539042A)公开了一种铆钉螺母(参见说明书0040-0041段,附图1),其具有主体部分12和柱形铆钉部14,其中主体部分具有中心设置的螺纹柱16、以及环形槽24,环形槽24具有U 形横截面,其中径向外侧壁30相对较陡地形成,并且在最陡点33具有相对铆螺母的中间纵向轴线的倾角α(图1D),最陡点33可通过拐点或偏转区域形成,拐点或偏转区域通过环形槽24的入口处和从环形槽的径向外侧30至其底表面36的过渡处的两个相互合并半径34、 35形成。因此,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便于两个部件的连接以及提高紧固力,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在所述异种材料接合用铆钉中,所述第二倒角部是曲面部或者斜面倒角部”、“在所述异种材料接合用铆钉中,所述第一倒角部是曲面部或者斜面倒角部”,其中对比文件2中的倒角为曲面倒角(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附图1),且在本领域中,倒角采用曲面形式或斜面形式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3、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意见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具有技术特征“所述头部以及所述轴部的与所述第一被接合材料相接的面的至少一部分被具有比所述第二被接合材料的母材高的电阻率的被膜覆盖”,通过该特征,能够防止从电极400向第一被接合材料200分流,通过增加的技术特征“对于所述第一被接合材料中的与所述第二被接合材料重叠的部分进行密封处理、或涂覆含有热固化性树脂的粘合剂、或者设置粘合树脂带”能够提高防腐性;对比文件1中的绝缘膜用于提高防腐性,没有涉及到电流分流的问题;(2)从对比文件1图6(a)、(b)所示的电流的流动,以及无论哪种情况下铝合金材料1都不会发生软化或熔融这一点来看,可以说无需考虑焊接电流的分流。
对此,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第一被接合材料中的与所述第二被接合材料重叠的部分涂覆树脂膜以解决异种材料之间的接触引起的腐蚀的问题,虽然对比文件1中仅公开了设置绝缘膜用于提高防腐性,但绝缘膜具有绝缘特性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铆钉上设置绝缘膜,则铆钉上设置的绝缘膜必然具有防止从电极经由铆钉向钢材流动的焊接电流向铝合金材料分流的作用,也就是说,虽然对比文件1未明确公开绝缘膜用来阻止电流分流,但该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常规技术知识能够获知的,且点焊过程中的电流分流是本领域技术公知的技术问题,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需要防止电流分流的问题时,能够从对比文件1中得到启示,即采用绝缘膜防止电流分流;(2)铝合金材料1发生软化或熔融与焊接电流分流是两个独立的问题,铝合金材料不会发生软化或熔融并不意味着焊接电流分流的问题也得到了解决,且本申请通过在异种材料接合用铆钉的轴部的前端部形成相对于外缘越靠近中心的位置越突出的形状,来抑制第一被接合材料被过度加热而软化或熔融(参见本申请的0076段),由此可见,其也解决了第一被接合材料被过度加热而软化或熔融的问题,但其同样采用覆盖膜的方式来解决电流分流的问题。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铝合金材料不会发生软化或熔融并不能确定对比文件1无需考虑焊接电流分流的问题。
因此,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合议组依法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1 月24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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