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信号分配的弯曲限制柔性光学互连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信号分配的弯曲限制柔性光学互连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398
决定日:2019-06-14
委内编号:1F253936
优先权日:2011-09-12
申请(专利)号:201280055424.7
申请日:2012-09-07
复审请求人:蒂科电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朱宇澄
合议组组长:王秀丽
参审员:代云丽
国际分类号:G02B6/4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如果针对权利要求修改的内容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有文字记载或属于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则上述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55424.7,名称为“用于信号分配的弯曲限制柔性光学互连设备”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09月07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09月1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4年05月09日,公开日为2014年09月10日。申请人为蒂科电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05月0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原始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55段、说明书附图图1-1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1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在至少一个第一光学部件和至少一个第二光学部件之间互连光信号的设备,包括:
柔性光学线路基板层,具有第一主表面及相反的第二主表面;
多根光纤,布置在所述基板上,每根光纤具有第一端部和第二端部;
弯曲限制层,附接于所述柔性光学线路从而与所述柔性光学线路基板一起并大致一致弯曲,所述弯曲限制层包括多个块体,所述块体相对彼此布置成使得当所述弯曲限制层弯曲预定量时相邻的块体对彼此接触,从而抵抗所述弯曲限制层和所述柔性光学线路基板的进一步弯曲;
其中所述设备进一步包括:
至少第一导光的光纤端接光学元件,所述第一导光的光纤端接光学元件以光学连接器的形式被提供、与所述光纤的所述第一端部相邻地布置在所述基板上、定位成将光与所述光纤耦合;
至少第二导光的光纤端接光学元件,所述第二导光的光纤端接光学元件与所述光纤的所述第二端部相邻地布置在所述基板上,定位成将光与所述光纤耦合,所述第二导光的光纤端接光学元件具有与所述第一导光的光纤端接光学元件不同的构造;以及
外壳,所述柔性光学线路基板布置在所述外壳内,所述外壳包括多个光学适配器,所述多个光学适配器配置成将所述第二导光的光纤端接光学元件与以来自所述外壳外部的光学连接器形式提供的第三导光的光纤端接光学元件配合,其中所述第三导光的光纤端接光学元件中的每一个具有与所述第二导光的光纤端接光学元件不同的构造。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弯曲限制层附接于所述柔性光学线路基板的所述第一主表面。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外壳包括柔性的至少一部分,并且其中所述弯曲限制层附接于所述外壳。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第二导光的光纤端接光学元件是 透镜。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柔性光学线路基板包括具有第一和第二层的层叠板,并且其中所述多根光纤嵌在所述第一和第二层之间。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弯曲限制层进一步包括将所述块体互连的膜。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膜是弹性可拉伸的。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弯曲限制层的所述块体和所述膜是整体的。
9.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块体从所述膜限定的平面只在一个方向上垂直地延伸。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弯曲限制层包括布置在所述柔性光学线路基板的所述第一主表面上的第一弯曲限制层和布置在所述柔性光学线路基板的所述第二主表面上的第二弯曲限制层。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块体布置成二维平面阵列。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块体以行和列布置。
13.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弯曲限制层在不同的正交方向上提供不同的弯曲限制。
1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外壳包括铰链连接到彼此的第一和第二外壳部分。 ”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中增加的特征“所述第一导光的光纤端接光学元件以光学连接器的形式被提供”、“所述第二导光的光纤端接光学元件具有与所述第一导光的光纤端接元件不同的构造”。其中“不同的构造”是一种上位的、否定式的概括,包括了其他多种光学连接器组合,而其它多种组合的技术方案,既未明确记载在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也无法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权利要求1修改超范围。在其他说明部分,还指出权利要求1中对“第三导光的光纤端接光学元件” 通过修改限定为“所述第三导光的光纤端接光学元件中每一个具有与所述第二导光的光纤端接光学元件不同的构造”,导致权利要求1修改超范围。
申请人蒂科电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关于“第二导光的光纤端接光学元件”说明书中记载了 “……有透镜的柔性光学线路可合并到外壳内以形成任意数量的光学互连设备,例如光学盒,光学复用器/解复用器,光学分支器和光学监视站。透镜可在光缆端部或在光电设备接口处光学接入到光学连接器……”,所以,“第二导光的光纤端接光学元件”显然在形式上都不同于“第一导光的光纤端接光学元件”和“第三导光的光纤端接光学元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复审通知书认为:在实质审查过程中,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特征“第二导光的光纤端接光学元件具有与第一导光的光纤端接光学元件不同的构造”、“第三导光的光纤端接光学元件中的每一个具有与第二导光的光纤端接光学元件不同的构造”。权利要求1中还记载了特征“第一导光的光纤端接光学元件以光学连接器的形式被提供”、“光学连接器形式提供的第三导光的光纤端接光学元件”,可见,上述增加的特征概括了所有第二导光的光纤端接光学元件的构造与作为第一导光的光纤端接光学元件的光学连接器以及作为第三导光的光纤端接光学元件的光学连接器不同的情形,然而,上述概况包含了本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的内容。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只给出了“第二导光的光纤端接光学元件”在形式上不同于“第一导光的光纤端接光学元件”和“第三导光的光纤端接光学元件”的一种具体的情形,而对于权利要求1上述增加特征概括的范围并不限于上述具体情形,对于该概括的范围内包含的其他“第二导光的光纤端接光学元件”在构造上不同于“第一导光的光纤端接光学元件”和“第三导光的光纤端接光学元件”的情形,本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并没有记载,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到。因此,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范围。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 月28日、2019年06月04日先后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以及意见陈述书。其中,于2019年02 月28日修改时删除了“所述第二导光的光纤端接光学元件具有与所述第一导光的光纤端接光学元件不同的构造”、“所述第三导光的光纤端接光学元件中的每一个具有与所述第二导光的光纤端接光学元件不同的构造”的表述,将第二导光的光纤端接光学元件限定为“有透镜和没有透镜的柔性光学线路”;后于2019年06月04日修改时将第二导光的光纤端接光学元件进一步限定为“透镜”。2019年06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在至少一个第一光学部件和至少一个第二光学部件之间互连光信号的设备,包括:
柔性光学线路基板层,具有第一主表面及相反的第二主表面;
多根光纤,布置在所述基板上,每根光纤具有第一端部和第二端部;
弯曲限制层,附接于所述柔性光学线路从而与所述柔性光学线路基板一起并大致一致弯曲,所述弯曲限制层包括多个块体,所述块体相对彼此布置成使得当所述弯曲限制层弯曲预定量时相邻的块体对彼此接触,从而抵抗所述弯曲限制层和所述柔性光学线路基板的进一步弯曲;
其中所述设备进一步包括:
至少第一导光的光纤端接光学元件,所述第一导光的光纤端接光学元件以光学连接器的形式被提供、与所述光纤的所述第一端部相邻地布置在所述基板上、定位成将光与所述光纤耦合;
至少第二导光的光纤端接光学元件,所述第二导光的光纤端接光学元件与所述光纤的所述第二端部相邻地布置在所述基板上,定位成将光与所述光纤耦合,所述第二导光的光纤端接光学元件是透镜;以及
外壳,所述柔性光学线路基板布置在所述外壳内,所述外壳包括多个光学适配器,所述多个光学适配器配置成将所述第二导光的光纤端接光学元件与以来自所述外壳外部的光学连接器形式提供的第三导光的光纤端接光学元件配合。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弯曲限制层附接于所述柔性光学线路基板的所述第一主表面。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外壳包括柔性的至少一部分,并且其中所述弯曲限制层附接于所述外壳。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第二导光的光纤端接光学元件是透镜。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柔性光学线路基板包括具有第一和第二层的层叠板,并且其中所述多根光纤嵌在所述第一和第二层之间。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弯曲限制层进一步包括将所述块体互连的膜。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膜是弹性可拉伸的。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弯曲限制层的所述块体和所述膜是整体的。
9.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块体从所述膜限定的平面只在一个方向上垂直地延伸。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弯曲限制层包括布置在所述柔性光学线路基板的所述第一主表面上的第一弯曲限制层和布置在所述柔性光学线路基板的所述第二主表面上的第二弯曲限制层。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块体布置成二维平面阵列。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块体以行和列布置。
13.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弯曲限制层在不同的正交方向上提供不同的弯曲限制。
1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外壳包括铰链连接到彼此的第一和第二外壳部分。”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未超出原始记载的范围。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8日、2019年06月0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全文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2014年05月0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原始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55段、说明书附图图1-1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6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为基础作出。
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照片表示的范围。
如果修改的内容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有文字记载或属于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则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具体到本案,复审请求人删除了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权利要求1中修改超范围的表述“所述第二导光的光纤端接光学元件具有与所述第一导光的光纤端接光学元件不同的构造”、“所述第三导光的光纤端接光学元件中的每一个具有与所述第二导光的光纤端接光学元件不同的构造”,将第二导光的光纤端接光学元件限定为“透镜”。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记载了特征“第二导光的光纤端接光学元件与所述光纤的所述第二端部相邻地布置在所述基板上,定位成将光与所述光纤耦合,所述第二导光的光纤端接光学元件是透镜”;“外壳包括多个光学适配器,所述多个光学适配器配置成将所述第二导光的光纤端接光学元件与以来自所述外壳外部的光学连接器形式提供的第三导光的光纤端接光学元件配合”。对于上述有透镜的柔性光学线路,本申请说明书第22段记载了如下内容:“有透镜的柔性光路可合并到外壳内以形成任意数量的光学互连设备,例如光学盒,光学复用器/解复用器,光学分支器和光学监视站。透镜可在光缆端部或在光电设备接口处光学接入到光学连接器(例如,MPO、LC、ST、SC插头),而不需要全配对连接器(例如,MPO、LC、ST、SC插座)。更合适地,光学部件上的连接器,例如光纤光缆端部处的LC插头可插入在外壳面板上的适配器内,以将其中一个光纤经由其中一个透镜而光学耦合到盒封装内部的柔性光学线路上。”也就是说,有透镜的光纤端部可以无需配对的连接器,直接通过适配器以及从外部插入适配器的连接器,与光纤光缆光学耦合。由此可见,对于光纤的第二端部光学耦合有作为第二导光的光纤端接光学元件的透镜的柔性光学线路,透镜通过外壳的光学适配器,与外壳外部的以光学连接器形式提供的第三导光的光纤端接光学元件配合,实现外部光缆光纤与内部柔性光学线路的光学耦合。因此,权利要求1的上述技术方案能够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权利要求1的修改不超范围。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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