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具有旋转锁闩的旋转控制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363
决定日:2019-06-14
委内编号:1F25803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80078573.X
申请日:2013-08-29
复审请求人:哈利伯顿能源服务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全晓
合议组组长:高丽敏
参审员:白玉兰
国际分类号:E21B34/12(2006.01);E21B17/04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他现有技术未给出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78573.X,名称为“具有旋转锁闩的旋转控制装置”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哈利伯顿能源服务公司,国际申请日为2013年08月29日,国际公布日为2015年03月0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01月29日,国家阶段的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03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1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即第1-68段)、说明书附图第1-10页(即图1-10)、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7年06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
驳回决定引用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2:US2006/0108119A1,公开日为2006年05月25日;
对比文件3:WO2004/020781A1,公开日为2004年03月1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旋转控制装置,其包括: 外壳体; 至少一个环形密封件;和 锁闩,其包括至少一个旋转凸轮和至少一个接合构件,所述接合构件相对于所述外壳体可释放地固定至少一个包括所述环形密封件和轴承的组, 其中,所述接合构件连接至杆,所述杆密封且滑动地收纳在径向穿透所述外壳体形成的开口中,当所述旋转凸轮相对于所述外壳体旋转时,通过形成在所述旋转凸轮中的凸轮轮廓使所述接合构件和所述杆相对于所述外壳体径向移位。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旋转控制装置,其中当所述环形密封件由所述锁闩固定以防从所述外壳体移除时,所述环形密封件能够相对于所述外壳体旋转。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旋转控制装置,其进一步包括密封与轴承组件,所述密封与轴承组件包括所述环形密封件和所述轴承,且其中通过所述锁闩防止所述密封与轴承组件从所述外壳体的移除。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旋转控制装置,其中所述锁闩包括使所述旋转凸轮旋转的电机。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旋转控制装置,其中所述锁闩进一步包括连接至所述旋转凸轮的齿轮,所述齿轮由所述电机驱动。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旋转控制装置,其中所述接合构件响应于所述旋转凸轮的旋转而相对于所述外壳体向外移位,且所述至少一个包括所述环形密封件和所述轴承的组被允许从所述外壳体移除。
7. 一种相对于旋转控制装置的外壳体可释放地锁定至少一个环形密封件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使旋转凸轮旋转,由此使接合构件线性移位,所述接合构件相对于所述外壳体可释放地固定所述环形密封件,其中,所述接合构件连接至杆,所述杆密封且滑动地收纳在径向穿透所述外壳体形成的开口中,当所述旋转凸轮相对于所述外壳体旋转时,通过形成在所述旋转凸轮中的凸轮轮廓使所述接 合构件和所述杆相对于所述外壳体径向移位,其中当所述接合构件移位至所述环形密封件被防止从所述外壳体移除的位置时,所述环形密封件相对于所述外壳体的旋转被允许。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旋转进一步包括利用电机使所述旋转凸轮旋转。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旋转进一步包括利用所述电机使齿轮旋转。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旋转控制装置包括轴承,且其中当所述接合构件移位至其中防止所述环形密封件的移除的位置时,防止所述轴承从所述外壳体移除。
11.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旋转进一步包括使所述接合构件相对于所述外壳体向外移位,由此允许所述环形密封件从所述外壳体移除。
12. 一种旋转控制装置,其包括: 外壳体;至少一个环形密封件;和锁闩,其包括被安置在所述外壳体中的至少一个旋转凸轮和多个单独接合构件,其中,所述接合构件连接至杆,所述杆密封且滑动地收纳在径向穿透所述外壳体形成的开口中,当所述旋转凸轮相对于所述外壳体旋转时,通过形成在所述旋转凸轮中的凸轮轮廓使所述接合构件和所述杆相对于所述外壳体径向移位。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旋转控制装置,其中当所述环形密封件由所述锁闩固定以防移除时,所述环形密封件能够相对于所述外壳体旋转。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旋转控制装置,其进一步包括轴承,且其中通过所述锁闩防止所述轴承从所述外壳体移除。
15.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旋转控制装置,其中所述锁闩包括使所述旋转凸轮旋转的至少一个电机。
16.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旋转控制装置,其中所述接合构件响应于所述旋转凸轮的旋转相对于所述外壳体线性移位。
17.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旋转控制装置,其中通过形成在所述旋转凸轮上的多个各自凸轮轮廓使所述接合构件移位。”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1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均在于:锁闩包括至少一个旋转凸轮,其中,接合构件连接至杆,杆密封且滑动的收纳在径向穿透所述壳体形成的开口中,当所述旋转凸轮相对于外壳体旋转时,通过形成在所述旋转凸轮中的凸轮轮廓使所述接合构件和所述相对于外壳径向位移。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利用接合构件径向位移以实现两个部件连接或释放的装置,且公开了推动此接合构件径向位移的装置,该装置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和达到的技术效果与其在本申请中相同,由此,为了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中的装置结合到对比文件2中,至于凸轮机构、接合构件的具体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13-1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在对比文件2、3中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13-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的锁定方法中,为通过旋转凸轮旋转而使得接合构件线性位移,而对比文件2是通过活塞的直线运动推动接合构件线性位移;此外,对比文件2未公开接合构件连接至杆,杆密封且滑动地收纳在径向穿透外壳体形成的开口中,当旋转凸轮相对于外壳体旋转时,通过形成在旋转凸轮中的凸轮轮廓使所述接合构件和杆相对于外壳体径向移位。因此,权利要求7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推动接合构件线性位移的方法的选择。对比文件3公开了推动接合构件线性位移的方法,且该方法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和达到的技术效果与其在本申请中相同,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中的方法结合到对比文件2中以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至于凸轮机构、接合构件的具体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8-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在对比文件2、3中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8-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为:权利要求1、12中的特征“通过形成在所述旋转凸轮中的凸轮轮廓使所述接合构件和所述杆相对于所述外壳体径向移位”修改为“通过所述旋转凸轮的第一凸轮轮廓和所述旋转凸轮的第二凸轮轮廓使所述接合构件和所述杆相对于所述外壳体径向移位”,并增加特征“其中所述第一凸轮轮廓和所述第二凸轮轮廓相对于所述外壳体圆周分布”,权利要求7中增加特征“所述旋转凸轮包括相对于所述外壳体圆周分布的第一凸轮轮廓和第二凸轮轮廓”,并将特征“通过形成在所述旋转凸轮中的凸轮轮廓使所述接合构件和所述杆相对于所述外壳体径向移位”修改为“通过所述第一凸轮轮廓和所述第二凸轮轮廓使所述接合构件和所述杆相对于所述外壳体径向移位”。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不存在旋转凸轮,也更不存在旋转凸轮的多个凸轮轮廓。对比文件3中的凸轮的内轮廓只能推动接触元件径向向内移位而不能推动其径向向外移位。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2、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旋转控制装置,其包括: 外壳体; 至少一个环形密封件;和锁闩,其包括至少一个旋转凸轮和至少一个接合构件,所述接合构件相对于所述外壳体可释放地固定至少一个包括所述环形密封件和轴承的组,其中,所述接合构件连接至杆,所述杆密封且滑动地收纳在径向穿透所述外壳体形成的开口中,当所述旋转凸轮相对于所述外壳体旋转时,通过所述旋转凸轮的第一凸轮轮廓和所述旋转凸轮的第二凸轮轮廓使所述接合构件和所述杆相对于所述外壳体径向移位,其中所述第一凸轮轮廓和所述第二凸轮轮廓相对于所述外壳体圆周分布。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旋转控制装置,其中当所述环形密封件由所述锁闩固定以防从所述外壳体移除时,所述环形密封件能够相对于所述外壳体旋转。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旋转控制装置,其进一步包括密封与轴承组件,所述密封与轴承组件包括所述环形密封件和所述轴承,且其中通过所述锁闩防止所述密封与轴承组件从所述外壳体的移除。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旋转控制装置,其中所述锁闩包括使所述旋转凸轮旋转的电机。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旋转控制装置,其中所述锁闩进一步包括连接至所述旋转凸轮的齿轮,所述齿轮由所述电机驱动。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旋转控制装置,其中所述接合构件响应于所述旋转凸轮的旋转而相对于所述外壳体向外移位,且所述至少一个包括所述环形密封件和所述轴承的组被允许从所述外壳体移除。
7. 一种相对于旋转控制装置的外壳体可释放地锁定至少一个环形密封件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使旋转凸轮旋转,由此使接合构件线性移位,所述旋转凸轮包括相对于所述外壳体圆周分布的第一凸轮轮廓和第二凸轮轮廓,所述接合构件相对于所述外壳体可释放地固定所述环形密封件,其中,所述接合构件连接至杆, 所述杆密封且滑动地收纳在径向穿透所述外壳体形成的开口中,当所述旋转凸轮相对于所述外壳体旋转时,通过所述第一凸轮轮廓和所述第二凸轮轮廓使所述接合构件和所述杆相对于所述外壳体径向移位, 其中当所述接合构件移位至所述环形密封件被防止从所述外壳体移除的位置时,所述环形密封件相对于所述外壳体的旋转被允许。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旋转进一步包括利用电机使所述旋转凸轮旋转。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旋转进一步包括利用所述电机使齿轮旋转。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旋转控制装置包括轴承,且其中当所述接合构件移位至其中防止所述环形密封件的移除的位置时,防止所述轴承从所述外壳体移除。
11.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旋转进一步包括使所述接合构件相对于所述外壳体向外移位,由此允许所述环形密封件从所述外壳体移除。
12. 一种旋转控制装置,其包括:外壳体;至少一个环形密封件;和锁闩,其包括被安置在所述外壳体中的至少一个旋转凸轮和多个单独接合构件,其中,所述接合构件连接至杆,所述杆密封且滑动地收纳在径向穿透所述外壳体形成的开口中,当所述旋转凸轮相对于所述外壳体旋转时,通过所述旋转凸轮的第一凸轮轮廓和所述旋转凸轮的第二凸轮轮廓使所述接合构件和所述杆相对于所述外壳体径向移位,其中所述第一凸轮轮廓和所述第二凸轮轮廓相对于所述外壳体圆周分布。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旋转控制装置,其中当所述环形密封件由所述锁闩固定以防移除时,所述环形密封件能够相对于所述外壳体旋转。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旋转控制装置,其进一步包括轴承,且其中通过所述锁闩防止所述轴承从所述外壳体移除。
15.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旋转控制装置,其中所述锁闩包括使所述 旋转凸轮旋转的至少一个电机。
16.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旋转控制装置,其中所述接合构件响应于所述旋转凸轮的旋转相对于所述外壳体线性移位。
17.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旋转控制装置,其中通过形成在所述旋转凸轮上的多个各自凸轮轮廓使所述接合构件移位。”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12中仅记载“第一、二凸轮轮廓使接合构件和所述杆相对于外壳体径向移位”,且权利要求6、17中也仅记载“接合构件相对于所述壳体向外移位”;并未记载该轮廓可推动接合构件和杆相对于外壳体径向向外移位;对比文件3公开凸轮内轮廓能够推动接触元件7、8、9径向向内移位,即已经公开了该“径向移位”;且根据对比文件3说明书14页第3自然段的记载、以及申请人的意见陈述可知,凸轮旋转回被动位置时,接触元件7、8、9移动到退出位置,即公开了“向外移位”;同时,权利要求中仅将该“第一凸轮轮廓”和“第二凸轮轮廓”限定为“相对于外壳体圆周分布,且可以推动接合构件和杆相对于外壳体径向移位的构件”;而根据对比文件3的附图2可知,对比文件3中的内轮廓由沿圆心对称分布的四个小轮廓构成,该四个轮廓均用于推动接触元件的径向移位,当将对比文件3中的装置接合到对比文件2时,上述四个小轮廓必然沿外壳体圆周分布。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查,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进行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1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即第1-68段)、说明书附图第1-10页(即图1-10)、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8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 。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旋转控制装置,对比文件2(US2006/0108119A1,公开日2006年05月25日)公开了一种旋转控制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0014]-[0063]段,附图1-2,6):包括壳体组件620、630(对应本申请的外壳体)(参见图6);环形密封件246;锁闩装置210,且其包括一个接合构件218和活塞220,所述接合构件218相对于壳体620可释放的固定环形密封件246和轴承组件240(参见说明书[0053]段;其中,接合构件218可滑动的收纳在径向穿透所述壳体620形成的开口中,当活塞220相对于壳体620向下滑动时,通过活塞220的轮廓使得所述接合构件218相对于所述壳体620径向移动。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锁闩包括至少一个旋转凸轮,其中,接合构件连接至杆,杆密封且滑动的收纳在径向穿透所述壳体形成的开口中,当所述旋转凸轮相对于外壳体旋转时,通过所述旋转凸轮中的第一凸轮轮廓和所述旋转凸轮的第二凸轮轮廓使所述接合构件和所述杆相对于外壳径向位移,其中所述第一凸轮轮廓和所述第二凸轮轮廓相对于所述外壳体圆周分布。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何种结构的接合构件及采用何种方式推动接合构件径向位移。
对比文件3(WO2004/020781A1,公开日2004年03月11日)公开了一种连接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0036]-[0055]段,附图1-2):一种连接部件2和部件3的装置,连接装置包括凸轮6和接合构件7、8、9,随着部件2上的凸轮6的转动,凸轮6的凸轮环22的内轮廓24推动接合构件7、8、9径向移动以使部件2和部件3处于锁定或释放状态10、11(参见说明书第[0043]段),当凸轮环22转动至激活位置5时,接合构件与部件3上的定位凹槽相啮合;当需要断开部件2和部件3的连接,则凸轮环22转回至被动位置4,使得接触元件7、8、9移动到退出位置,不再与部件3的相应的定位凹槽啮合(参见说明书[0054]段)。由此可知,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利用凸轮6的内轮廓推动接合构件与部件的定位凹槽相啮合的装置。但是,该凸轮不具备多个凸轮轮廓,其推动接合构件移动的凸轮6仅包括内轮廓,且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中接合构件的结构和运动方式与本申请不同。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2、3均没有公开本申请的结合构件包括杆的结构及通过旋转凸轮的第一凸轮轮廓和第二凸轮轮廓推动接合构件和杆相对于外壳体径向移位;也没有证据表明该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取得了能够实现通过多个凸轮轮廓推动接合构件多方向移动的有益效果,同时也克服了采用活塞推动接合构件导致的安全问题。因而在对比文件2、3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不能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3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而言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相对于旋转控制装置的外壳体可释放的锁定至少一个环形密封件的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旋转控制装置及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0014]-[0063]段,附图1-2):使环空活塞220位移至第一位置,接合构件218产生径向向内位移,使得旋转控制装置100得到锁定,其中,旋转控制装置100包括环形密封件246和轴承组件240(参见说明书[0053]段);此外,接合构件218可滑动地收纳在径向穿透的壳体620(对应本申请的外壳体)形成的开口中,当接合构件218径向向内位移后锁定旋转控制装置100后,环形密封件246能够相对于壳体620旋转;当环空活塞220位移至第二位置,接合构件218径向向外移动,解除对旋转控制装置100的锁定。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接合构件的线性位移是通过旋转凸轮旋转而实现的,且所述旋转凸轮包括相对于所述外壳体圆周分布的第一凸轮轮廓和第二凸轮轮廓,所述接合构件连接至杆,杆密封且滑动地收纳在径向穿透外壳体形成的开口中,当旋转凸轮相对于外壳体旋转时,通过旋转凸轮的第一凸轮轮廓使和第二凸轮轮廓使所述接合构件和杆相对于外壳体径向移位。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何种结构的接合构件及采用何种方式推动接合构件径向位移。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连接装置及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0036]-[0055]段,附图1-2):一种连接部件2和部件3的装置,连接装置包括凸轮6和接合构件7、8、9,随着部件2上的凸轮6的转动,凸轮6的凸轮环22的内轮廓24推动接合构件7、8、9径向移动以使部件2和部件3处于锁定或释放状态10、11(参见说明书第[0043]段),当凸轮环22转动至激活位置5时,接合构件与部件3上的定位凹槽相啮合;当需要断开部件2和部件3的连接,则凸轮环22转回至被动位置4,使得接触元件7、8、9移动到退出位置,不再与部件3的相应的定位凹槽啮合(参见说明书[0054]段)。由此可知,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利用凸轮6的内轮廓推动接合构件与部件的定位凹槽相啮合的装置。但是,该凸轮不具备多个凸轮轮廓,其推动接合构件移动的凸轮6仅包括内轮廓,且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中接合构件的结构和运动方式与本申请不同。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2、3均没有公开本申请的结合构件包括杆的结构及通过旋转凸轮的第一凸轮轮廓和第二凸轮轮廓推动接合构件和杆相对于外壳体径向移位的;也没有证据表明该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取得了能够实现通过多个凸轮轮廓推动接合构件多方向移动的有益效果,同时也克服了采用活塞推动接合构件导致的安全问题。因而在对比文件2、3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不能获得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2、3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而言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一种旋转控制装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旋转控制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0014]-[0063]段,附图1-2,6):壳体组件620、630(对应本申请的外壳体)(参见图6);环形密封件246;锁闩装置210,且其包括一个接合构件218和活塞220,其中,接合构件218能够设置为多个单独的接合构件250A,250B,250C,250D,250E,250F,250H,250I(参见说明书[0038]段,图2A),所述接合构件218相对于壳体620可释放的固定环形密封件246和轴承组件240(参见说明书[0053]段);其中,接合构件218可滑动的收纳在径向穿透所述壳体620形成的开口中,当活塞220相对于壳体620向下滑动时,通过活塞220的轮廓使得所述接合构件218相对于所述壳体620径向移动。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锁闩包括至少一个旋转凸轮,其中,接合构件连接至杆,杆密封且滑动的收纳在径向穿透所述壳体形成的开口中,当所述旋转凸轮相对于外壳体旋转时,通过所述旋转凸轮中的第一凸轮轮廓和所述旋转凸轮的第二凸轮轮廓使所述接合构件和所述杆相对于外壳径向位移,其中所述第一凸轮轮廓和所述第二凸轮轮廓相对于所述外壳体圆周分布。因此,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何种结构的接合构件及采用何种方式推动接合构件径向位移。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连接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0036]-[0055]段,附图1-2):一种连接部件2和部件3的装置,连接装置包括凸轮6和接合构件7、8、9,随着部件2上的凸轮6的转动,凸轮6的凸轮环22的内轮廓24推动接合构件7、8、9径向移动以使部件2和部件3处于锁定或释放状态10、11(参见说明书第[0043]段),当凸轮环22转动至激活位置5时,接合构件与部件3上的定位凹槽相啮合;当需要断开部件2和部件3的连接,则凸轮环22转回至被动位置4,使得接触元件7、8、9移动到退出位置,不再与部件3的相应的定位凹槽啮合(参见说明书[0054]段)。由此可知,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利用凸轮6的内轮廓推动接合构件与部件的定位凹槽相啮合的装置。但是,该凸轮不具备多个凸轮轮廓,其推动接合构件移动的凸轮6仅包括内轮廓,且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中接合构件的结构和运动方式与本申请不同。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2、3均没有公开本申请的结合构件包括杆的结构及通过旋转凸轮的第一凸轮轮廓和第二凸轮轮廓推动接合构件和杆相对于外壳体径向移位的;也没有证据表明该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取得了能够实现通过多个凸轮轮廓推动接合构件多方向移动的有益效果,同时也克服了采用活塞推动接合构件导致的安全问题和成本过高的问题。因而在对比文件2、3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不能获得权利要求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2、3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而言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7、12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而言具备创造性,因此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2-6、8-11、13-17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而言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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