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自动变速箱档位控制电磁阀-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自动变速箱档位控制电磁阀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343
决定日:2019-06-14
委内编号:1F25689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758986.8
申请日:2016-08-30
复审请求人:宁波星宇国均汽车电磁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郑湘南
合议组组长:李宇
参审员:邹爱敏
国际分类号:F16H61/3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758986.8,名称为“一种自动变速箱档位控制电磁阀”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宁波星宇国均汽车电磁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8月30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21日。
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02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了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8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2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1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US2005/098211A1,公开日为2005年05月12日;
对比文件2:CN102537475A,公开日为2012年07月04日;
对比文件3:CN103502697A,公开日为2014年01月0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自动变速箱档位控制电磁阀,包括有相适配阀体(1)、阀芯(2)以及电磁铁组件,所述的阀体(1)上径向开设有P口(11)和A口(12),所述的阀体(1)内设置有钢珠(3);所述的电磁铁组件包括线圈组件(4)、线圈组件(4)中心的静铁芯(5)和动铁芯(6)以及静铁芯(5)和动铁芯(6)之间的弹簧(7),所述的动铁芯(6)的中心设置有一顶杆(61);所述的阀体(1)的前端轴向设置有T口(13),所述的T口(13)内设置有T口滤网(13a);所述的线圈组件(4)的前侧设置有前盖板(41),所述的线圈组件(4)的后侧设置有后盖板(42);所述的阀体(1)位于钢珠(3)位置的外周设置有第一密封圈(14),所述的第一密封圈(14)嵌置于第一密封圈槽(14a)内;所述的阀体(1)位于T口(13)的外周设置有第二密封圈(15),所述的第二密封圈(15)嵌置于第二密封圈槽(15a)内;所述的线圈组件(4)上连接有接电脚(43),所述的接电脚(43)外设置有接电脚保护壳(43a);所述的前盖板(41)与所述阀体(1)之间设置有橡胶垫(8),该橡胶垫(8)的中心套于所述顶杆(61)上;所述的P口(11)外设置有P口滤网(11a);其特征是:所述的阀体(1)为塑料阀体,所述的阀芯(2)装配于阀体(1)内,所述的P口(11)经阀体(1)中心的进油口(1a)以及阀芯(2)与所述A口(12)相通,钢珠(3)与进油口(1a)相配合控制P口(11)和A口(12)之间的通断;顶杆(61)穿过所述阀芯(2)与钢珠(3)相配合;
所述的静铁芯(5)和动铁芯(6)的外周套设有一铜套(9);所述的静铁芯(5)内设置有弹簧座(51),所述的弹簧(7)的一端与所述弹簧座(51)相抵,其另一端与所述动铁芯(6)的内壁相抵;所述的线圈组件(4)外设置有外壳(4a),所述的外壳(4a)的前端向内弯折而将阀体(1)固定;钢珠(3)只能在阀体(1)的进油口(1a)与阀芯(2)之间移动,动铁芯(6)只需极短的行程便能实现对自动变速箱档位控制电磁阀的启闭控制;
当电磁铁组件的线圈组件(4)未通电时,弹簧(7)的弹力将动铁芯(6)向右推,再通过动铁芯(6)中心的顶杆(61)将钢珠(3)向右顶,使钢珠(3)与阀体(1)的进油口(1a)形成密封,从而将P口(11)和A口(12)之间隔断,这时电磁阀便处于关闭状态;
当电磁铁组件的线圈组件(4)通电后,线圈组件(4)产生电磁力,使动铁芯(6)克服弹簧(7)的弹力,压缩弹簧(7)向左运动,动铁芯(6)的左移带动顶杆(61)左移,使顶杆(61)脱离钢珠(3);钢珠(3)在失去了顶杆(61)的作用力后,被P口(11)的油压冲开,进而与进油口(1a)脱离,密封被破环,P口(11)和A口(12)导通,这时电磁阀便处于开启状态;当线圈组件(4)断电后,动铁芯(6)失去了电磁力的作用,便又在弹簧(7)的弹力作用下右移回位,最终使钢珠(3)与阀体(1)的进油口(1a)再次形成密封,电磁阀关闭;而阀体(1)内剩余的油压则从T口(13)排出。”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包括有阀芯,阀体为塑料阀体,阀芯装配于阀体内,P口经阀芯与A口相通,本申请的球阀采用钢珠,T口内设置有T口滤网,所述的前盖板与所述阀体之间设置有橡胶垫,该橡胶垫的中心套于所述顶杆上,静铁芯和动铁芯的外周套设有一铜套,所述的静铁芯内设置有弹簧座,所述的弹簧的一端与所述弹簧座相抵,其另一端与所述动铁芯的内壁相抵,线圈组件外设置有外壳,所述的外壳的前端向内弯折而将阀体固定,P口外设置有P口滤网,钢珠只能在阀体的进油口与阀芯之间移动,动铁芯只需极短的行程便能实现对自动变速箱档位控制电磁阀的启闭控制”,但是上述区别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1)为了对顶杆进行导向,在阀体内设置可活动的阀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容易想到的,其次,虽然对比文件1未公开该球9为钢珠,但采用钢珠作为密封件常用在阀体领域,因此,在设计开关电磁阀时,设置阀芯,钢珠只在阀体的进油口和阀芯之间移动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而申请人所声称的技术效果,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具有控制灵敏、响应速度快的技术效果。(2)制作阀体的材料通常为塑料或金属,采用塑料制作阀体是本领域在设计阀体时的常规技术手段,且采用塑料结构的阀体其本身可以使得阀体的加工变得简单,这种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知的。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删除了电磁阀的工作过程,并对部分技术特征的位置进行了调整。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阀体部分结构复杂,装配要求精度高,制造成本高,本申请的阀体直接由塑料注塑形成,其结构简单,无需多个部件安装配合。(2)本申请的阀体内装配有阀芯,一方面能对顶杆的运动起到导向的作用,提高顶杆运动的稳定性,另一方面还能限定钢珠的移动范围,使得动铁芯只需极短的行程便能实现对自动变速箱档位控制电磁阀的启闭控制。(3)本申请将静铁芯和动铁芯装于铜套内,不仅能保证它们之间的同轴度,且铜套能够起到导向作用,使动铁芯的运动更为顺畅;另外,铜套具有很好的抗磁性,能够使磁力更为集中,对动铁芯的控制更为灵敏;静铁芯内设有弹簧座,弹簧的一端与弹簧座相抵,其另一端与动铁芯内壁相抵。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采用多项技术手段,技术方案区别于对比文件并且取得了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自动变速箱档位控制电磁阀,包括有相适配阀体(1)、阀芯(2)以及电磁铁组件,所述的阀体(1)上径向开设有P口(11)和A口(12),所述的阀体(1)内设置有钢珠(3);所述的电磁铁组件包括线圈组件(4)、线圈组件(4)中心的静铁芯(5)和动铁芯(6)以及静铁芯(5)和动铁芯(6)之间的弹簧(7),所述的动铁芯(6)的中心设置有一顶杆(61);所述的阀体(1)的前端轴向设置有T口(13);所述的线圈组件(4)的前侧设置有前盖板(41),所述的线圈组件(4)的后侧设置有后盖板(42);所述的阀体(1)位于钢珠(3)位置的外周设置有第一密封圈(14),所述的第一密封圈(14)嵌置于第一密封圈槽(14a)内;所述的阀体(1)位于T口(13)的外周设置有第二密封圈(15),所述的第二密封圈(15)嵌置于第二密封圈槽(15a)内;所述的线圈组件(4)上连接有接电脚(43),所述的接电脚(43)外设置有接电脚保护壳(43a);所述的前盖板(41)与所述阀体(1)之间设置有橡胶垫(8),该橡胶垫(8)的中心套于所述顶杆(61)上;所述的线圈组件(4)外设置有外壳(4a),所述的外壳(4a)的前端向内弯折而将阀体(1)固定;所述的P口(11)外设置有P口滤网(11a);其特征是:所述的T口(13)内设置有T口滤网(13a);所述的阀体(1)为塑料阀体,所述的阀芯(2)装配于阀体(1)内,所述的P口(11)经阀体(1)中心的进油口(1a)以及阀芯(2)与所述A口(12)相通,钢珠(3)与进油口(1a)相配合控制P口(11)和A口(12)之间的通断;顶杆(61)穿过所述阀芯(2)与钢珠(3)相配合;
所述的静铁芯(5)和动铁芯(6)的外周套设有一铜套(9);所述的静铁芯(5)内设置有弹簧座(51),所述的弹簧(7)的一端与所述弹簧座(51)相抵,其另一端与所述动铁芯(6)的内壁相抵;钢珠(3)只能在阀体(1)的进油口(1a)与阀芯(2)之间移动,动铁芯(6)只需极短的行程便能实现对自动变速箱档位控制电磁阀的启闭控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1未公开该阀体采用注塑成形,但采用注塑成形是制造阀体的常规技术选择,而注塑成形本身具有结构简单,无需多个部件安装配合的优点,参考文献(“阀门产品供应目录”,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编,第501页,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年1月,第一版)公开了CD-F型二位塑料式电磁阀等,可以看出采用注塑成形是阀体制造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2)虽然对比文件1未具体公开“阀芯”技术特征,但是其具有轴承13,其相对于阀体导向件6固定安装,其限制了球9的运动范围,且轴承本身具有对轴进行导向的作用,为了限制球9的运动,单独设置阀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其次复审请求人声称的在极短的行程范围内运动来控制阀体的启闭,但是此处“极短”在说明书中没有试验数据的支持,又没有相关的参照可以对比,且对比文件1的附图只是示意性的,因此没有可比性,不具有说服性;(3)对比文件1公开了轴承14对动铁芯13进行导向,且轴承14为无磁性材料,而铜由于具有无磁性和优良的耐磨性,常用于制作轴承应用于电磁阀领域,基于上述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电磁阀时,容易想到在动铁芯和静铁芯的外部设置铜套,而对动铁芯进行导向。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静铁芯5内设置有负荷调节部件17,且弹簧的一端与动铁芯相抵。弹簧两端需要支撑,将铜套设置在静铁芯和动铁芯外后,弹簧的一端与负荷调节部件17相抵,而根据实际情况在动铁芯内设置盲孔,将弹簧的另一端抵在动铁芯的内壁,上述设置只是弹簧安装方式的常规技术选择。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申请日2016年08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2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7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自动变速箱档位控制电磁阀。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自动变速箱档位控制电磁阀,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3]-[0061]段、附图1-10):包括有相适配阀体、排放阀座6a(相当于阀芯)以及电磁铁组件,所述排放阀座6a装配于阀体内,阀体上径向开设有进油口7a(相当于P口)和出油口7c(相当于A口),阀体内设置有排放阀元件9(相当于球),电磁铁组件包括有线圈组件2、线圈组件2中心的固定芯5(相当于静铁芯)和可动芯柱塞11(相当于动铁芯)以及固定芯5和可动芯柱塞11之间的弹簧16,可动芯柱塞11的中心设置有一按压杆12;阀体的前端轴向设置有出油口7b(相当于T口);线圈组件2的前侧设置有磁轭6;阀体位于排放阀元件9位置的外周设置有密封圈10a,密封圈10a嵌置于密封槽内,阀体位于出油口7b(相当于T口)的外周设置有密封圈10b,密封圈10b嵌置于另一密封槽内,线圈组件2上连接有端子3(相当于接电脚),端子3外设置有连接器4(相当于接电脚保护壳);线圈组件外设置有壳体1,进油口7a经阀体中心的进油孔以及排放阀座6a与出油口7c相通,该排放阀元件9与进油口相配合控制进油口7a与出油口7c之间的通断;该按压杆12穿过所述排放阀座6a与排放阀元件9相配合;按压杆12外侧套设有滑动轴承14;排放阀元件9只能在阀体的进油孔与排放阀座6a之间移动,可动芯柱塞11只需极短的行程便能实现对自动变速箱档位控制电磁阀的启闭控制。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排放阀元件采用钢珠,线圈组件的前侧设置有前盖板,线圈组件的后侧设置有后盖板,前盖板与阀体之间设置有橡胶垫,橡胶垫的中心套于所述顶杆上,外壳的前端向内弯折而将阀体固定,所述的P口外设置有P口滤网,所述的T口内设置有T口滤网,阀体为塑料阀体,静铁芯和动铁芯的外周套设有一铜套,静铁芯内设置有弹簧座,弹簧的一端与弹簧座相抵,另一端与动铁芯的内壁相抵。
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结构合理、运行稳定、加工成本低的电磁阀。
对于上述区别:
(1)采用塑料阀体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阀体材质的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可预期。
(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比例压力电磁阀,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05]-[0015]段、附图2):包括阀体组件1以及电磁铁组件,阀座11装配于阀体1内,阀体1上开设有供油口和出油口,供油口与出油口经阀体中心的进油口以及阀座11与出油口相通,阀体1内设有钢球10,电磁铁组件包括线圈组件4、线圈组件4中心的轭铁组件5和衔铁组件7以及设置在二者之间的弹簧6,在衔铁组件7的中心设置有一顶杆,顶杆与钢球10配合,在线圈组件4的前侧设置极靴组件2(相当于前盖板),在极靴组件2与阀体之间设置有柔性薄膜9,该柔性薄膜9的中心套于顶杆上。可见,对比文件2披露了在前盖板与阀体之间并以套设在顶杆上的方式设置柔性薄膜以提高衔铁组件运动稳定性,以避免冲击,减小压力波动。然而,对比文件1中阀体与电磁铁组件之间通过阶梯状的磁轭6连接,磁轭6将按压杆12容纳,且磁轭6与按压杆12之间还设置有滑动轴承13,磁轭6的另一端将排放阀元件9支撑容纳,因此上述连接方式无法设置如本申请所述的前盖板,更加无法以套设按压杆12的方式设置柔性薄膜或橡胶垫,若要将对比文件2的柔性薄膜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需要对对比文件1的阀体和电磁铁组件的结构进行改进,需要对磁轭6作出变形设置,将阀体和电磁铁组件分离,并对原先由磁轭6前端形成的排放阀座6a设置新的阀芯部件对排放阀元件9以及按压杆19进行支撑,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3)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在自动变速器的离合器上使用的压力调节阀,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21]-[0048]段、附图1-8):包括有相适配的阀本体110、阀芯以及电磁部200,阀本体110上径向开设有供应口116a(相当于P口)和排出口116c(相当于T口),阀本体110内设置有球部130,阀本体110的前端轴向设置有控制口116b(相当于A口),电磁部200包括在其外周卷绕线圈210的绕线管220、在阀本体110的下端一体形成从而通过绕线管220的上部插入的核部114、在贯通核部114而结合杆部150的下端设置的柱塞230,线圈210(相当于线圈组件)外设置有壳体240,壳体240的前端向内弯折而将阀本体的凸缘112固定,在供应口116a外设置有带式过滤器(相当于滤网)。可见对比文件3披露了外壳弯折结构以及滤网设置,并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能够简化固定结构,延长电磁阀寿命,也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在对比文件3披露了在P口外设置有P口滤网的基础上,进一步在T口内设置有T口滤网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启示下的常规设置。
可见,对比文件1-3均没有公开“线圈组件的前侧设置有前盖板,线圈组件的后侧设置有后盖板,前盖板与阀体之间设置有橡胶垫,橡胶垫的中心套于所述顶杆上,静铁芯和动铁芯的外周套设有一铜套,静铁芯内设置有弹簧座,弹簧的一端与弹簧座相抵,另一端与动铁芯的内壁相抵”,并且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并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同时,根据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电磁阀结构,通过橡胶垫可以保证阀体侧与线圈侧的密封性,防止顶杆反复运动造成的撞击磨损,降低运行噪声,另一方面由于将静铁芯和动铁芯装于铜套内,不仅能保证它们之间的同轴度,而且还能起到导向作用,另外,铜套具有很好的抗磁性,对动铁芯的控制更为灵敏。
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3而言,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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