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终端屏幕超时设置方法和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移动终端屏幕超时设置方法和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257
决定日:2019-06-14
委内编号:1F27311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27746.X
申请日:2015-09-25
复审请求人: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晓丽
合议组组长:孙昌璐
参审员:初艳玲
国际分类号:H04M1/72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所述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项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27746.X,名称为“移动终端屏幕超时设置方法和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9月25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1为: CN103067578A,公开日为2013年04月24日。驳回的理由是: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7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2015年09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移动终端屏幕超时设置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接收屏幕超时的设置指令,并响应所述设置指令,在屏幕上显示屏幕超时的设置界面;其中,所述设置界面用于接收用户输入的第一屏幕超时时间;所述第一屏幕超时时间为任意时长;
读取用户在所述设置界面中输入的第一屏幕超时时间,并将系统的默认屏幕超时时间替换为所述第一屏幕超时时间;
激活用于阻止移动终端的系统进入睡眠状态的唤醒锁,并在所述第一屏幕超时时间内,将所述唤醒锁保持在激活状态;超过所述第一屏幕超时时间之后,禁用所述唤醒锁,并在禁用之后,将所述第一屏幕超时时间替换为默认屏幕超时时间,并清空所述第一屏幕超时时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终端屏幕超时设置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屏幕超时时间内,将所述唤醒锁保持在激活状态的步骤包括:
在完成所述第一屏幕超时时间的设置之后,启动计时器记录第一时间;其中,所述第一时间为当前时间与设置所述第一屏幕超时时间的时间间隔;
将所述第一时间与所述第一屏幕超时时间进行比较;
如果所述第一时间小于所述第一屏幕超时时间,将所述唤醒锁保持在激活状态;
如果所述第一时间等于所述第一屏幕超时时间,禁用所述唤醒锁,并在禁用之后,将所述第一屏幕超时时间替换为所述默认屏幕超时时间,清空第一屏幕超时时间。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移动终端屏幕超时设置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以下步骤:
当所述唤醒锁处于激活状态时,如果检测到用户输入的锁屏指令,则执行禁用所述唤醒锁的步骤。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移动终端屏幕超时设置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以下步骤:
如果所述第一时间与所述第一屏幕超时时间的差值小于设定值,发送第一提醒;其中,所述第一提醒用于通知用户所述第一屏幕超时时间即将结束。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移动终端屏幕超时设置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提醒包括减小屏幕亮度、振动提醒、响铃提醒或弹出字幕。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移动终端屏幕超时设置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以下步骤:
在所述第一屏幕超时时间内,如果检测到用户对移动终端进行操作,则将所述第一时间清零,并重新计时。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终端屏幕超时设置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以下步骤:
绑定需要进行屏幕超时设置的程序;
当检测到所述程序启动时,在移动终端的屏幕上显示屏幕超时请求;其中,所述屏幕超时请求用于询问是否开启屏幕超时设置;
接收用户对所述屏幕超时请求的响应,如果响应为接受开启屏幕超时设置,则在屏幕上显示屏幕超时的设置界面,并根据用户在所述设置界面的输入来进行屏幕超时设置。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终端屏幕超时设置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以下步骤:
存储所述第一屏幕超时时间和触发屏幕超时设置的时间段;
若在所述时间段内检测到用户开启屏幕锁,则自动采用所述第一屏幕超时时间进行屏幕超时设置。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终端屏幕超时设置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以下步骤:
将所述第一屏幕超时时间存储到移动终端的存储器中;
在用户下一次进行屏幕超时设置时,将所述第一屏幕超时时间显示在所述设置界面中;
如果用户对所述窗口中的所述第一屏幕超时时间进行修改,则将存储器中存储的所述第一屏幕超时时间替换为修改后的第一屏幕超时时间。
10. 一种移动终端屏幕超时设置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装置,用于接收屏幕超时的设置指令,并响应所述设置指令,显示屏 幕超时设置界面;其中,所述屏幕超时设置界面包括可手动输入数值的窗口,供用户输入屏幕超时时间;所述第一屏幕超时时间为任意时长;
读取装置,用于读取用户输入的第一屏幕超时时间,并将系统的默认屏幕超时时间替换为所述第一屏幕超时时间;
激活装置,用于激活用于阻止移动终端的系统进入睡眠状态的唤醒锁,并在所述第一屏幕超时时间内,将所述唤醒锁保持在激活状态;超过所述第一屏幕超时时间之后,禁用所述唤醒锁,并在禁用之后,将所述第一屏幕超时时间替换为默认屏幕超时时间,并清空所述第一屏幕超时时间。”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主要包括将驳回针对的从属权利要求8的内容补入到独立权利要求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9,其他权利要求仅仅是编号的改变。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响应所述设置指令,在屏幕上显示屏幕超时的设置界面;其中,所述设置界面用于接收用户输入的第一屏幕超时时间;所述第一屏幕超时时间为任意时长;存储所述第一屏幕超时时间和触发屏幕超时设置的时间段;若在所述时间段内检测到用户开启屏幕锁,则自动采用所述第一屏幕超时时间进行屏幕超时设置。(2)对比文件1只能将屏幕激活时间调节成系统支持的最大时间,不支持用户的任意设定。本申请提供一个可供用户自由设定锁屏时间的入口,满足用户的各种特殊需求。二者采用不同的技术手段,采用了不同的发明构思。(3)本申请还存储第一屏幕超时时间和触发屏幕超时设置的时间段,若在所述时间段内检测到用户开启屏幕锁,则自动采用所述第一屏幕超时时间进行屏幕超时设置,这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本复审通知书引用与驳回决定相同的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1,并指出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如复审请求人所述,在前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中也将其均列为了区别特征;(2)本申请可以提供供用户自由设定锁屏时间的入口,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该特征,但是为了满足用户的不同需求,可以自由设定锁屏时间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为用户提供一个设置时间的输入界面也是本领域设置时间采用的惯用手段。例如一般手机中都有闹钟设置,在设置闹钟时,为了满足不同的用户需求,都会提供输入界面,允许用户自由设定时间。(3)为了更加智能化,方便用户设置,记录存储第一屏幕超时时间和触发该时间设置的时间段,以便在后续使用时,可以自动设置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手机中,例如查找或者搜索某一个内容,在输入栏内,会自动提醒上一次输入的内容,结合设置的时间段,如果在该时间段内触发用户开启屏幕锁,就自动采用上一次输入的第一屏幕超时时间来进行屏幕超时设置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不支持用户的任意输入,本申请可以输入任意的锁屏时间,突破了在锁屏时间设置上的惯常做法;(2)在终端锁屏技术中,即将到达锁屏时间时,现有技术中并不存在发出提醒的技术,也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3)在固定时间段内检测到用户开启屏幕锁,就自动调整屏幕超时时间为用户之前手动输入的第一屏幕超时时间,这样的技术方案不是惯用手段。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9具备创造性。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移动终端屏幕超时设置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接收屏幕超时的设置指令,并响应所述设置指令,在屏幕上显示屏幕超时的设置界面;其中,所述设置界面用于接收用户手动输入的第一屏幕超时时间;所述第一屏幕超时时间为任意时长;
读取用户在所述设置界面中输入的第一屏幕超时时间,并将系统的默认屏幕超时时间替换为所述第一屏幕超时时间;
激活用于阻止移动终端的系统进入睡眠状态的唤醒锁,并在所述第一屏幕超时时间内,将所述唤醒锁保持在激活状态;在所述第一屏幕超时时间即将结束时,发出第一提醒,所述第一提醒用于通知用户所述第一屏幕超时时间即将结束;超过所述第一屏幕超时时间之后,禁用所述唤醒锁,并在禁用之后,将所述第一屏幕超时时间替换为默认屏幕超时时间;
存储所述第一屏幕超时时间和触发屏幕超时设置的时间段;
若在所述时间段内检测到用户开启屏幕锁,则自动采用所述第一屏幕超时时间进行屏幕超时设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终端屏幕超时设置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屏幕超时时间内,将所述唤醒锁保持在激活状态的步骤包括:
在完成所述第一屏幕超时时间的设置之后,启动计时器记录第一时间;其中,所述第一时间为当前时间与设置所述第一屏幕超时时间的时间间隔;
将所述第一时间与所述第一屏幕超时时间进行比较;
如果所述第一时间小于所述第一屏幕超时时间,将所述唤醒锁保持在激活状态;
如果所述第一时间等于所述第一屏幕超时时间,禁用所述唤醒锁,并在禁用之后,将所述第一屏幕超时时间替换为所述默认屏幕超时时间,清空第一屏幕超时时间。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移动终端屏幕超时设置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以下步骤:
当所述唤醒锁处于激活状态时,如果检测到用户输入的锁屏指令,则执行禁用所述唤醒锁的步骤。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移动终端屏幕超时设置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以下步骤:
如果所述第一时间与所述第一屏幕超时时间的差值小于设定值,发送第一提醒;其中,所述第一提醒用于通知用户所述第一屏幕超时时间即将结束。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移动终端屏幕超时设置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提醒包括减小屏幕亮度、振动提醒、响铃提醒或弹出字幕。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移动终端屏幕超时设置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以下步骤:
在所述第一屏幕超时时间内,如果检测到用户对移动终端进行操作,则将所述第一时间清零,并重新计时。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终端屏幕超时设置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以下步骤:
绑定需要进行屏幕超时设置的程序;
当检测到所述程序启动时,在移动终端的屏幕上显示屏幕超时请求;其中,所述屏幕超时请求用于询问是否开启屏幕超时设置;
接收用户对所述屏幕超时请求的响应,如果响应为接受开启屏幕超时设置,则在屏幕上显示屏幕超时的设置界面,并根据用户在所述设置界面的输入来进行屏幕超时设置。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终端屏幕超时设置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以下步骤:
将所述第一屏幕超时时间存储到移动终端的存储器中;
在用户下一次进行屏幕超时设置时,将所述第一屏幕超时时间显示在所述设置界面中;
如果用户对所述窗口中的所述第一屏幕超时时间进行修改,则将存储器中存储的所述第一屏幕超时时间替换为修改后的第一屏幕超时时间。
9. 一种移动终端屏幕超时设置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装置,用于接收屏幕超时的设置指令,并响应所述设置指令,显示屏幕超时设置界面;其中,所述屏幕超时设置界面包括可手动输入数值的窗口, 供用户手动输入屏幕超时时间;所述第一屏幕超时时间为任意时长;
读取装置,用于读取用户手动输入的第一屏幕超时时间,并将系统的默认屏幕超时时间替换为所述第一屏幕超时时间;
激活装置,用于激活用于阻止移动终端的系统进入睡眠状态的唤醒锁,并在所述第一屏幕超时时间内,将所述唤醒锁保持在激活状态;在所述第一屏幕超时时间即将结束时,发出第一提醒,所述第一提醒用于通知用户所述第一屏幕超时时间即将结束;超过所述第一屏幕超时时间之后,禁用所述唤醒锁,并在禁用之后,将所述第一屏幕超时时间替换为默认屏幕超时时间;
存储装置,用于存储所述第一屏幕超时时间和触发屏幕超时设置的时间段;
所述读取装置还用于在所述时间段内检测到用户开启屏幕锁时,自动采用所述第一屏幕超时时间进行屏幕超时设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6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5年09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3067578A,公开日为:2013年04月24日。
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的屏幕超时设置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移动终端的智能锁屏功能实现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3-44段):移动终端接收用户的操作指令开启智能锁屏功能(相当于接收屏幕超时的设置指令),当开启成功,移动终端将当前自动锁屏时间调节为系统支持的最大时间(相当于将系统的默认屏幕超时时间替换为所述第一屏幕超时时间),并记录修改前的自动锁屏时间数值;譬如,以用户开启手机的阅读软件为例,当用户选中手机中的电子阅读应用程序,手机就立即接收用户的操作指令并开启智能锁屏功能,当智能锁屏功能开启成功,手机就将当前自动锁屏时间30秒调节为系统支持的最大时间(例如5分种),即长期保持亮屏(隐含公开了激活用于阻止移动终端的系统进入睡眠状态的唤醒锁,并在所述第一屏幕超时时间内,将所述唤醒锁保持在激活状态);手机在预定时间5分钟内监测到手机的重力传感器参数没有发生一预定的变化,并且屏幕也没有接收到用户对屏幕操作的任何操作指令,此时,系统会自动控制手机退出智能锁屏功能,并将自动锁屏时间为长期保持亮屏修改为所述修改前的自动锁屏时间30秒,然后进入修改前的自动锁屏时间30秒控制手机正常自动锁屏(相当于本申请中超过所述第一屏幕超时时间之后,禁用所述唤醒锁,并在禁用之后,将所述第一屏幕超时时间替换为默认屏幕超时时间)。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响应所述设置指令,在屏幕上显示屏幕超时的设置界面;所述设置界面用于接收用户手动输入的第一屏幕超时时间;所述第一屏幕超时时间为任意时长;读取用户在所述设置界面中输入的第一屏幕超时时间;(2)存储所述第一屏幕超时时间和触发屏幕超时设置的时间段;若在所述时间段内检测到用户开启屏幕锁,则自动采用所述第一屏幕超时时间进行屏幕超时设置;(3)在所述第一屏幕超时时间即将结束时,发出第一提醒,所述第一提醒用于通知用户所述第一屏幕超时时间即将结束。
根据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灵活设置屏幕超时时间以及如何自动进行屏幕超时设置,以提高用户的体验度。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智能锁屏功能开启后,移动终端将当前自动锁屏时间调节为系统支持的最大时间(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一屏幕超时时间),以解决用户长时间进行手机屏幕阅读时,手机屏幕短时间内熄灭的问题。然而,在实际应用中,终端用户可能需要亮屏的时间不同,比如读书和看电影、看新闻的时间各不相同,为了提高用户的体验度,在屏幕上提供一个设置界面,由用户根据实际需要或者使用习惯灵活手动输入来设置第一屏幕超时时间,并在用户输入后可以读取该时间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为了更加方便用户,根据用户的习惯,存储用户设置的屏幕超时时间及触发屏幕超时设置的时间段,在实际应用时,当在所述的时间段检测到用户开启屏幕锁时,自动按照存储的超时时间进行屏幕超时设置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为了提高用户的体验度,在设置的时间即将结束时,发出提醒,例如在定时器设定时间快到时,给出铃声或者震动来提醒用户即将结束是本领域在定时设置方面惯用的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上):所述移动终端不断监测设置在其上的重力传感器的参数是否有变化以及监测是否接收到用户操作屏幕的操作指令,当是时进入步骤S131,当否时进入步骤S132;步骤S131,当在预定时间内(相当于第一时间),移动终端测得到用户对移动终端有任何操作或监测到其重力传感器的参数有一预定的变化,则控制屏幕保持常亮,不自动锁屏并重新计时(隐含公开了计时器);步骤S132,当在预定时间内,移动终端监测到其重力传感器的参数没有变化,并且监测屏幕也没有接收到用户操作屏幕的操作指令,则控制退出智能锁屏功能,并修改自动锁屏时间为所述修改前的自动锁屏时间,根据所述修改前的自动锁屏时间控制进行自动锁屏。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上):当在预定的时间内接收到用户的操作指令点击锁屏按键锁定屏幕,则控制退出智能锁屏功能,并修改自动锁屏时间为所述修改前的自动锁屏时间,根据所述修改前的自动锁屏时间控制进行自动锁屏。可见,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当计时即将结束时,向用户发出提醒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具体提醒的方式,如振动、响铃等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4和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上):步骤S131,当在预定时间内,移动终端测得到用户对移动终端有任何操作或监测到其重力传感器的参数有一预定的变化,则控制屏幕保持常亮,不自动锁屏并重新计时。可见,权利要求6的附加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上):譬如,以用户开启手机的阅读软件为例,当用户选中手机中的电子阅读应用程序,手机就立即接收用户的操作指令并开启智能锁屏功能(隐含公开了绑定需要进行屏幕超时设置的程序)。权利要求7的其他附加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7、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为了后续的操作,存储第一屏幕超时时间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用户进行下一次超时设置时,将所述第一屏幕超时时间显示在设置界面中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如果用户修改了所述的第一屏幕超时时间,则存储修改后的时间都是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定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8、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屏幕超时设置系统,其是与权利要求1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在系统中设置不同的装置实现不同的功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结合前面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将屏幕激活时间调节成系统支持的最大时间,其实质是对定时时间的设置。在实际应用中,根据用户的需要,将定时时间设置成默认的时长或者通过输入界面由用户手动输入任意时长,这在定时器技术中是公知的技术,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2)终端锁屏技术,其本质上是设置定时器的时间,根据设置的时间来确定终端锁屏的时间。在定时器技术领域,在所设置时间即将结束时,提醒用户是公知的技术,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3)为了提高用户的体验度,学习终端用户的使用习惯进行存储及利用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例如进行上网浏览,对用户浏览的内容类型会进行统计存储,而基于用户平时对锁屏时间的设置,在相应时间段时,如果检查到用户开启了屏幕锁,说明用户跟平时习惯一样,此时自动将屏幕超时时间设置成之前用户设置的时间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综上,权利要求1-9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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