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基于条码的药品流通全程温湿度追溯平台、系统及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195
决定日:2019-06-14
委内编号:1F24607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975307.8
申请日:2015-12-22
复审请求人:山东华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焦景梅
合议组组长:牛晓丽
参审员:董杰
国际分类号:G06Q30/00;G06K19/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如果在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该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75307.8,名称为“基于条码的药品流通全程温湿度追溯平台、系统及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山东华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2月22日,公开日为2017年02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独立权利要求1、2和4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4346705A,公开日为2015年02月11日) 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09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于申请日2015年12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3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基于条码的药品流通全程温湿度追溯方法,其特征是,包括以下步骤:
在药品运输之前还需要利用药品电子监管码作为二维码标识内容生成与药品信息相对应的二维码,一个二维码或者药品电子监管码与药品一一对应;生成的二维码附在药品的外包装上;
利用药品温湿度监测系统实时采集药品流通过程中的温湿度数据,同时利用GPS定位系统记录运输过程中的GPS定位信息,温湿度数据及GPS定位信息分别上传至处理设备,并存储在数据库中;
在处理设备的数据库中,将药品的二维码或者药品电子监管码信息与药品在运输过程中的温湿度信息及GPS定位信息相关联;
药品流通过程出入库时,逐个扫描药品包装上的二维码或者药品电子监管码,通过温湿度数据追溯平台的上传端口将与二维码对应的温湿度数据及GPS定位信息分别上传至温湿度数据追溯平台,用户通过开放的接口直接从药品监管码平台获取对应的温湿度数据;
将药品在运输过程中的温湿度信息及GPS定位信息进行展示;
若在流通过程中的所有温湿度数据超过设定值时处理设备将发出报警信息;
温湿度数据上传至处理设备的具体过程为:建立温湿度数据追溯平台,针对生产的疫苗进行批量生产、针对疫苗进行批量生码,对疫苗进行包装,将二维码印刷在外包装上,针对包装好的疫苗进行二维码数据初始化,并将初始化的信息传输至疫苗温湿度数据追溯平台,疫苗出厂后,进行疫苗的运输,在运输中,实时测量运输过程中的疫苗所处环境的温湿度数据及定位数据,并对该环节进行赋值,并将数据上传至疫苗温湿度数据追溯平台,运输至医院或门诊时,采集医院或门诊处疫苗所处环境的温湿度及定位数据,并对该环节进行赋值,并将数据上传至疫苗温湿度数据追溯平台,医生使用疫苗时,医生对该疫苗进行扫描,扫描终端将医生的身份信息传输至疫苗温湿度数据追溯平台,疫苗温湿度数据追溯平台分权限返回疫苗的数据,消费者通过终端扫描二维码时,将消费者的信号传输至疫苗温湿度数据追溯平台,疫苗温湿度数据追溯平台分权限返回疫苗的数据;用户扫描二维码或者药品电子监管码时,从数据库中抽取对应的温湿度数据,以Html5页面形式展现。
2. 基于条码的药品流通全程温湿度追溯系统,其特征是,包括处理设备、药品运输过程中的相关数据采集设备及扫描终端;
其中,药品运输过程中的相关数据采集设备被配置为实时采集药品流通过程中的温湿度数据及GPS定位信息,并将药品运输过程中的相关数据实时发送至处理设备,在处理设备的数据库中进行保存;
处理设备还包括信息关联模块,在数据库中,将药品的二维码或者药品电子监管码信息与药品在运输过程中的温湿度信息及GPS定位信息相关联;
展示模块,将药品在运输过程中的温湿度信息及GPS定位信息进行展示;
所述处理设备还包括二维码生成模块,二维码生成模块被配置为在药品运输之前利用药品电子监管码作为二维码标识内容生成与药品信息相对应的二维码,一个二维码或者药品电子监管码与药品一一对应;
基于条码的疫苗流通全程温湿度追溯系统的硬件架构包括车载模块、保温箱模块及仓储模块,车载模块、保温箱模块及仓储模块分别与云端主机通信,所述车载模块包括第一车载GPS定位系统、第一温湿度基站及多个温湿度监测单元,湿度监测单元及第一车载GPS定位系统均与第一温湿度基站通信,保温箱模块包括温湿度监测单元及第二车载GPS定位系统,仓储模块包括多个温湿度监测单元及第二温湿度基站,仓储模块中的温湿度监测单元分别与第二温湿度基站相连。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基于条码的药品流通全程温湿度追溯系统,其特征是,所述处理设备还包括报警模块,报警模块被配置为若在流通过程中的所有温湿度数据超过设定值时处理设备将发出报警信息。
4. 基于条码的药品流通全程温湿度追溯平台,其特征是,包括处理设备,所述处理设备被配置为接收药品运输过程中的相关数据,其中药品运输过程中的相关数据包括利用药品温湿度监测系统实时采集药品流通过程中的温湿度数据以及利用GPS定位系统记录运输过程中的GPS定位信息;以及将所述处理设备接收的数据发送给扫描终端,扫描终端被配置为与处理设备通信;
处理设备还包括空码赋值模块,空码赋值模块被配置为在药品运输之前对与该药品相对应的二维码进行空码赋值,也就是将该二维码对应温湿度数据设置为空;
处理设备还包括一码多识模块,一码多识模块被配置为扫描终端扫描二维码时,上传与该扫描终端相对应的且代表扫描着身份的参数至处理设备,在处理设备中通过调用服务层接口服务,接口服务根据参数权限查询数据层数据并展示;
在处理设备中还包括二维码的生成模块,二维码的生成模块被配置为二维码的生成以及二维码的导出,导出的二维码可在打印系统进行打印;
所述一码多识模块由安装有二维码识别程序的客户端和安装有二维码解析平台的服务器端组成;平台支持一码多识,同一个二维码或者药品电子监管码可以设定不同的操作身份,每个身份可以自由组合需展现的内容和模块,在扫码后就会展现不一样的信息及内容,满足不同人员对同一个二维码或者药品电子监管码有不同查看和操作的需求。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基于条码的药品流通全程温湿度追溯平台,其特征是,扫描终端被配置为扫描二维码或者药品电子监管码,得到与该二维码或者药品电子监管码所对应的药品的在流通过程中的所有温湿度数据以及GPS定位数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4,增加了关于处理设备包含数据层、服务层及应用层以及各层分别包含的模块和具有的相应功能的技术特征。复审请求人认为:第一,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利用药品二维码实现对药品运输过程中的准确检测及可查询性,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对全程冷链温湿度数据检测,在发生药品冷链质量问题时如何确定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第二,权利要求2所基于的硬件构造在车载、仓储及保温箱中均进行温湿度的检测、定位及通信,并利用二维码实现检测和可查询性;第三,权利要求4的温度数据追溯平台实时采集在运输过程中的数据,并通过数据平台进行展示,并设置了相应的各个模块;因此,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基于条码的药品流通全程温湿度追溯方法,其特征是,包括以下步骤:
在药品运输之前还需要利用药品电子监管码作为二维码标识内容生成与药品信息相对应的二维码,一个二维码或者药品电子监管码与药品一一对应;生成的二维码附在药品的外包装上;
利用药品温湿度监测系统实时采集药品流通过程中的温湿度数据,同时利用GPS定位系统记录运输过程中的GPS定位信息,温湿度数据及GPS定位信息分别上传至处理设备,并存储在数据库中;
在处理设备的数据库中,将药品的二维码或者药品电子监管码信息与药品在运输过程中的温湿度信息及GPS定位信息相关联;
药品流通过程出入库时,逐个扫描药品包装上的二维码或者药品电子监管码,通过温湿度数据追溯平台的上传端口将与二维码对应的温湿度数据及GPS定位信息分别上传至温湿度数据追溯平台,用户通过开放的接口直接从药品监管码平台获取对应的温湿度数据;
将药品在运输过程中的温湿度信息及GPS定位信息进行展示;
若在流通过程中的所有温湿度数据超过设定值时处理设备将发出报警信息;
温湿度数据上传至处理设备的具体过程为:建立温湿度数据追溯平台,针对生产的疫苗进行批量生产、针对疫苗进行批量生码,对疫苗进行包装,将二维码印刷在外包装上,针对包装好的疫苗进行二维码数据初始化,并将初始化的信息传输至疫苗温湿度数据追溯平台,疫苗出厂后,进行疫苗的运输,在运输中,实时测量运输过程中的疫苗所处环境的温湿度数据及定位数据,并对该环节进行赋值,并将数据上传至疫苗温湿度数据追溯平台,运输至医院或门诊时,采集医院或门诊处疫苗所处环境的温湿度及定位数据,并对该环节进行赋值,并将数据上传至疫苗温湿度数据追溯平台,医生使用疫苗时,医生对该疫苗进行扫描,扫描终端将医生的身份信息传输至疫苗温湿度数据追溯平台,疫苗温湿度数据追溯平台分权限返回疫苗的数据,消费者通过终端扫描二维码时,将消费者的信号传输至疫苗温湿度数据追溯平台,疫苗温湿度数据追溯平台分权限返回疫苗的数据;用户扫描二维码或者药品电子监管码时,从数据库中抽取对应的温湿度数据,以Html5页面形式展现。
2. 基于条码的药品流通全程温湿度追溯系统,其特征是,包括处理设备、药品运输过程中的相关数据采集设备及扫描终端;
其中,药品运输过程中的相关数据采集设备被配置为实时采集药品流通过程中的温湿度数据及GPS定位信息,并将药品运输过程中的相关数据实时发送至处理设备,在处理设备的数据库中进行保存;
处理设备还包括信息关联模块,在数据库中,将药品的二维码或者药品电子监管码信息与药品在运输过程中的温湿度信息及GPS定位信息相关联;
展示模块,将药品在运输过程中的温湿度信息及GPS定位信息进行展示;
所述处理设备还包括二维码生成模块,二维码生成模块被配置为在药品运输之前利用药品电子监管码作为二维码标识内容生成与药品信息相对应的二维码,一个二维码或者药品电子监管码与药品一一对应;
基于条码的疫苗流通全程温湿度追溯系统的硬件架构包括车载模块、保温箱模块及仓储模块,车载模块、保温箱模块及仓储模块分别与云端主机通信,所述车载模块包括第一车载GPS定位系统、第一温湿度基站及多个温湿度监测单元,湿度监测单元及第一车载GPS定位系统均与第一温湿度基站通信,保温箱模块包括温湿度监测单元及第二车载GPS定位系统,仓储模块包括多个温湿度监测单元及第二温湿度基站,仓储模块中的温湿度监测单元分别与第二温湿度基站相连。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基于条码的药品流通全程温湿度追溯系统,其特征是,所述处理设备还包括报警模块,报警模块被配置为若在流通过程中的所有温湿度数据超过设定值时处理设备将发出报警信息。
4. 基于条码的药品流通全程温湿度追溯平台,其特征是,包括处理设备,所述处理设备被配置为接收药品运输过程中的相关数据,其中药品运输过程中的相关数据包括利用药品温湿度监测系统实时采集药品流通过程中的温湿度数据以及利用GPS定位系统记录运输过程中的GPS定位信息;以及将所述处理设备接收的数据发送给扫描终端,扫描终端被配置为与处理设备通信;
处理设备包括数据层、服务层及应用层,其中,数据层用于存储药品在流通过程中的温湿度数据以及GPS定位数据,及时存储药品流通过程中的温湿度状态以及实时位置,数据层中数据传输至服务层进行存储运算,将结果在应用层进行展示;
在服务层中,主要完成基础服务及应用服务,其中基础服务包括生码服务模块、接口服务模块、统计服务模块、日志服务模块;在应用服务中,包括一码多识模块,空码赋值模块、温湿度采集模块、GPS定位信息采集模块;
其中,生码服务模块,药品生产前包装附码的生成导出或者传输至包装印刷系统;
接口服务模块,用于与药品运输过程药品温湿度监测系统的对接、与GPS定位系统的对接,与其他通过平台上传数据的系统的对接;
统计服务模块,统计的数据包括药品出入库以及运输数据、温湿度数据及GPS定位数 据,统计出存储到数据层的统计数据,再由应用层以报表形式具体展现出来也就是数据报表;
日志服务模块,记录对数据产生改变的操作;
一码多识模块,不同的人扫描同一个二维码或者药品电子监管码展现的数据是不同的;
一码多识模块根据扫描者扫描二维码或者药品电子监管码上传标志自己身份的标识,平台根据这个标识查询数据库返回数据;
空码赋值模块,药品在生产出厂前该码对应温湿度数据为空,通过运输流通过程以后,将运输流通过程的温湿度数据以及GPS定位数据赋值到该码;
温湿度采集模块,通过接口服务模块与药品温湿度监测系统对接,获取监测系统的实时数据;
GPS定位采集模块,与GPS定位系统对接,获取药品所在位置实时数据存储到数据层,通过扫码追溯可以展现每个地点每个时间的温湿度信息;
在应用层中,包括条码导出模块、扫码出入库模块、设备集成模块、数据报表模块、超温预警模块、扫码追溯模块及应用展现模块;
其中,条码导出模块,将生成的唯一标识该药品的二维码导出,用于药品包装设备将其打印或者喷涂在药品外包装上;
设备集成模块,药品温湿度检测设备与GPS定位设备与平台的集成,以方便与设备内部系统的对接;
扫码出入库模块,在药品出入库时,都将对每个药品扫码,然后对接药品温湿度监测系统,和GPS定位系统将温湿度数据和GPS定位数据通过二维码对应的URL传输至平台,做到每个药品的温湿度数据和定位数据实时性;
数据报表模块,将数据层的温湿度数据,GPS定位数据,统计数据由服务层的统计服务将数据整理,汇总形成统计报表以直观的方式展现出来;
超温预警模块,在服务层采集到温湿度数据后,实时监测温湿度信息,当温湿度值接近或超过设定的临界值时,会发出超温预警信号或者湿度异常信号;
扫码追溯模块,当最终端用户通过移动终端扫描药品上的二维码或者药品电子监管码,扫描时会上传一个标识扫描者身份的参数,然后调用服务层接口服务,接口调用数据库根据参数权限查询数据层数据,最后以HTML5页面把所对应权限的数据全部展现出来;
在数据层中,包括温湿度数据、GPS定位数据、统计数据、备份数据、日志数据的存储备份,数据层为服务层和应用层的基础,与数据库相结合,直接对数据操作。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基于条码的药品流通全程温湿度追溯平台,其特征是,扫描终端被配置为扫描二维码或者药品电子监管码,得到与该二维码或者药品电子监管码所对应的药品的在流通过程中的所有温湿度数据以及GPS定位数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3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于申请日2015年12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3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该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2和4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3,修改原权利要求4,在其中加入接口服务模块、环节赋值等技术特征,并对权利要求的序号进行了适应性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基于条码的药品流通全程温湿度追溯平台,其特征是,包括处理设备,所述处理设备被配置为接收药品运输过程中的相关数据,其中药品运输过程中的相关数据包括利用药品温湿度监测系统实时采集药品流通过程中的温湿度数据以及利用GPS定位系统记录运输过程中的GPS定位信息;以及将所述处理设备接收的数据发送给扫描终端,扫描终端被配置为与处理设备通信;
处理设备包括数据层、服务层及应用层,其中,数据层用于存储药品在流通过程中的温湿度数据以及GPS定位数据,及时存储药品流通过程中的温湿度状态以及实时位置,数据层中数据传输至服务层进行存储运算,将结果在应用层进行展示;
在服务层中,主要完成基础服务及应用服务,其中基础服务包括生码服务模块、接口服务模块、统计服务模块、日志服务模块;在应用服务中,包括一码多识模块,空码赋值模块、温湿度采集模块、GPS定位信息采集模块;
其中,生码服务模块,药品生产前包装附码的生成导出或者传输至包装印刷系统;
接口服务模块,包括标准接口及动态接口,用于与药品运输过程药品温湿度监测系统的对接、与GPS定位系统的对接,与其他通过平台上传数据的系统的对接;
统计服务模块,统计的数据包括药品出入库以及运输数据、温湿度数据及GPS定位数据,统计出存储到数据层的统计数据,再由应用层以报表形式具体展现出来也就是数据报表;
日志服务模块,记录对数据产生改变的操作;
一码多识模块,不同的人扫描同一个二维码或者药品电子监管码展现的数据是不同的;
一码多识模块根据扫描者扫描二维码或者药品电子监管码上传标志自己身份的标识,平台根据这个标识查询数据库返回数据;
空码赋值模块,药品在生产出厂前该码对应温湿度数据为空,通过运输流通过程以后,将运输流通过程的温湿度数据以及GPS定位数据赋值到该码;
温湿度采集模块,通过接口服务模块与药品温湿度监测系统对接,获取监测系统的实时数据;
GPS定位采集模块,与GPS定位系统对接,获取药品所在位置实时数据存储到数据层,通过扫码追溯可以展现每个地点每个时间的温湿度信息;
在应用层中,包括条码导出模块、扫码出入库模块、设备集成模块、数据报表模块、超温预警模块、扫码追溯模块及应用展现模块;
其中,条码导出模块,将生成的唯一标识该药品的二维码导出,用于药品包装设备将其 打印或者喷涂在药品外包装上;
设备集成模块,药品温湿度检测设备与GPS定位设备与平台的集成,以方便与设备内部系统的对接;
扫码出入库模块,在药品出入库时,都将对每个药品扫码,然后对接药品温湿度监测系统,和GPS定位系统将温湿度数据和GPS定位数据通过二维码对应的URL传输至平台,做到每个药品的温湿度数据和定位数据实时性;
数据报表模块,将数据层的温湿度数据,GPS定位数据,统计数据由服务层的统计服务将数据整理,汇总形成统计报表以直观的方式展现出来;
超温预警模块,在服务层采集到温湿度数据后,实时监测温湿度信息,当温湿度值接近或超过设定的临界值时,会发出超温预警信号或者湿度异常信号;
扫码追溯模块,当最终端用户通过移动终端扫描药品上的二维码或者药品电子监管码,扫描时会上传一个标识扫描者身份的参数,然后调用服务层接口服务,接口调用数据库根据参数权限查询数据层数据,最后以HTML5页面把所对应权限的数据全部展现出来;
在数据层中,包括温湿度数据、GPS定位数据、统计数据、备份数据、日志数据的存储备份,数据层为服务层和应用层的基础,与数据库相结合,直接对数据操作;
环节赋值,具体是指:药品上下车出入库时,都会对药品进行扫码,然后通过平台上传端口把温湿度数据和GPS定位数据等上传到数据库中,然后终端扫码时所展现的HTML5页面数据都是从数据库中实时取出然后展现的;
大包装的药品外包装的二维码或者药品电子监管码与其内部的单个药品的二维码或者药品电子监管码是上下级关系,可根据大包装的二维码或者药品电子监管码查询到其内部单个包装药品的二维码或者药品电子监管码。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条码的药品流通全程温湿度追溯平台,其特征是,扫描终端被配置为扫描二维码或者药品电子监管码,得到与该二维码或者药品电子监管码所对应的药品的在流通过程中的所有温湿度数据以及GPS定位数据。”
复审请求人认为:第一,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最为核心的区别在于采用对二维码进行环节赋值,虽然二维码属于现有技术,但是针对二维码如何进行应用则是本申请所创造作出的,本申请在药品流通的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均可实现温湿度、定位信息及二维码信息结合,实现赋值方式进行信息的传输;第二,本申请在数据传输上还采用动态接口的方式实现,上述数据传输方式能够实现与其他系统进行系统对接时实现数据高效传输;第三,本申请将多码相结合,大包装的药品外包装的二维码与其内部的单个药品的二维码是上下级关系,可根据大包装的二维码查询到其内部单个包装药品的二维码,实现精确的信息定位。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于申请日2015年12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3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如果在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该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和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4346705A,公开日为2015年02月11日。
(一)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条码的药品流通全程温湿度追溯平台,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对药品温湿度监测和质量追溯管理的平台,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0005-0037段):在药品物流开始时,移动数据终端通过条码扫描模块将药品基本信息进行扫描并将其写入RFID温湿度记录仪,将RFID温湿度记录仪按照药品冷链的操作规范置放在冷链设备中,启动RFID温湿度记录仪开始工作,将移动终端上的定位模块采集的定位信息一并写入到RFID温湿度记录仪,将上述信息一并发送给药品温湿度监测与追溯云平台(相当于本申请方案中的在药品运输之前利用药品基本信息生成与药品一一对应的编码);每台冷链设备中带有唯一编码,该编码为条码、二维码或RFID标签,所述的 RFID温湿度记录仪具有全球唯一编号,包括温湿度传感器和第一存储器;所述的药品信息包括商品码、药监码、批次号和冷链设备号;RFID温湿度记录仪连续采集温湿度数据,将温湿度数据本地存储;药品到达下一站单位时,移动数据终端读取RFID温湿度记录仪采集的温湿度数据,同时将到达单位唯一条码、药监码和定位信息连同温湿度数据一并发送给云平台(相当于本申请方案中的利用药品温湿度系统实时采集药品流通过程中的温湿度数据,同时利用GPS定位系统记录运输过程中的GPS定位信息,温湿度数据及GPS定位信息分别上传至处理设备,并存储在数据库中;在处理设备的数据库中,将药品的编码、电子监管码信息与药品在运输过程中的温湿度信息及GPS定位信息相关联;药品流通过程出入库时,通过温湿度数据追溯平台的上传端口将温湿度数据及GPS定位信息分别上传至温湿度数据追溯平台);任何有权限的用户通过上网设备均可访问和检测全程的温湿度信息、药品的批次号、药监码以及起始单位的定位信息,完成对全程温湿度的监测与追溯管理(相当于本申请方案中的用户通过开放的接口直接从药品监管码平台获取对应的温湿度数据,将药品在运输过程中的温湿度信息及GPS定位信息进行展示);云平台对接收到的数据与设定阈值进行比较,若超过阈值,进行报警,报警方式包括短信方式;通过将药品的商品码,药监码,单位码,批次号等静态信息与药品的冷链设备码、温湿度变化信息,地理位置等动态信息结合,完成药品的全程物流的可视化监测管理(相当于本申请方案中的若流通过程中的所有温湿度数据超过设定值时处理设备将发出报警信息)。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内容的区别在于:(1)处理设备包括数据层、服务层和应用层,各层包括相应的模块;(2)环节赋值:药品上下车出入库时,都会对药品进行扫描,处理设备实时采集药品的温湿度数据及GPS定位信息,然后通过平台上传端口将温湿度信息和GPS定位数据等上传至数据库中,将处理设备接收的数据发送给扫描终端,根据扫描二维码追溯药品的温湿度数据时分权限返回数据,并以HTML5页面显示;(3)生成与药品信息对应的二维码并附在药品的外包装上,大包装的药品外包装的二维码或者药品电子监管码与其内部的单个药品的二维码或者药品电子监管码是上下级关系,可根据大包装的二维码或者药品电子监管码查询到其内部单个包装药品的二维码或者药品电子监管码。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药品流通全程温湿度追溯平台的具体构造以及如何利用二维码信息实现对药品冷链运输过程温湿度等数据的准确检测。
对于区别特征(1),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处理设备根据协议分层可以将其划分为数据层、服务层和应用层,使用相应的模块或服务模块分别实现相应的功能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其进行改进以实现各层的具体模块和功能。
对于区别特征(2),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将所检测到的信息实时上传给服务器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实时采集药品的温湿度信息以及定位信息,通过RFID温湿度记录仪将实时记录的温湿度信息与到达各个接收单位时的定位信息一并发送给药品温湿度监测与追溯云平台的情况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其进行改进以将相关信息实时发送给系统平台,并且在药品上下车出入库时都会对药品进行扫码,通过平台上传端口将温湿度信息和GPS定位数据等上传至数据库中。对于医生和消费者等不同用户可以根据权限提供不同等级的反馈信息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采用HTML5页面的形式展现数据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来具体实现温湿度数据上传至处理设备的具体过程以及根据扫描二维码追溯药品的温湿度数据时分权限返回数据。
对于区别特征(3),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采用二维码唯一标记药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建立大包装的药品外包装和内部单个药品的编码关联关系以简化扫描和查询操作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采用条形码标识药品基本信息和采用二维码标识冷链设备的情况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使用二维码来唯一标记药品并建立大包装的药品外包装和内部单个药品的编码的上下级关系,进而简化扫描和后续的查询操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二)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采用二维码或者药品电子监管码唯一标记药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采用条形码标识包括药监码等药品基本信息和采用二维码标识冷链设备的情况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使用二维码或药品电子监管码来唯一标记药品,进而可以使用其获取流通过程中的所有温湿度数据以及GPS定位数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即在药品流通过程中对药品的温湿度数据进行检测,获取位置信息并上传至服务器进行监控管理,而通过二维码来读取物品的相关信息是产品信息追踪领域的公知常识,采用二维码获取药品的相关信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次,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为了提高数据传输的兼容性和传输效率,建立标准化数据传输接口,属于本领域熟知的普通技术知识。最后,在数据库中建立药品大包装的编码和单个药品的编码之间的关联关系,也即上下级关系,进而在扫描识别和查询过程中,可以简化操作,而不需要逐一扫描单个药品的编码,也属于本领域熟知的普通技术知识。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认同。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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