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页面定位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178
决定日:2019-06-14
委内编号:1F27070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572365.7
申请日:2013-11-13
复审请求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广辉
合议组组长:罗崇举
参审员:顾赟
国际分类号: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其它对比文件给出的技术启示对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而得到的,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而得到的常规技术手段,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该其它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572365.7,发明名称为“一种页面定位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11月13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1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7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6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页面定位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终端接收服务器推送的页面以及所述页面对应的缩略图,所述缩略图是对所述页面对应的图片按照设定比例进行缩放得到的缩略图,所述设定比例是根据所述终端的浏览器信息确定的;并
在监测到对所述缩略图执行了点击操作时,确定所述点击操作在所述缩略图上的点击位置;以及
根据所述点击位置,确定所述点击位置在所述页面上对应的相应位置;
所述终端跳转到所述页面中确定的所述相应位置处显示。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终端接收服务器推送的页面以及所述页面对应的缩略图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终端向服务器发送页面请求消息以及所述终端所使用的浏览器的浏览器信息;
终端接收服务器推送的页面以及所述页面对应的缩略图,具体包括:
所述终端接收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页面请求消息和所述浏览器信息推送的页面以及所述页面对应的缩略图,其中,所述页面和所述缩略图是所述服务器预先保存的,所述页面的分辨率是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浏览器信息确定的。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终端接收服务器推送的页面以及所述页面对应的缩略图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终端向服务器发送携带要请求的页面的统一资源定位符URL的页面请求消息;
终端接收服务器推送的页面以及所述页面对应的缩略图,具体包括:
所述终端接收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页面请求消息推送的页面以及所述页面对应的缩略图,其中,所述页面是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页面请求消息中携带的URL生成的,所述缩略图是所述服务器根据生成的所述页面对应的图片进行缩放得到的。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终端接收服务器推送的述页面对应的缩略图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终端对当前显示的页面对应的超文本标记语言html代码进行监测;
当监测到当前显示的页面对应的html代码发生变化时,向服务器发送变化后的html代码;
终端接收服务器推送的所述页面对应的缩略图,具体包括:
所述终端接收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变化后的html代码推送的缩略图,其中,所述缩略图是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变化后的html代码生成的页面对应的图片得到的。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终端接收服务器推送的所述页面对应的缩略图,具体包括:
终端接收服务器推送的按设定比例对所述页面对应的图片进行缩放得到的缩略图;
根据所述点击位置,确定所述点击位置在所述页面上对应的相应位置,具体包括:
所述终端以所述缩略图中位于上方的横向边界线作为缩略图基准边界线,以所述页面中位于上方的横向边界线作为页面基准边界线;或者,以所述缩略图中位于下方的横向边界线作为缩略图基准边界线,以所述页面中位于下方的横向边界线作为页面基准边界线;并
确定所述点击位置到所述缩略图基准边界线的距离;
确定所述距离与所述设定比例的比值;
在所述页面中确定到所述页面基准边界线的距离为所述比值的位置,作为所述点击位置对应的相应位置。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终端接收服务器推送的所述页面对应的缩略图,具体包括:
终端接收服务器推送的所述页面对应的至少两张缩略图,以及每张缩略图 与所述页面中的位置的对应关系信息,其中,所述至少两张缩略图是将所述页面对应的各子图片进行缩放得到的至少两张缩略图,所述子图片是将所述页面对应的图片切割得到的子图片,所述对应关系信息是每张缩略图与其对应的子图片在所述页面中的位置的对应关系信息;
确定所述点击操作在所述缩略图上的点击位置,具体包括:
确定所述点击操作所点击的缩略图作为所述点击位置;
根据所述点击位置,确定所述点击位置在所述页面上对应的相应位置,具体包括:
根据每张缩略图与所述页面中的位置的对应关系信息,将所述点击操作所点击的缩略图在所述页面上对应的位置确定为所述相应位置。
7. 一种页面定位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服务器接收终端发送的页面请求消息;并
根据所述页面请求消息确定要推送的页面;以及
根据所述页面对应的图片,按照设定比例获得所述页面对应的缩略图,所述设定比例是根据所述终端的浏览器信息确定的;
将所述页面和所述缩略图推送给所述终端,使所述终端在监测到对所述缩略图执行了点击操作时,根据所述点击操作在所述缩略图上的点击位置,确定所述点击位置在所述页面上对应的相应位置,并跳转到所述页面中确定的所述相应位置处显示。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服务器接收终端发送的页面请求消息,具体包括:
服务器接收终端发送的页面请求消息以及所述终端所使用的浏览器的浏览器信息;
根据所述页面请求消息确定要推送的页面,具体包括:
根据所述页面请求消息确定要推送的页面的标识信息,作为选定标识信息;并
根据所述浏览器信息确定要推送的页面的分辨率,作为选定分辨率;以及
将标识信息为所述选定标识信息、且分辨率为所述选定分辨率的页面确定为要推送的页面;
根据所述页面对应的图片,获得所述页面对应的缩略图,具体包括:
在预先保存的各缩略图中,选择标识信息为所述选定标识信息、且分辨率为所述选定分辨率的页面对应的缩略图。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服务器接收终端发送的页面请求消息,具体包括:
服务器接收终端发送的携带统一资源定位符URL的页面请求消息;
根据所述页面请求消息确定要推送的页面,具体包括:
根据所述页面请求消息中携带的所述URL生成要推送的页面;
根据所述页面对应的图片,获得所述页面对应的缩略图,具体包括:
将生成的所述页面对应的图片进行缩放,得到所述页面对应的缩略图。
10.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所述服务器接收所述终端发送的超文本标记语言html代码,其中,所述html代码是所述终端在监测到当前显示的页面对应的html代码发生变化时,向所述服务器发送的变化后的html代码;并
根据所述html代码生成相应的页面;
根据由所述html代码生成的页面对应的图片生成缩略图,并推送给所述终端。
11.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页面对应的图片,获得所述页面对应的缩略图,具体包括:
将所述页面对应的图片按照预设的设定比例进行缩放,得到所述页面对应的缩略图;或者
将所述页面对应的图片进行切割得到至少两张子图片,分别对每张子图片进行缩放得到对应的各缩略图作为所述页面对应的各缩略图,建立每张缩略图 与其对应的子图片在所述页面中的位置的对应关系;
当所述页面对应的缩略图为至少两张缩略图时,将所述页面和所述缩略图推送给所述终端,具体包括:
将所述页面、所述页面对应的各缩略图、各缩略图与所述页面中的位置的对应关系信息推送给所述终端。
12. 一种页面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服务器推送的页面以及所述页面对应的缩略图,所述缩略图是对所述页面对应的图片按照设定比例进行缩放得到的缩略图,所述设定比例是根据所述终端的浏览器信息确定的;
第一确定模块,用于在监测到对所述缩略图执行了点击操作时,确定所述点击操作在所述缩略图上的点击位置;
第二确定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点击位置,确定所述点击位置在所述页面上对应的相应位置;
跳转模块,用于跳转到所述页面中确定的所述相应位置处显示。
13. 一种页面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终端发送的页面请求消息;
确定模块,用于根据所述页面请求消息确定要推送的页面;
获得模块,用于根据所述页面对应的图片,按照设定比例获得所述页面对应的缩略图,所述设定比例是根据所述终端的浏览器信息确定的;
推送模块,用于将所述页面和所述缩略图推送给所述终端,使所述终端在监测到对所述缩略图执行了点击操作时,根据所述点击操作在所述缩略图上的点击位置,确定所述点击位置在所述页面上对应的相应位置,并跳转到所述页面中确定的所述相应位置处显示。”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为:对比文件1(CN103246678A,公开日为2013年08月14日)公开了一种网页内容预览方法,权利要求1和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均为:(1)权利要求1是终端在接收服务器推送的页面缩略图的同时还接收页面,并在通过缩略图定位后跳转至页面上的相应区域显示;(2)所述设定比例是根据所述终端的浏览器信息确定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CN102314502A,公开日为2012年01月11日)公开的发明构思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和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和8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部分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和9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6和10-11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和8-11也均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和13分别是与权利要求1和7的方法权利要求一一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12和13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本申请完全不同,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如果用户通过缩略图确定不浏览目标页面,终端就不需要向服务器获取网页,从而达到降低打开网页消耗资源的效果,而对比文件2则是向终端推送目标网页,因此如果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那么得到的技术方案需要将目标网页和该目标网页的缩略图一起发送至终端,这将会与对比文件1的设计初衷相背;而本申请一起推送页面和页面缩略图与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是当网页的页面长度较大而无法在终端上完全显示时,用户需要频繁地通过输入设备上下拖动页面而造成的输入设备寿命降低和耗费浏览器资源等问题,本申请的技术方案通过将页面和缩略图一起推送至终端,从而使得用户能够在缩略图上执行点击操作,并根据缩略图与页面之间的对应关系跳转到页面的相应位置处显示,降低了用户拖动网页的次数,提高了输入设备寿命和用户体验等。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用户有网页预览需求的情况下通过用户点击缩略图的位置跳转到页面截图相应位置显示的发明构思,其客观上可以实现减少网页拖动次数的技术效果,进而可以减少用户频繁拖动网页所消耗的资源,二者不同之处在于权利要求1在用户点击缩略图的位置后跳转到的是页面对应的位置,而对比文件1在用户点击缩略图的位置后跳转到的是页面截图对应的页面位置;然而在本领域中,网页内容多而屏幕显示区域有限,用户往往需要上下拖动来浏览网页,这是本领域中普遍存在的现象与问题,且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领域相近,对比文件1的方案也客观上可以解决减少网页拖动次数的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该问题时,有动机借鉴对比文件1中的定位方法,并做出将页面与缩略图一起发送至移动终端的改进,通过缩略图与页面的位置对应关系来实现页面内容的定位,进而检索拖动次数,达到减少资源消耗的目的,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且易于实现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在移动终端上显示网页内容的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终端还接收服务器推送的所述页面对应的缩略图,所述缩略图是对所述页面对应的图片按照设定比例进行缩放得到的缩略图;在监测到对所述缩略图执行了点击操作时,确定所述点击操作在所述缩略图上的点击位置;以及根据所述点击位置,确定所述点击位置在所述页面上对应的相应位置;(2)所述设定比例是根据所述终端的浏览器信息确定的。对比文件1给出了终端在接收到服务器推送的网页缩略图后,通过用户在该缩略图上的自主点击选择而将该网页上对应位置处的内容在终端上显示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基础上进行改进得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通过简单的逻辑思考而得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也均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根据所述页面对应的图片,按照设定比例进行缩放得到的缩略图并将所述缩略图也推送给所述终端,使所述终端在监测到对所述缩略图执行了点击操作时,根据所述点击操作在所述缩略图上的点击位置,确定所述点击位置在所述页面上对应的相应位置;(2)所述设定比例是根据所述终端的浏览器信息确定的。对比文件1给出了终端在接收到服务器推送的网页缩略图后,通过用户在该缩略图上的自主点击选择而将该网页上对应位置处的内容在终端上显示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基础上进行改进得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通过简单的逻辑思考而得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8-11也均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和13分别是与权利要求1和7的方法权利要求一一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12和13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上述复审理由,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页面显示方法,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相同,均是当页面尺寸较大而无法在终端屏幕上全部显示时,如何能够减少用户拖动页面的频率以及降低对终端浏览器的操作负担等,在具体实现手段上,对比文件2根据预定规则来自动地确定不同网页中的主体内容,并在对该主体内容进行缩放处理后将其全屏显示在终端屏幕上或在终端屏幕居中显示,从而解决用户拖动网页而造成的操作繁琐、降低输入设备寿命降低以及耗费浏览器资源的问题;但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尽管这种自动地确定网页中的主体内容并将其在终端屏幕上全屏或居中显示的方法较为方便,但是其也会不可避免地降低用户对网页显示的自主选择性,因为某些特定的情况下,用户可能并不是想要查看其根据预定规则确定的网页中的主体内容,而是想要查看其它部分的内容,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需求对对比文件2的网页显示方法进行改进,从而满足用户查看网页内容的自主选择需求;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终端上显示整个网页的缩略图,用户可在该缩略图上点击相应的位置从而能够自主地选择将页面的相应区域内容显示出来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相应方法结合至对比文件2中,即将页面和缩略图一起推送至终端,用户自主地在缩略图上点击选择想要查看的位置处后,使页面自主地跳转到相应位置处显示,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在权利要求1、7、12和13中分别补入了相应的技术内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页面定位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终端接收服务器推送的页面以及所述页面对应的缩略图,所述缩略图是对所述页面对应的图片按照设定比例进行缩放得到的缩略图,所述设定比例是根据所述终端使用的浏览器信息确定的;并
在监测到对所述缩略图执行了点击操作时,确定所述点击操作在所述缩略图上的点击位置;以及
根据所述点击位置,确定所述点击位置在所述页面上对应的相应位置;
所述终端跳转到所述页面中确定的所述相应位置处显示;
其中,在所述终端接收服务器推送的页面以及所述页面对应的缩略图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通过javascript代码获得自身所使用的浏览器的浏览器信息,并向服务器发送页面请求消息和获得的该浏览器信息;以使所述服务器根据该页面请求消息确定要推送的页面的标识信息;当确定该标识信息对应的页面是包含固定内容、且分辨率不固定的页面时,将要推送的页面的标识信息作为选定标识信息;并根据接收到的浏览器信息确定要推送的页面的分辨率,作为选定分辨率;将标识信息为该选定标识信息、且分辨率为该选定分辨率的页面确定为要推送的页面,在预先保存的各缩略图中,选择标识信息为该选定标识信息、且分辨率为该选定分辨率的页面对应的缩略图,将确定的要推送的页面以及选择的缩略图推送给终端。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终端接收服务器推送的页面以及所述页面对应的缩略图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终端向服务器发送页面请求消息以及所述终端所使用的浏览器的浏览器信息;
终端接收服务器推送的页面以及所述页面对应的缩略图,具体包括:
所述终端接收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页面请求消息和所述浏览器信息推送 的页面以及所述页面对应的缩略图,其中,所述页面和所述缩略图是所述服务器预先保存的,所述页面的分辨率是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浏览器信息确定的。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终端接收服务器推送的页面以及所述页面对应的缩略图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终端向服务器发送携带要请求的页面的统一资源定位符URL的页面请求消息;
终端接收服务器推送的页面以及所述页面对应的缩略图,具体包括:
所述终端接收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页面请求消息推送的页面以及所述页面对应的缩略图,其中,所述页面是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页面请求消息中携带的URL生成的,所述缩略图是所述服务器根据生成的所述页面对应的图片进行缩放得到的。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终端接收服务器推送的述页面对应的缩略图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终端对当前显示的页面对应的超文本标记语言html代码进行监测;
当监测到当前显示的页面对应的html代码发生变化时,向服务器发送变化后的html代码;
终端接收服务器推送的所述页面对应的缩略图,具体包括:
所述终端接收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变化后的html代码推送的缩略图,其中,所述缩略图是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变化后的html代码生成的页面对应的图片得到的。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终端接收服务器推送的所述页面对应的缩略图,具体包括:
终端接收服务器推送的按设定比例对所述页面对应的图片进行缩放得到的缩略图;
根据所述点击位置,确定所述点击位置在所述页面上对应的相应位置,具体包括:
所述终端以所述缩略图中位于上方的横向边界线作为缩略图基准边界线,以所述页面中位于上方的横向边界线作为页面基准边界线;或者,以所述缩略图中位于下方的横向边界线作为缩略图基准边界线,以所述页面中位于下方的横向边界线作为页面基准边界线;并
确定所述点击位置到所述缩略图基准边界线的距离;
确定所述距离与所述设定比例的比值;
在所述页面中确定到所述页面基准边界线的距离为所述比值的位置,作为所述点击位置对应的相应位置。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终端接收服务器推送的所述页面对应的缩略图,具体包括:
终端接收服务器推送的所述页面对应的至少两张缩略图,以及每张缩略图与所述页面中的位置的对应关系信息,其中,所述至少两张缩略图是将所述页面对应的各子图片进行缩放得到的至少两张缩略图,所述子图片是将所述页面对应的图片切割得到的子图片,所述对应关系信息是每张缩略图与其对应的子图片在所述页面中的位置的对应关系信息;
确定所述点击操作在所述缩略图上的点击位置,具体包括:
确定所述点击操作所点击的缩略图作为所述点击位置;
根据所述点击位置,确定所述点击位置在所述页面上对应的相应位置,具体包括:
根据每张缩略图与所述页面中的位置的对应关系信息,将所述点击操作所点击的缩略图在所述页面上对应的位置确定为所述相应位置。
7. 一种页面定位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服务器接收终端发送的页面请求消息;并
根据所述页面请求消息确定要推送的页面;以及
根据所述页面对应的图片,按照设定比例获得所述页面对应的缩略图,所述设定比例是根据所述终端的浏览器信息确定的;
将所述页面和所述缩略图推送给所述终端,使所述终端在监测到对所述缩略图执行了点击操作时,根据所述点击操作在所述缩略图上的点击位置,确定所述点击位置在所述页面上对应的相应位置,并跳转到所述页面中确定的所述相应位置处显示;
其中,所述根据所述页面请求消息确定要推送的页面,包括:
根据所述页面请求消息确定要推送的页面的标识信息;
当确定该标识信息对应的页面是包含固定内容、且分辨率不固定的页面时,将要推送的页面的标识信息作为选定标识信息;
根据所述页面对应的图片,按照设定比例获得所述页面对应的缩略图,包括:
根据接收到的浏览器信息确定要推送的页面的分辨率,作为选定分辨率;将标识信息为该选定标识信息、且分辨率为该选定分辨率的页面确定为要推送的页面,在预先保存的各缩略图中,选择标识信息为该选定标识信息、且分辨率为该选定分辨率的页面对应的缩略图。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服务器接收终端发送的页面请求消息,具体包括:
服务器接收终端发送的页面请求消息以及所述终端所使用的浏览器的浏览器信息;
根据所述页面请求消息确定要推送的页面,具体包括:
根据所述页面请求消息确定要推送的页面的标识信息,作为选定标识信息;并
根据所述浏览器信息确定要推送的页面的分辨率,作为选定分辨率;以及
将标识信息为所述选定标识信息、且分辨率为所述选定分辨率的页面确定为要推送的页面;
根据所述页面对应的图片,获得所述页面对应的缩略图,具体包括:
在预先保存的各缩略图中,选择标识信息为所述选定标识信息、且分辨率 为所述选定分辨率的页面对应的缩略图。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服务器接收终端发送的页面请求消息,具体包括:
服务器接收终端发送的携带统一资源定位符URL的页面请求消息;
根据所述页面请求消息确定要推送的页面,具体包括:
根据所述页面请求消息中携带的所述URL生成要推送的页面;
根据所述页面对应的图片,获得所述页面对应的缩略图,具体包括:
将生成的所述页面对应的图片进行缩放,得到所述页面对应的缩略图。
10.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所述服务器接收所述终端发送的超文本标记语言html代码,其中,所述html代码是所述终端在监测到当前显示的页面对应的html代码发生变化时,向所述服务器发送的变化后的html代码;并
根据所述html代码生成相应的页面;
根据由所述html代码生成的页面对应的图片生成缩略图,并推送给所述终端。
11.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页面对应的图片,获得所述页面对应的缩略图,具体包括:
将所述页面对应的图片按照预设的设定比例进行缩放,得到所述页面对应的缩略图;或者
将所述页面对应的图片进行切割得到至少两张子图片,分别对每张子图片进行缩放得到对应的各缩略图作为所述页面对应的各缩略图,建立每张缩略图与其对应的子图片在所述页面中的位置的对应关系;
当所述页面对应的缩略图为至少两张缩略图时,将所述页面和所述缩略图推送给所述终端,具体包括:
将所述页面、所述页面对应的各缩略图、各缩略图与所述页面中的位置的对应关系信息推送给所述终端。
12. 一种页面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服务器推送的页面以及所述页面对应的缩略图,所述缩略图是对所述页面对应的图片按照设定比例进行缩放得到的缩略图,所述设定比例是根据所述终端的浏览器信息确定的;
第一确定模块,用于在监测到对所述缩略图执行了点击操作时,确定所述点击操作在所述缩略图上的点击位置;
第二确定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点击位置,确定所述点击位置在所述页面上对应的相应位置;
跳转模块,用于跳转到所述页面中确定的所述相应位置处显示;
其中,在所述接收模块之前,还包括:
发送模块,通过javascript代码获得自身所使用的浏览器的浏览器信息,并向服务器发送页面请求消息和获得的该浏览器信息;以使所述服务器根据该页面请求消息确定要推送的页面的标识信息;当确定该标识信息对应的页面是包含固定内容、且分辨率不固定的页面时,将要推送的页面的标识信息作为选定标识信息;并根据接收到的浏览器信息确定要推送的页面的分辨率,作为选定分辨率;将标识信息为该选定标识信息、且分辨率为该选定分辨率的页面确定为要推送的页面,在预先保存的各缩略图中,选择标识信息为该选定标识信息、且分辨率为该选定分辨率的页面对应的缩略图,将确定的要推送的页面以及选择的缩略图推送给终端。
13. 一种页面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终端发送的页面请求消息;
确定模块,用于根据所述页面请求消息确定要推送的页面;
获得模块,用于根据所述页面对应的图片,按照设定比例获得所述页面对应的缩略图,所述设定比例是根据所述终端的浏览器信息确定的;
推送模块,用于将所述页面和所述缩略图推送给所述终端,使所述终端在监测到对所述缩略图执行了点击操作时,根据所述点击操作在所述缩略图上的 点击位置,确定所述点击位置在所述页面上对应的相应位置,并跳转到所述页面中确定的所述相应位置处显示;
其中,所述确定模块,包括:
根据所述页面请求消息确定要推送的页面的标识信息,当确定该标识信息对应的页面是包含固定内容、且分辨率不固定的页面时,将要推送的页面的标识信息作为选定标识信息;
所述获取模块,包括:
根据接收到的浏览器信息确定要推送的页面的分辨率,作为选定分辨率;将标识信息为该选定标识信息、且分辨率为该选定分辨率的页面确定为要推送的页面,在预先保存的各缩略图中,选择标识信息为该选定标识信息、且分辨率为该选定分辨率的页面对应的缩略图。”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2均未公开权利要求1、7、12和13中新补入的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得到相应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在对比文件1-2结合的基础上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7、12和13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13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0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1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7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5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其它对比文件给出的技术启示对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而得到的,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而得到的常规技术手段,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该其它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相同的对比文件,即:
对比文件1:CN103246678A,公开日为2013年08月14日;
对比文件2:CN102314502A,公开日为2012年01月11日;
其中,以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页面定位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在移动终端上显示网页内容的方法(参见说明书0037-0079段、附图1-5),其包括以下步骤:获取来自移动终端的网页的主体内容确定请求并从移动终端的参数信息库中查询获得该移动终端的显示屏幕的分辨率(相当于获得自身使用的浏览器的浏览器信息,并向服务器发送页面请求信息和获得的该浏览器信息,以使服务器根据该页面请求信息确定要推送的页面的标识信息);根据第一预定规则,并基于所述主体内容在所述网页中的尺寸相关信息和所述移动终端的显示屏幕的分辨率,获取所述网页的显示缩放比例信息;根据所述经缩放处理的主体内容在经所述缩放处理后的网页中的位置信息,将所述主体内容以预定方式显示在所述显示屏幕上(即终端接收服务器推送的页面,以及所述终端自动地跳转到所述页面中确定的相应位置处显示),其中,所述预定方式包括满屏显示或居中显示等;这种方法将诸如视频、图片等网页主体内容以适于用户浏览的比例显示在显示屏幕中,以减少用户在移动终端屏幕中对网页的滚动和缩放操作,减轻用户浏览网页的操作负担,进而提升用户体验。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终端还接收服务器推送的所述页面对应的缩略图,所述缩略图是对所述页面对应的图片按照设定比例进行缩放得到的缩略图;在监测到对所述缩略图执行了点击操作时,确定所述点击操作在所述缩略图上的点击位置;以及根据所述点击位置,确定所述点击位置在所述页面上对应的相应位置;(2)所述设定比例是根据所述终端的浏览器信息确定的,以及通过javascript代码获得自身所使用的浏览器的浏览器信息;(3)当确定该标识信息对应的页面是包含固定内容、且分辨率不固定的页面时,将要推送的页面的标识信息作为选定标识信息;并根据接收到的浏览器信息确定要推送的页面的分辨率,作为选定分辨率;将标识信息为该选定标识信息、且分辨率为该选定分辨率的页面确定为要推送的页面,在预先保存的各缩略图中,选择标识信息为该选定标识信息、且分辨率为该选定分辨率的页面对应的缩略图,将确定的要推送的页面以及选择的缩略图推送给终端。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满足用户对页面显示的自主选择需求,如何使缩略图在所述终端上清晰显示和如何获得浏览器信息,以及如何将包含固定内容、且分辨率不固定的页面及其缩略图推送给具有不同分辨率的终端上以使其能够在相应终端上良好地显示。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网页内容预览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0012-0037段、附图1-7):服务器接收终端发送的网页预览指令,网页预览指令中携带有目标网页的标识;服务器根据目标网页的标识获取该目标网页的截图并生成该截图的缩略图;服务器将获取到的截图以及该截图的缩略图发送给所述终端(相当于终端接收服务器推送的所述页面对应的缩略图,所述缩略图是对所述页面对应的图片按照设定比例进行缩放得到的缩略图);终端显示目标网页截图的缩略图,并根据用户在缩略图中鼠标点击选择的位置(相当于在监测到对所述缩略图执行了点击操作时,确定所述点击操作在所述缩略图上的点击位置),截取所述截图中与选择的位置对应的网页区域进行显示(根据所述点击位置,确定所述点击位置在所述页面上对应的相应位置)。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终端在接收到服务器推送的网页缩略图后,通过用户在该缩略图上的自主点击选择而将该网页上对应位置处的内容在终端上显示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使用对比文件2中的自动网页定位面临上述自主选择性不够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对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使终端同时接收服务器推送的页面以及所述页面对应的缩略图并将两者同时显示在终端上,进而使得用户能够自主地点击选择缩略图上的相应位置,并使终端自主地跳转到所述页面中确定的相应位置处显示,满足用户对页面显示的自主选择性需求,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为了使缩略图能够在终端上清晰地显示,根据终端浏览器信息确定缩略图的缩放比例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javascript代码是现有技术中惯用的计算机代码语言,因此通过javascript代码获得自身所使用的浏览器的浏览器信息也是惯用的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需要根据终端显示屏幕的分辨率来对页面的主体内容进行缩放,以使其能够适应不同分辨率的终端显示屏幕,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当面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包含固定内容、且分辨率不固定的这类页面时,必然会考虑如何使推送的页面和缩略图的分辨率适应不同终端的浏览器的分辨率,从而保证在不同分辨率的浏览器上均能够清楚地和全面地显示推送的页面和缩略图。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论是根据获得的终端的浏览器分辨率信息即时地对页面进行缩放并将其缩放后的页面及其缩略图发送至终端,还是在服务器中预先存储多个具有不同分辨率的页面及其缩略图,从而根据相应的选定标识信息和选定分辨率来确定和选择要推送的具有选定分辨率的页面及其对应的缩略图,这均是常规的技术手段,并且两种方法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完全可预期的(如第一种方式需要即时处理得到具有相应分辨率的页面和缩略图,需要耗费一定的系统资源,在速度上会稍慢一些,但是其无需预先存储较多的页面和缩略图,能够降低对存储系统的要求,并且灵活性和适应性更;第二种方法尽管能够快速地将具有相应分辨率的页面和缩略图推送至相应的终端,但是其需要预先存储多个具有不同分辨率的页面及其缩略图,对存储系统的压力会加大,并且由于存储的具有不同分辨率的页面及其缩略图的数量毕竟是有限的,因此实际使用时灵活性和适应性会稍差一些),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求来进行选择,这也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权利要求2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获取来自移动终端的网页的主体内容确定请求并从移动终端的参数信息库中查询获得该移动终端的显示屏幕的分辨率(相当于终端向服务器发送页面请求信息以及所述终端所使用的浏览器信息,终端接收服务器根据所述页面请求信息和浏览器信息推送的页面,页面的分辨率是根据所述浏览器信息确定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服务器可以将缩略图和截图对应的存储在网页截图数据库中,在获取截图的过程中同时获取对应的缩略图(相当于所述页面和所述缩略图是所述服务器预先保存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和1公开,其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3.权利要求5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服务器获取到目标网页的截图后,还可以生成该截图的缩略图(缩略图必然是所述服务器按照设定比例所述页面对应的图片进行缩放而得到的),并将此截图的缩略图也发送给所述终端;以及,终端显示目标网页的缩略图,供用户初步预览,用户可以通过鼠标、触摸屏等方式在缩略图中选择在目标网页中自己比较关注的区域,鼠标光标的位置、鼠标点击位置或触摸屏被触摸的位置可以作为用户在缩略图中选择的位置。此外,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缩略图和页面位于上方的横向边界线分别作为缩略图基准边界线和页面基准边界线,或者将缩略图和页面位于下方的横向边界线分别作为缩略图基准边界线和页面基准边界线,确定点击位置到所述缩略图基准边界线的距离,确定所述距离与所述设定比例的比值,在所述页面中确定所述页面基准边界线的距离为所述比值的位置,作为所述点击位置对应的相应位置,这是本领域常规的确定缩略图与相应页面之间的对应位置关系的方法,是很容易想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4.权利要求6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当页面尺寸过大从而导致能够清晰显示的缩略图尺寸也过大时,为了便于缩略图的清晰显示,将页面对应的图片切割为至少两张子图片并分别生成至少两张缩略图,确定每张缩略图与对应页面部分之间的对应关系信息,从而在点击某一张缩略图上的相应位置时,根据所述对应关系信息将该相应位置确定为对应页面部分上的相应位置,这是可通过简单的逻辑思考而得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5.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页面定位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显示网页内容的方法(参见说明书0037-0079段、附图1-5),其包括以下步骤:获取来自移动终端的网页的主体内容确定请求(即服务器接收终端发送的页面请求信息),获取待处理的网页中的主体内容(即根据所述页面请求信息确定要推送的页面的标识信息);根据第一预定规则,并基于所述主体内容在所述网页中的尺寸相关信息和所述移动终端的显示屏幕的分辨率,获取所述网页的显示缩放比例信息;根据所述经缩放处理的主体内容在经所述缩放处理后的网页中的位置信息,将所述主体内容以预定方式显示在所述显示屏幕上(即确定要推送的页面,将所述页面推送给终端,以及使所述终端自动地跳转到所述页面中确定的相应位置处显示),其中,所述预定方式包括满屏显示或居中显示等;这种方法将诸如视频、图片等网页主体内容以适于用户浏览的比例显示在显示屏幕中,以减少用户在移动终端屏幕中对网页的滚动和缩放操作,减轻用户浏览网页的操作负担,进而提升用户体验。
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根据所述页面对应的图片,按照设定比例进行缩放得到的缩略图并将所述缩略图也推送给所述终端,使所述终端在监测到对所述缩略图执行了点击操作时,根据所述点击操作在所述缩略图上的点击位置,确定所述点击位置在所述页面上对应的相应位置;(2)所述设定比例是根据所述终端的浏览器信息确定的;(3)当确定该标识信息对应的页面是包含固定内容、且分辨率不固定的页面时,将要推送的页面的标识信息作为选定标识信息;根据接收到的浏览器信息确定要推送的页面的分辨率,作为选定分辨率;将标识信息为该选定标识信息、且分辨率为该选定分辨率的页面确定为要推送的页面,在预先保存的各缩略图中,选择标识信息为该选定标识信息、且分辨率为该选定分辨率的页面对应的缩略图。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满足用户对页面显示的自主选择需求,如何使缩略图在所述终端上清晰显示,以及如何将包含固定内容、且分辨率不固定的页面及其缩略图推送给具有不同分辨率的终端上以使其能够在相应终端上良好地显示。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网页内容预览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0012-0037段、附图1-7):服务器接收终端发送的网页预览指令,网页预览指令中携带有目标网页的标识;服务器根据目标网页的标识获取该目标网页的截图并生成该截图的缩略图;服务器将获取到的截图以及该截图的缩略图发送给所述终端(相当于根据所述页面对应的图片,按照设定比例进行缩放得到的缩略图并将所述缩略图也推送给所述终端);终端显示目标网页截图的缩略图,并根据用户在缩略图中鼠标点击选择的位置截取所述截图中与选择的位置对应的网页区域进行显示(相当于使所述终端在监测到对所述缩略图执行了点击操作时,根据所述点击操作在所述缩略图上的点击位置,确定所述点击位置在所述页面上对应的相应位置)。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服务器根据要推送的页面确定对应的缩略图并将其推送至终端,通过用户在该缩略图上的自主点击选择而将该网页上对应位置处的内容在终端上显示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使用对比文件2中的自动网页定位面临上述自主选择性不够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对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使服务器将页面和对应的缩略图推送到终端并将两者同时显示在终端上,从而使得用户能够自主地点击选择缩略图上的相应位置,并根据该点击位置使终端自主地跳转到所述页面中确定的相应位置处显示,以满足用户对页面显示的自主选择性需求,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为了使缩略图能够在终端上清晰地显示,根据终端浏览器信息确定缩略图的缩放比例,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需要根据终端显示屏幕的分辨率来对页面的主体内容进行缩放,以使其能够适应不同分辨率的终端显示屏幕,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当面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包含固定内容、且分辨率不固定的这类页面时,必然会考虑如何使推送的页面和缩略图的分辨率适应不同终端的浏览器的分辨率,从而保证在不同分辨率的浏览器上均能够清楚地和全面地显示推送的页面和缩略图。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论是根据获得的终端的浏览器分辨率信息即时地对页面进行缩放并将其缩放后的页面及其缩略图发送至终端,还是在服务器中预先存储多个具有不同分辨率的页面及其缩略图,从而根据相应的选定标识信息和选定分辨率来确定和选择要推送的具有选定分辨率的页面及其对应的缩略图,这均是常规的技术手段,并且两种方法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完全可预期的(如第一种方式需要即时处理得到具有相应分辨率的页面和缩略图,需要耗费一定的系统资源,在速度上会稍慢一些,但是其无需预先存储较多的页面和缩略图,能够降低对存储系统的要求,并且灵活性和适应性更;第二种方法尽管能够快速地将具有相应分辨率的页面和缩略图推送至相应的终端,但是其需要预先存储多个具有不同分辨率的页面及其缩略图,对存储系统的压力会加大,并且由于存储的具有不同分辨率的页面及其缩略图的数量毕竟是有限的,因此实际使用时灵活性和适应性会稍差一些),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求来进行选择,这也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7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6.权利要求8是引用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获取来自移动终端的网页的主体内容确定请求并从移动终端的参数信息库中查询获得该移动终端的显示屏幕的分辨率(相当于服务器接收终端发送的页面请求信息以及所述终端所使用的浏览器信息,根据所述页面请求信息和浏览器信息推送页面,页面的分辨率是根据所述浏览器信息确定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服务器可以将缩略图和截图对应的存储在网页截图数据库中,在获取截图的过程中同时获取对应的缩略图(相当于所述页面和所述缩略图是所述服务器预先保存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和1公开,其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7.权利要求11是引用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服务器获取到目标网页的截图后,还可以生成该截图的缩略图(缩略图必然是将所述页面对应的图片按照预设的设定比例进行缩放而得到的),并将此截图的缩略图也发送给所述终端。此外,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当页面尺寸过大从而导致能够清晰显示的缩略图尺寸也过大时,为了便于缩略图的清晰显示,将页面对应的图片切割为至少两张子图片并分别生成至少两张缩略图,确定每张缩略图与对应页面部分之间的对应关系信息,从而在点击某一张缩略图上的相应位置时,根据所述对应关系信息将该相应位置转换或确定为对应页面部分上的相应位置,这是可通过简单的逻辑思考而得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8.权利要求12是与权利要求1的方法权利要求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3是与权利要求7的方法权利要求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由于权利要求1和7不具备创造性,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12和1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和2均未公开权利要求1、7、12和13中新补入的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得到相应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在对比文件1-2结合的基础上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7、12和13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13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需要根据终端显示屏幕的分辨率来对页面的主体内容进行缩放,以使其能够适应不同分辨率的终端显示屏幕,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当面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包含固定内容、且分辨率不固定的这类页面时,必然会考虑如何使推送的页面和缩略图的分辨率适应不同终端的浏览器的分辨率,从而保证在不同分辨率的浏览器上均能够清楚地和全面地显示推送的页面和缩略图。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论是根据获得的终端的浏览器分辨率信息即时地对页面进行缩放并将其缩放后的页面及其缩略图发送至终端,还是在服务器中预先存储多个具有不同分辨率的页面及其缩略图,从而根据相应的选定标识信息和选定分辨率来确定和选择要推送的具有选定分辨率的页面及其对应的缩略图,这均是常规的技术手段,并且两种方法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完全可预期的(如第一种方式需要即时处理得到具有相应分辨率的页面和缩略图,需要耗费一定的系统资源,在速度上会稍慢一些,但是其无需预先存储较多的页面和缩略图,能够降低对存储系统的要求,并且灵活性和适应性更;第二种方法尽管能够快速地将具有相应分辨率的页面和缩略图推送至相应的终端,但是其需要预先存储多个具有不同分辨率的页面及其缩略图,对存储系统的压力会加大,并且由于存储的具有不同分辨率的页面及其缩略图的数量毕竟是有限的,因此实际使用时灵活性和适应性会稍差一些),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求来进行选择,这也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12和13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仍不具备创造性。
(2)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中,从属权利要求3-4均引用权利要求1,从属权利要求9-10均引用权利要求7,但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7的技术方案均是对于包含固定内容、且分辨率不固定的页面来说的,而从属权利要求3和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对于包含内容不固定、且内容一次性产生的页面来说的,从属权利要求4和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对于包含内容不固定、且内容分布加载的页面来说的,从本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来看,对于这三种不同类型的页面来说,服务器向终端推送页面和缩略图时采用了三种不同的方法,这三种方法之间是并列关系,并不存在相互叠加或组合的情形,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够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出这三种不同的方法可以相互叠加或组合,因此修改后的从属权利要求3-4和9-10的技术方案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并且,在之前的复审通知书中,也已经对采用这三种不同方法实现服务器向终端推送页面和缩略图的相应权利要求均进行了评述(即原从属权利要求2-4和8-10),它们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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