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驱动按摩椅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172
决定日:2019-06-14
委内编号:1F25062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80077180.7
申请日:2013-06-03
复审请求人:傲胜国际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安晶
合议组组长:张苗
参审员:杨蔚蔚
国际分类号:A61H15/00,A61H9/00,A61H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77180.7、名称为“驱动按摩椅的方法”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申请日为2013年06月03日,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12月03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06日,申请人为傲胜国际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1月17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7年09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进入国家阶段日2015年12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27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SG 189446A1,公开日为:2013年05月3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驱动按摩椅的方法,其中该按摩椅包括背靠、座椅、两个按摩臂、多个底部气囊、及多个侧气囊,该些按摩臂与该背靠相组接且具有至少两个接触件,该些底部气囊设置于该座椅中,该些侧气囊设置于该座椅的左右两侧,该驱动方法包括:
定义坐标系统,该坐标系统包括纵轴、横轴及前后轴,该纵轴沿着该背靠的长度延伸,该横轴从该背靠的左侧延伸至该背靠的右侧,该前后轴从该背靠的前侧延伸至该背靠的后侧;以及
驱使该些按摩臂来执行第一系列按摩动作,该第一系列按摩动作包括:
沿着该纵轴移动该些按摩臂至第一位置,使得该些接触件被置为靠近上肩部;
当该些按摩臂位于该第一位置时,驱使该些按摩臂以导致该些接触件沿着该前后轴往前移动且进行单一揉捏动作;
沿着该纵轴将该些按摩臂从该第一位置向下移动至第二位置,且同时将该些底部气囊充气;以及
当该些按摩臂位于该第二位置时,驱使该些按摩臂以导致该些接触件进行另一单一揉捏动作;
其中该第一系列按摩动作还包括:
当该些底部气囊维持充气状态时,沿着该纵轴将该些按摩臂从该第二位置向下移动至第三位置;以及
当该些按摩臂位于该第三位置时,驱使该些按摩臂以导致该些接触件进行揉捏动作的另外三个周期,并且
其中每个接触件具有上部和下部;
其中每个接触件的该上部的移动沿该横轴相反于该接触件的该下部的移动方向。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驱使该些按摩臂执行第二系列按摩动作,该第二系列按摩动作包括:
将该些按摩臂沿着该纵轴移动至第三位置,使得该些接触件的位置被置为靠近该上肩部,其中位于该第三位置的该些接触件沿着该横轴相互间隔第一距离;
当该些按摩臂位于该第三位置时,将该些底部气囊充气,且驱使该些按摩臂以导致该些接触件沿着该前后轴向前位移以进行第一持续时间的按压,且在该第一持续时间过后进行轻拍动作;
沿着该纵轴将该些按摩臂从该第三位置向下移动至第四位置,且驱使该些按摩臂,使得位于该第四位置的该些接触件沿着该横轴相互间隔第二距离,该第二距离大于该第一距离;以及
当该些按摩臂位于该第四位置时,通过该些接触件进行第二持续时间的按压,且在该第二持续时间过后驱使该些按摩臂进行另一轻拍动作。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该第二系列按摩动作还包括:
沿着该纵轴将该些按摩臂从该第四位置向下移动至第五位置,且驱使该些按摩臂,使得位于该第五位置的该些接触件沿着该横轴相互间隔第三距离,该第三距离大于该第二距离;
当该些按摩臂位于该第五位置时,维持该些底部气囊的充气状态,保持该些接触件的向前位移以进行第三持续时间的按压,且在该第三持续时间过后驱使该些按摩臂进行另一轻拍动作。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在该第二持续时间的按压的进行期间,该些底部气囊皆维持于充气状态。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驱使该些按摩臂执行第三系列按摩动作,该第三系列按摩动作包括:
沿着该纵轴将该些按摩臂移动至第三位置,使得该些接触件被置为靠近下腰部;以及
当该些按摩臂位于该第三位置时,驱使该些按摩臂以导致该些接触件重复执行两次或更多次的推和保持过程,该推和保持过程包括沿着该前后轴向前移动该些接触件以便进行按压,以及维持按压一段持续时间。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该第三系列按摩动作还包括:
当该些按摩臂位于该第三位置时,在每个该推和保持过程后,立即驱使该些按摩臂以导致将该些接触件进行轻拍动作。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该推和保持过程被重复,其中该些接触件沿着该前后轴的向前位移不相同,且维持按压的持续时间不相同。
8.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该第三系列按摩动作还包括:
沿着该纵轴将该些按摩臂从该第三位置移动至第四位置;以及
当该些按摩臂位于该第四位置时,驱使该些按摩臂以导致该些接触件重复执行两次或更多次该推和保持过程。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驱使该些按摩臂执行第四系列按摩动作,该第四系列按摩动作包括:
将该些侧气囊进行第一持续时间的充气;以及
在该第一持续时间过后,将该些底部气囊进行第二持续时间的充气。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驱使该些按摩臂执行第五系列按摩动作,该第五系列按摩动作包括:
沿着该纵轴将该些按摩臂移动至第三位置,使得该些接触件被置为靠近上颈部;
当该些按摩臂位于该第三位置时,驱使该些按摩臂以导致该些接触件沿着该前后轴进行向前位移;以及
沿着该纵轴将该些按摩臂从该第三位置向下移动至第四位置,同时维持该些接触件的该向前位移。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在该些接触件进行该向前位移之前,该第五系列按摩动作还包括:当该些按摩臂位于该第三位置时,驱使该些按摩臂以导致该些接触件沿着该前后轴向前移动,以便进行一段持续时间的按压。”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驱动按摩椅的方法,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第一系列按摩动作中,当该些按摩臂位于该第一位置时,驱使这些按摩臂以导致这些接触件沿着该前后轴往前移动且进行单一揉捏动作;沿着该纵轴将该些按摩臂从该第一位置向下移动至第二位置,且同时将该些底部气囊充气;以及当该些按摩臂位于该第二位置时,驱使该些按摩臂以导致该些接触件进行另一单一揉捏动作;当该些底部气囊维持充气状态时,沿着该纵轴将该些按摩臂从该第二位置向下移动至第三位置,以及当该些按摩臂位于该第三位置时,驱使该些按摩臂以导致该些接触件进行揉捏动作的另外三个周期。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具体涉及:权利要求1中,将“其中该按摩椅包括背靠、座椅、两个按摩臂、多个底部气囊、及多个侧气囊”修改为“其中该按摩椅包括背靠、座椅、两个按摩臂、多个底部气囊、多个侧气囊、传感器及控制系统”,增加了“由该传感器检测信号”、“传送检测的该信号至该控制系统”、“由该控制系统基于检测信号选择按摩程序”,将“其中每个接触件的该上部的移动沿该横轴相反于该接触件的该下部的移动方向”修改为“其中在进行揉捏动作的过程中每个接触件的该上部的移动沿该横轴相反于该接触件的该下部的移动方向”;增加了从属权利要求1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检测的该信号包括使用者的身高、位移的限制、和/或马达旋转数”。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了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依据为本申请说明书第[0033]、[0040]和[0048]-[0049]段以及图2-图8,本次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教导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限定的“该按摩椅包括传感器及控制系统”、“由该传感器检测信号;传送检测的该信号至该控制系统”、“由该控制系统基于检测信号选择按摩程序”以及“其中在进行揉捏动作的过程中每个接触件的该上部的移动沿该横轴相反于该接触件的该下部的移动方向”,修改后的驱动按摩椅方法提供了一种更智能且使用者指定的按摩体验,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或教导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及其所达到的有益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一、复审请求人提交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1中增加的技术特征“由该控制系统基于检测信号选择按摩程序”在原始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二、即使复审请求人将上述技术特征“由该控制系统基于检测信号选择按摩程序”删除,权利要求1-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驱动按摩椅的方法,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还包括传感器,由该传感器检测信号,传送检测的该信号至控制系统;2)第一系列按摩动作中,当该些按摩臂位于该第一位置时,驱使这些按摩臂以导致这些接触件沿着该前后轴往前移动且进行单一揉捏动作;沿着该纵轴将该些按摩臂从该第一位置向下移动至第二位置,且同时将该些底部气囊充气;以及当该些按摩臂位于该第二位置时,驱使该些按摩臂以导致该些接触件进行另一单一揉捏动作;当该些底部气囊维持充气状态时,沿着该纵轴将该些按摩臂从该第二位置向下移动至第三位置,以及当该些按摩臂位于该第三位置时,驱使该些按摩臂以导致该些接触件进行揉捏动作的另外三个周期。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三、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答复。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涉及:将权利要求1中,“由该控制系统基于检测信号选择按摩程序”修改为“由该控制系统选择按摩程序”。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了权利要求1-1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
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驱动按摩椅的方法,其中该按摩椅包括背靠、座椅、两个按摩臂、多个底部气囊、多个侧气囊、传感器及控制系统,该些按摩臂与该背靠相组接且具有至少两个接触件,该些底部气囊设置于该座椅中,该些侧气囊设置于该座椅的左右两侧,该驱动方法包括:
由该传感器检测信号;
传送检测的该信号至该控制系统;
定义坐标系统,该坐标系统包括纵轴、横轴及前后轴,该纵轴沿着该背靠的长度延伸,该横轴从该背靠的左侧延伸至该背靠的右侧,该前后轴从该背靠的前侧延伸至该背靠的后侧;
由该控制系统选择按摩程序;以及
驱使该些按摩臂来执行第一系列按摩动作,该第一系列按摩动作包括:
沿着该纵轴移动该些按摩臂至第一位置,使得该些接触件被置为靠近上肩部;
当该些按摩臂位于该第一位置时,驱使该些按摩臂以导致该些接触件沿着该前后轴往前移动且进行单一揉捏动作;
沿着该纵轴将该些按摩臂从该第一位置向下移动至第二位置,且同时将该些底部气囊充气;以及
当该些按摩臂位于该第二位置时,驱使该些按摩臂以导致该些接触件进行另一单一揉捏动作;
其中该第一系列按摩动作还包括:
当该些底部气囊维持充气状态时,沿着该纵轴将该些按摩臂从该第二位置向下移动至第三位置;以及
当该些按摩臂位于该第三位置时,驱使该些按摩臂以导致该些接触件进行揉捏动作的另外三个周期,并且
其中每个接触件具有上部和下部;
其中在进行揉捏动作的过程中每个接触件的该上部的移动沿该横轴相反于该接触件的该下部的移动方向。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驱使该些按摩臂执行第二系列按摩动作,该第二系列按摩动作包括:
将该些按摩臂沿着该纵轴移动至第三位置,使得该些接触件的位置被置为靠近该上肩部,其中位于该第三位置的该些接触件沿着该横轴相互间隔第一距离;
当该些按摩臂位于该第三位置时,将该些底部气囊充气,且驱使该些按摩臂以导致该些接触件沿着该前后轴向前位移以进行第一持续时间的按压,且在该第一持续时间过后进行轻拍动作;
沿着该纵轴将该些按摩臂从该第三位置向下移动至第四位置,且驱使该些按摩臂,使得位于该第四位置的该些接触件沿着该横轴相互间隔第二距离,该第二距离大于该第一距离;以及
当该些按摩臂位于该第四位置时,通过该些接触件进行第二持续时间的按压,且在该第二持续时间过后驱使该些按摩臂进行另一轻拍动作。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该第二系列按摩动作还包括:
沿着该纵轴将该些按摩臂从该第四位置向下移动至第五位置,且驱使该些按摩臂,使得位于该第五位置的该些接触件沿着该横轴相互间隔第三距离,该第三距离大于该第二距离;
当该些按摩臂位于该第五位置时,维持该些底部气囊的充气状态,保持该些接触件的向前位移以进行第三持续时间的按压,且在该第三持续时间过后驱使该些按摩臂进行另一轻拍动作。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在该第二持续时间的按压的进行期间,该些底部气囊皆维持于充气状态。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驱使该些按摩臂执行第三系列按摩动作,该第三系列按摩动作包括:
沿着该纵轴将该些按摩臂移动至第三位置,使得该些接触件被置为靠近下腰部;以及
当该些按摩臂位于该第三位置时,驱使该些按摩臂以导致该些接触件重复执行两次或更多次的推和保持过程,该推和保持过程包括沿着该前后轴向前移动该些接触件以便进行按压,以及维持按压一段持续时间。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该第三系列按摩动作还包括:
当该些按摩臂位于该第三位置时,在每个该推和保持过程后,立即驱使该些按摩臂以导致将该些接触件进行轻拍动作。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该推和保持过程被重复,其中该些接触件沿着该前后轴的向前位移不相同,且维持按压的持续时间不相同。
8.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该第三系列按摩动作还包括:
沿着该纵轴将该些按摩臂从该第三位置移动至第四位置;以及
当该些按摩臂位于该第四位置时,驱使该些按摩臂以导致该些接触件重复执行两次或更多次该推和保持过程。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驱使该些按摩臂执行第四系列按摩动作,该第四系列按摩动作包括:
将该些侧气囊进行第一持续时间的充气;以及
在该第一持续时间过后,将该些底部气囊进行第二持续时间的充气。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驱使该些按摩臂执行第五系列按摩动作,该第五系列按摩动作包括:
沿着该纵轴将该些按摩臂移动至第三位置,使得该些接触件被置为靠近上颈部;
当该些按摩臂位于该第三位置时,驱使该些按摩臂以导致该些接触件沿着该前后轴进行向前位移;以及
沿着该纵轴将该些按摩臂从该第三位置向下移动至第四位置,同时维持该些接触件的该向前位移。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在该些接触件进行该向前位移之前,该第五系列按摩动作还包括:当该些按摩臂位于该第三位置时,驱使该些按摩臂以导致该些接触件沿着该前后轴向前移动,以便进行一段持续时间的按压。
1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检测的该信号包括使用者的身高、位移的限制、和/或马达旋转数。”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2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进入国家阶段日2015年12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27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驱动按摩椅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座椅式按摩器的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5-48段,附图1-7):座椅式按摩器102具有:供使用者就座的座部103(相当于座椅)、设置于该座部103后部的靠背部104(相当于背靠)、两个支承臂20(相当于两个按摩臂)、在座部103的上表面上沿左右方向配设有两个气囊A、B(相当于多个底部气囊,该些底部气囊设置于该座椅中)、在扶手部108左右两个侧面分别设置有气囊E、F(相当于多个侧气囊,该些侧气囊设置于该座椅的左右两侧)、控制部(相当于控制系统);在靠背部104的内部设有进行揉捏或拍打等按摩动作的背部用按摩机构114,背部用按摩机构114具有左右一对的按摩部件17,该按摩部件17具有回旋镖形的支承臂20和按摩件21(相当于该些按摩臂与该背靠相组接),按摩件21设置于该支承臂20的上下两端部上(相当于该些按摩臂具有至少两个接触件);需要说明的是,在以下的说明中,根据图1中箭头所示前后、左右方向来说明座椅式按摩器102的前后方向和左右方向(左右方向相当于坐标系统的横轴,横轴从该背靠的左侧延伸至该背靠的右侧,前后方向相当于坐标系统的前后轴,该前后轴从该背靠的前侧延伸至该背靠的后侧);在协作按摩1中,首先使背部用按摩机构114进行动作,在使按摩部件17上下移动后使按摩件21位于实施按压的位置(上下移动的方向相当于坐标系统的纵轴,该纵轴沿着背靠的长度延伸),然后通过进退动作机构14使按摩件21向前突出从而按摩使用者(相当于驱使该些按摩臂以导致这些接触件沿着该前后轴往前移动),图2、3表示按摩件21在肩部位置处向前突出(相当于沿着该纵轴移动该些按摩臂至第一位置,使得该些接触件被置为靠近上肩部);然后,向设置于座部103中的气囊A、气囊B的任一气囊、或者气囊A、气囊B两个气囊供给空气从而使其膨胀,按摩件21向前突出的位置并不限定于肩部,即使是头部、背部或者腰部位置也毫无问题;背部用按摩机构114具备按摩机构10,按摩机构10具有左右一对的按摩部件17和使该左右一对的按摩部件17进行适当的按摩动作的驱动部18,驱动部18具有揉捏驱动部(用于实现揉捏按摩的驱动部)23和拍打驱动部(用于实现拍打按摩的驱动部)24,揉捏驱动部23使左右的按摩部件17进行相互靠近或分离的动作,拍打驱动部24使左右的按摩部件17进行交替的拍打动作;按摩件21具有上按摩件21a和下按摩件21b(相当于每个按摩件具有上部和下部);揉捏驱动部23使左右的支撑臂20以下述方式进行动作,当上按摩件21a沿左右方向彼此相互靠近时下按摩件21b彼此相互分离,当上按摩件21a沿左右方向彼此相互分离时下按摩件21b彼此相互靠近(相当于在进行揉捏动作的过程中每个接触件的该上部的移动沿该横轴相反于该接触件的该下部的移动方向)。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还包括传感器,由该传感器检测信号,传送检测的该信号至控制系统;2)由控制系统选择按摩程序;3)第一系列按摩动作中,当该些按摩臂位于该第一位置时,驱使这些按摩臂以导致这些接触件沿着该前后轴往前移动且进行单一揉捏动作;沿着该纵轴将该些按摩臂从该第一位置向下移动至第二位置,且同时将该些底部气囊充气;以及当该些按摩臂位于该第二位置时,驱使该些按摩臂以导致该些接触件进行另一单一揉捏动作;当该些底部气囊维持充气状态时,沿着该纵轴将该些按摩臂从该第二位置向下移动至第三位置,以及当该些按摩臂位于该第三位置时,驱使该些按摩臂以导致该些接触件进行揉捏动作的另外三个周期。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检测信号;2)按摩程序的选择;3)如何进行按摩动作。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在按摩椅中设置传感器,用于检测信号,并将检测信号传送至控制系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通过控制系统选择按摩程序,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按摩件21向前突出的位置可以为肩部、头部、背部或者腰部位置,按摩机构10在靠背部内能沿上下方向移动,揉捏驱动部使按摩件17产生揉捏动作,以及向底部气囊充气使其膨胀。在上述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按摩件由上到下移动到不同的位置,在每一位置进行单一揉捏动作,以及在上下移动按摩机构的过程中对底部气囊的充气。具体限定按摩臂沿纵轴自上而下停留在三个位置,在每一位置进行不同的单一揉捏动作,以及在沿着纵轴将按摩臂由第一位置向下移动到第二位置过程中将底部气囊充气,按摩臂从第二位置向下移动至第三位置时底部气囊维持充气状态,是不同按摩动作的简单叠加,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用户需求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说明书第20、27、48段):按摩部件17按摩使用者的肩部,通过向该气囊A、B供给空气而使其膨胀,从而能够对使用者的臀部实施从下方按压这样的按压按摩,揉捏驱动部23使左右的按摩部件17进行互相靠近或分离的动作(可知左右按摩部件沿着横轴相互间隔第一距离),拍打驱动部24使左右的按摩部件17进行交替的拍打动作;在协作按摩1中,首先,使背部用按摩机构14进行动作,在使按摩部件17上下移动后使按摩件21位于实施按压的位置,然后,通过进退动作机构14使按摩件21向前突出从而按压使用者。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驱使该些按摩臂执行第二系列按摩动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按摩的位置的需要将按摩臂沿着纵轴移动至第三位置,例如使得该些接触件的位置被置为靠近上肩部,并使位于该第三位置的该些接触件沿着该横轴相互间隔第一距离,当按摩臂位于第三位置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选择按摩的方式,例如将底部气囊充气,且驱使该些按摩臂以导致该些接触件沿着该前后轴向前位移以进行第一持续时间的按压,且在该第一持续时间过后进行轻拍动作;而要对另外一位置例如第四位置进行按摩时,选择为沿着该纵轴将该些按摩臂从该第三位置向下移动至第四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选择接触件沿横轴相互间隔的第二距离,例如第二距离大于第一距离,而按摩臂位于第四位置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根据需要选择接触件按摩的第二持续时间,并在第二持续时间过后驱使该些按摩臂进行另一轻拍动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按摩的位置,例如沿着该纵轴将该些按摩臂从该第四位置向下移动至第五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按摩的效果以及按摩的位置设置接触件沿着横轴相互间隔的第三距离,例如第三距离大于该第二距离;在按摩臂位于第五位置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选择按摩的方式,例如底部气囊的充气状态,保持接触件的向前位移以进行第三持续时间的按压,且在该第三持续时间过后驱使该些按摩臂进行另一轻拍动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2,为了达到更好的按摩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第二持续时间的按压进行期间,底部气囊皆维持于充气状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说明书第27、29段):按摩件21向前突出的位置并不限定于肩部,即使是头部、背部或者腰部部位也毫无问题,通过进退动作机构14使按摩件21向前突出从而按压使用者。在此公开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按摩臂沿着该纵轴移动至第三位置,使得该些接触件被置为靠近下腰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按摩要达到的按摩效果,选择在第三位置实施按摩,例如驱使按摩臂以导致接触件重复执行两次或者更多次的推和保持过程,该推和保持过程包括沿着该前后轴向移动接触件以便进行按压以及维持一段持续时间。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1公开了(说明书第48段):拍打驱动部24使左右的按摩部件17进行交替的拍打动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要达到的按摩效果,将当按摩臂位于第三位置时,在每个推和保持过程后,立即驱使按摩臂以导致将接触件进行轻拍动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5,在实施按压的过程中,实施不同程度的按压,即接触件沿着前后轴的向前位移不相同,并维持按压的持续时间不相同,属于本领域常规设计。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5,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按摩位置的需要,例如沿着纵轴将该些按摩臂从第三位置移动至第四位置,并在第四位置实施一定的按摩,例如驱使该些按摩臂以导致该些接触件重复执行两次或更多次推和保持过程。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说明书第20、25、31-33段):在座部103的上表面上沿左右方向配设有两个气囊A、B,在扶手部108左右两侧面上分别设有气囊E、F,设置于座部103中的气囊A、B的膨胀时机与大腿或腰部按摩机构113的气囊E、F的膨胀时机中的任一时机在前亦可(相当于将该些侧气囊进行第一持续时间的充气;以及在该第一持续时间过后,将该些底部气囊进行第二持续时间的充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设置驱使按摩臂执行第四系列按摩动作,第四系列按摩动作包括:将该些次气囊进行第一持续时间的充气以及在该第一持续时间过后,将该些底部气囊进行第二持续时间的充气。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1,在需要对其他部位(例如上颈部)进行按摩的时候,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驱使按摩臂执行第五系列按摩动作,该第五系列按摩动作包括沿着该纵轴将按摩臂移动至第三位置,使得接触件被置为靠近上颈部;当按摩臂位于第三位置时,根据需要选择按摩方式,例如驱使按摩臂以导致接触件沿着该前后轴进行向前位移;在需要对另外位置进行按摩的时候,例如沿着纵轴将按摩臂从该第三位置向下移动至第四位置,在该第四位置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选择按摩方式,例如维持接触件的向前位移。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10,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选择按摩臂在第三位置时的按摩方式,例如在接触件进行向前位移之前,该第五系列动作还包括:当按摩臂位于第三位置时,驱使按摩臂以导致接触件沿着前后轴向前移动,以便进行一段持续时间的按压。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1,根据需要设置传感器,使得检测信号包括使用者的身高、位移的限制、和/或马达旋转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作出的常规设计。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揉捏动作”、“将气囊充气”以及“移动按摩臂”这些单个的动作可能之前在本领域中有所公开。然而,这些动作的特定组合将会保护特定的按摩程序并且其在本领域中不是常见的。其次,复审请求人希望强调说明的是,本申请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为“目前的按摩程序通常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参见本申请公开文本说明书第[0002]段)。具体地,说明书清楚地记载了“在一个实施方案中,第一系列按摩动作S1需大约1至2分钟即可完成”(本申请公开文本说明书第[0056]段)、“第二系列按摩动作S2可执行大约少于1分钟,通过此快速的擦刮按摩,能有效地舒缓肩部的紧绷与疼痛”(本申请公开文本说明书第[0068]段)、“在一个实施方案中,第三系列按摩动作S3需大约1分钟至2分钟的时间即可完成,能有效地舒缓下背部的紧绷与疼痛”(本申请公开文本说明书第[0073]段)、“执行上述按摩动作(S4)大约1至2分钟,即可对于腿部与臀部产生塑身效果”(本申请公开文本说明书第[0074]段)、“在一个实施方案中,第五系列按摩动作S5需大约1分钟至2分钟即可完成”(本申请公开文本说明书第[0081]段)。由此可见,这些记载清楚地示出了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并且,复审请求人还希望强调说明的是,权利要求2、3中的技术特征“沿着横轴的第二距离大于第一距离”、“沿着横轴的第三距离大于第二距离”在本领域中也不是常见的。
合议组经查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不仅公开了“揉捏动作”、“将气囊充气”以及“移动按摩臂”这些单个的动作,而且还公开了将这些动作进行组合形成的“协作按摩”动作,虽然具体的动作组合方式不同,但是不同按摩动作的组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用户需求容易设定的,这种按摩动作的特定组合既不需要克服任何技术困难,也没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其次,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能够解决“目前的按摩程序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的技术问题,但是权利要求1中并未有体现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特征,说明书中记载的各个系列按摩动作完成的时间在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并且按摩动作完成的时间可以根据用户需求自由的人为设定,因此,即使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按摩动作的完成时间,该技术特征也不能使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另外,权利要求2、3中关于不同纵向位置处按摩件之间距离的限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按摩部位或者用户需求容易做出的选择,也不能使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对于复审请求人的关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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