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双涡轮增压插电式混合动力系统的冷却管路及其制作工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138
决定日:2019-06-14
委内编号:1F25745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98820.5
申请日:2016-04-01
复审请求人:浙江峻和橡胶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池建军
合议组组长:郭绪垚
参审员:吕青林
国际分类号:F01P11/04(2006.01);C08L23/16(2006.01);C08L61/32(2006.01);C08K13/02(2006.01);C08K5/14(2006.01);C08K3/34(2006.01);C08K5/09(2006.01);C08K5/3492(2006.01);B32B1/08(2006.01);B32B15/06(2006.01);B32B25/1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98820.5,名称为“双涡轮增压插电式混合动力系统的冷却管路及其制作工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浙江峻和橡胶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4月01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09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6年04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2段(第1-6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第1-3页);2018年03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925068A,公开日为2014年07月16日;
对比文件2:CN103341969A,公开日为2013年10月0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双涡轮增压插电式混合动力系统的冷却管路的制作工艺,双涡轮增压插电式混合动力系统的冷却管路包括第一冷却管和第二冷却管,所述的第一冷却管由第一橡胶管(1)和第一铝管(2)连接构成,所述的第二冷却管由第二橡胶管(3)和第一铝管(4)连接构成,橡胶管设置于基准板(5)的一侧,铝管设置于基准板(5)的另一侧;所述的铝管的弯曲处均套设有海绵护套(7),所述的铝管上分别设置有支管(8),所述的橡胶管的弯曲处均套设有编织护套(6),所述的基准板(5)上设置有第一连接管(51)和第二连接管(52),所述的橡胶管连接于对应连接管的一端,所述的铝管连接于对应连接管的另一端;其特征是:
所述的第一橡胶管(1)的外端设置有第一快速接头(11),该第一快速接头(11)通过第一卡箍(12)与所述第一橡胶管(1)相固定;
所述的第二橡胶管(3)的外端设置有第二快速接头(31),该第二快速接头(31)通过第二卡箍(32)与所述第二橡胶管(3)相固定;
所述的橡胶管包括内胶层(91)、纤维线增强层(92)和外胶层(93);所述的纤维线增强层(92)采用芳纶线层;制成内胶层(91)和外胶层(92)的材料组分的重量份数为:三元乙丙橡胶 100重量份 过氧化物硫化剂 4.8重量份 交联剂TAIC 2.2重量份 防老剂RD 2重量份 补强剂550 55重量份 硅藻土30重量份增塑剂2250 12重量份 硬脂酸 2重量份粘合剂A 5重量份 合计: 212重量份;
双涡轮增压插电式混合动力系统的冷却管路的制作工艺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一、橡胶管的制作:
1)按照材料组分将各组材料送入密炼机混炼,
2)将密炼后的胶料进行快检试验,指定指标参数来控制胶料的门尼粘度、焦烧时间,
3)将胶料放入90挤出机用直型机头挤出得到内胶层(91),使用激光测径仪检测尺寸,
4)用针织机在挤出的内胶层(91)上编织得到纤维线增强层(92),得到半成品,
5)在90挤出机上用T型机头在半成品外挤出得到外胶层(93),使用激光测径仪检测尺寸,得到管胚,
6)将管胚裁切,并进入硫化罐硫化,得到胶管,
7)胶管洗涤后,装配上编织护套(6);
步骤二、铝管的制作:
将铝管管材裁切,按设计形状进行弯折并焊接上支管(8),打磨抛光后装配上海绵护套(7),得到铝管;
步骤三、橡胶管和铝管的连接:
橡胶管连接于基准板(5)的一侧,铝管连接于基准板(5)的另一侧,并于对应的橡胶管相连接;
所述的橡胶管的制作中,材料混炼采用逆向混合的方法,采用15-20RPM的转子转速,冷却水的进水温度控制在15-20℃,混炼后的出胶温度为50℃-70℃;
所述的直型机头的机头温度为75℃,喂料口的温度为50℃;所述的T型机头的机头温度为80℃,喂料口的温度为55℃;
所述的橡胶管的制作中的硫化罐中的硫化时间为20分钟。”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1)动力系统为双涡轮增压插电式混合动力系统;(2)橡胶管的弯曲处的护套为编织护套;(3)第一橡胶管的外端设置有第一快速接头,第一快速接头通过第一卡箍与第一橡胶管相固定;(4)补强剂660替换为30重量份的硅藻土;(5)步骤一的最后一步是胶管洗涤后,装配上编织护套;步骤二中,焊接前将管材进行裁切,按设计形状进行弯折,装配海绵前进行打磨抛光;得到铝管后进行橡胶管和铝管的连接。但是,区别技术特征(1)、(3)、(4)、(5)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一快速接头和第二快速接头的设置位置,区别仅在于第一橡胶管的外端设置有第一快速接头,第一快速接头通过第一卡箍与第一橡胶管相固定,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当不需要旁通橡胶管时,在第一橡胶管的外端设置第一快速接头,第一快速接头通过第一卡箍与第一橡胶管相固定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对于本申请的制作工艺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已经在权利要求1的评述中进行了相应评述;“橡胶管的制作中,材料混炼采用逆向混合的方法,采用15-20RPM的转子转速,冷却水的进水温度控制在15-20℃,混炼后的出胶温度为50℃-70℃;直型机头的机头温度为75℃,喂料口的温度为50℃;所述的T型机头的机头温度为80℃,喂料口的温度为55℃;橡胶管的制作中的硫化罐中的硫化时间为20分钟”也均被对比文件1公开。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删除了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将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4合并,并增加了说明书记载的技术特征,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多通道管路系统,在第一铝质管21上分别旁通连接有构成 C 路冷却通道4的第一旁通铝质管 41 和构成 D 路冷却通道5的第二旁通铝质管 51,而且其塑料三通管 23 上还连接有构成 E 路冷却通道 6 的旁通橡胶管 61;本申请公开的是一种双涡轮增压插电式混合动力系统的冷却管路,该冷却管路的橡胶管部分并没有增加旁通管,本申请还具体限定了各管的连接方法,橡胶管与连接管连接一端进行扩口处理,限定了编织护套由PA66材料制成,海绵护套选用三元乙丙发泡海绵制成,第一橡胶管的外端设置有第一快速接头。本申请具备新颖性,不会对他人构成侵权,并已有明显的实际的良好效果,大批量生产也受到用户的好评,这也可认为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冷却管路的基础上,旁通管路的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实际需要而进行的常规选择;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第二橡胶管的外端设置有第一直管式快速接头71,第一直管式快速接头71通过第二卡箍与所述第二橡胶管相固定”的基础上,当冷却管路中不需要旁通橡胶管6时,第一快速接头直接设置在第一橡胶管的外端,并通过卡箍连接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冷却管路应用于双涡轮增压插电式混合动力系统,铝管的弯曲处均套设有海绵护套,橡胶管的弯曲处均套设有编织护套,基准板上设置有第一连接管和第二连接管,橡胶管连接于对应连接管的一端,铝管连接于对应连接管的另一端,橡胶管与连接管连接一端进行扩口处理,编织护套由PA66材料制成,海绵护套选用三元乙丙发泡海绵制成,第一冷却管的第一橡胶管连接辅助加热器的进水端,第一铝管连接到发动机,第二冷却管的第二橡胶管连接辅助加热器的出水端,第二铝管连接到散热器水壶,第一橡胶管的外端设置有第一快速接头,该第一快速接头通过第一卡箍与第一橡胶管相固定,第二快速接头通过第二卡箍与第二橡胶管相固定。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技术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仅限定了“包括第一冷却管和第二冷却管”、“所述的铝管上分别设置有支管”,而对比文件1的第一旁通铝质管41、第二旁通铝质管51相当于本申请的支管。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第一铝质管21上至少一段外套有海绵护套93,第二铝质管31上有两段外套有橡胶护套92,第一橡胶管22、第二橡胶管32均外套有起防摩擦保护作用的橡胶热塑护套91,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在铝管的弯曲处均套设有海绵护套,在橡胶管的弯曲处均套设有编织护套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具备的基本技能,而编织护套由PA66材料制成,海绵护套选用三元乙丙发泡海绵制成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而在第一橡胶管的外端也设置直管式快速接头仅仅是根据实际连接需要而做出的一种常规选择。本申请限定的管路连接方式实质上对要求保护的冷却管路结构并没有实质影响,仅仅是具体应用时具体连接方式。而复审请求人陈述的“不会对他人构成侵权,并已有明显的实际的良好效果,大批量生产也受到用户的好评,这也可认为本申请具有创造性”并不是判定一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标准,因此不予考虑。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所进行的修改仅是语序调整,即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实质相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双涡轮增压插电式混合动力系统的冷却管路,包括第一冷却管和第二冷却管,第一冷却管和第二冷却管内通冷却液;所述的第一冷却管由第一橡胶管(1)和第一铝管(2)连接构成,所述的第二冷却管由第二橡胶管(3)和第一铝管(4)连接构成,所述的第二橡胶管(3)的外端设置有第二快速接头(31);橡胶管设置于基准板(5)的一侧,铝管设置于基准板(5)的另一侧;所述的铝管的弯曲处均套设有海绵护套(7),所述的铝管上分别设置有支管(8),所述的橡胶管的弯曲处均套设有编织护套(6),所述的基准板(5)上设置有第一连接管(51)和第二连接管(52),所述的橡胶管连接于对应连接管的一端,所述的铝管连接于对应连接管的另一端;其特征是:橡胶管与连接管连接一端进行扩口处理;编织护套(6)由PA66材料制成;海绵护套(7)选用三元乙丙发泡海绵制成;第一冷却管的第一橡胶管(1)连接辅助加热器的进水端,第一铝管(2)连接到发动机,第二冷却管的第二橡胶管(3)连接辅助加热器的出水端,第二铝管(4)连接到散热器水壶;所述的第一橡胶管(1)的外端设置有第一快速接头(11),该第一快速接头(11)通过第一卡箍(12)与所述第一橡胶管(1)相固定;第二快速接头(31)通过第二卡箍(32)与所述第二橡胶管(3)相固定。”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两根冷却管均采用橡胶管和铝管连接而成,采用不同材质的管材连接而成,保证了连接管的耐压、耐热性能,能够提高其使用寿命;并在橡胶管的弯曲处均套设有编织护套,铝管的弯曲处均套设有海绵护套,编织护套由PA66材料制成,能起到防摩擦保护作用,又有隔热作用,海绵护套选用三元乙丙发泡海绵制成,耐热、耐老化程度高,弹性好;橡胶管与连接管连接一端进行扩口处理,使装配更加方便;并明确限定了管路的具体连接关系,还设置了第一快速接头和第二快速接头,实现快速的安装和拆卸。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复审阶段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申请日2016年04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2段(第1-6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第1-3页);2019年06月05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双涡轮增压插电式混合动力系统的冷却管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双冷却多通道管路系统,其实质也是一种汽车动力系统的冷却管路,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9-27段、附图1-3):该冷却管路包括第一冷却管(即A路冷却通道2所在的管路)和第二冷却管(即B路冷却通道3所在的管路),第一冷却管由第一橡胶管22和第一铝质管21连接构成,第二冷却管由第二橡胶管32和第二铝质管31连接构成,第一橡胶管22、第二橡胶管32设置于支架板1(相当于本申请的基准板)的一侧,第一铝质管21、第二铝质管31设置于支架板1的另一侧(参见附图1);第一铝质管21上至少一段外套有海绵护套93,第二铝质管31上有两段外套有橡胶护套92,铝质管上分别设置有第一旁通铝质管41、第二旁通铝质管51(相当于本申请的支管),第一橡胶管22、第二橡胶管32均外套有起防摩擦保护作用的橡胶热塑护套91,支架板1上分别制有第一铝质管21尾端口、第二铝质管31尾端口穿设定位的通孔,第一冷却管和第二冷却管内通冷却液,第二橡胶管32的外端设置有第二直管式快速接头72(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快速接头)。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冷却管路应用于双涡轮增压插电式混合动力系统,铝管的弯曲处均套设有海绵护套,橡胶管的弯曲处均套设有编织护套,基准板上设置有第一连接管和第二连接管,橡胶管连接于对应连接管的一端,铝管连接于对应连接管的另一端,橡胶管与连接管连接一端进行扩口处理,编织护套由PA66材料制成,海绵护套选用三元乙丙发泡海绵制成,第一冷却管的第一橡胶管连接辅助加热器的进水端,第一铝管连接到发动机,第二冷却管的第二橡胶管连接辅助加热器的出水端,第二铝管连接到散热器水壶,第一橡胶管的外端设置有第一快速接头,该第一快速接头通过第一卡箍与第一橡胶管相固定,第二快速接头通过第二卡箍与第二橡胶管相固定。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便于第一冷却管、第二冷却管与基准板连接、如何对冷却管的弯曲处防摩擦保护、如何与外界部件方便连接。
对比文件1公开了双冷却多通道管路系统应用于凯迪卡克车双冷却系统,在第一铝质管21上至少一段外套有海绵护套93,第二铝质管31上有两段外套有橡胶护套92,第一橡胶管22、第二橡胶管32均外套有起防摩擦保护作用的橡胶热塑护套91,支架板1上分别制有第一铝质管21尾端口、第二铝质管31尾端口穿设定位的通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启示下,为了便于铝质管、橡胶管与基板连接,防止铝质管、橡胶管弯曲处摩擦受损,将对比文件1的冷却管路应用于双涡轮增压插电式混合动力系统,在铝管的弯曲处均套设有海绵护套,在橡胶管的弯曲处均套设有编织护套,在基准板上设置第一连接管和第二连接管,橡胶管连接于对应连接管的一端,铝管连接于对应连接管的另一端,橡胶管与连接管连接一端进行扩口处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编织护套由PA66材料制成,海绵护套选用三元乙丙发泡海绵制成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也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针对复审请求人提到的“本申请的两根冷却管均采用橡胶管和铝管连接而成,采用不同材质的管材连接而成,保证了连接管的耐压、耐热性能,能够提高其使用寿命;在橡胶管的弯曲处均套设有编织护套,铝管的弯曲处均套设有海绵护套,编织护套由PA66材料制成,能起到防摩擦保护作用,又有隔热作用,海绵护套选用三元乙丙发泡海绵制成,耐热、耐老化程度高,弹性好”,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第一冷却管和第二冷却管由橡胶管和铝质管连接构成,即也是采用不同材质的管材连接而成,同样也保证了连接管的耐压、耐热性能,能够提高使用寿命;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第一铝质管21上至少一段外套有海绵护套93,第二铝质管31上有两段外套有橡胶护套92,第一橡胶管22、第二橡胶管32均外套有起防摩擦保护作用的橡胶热塑护套91,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启示下,有动机在橡胶管的弯曲处均套设有编织护套,铝管的弯曲处均套设有海绵护套用来防止铝质管、橡胶管弯曲处摩擦受损,而PA66、三元乙丙发泡海绵均属于本领域常见的用来防摩擦、耐热、耐老化的材料。因此,选用PA66材料制成编织护套,选用三元乙丙发泡海绵制成海绵护套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对于“橡胶管与连接管连接一端进行扩口处理,使装配更加方便”,合议组认为,在本领域中通过对连接管端部进行扩口处理以便装配属于本领域技术常识,也就是说,为了便于铝质管、橡胶管与基板连接,橡胶管与连接管连接一端进行扩口处理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第二橡胶管32的外端设置有第二直管式快速接头72,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连接需要,在第一橡胶管的外端也设置第一快速接头仅仅是根据实际连接需要而做出的一种常规选择,而第一快速接头、第二快速接头通过卡箍分别与第一橡胶管、第二橡胶管相固定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双涡轮增压插电式混合动力系统冷却需要,将第一冷却管的第一橡胶管连接辅助加热器的进水端,第一铝管连接到发动机,第二冷却管的第二橡胶管连接辅助加热器的出水端,第二铝管连接到散热器水壶仅仅是根据实际冷却需要做出的一种适应性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针对复审请求人提到的“明确限定了管路的具体连接关系,还设置了第一快速接头和第二快速接头,实现快速的安装和拆卸”,合议组认为,本申请限定的管路具体连接关系实质上对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双涡轮增压插电式混合动力系统的冷却管路结构并没有实质影响,仅仅是根据实际应用需要而做出的一种适应性连接,也就是说本申请限定的管路连接关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冷却需要而做出的一种常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虽然对比文件1中第一橡胶管22一端设置的是卡箍8,未公开设置快速接头,但是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二橡胶管32的外端设置有第二直管式快速接头72,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熟知,应用场合不同,管路连接方式可能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也熟知快速接头特性,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连接需要,在第一橡胶管的外端也设置第一快速接头仅仅是根据实际连接需要而做出的一种适应性选择,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之上结合本领域技术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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