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135
决定日:2019-06-14
委内编号:1F26308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36578.7
申请日:2015-01-23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瑜
合议组组长:秦一帆
参审员:李琪
国际分类号:G02B27/01,G06F3/01,G06F3/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而该些区别特征部分是另一份现有技术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部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且该些区别特征未给该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36578.7,名称为“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申请日为2015年01月23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27日,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权利要求1-18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7月02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1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3:CN103698904A,公开日期为2014年04月02日;
在审查过程中,还引用了如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252042A,公开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
对比文件2:CN103605208A,公开日期为2014年02月26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5年01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4;以及于2015年03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19段;2017年12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该方法应用于可穿戴式电子设备中,所述电子设备包括一支架、设置在所述支架上的投影单元和镜片模组;所述电子设备能够通过所述支架维持与电子设备使用者头部的相对位置关系,当所述电子设备通过所述支架维持与电子设备使用者头部的第一相对位置关系时,控制所述电子设备将用于形成第一图像的光线从所述投影单元的投影源发出,并经过所述镜片模组的透镜单元投射到所述电子设备使用者的眼睛,使得使用者在透过镜片模组的视觉焦点位置处,观看到所述投影单元形成的投影内容;其中,所述视觉焦点位于所述镜片模组及使用者的眼睛所确定的直线上;
所述方法包括:
当所述投影单元在所述透镜模组第一侧投影第一投影内容时,采集位于所述透镜模组第二侧的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所述透镜模组位于所述第一侧和所述第二侧之间;
依据所述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确定第一调整参数;其中,所述第一调整参数包括内容调整参数或位置调整参数;所述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包括:人体眼部的运动频次和/或运动幅度;
依据所述第一调整参数,显示投影所述第一投影内容;
其中,所述依据所述第一调整参数,显示投影所述第一投影内容,包括:
依据所述内容调整参数,调整所述第一投影内容在所述视觉焦点处形成的投影面积;
或,
依据所述位置调整参数,将所述第一投影内容对应的视觉焦点由第一位置调整到第二位置;
在所述第二位置处,投影形成所述第一投影内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人体眼部运动包括瞳孔运动;
所述当所述投影单元在所述透镜模组第一侧投影第一投影内容时,采集位于所述透镜模组第二侧的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包括:
在第一时刻采集瞳孔的第一孔径信息;
在第二时刻采集瞳孔的第二孔径信息;
比较所述第一孔径信息和第二孔径信息,确定所述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
其中,所述第一时刻早于所述第二时刻。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人体眼部运动包括眼睑运动状态信息;
所述当所述投影单元在所述透镜模组第一侧投影第一投影内容时,采集位于所述透镜模组第二侧的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包括:
在第一时刻采集眼睑与眼球在第一方位上的第一位置关系;
在第二时刻采集所述眼睑相对于所述眼球在所述第一方位上的第二位置关系;
比较所述第一位置关系和所述第二位置关系,确定所述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当所述投影单元在所述透镜模组第一侧投影第一投影内容时,采集位于所述透镜模组第二侧的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包括:
测量眼球保持在同一位置的时长,形成第一时长;
判断所述第一时长是否达到时长阈值,形成判断结果;
依据所述判断结果,确定所述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依据所述位置调整参数,将所述第一投影内容对应的视觉焦点由第一位置调整到第二位置,包括:
通过控制所述投影单元的投影源与镜片模组的透镜之间的距离和/或控制所述镜片模组的透镜的焦距调整所述第一投影内容对应的视觉焦点的位置。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方法还包括:
接收使用者的第一输入;所述第一输入用于指示调整幅度;
所述依据所述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确定第一调整参数,包括:
依据所述第一输入,确定调整幅度参数;
依据所述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及所述调整幅度参数信息,确定所述第一调整参数。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投影所述第一投影内容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获取所述第一投影内容。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投影内容包括第一采集图像;
所述获取所述第一投影内容,包括:
采集目标区域,形成第一采集图像。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获取所述第一投影内容,包括:
接收使用者输入的第二输入;所述第二输入用于指示所述第一投影内容;
依据所述第二输入确定所述第一投影内容。
10. 一种电子设备,该电子设备为可穿戴式电子设备中,所述电子设备包括一支架、设置在所述支架上的投影单元和镜片模组;所述电子设备能够通过所述支架维持与电子设备使用者头部的相对位置关系,当所述电子设备通过所述支架维持与电子设备使用者头部的第一相对位置关系时,控制所述电子设备将用于形成第一图像的光线从所述投影单元的投影源发出,并经过所述镜片模组的透镜单元投射到所述电子设备使用者的眼睛,使得使用者在透过镜片模组的视觉焦点位置处,观看到所述投影单元形成的投影内容;其中,所述视觉焦点位于所述镜片模组及使用者的眼睛所确定的直线上;
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采集单元及确定单元:
所述采集单元,用于当所述投影单元在所述透镜模组第一侧投影第一投影 内容时,采集位于所述透镜模组第二侧的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所述透镜模组位于所述第一侧和所述第二侧之间;
所述确定单元,用于依据所述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确定第一调整参数;其中,所述第一调整参数包括内容调整参数或位置调整参数;
所述投影单元,用于依据所述第一调整参数,显示投影所述第一投影内容;
其中,所述投影单元,具体用于依据所述内容调整参数,调整所述第一投影内容在所述视觉焦点处形成的投影面积;
或,依据所述位置调整参数,将所述第一投影内容对应的视觉焦点由第一位置调整到第二位置;在所述第二位置处,投影形成所述第一投影内容。
11.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人体眼部运动包括瞳孔运动;
所述采集单元,具体用于在第一时刻采集瞳孔的第一孔径信息;在第二时刻采集瞳孔的第二孔径信息;及比较所述第一孔径信息和第二孔径信息,确定所述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
其中,所述第一时刻早于所述第二时刻。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人体眼部运动包括眼睑运动状态信息;
所述采集单元,具体用于在第一时刻采集眼睑与眼球在第一方位上的第一位置关系;在第二时刻采集所述眼睑相对于所述眼球在所述第一方位上的第二位置关系;及比较所述第一位置关系和所述第二位置关系,确定所述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
13.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采集单元,具体用于测量眼球保持在同一位置的时长,形成第一时长;判断所述第一时长是否达到时长阈值,形成判断结果;及依据所述判断结果,确定所述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
14.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投影单元,具体用于通过控制所述投影单元的投影源与镜片模组的透 镜之间的距离和/或控制所述镜片模组的透镜的焦距调整所述第一投影内容对应的视觉焦点的位置。
15.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接收单元,用于接收使用者的第一输入;所述第一输入用于指示调整幅度;
所述确定单元,还用于依据所述第一输入,确定调整幅度参数;及依据所述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及所述调整幅度参数信息,确定所述第一调整参数。
16.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获取单元,用于在投影所述第一投影内容之前,获取所述第一投影内容。
17.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投影内容包括第一采集图像;
所述获取单元,具体用于采集目标区域,形成第一采集图像。
18.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获取单元,具体用于接收使用者输入的第二输入;所述第二输入用于指示所述第一投影内容;及依据所述第二输入确定所述第一投影内容。”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1)投影单元在透镜模组第一侧投影,人体眼部位于第二侧,透镜模组位于所述第一侧和所述第二侧之间,第一图像的光线从所述投影单元的投影源发出后,并经过所述镜片模组的透镜单元投射到所述电子设备使用者的眼睛,使得使用者在透过镜片模组的视觉焦点位置处,观看到所述投影单元形成的投影内容,视觉焦点位于所述镜片模组及使用者的眼睛所确定的直线上,依据内容调整参数,调整的是第一投影内容在所述视觉焦点处形成的投影面积,依据位置调整参数,是将第一投影内容对应的视觉焦点由第一位置调整到第二位置,(2)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包括:人体眼部的运动频次和/或运动幅度。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容易想到,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投影单元在透镜模组第一侧投影,人体眼部位于第二侧,透镜模组位于所述第一侧和所述第二侧之间,第一图像的光线从所述投影单元的投影源发出后,并经过所述镜片模组的透镜单元投射到所述电子设备使用者的眼睛,使得使用者在透过镜片模组的视觉焦点位置处,观看到所述投影单元形成的投影内容,视觉焦点位于所述镜片模组及使用者的眼睛所确定的直线上,依据内容调整参数,调整的是第一投影内容在所述视觉焦点处形成的投影面积,依据位置调整参数,是将第一投影内容对应的视觉焦点由第一位置调整到第二位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容易想到,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1-1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1-18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8年10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该方法应用于可穿戴式电子设备中,所述电子设备包括一支架、设置在所述支架上的投影单元和镜片模组;所述电子设备能够通过所述支架维持与电子设备使用者头部的相对位置关系,当所述电子设备通过所述支架维持与电子设备使用者头部的第一相对位置关系时,控制所述电子设备将用于形成第一图像的光线从所述投影单元的投影源发出,并经过所述镜片模组的透镜单元投射到所述电子设备使用者的眼睛,使得使用者在透过镜片模组的视觉焦点位置处,观看到所述投影单元形成的投影内容;其中,所述视觉焦点位于所述镜片模组及使用者的眼睛所确定的直线上;
所述方法包括:
当所述投影单元在所述透镜模组第一侧投影第一投影内容时,采集位于所述透镜模组第二侧的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所述透镜模组位于所述第一侧和所述第二侧之间;
接收使用者的第一输入;所述第一输入用于指示调整幅度;
依据所述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确定第一调整参数;其中,所述依据所述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确定第一调整参数,包括:依据所述第一输入,确定调整幅度参数;依据所述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及所述调整幅度参数信息,确定所述第一调整参数;
依据所述第一调整参数,显示投影所述第一投影内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人体眼部运动包括瞳孔运动;
所述当所述投影单元在所述透镜模组第一侧投影第一投影内容时,采集位于所述透镜模组第二侧的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包括:
在第一时刻采集瞳孔的第一孔径信息;
在第二时刻采集瞳孔的第二孔径信息;
比较所述第一孔径信息和第二孔径信息,确定所述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
其中,所述第一时刻早于所述第二时刻。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人体眼部运动包括眼睑运动状态信息;
所述当所述投影单元在所述透镜模组第一侧投影第一投影内容时,采集位于所述透镜模组第二侧的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包括:
在第一时刻采集眼睑与眼球在第一方位上的第一位置关系;
在第二时刻采集所述眼睑相对于所述眼球在所述第一方位上的第二位置关系;
比较所述第一位置关系和所述第二位置关系,确定所述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当所述投影单元在所述透镜模组第一侧投影第一投影内容时,采集位于所述透镜模组第二侧的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包括:
测量眼球保持在同一位置的时长,形成第一时长;
判断所述第一时长是否达到时长阈值,形成判断结果;
依据所述判断结果,确定所述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依据所述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确定第一调整参数,包括:
依据所述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确定所述第一投影内容的内容调整参数;
所述依据所述第一调整参数,显示投影所述第一投影内容,包括:
依据所述内容调整参数,调整所述第一投影内容在所述视觉焦点处形成的投影面积。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依据所述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确定第一调整参数,包括:
依据所述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确定用于调整所述第一投影内容对应的视觉焦点的位置调整参数;
所述依据所述第一调整参数,显示投影所述第一投影内容,包括:
依据所述位置调整参数,将所述第一投影内容对应的视觉焦点由第一位置调整到第二位置;
在所述第二位置处,投影形成所述第一投影内容。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依据所述位置调整参数,将所述第一投影内容对应的视觉焦点由第一位置调整到第二位置,包括:
通过控制所述投影单元的投影源与镜片模组的透镜之间的距离和/或控制所述镜片模组的透镜的焦距调整所述第一投影内容对应的视觉焦点的位置。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投影所述第一投影内容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获取所述第一投影内容。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投影内容包括第一采集图像;
所述获取所述第一投影内容,包括:
采集目标区域,形成第一采集图像。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获取所述第一投影内容,包括:
接收使用者输入的第二输入;所述第二输入用于指示所述第一投影内容;
依据所述第二输入确定所述第一投影内容。
11. 一种电子设备,该电子设备为可穿戴式电子设备中,所述电子设备包括一支架、设置在所述支架上的投影单元和镜片模组;所述电子设备能够通过所述支架维持与电子设备使用者头部的相对位置关系,当所述电子设备通过所述支架维持与电子设备使用者头部的第一相对位置关系时,控制所述电子设备将用于形成第一图像的光线从所述投影单元的投影源发出,并经过所述镜片模组的透镜单元投射到所述电子设备使用者的眼睛,使得使用者在透过镜片模组的视觉焦点位置处,观看到所述投影单元形成的投影内容;其中,所述视觉焦 点位于所述镜片模组及使用者的眼睛所确定的直线上;
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采集单元、接收单元及确定单元:
所述采集单元,用于当所述投影单元在所述透镜模组第一侧投影第一投影内容时,采集位于所述透镜模组第二侧的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所述透镜模组位于所述第一侧和所述第二侧之间;
所述接收单元,用于接收使用者的第一输入;所述第一输入用于指示调整幅度;所述确定单元,用于依据所述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确定第一调整参数,其中,所述确定单元,具体用于依据所述第一输入,确定调整幅度参数;及依据所述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及所述调整幅度参数信息,确定所述第一调整参数;
所述投影单元,用于依据所述第一调整参数,显示投影所述第一投影内容。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人体眼部运动包括瞳孔运动;
所述采集单元,具体用于在第一时刻采集瞳孔的第一孔径信息;在第二时刻采集瞳孔的第二孔径信息;及比较所述第一孔径信息和第二孔径信息,确定所述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
其中,所述第一时刻早于所述第二时刻。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人体眼部运动包括眼睑运动状态信息;
所述采集单元,具体用于在第一时刻采集眼睑与眼球在第一方位上的第一位置关系;在第二时刻采集所述眼睑相对于所述眼球在所述第一方位上的第二位置关系;及比较所述第一位置关系和所述第二位置关系,确定所述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
14.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采集单元,具体用于测量眼球保持在同一位置的时长,形成第一时长;判断所述第一时长是否达到时长阈值,形成判断结果;及依据所述判断结果,确定所述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
15.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确定单元,具体用于依据所述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确定所述第一投影内容的内容调整参数;
所述投影单元,具体用于依据所述内容调整参数,调整所述第一投影内容在所述视觉焦点处形成的投影面积。
16.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确定单元,具体用于依据所述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确定用于调整所述第一投影内容对应的视觉焦点的位置调整参数;
所述投影单元,具体用于依据所述位置调整参数,将所述第一投影内容对应的视觉焦点由第一位置调整到第二位置;及在所述第二位置处,投影形成所述第一投影内容。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投影单元,具体用于通过控制所述投影单元的投影源与镜片模组的透镜之间的距离和/或控制所述镜片模组的透镜的焦距调整所述第一投影内容对应的视觉焦点的位置。
18.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获取单元,用于在投影所述第一投影内容之前,获取所述第一投影内容。
19.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投影内容包括第一采集图像;
所述获取单元,具体用于采集目标区域,形成第一采集图像。
20.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获取单元,具体用于接收使用者输入的第二输入;所述第二输入用于指示所述第一投影内容;及依据所述第二输入确定所述第一投影内容。”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用户佩戴着可穿戴式电子设备,在可穿戴电子设备的视觉焦点的过程中,用户是可以感知到视觉焦点在调节。故在本申请中还会检测用户提供的第一输入,并基于第一输入获得幅度参数,从而控制视觉焦点调节的幅度,一方面可以减少设备反复调整都无法使得视觉焦点位于最佳位置的问题,另一方面简化了视觉焦点的调整。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10月24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是通过采集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来确定第一调整参数,而对比文件2是通过采集人体眼部注视点信息来确定第一调整参数;(2)还包括接收使用者的第一输入;所述第一输入用于指示调整幅度;依据所述第一输入,确定调整幅度参数;依据所述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及所述调整幅度参数信息,确定所述第一调整参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是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是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可以通过接收使用者的输入来调节图像显示的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的。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1是通过采集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来确定第一调整参数,而对比文件2是通过采集人体眼部注视点信息来确定第一调整参数;(2)还包括接收单元,用于接收使用者的第一输入;所述第一输入用于指示调整幅度;确定单元具体用于依据所述第一输入,确定调整幅度参数;及依据所述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及所述调整幅度参数信息,确定所述第一调整参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是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是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可以通过接收使用者的输入来调节图像显示的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的。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2-2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2-20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根据注视点位置生成并调整可调成像模块的投射成像参数,并根据投射成像参数对可调成像模块进行调整,可以对焦距可调透镜进行调节,使得投射的虚拟图像能够清晰地在眼底成像。显然,虚拟图像能够清晰地在眼底成像意味着使用者是在透过镜片模组的视觉焦点处观看到投影单元形成的投影内容。而且本申请中也有控制透镜模组的透镜焦距调整投影内容对应的视觉焦点的位置来调节视觉焦点的方式,可见对比文件2的根据注视点位置来调整可调成像模块从而实现虚拟图像能够清晰地在眼底成像的过程中用户同样可以感知到视觉焦点在调节。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下,有动机通过用户输入的方式来控制对比文件2中的可调成像模块,容易想到基于用户的输入来设置调节参数的幅度值,可见基于用户提供的第一输入来具体控制视觉焦点调节的幅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技术手段,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而且用户直接控制的调节方式显然具有更简化和更快调整的技术效果,并非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6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所作的修改为:在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补入特征:“其中,所述采集位于所述透镜模组第二侧的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包括:测量眼球保持在同一位置的时长,形成第一时长;判断所述第一时长是否达到时长阈值,形成判断结果;依据所述判断结果,确定所述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在独立权利要求10中补入特征:“其中,所述采集单元,具体用于测量眼球保持在同一位置的时长,形成第一时长;判断所述第一时长是否达到时长阈值,形成判断结果;及依据所述判断结果,确定所述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将从属权利要求2、11中的“所述人体眼部运动包括瞳孔运动”修改为“所述人体眼部运动还包括瞳孔运动”,将从属权利要求12中的“所述人体眼部运动包括眼睑运动状态信息”修改为“所述人体眼部运动还包括眼睑运动状态信息”,删除了原从属权利要求4、14,并适应性调整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10-12的内容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该方法应用于可穿戴式电子设备中,所述电子设备包括一支架、设置在所述支架上的投影单元和镜片模组;所述电子设备能够通过所述支架维持与电子设备使用者头部的相对位置关系,当所述电子设备通过所述支架维持与电子设备使用者头部的第一相对位置关系时,控制所述电子设备将用于形成第一图像的光线从所述投影单元的投影源发出,并经过所述镜片模组的透镜单元投射到所述电子设备使用者的眼睛,使得使用者在透过镜片模组的视觉焦点位置处,观看到所述投影单元形成的投影内容;其中,所述视觉焦点位于所述镜片模组及使用者的眼睛所确定的直线上;
所述方法包括:
当所述投影单元在所述透镜模组第一侧投影第一投影内容时,采集位于所述透镜模组第二侧的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其中,所述采集位于所述透镜模组第二侧的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包括:测量眼球保持在同一位置的时长,形成第一时长;判断所述第一时长是否达到时长阈值,形成判断结果;依据所述判断结果,确定所述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所述透镜模组位于所述第一侧和所述第二侧之间;
接收使用者的第一输入;所述第一输入用于指示调整幅度;
依据所述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确定第一调整参数;其中,所述依据所述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确定第一调整参数,包括:依据所述第一输入,确定调整幅度参数;依据所述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及所述调整幅度参数信息,确定所述第一调整参数;
依据所述第一调整参数,显示投影所述第一投影内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人体眼部运动还包括瞳孔运动;
所述当所述投影单元在所述透镜模组第一侧投影第一投影内容时,采集位于所述透镜模组第二侧的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包括:
在第一时刻采集瞳孔的第一孔径信息;
在第二时刻采集瞳孔的第二孔径信息;
比较所述第一孔径信息和第二孔径信息,确定所述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
其中,所述第一时刻早于所述第二时刻。
10. 一种电子设备,该电子设备为可穿戴式电子设备中,所述电子设备包括一支架、设置在所述支架上的投影单元和镜片模组;所述电子设备能够通过所述支架维持与电子设备使用者头部的相对位置关系,当所述电子设备通过所述支架维持与电子设备使用者头部的第一相对位置关系时,控制所述电子设备将用于形成第一图像的光线从所述投影单元的投影源发出,并经过所述镜片模组的透镜单元投射到所述电子设备使用者的眼睛,使得使用者在透过镜片模组的视觉焦点位置处,观看到所述投影单元形成的投影内容;其中,所述视觉焦点位于所述镜片模组及使用者的眼睛所确定的直线上;
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采集单元、接收单元及确定单元:
所述采集单元,用于当所述投影单元在所述透镜模组第一侧投影第一投影内容时,采集位于所述透镜模组第二侧的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其中,所述 采集单元,具体用于测量眼球保持在同一位置的时长,形成第一时长;判断所述第一时长是否达到时长阈值,形成判断结果;及依据所述判断结果,确定所述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所述透镜模组位于所述第一侧和所述第二侧之间;
所述接收单元,用于接收使用者的第一输入;所述第一输入用于指示调整幅度;所述确定单元,用于依据所述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确定第一调整参数,其中,所述确定单元,具体用于依据所述第一输入,确定调整幅度参数;及依据所述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及所述调整幅度参数信息,确定所述第一调整参数;
所述投影单元,用于依据所述第一调整参数,显示投影所述第一投影内容。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人体眼部运动还包括瞳孔运动;
所述采集单元,具体用于在第一时刻采集瞳孔的第一孔径信息;在第二时刻采集瞳孔的第二孔径信息;及比较所述第一孔径信息和第二孔径信息,确定所述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
其中,所述第一时刻早于所述第二时刻。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人体眼部运动还包括眼睑运动状态信息;
所述采集单元,具体用于在第一时刻采集眼睑与眼球在第一方位上的第一位置关系;在第二时刻采集所述眼睑相对于所述眼球在所述第一方位上的第二位置关系;及比较所述第一位置关系和所述第二位置关系,确定所述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公开的视点位置信息,强调的用户当前视点的位置;本申请测量的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强调的是人眼的运动状态;位置和运动状态显然是两个不同的物理量,两者之间差异非常大。对比文件2中完全不涉及眼部运动状态信息,并且测量眼球运动停留在一个位置的时长,和将眼球不动的时长用来生成第一调整参数调整投影内容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2)对比文件2并非用于确定眼部运动状态信息,且无法精确测量。而本申请测量的眼部运动状态信息是可以根据用户的眼部动作简明而精确,可实现精确测量,本申请利用眼部运动状态信息的采集,提升了第一调整参数的精确度,简化了电子设备的操作,且为了实现精准的调整还引入了第一输入来控制调整幅度。因此权利要求1-18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合议组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1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4;以及于2015年03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19段;2019年05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
2、有关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而该些区别特征部分是另一份现有技术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部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且该些区别特征未给该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内容投射系统及方法,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92-132段、第211-219段、第230-234段,图1-8):内容投射方法,包括注视点检测步骤,用于检测当前眼睛的注视点位置,图像生成步骤,用于根据可视化信息以及注视点位置,生成虚拟图像,虚拟图像投射步骤,用于根据注视点位置将虚拟图像投射至眼底,通过实时检测眼睛的注视点位置,并根据当前的注视点位置生成对应的虚拟图像,使得用户观看到的虚拟图像随着注视点的变化而变化;(具体参见说明书第230-234段);内容投射系统100包括注视点检测装置110,用于检测当前眼睛的注视点位置,图像生成装置120,用于根据可视化信息以及注视点位置,生成虚拟图像;虚拟图像投射装置130,用于根据注视点位置将虚拟图像投射至眼底,内容投射系统可以为具有注视点检测装置110以及虚拟图像投射装置130的眼镜(具体参见说明书第92-97段);虚拟图像投射装置130包括:投射模块131,用于向对应的眼底投射虚拟图像;可调成像模块132,位于投射模块与眼底之间的光路上,将投射的虚拟图像成像在眼底,可调成像模块132可以通过改变自身的结构或位置来改变光线的传播方式,其可以为由单片成像参数可调的透镜构成、也可以为由多片透镜构成的透镜组构成、或者可以为包括透镜和其它光学器件的光学系统;成像参数生成模块133,用于根据注视点位置生成并调整可调成像模块的投射成像参数,并根据投射成像参数对可调成像模块132进行调整,使得投射的虚拟图像能够清晰地在眼底成像(具体参见说明书第117-123段);如图8所示,其中第一虚拟图像投射装置包括:第一投射设备811,用于将与左眼对应的虚拟图像向左眼眼底投射,第一焦距可调透镜813,用于对第一投射设备811与眼底之间的成像参数进行调节,使得对应的虚拟图像可以清晰地呈现在左眼眼底,第三分光镜812,用于在第一投射设备811与第一焦距可调透镜813之间进行光路传递,第四分光镜814,用于在第一焦距可调透镜813与左眼眼底之间进行光路传递(具体参见说明书第211-219段,图8);在可能的实施例中,注视点检测装置还包括瞳孔检测模块,用于检测当前眼睛瞳孔的大小,注视点检测装置可以为以下几种中的一种:a)采用一个瞳孔方向检测器监测一个眼睛的光轴方向、再通过一个深度传感器得到眼睛注视场景的深度,得到眼睛视线的注视点位置,b)分别检测两眼的光轴方向,再得到两眼光轴方向的焦点,进而得到眼睛视线的注视点位置,c)根据采集到眼睛的成像面呈现最清晰图像时图像采集设备与眼睛之间光路的光学参数,得到眼睛视线的注视点位置(具体参见说明书第105、106、129-132段)。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对比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投射方法为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对比文件2中的内容投射系统可以为具有注视点检测装置110以及虚拟图像投射装置130的眼镜,虚拟图像投射装置130中的投射模块131相当于具有投影源的投影单元,可调成像模块132相当于具有透镜单元的镜片模组,并且如图6-8所示眼镜具有支撑虚拟图像投射装置和佩戴于使用者眼前的结构,即公开了支架,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该方法应用于可穿戴式电子设备中,电子设备包括一支架、设置在支架上的投影单元和镜片模组,电子设备能够通过支架维持与电子设备使用者头部的相对位置关系,当电子设备通过支架维持与电子设备使用者头部的第一相对位置关系时,控制电子设备将用于形成第一图像的光线从投影单元的投影源发出,并经过镜片模组的透镜单元投射到电子设备使用者的眼睛;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实时检测眼睛的注视点位置,通过可调成像模块使得用户观看到的虚拟图像随着注视点的变化而变化,使得投射的虚拟图像能够清晰地在眼底成像,其中可调成像模块可采用焦距可调透镜和分光镜。由于投射的虚拟图像能够清晰地在眼底成像,因此可以确定对比文件2中的投影模块发出的图像是使得使用者在透过镜片模组的视觉焦点位置处观看到投影单元形成的投影内容,视觉焦点位于镜片模组及使用者的眼睛所确定的直线上;对比文件2中的注视点检测装置可检测当前眼睛的注视点位置,公开了当投影单元在透镜模组第一侧投影第一投影内容时,采集位于透镜模组第二侧的人体眼部注视点信息,并且根据对比文件2的图6-8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透镜模组位于第一侧和第二侧之间;对比文件2公开了成像参数生成模块133,用于根据注视点位置生成并调整可调成像模块的投射成像参数,并根据投射成像参数对可调成像模块132进行调整,使得投射的虚拟图像能够清晰地在眼底成像,可见公开了依据人体眼部注视点信息,确定第一调整参数,依据第一调整参数,显示投影第一投影内容。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是通过采集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来确定第一调整参数,眼部运动状态信息包括:测量眼球保持在同一位置的时长,形成第一时长;判断第一时长是否达到时长阈值,形成判断结果;依据判断结果,确定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而对比文件2是通过采集人体眼部注视点信息来确定第一调整参数;(2)还包括接收使用者的第一输入;所述第一输入用于指示调整幅度;依据所述第一输入,确定调整幅度参数;依据所述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及所述调整幅度参数信息,确定所述第一调整参数。
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通过另一种方式确定第一调整参数,以及确定调整幅度。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通过采集人体眼部注视点信息来确定第一调整参数,由此来调整可调成像模块,使得投射的虚拟图像能够清晰地在眼底成像,并且对比文件2中还公开了注视点检测装置可检测瞳孔大小、眼睛光轴方向、眼睛的成像面呈现最清晰图像,公开了根据这些眼部状态信息来确定调整参数。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在虚拟现实等领域中,经常通过跟踪各种眼部运动状态来实现更精确的人机交互,例如:《虚拟现实技术基础与应用》,胡小强编著,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9年2月,第118-119页,公开了在VR系统中引入眼动跟踪技术,使人机交互精确;《物联网技术及其军事应用》,宋航编著,国防工业出版社,2013年4月,第45-46页,公开了根据眼电信号产生的生理机制和采集方法,分析各种眼姿势的特点,包括基本眼动模式、眨眼模式、凝视模式等,并据此研究相应的辨识技术。应用眼姿辨别匹配等多种算法可将基本眼动模式、眨眼模式、凝视等各种眼姿势进行特征分类、准确辨识,为设计眼机接口、实现人机交互提供理论基础;《人机工程计算机仿真》,袁修干等编著,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2005年4月,第153-159页,公开了19世纪以来人们发明了许多眼动记录方法,如观察法、机械记录法、光学记录法和电流记录法等。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现代高科技手段已广泛运用于眼动记录技术,如红外线定位技术、电子计算机技术和摄像技术等,眼动记录技术记录被试者的注视位置、注视时间、扫视轨迹、眼跳距离和眼跳速度等参数。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也可以根据其他与清晰成像相关的因素,例如屈光度、视线方向、眼底模糊、眼部运动、凝视时间等的眼部运动状态信息来确定调整参数,以使用户能够看清投射的图像,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适合的各种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例如凝视时间即眼睛保持在一个位置的时长来确定第一调整参数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具体设置为测量眼球保持在同一位置的时长,形成第一时长;判断第一时长是否达到时长阈值,形成判断结果;依据判断结果,确定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并通过该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来确定调整参数,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54-65段,图1)公开了一种头部佩戴式显示装置100,具备在佩戴于使用者的头部的状态下供使用者视觉辨认虚像的图像显示部20、和对图像显示部20进行控制的控制部10,控制部10包括显示切换键13、亮度切换键15、方向键16,显示切换键13对按下操作进行检测,并输出例如将内容动态图像的显示模式切换成3D与2D的信号。亮度切换键15对按下操作进行检测,并输出对图像显示部20的亮度进行增减的信号。控制部10具有输入信息取得部110和操作部135,操作部135接受使用者进行的操作,并由决定键11、显示切换键13、触控屏14、亮度切换键15、方向键16、菜单键17以及电源开关18构成,输入信息取得部110取得与使用者所进行的操作输入对应的信号(具体参见说明书第55、63-65段)。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根据接收使用者的输入来控制图像显示,给出了可以通过接收使用者的输入来调节图像显示的技术启示,在该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2的内容投射系统中也采用根据使用者的输入来控制图像显示的方式,有动机根据使用者的输入来控制对比文件2系统的图像显示中的可调部分,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使用者的输入来调整对比文件2中可调成像模块的成像参数,使得调整可调成像模块的投射成像参数时,考虑使用者的输入值;并且由于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具体可采用焦距可调透镜对成像参数进行调节,而且对于虚拟现实这类人机交互装置,为了更好地和更便捷的用户体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于,例如焦距调节大小、图像大小等,这些需要调节的参数的幅度值直接由用户进行控制。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依据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来确定第一调整参数,并由用户输入来设置确定该参数的调节幅度。可见,接收使用者的第一输入,依据第一输入确定调整幅度参数,依据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及调整幅度参数信息确定第一调整参数,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能够实现对用户清晰和舒适成像的调节设置方式,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根据眼睛注视点信息来确定第一调整参数,实现清晰成像,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为了在虚拟现实等领域实现更好地人机交互,经常采集例如注视位置、凝视时间、基本眼动、眨眼等的眼动信息来进行显示控制,可见对比文件2中的用户视点位置的测量和本申请中的人眼运动状态的测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都是熟知的眼动跟踪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实际需求在这些测量方式之间进行选择和替换,这并不存在技术障碍。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也可以根据例如眨眼、凝视时间即眼球不动的时长、眼姿等其他本领域常用的眼动信息来确定第一调整参数,实现清晰成像,这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2)如前所述,使用观察法、机械记录法、摄像技术等来记录眼动已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可见根据计时器、图像采集方式来测量眼球活动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记录方式,其测量的精确性和操作是否简单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而且通过用户输入来控制调整幅度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的便捷调整方式。因此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并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成立。
综上,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引用了在前的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人体眼部运动还包括瞳孔运动;所述当所述投影单元在所述透镜模组第一侧投影第一投影内容时,采集位于所述透镜模组第二侧的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包括:在第一时刻采集瞳孔的第一孔径信息;在第二时刻采集瞳孔的第二孔径信息;比较所述第一孔径信息和第二孔径信息,确定所述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其中所述第一时刻早于所述第二时刻”,对比文件2(具体参见说明书第99-107段)还公开了根据注视点位置确定可视化信息的成像参数,根据可视化信息及其成像参数渲染生成虚拟图像;注视点检测装置还包括瞳孔检测模块,用于检测当前眼睛瞳孔的大小。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当投影单元在投影模组第一侧投影内容时采集位于透镜模组第二侧的包括瞳孔大小的眼部信息,而且根据前后两个时刻瞳孔大小的变化来获取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的判断眼部运动的技术手段。因此,上述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不能使其限定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即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引用了在前的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人体眼部运动包括眼睑运动状态信息;所述当所述投影单元在所述透镜模组第一侧投影第一投影内容时,采集位于所述透镜模组第二侧的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包括:在第一时刻采集眼睑与眼球在第一方位上的第一位置关系;在第二时刻采集所述眼睑相对于所述眼球在所述第一方位上的第二位置关系;比较所述第一位置关系和所述第二位置关系,确定所述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智能眼镜,包括可检测用户眼部状态的图像采集装置,所采集的该眼部状态的图像应包含所佩戴者的上下眼睑,处理器可以根据采集的图像中的上眼睑31和下眼睑32之间的距离(相当于采集眼睑与眼球在第一方位上的位置关系)来控制所显示图像的大小。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可以根据眼睑动作来控制图像显示,而且根据前后两个时刻眼睑与眼球位置关系的变化来获取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的判断眼部运动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眼睑运动状态信息来确定上述第一调整参数。因此,上述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不能使其限定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即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3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4引用了在前的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依据所述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确定第一调整参数,包括:依据所述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所述第一投影内容的内容调整参数;所述依据所述第一调整参数,显示投影所述第一投影内容,包括:依据所述内容调整参数,调整所述第一投影内容在所述视觉焦点处形成的投影面积”,对比文件3(具体参见说明书第58-61段)中公开了采集的所述眼部图像应包含上下眼睑,当处理器判断上下眼睑之间的距离大于一特定值时,称为上限值,例如用户在睁大眼睛导致上下眼睑距离超过该上限值,则处理器输出一指令,该指令可以是用来控制显示部件12所显示图像的放大,通过该方式,当用户希望显示的图像放大时,仅需眼睛即可控制进行相应的显示放大。当用户希望显示的图像缩小时,仅需眯起眼睛即可。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可以根据眼睑动作来确定内容调整参数调整投影面积,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依据所述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确定内容调整参数,依据内容调整参数,调整第一投影内容在视觉焦点处形成的投影面积。因此,上述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不能使其限定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即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4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5引用了在前的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依据所述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确定第一调整参数,包括:依据所述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所述第一投影内容的位置调整参数;所述依据所述第一调整参数,显示投影所述第一投影内容,包括:依据所述位置调整参数,将所述第一投影内容对应的视觉焦点由第一位置调整到第二位置;在所述第二位置处,投影形成所述第一投影内容”,对比文件2如前所述公开了根据注视点位置来调整可采用焦距可调透镜的可调成像模块从而实现的虚拟图像能够清晰地在眼底成像。因此,上述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不能使其限定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即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5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6引用了在前的权利要求5,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依据所述位置调整参数,将所述第一投影内容对应的视觉焦点由第一位置调整到第二位置;包括:通过控制所述投影单元的投影源与镜片模组的透镜之间的距离和/或控制所述镜片模组的透镜的焦距调整所述第一投影内容对应的视觉焦点的位置”,对比文件2如前所述公开了可调成像模块采用的是焦距可调透镜,可见公开了通过控制所述镜片模组的透镜的焦距调整所述第一投影内容对应的视觉焦点的位置,并且调整成像物距来改变像面位置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控制投影单元的投影源与镜片模组的透镜之间的距离来调整第一投影内容对应的视觉焦点的位置。因此,上述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不能使其限定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即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6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7.权利要求7引用了在前的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在投影所述第一投影内容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获取所述第一投影内容”,权利要求8引用了在前的权利要求7,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第一投影内容包括第一采集图像;所述获取所述第一投影内容,包括:采集目标区域,形成第一采集图像”,权利要求9引用了在前的权利要求7,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获取所述第一投影内容,包括:接收使用者输入的第二输入;所述第二输入用于指示所述第一投影内容;依据所述第二输入确定所述第一投影内容”,对比文件3(具体参见说明书第44-48段)公开了智能眼镜包括主体42,主体42内具有处理器,主体42的外壳上还可设置输入部件,如控制按键13、触摸板14等,主体42内的处理器与朝外摄像头11、输入部件、显示部件12电连接,处理器可以接收来自输入部件的指令,以及控制朝外摄像头11采集图像,或者控制显示部件12进行图像显示,所显示的图像可以是来自朝外摄像头11采集的图像,也可以是通过无线模块所获得的图像,或者是智能眼镜所存储的图像。并且根据实际使用时的需求,采用依据用户输入来确定投影内容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上述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不能使其限定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即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7-9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8.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内容投射系统及方法,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92-132段、第211-219段、第230-234段,图1-8):内容投射方法,包括注视点检测步骤,用于检测当前眼睛的注视点位置,图像生成步骤,用于根据可视化信息以及注视点位置,生成虚拟图像,虚拟图像投射步骤,用于根据注视点位置将虚拟图像投射至眼底,通过实时检测眼睛的注视点位置,并根据当前的注视点位置生成对应的虚拟图像,使得用户观看到的虚拟图像随着注视点的变化而变化;(具体参见说明书第230-234段);内容投射系统100包括注视点检测装置110,用于检测当前眼睛的注视点位置,图像生成装置120,用于根据可视化信息以及注视点位置,生成虚拟图像;虚拟图像投射装置130,用于根据注视点位置将虚拟图像投射至眼底,内容投射系统可以为具有注视点检测装置110以及虚拟图像投射装置130的眼镜(具体参见说明书第92-97段);虚拟图像投射装置130包括:投射模块131,用于向对应的眼底投射虚拟图像;可调成像模块132,位于投射模块与眼底之间的光路上,将投射的虚拟图像成像在眼底,可调成像模块132可以通过改变自身的结构或位置来改变光线的传播方式,其可以为由单片成像参数可调的透镜构成、也可以为由多片透镜构成的透镜组构成、或者可以为包括透镜和其它光学器件的光学系统;成像参数生成模块133,用于根据注视点位置生成并调整可调成像模块的投射成像参数,并根据投射成像参数对可调成像模块132进行调整,使得投射的虚拟图像能够清晰地在眼底成像(具体参见说明书第117-123段);如图8所示,其中第一虚拟图像投射装置包括:第一投射设备811,用于将与左眼对应的虚拟图像向左眼眼底投射,第一焦距可调透镜813,用于对第一投射设备811与眼底之间的成像参数进行调节,使得对应的虚拟图像可以清晰地呈现在左眼眼底,第三分光镜812,用于在第一投射设备811与第一焦距可调透镜813之间进行光路传递,第四分光镜814,用于在第一焦距可调透镜813与左眼眼底之间进行光路传递(具体参见说明书第211-219段,图8);在可能的实施例中,注视点检测装置还包括瞳孔检测模块,用于检测当前眼睛瞳孔的大小,注视点检测装置可以为以下几种中的一种:a)采用一个瞳孔方向检测器监测一个眼睛的光轴方向、再通过一个深度传感器得到眼睛注视场景的深度,得到眼睛视线的注视点位置,b)分别检测两眼的光轴方向,再得到两眼光轴方向的焦点,进而得到眼睛视线的注视点位置,c)根据采集到眼睛的成像面呈现最清晰图像时图像采集设备与眼睛之间光路的光学参数,得到眼睛视线的注视点位置(具体参见说明书第105、106、129-132段)。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2对比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投射系统为一种电子设备,对比文件2中的内容投射系统可以为具有注视点检测装置110以及虚拟图像投射装置130的眼镜,虚拟图像投射装置130中的投射模块131相当于具有投影源的投影单元,可调成像模块132相当于具有透镜单元的镜片模组,并且如图6-8所示眼镜具有支撑虚拟图像投射装置和佩戴于使用者眼前的结构,即公开了支架,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电子设备为可穿戴式电子设备,电子设备包括一支架、设置在支架上的投影单元和镜片模组,电子设备能够通过支架维持与电子设备使用者头部的相对位置关系,当电子设备通过支架维持与电子设备使用者头部的第一相对位置关系时,控制电子设备将用于形成第一图像的光线从投影单元的投影源发出,并经过镜片模组的透镜单元投射到电子设备使用者的眼睛;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实时检测眼睛的注视点位置,通过可调成像模块使得用户观看到的虚拟图像随着注视点的变化而变化,使得投射的虚拟图像能够清晰地在眼底成像,其中可调成像模块可采用焦距可调透镜和分光镜。由于投射的虚拟图像能够清晰地在眼底成像,因此可以确定对比文件2中的投影模块发出的图像是使得使用者在透过镜片模组的视觉焦点位置处,观看到投影单元形成的投影内容,视觉焦点位于镜片模组及使用者的眼睛所确定的直线上;对比文件2中的注视点检测装置公开了电子设备包括采集单元,用于当投影单元在透镜模组第一侧投影第一投影内容时,采集位于透镜模组第二侧的人体眼部注视点信息,并且根据对比文件2的图6-8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透镜模组位于第一侧和第二侧之间;对比文件2公开了虚拟图像投射装置130包括投射模块131、可调成像模块132、和成像参数生成模块133,成像参数生成模块133用于根据注视点位置生成并调整可调成像模块的投射成像参数,并根据投射成像参数对可调成像模块132进行调整,使得投射的虚拟图像能够清晰地在眼底成像,可见公开了具有确定单元,用于依据人体眼部注视点信息,确定第一调整参数,以及具有投影单元,用于依据第一调整参数,显示投影第一投影内容。
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0是通过采集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来确定第一调整参数,其中采集单元具体用于测量眼球保持在同一位置的时长,形成第一时长;判断第一时长是否达到时长阈值,形成判断结果;及依据判断结果,确定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而对比文件2是通过采集人体眼部注视点信息来确定第一调整参数;(2)还包括接收单元,用于接收使用者的第一输入;所述第一输入用于指示调整幅度;确定单元具体用于依据所述第一输入,确定调整幅度参数;及依据所述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及所述调整幅度参数信息,确定所述第一调整参数。
权利要求10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通过另一种方式确定第一调整参数,以及确定调整幅度。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其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1)相同,基于上面已经评述过的相同理由,该区别技术特征(1)不能给该权利要求带来创造性的影响。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54-65段,图1)公开了一种头部佩戴式显示装置100,具备在佩戴于使用者的头部的状态下供使用者视觉辨认虚像的图像显示部20、和对图像显示部20进行控制的控制部10,控制部10包括显示切换键13、亮度切换键15、方向键16,显示切换键13对按下操作进行检测,并输出例如将内容动态图像的显示模式切换成3D与2D的信号。亮度切换键15对按下操作进行检测,并输出对图像显示部20的亮度进行增减的信号。控制部10具有输入信息取得部110和操作部135(相当于接收单元),操作部135接受使用者进行的操作,并由决定键11、显示切换键13、触控屏14、亮度切换键15、方向键16、菜单键17以及电源开关18构成,输入信息取得部110取得与使用者所进行的操作输入对应的信号(具体参见说明书第55、63-65段)。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通过接收单元接收使用者的输入来控制图像显示,给出了可以通过接收使用者的输入来调节图像显示的技术启示,在该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2的内容投射系统中也采用根据使用者的输入来控制图像显示的方式,有动机根据使用者的输入来控制对比文件2系统的图像显示中的可调部分,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使用者的输入来调整对比文件2中可调成像模块的成像参数,使得调整可调成像模块的投射成像参数时,考虑使用者的输入值;并且由于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具体可采用焦距可调透镜对成像参数进行调节,而且对于虚拟现实这类人机交互装置,为了更好地和更便捷的用户体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于,例如焦距调节大小、图像大小等,这些需要调节的参数的幅度值直接由用户进行控制。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依据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来确定第一调整参数,并由用户来设置确定该参数的调节幅度。可见,第一输入用于指示调整幅度,确定单元具体用于依据第一输入确定调整幅度参数,依据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及调整幅度参数信息确定第一调整参数,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综上,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9.权利要求11引用了在前的权利要求10,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人体眼部运动还包括瞳孔运动;所述采集单元,具体用于在第一时刻采集瞳孔的第一孔径信息;在第二时刻采集瞳孔的第二孔径信息;及比较所述第一孔径信息和第二孔径信息,确定所述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其中所述第一时刻早于所述第二时刻”,对比文件2(具体参见说明书第99-107段)还公开了根据注视点位置确定可视化信息的成像参数,根据可视化信息及其成像参数渲染生成虚拟图像;注视点检测装置还包括瞳孔检测模块,用于检测当前眼睛瞳孔的大小。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当投影单元在投影模组第一侧投影内容时采集位于透镜模组第二侧的包括瞳孔大小的眼部信息,而且根据前后两个时刻瞳孔大小的变化来获取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的判断眼部运动的技术手段。因此,上述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不能使其限定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即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11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0.权利要求12引用了在前的权利要求10,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人体眼部运动还包括眼睑运动状态信息;所述采集单元,具体用于在第一时刻采集眼睑与眼球在第一方位上的第一位置关系;在第二时刻采集所述眼睑相对于所述眼球在所述第一方位上的第二位置关系;及比较所述第一位置关系和所述第二位置关系,确定所述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智能眼镜,包括可检测用户眼部状态的图像采集装置(相当于采集单元),所采集的该眼部状态的图像应包含所佩戴者的上下眼睑,处理器可以根据采集的图像中的上眼睑31和下眼睑32之间的距离(相当于采集眼睑与眼球在第一方位上的位置关系)来控制所显示图像的大小。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可以根据眼睑动作来控制图像显示,而且根据前后两个时刻眼睑与眼球位置关系的变化来获取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的判断眼部运动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集眼睑运动状态信息来确定上述第一调整参数。因此,上述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不能使其限定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即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12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1.权利要求13引用了在前的权利要求10,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确定单元,具体用于依据所述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确定所述第一投影内容的内容调整参数;所述投影单元,具体用于依据所述内容调整参数,调整所述第一投影内容在所述视觉焦点处形成的投影面积”,对比文件3(具体参见说明书第58-61段)中公开了采集的所述眼部图像应包含上下眼睑,当处理器(相当于确定单元)判断上下眼睑之间的距离大于一特定值时,称为上限值,例如用户在睁大眼睛导致上下眼睑距离超过该上限值,则处理器输出一指令,该指令可以是用来控制显示部件12(相当于投影单元)所显示图像的放大,通过该方式,当用户希望显示的图像放大时,仅需眼睛即可控制进行相应的显示放大。当用户希望显示的图像缩小时,仅需眯起眼睛即可。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可以根据眼睑动作来确定内容调整参数调整投影面积,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确定单元可以依据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确定内容调整参数,投影单元依据内容调整参数,调整第一投影内容在视觉焦点处形成的投影面积。因此,上述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不能使其限定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即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13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2.权利要求14引用了在前的权利要求10,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确定单元,具体用于依据所述人体眼部运动状态信息,确定用于调整所述第一投影内容对应的视觉焦点的位置调整参数;所述投影单元,具体用于依据所述位置调整参数,将所述第一投影内容对应的视觉焦点由第一位置调整到第二位置;及在所述第二位置处,投影形成所述第一投影内容”,对比文件2如前所述公开了根据注视点检测装置检测当前眼睛的注视点位置,图像生成装置根据注视点位置生成虚拟图像,虚拟图像投射装置,用于根据注视点位置来调整可采用焦距可调透镜的可调成像模块的投射成像参数,从而实现的虚拟图像能够清晰地在眼底成像。因此,上述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不能使其限定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即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14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3.权利要求15引用了在前的权利要求14,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投影单元,具体用于通过控制所述投影单元的投影源与镜片模组的透镜之间的距离和/或控制所述镜片模组的透镜的焦距调整所述第一投影内容对应的视觉焦点的位置”,对比文件2如前所述公开了可调成像模块采用的是焦距可调透镜,可见公开了投影单元通过控制所述镜片模组的透镜的焦距调整所述第一投影内容对应的视觉焦点的位置,并且调整成像物距来改变像面位置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控制投影单元的投影源与镜片模组的透镜之间的距离来调整第一投影内容对应的视觉焦点的位置。因此,上述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不能使其限定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即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15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4.权利要求16引用了在前的权利要求10,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获取单元,用于在投影所述第一投影内容之前,获取所述第一投影内容”,权利要求17引用了在前的权利要求1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第一投影内容包括第一采集图像;所述获取单元具体用于采集目标区域,形成第一采集图像”,权利要求18引用了在前的权利要求15,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获取单元,具体用于接收使用者输入的第二输入;所述第二输入用于指示所述第一投影内容;及依据所述第二输入确定所述第一投影内容”,对比文件3(具体参见说明书第44-48段)公开了智能眼镜包括主体42,主体42内具有处理器,主体42的外壳上还可设置输入部件,如控制按键13、触摸板14等,主体42内的处理器与朝外摄像头11(相当于获取单元)、输入部件、显示部件12电连接,处理器可以接收来自输入部件的指令,以及控制朝外摄像头11采集图像,或者控制显示部件12进行图像显示,所显示的图像可以是来自朝外摄像头11采集的图像,也可以是通过无线模块所获得的图像,或者是智能眼镜所存储的图像。并且根据实际使用时的需求,采用依据用户输入来确定投影内容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上述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不能使其限定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即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16-18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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