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场耦合装置的轻击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近场耦合装置的轻击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114
决定日:2019-06-14
委内编号:1F26746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180075727.0
申请日:2011-12-21
复审请求人:英特尔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焰
合议组组长:宋芸芸
参审员:俞晨
国际分类号:G06K19/077、G06K1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一份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并且该区别并非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份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180075727.0、名称“近场耦合装置的轻击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英特尔公司,申请日为2011年12月21日,公开日为2014年09月10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17日对本申请发出了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3-5、8、12-15、17、2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11、16、18-2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使用了对比文件1(CN101866237A,公开日为2010年10月20日。)具体理由概括如下: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输入/输出装置,对比文件1中的基于磁原理的触摸屏8的多个感应元件300由多个个体线圈构成的感应器网格320,其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近场耦合兼容天线的第一NFC天线和第二NFC天线,因此权利要求1的方案被对比文件1完全公开,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同理,与权利要求1对应的独立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3-5、8的附加特征也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因此权利要求3-5、8不具备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2、6-7、9的附加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6-7、9不具备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12的从属权利要求13-15、17、20也不具备新颖性;从属权利要16、18-20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所述第一、第二、第三距离以及所述天线的配置进行协作,使得所述轻击区没有重叠;(2)在关联的天线对其是活动的所述第二表面的各轻击区中显示图标,从所述天线之一接受指示外部装置将要在与那个天线对应的轻击区附近的信号,以及通过改变与那个轻击区关联的图标来响应那个轻击指示并且输出所轻击的轻击区的指示。而以上区别(1)和(2)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2014年06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55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5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第1-20项如下:
1. 一种输入/输出装置,包括:
可视显示器;
第一近场耦合兼容天线,相对于所述可视显示器被定位,用于创建与所述可视显示器关联的第一近场耦合轻击区;以及
第二近场耦合兼容天线,相对于所述可视显示器被定位,用于创建与所述可视显示器关联的第二近场耦合轻击区。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输入/输出装置,其中,所述轻击区被相互间隔开。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输入/输出装置,特征还在于包括所述第一和第二天线的近场耦合兼容天线的阵列。
4. 如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输入/输出装置,特征还在于与所述显示器以及所述第一和第二天线进行通信的处理器。
5. 如权利要求1、2、3或4所述的输入/输出装置,特征还在于与所述处理器进行通信的计算机可读存储器。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输入/输出装置,其中,所述处理器配置成促使所述显示器在第一轻击区中显示第一用户图标,并且促使所述显示器在第二轻击区中显示第二用户图标。
7.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输入/输出装置,其中,所述处理器配置成从所述天线之一来检测指示轻击的信号,并且响应所述轻击信号而在所述显示器的对应轻击区中显示图标。
8.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输入/输出装置,其中,所述处理器配置成控制所述天线的哪一个是活动。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输入/输出装置,其中,所述处理器配置成在与活动天线关联的轻击区中显示图标。
10. 一种输入/输出装置,包括:
可编程可视显示器,限定第一和第二相对表面;
近场耦合兼容天线的阵列,定位成离所述第一表面至少第一距离但是在离所述第二表面的第二距离之内,以便能够实现所述天线与接近所述第二表面的另一个装置之间的近场耦合,所述天线相互间隔开至少第三距离,各天线在所述第二表面附近已关联于轻击区,所述第一、第二和第三距离以及所述天线的配置进行协作,使得所述轻击区没有重叠;
处理器,与所述显示器和所述天线阵列进行通信;以及
所述处理器配置成控制所述天线的每个天线的激活,在关联的天线对其是活动的所述第二表面的各轻击区中显示图标,以便从所述天线之一接受指示外部装置将要在与该天线对应的轻击区附近的信号,以及通过改变与该轻击区关联的图标来响应该轻击指示并且输出所轻击的轻击区的指示。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输入/输出装置,其中,所述显示器是触摸屏。
12. 一种近场耦合轻击(NFC轻击)销售点装置,包括:
可视显示器;
第一近场耦合兼容天线,相对于所述可视显示器被定位,用于创建与所述可视显示器关联的第一近场耦合轻击区;以及
第二近场耦合兼容天线,相对于所述可视显示器被定位,用于创建与所述可视显示器关联的第二近场耦合轻击区。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销售点装置,特征还在于包括所述第一和第二天线的近场耦合兼容天线的阵列。
14. 如权利要求12或13所述的销售点装置,特征还在于与所述显示器以及所述第一和第二天线进行通信的处理器。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销售点装置,特征还在于与所述处理器进行通信的计算机可读存储器。
16.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销售点装置,其中,所述处理器配置成在所述显示器的第一轻击区中显示第一用户图标,并且在所述显示器的第二轻击区中显示第二用户图标。
17.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销售点装置,其中,所述处理器配置成控制所述天线的哪一个是活动。
18.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销售点装置,其中,所述处理器配置成在与活动天线关联的轻击区中显示图标。
19. 如权利要求17或18所述的销售点装置,其中,所述处理器配置成从所述天线之一来检测指示轻击的信号,并且响应所述轻击信号而在所述显示器的对应轻击区中显示图标。
20. 如权利要求17、18或19所述的销售点装置,其中,所述处理器配置成在与活动天线关联的轻击区中显示图标以指示合同条款的接受。”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没有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a)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第一近场耦合兼容天线,相对于所述可视显示器被定位,用于创建与所述可视显示器关联的第一近场耦合轻击区;以及第二近场耦合兼容天线,相对于所述可视显示器被定位,用于创建与所述可视显示器关联的第二近场耦合轻击区”。(b)本申请的发明构思为“在显示屏上通过近场耦合线圈构建近场耦合轻击区,当用户通过移动终端靠近显示屏时,移动终端中的线圈能够与显示屏中的线圈耦合,并响应用户的轻击信号来显示相应的图标”;“一些图标110图标允许用户指示与那个图标110结合显示的信息表示他们想要通过触摸或轻击那个图标110做出的选取或选择”是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不同之处。综上,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意见,认为:(a)权利要求1的文字记载并未体现NFC近场通信技术与图标选取相关的操作;对比文件1中的感应器网格320’可以构成近场耦合天线,从附图10可知,可以具有多个天线(即第一近场耦合兼容天线和第二近场耦合兼容天线),而显示层299中与相应感应网格对应的部分可以作为对应的感应区域(即所述可视显示器关联的第一近场耦合轻击区和第二近场耦合轻击区)。故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b)权利要求1中没有记载“当用户通过移动终端靠近显示屏时,移动终端中的线圈能够与显示屏中的线圈耦合,并响应用户的轻击信号来显示相应的图标”的内容。综上,维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8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9、12-20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30日提交了复审意见陈述,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19项)。复审请求人将原从属权利要求2的特征“其中所述第一近场耦合轻击区和所述第二近场耦合轻击区相互间隔开”补入原独立权利要求1和原独立权利要求12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和11,并将权利要求重新编号为第1-19项。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本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输入/输出装置,包括:
可视显示器;
第一近场耦合兼容天线,相对于所述可视显示器被定位,用于创建与所述可视显示器关联的第一近场耦合轻击区;以及
第二近场耦合兼容天线,相对于所述可视显示器被定位,用于创建与所述可视显示器关联的第二近场耦合轻击区,其中所述第一近场耦合轻击区和所述第二近场耦合轻击区相互间隔开。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输入/输出装置,特征还在于包括所述第一和第二天线的近场耦合兼容天线的阵列。
3. 如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所述的输入/输出装置,特征还在于与所述显示器以及所述第一和第二天线进行通信的处理器。
4.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输入/输出装置,特征还在于与所述处理器进行通信的计算机可读存储器。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输入/输出装置,其中,所述处理器配置成促使所述显示器在第一轻击区中显示第一用户图标,并且促使所述显示器在第二轻击区中显示第二用户图标。
6.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输入/输出装置,其中,所述处理器配置成从所述天线之一来检测指示轻击的信号,并且响应所述轻击信号而在所述显示器的对应轻击区中显示图标。
7.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输入/输出装置,其中,所述处理器配置成控制所述天线的哪一个是活动。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输入/输出装置,其中,所述处理器配置成在与活动天线关联的轻击区中显示图标。
9. 一种输入/输出装置,包括:
可编程可视显示器,限定第一和第二相对表面;
近场耦合兼容天线的阵列,定位成离所述第一表面至少第一距离但是在离所述第二表面的第二距离之内,以便能够实现所述天线与接近所述第二表面的另一个装置之间的近场耦合,所述天线相互间隔开至少第三距离,各天线在所述第二表面附近已关联于轻击区,所述第一、第二和第三距离以及所述天线的配置进行协作,使得所述轻击区没有重叠;
处理器,与所述显示器和所述天线阵列进行通信;以及
所述处理器配置成控制所述天线的每个天线的激活,在关联的天线对其是活动的所述第二表面的各轻击区中显示图标,以便从所述天线之一接受指示外部装置将要在与该天线对应的轻击区附近的信号,以及通过改变与该轻击区关联的图标来响应该轻击指示并且输出所轻击的轻击区的指示。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输入/输出装置,其中,所述显示器是触摸屏。
11. 一种近场耦合轻击(NFC轻击)销售点装置,包括:
可视显示器;
第一近场耦合兼容天线,相对于所述可视显示器被定位,用于创建与所述可视显示器关联的第一近场耦合轻击区;以及
第二近场耦合兼容天线,相对于所述可视显示器被定位,用于创建与所述可视显示器关联的第二近场耦合轻击区,其中所述第一近场耦合轻击区和所述第二近场耦合轻击区相互间隔开。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销售点装置,特征还在于包括所述第一和第二天线的近场耦合兼容天线的阵列。
13. 如权利要求11-12中任一项所述的销售点装置,特征还在于与所述显示器以及所述第一和第二天线进行通信的处理器。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销售点装置,特征还在于与所述处理器进行通信的计算机可读存储器。
15.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销售点装置,其中,所述处理器配置成在所述显示器的第一轻击区中显示第一用户图标,并且在所述显示器的第二轻击区中显示第二用户图标。
16.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销售点装置,其中,所述处理器配置成控制所述天线的哪一个是活动。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销售点装置,其中,所述处理器配置成在与活动天线关联的轻击区中显示图标。
18. 如权利要求16或17所述的销售点装置,其中,所述处理器配置成从所述天线之一来检测指示轻击的信号,并且响应所述轻击信号而在所述显示器的对应轻击区中显示图标。
19. 如权利要求16、17或18所述的销售点装置,其中,所述处理器配置成在与活动天线关联的轻击区中显示图标以指示合同条款的接受。”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30日提交意见陈述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19项)。经审查,以上修改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4年06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55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4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一份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并且该区别并非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份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其中部分区别并非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该部分区别还给权利要求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了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的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866237A,公开日为2010年10月20日。

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同时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输入/输出装置。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触摸屏和应用于该触摸屏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10、说明书0001-0150段、图1-28):
(参见权利要求8,图10-24以及说明书对应部分文字)
一种应用于触摸屏的方法,所述触摸屏(相当于一种输入/输出装置、可视显示器)用于通信设备,其特征在于, 包括:
通过显示层显示信息;
利用与至少一个切换矩阵和感应器网格相连的双模驱动器生成至少一个选择信号,所述感应器网格包括设置在单个层上的多个感应单元;
利用所述双模驱动器确定选择的工作模式是第一工作模式或第二工作模式;
当选择的工作模式是第一工作模式时,执行如下步骤:
所述至少一个切换矩阵响应至少一个选择信号,从所述设置在单个层上的多个感应元件中选择其中的一个;
所述双模驱动器驱动所述多个感应元件之中被选择的一个;
所述双模驱动器探测靠近所述多个感应元件中被选择的一个的触摸物体;
所述双模驱动器响应探测到的靠近所述多个感应元件中被选择的一个的触摸物体,生成触摸屏数据;及
当选择的工作模式是第二工作模式时,执行如下步骤:
利用所述双模驱动器和所述通信设备中的处理模块连接所述多个感应元件(参见图10-24以及说明书对应部分文字,感应元件300)中的一组感应元件来构建天线(相当于第一近场耦合兼容天线)(图13中对应的文字,提到了:感应网格320中选择一组感应元件300构建天线,例如近场线圈);
利用所述双模驱动器和所述通信设备中的处理模块将由多个感应元件中的一组感应元件构建的天线连接到所述通信设备中的收发器,以发送和接收RF信号。
基于对比文件1整体公开的内容,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并确定,对比文件1中上述“多个感应元件中的一组感应元件来构建天线”是在“触摸屏”结构内的位置,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相对于所述可视显示器被定位”;“近场耦合轻击区”在本申请说明书中被定义为NFC技术非物理接触即可无线通信的有效靠近区域(见本申请说明书0002、0015段),则对比文件1中第二工作模式下的触摸屏中的“多个感应元件中的一组感应元件来构建天线”与外界装置进行NFC无线数据传输必然也有其“轻击区”,同时该轻击区是与对比文件1中的触摸屏手机相关联的,其必然也是与触摸屏显示器相关联的,因此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用于创建与所述可视显示器关联的第一近场耦合轻击区”。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其还包括第二近场耦合兼容天线,该第二天线也相对于显示器定位,有与显示器关联的第二轻击区;(2)第一近场耦合轻击区与第二近场耦合轻击区相互隔开。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问题在于:如何基于显示器构建多个NFC天线;如何使得不同轻击区成为不重叠的独立区域。
以上区别并非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关于以上区别(1),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0132段,图22):图22是依据本发明一较佳实施例的RF收发器125的示意图。RF收发器 125(例如收发器358),包括RF发射器129和RF接收器127。RF接收器127 包括RF前端140、降频转换模块142和接收器基带处理模块144。RF发射器 129包括发射器基带处理模块146、升频转换模块148和无线发射器前端150。如图所示,接收器和发射器中的每一个都通过天线接口173连接到天线,该接口将发射信号155发送到天线,以生成出站RF信号170;该接口还接收进站信号152,用于生成接收信号153。尽管只示出了一个天线,但接收器和发射器可共享多天线结构,该结构包括两个或者更多的天线。在另一实施例中,接收器和发射器可共享多入多出(MIMO)天线结构、分集天线结构、相控阵天线或者其他包括多个天线的可控天线结构。这些天线之中的每一个可以是固定的、可编程的和天线阵列或者其他天线配置。
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RF收发器,可以使用多个天线结构和/或天线阵列。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触摸屏的感应元件300构成的阵列中构建多个NFC天线,形成关联显示器的第二NFC兼容天线,甚至是一个NFC天线的阵列。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将其设置的“第二NFC兼容天线”具备与第一天线相对于显示器相同的定位、关联属性。
关于区别(2),
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以上技术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有“触摸屏模式”、“天线模式”2种工作模式。触摸屏模式中,感应器网格320’’(包括多个感应元件300’构成的阵列)执行磁场感应原理的触摸屏功能,与近场通信NFC通信并不等同;在天线模式中,感应器网格320’’中的若干个(例如一组)感应元件300’可以连接到收发器358,作为RF天线或NFC天线的扩展。但是对比文件1中RF天线或NFC天线的应用场景是集成在一个终端(例如智能手机、平板电脑、PDA)内,在现有技术中一般该终端作为一个NFC收发器的独立个体,整体与另一个NFC收发器进行通信。即使其有感应元件300构成的阵列构建多个NFC天线的启示,但是对于一个终端而言,在一个手持移动终端上建立和分割成独立多个NFC轻击区的需求和手段并非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2)还带来了如下有益技术效果——基于NFC原理可以在显示器上构建多个独立的NFC轻击区,类似触摸屏的上的多个独立触点的功能。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的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并非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8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8引用权利要求1,基于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8也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9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输入/输出装置。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触摸屏和应用于该触摸屏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10、说明书0001-0150段、图1-28):
(参见权利要求8,图10-24以及说明书对应部分文字)
一种应用于触摸屏的方法,所述触摸屏(相当于一种输入/输出装置、可视显示器,其必然具备第一和第二相对表面)用于通信设备,其特征在于, 包括:
通过显示层显示信息;
利用与至少一个切换矩阵和感应器网格相连的双模驱动器生成至少一个选择信号,所述感应器网格包括设置在单个层上的多个感应单元;
利用所述双模驱动器确定选择的工作模式是第一工作模式或第二工作模式;
当选择的工作模式是第一工作模式时,执行如下步骤:
所述至少一个切换矩阵响应至少一个选择信号,从所述设置在单个层上的多个感应元件中选择其中的一个;
所述双模驱动器驱动所述多个感应元件之中被选择的一个;
所述双模驱动器探测靠近所述多个感应元件中被选择的一个的触摸物体;
所述双模驱动器响应探测到的靠近所述多个感应元件中被选择的一个的触摸物体,生成触摸屏数据;及
当选择的工作模式是第二工作模式时,执行如下步骤:
利用所述双模驱动器和所述通信设备中的处理模块连接所述多个感应元件(参见图10-24以及说明书对应部分文字,感应元件300)中的一组感应元件来构建天线(相当于场耦合兼容天线,其能够实现天线与接近第二表面的另一个装置之间的近场耦合)(图13中对应的文字,提到了:感应网格320中选择一组感应元件300构建天线,例如近场线圈);
利用所述双模驱动器和所述通信设备中的处理模块将由多个感应元件中的一组感应元件构建的天线连接到所述通信设备中的收发器,以发送和接收RF信号。
基于对比文件1整体公开的内容,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并确定,对比文件1中上述“多个感应元件中的一组感应元件来构建天线”是在“触摸屏”结构内的位置;“近场耦合轻击区”在本申请说明书中被定义为NFC技术非物理接触即可无线通信的有效靠近区域(见本申请说明书0002、0015段),则对比文件1中第二工作模式下的触摸屏中的“多个感应元件中的一组感应元件来构建天线”与外界装置进行NFC无线数据传输必然也有其“轻击区”,同时该轻击区是与对比文件1中的触摸屏手机相关联的,其必然也是与触摸屏显示器相关联的。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近场耦合兼容天线构成天线阵列;(2)所述天线相互间隔开至少第三距离,各天线在所述第二表面附近已关联于轻击区,所述第一、第二和第三距离以及所述天线的配置进行写作,使得所述轻击区没有重叠;处理器配置成控制所述天线的每个天线的激活,在关联的天线对其是活动的的所述第二表面的各轻击区中显示图标,以便从所述天线之一接受指示外部装置将要在该天线对应的轻击区附近的信号,以便通过改变与该轻击区关联的图标来响应该轻击区指示并且输出所轻击的轻击区的指示。
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问题在于:如何基于显示器构建多个NFC天线;如何使得不同轻击区成为不重叠的独立轻击区从而与显示器中对应的不同区域进行交互。
以上区别并非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关于以上区别(1),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0132段,图22):图22是依据本发明一较佳实施例的RF收发器125的示意图。RF收发器 125(例如收发器358),包括RF发射器129和RF接收器127。RF接收器127 包括RF前端140、降频转换模块142和接收器基带处理模块144。RF发射器 129包括发射器基带处理模块146、升频转换模块148和无线发射器前端150。如图所示,接收器和发射器中的每一个都通过天线接口173连接到天线,该接口将发射信号155发送到天线,以生成出站RF信号170;该接口还接收进站信号152,用于生成接收信号153。尽管只示出了一个天线,但接收器和发射器可共享多天线结构,该结构包括两个或者更多的天线。在另一实施例中,接收器和发射器可共享多入多出(MIMO)天线结构、分集天线结构、相控阵天线或者其他包括多个天线的可控天线结构。这些天线之中的每一个可以是固定的、可编程的和天线阵列或者其他天线配置。
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RF收发器,可以使用多个天线结构和/或天线阵列。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触摸屏的感应元件300构成的阵列中构建多个NFC天线,形成关联显示器的第二NFC兼容天线,甚至是一个NFC天线的阵列。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将其设置的“第二NFC兼容天线”具备与第一天线相对于显示器相同的定位、关联属性。
关于区别(2),
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以上技术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有“触摸屏模式”、“天线模式”2种工作模式。触摸屏模式中,感应器网格320’’(包括多个感应元件300’构成的阵列)执行磁场感应原理的触摸屏功能,与近场通信NFC通信并不等同;在天线模式中,感应器网格320’’中的若干个(例如一组)感应元件300’可以连接到收发器358,作为RF天线或NFC天线的扩展。但是对比文件1中RF天线或NFC天线的应用场景是集成在一个终端(例如智能手机、平板电脑、PDA)内,在现有技术中一般该终端作为一个NFC收发器的独立个体,整体与另一个NFC收发器进行通信。即使其有感应元件300构成的阵列构建多个NFC天线的启示,但是对于一个终端而言,在一个手持移动终端上建立和分割成独立多个NFC轻击区与显示器中不同图标进行交互的需求和手段并非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2)还带来了如下有益技术效果——基于NFC原理可以在显示器上构建多个独立的NFC轻击区,类似触摸屏的上的多个独立触点的功能。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的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并非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9,基于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10也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1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是与权利要求1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同样理由,其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19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19引用权利要求11,基于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12-19也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三)关于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
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是一种手持移动终端的磁感应触摸屏8,其有“触摸屏模式”、“天线模式”2种工作模式。触摸屏模式中,感应器网格320’’(包括多个感应元件300’构成的阵列)执行磁场感应原理的触摸屏功能,与近场通信(即NFC)并不等同;在天线模式中,感应器网格320’’中的若干个(例如一组)感应元件300’可以连接到收发器358,作为RF天线或NFC天线的扩展。因此触摸屏模式下的感应器网格320’不能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NFC天线矩阵或第一NFC天线和第二NFC天线;天线模式下的感应器网格320’’(例如,一组、一行、一列或全部)连接到天线上,相当于一个NFC天线的扩展。
其次,对比文件1中RF天线或NFC天线的应用场景是集成在一个手持移动终端(例如智能手机、平板电脑、PDA)内,在现有技术中一般该终端作为一个NFC收发器的独立个体,整体与另一个NFC收发器进行通信。即使其有感应元件300构成的阵列构建多个NFC天线的启示,但是对于一个终端而言,在一个手持移动终端上建立和分割成独立多个NFC轻击区与显示器中不同图标进行交互的需求和手段并非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2)还带来了如下有益技术效果——基于NFC原理可以在显示器上构建多个独立的NFC轻击区,类似触摸屏的上的多个独立触点的功能。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不予支持。本申请中权利要求1-19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并且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至于本申请中是否还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之处,留待原审查部门进一步审查(WO2011094387 A1)。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继续审批程序。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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