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螺纹自锁的组合式锚栓-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螺纹自锁的组合式锚栓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091
决定日:2019-06-14
委内编号:1F25773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83863.2
申请日:2015-12-04
复审请求人:福州百益百利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成春旺
合议组组长:飞竹玲
参审员:黄振山
国际分类号:F16B13/1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83863.2,名称为“一种螺纹自锁的组合式锚栓”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福州百益百利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2月04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69段(第1-12页),说明书附图图1-6(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748354A,公开日为2012年10月24日;
对比文件2:CN102996589A,公开日为2013年03月27日;
对比文件3:CN203962613U,公告日为2014年11月2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螺纹自锁的组合式锚栓,包括内杆和外杆,其特征在于,所述内杆的杆体设有外螺纹段,并在内杆的内端设有沉头,所述外杆的杆体设有螺纹内孔,该螺纹内孔内设有与内杆的外螺纹段相匹配的内螺纹段,所述外杆的外端设有供螺旋操作的螺旋部,其中,所述沉头为偏心沉头,通过操作所述螺旋部将所述外杆与所述内杆螺纹连接并将所述内杆的偏心沉头嵌入待锚固的锚孔中进行锁定;或者,所述沉头为中心沉头,该沉头与所述外杆的内端之间还设有膨胀部,通过操作所述螺旋部将所述外杆与所述内杆螺纹连接并与所述沉头相配合使所述膨胀部膨胀并嵌入待锚固的锚孔中进行锁定;或者,所述沉头为中心部与偏心部相结合的组合沉头,该组合沉头与所述外杆的内端之间还设有膨胀部,通过操作所述螺旋部将所述外杆与所述内杆螺纹连接并与所述组合沉头的中心部相配合使所述膨胀部膨胀并嵌入待锚固的锚孔中进行锁定,并使所述组合沉头的偏心部嵌入待锚固的锚孔中进行双重锁定。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螺纹自锁的组合式锚栓,其特征在于:所述沉头设有一条或一条以上的弹性钢条。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螺纹自锁的组合式锚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待锚固的锚孔中设有化学胶管或者化学胶袋或者粘接剂,所述外杆靠近内端的外表面上设有对应的粘胶段。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螺纹自锁的组合式锚栓,其特征在于:所述粘胶段为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组合:光面段、螺纹段、波浪段、粗纹段。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任一项所述的一种螺纹自锁的组合式锚栓,其特征在于:所述膨胀部为设置在所述内杆的沉头与所述外杆的内端之间的波浪环或开口环或膨胀套。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螺纹自锁的组合式锚栓,其特征在于:所述膨胀套独立设置在所述内杆的沉头与所述外杆的内端之间,或者所述膨胀套一体成型设置在所述外杆的内端。
7. 一种如权利要求1至6任一项所述的螺纹自锁的组合式锚栓的安装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S1.在待安装位置设置待锚固的锚孔,并在所述内杆的内端设有偏心沉头,所述锚孔与所述偏心沉头相匹配;
S2.将所述内杆的设有偏心沉头的内端插入所述锚孔中;
S3.将所述的外杆的螺纹内孔套入所述内杆,且螺纹内孔的内螺纹段与所述内杆的外螺纹匹配连接;
S4.操作所述外杆的螺旋部将所述外杆与所述内杆螺纹连接并将所述内杆的偏心沉头嵌入待锚固的锚孔中进行锁定。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螺纹自锁的组合式锚栓的安装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步骤S3中,还包括在所述的待锚固的锚孔中设有化学胶管或者化学胶袋或者粘接剂,所述外杆靠近内端的外表面上设有对应的粘胶段,或者在内杆或外杆或内外杆的内端附上粘接剂。
9. 一种如权利要求1至6任一项所述的螺纹自锁的组合式锚栓的安装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S1’.在待安装位置设置待锚固的锚孔;
S2’.将所述内杆的设有沉头的内端插入所述锚孔中,并在所述内杆的沉头与所述外杆的内端之间还设有膨胀部;
S3’.将所述的外杆的螺纹内孔套入所述内杆,且螺纹内孔的内螺纹段与所述内杆的外螺纹匹配连接;
S4’.操作所述外杆的螺旋部将所述外杆与所述内杆螺纹连接并与所述沉头相配合使所述膨胀部膨胀并嵌入待锚固的锚孔中进行锁定。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螺纹自锁的组合式锚栓的安装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步骤S3’中,还包括在所述的待锚固的锚孔中设有化学胶管或者化学胶袋或者粘接剂,所述外杆靠近内端的外表面上设有对应的粘胶段,或者在内杆或外杆或内外杆的内端附上粘接剂。”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申请的沉头为偏心沉头,通过将内杆的偏心沉头嵌入待锚固的锚孔中进行锁定;或者本申请的沉头为中心沉头和偏心沉头相结合的组合沉头,且锁定为通过膨胀部膨胀和偏心沉头偏心嵌入待锚固的锚孔中进行双重锁定;且本申请中与内杆螺纹配合的是外杆。对比文件2给出了偏心结构锁定的技术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下针对对比文件1进行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3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下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而容易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从属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7的部分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权利要求7的安装方法所针对权利要求1-6任一项的螺纹自锁组合式锚栓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2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及对比文件1和/或对比文件3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9的部分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的技术替换,在权利要求9的安装方法所针对权利要求1-6任一项的螺纹自锁组合式锚栓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及对比文件2和/或对比文件3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8、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给出的技术启示下所作的常规设置,因此,从属权利要求8、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引用其他专利文献(对比文件5:CN2641364Y,公告日为2004年09月15日) 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5公开了压套1(即外杆)设有螺纹内孔,螺纹内孔设有与锚杆2(即内杆)的外螺纹相匹配的内螺纹段,外杆的外端设有供螺旋操作的螺旋部,即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公开了外杆与内杆相互螺接配合形成组合锚栓。此外,对比文件1也是通过螺旋螺母23以驱动锚固销运动。即上述安装时,均无需通过外部零件采用锤子敲击等将其敲入锚孔内。其次,上述压套1/外杆与锚杆2/内杆形成的组合锚栓,客观上也具有整体性好、结合力和锚固效果以及相应技术效果的强度。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驳回决定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螺母23的外端设有供螺旋操作的螺旋部,参见对比文件1的附图1可知,供螺旋操作的螺旋部14、24设置在锚固销2的外端,而并非设置在螺母的外端;驳回决定中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偏心套管2的螺纹内孔套入所述螺栓1,且螺纹内孔的内螺纹段与螺栓1的外螺纹匹配连接的步骤,然而查看对比文件2的文字和附图部分,均没有公开偏心套管2的内孔为螺纹内孔,更没有螺纹内孔的内螺纹段与螺栓1的外螺纹匹配连接的设置;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S3.将所述的外杆的螺纹内孔套入所述内杆,且螺纹内孔的内螺纹段与所述内杆的外螺纹匹配连接;S4.操作所述外杆的螺旋部将所述外杆与所述内杆螺纹连接并将所述内杆的偏心沉头嵌入待锚固的锚孔中进行锁定”,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本申请提供了一种新的锚固方式,结构简单可靠,而且能够自由装卸。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提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螺纹自锁的组合式锚栓的安装方法,所述组合式锚栓包括内杆和外杆,其特征在于,所述内杆的杆体设有外螺纹段,并在内杆的内端设有沉头,所述外杆的杆体设有螺纹内孔,该螺纹内孔内设有与内杆的外螺纹段相匹配的内螺纹段,所述外杆的外端设有供螺旋操作的螺旋部,所述沉头为偏心沉头,所述安装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S1. 在待安装位置设置待锚固的锚孔,并在所述内杆的内端设有偏心沉头,所述锚孔与所述偏心沉头相匹配;
S2. 将所述内杆的设有偏心沉头的内端插入所述锚孔中;
S3. 将所述的外杆的螺纹内孔套入所述内杆,且螺纹内孔的内螺纹段与所述内杆的外螺纹匹配连接;
S4. 操作所述外杆的螺旋部将所述外杆与所述内杆螺纹连接并将所述内杆的偏心沉头嵌入待锚固的锚孔中进行锁定。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螺纹自锁的组合式锚栓的安装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步骤S3 中,还包括在所述的待锚固的锚孔中设有化学胶管或者化学胶袋或者粘接剂,所述外杆靠近内端的外表面上设有对应的粘胶段,或者在内杆或外杆或内外杆的内端附上粘接剂。”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螺纹自锁的组合式锚栓的安装方法中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和方法步骤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而其他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如螺纹配合的内外杆,供螺旋操作的螺旋部等,或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即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仍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08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9段(第1-12页),说明书附图图1-6(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螺纹自锁的组合式锚栓的安装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三偏组合栓及其施工工艺,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9-20段及附图1-8):施工工艺为,1)在待安装位置设置待锚固的偏心孔5(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锚孔),并在偏心头螺栓1(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内杆)的内端设有偏心沉头,偏心孔5的偏心沟槽6与偏心沉头相匹配;2)将所述螺栓1的设有偏心沉头的内端插入偏心孔5的偏心沟槽6中;3)在螺杆上装入偏心管套2,偏心管套2的凹槽4对准螺栓1的光杆上设有的与螺杆的中心线方向相同的定向凸条3装入且使凹槽4套在定向凸条3上,定向凸条3设于与偏心头的偏心方向相反的光杆上,偏心管套2内侧的凹槽4设于与偏心管套2的偏心方向相反的那一侧的偏心管套2的内侧面上;4)偏心管套2装入螺杆和光杆后、偏心管套2的背对偏心头部的一侧9刚好卡在偏心孔5的相应侧10上使偏心头部不能从偏心孔5的孔底的偏心沟槽退出(相当于本申请的将螺栓1的偏心沉头嵌入待锚固的偏心孔5的偏心沟槽6中进行锁定),即可在螺杆上固定各种挂件和固定件将螺栓1的偏心沉头嵌入待锚固的偏心孔5的偏心沟槽6中进行锁定。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为一种螺纹自锁的组合式锚栓的安装方法,所述组合式锚栓还包括外杆,所述外杆的杆体设有螺纹内孔,该螺纹内孔内设有与内杆的外螺纹段相匹配的内螺纹段,所述外杆的外端设有供螺旋操作的螺旋部,所述安装方法还包括:S3. 将所述的外杆的螺纹内孔套入所述内杆,且螺纹内孔的内螺纹段与所述内杆的外螺纹匹配连接;
S4. 操作所述外杆的螺旋部将所述外杆与所述内杆螺纹连接并将所述内杆的偏心沉头嵌入待锚固的锚孔中进行锁定。
基于此,可以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锚栓装卸自如的另一种替代方案。
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中认为: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螺纹自锁的组合式锚栓的安装方法中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和方法步骤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而其他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如螺纹配合的内外杆,供螺旋操作的螺旋部等,或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即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仍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针对敲击式锚栓的膨胀环和挤压缸套与螺杆配合不牢固,导致在安装锚栓时由于滑动产生锁不紧的现象,或者在多次拆卸后使得锚栓易松动的缺陷,本申请采用在内杆的内端设置偏心沉头,与配匹的外杆旋螺入对应的锚孔内,内部直接形成卡挂咬合作用,形成直接锚固效果,而且可以自由拆卸。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三偏组合栓及其施工工艺,其具有便于拆装,受力强,成本低的优点,可为建筑装饰饰面安装提供一种有利于安装结构固定用的主要部件;当偏心螺栓的头部进入孔底的偏心沟槽后通过套入偏心管套就退不出孔底的偏心沟槽,达到螺栓的螺杆拉不出来,螺杆安装标准件的平垫、弹簧垫、螺帽后即可固定;当需要拆开时,先把偏心管套脱离螺杆,然后把偏心头螺栓的偏心头移出孔底的偏心沟槽,再把偏心头螺栓整体从偏心孔拉出,达到方便可拆卸安装(参见说明书第7段)。由此可见,其所取得的技术效果与本申请中所述的内杆的内端设置偏心沉头嵌入对应的锚孔内,内部直接形成卡挂咬合作用,形成直接锚固效果,而且可以自由拆卸的技术效果相同。可见针对本申请中所述现有技术的缺陷,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相平行的其他解决方案。而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应当存在需要实际解决的技术缺陷,该缺陷的客观存在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其进行改进,因此,基于对比文件2已经解决了本申请所述的技术缺陷,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上述技术缺陷时没有动机对其进一步改进以得到本申请。
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膨胀塞,其包括锚固销2(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内杆)和螺母23,锚固销2的杆体设有螺纹21的外螺纹段,并在锚固销2的端头设有第一端部5(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沉头),螺母23内设有螺纹内孔,该螺纹内孔内设有与锚固销2的外螺纹段相匹配的内螺纹段,第一端部5为中心沉头,第一端部5与锚固销2的内端之间还设有膨胀套筒4,借助于操作元件20,通过螺母23与螺纹21拧紧,将螺母23和锚固销2螺纹连接并与所述第一端部5相配合使得所述膨胀套筒4膨胀并嵌入待锚固的锚孔中进行锁定(参见说明书第34-40段及附图1-4)。虽然螺母23和锚固销2螺纹连接实现了膨胀塞锁定,但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1中螺母23的结构以及相应文字描述可知,其与本申请带有内螺纹孔的外杆的结构不同,同时对比文件1中的螺母23和锚固销2螺纹连接并与第一端部5相配合使得膨胀套筒4膨胀并嵌入待锚固的锚孔中进行锁定,实现的是膨胀套筒4膨胀并嵌入待锚固的锚孔进行锁定,而本申请通过操作外杆的螺旋部将外杆与内杆螺纹连接并将内杆的偏心沉头嵌入待锚固的锚孔中进行锁定,实现的是偏心沉头嵌入待锚固的锚孔中进行锁定,可见,两者的结构不同、针对锁定的对象不同、所起到的锁定效果也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锚固销2和螺母23的螺纹配合形式应用于对比文件2中以实现对偏心头的锁定。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采用内外杆螺旋连接实现对偏心头的螺旋定位锚固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第三,根据对比文件2上述公开的内容,以及结合说明附图4-5可知,偏心套管2通过内部的凹槽4与光杆上的定向凸条3配合工作,没有公开偏心套管2的内孔为螺纹内孔,更没有公开螺纹内孔的内螺纹段与螺栓1的外螺纹匹配连接的设置。尽管螺纹连接是常规的连接方式,但在对比文件2采用偏心套管2定位锚固偏心头的基础上,若仅仅将偏心套管2与螺栓1的凸凹定位的连接方式替换为螺纹连接,由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附图8以及说明书记载“偏心管套2装入螺杆和光杆后、偏心管套2的背对偏心头部的一侧9刚好卡在偏心孔5的相应侧10上使偏心头部不能从偏心孔5的孔底的偏心沟槽退出”可知,偏心孔5与偏心套管2的直径基本一致,当偏心头螺栓1装入偏心孔5中且其偏心头移动装入偏心孔5的孔底的偏心沟槽6内时,由于偏心套管2的偏心设置以及螺栓1对偏心套管2的限位使得偏心套管2并不能以螺旋旋转的方式装配到偏心孔5中,即不能通过偏心套管与螺栓螺纹连接的方式实现对偏心头的锁定。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证据是非显而易见的。而且,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具有通过螺旋定位锚固,无需采用锤子敲击,操作更方便、锚固更可靠、安全性更高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当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时,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