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停车场进出控制方法和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076
决定日:2019-06-14
委内编号:1F26300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232109.8
申请日:2014-05-28
复审请求人:西安艾润物联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温广辉
合议组组长:许彦
参审员:孟祥龙
国际分类号:G07B15/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了一部分区别特征并存在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结合的技术启示,另一部分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232109.8,名称为“停车场进出控制方法和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西安艾润物联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5月28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07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729899A,公开日:2014年04月16日;
对比文件2:CN103295279A,公开日:2013年09月11日;
对比文件3:CN103593880A,公开日:2014年02月19日;
对比文件4:CN101236669A,公开日:2008年08月06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9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0001]-[0144]段、说明书附图1-8。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停车场进出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嵌入式主板实时或者定时控制停车场闸口的入口区域的车辆感测单元,感测所述入口区域内的车辆;
在感测到所述入口区域内的车辆时,所述嵌入式主板控制与其通信连接的图像采集设备进行车辆图像采集,或者,控制与其通信连接的射频接收装置接收所述车辆的车牌射频信号,其中,所述图像采集装置以及所述射频接收装置与所述车辆感测单元对应;
所述嵌入式主板根据采集到的车辆图像或者接收到的车牌射频信号确定所述车辆的车牌号;
所述嵌入式主板将确定的车牌号与预存的授权车牌号进行匹配;
在匹配成功时,所述嵌入式主板控制所述车辆感测单元对应的所述闸口开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还包括:
嵌入式主板实时或者定时控制停车场闸口的出口区域的车辆感测单元,感测所述出口区域内的车辆;
在感测到所述出口区域内的车辆时,所述嵌入式主板控制与其通信连接的图像采集设备进行车辆图像采集,或者,控制与其通信连接的射频接收装置接收所述车辆的车牌射频信号;
所述嵌入式主板根据采集到的车辆图像或者接收到的车牌射频信号确定所述车辆的车牌号;
所述嵌入式主板控制所述闸口开启。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嵌入式主板控制所述闸口开启的步骤包括:
所述嵌入式主板根据采集到的车辆图像或者接收到的车牌射频信号确定所述车辆的车牌号;
所述嵌入式主板将确定的车牌号与预存的授权车牌号进行匹配;
在匹配成功时,所述嵌入式主板控制所述闸口开启。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匹配成功时,所述嵌入式主板控制所述闸口开启的步骤之后该方法还包括:
所述嵌入式主板记录车辆进入闸口时间以及获取到的车牌号。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嵌入式主板控制所述闸口开启的步骤之后,该方法包括
所述嵌入式主板记录车辆出闸口时间,根据确定的车牌号获取记录的车辆进入闸口时间;
所述嵌入式主板根据记录的车辆进入闸口时间以及车辆出闸口时间确定车辆停车费用,并将获取的车辆停车费用以及确定的车牌号发送给预设的通信终端,以供所述预设的通信终端根据接收到的车牌号以及车辆停车费用进行车辆停车收费。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嵌入式主板根据车辆进入闸口时间以及车辆出闸口时间确定车辆停车费用,并将获取的车辆停车费用以及确定的车牌号发送给预设的通信终端,以供所述预设的通信终端根据接收到的车牌号以及车辆停车费用进行车辆停车收费的步骤替换为:
所述嵌入式主板将确定的车辆停车费用与车牌号关联保存;
所述嵌入式主板定时将预设时间间隔内保存的车辆停车费用以及车牌号发送给预设的通信终端,以供所述预设的通信终端根据接收到的车牌号以及车辆停车费用进行车辆停车收费。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的通信终端进行车辆停车收费的步骤包括:
所述预设的通信终端关联保存接收到的车牌号以及车辆停车费用;
所述预设的通信终端定时获取车牌号预设时间间隔内的车辆停车费用;
所述预设的通信终端根据预存的车牌号与支付方式的映射关系,确定接收到的车牌号所对应的支付方式;
所述预设的通信终端将获取的车辆停车费用发送给确定的支付方式所对应的银行服务器进行扣款。
8. 一种停车场进出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控制模块,用于实时或者定时控制停车场闸口的入口区域的车辆感测单元,感测所述入口区域内的车辆,以及在感测到所述入口区域内的车辆时,控制与其通信连接的图像采集设备进行车辆图像采集,或者,控制与其通信连接的射频接收装置接收所述车辆的车牌射频信号,其中,所述图像采集装置以及所述射频接收装置与所述车辆感测单元对应;
确定模块,用于根据采集到的车辆图像或者接收到的车牌射频信号确定所述车辆的车牌号;
匹配模块,用于将确定的车牌号与预存的授权车牌号进行匹配;
所述控制模块还在匹配成功时,控制所述车辆感测单元对应的所述闸口开启。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模块还用于实时或者定时控制停车场闸口的出口区域的车辆感测单元,感测所述出口区域内的车辆,以及在感测到所述出口区域内的车辆时,控制与其通信连接的图像采集设备进行车辆图像采集,或者,控制与其通信连接的射频接收装置接收所述车辆的车牌射频信号;所述确定模块还用于根据采集到的车辆图像或者接收到的车牌射频信号确定所述车辆的车牌号;所述控制模块还用于控制所述闸口开启。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模块包括:
确定单元,用于根据采集到的车辆图像或者接收到的车牌射频信号确定所述车辆的车牌号;
匹配单元,用于将确定的车牌号与预存的授权车牌号进行匹配;
控制单元,用于在匹配成功时,控制所述闸口开启。”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嵌入式主板实时或定时控制车辆检测单元进行感测,区域为入口区域,所述图像采集装置以及所述射频接收装置与所述车辆感测单元对应,所述嵌入式主板将确定的车牌号与预存的授权车牌号进行匹配,在匹配成功时,所述嵌入式主板控制所述车辆感测单元对应的所述闸口开启。上述部分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公开,其他区别特征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控制模块用于实时或定时控制车辆检测单元进行感测,区域为入口区域,所述图像采集装置以及所述射频接收装置与所述车辆感测单元对应;系统还包括匹配模块,用于将确定的车牌号与预存的授权车牌号进行匹配,所述控制模块在匹配成功时,控制所述车辆感测单元对应的闸口开启。上述部分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公开,其他区别特征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9、10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9、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西安艾润物联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在原始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重新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原始权利要求1、7中的“实时或者定时控制停车场闸口的入口区域的车辆感测单元,感测所述入口区域内的车辆”改为“嵌入式主板实时或者定时控制停车场闸口的入口区域及出口区域内的车辆感测单元,感测所述入口区域内及出口区域内的车辆”,“在感测到所述入口区域内的车辆时”改为“在感测到所述入口区域内或者出口区域内的车辆时”,“将确定的车牌号与预存的授权车牌号进行匹配”改为“在入口区域内将确定的车牌号与预存的授权车牌号进行匹配”,并增加特征“所述车辆感测单元为感应线圈以及信号接收器”和“所述嵌入式主板在出口区域内确定所述车辆的车牌号后,无需将确定的车牌号与预存的授权车牌号进行匹配,所述嵌入式主板直接控制所述闸口开启”,删除从属权利要求2、9。复审请求人认为:①本申请的车辆感测单元为感应线圈以及信号接收器,而对比文件1通过图像采集触发地感控制器去触发图像采集装置对车辆进行图像采集,对比文件1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的感应线圈以及信号接收器是直接接受嵌入式主板的控制,并将检测结果反馈给嵌入式主板,对比文件1的图像采集触发地感控制器是直接去触发图像采集装置对车辆进行图像采集;②停车场闸口的出口区检测到车辆即将出闸时,无需对即将出闸车辆重新进行匹配授权,从而可使车辆快速出闸,提高出闸效率,对比文件1、4及公知举证文件均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实现了提高停车场车辆进出效率的技术效果。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停车场进出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嵌入式主板实时或者定时控制停车场闸口的入口区域及出口区域内的车辆感测单元,感测所述入口区域内及出口区域内的车辆,所述车辆感测单元为感应线圈以及信号接收器;
在感测到所述入口区域内或者出口区域内的车辆时,所述嵌入式主板控制与其通信连接的图像采集设备进行车辆图像采集,或者,控制与其通信连接的射频接收装置接收所述车辆的车牌射频信号;
所述嵌入式主板根据采集到的车辆图像或者接收到的车牌射频信号确定所述车辆的车牌号;
所述嵌入式主板在入口区域内将确定的车牌号与预存的授权车牌号进行匹配;在匹配成功时,所述嵌入式主板控制所述闸口开启;
所述嵌入式主板在出口区域内确定所述车辆的车牌号后,无需将确定的车牌号与预存的授权车牌号进行匹配,所述嵌入式主板直接控制所述闸口开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嵌入式主板控制所述闸口开启的步骤包括:
所述嵌入式主板根据采集到的车辆图像或者接收到的车牌射频信号确定所述车辆的车牌号;
所述嵌入式主板将确定的车牌号与预存的授权车牌号进行匹配;
在匹配成功时,所述嵌入式主板控制所述闸口开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匹配成功时,所述嵌入式主板控制所述闸口开启的步骤之后该方法还包括:
所述嵌入式主板记录车辆进入闸口时间以及获取到的车牌号。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嵌入式主板控制所述闸口开启的步骤之后,该方法包括
所述嵌入式主板记录车辆出闸口时间,根据确定的车牌号获取记录的车辆进入闸口时间;
所述嵌入式主板根据记录的车辆进入闸口时间以及车辆出闸口时间确定车辆停车费用,并将获取的车辆停车费用以及确定的车牌号发送给预设的通信终端,以供所述预设的通信终端根据接收到的车牌号以及车辆停车费用进行车辆停车收费。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嵌入式主板根据车辆进入闸口时间以及车辆出闸口时间确定车辆停车费用,并将获取的车辆停车费用以及确定的车牌号发送给预设的通信终端,以供所述预设的通信终端根据接收到的车牌号以及车辆停车费用进行车辆停车收费的步骤替换为:
所述嵌入式主板将确定的车辆停车费用与车牌号关联保存;
所述嵌入式主板定时将预设时间间隔内保存的车辆停车费用以及车牌号发送给预设的通信终端,以供所述预设的通信终端根据接收到的车牌号以及车辆停车费用进行车辆停车收费。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的通信终端进行车辆停车收费的步骤包括:
所述预设的通信终端关联保存接收到的车牌号以及车辆停车费用;
所述预设的通信终端定时获取车牌号预设时间间隔内的车辆停车费用;
所述预设的通信终端根据预存的车牌号与支付方式的映射关系,确定接收到的车牌号所对应的支付方式;
所述预设的通信终端将获取的车辆停车费用发送给确定的支付方式所对应的银行服务器进行扣款。
7. 一种停车场进出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控制模块,用于实时或者定时控制停车场闸口的入口区域及出口区域内的车辆感测单元,感测所述入口区域内及出口区域内的车辆,以及在感测到所述入口区域内及出口区域内的车辆时,控制与其通信连接的图像采集设备进行车辆图像采集,或者,控制与其通信连接的射频接收装置接收所述车辆 的车牌射频信号,所述车辆感测单元为感应线圈以及信号接收器;
确定模块,用于根据采集到的车辆图像或者接收到的车牌射频信号确定所述车辆的车牌号;
匹配模块,用于在入口区域内将确定的车牌号与预存的授权车牌号进行匹配;
所述控制模块还在匹配成功时,控制所述闸口开启;
所述控制模块还用于所述嵌入式主板在出口区域内确定所述车辆的车牌号后,无需将确定的车牌号与预存的授权车牌号进行匹配,所述嵌入式主板直接控制所述闸口开启。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模块包括:
确定单元,用于根据采集到的车辆图像或者接收到的车牌射频信号确定所述车辆的车牌号;
匹配单元,用于将确定的车牌号与预存的授权车牌号进行匹配;
控制单元,用于在匹配成功时,控制所述闸口开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包括:(1)嵌入式主板定时控制停车场闸口的入口区域及出口区域内的车辆感测单元,所述车辆感测单元还包括信号接收器;(2)所述嵌入式主板在出口区域内确定所述车辆的车牌号后,无需将确定的车牌号与预存的授权车牌号进行匹配,所述嵌入式主板直接控制所述闸口开启。上述区别特征(1)被对比文件4公开,区别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6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8的具体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1、2对应,基于相同理由,权利要求7、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从属权利要求4的特征“所述嵌入式主板记录车辆出闸口时间,根据确定的车牌号获取记录的车辆进入闸口时间,根据记录的车辆进入闸口时间以及车辆出闸口时间确定车辆停车费用”移至权利要求1,并将权利要求1的特征“无需将确定的车牌号与预存的授权车牌号进行匹配,所述嵌入式主板直接控制所述闸口开启”改为“根据车辆停放时间与预存的各个收费区间的映射关系确定车辆停车费用”,删除从属权利要求2、3,从属权利要求4的特征“所述嵌入式主板控制所述闸口开启的步骤之后”改为“所述根据车辆停放时间与预存的各个收费区间的映射关系确定车辆停车费用的步骤之后”,删除从属权利要求5的特征“嵌入式主板根据车辆进入闸口时间以及车辆出闸口时间确定车辆停车费用”,权利要求7中增加特征“所述控制模块还用于记录车辆出闸口时间,根据确定的车牌号获取记录的车辆进入闸口时间,根据记录的车辆进入闸口时间以及车辆出闸口时间确定车辆停车费用,并根据车辆停放时间与预存的各个收费区间的映射关系确定车辆停车费用”,删除从属权利要求8。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停车场进出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嵌入式主板实时或者定时控制停车场闸口的入口区域及出口区域内的车辆感测单元,感测所述入口区域内及出口区域内的车辆,所述车辆感测单元为感应线圈以及信号接收器;
在感测到所述入口区域内或者出口区域内的车辆时,所述嵌入式主板控制与其通信连接的图像采集设备进行车辆图像采集,或者,控制与其通信连接的射频接收装置接收所述车辆的车牌射频信号;
所述嵌入式主板根据采集到的车辆图像或者接收到的车牌射频信号确定所述车辆的车牌号;
所述嵌入式主板在入口区域内将确定的车牌号与预存的授权车牌号进行匹配;在匹配成功时,所述嵌入式主板控制所述闸口开启;
所述嵌入式主板在出口区域内确定所述车辆的车牌号后,所述嵌入式主板记录车辆出闸口时间,根据确定的车牌号获取记录的车辆进入闸口时间,根据记录的车辆进入闸口时间以及车辆出闸口时间确定车辆停车费用,并根据车辆停放时间与预存的各个收费区间的映射关系确定车辆停车费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车辆停放时间与预存的各个收费区间的映射关系确定车辆停车费用的步骤之后,该方法包括将获取的车辆停车费用以及确定的车牌号发送给预设的通信终端,以供所述预设的通信终端根据接收到的车牌号以及车辆停车费用进行车辆停车收费。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获取的车辆停车费用以及确定的车牌号发送给预设的通信终端,以供所述预设的通信终端根据接收到的车牌号以及车辆停车费用进行车辆停车收费的步骤替换为:
所述嵌入式主板将确定的车辆停车费用与车牌号关联保存;
所述嵌入式主板定时将预设时间间隔内保存的车辆停车费用以及车牌号发送给预设的通信终端,以供所述预设的通信终端根据接收到的车牌号以及 车辆停车费用进行车辆停车收费。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的通信终端进行车辆停车收费的步骤包括:
所述预设的通信终端关联保存接收到的车牌号以及车辆停车费用;
所述预设的通信终端定时获取车牌号预设时间间隔内的车辆停车费用;
所述预设的通信终端根据预存的车牌号与支付方式的映射关系,确定接收到的车牌号所对应的支付方式;
所述预设的通信终端将获取的车辆停车费用发送给确定的支付方式所对应的银行服务器进行扣款。
5. 一种停车场进出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控制模块,用于实时或者定时控制停车场闸口的入口区域及出口区域内的车辆感测单元,感测所述入口区域内及出口区域内的车辆,以及在感测到所述入口区域内及出口区域内的车辆时,控制与其通信连接的图像采集设备进行车辆图像采集,或者,控制与其通信连接的射频接收装置接收所述车辆的车牌射频信号,所述车辆感测单元为感应线圈以及信号接收器;
确定模块,用于根据采集到的车辆图像或者接收到的车牌射频信号确定所述车辆的车牌号;
匹配模块,用于在入口区域内将确定的车牌号与预存的授权车牌号进行匹配;
所述控制模块还在匹配成功时,控制所述闸口开启;
所述控制模块还用于所述嵌入式主板在出口区域内确定所述车辆的车牌号;
所述控制模块还用于记录车辆出闸口时间,根据确定的车牌号获取记录的车辆进入闸口时间,根据记录的车辆进入闸口时间以及车辆出闸口时间确定车辆停车费用,并根据车辆停放时间与预存的各个收费区间的映射关系确定车辆停车费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和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时,均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其中所做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5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5,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0001]-[0144]段、说明书附图1-8。
(二)关于创造性的问题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了一部分区别特征并存在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结合的技术启示,另一部分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停车场进出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用于停车场控制系统及车辆进出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2、0044-0045、0050-0055段、说明书摘要及附图1-2):该系统包括嵌入式主板1,以及与所述嵌入式主板1通信连接的图像采集装置2和停车场道闸3及图像采集触发地感控制器6。该嵌入式主板包括控制芯片、与控制芯片连接的以太网供电单元、车号识别的图像数据处理单元、网络接口,还包括与所述车号识别的图像数据处理单元信号连接的图像输入接口、与停车场出入口设备进行通讯的通讯单元以及控制停车场出入口设备动作的控制电路。嵌入式主板1可控制该图像采集装置2进行图像采集,图像采集触发信号由触发地感控制器6给出,以及控制停车场道闸的开启和关闭。例如,接收到地感控制器6给出的采集触发信号后向图像采集装置2发出图像采集指令,以控制图像采集装置2进行图像采集的操作,以及对图像采集装置2采集到的图像进行处理,如车号识别以及存储等操作。该系统还包括射频识别单元100,在安装有电子标签的车辆靠近嵌入式主板上的第一射频识别单元100时,电子标签接收到第一射频识别单元100发送的微波信号,将该微波信号转换为直流电驱动电子标签内部电路工作,同时向嵌入式主板的第一射频识别单元100发送射频信号,该射频信号中包含有电子标签内部存储的数据信息,该数据信号包括车辆的车牌信息,第一射频识别单元100对接收到的射频信号进行解码以获取到进出车辆的权限信息。该嵌入式主板还包括控制芯片10、与所述车号识别的图像数据处理单元30信号连接的图像输入接口50,所述图像输入接口50用于与图像采集装置信号连接。图像输入接口50在接收到图像采集装置输入的图像信息时,将图像信息发送至车号识别的图像数据处理单元30进行车牌识别处理,车号识别的图像数据处理单元30将处理后得出的车牌信息与预存的数字以及文字等信息进行比对。控制芯片10在接收到图片识别单元接收到的车牌信息时,可控制与其连接的停车场道闸的闸口开启,在车号识别的图像数据处理单元30无法识别该车牌号时,控制报警装置产生报警信息。
将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相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的图像采集装置2相当于该权利要求的图像采集设备,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地感控制器6必然连接地感线圈,因此相当于公开了车辆感测单元为地感线圈,嵌入式主板还包括与停车场出入口设备进行通讯的通讯单元以及控制停车场出入口设备动作的控制电路,由此可见嵌入式主板实时控制停车场闸口的入口区域及出口区域内的车辆感测单元,感测入口区域内及出口区域内的车辆。对比文件1中接收到地感控制器6给出的采集触发信号后嵌入式主板1向图像采集装置2发出图像采集指令,以控制图像采集装置2进行图像采集的操作,以及对图像采集装置2采集到的图像进行处理,如车号识别以及存储等操作,相当于本申请在感测到车辆时,所述嵌入式主板控制与其通信连接的图像采集设备进行车辆图像采集,根据采集到的车辆图像确定所述车辆的车牌号;对比文件1的嵌入式主板上的第一射频识别单元100 相当于该权利要求的射频接收装置,对比文件1可生成车牌信息的电子标签相当于该权利要求的车牌射频信号;对比文件1中在安装有电子标签的车辆靠近嵌入式主板上的第一射频识别单元100时,电子标签向第一射频识别单元100发送包含车牌信息的射频信号,相当于本申请所述在感测到入口区域内或出口区域内的车辆时,嵌入式主板控制与其通信连接的射频接收装置接收所述车辆的车牌射频信号,根据接收到的车牌射频信号确定所述车辆的车牌号;对比文件1中车号识别的图像数据处理单元30将处理后得出的车牌信息与预存的数字以及文字等信息进行比对,控制芯片10在接收到图片识别单元接收到的车牌信息时,可控制与其连接的停车场道闸的闸口开启,相当于本申请所述嵌入式主板在入口区域内将确定的车牌号与预存的授权车牌号进行匹配,在匹配成功时,所述嵌入式主板控制所述车辆感测单元对应的所述闸口开启。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嵌入式主板定时控制停车场闸口的入口区域及出口区域内的车辆感测单元,所述车辆感测单元还包括信号接收器;(2)所述嵌入式主板在出口区域内确定所述车辆的车牌号后,所述嵌入式主板记录车辆出闸口时间,根据确定的车牌号获取记录的车辆进入闸口时间,根据记录的车辆进入闸口时间以及车辆出闸口时间确定车辆停车费用,并根据车辆停放时间与预存的各个收费区间的映射关系确定车辆停车费用。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停车场的控制效率并对进出停车场的车辆进行动态计费。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4中公开了一种信息接收器和信息控制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3页最后一段至第6页最后一段):该信息接收器匹配一信息储存器,俗称远距离ID卡,该信息接收器包括单片机、数据接收部分、红外线发射部分,所述数据接收部分和红外线发射部分分别与所述的信息储存器进行通讯。信息储存器中的单片机CPU1定时对红外线接收装置REC1扫描,发现有信息接收器发射的红外线信号时,信息储存器准备就绪接收,等待闸口处信息接收器上红外线发射装置L1、L2或L3、L4下一循环数据的发送,其中,L1、L2为安装在出入口处的红外线发射管,L3、L4为安装在另一出入口处的红外线发射管,接收到的数据包括指令1个字节,指令号同时又表示对应的闸口号,对于有多个闸口的,其闸口号可以由指令01开始连续编号,有多个闸口的,安装适当的信息接收器。由此可见,上述信息接收器相当于本申请的信号接收器,出入口处均设置红外线发射装置相当于本申请中在进闸口、出闸口均设置车辆感测单元。而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也是提高停车场的控制效率,因此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中认为:①对比文件4中的信息接收器包括多个组成部分,包括单片机、数据接收部分、红外线发射部分,且信息接收器中的数据接收部分用于接收红外线发射部分发射的红外信号,单片机完成数据处理功能,这与本申请中所述信号接收器要将信号发送给所述嵌入式主板进行处理不同,本申请中的信号接收器因为仅起到检测测量的作用而没有数据处理功能,故需要将所述信号接收器要将信号发送给所述嵌入式主板进行处理,而且本申请的信号接收器工作原理与对比文件4的信号接收器完全不同,因此,对比文件4中的信号接收器不同于本申请的信号接收器;②对比文件1在车辆的出入口位置设置有一个设备来对出入口位置进行打开或者关闭,其作用是开闭出入口,而不是感测入口区域内及出口区域内的车辆,不能据此推测嵌入式主板实时控制停车场闸口的入口区域及出口区域内的车辆感测单元,感测入口区域内及出口区域内的车辆。
对此,合议组认为:①该权利要求并未对所述信号接收器的具体构成进行限定,因此具体构成简单与否不构成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4与对比文件1结合时,必然要做出变型,使对比文件4的信息接收器受对比文件1的嵌入式主板的控制;而且该权利要求并未对所述信号接收器的工作原理进行限定,因此工作原理不同不构成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②对比文件1中图像采集装置2、停车场道闸3以及图像采集触发地感控制器6是成套设置的,一般来说,入口和出口均设置停车场道闸,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在出入口处均设置车辆感测单元,感测单元在感测到车辆时,所述嵌入式主板控制与其通信连接的图像采集设备进行车辆图像采集。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3披露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45-0054段):步骤S11,在车辆出停车场闸口时,控制端获取当前出闸口时间及控制图像采集设备捕获车辆图像数据,并根据捕获的车辆图像数据识别出所述车辆的车牌号码(相当于“所述嵌入式主板在出口区域内确定所述车辆的车牌号”);步骤S12,控制端找出保存的该车辆进闸口的时间点,并根据当前出闸口时间点及保存的进闸口的时间点,计算出车辆费用(相当于“所述嵌入式主板记录车辆出闸口时间,根据确定的车牌号获取记录的车辆进入闸口时间,根据记录的车辆进入闸口时间以及车辆出闸口时间确定车辆停车费用”)。另外,把一天的24小时分为多个时间段,停车高峰时间段对应较高的收费标准,非高峰时间段对应较低的收费标准,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管理手段,即“根据车辆停放时间与预存的各个收费区间的映射关系确定车辆停车费用”。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中还认为:现有技术中,所有车辆在出口位置,都是需要进行匹配车牌号的操作的,本申请在出闸时不再增加匹配车牌号的操作,克服了技术偏见。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出闸时确定车牌号的操作可以起到计时收费和出闸登记的作用,即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证停车场安全的作用。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在出口处确定车牌号的基础上,如果进一步增加匹配车牌号的操作,可以更大程度地保证停车场安全的作用,但是影响车辆出闸口的效率;如果不再增加匹配车牌号的操作,则可以提高车辆出闸口的效率。也就是说,无论出闸时是否匹配车牌号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停车场的具体情况所选择的常规管理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出闸时不进行匹配车牌号的操作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效率和安全性的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更未达到克服技术偏见的高度。
2.从属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根据车辆停放时间与预存的各个收费区间的映射关系确定车辆停车费用的步骤之后,该方法包括将获取的车辆停车费用以及确定的车牌号发送给预设的通信终端,以供所述预设的通信终端根据接收到的车牌号以及车辆停车费用进行车辆停车收费。
对比文件3还披露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45-0054段):步骤S13,控制端在所述确定的支付方式为第三方支付方式时,根据预存的车牌号码与关联方联系信息的映射关系,确定识别的车牌号码对应的关联方联系信息,控制端根据关联方联系信息,将所述车辆的费用结算信息发送给对应的关联方;其中,所述控制端优选为嵌入式主板,所述第三方支付可以是授权的手机支付、公交卡支付等任意适用的与车牌号码关联的支付方式(相当于将获取的车辆停车费用以及确定的车牌号发送给预设的通信终端,以供所述预设的通信终端根据接收到的车牌号以及车辆停车费用进行车辆停车收费)。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对权利要求2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将获取的车辆停车费用以及确定的车牌号发送给预设的通信终端,以供所述预设的通信终端根据接收到的车牌号以及车辆停车费用进行车辆停车收费的步骤替换为:所述嵌入式主板将确定的车辆停车费用与车牌号关联保存;所述嵌入式主板定时将预设时间间隔内保存的车辆停车费用以及车牌号发送给预设的通信终端,以供所述预设的通信终端根据接收到的车牌号以及车辆停车费用进行车辆停车收费”。
对比文件3还披露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55-0063段):步骤S11,在车辆出停车场闸口时,控制端根据捕获的车辆图像数据识别出所述车辆的车牌号码;步骤S12,控制端找出保存的该车辆进闸口的时间点,并根据当前出闸口时间点及保存的进闸口的时间点,计算出车辆费用(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所述嵌入式主板将确定的车辆停车费用与车牌号关联保存”);步骤S13,控制端根据预存的车牌号码与支付方式的映射关系,确定识别的车牌号码对应的支付方式,并按照确定的支付方式扣除所述车辆费用(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所述预设的通信终端根据接收到的车牌号以及车辆停车费用进行车辆停车收费”)。另外,在网络支付领域,定期扣费的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3披露的控制端实时扣除停车费用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简化交易流程、提高管理效率、改善用户体验等多种考虑,容易想到控制端也可定时扣除停车费用,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中的“所述嵌入式主板定时将预设时间间隔内保存的车辆停车费用以及车牌号发送给预设的通信终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是对权利要求2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预设的通信终端进行车辆停车收费的步骤包括所述预设的通信终端关联保存接收到的车牌号以及车辆停车费用;所述预设的通信终端定时获取车牌号预设时间间隔内的车辆停车费用;所述预设的通信终端根据预存的车牌号与支付方式的映射关系,确定接收到的车牌号所对应的支付方式;所述预设的通信终端将获取的车辆停车费用发送给确定的支付方式所对应的银行服务器进行扣款”。
根据前面所述,对比文件3披露了如下技术内容:步骤S11,在车辆出停车场闸口时,控制端根据捕获的车辆图像数据识别出所述车辆的车牌号码;步骤S12,控制端找出保存的该车辆进闸口的时间点,并根据当前出闸口时间点及保存的进闸口的时间点,计算出车辆费用(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所述预设的通信终端关联保存接收到的车牌号以及车辆停车费用”);步骤S13,控制端根据预存的车牌号码与支付方式的映射关系,确定识别的车牌号码对应的支付方式,并按照确定的支付方式扣除所述车辆费用(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所述预设的通信终端根据预存的车牌号与支付方式的映射关系,确定接收到的车牌号所对应的支付方式”),例如第三方支付方式为银行卡支付,银行卡支付服务器接收到该车牌号码的车辆的费用结算信息时,控制端根据计算出的停车费用直接从所述授权的与该车牌号码关联的银行卡扣除所述停车费用,其中,所述第三方支付可以是授权的手机支付、公交卡支付等任意适用的与车牌号码关联的支付方式(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所述预设的通信终端将获取的停车费用发送给确定的支付方式所对应的银行服务器进行扣款”)。另外,在网络支付领域,定期扣费的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3披露的控制端实时扣除停车费用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简化交易流程、提高管理效率、改善用户体验等多种考虑,容易想到控制端也可定时扣除停车费用,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中的“所述嵌入式主板定时将预设时间间隔内保存的车辆停车费用以及车牌号发送给预设的通信终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停车场进出控制系统,具体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1完全对应。因此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控制模块定时控制停车场闸口的入口区域及出口区域内的车辆感测单元,所述车辆感测单元还包括信号接收器;(2)所述控制模块还用于所述嵌入式主板在出口区域内确定所述车辆的车牌号;所述控制模块还用于记录车辆出闸口时间,根据确定的车牌号获取记录的车辆进入闸口时间,根据记录的车辆进入闸口时间以及车辆出闸口时间确定车辆停车费用,并根据车辆停放时间与预存的各个收费区间的映射关系确定车辆停车费用。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停车场的控制效率并对进出停车场的车辆进行动态计费。由于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相同,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该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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