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新型收割机清选滚筒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053
决定日:2019-06-14
委内编号:1F25278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03296.3
申请日:2016-05-10
复审请求人:东风井关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凯
合议组组长:朱明慧
参审员:吴洁
国际分类号:A01F12/4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得到所述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03296.3,名称为“新型收割机清选滚筒”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东风井关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申请日为2016年05月10日,公开日为2016年09月2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05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4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JP特开2015-65883A,公开日为2015年04月13日;
对比文件2:JP特开2010-220563A,公开日为2010年10月07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新型收割机清选滚筒,包括沿谷物输入方向依次连接的喂入滚筒(1)、驱动杆(2)以及排草机构(3),该喂入滚筒(1)为锥形滚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驱动杆(2)四周均匀分布若干打谷杆(4),所述打谷杆(4)与所述驱动杆(2)形成一筒体(5),在所述筒体(5)内设置一空心柱体(6),所述空心柱体(6)与所述驱动杆(2)相对固定设置,在所述空心柱体(6)表面设置扇叶片(601),所述扇叶片(601)从空心柱体(6)一端沿所述空心柱体(6)轴向延伸;所述打谷杆(4)上设有多个齿钉(7),每个所述齿钉(7)与所述打谷杆(4)之间倾斜设置,所述齿钉(7)的横截面与所述打谷杆(4)的纵截面之间的夹角为0~15°。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收割机清选滚筒,其特征在于,所述扇叶片(601)的数量为2~6片。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新型收割机清选滚筒,其特征在于,所述扇叶片(601)的数量为3片,所述扇叶片(601)沿所述空心柱体(6)的中心轴线均匀分布。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新型收割机清选滚筒,其特征在于,所述扇叶片(601)与所述空心柱体(6)之间采用可拆卸连接结构。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收割机清选滚筒,其特征在于,所述打谷杆(4)上还设有加强齿(8),所述加强齿(8)位于所述齿钉(7)在打谷杆(4)的另一侧面上。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仅在于:(1)清选滚筒还包括沿谷物输入方向的最后位置设置有排草机构,在筒体内设置一空心柱体,空心柱体与驱动杆相对固定设置,在空心柱体表面设置扇叶片,扇叶片从空心柱体一端沿空心柱体轴向延伸;(2)齿钉的横截面与打谷杆的纵截面之间的夹角为0-15。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实现较好的清选效果;(2)如何实现较好的谷物输送效果。然而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1),至于区别技术特征(2)“齿钉的倾斜角度”则是所属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所属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或是所属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补充了形成“双风道”模式的具体内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清选风扇向后的风吹起杂质,向后带走杂质,谷物在此过程中被清选下来,该向后吹入的风与扇叶片601旋转产生的风最终在筒体5后端汇合,形成“双风道”模式,使得筒体5内风力加强,便于筒体5内谷物的清选,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为了保护直接驱动部件,保证驱动部件的寿命,通过将待驱动的工作部件通过其他套接件来安装在驱动部件上的方式来实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的常用技术手段,至于具体将该倾斜角度设置成0~15°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的常规角度设置;2、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公开的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该扇叶的设置也能够达到形成一个针对性的产生风力的结构,与喂入滚筒前端的清选风扇共同作用,形成“双风道”的模式,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将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指出: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2、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还指出: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在驱动轴上设置扇叶片以及在滚筒末端设置离心风扇的技术方案,其中离心风扇可以产生沿筒体轴向并向后的风,其与本申请中所产生的“双风道”模式相同,并且也可以起到提高对谷物的清选能力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8日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的清选滚筒虽然在驱动轴上设置扇叶片以及在滚筒末端设置离心风扇的技术方案,其中离心风扇可以产生沿简体轴向并向后的风,但是其并没有真正形成本申请所述的“双风道”实质结构,因此,本申请的“双风道模式”并没有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该“双风道模式”并不属于常规技术手段。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查,复审请求人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的规定。故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5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申请日2016年05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新型收割机清选滚筒。经查,对比文件2(JP特开2010-220563A)公开了一种联合收割机,包括清选滚筒5,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1-79段,附图1-22):清选滚筒5包括沿谷物输入方向依次连接的锥形喂入滚筒41,驱动杆15,以及最后位置设置的离心风扇71,驱动杆15四周均匀分布若干打谷杆47,打谷杆与驱动杆形成一筒体16,打谷杆上设有多个齿钉48,在筒体16内的驱动杆15表面设置扇叶片87、88、89,扇叶片87、88、89从驱动杆15一端沿驱动杆15轴向延伸(参见附图18,从扇叶片87到扇叶片89轴向延伸),该扇叶片在旋转过程中形成向下的风,其中离心风扇71用于在筒体16后部产生离心风力,从而在沿着筒体16内部轴线方向将喂入口附近的尘土吸到后部并排出,即该离心风扇既可以产生轴向的清选风又可以起到排草的作用,由此离心风扇产生的风和扇叶片产生的风在筒体后端汇合形成双风道模式。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为:(1)在筒体内设置一空心柱体,空心柱体与驱动杆相对固定设置,在空心柱体表面设置扇叶片;(2)在该新型收割机清选滚筒前方还设置有清选风扇;(3)每个所述齿钉7与所述打谷杆4之间倾斜设置,所述齿钉7的横截面与所述打谷杆4的纵截面之间的夹角为0~15°。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在驱动轴上连接扇叶片并避免对驱动轴造成损伤;(2)如何实现较好的清选效果;(3)以及实现避免秸秆在齿钉上缠绕,提高谷物的输送效率。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合议组认为在收割机清选滚筒领域中,驱动轴通过套筒连接外部连接的部件是所属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连接较大或较长的部件时通过设置套筒连接从而避免在驱动轴上产生不均衡的负载,以避免对驱动轴造成损伤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显而易见的,如证据(《新编农业机械学》中第260中图11-4所示脱粒滚筒驱动轴通过空心柱体连接外部部件。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在滚筒后部设置有离心风扇的技术方案,并且在后部设置的离心风扇其同样是在筒体内产生轴向的清选风,因此其与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清选风扇所起到的技术效果相同,至于将风扇设置在前部或后部则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滚筒结构而进行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JP特开2015-65883A)公开了一种联合收割机,包括清选滚筒8,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6-239段,附图1-35):包括沿谷物输入方向依次连接的喂入滚筒51、驱动杆50,喂入滚筒51为锥形滚筒,驱动杆50四周均匀分布若干打谷杆57,打谷杆57与驱动杆形成一筒体27,打谷杆57上设有多个齿钉58,每个齿钉58与打谷杆57之间倾斜设置,齿钉57的横截面与打谷杆的纵截面之间具有一定的夹角(参见对比文件1附图5、6)。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的作用相同,均是实现谷物在筒体内打击时齿钉根部先接触谷物,逐渐向顶端过渡,利于秸秆从齿钉上的分离。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的齿钉57的横截面与打谷杆的纵截面之间具有一定的夹角的基础上,进一步将该夹角设置为0~15°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的常规尺寸设置,并且在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未记载夹角在0~15°范围具有比其他角度范围更好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扇叶片(601)的数量为2~6片”, 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1-79段,附图1-22):扇叶片87、88、89为多片的技术方案,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工作的需求,为了满足实际风量需求,将扇叶片的数量设置为2~6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的常规设置。
从属权利要求3、4对从属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限定,其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扇叶片(601)的数量为3片,所述扇叶片(601)沿所述空心柱体(6)的中心轴线均匀分布”,“所述扇叶片(601)与所述空心柱体(6)之间采用可拆卸连接结构”,在扇叶片设置在空心柱体上的基础上,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1-79段,附图1-22):扇叶片87、88、89为多片,扇叶片87、88、89沿驱动杆15的中心轴线均匀分布(参见对比文件2附图17、18)。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工作的需求,为了满足实际风量需求,将扇叶片的数量设置为3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的常规设置。为了方便安装拆卸扇叶片,在扇叶片与空心柱体之间采用可拆卸连接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打谷杆(4)上还设有加强齿(8),所述加强齿(8)位于所述齿钉(7)在打谷杆(4)的另一侧面上”,然而为了增强打谷杆的强度,保证其使用寿命,通过打谷杆上还设有加强齿,加强齿位于齿钉在打谷杆的另一侧面上的方式来实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强调:在对比文件2中,虽然在驱动轴上设置扇叶片以及在滚筒末端设置离心风扇的技术方案,其中离心风扇可以产生沿简体轴向并向后的风,但是其并没有真正形成本申请所述的“双风道”实质结构,因此,本申请的“双风道模式”并没有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该“双风道模式”并不属于常规技术手段。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在驱动轴上设置扇叶片以及在滚筒末端设置离心风扇的技术方案,其中离心风扇可以产生沿筒体轴向并向后的风,该离心风扇产生的轴向风和扇叶片形成的向下的风在筒体后端汇合后即形成 “双风道”,而本申请中则是通过在筒体前部设置风扇沿筒体轴线向筒体后方吹风,并与扇叶片形成的风在筒体后部汇合形成“双风道”,其区别仅在于产生轴向风的风扇位置设置在筒体的前部或后部,然而无论风扇设置在筒体前部向后吹风或是设置在筒体后部形成轴向的离心风,两种设置方式均可以形成沿筒体轴向后方向的风,进而与扇叶片形成的向下的风汇合形成双风道,即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所形成的“双风道”模式相同,并且同样可以实现提高对谷物的清选能力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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