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数据处理方法、装置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046
决定日:2019-06-14
委内编号:1F27270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053574.5
申请日:2014-02-17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鹏
合议组组长:邢文飞
参审员:李玲玲
国际分类号:H04W8/26,H04W84/12,H04L29/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应该基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公开内容准确确定区别特征,从而明确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最终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技术启示。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53574.5,名称为“一种数据处理方法、装置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2月17日,公开日为2015年08月1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19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原始申请文本。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2,CN103124422A,公开日为2013年05月2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第一电子设备,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处于一网络中,所述方法包括:
向连入所述网络中的其他电子设备发送第一信息,所述第一信息包括表征第二电子设备的表征信息,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为需要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建立预定关联关系的电子设备;
在所述其他电子设备包括所述第二电子设备时,接收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在接收到所述第一信息后产生的第二信息,所述第二信息包括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在确定所述表征信息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中预留的表征信息相对应后,所产生的确定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建立预定关联关系的信息;
建立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和所述第二电子设备间的预定关联关系。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向连入所述网络中的其他电子设备发送第一信息包括:
从连入所述网络中的其他电子设备中选取一电子设备,向所选取的电子设备发送第一信息;
若接收到所选取的电子设备发送的所述第二信息,终止向所述网络中的其他电子设备发送所述第一信息;
若未接收到所选取的电子设备发送的所述第二信息,从所述网络中的其他电子设备中选取下一电子设备,向所述下一电子设备发送所述第一信息,直至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接收到所述第二信息。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从连入所述网络中的其他电子设备中选取一电子设备包括:确定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连入所述网络的本机网络地址信息,根据所述本机网络地址信息确定所述网络中的所有网络地址信息;从所述所有网络地址信息中选取一网络地址信息,所选取的网络地址信息对应的端口连接有一电子设备;
所述向所选取的电子设备发送第一信息包括:向所选取的网络地址信息对应的端口连接的电子设备发送第一信息;
所述从所述网络中的其他电子设备中选取下一电子设备包括:从所述所有网络地址信息中选取下一网络地址信息,所述下一网络地址信息对应的端口连接有下一电子设备。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本机网络地址信息为本机IP地址信息;
所述根据所述本机网络地址信息确定所述网络中的所有网络地址信息包括:
根据本机IP地址信息及第一电子设备对应的子网掩码,确定所述网络中的所有IP地址信息。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向连入所述网络中的其他电子设备发送第一信息包括:
设定所述网络对应的组播地址,通过所述组播地址向所述网络中的所述其他电子设备组播所述第一信息。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向连入所述网络中的其他电子设备发送第一信息包括:
判断所述网络状态是否满足预定条件;
若所述网络状态满足预定条件,采用第一信息发送方式向连入所述网络中的其他电子设备发送第一信息;
若所述网络状态不满足预定条件,采用第二信息发送方式向连入所述网络中的其他电子设备发送第一信息,其中,所述第一信息发送方式与所述第二信息发送方式不同。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采用第一信息发送方式向连入所述网络中的其他电子设备发送第一信息包括:
设定所述网络对应的组播地址,通过所述组播地址向所述网络中的所述其他电子设备组播所述第一信息。
8.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采用第二信息发送方式向连入所述网络中的其他电子设备发送第一信息包括:
从所述网络中的其他电子设备中选取一电子设备,向所选取的电子设备发送第一信息;
若接收到所述所选取的电子设备发送的所述第二信息,终止向所述网络中的其他电子设备发送所述第一信息;
若未接收到所述所选取的电子设备发送的所述第二信息,从所述网络中的其他电子设备中选取下一电子设备,向所述下一电子设备发送所述第一信息,直至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接收到所述第二信息。
9.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所述网络状态是否满足预定条件包括:判断所述网络所能容纳的电子设备数量是否大于预定数量;
所述采用第一信息发送方式向连入所述网络中的其他电子设备发送第一信息包括:在所述电子设备数量大于预定数量时,设定所述网络对应的组播地址,通过所述组播地址向所述网络中的所述其他电子设备组播所述第一信息;
所述采用第二信息发送方式向连入所述网络中的其他电子设备发送第一信息包括:在所述电子设备数量不大于预定数量时,从所述网络中的其他电子设备中选取一电子设备,向所选取的电子设备发送第一信息;在接收到所述所选取的电子设备发送的所述第二信息时,终止向所述网络中的其他电子设备发送所述第一信息;在未接收到所述所选取的电子设备发送的所述第二信息时,从所述网络中的其他电子设备中选取下一电子设备,向所述下一电子设备发送所述第一信息,直至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接收到所述第二信息。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网络所能容纳的电子设备数量的确定过程包括:
根据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对应的子网掩码确定所述网络所能容纳的电子设备数量。
11.一种数据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应用于第一电子设备,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处于一网络中,所述装置包括:
发送模块,用于向连入所述网络中的其他电子设备发送第一信息,所述第一信息包括表征第二电子设备的表征信息,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为需要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建立预定关联关系的电子设备;
接收模块,用于在所述其他电子设备包括所述第二电子设备时,接收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在接收到所述第一信息后产生的第二信息,所述第二信息包括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在确定所述表征信息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中预留的表征信息相对应后,所产生的确定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建立预定关联关系的信息;
关系建立模块,用于建立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和所述第二电子设备间的预定关联关系。
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发送模块包括:
选取发送单元,用于从连入所述网络中的其他电子设备中选取一电子设备,向所选取的电子设备发送第一信息;
终止发送单元,用于在接收到所选取的电子设备发送的所述第二信息时,终止向所述网络中的其他电子设备发送所述第一信息;
循环发送单元,用于在未接收到所选取的电子设备发送的所述第二信息时,从所述网络中的其他电子设备中选取下一电子设备,向所述下一电子设备发送所述第一信息,直至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接收到所述第二信息。
13.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选取发送单元包括:
第一选取子单元,用于确定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连入所述网络的本机网络地址信息,根据所述本机网络地址信息确定所述网络中的所有网络地址信息,从所述所有网络地址信息中选取一网络地址信息,所选取的网络地址信息对应的端口连接有一电子设备;
第一发送子单元,用于向所选取的网络地址信息对应的端口连接的电子设备发送第一信息。
14.根据权利要求12或1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循环发送单元包括:
第二选取子单元,用于从所述所有网络地址信息中选取下一网络地址信息,所述下一网络地址信息对应的端口连接有下一电子设备;
第二发送子单元,用于向所选取的下一网络地址信息对应的端口连接的电子设备发送第一信息。
15.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发送模块包括:
组播发送单元,用于设定所述网络对应的组播地址,通过所述组播地址向所述网络中的所述其他电子设备组播所述第一信息。
16.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发送模块包括:
判断单元,用于判断所述网络状态是否满足预定条件;
第一方式发送单元,用于在所述网络状态满足预定条件时,采用第一信息发送方式向连入所述网络中的其他电子设备发送第一信息;
第二方式发送单元,用于在所述网络状态不满足预定条件时,采用第二信息发送方式向连入所述网络中的其他电子设备发送第一信息,其中,所述第一信息发送方式与所述第二信息发送方式不同。
17.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方式发送单元包括:
组播方式发送子单元,用于设定所述网络对应的组播地址,通过所述组播地址向所述网络中的所述其他电子设备组播所述第一信息;
所述第二方式发送单元包括:
逐一发送子单元,用于从连入所述网络中的其他电子设备中选取一电子设备,向所选取的电子设备发送第一信息,在接收到所选取的电子设备发送的所述第二信息时,终止向所述网络中的其他电子设备发送所述第一信息,在未接收到所选取的电子设备发送的所述第二信息时,从所述网络中的其他电子设备中选取下一电子设备,向所述下一电子设备发送所述第一信息,直至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接收到所述第二信息。
18.根据权利要求16或1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单元包括:电子设备数量判断子单元,用于判断所述网络所能容纳的电子设备数量是否大于预定数量。
19.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11-18任一项所述的数据处理装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其中,所述向连入所述网络中的其他电子设备发送第一信息包括:以单播的方式,向连入所述网络中的其他电子设备逐一发送所述第一信息,或,以组播的方式,一次性的向所述网络中的其他电子设备发送所述第一信息”;并在独立权利要求11中增加相对应的特征。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11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10、12-18同样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9是引用权利要求11-18任一项所述装置的电子设备权利要求,同样具备创造性,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9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公开的都是从多个设备中选择出与自身建立关联关系的设备,采用的技术方案都是其中一个设备发送包含另一个设备的标识信息的广播帧,当包含该标识信息的另一设备接收到后与该设备建立关联关系;因此两者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至于复审请求人认为的一对多和多对一的问题理由如下:本申请是由第一设备发送携带第二设备标识信息的广播帧,而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也是由第二设备发送携带第一设备生成的标识信息的广播帧,既然是广播帧,那么就容易想到本申请中的第一设备和对比文件2中的第二设备都是在多个其他设备中选择与之关联的设备,也即都是复审请求人声称的一对多的问题;此外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中其实实质上也都存在多对多的问题,也即多个第一设备都发送广播帧寻找与自己关联的设备;再次,对比文件2的0081段只是提出了一种可能的具体应用场景,但是并不能够说明对比文件2只能是多个第二设备在一个设备中找是否是与自身关联的设备。(2)对比文件2公开了第二设备以广播帧方式发送携带第一设备标识信息的广播帧,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实际情况如设备的数量和终端的功耗,来决定通过采用单播方式还是组播方式来发送第一信息,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3)对比文件2只是以第一设备的角度来说明的,对比文件2公开的整个过程如下:第二电子设备发送一个包含第一设备的标识信息的广播帧,也即从多个设备中选择第一设备,第一设备接收到该消息后与第二设备建立关联关系,而在这个过程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为了告知第二设备已经找到第一设备,容易想到当第一设备收到该广播帧后,发送一个对应该广播帧的响应,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本申请的过程也是第一电子设备发送一个携带第二电子设备标识信息的广播帧,第二电子设备在收到后发送一个响应,也即第二信息给第一电子设备,两个设备建立预定关联关系。(4)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找到对应关联的设备后,具体由哪一个设备建立关联关系都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2由于不需要第一设备对广播帧做出响应到第二设备,直接建立关联关系,因此也就省略了第二设备收到响应后建立预定关联关系,对比文件2相对于本申请少了一个这样的交互过程,而该交互过程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综上,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本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4年2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本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是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2,CN103124422A,公开日为2013年05月29日。本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9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并对复审请求人提出的复审理由进行了针对性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撤销了提出复审请求时所作的修改,在申请日提交的原始申请文本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11中增加特征“进而实现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和所述第二电子设备间的设备间控制”。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第一电子设备,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处于一网络中,所述方法包括:
向连入所述网络中的其他电子设备发送第一信息,所述第一信息包括表征第二电子设备的表征信息,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为需要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建立预定关联关系的电子设备;
在所述其他电子设备包括所述第二电子设备时,接收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在接收到所述第一信息后产生的第二信息,所述第二信息包括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在确定所述表征信息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中预留的表征信息相对应后,所产生的确定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建立预定关联关系的信息;
建立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和所述第二电子设备间的预定关联关系,进而实现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和所述第二电子设备间的设备间控制。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向连入所述网络中的其他电子设备发送第一信息包括:
从连入所述网络中的其他电子设备中选取一电子设备,向所选取的电子设备发送第一信息;
若接收到所选取的电子设备发送的所述第二信息,终止向所述网络中的其他电子设备发送所述第一信息;
若未接收到所选取的电子设备发送的所述第二信息,从所述网络中的其他电子设备中选取下一电子设备,向所述下一电子设备发送所述第一信息,直至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接收到所述第二信息。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从连入所述网络中的其他电子设备中选取一电子设备包括:确定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连入所述网络的本机网络地址信息,根据所述本机网络地址信息确定所述网络中的所有网络地址信息;从所述所有网络地址信息中选取一网络地址信息,所选取的网络地址信息对应的端口连接有一电子设备;
所述向所选取的电子设备发送第一信息包括:向所选取的网络地址信息对应的端口连接的电子设备发送第一信息;
所述从所述网络中的其他电子设备中选取下一电子设备包括:从所述所有网络地址信息中选取下一网络地址信息,所述下一网络地址信息对应的端口连接有下一电子设备。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本机网络地址信息为本机IP地址信息;
所述根据所述本机网络地址信息确定所述网络中的所有网络地址信息包括:
根据本机IP地址信息及第一电子设备对应的子网掩码,确定所述网络中的所有IP地址信息。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向连入所述网络中的其他电子设备发送第一信息包括:
设定所述网络对应的组播地址,通过所述组播地址向所述网络中的所述其他电子设备组播所述第一信息。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向连入所述网络中的其他电子设备发送第一信息包括:
判断所述网络状态是否满足预定条件;
若所述网络状态满足预定条件,采用第一信息发送方式向连入所述网络中的其他电子设备发送第一信息;
若所述网络状态不满足预定条件,采用第二信息发送方式向连入所述网络中的其他电子设备发送第一信息,其中,所述第一信息发送方式与所述第二信息发送方式不同。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采用第一信息发送方式向连入所述网络中的其他电子设备发送第一信息包括:
设定所述网络对应的组播地址,通过所述组播地址向所述网络中的所述其他电子设备组播所述第一信息。
8.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采用第二信息发送方式向连入所述网络中的其他电子设备发送第一信息包括:
从所述网络中的其他电子设备中选取一电子设备,向所选取的电子设备发送第一信息;
若接收到所述所选取的电子设备发送的所述第二信息,终止向所述网络中的其他电子设备发送所述第一信息;
若未接收到所述所选取的电子设备发送的所述第二信息,从所述网络中的其他电子设备中选取下一电子设备,向所述下一电子设备发送所述第一信息,直至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接收到所述第二信息。
9.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所述网络状态是否满足预定条件包括:判断所述网络所能容纳的电子设备数量是否大于预定数量;
所述采用第一信息发送方式向连入所述网络中的其他电子设备发送第一信息包括:在所述电子设备数量大于预定数量时,设定所述网络对应的组播地址,通过所述组播地址向所述网络中的所述其他电子设备组播所述第一信息;
所述采用第二信息发送方式向连入所述网络中的其他电子设备发送第一信息包括:在所述电子设备数量不大于预定数量时,从所述网络中的其他电子设备中选取一电子设备,向所选取的电子设备发送第一信息;在接收到所述所选取的电子设备发送的所述第二信息时,终止向所述网络中的其他电子设备发送所述第一信息;在未接收到所述所选取的电子设备发送的所述第二信息时,从所述网络中的其他电子设备中选取下一电子设备,向所述下一电子设备发送所述第一信息,直至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接收到所述第二信息。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网络所能容纳的电子设备数量的确定过程包括:
根据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对应的子网掩码确定所述网络所能容纳的电子设备数量。
11.一种数据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应用于第一电子设备,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处于一网络中,所述装置包括:
发送模块,用于向连入所述网络中的其他电子设备发送第一信息,所述第一信息包括表征第二电子设备的表征信息,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为需要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建立预定关联关系的电子设备;
接收模块,用于在所述其他电子设备包括所述第二电子设备时,接收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在接收到所述第一信息后产生的第二信息,所述第二信息包括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在确定所述表征信息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中预留的表征信息相对应后,所产生的确定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建立预定关联关系的信息;
关系建立模块,用于建立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和所述第二电子设备间的预定关联关系,进而实现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和所述第二电子设备间的设备间控制。
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发送模块包括:
选取发送单元,用于从连入所述网络中的其他电子设备中选取一电子设备,向所选取的电子设备发送第一信息;
终止发送单元,用于在接收到所选取的电子设备发送的所述第二信息时,终止向所述网络中的其他电子设备发送所述第一信息;
循环发送单元,用于在未接收到所选取的电子设备发送的所述第二信息时,从所述网络中的其他电子设备中选取下一电子设备,向所述下一电子设备发送所述第一信息,直至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接收到所述第二信息。
13.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选取发送单元包括:
第一选取子单元,用于确定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连入所述网络的本机网络地址信息,根据所述本机网络地址信息确定所述网络中的所有网络地址信息,从所述所有网络地址信息中选取一网络地址信息,所选取的网络地址信息对应的端口连接有一电子设备;
第一发送子单元,用于向所选取的网络地址信息对应的端口连接的电子设备发送第一信息。
14.根据权利要求12或1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循环发送单元包括:
第二选取子单元,用于从所述所有网络地址信息中选取下一网络地址信息,所述下一网络地址信息对应的端口连接有下一电子设备;
第二发送子单元,用于向所选取的下一网络地址信息对应的端口连接的电子设备发送第一信息。
15.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发送模块包括:
组播发送单元,用于设定所述网络对应的组播地址,通过所述组播地址向所述网络中的所述其他电子设备组播所述第一信息。
16.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发送模块包括:
判断单元,用于判断所述网络状态是否满足预定条件;
第一方式发送单元,用于在所述网络状态满足预定条件时,采用第一信息发送方式向连入所述网络中的其他电子设备发送第一信息;
第二方式发送单元,用于在所述网络状态不满足预定条件时,采用第二信息发送方式向连入所述网络中的其他电子设备发送第一信息,其中,所述第一信息发送方式与所述第二信息发送方式不同。
17.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方式发送单元包括:
组播方式发送子单元,用于设定所述网络对应的组播地址,通过所述组播地址向所述网络中的所述其他电子设备组播所述第一信息;
所述第二方式发送单元包括:
逐一发送子单元,用于从连入所述网络中的其他电子设备中选取一电子设备,向所选取的电子设备发送第一信息,在接收到所选取的电子设备发送的所述第二信息时,终止向所述网络中的其他电子设备发送所述第一信息,在未接收到所选取的电子设备发送的所述第二信息时,从所述网络中的其他电子设备中选取下一电子设备,向所述下一电子设备发送所述第一信息,直至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接收到所述第二信息。
18.根据权利要求16或1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单元包括:电子设备数量判断子单元,用于判断所述网络所能容纳的电子设备数量是否大于预定数量。
19.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11-18任一项所述的数据处理装置。”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中的第一设备并不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电子设备,在对比文件2中,第一设备并不在第二设备所处的网络里,对比文件2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将第一设备加入第二设备所在的网络;(2)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建立两个电子设备之间的关联的目的不同于对比文件2中两个设备关联的目的,对比文件2是将不同网络中的不同设备加入到同一网络,其本质上不同于本申请的方案。综上所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10也具备创造性,基于相同的理由,修改后的权要求11也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12-18也具备创造性,由于权利要求19是引用权利要求11-18任一项所述装置的电子设备权利要求,同样具备创造性,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9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4年02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经审查,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
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是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2,CN103124422A,公开日为2013年05月29日。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关联设备的方法、装置及系统,并进一步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55段以及0070段至0093段):通过第一设备生成接入标识信息,将此接入标识信息直接输入到第二设备,或将此接入标识信息输入到注册器,由注册器发送给第二设备,第二设备再将该接入标识信息携带在广播帧中,第一设备根据广播帧中的接入标识信息识别出需要连接的第二设备,并直接与该第二设备关联。避免了用户需要从多个第二设备中选择正确的第二设备的过程,简化了第一设备加入第二设备所在无线局域网的过程,从而简化了用户操作,节省了用户时间,提升了用户体验。该接入标识信息可以是由几位数字或字母等字符组成,在设定过程中,数字或字母等字符的位数越多,识别效果会越好,但用户输入会越不方便,也可以是一位数字或字母等字符,这样容易输入,但识别效果就差一些。可选的,本发明实施例中可以设置上述接入标识信息为两或三位数字或字母等字符。
根据上述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知,其中的第二设备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电子设备,其中的第一设备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电子设备,并且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第二设备将接入标识信息携带在广播帧中广播发送,则必然意味着第二设备向所述网络中的其他电子设备发送,但实质上只有第一设备能够识别其中的接入标识信息,对比文件2中的接入标识信息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表征信息,该接入标识信息是第一设备生成的,因此也是用来表征第一设备的信息,并且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接入标识信息的具体示例可知,该接入标识信息客观上也能够避免电子设备IP地址变化造成的弊端。此外,对比文件2中的第一设备和第二设备最终也是要建立预定关联关系的,但对比文件2是由第一设备直接与第二设备进行关联操作。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之间的区别在于:第一电子设备接收第二电子设备在收到第一信息后产生的第二信息,第二信息包括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在确定表征信息与预留表征信息对应后用于确定建立预定关联关系的信息,第一电子设备建立预定关联关系;实现同一网络内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和所述第二电子设备间的设备间控制。
根据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何种方式建立两个设备间的关联关系。
由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中的第一设备在识别接入标识信息之后直接与第二设备建立关联关系,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第一设备在识别接入标识信息之后响应发送确认消息给第二设备从而由第二设备来建立关联关系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由不同的对端设备来建立关联关系都是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的;此外,尽管对比文件2的第0055段以及0093段均描述了该方案是第一设备最终是要加入第二设备所在WLAN的过程,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同一网络中的设备间更容易地互联的技术问题时,容易想到通过采纳对比文件2公开的接入标识信息(对应表征信息)这样的技术手段来实现以便更好地避免网络故障无线路由器重启之后由于设备地址变化所导致的不便。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理由,合议组认为:尽管本专利申请限定的是同一网络中的
场景,说明第一设备和第二设备均已成功连接到该网络,除此之外与对比文件2所限定的场景并无不同之处,也就是说,两者只是设备间互联的阶段不同,只要出现了同一网络中仍然需要更容易地进行设备间互联的需求,采用对比文件2公开的接入标识信息(对应表征信息)方案是容易想到的。不论是在加入无线局域网的过程中还是设备已经处于同一网络中需要进行实现设备间控制的场景,其实质上都是处于要连接的设备相互之间不容易准确寻找对方从而进行连接的情况,在这样不同的场景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均可以容易想到运用相同的技术方案来实现。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具体限定了向网络中的其他电子设备逐一发送第一信息的过程直至第一电子设备接收到第二信息。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采用逐一发送方式发送第一信息并且对端响应发送用于确认的第二信息以便终止进一步的发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针对权利要求2陈述了如下理由: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一个具备发送信息接收反馈信息的完整方案,若没有收到反馈信息,继续向其他电子设备发送信息,直至收到反馈信息。
对此,合议组认为:这部分理由在评述过程中已经作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之间的区别进行了考虑,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之间本质上最终都需要建立设备间的关联关系,由哪一端的设备来建立关联关系是本领域内根据实际需求进行选择的,如果考虑到第一设备识别了接入标识信息后及时告知第二设备以便停止广播帧的发送以及当选择由发送信息这一端设备来建立关联关系时对端设备需要响应发送确认反馈信息,这属于本领域内的公知常识。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具体限定了如何选取一电子设备进行第一信息的发送。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根据某一电子设备的本机网络地址信息来确定网络中的所有网络地址信息,从而选取某一网络地址信息向选取的网络地址信息对应的端口连接的电子设备发送第一信息,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具体限定了如何根据本机网络地址信息来确定网络中的所有网络地址信息。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子网掩码通常可以与IP地址结合使用通过一定的运算规则来确定网络中的所有IP地址信息,这属于本领域内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具体限定了如何通过组播方式发送第一信息。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组播发送方式是本领域内的常用发送方式之一,通过设定所述网络对应的组播地址以便向网络中的其他电子设备组播发送第一信息,属于本领域内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具体限定了通过判断网络状态是否满足预定条件来决定发送第一信息的方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发送第一信息时存在多种可以选择的发送方式的前提下,通过判断网络状态是否满足预定条件来从中选择一种发送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7和8对权利要求6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分别具体限定了第一信息发送方式和第二信息发送方式。基于评述权利要求5和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相类似的理由,上述特征均属于本领域内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7和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6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具体限定了预定条件的内容以及基于不同的判断结果选择采用不同的信息发送方式,并限定了两种信息发送方式的具体发送过程。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发送第一信息时本领域内通常存在多种可以选择的发送方式(组播或逐一单播发送)的前提下,若网络能容纳大量的电子设备则采用组播方式发送必然会整体上减小发送功率,若网络仅能容纳少量的电子设备则采用逐一发送方式也必然有利于减少发送功率。因此,为了取得这样的效果,通过以网络内容纳的电子设备数量是否大于预定数量作为判断条件来进行发送方式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两种信息发送方式(组播或逐一单播发送)的具体过程则属于本领域内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9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第一电子设备对应的子网掩码确定网络所能容纳的电子设备数量是本领域内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独立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数据处理装置,其所限定的模块执行的功能与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步骤对应,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类似的理由,该独立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2所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所限定的方法步骤对应,因此,基于相类似的理由,该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3和14所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所限定的方法步骤基本对应,权利要求14多限定了一个第二发送子单元,用于向选取的下一网络地址信息对应的端口连接电子设备发送第一信息。在上述评述权利要求3的基础上,该第二发送子单元以及所执行的功能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3和1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5和16所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5和6附加技术特征所限定的方法步骤相对应,因此,基于相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5和1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7所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7和8附加技术特征合并在一起所限定的方法步骤相对应,因此,基于相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8在权利要求16或17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判断单元包括了电子设备数量判断子单元,用于判断所述网络所能容纳的电子设备数量是否大于预定数量。基于上文中评述权利要求9时相类似的理由,基于网络容纳的电子数量来确定以哪种方式来发送第一信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独立权利要求19要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在上文中已经认定权利要求11-18的数据处理装置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包含有该数据处理装置的电子设备的技术方案同样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9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 月17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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