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具有便于分配内容物的不可移动的封闭件的容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029
决定日:2019-06-14
委内编号:1F244025
优先权日:2013-02-04
申请(专利)号:201480007340.5
申请日:2014-02-03
复审请求人:马克 安东尼奥·布拉德利 马克·安东尼奥·布拉德利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马雪松
合议组组长:于德华
参审员:唐晓君
国际分类号:B65D41/20(2006.01);B65D47/3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07340.5,名称为“具有便于分配内容物的不可移动的封闭件的容器” 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国际申请号为PCT/IB2014/000208,申请人为马克 安东尼奥·布拉德利。本申请的国际申请日为2014年02月03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2月0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时间为2015年08月04日,在中国国家阶段的公开日为2015年11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17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3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发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8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7段(第1-17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a-24b(第1-10页);2016年12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2项。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294675A 公开日:2001年05月09日;
对比文件2:WO2012/013970A1 公开日:2012年02月02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容器和封闭件组合,用于容纳流体和经由抽取管从其中抽取流体,所述容器包括具有开口的封闭容积,所述封闭件配置为封闭所述容器的所述开口,其中,所述封闭件设置有孔口,以及其中,所述封闭件在适配到所述容器开口之后不能从所述容器开口处移除,所述封闭件的所述孔口包括一体式弹性单向阀构件;
其中,所述阀可以在以下条件下操作:
第一封闭条件,以防止流体从所述容器流出;以及,
第二操作条件,利用相对于所述阀密封啮合的抽取管,以通过所述管允许从所述容器抽取和分配流体。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容器和封闭件组合,其中,所述容器的所述开口具有圆形的横截面。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容器和封闭件组合,其中,所述开口包括如下的其中一个:在所述容器的壁内的简单孔口;来自所述容器的外表面的直立导管(公开口);以及从所述容器的外表面下垂的导管(母开口)。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容器和封闭件组合,其中,通过相互啮合的螺钉螺纹适配,紧固所述容器和所述封闭件。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容器和封闭件组合,其中,通过自攻螺钉螺纹紧固件,紧固所述容器和所述封闭件。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容器和封闭件组合,其中,通过协作止动装置,紧固所述容器和所述封闭件。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容器和封闭件组合,其中,通过相互啮合的 止回卡口紧固元件,紧固所述容器和所述封闭件。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容器和封闭件组合,其中,通过设在所述容器开口和所述封闭件中的一个中的相互啮合的倒钩,所述容器和所述封闭件相对于彼此相互保持,所述倒钩能使一个元件进入另一元件中,但是通过表面之间的摩擦啮合防止移除或者防止第二表面被第一表面的倒钩刺穿。
9.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容器和封闭件组合,其中,由于作用在所述封闭件和所述容器的相互面对的部分之间的粘合剂,所述封闭件在适配之后不能从所述容器开口移除,其中,所述相互面对的部分通过粘合剂、溶剂粘合或热粘合中的一种而粘着性地连接在一起。
10. 根据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容器和封闭件组合,其中,所述容器和所述封闭件之间具有匹配部,所述匹配部的匹配表面具有相互对应的轮廓,由此,所述封闭件和所述容器仅可以与对应的分配设备一起操作。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容器和封闭件组合,其中,所述匹配部大体上是圆形的。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容器和封闭件组合,其中,所述匹配部是非圆形的。
13. 根据权利要求1至12中任一项所述的容器和封闭件组合,其中,所述孔口在与对应的管子适配时在所述孔口与所述相应的管子之间形成使空气进入所述容器的空气通道,由此,当将产品从所述容器移除时,在所述容器内提供真空释放。
14. 根据权利要求1至12中任一项所述的容器和封闭件组合,其中, 所述封闭件与单向阀适配,由此,在使用时,在所述容器内部分真空的条件下,使空气流入所述容器内。
15. 根据权利要求1至12中任一项所述的容器和封闭件组合,其进一步包括管子,在所述阀的第一位置中,所述管子不在所述容器或者所述阀中,而在第二操作条件下,所述管子位于所述阀内。
16. 根据权利要求1至12中任一项所述的容器和封闭件组合,其进一步包括具有两个导管的管子,一个导管用于分配流体,另一导管用于使空气流入所述容器中,由此,防止在所述容器内为部分真空的情况下引起分配问题。
17. 根据权利要求1至12中任一项所述的容器和封闭件组合,其中,所述孔口包括单缝或多缝阀。
18. 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项所述的容器和封闭件组合,其中,所述孔口在与对应管子适配时在所述管子与所述孔口之间形成气密密封。
19. 根据权利要求1至14中任一项所述的容器和封闭件组合,其中,所述孔口在形状上与分配设备的导管或者管子相对应。
20.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容器和封闭件组合,其中,所述孔口的大小小于所述管子的外径,由此,所述管子与所述孔口密封啮合。
21.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容器和封闭件组合,其中,所述孔口是经过加固的。
22. 根据权利要求20或21所述的容器和封闭件组合,其中,所述孔口用弹性环支撑。
23. 根据权利要求1至22中任一项所述的容器和封闭件组合,其进一步包括可以夹设在所述孔口上、放置在所述孔口周围或者定位在所述孔口周围以密封开孔的封闭件的盖件,所述盖件与所述帽盖分开或者通过紧固至所述带开孔的封闭件的铰链元件与所述帽盖相关联。
24. 根据权利要求1至20中任一项所述的容器和封闭件组合,其进一步包括可以插入所述孔口中以提供对开孔的所述封闭件的二次密封的塞子。
25. 根据权利要求1至20中任一项所述的容器和封闭件组合,其进一步包括可以插入所述孔口中以密封开孔的所述封闭件的塞子,所述塞子通过紧固至开孔的所述封闭件的铰链元件与所述帽盖相关联。
26. 根据权利要求1至25中任一项所述的容器和封闭件组合,其中,所述容器可操作地装有用于清洁、制造(生产工艺)、园艺和农业、润滑和/或防护、医药、人和动物使用的流体、酒精、酱料、凝胶、粉末、乳脂、油脂、油和药膏中的一种。
27. 根据权利要求1至23中任一项所述的容器和封闭件组合,其中,所述组合进一步包括凭借虹吸作用或者真空来分配液体、酒精、酱料、凝胶、粉末、乳脂、油脂、油或者药膏的分配装置。
28. 根据权利要求1至24中任一项所述的容器和封闭件组合,其中,所述容器可操作地装有可食用产品,以及其中,所述组合进一步包括凭借虹吸作用或者真空来分配液体、酒精、酱料、凝胶、粉末、乳脂、油脂、油或者药膏的吸管。
29. 根据权利要求1至24中任一项所述的容器和封闭件组合,其中,所述封闭件的所述阀包括n瓣式鸭嘴阀,其中,用于抽取的所述管子包括拉梅椭圆形截面的n个元件,由此,协助在所述管子与所述阀之间使用的 任何密封。
30. 一种管延伸元件,其具有拉梅椭圆形截面的n个元件,可在根据权利要求29所述的容器和封闭件组合中操作。
31. 一种在根据权利要求1至29中任一项所述的组合中使用的封闭件。
32. 一种在根据权利要求1至29中任一项所述的组合中使用的封闭件,其中,开孔的封闭件设置有可操作为向所述管子提供应变释放的另一元件,以实现在引入时将所述管子放置在中心处。”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封闭件在适配到容器开口之后不能移除,封闭件的孔口包括一体式弹性单向阀构件,抽取管相对于所述阀密封啮合。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容器容纳流体内容物,封闭件的孔口包括一体式弹性单向阀构件,抽取管相对于阀密封啮合。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4,16-2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单独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29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30-32分别引用了在先的权利要求,其引用的在先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0-32限定的其它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独立权利要求30-32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还指出:(1)虽然对比文件1中的封闭件是可以移除的,但其是否可移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容器的用途等不同需要进行设置。申请人所陈述的“分配”所具有的不同含义在权利要求中没有记载,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移液管抽取流体供转移分析使用,相当于公开了“通过所述管允许从所述容器抽取和分配流体”。另外,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通过移液管多次插入进行抽取的内容,即进行多次分配。最后,弹性单向阀的设置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2)对比文件2公开了密封件不可移除;对比文件2中的装置即为一种用于分配试剂的分配装置;同样,单向阀的设置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涉及权利要求1,8,9,23,29,32,其中权利要求1的修改主要涉及抽取和分配流体为同时真空方式进行。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没有公开“封闭件的孔口包括一体式弹性单向阀构件”,也没有公开“允许通过抽取管从容器同时真空抽取和分配流体”,上述内容也不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本申请的整体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2如下:
“1. 一种容器和封闭件组合,用于容纳流体和经由抽取管从其中抽取流体,所述容器包括具有开口的封闭容积,所述封闭件配置为封闭所述容器的所述开口,其中,所述封闭件设置有孔口,以及其中,所述封闭件在适配到所述容器开口之后不能从所述容器开口处移除,所述封闭件的所述孔口包括一体式弹性单向阀构件;
其中,所述阀可以在以下条件下操作:
第一封闭条件,以防止流体从所述容器流出;以及,
第二操作条件,利用相对于所述阀密封啮合的抽取管,以允许通过所述抽取管从所述容器同时真空抽取和分配流体。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容器和封闭件组合,其中,所述容器的所述开口具有圆形的横截面。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容器和封闭件组合,其中,所述开口包括如下的其中一个:在所述容器的壁内的简单孔口;来自所述容器的外表面的直立导管(公开口);以及从所述容器的外表面下垂的导管(母开口)。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容器和封闭件组合,其中,通过相互啮合的螺钉螺纹适配,紧固所述容器和所述封闭件。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容器和封闭件组合,其中,通过自攻螺钉螺纹紧固件,紧固所述容器和所述封闭件。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容器和封闭件组合,其中,通过协作止动装置,紧固所述容器和所述封闭件。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容器和封闭件组合,其中,通过相互啮合的止回卡口紧固元件,紧固所述容器和所述封闭件。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容器和封闭件组合,其中,通过设在所述容器开口和所述封闭件中的一个中的相互啮合的倒钩,所述容器和所述封闭件相对于彼此相互保持,所述倒钩能使一个元件进入另一元件中,但是通过表面之间的摩擦啮合或者第二表面被第一表面的倒钩刺穿而防止移除。
9.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容器和封闭件组合,其中,由于在所述封闭件和所述容器的相互面对的部分之间的粘合剂作用,所述封闭件在适配之后不能从所述容器开口移除,其中,所述相互面对的部分通过粘合剂、溶剂粘合或热粘合中的一种而粘着性地连接在一起。
10. 根据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容器和封闭件组合,其中,所述容器和所述封闭件之间具有匹配部,所述匹配部的匹配表面具有相互对应的轮廓,由此,所述封闭件和所述容器仅可以与对应的分配设备一起操作。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容器和封闭件组合,其中,所述匹配部大体上是圆形的。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容器和封闭件组合,其中,所述匹配部是非圆形的。
13. 根据权利要求1至12中任一项所述的容器和封闭件组合,其中,所述孔口在与对应的管子适配时在所述孔口与所述相应的管子之间形成使空气进入所述容器的空气通道,由此,当将产品从所述容器移除时,在所述容器内提供真空释放。
14. 根据权利要求1至12中任一项所述的容器和封闭件组合,其中,所述封闭件与单向阀适配,由此,在使用时,在所述容器内部分真空的条件下,使空气流入所述容器内。
15. 根据权利要求1至12中任一项所述的容器和封闭件组合,其进一步包括管子,在所述阀的第一位置中,所述管子不在所述容器或者所述阀中,而在第二操作条件下,所述管子位于所述阀内。
16. 根据权利要求1至12中任一项所述的容器和封闭件组合,其进一步包括具有两个导管的管子,一个导管用于分配流体,另一导管用于使空气流入所述容器中,由此,防止在所述容器内为部分真空的情况下引起分配问题。
17. 根据权利要求1至12中任一项所述的容器和封闭件组合,其中,所述孔口包括单缝或多缝阀。
18. 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项所述的容器和封闭件组合,其中,所述孔口在与对应管子适配时在所述管子与所述孔口之间形成气密密封。
19. 根据权利要求1至14中任一项所述的容器和封闭件组合,其中,所述孔口在形状上与分配设备的导管或者管子相对应。
20.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容器和封闭件组合,其中,所述孔口的大小小于所述管子的外径,由此,所述管子与所述孔口密封啮合。
21.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容器和封闭件组合,其中,所述孔口是经过加固的。
22. 根据权利要求20或21所述的容器和封闭件组合,其中,所述孔口用弹性环支撑。
23. 根据权利要求1至22中任一项所述的容器和封闭件组合,其进一步包括可以被夹到所述孔口上、放置在所述孔口周围或者以其它方式定位在所述孔口附近以密封开孔的所述封闭件的盖件,所述盖件与所述帽盖分开或者通过紧固至开孔的所述封闭件的铰链元件与所述帽盖相关联。
24. 根据权利要求1至20中任一项所述的容器和封闭件组合,其进一步包括可以插入所述孔口中以提供对开孔的所述封闭件的二次密封的塞子。
25. 根据权利要求1至20中任一项所述的容器和封闭件组合,其进一步包括可以插入所述孔口中以密封开孔的所述封闭件的塞子,所述塞子通过紧固至开孔的所述封闭件的铰链元件与所述帽盖相关联。
26. 根据权利要求1至25中任一项所述的容器和封闭件组合,其中,所述容器可操作地装有用于清洁、制造(生产工艺)、园艺和农业、润滑和/或防护、医药、人和动物使用的流体、酒精、酱料、凝胶、粉末、乳脂、油脂、油和药膏中的一种。
27. 根据权利要求1至23中任一项所述的容器和封闭件组合,其中,所述组合进一步包括凭借虹吸作用或者真空来分配液体、酒精、酱料、凝胶、粉末、乳脂、油脂、油或者药膏的分配装置。
28. 根据权利要求1至24中任一项所述的容器和封闭件组合,其中,所述容器可操作地装有可食用产品,以及其中,所述组合进一步包括凭借虹吸作用或者真空来分配液体、酒精、酱料、凝胶、粉末、乳脂、油脂、油或者药膏的吸管。
29. 根据权利要求1至24中任一项所述的容器和封闭件组合,其中,所述封闭件的所述阀包括n瓣式鸭嘴阀,其中,用于抽取的所述管子包括拉梅椭圆形截面的n个元件,由此,协助在使用时所述管子与所述阀之间的任何密封。
30. 一种管延伸元件,其具有拉梅椭圆形截面的n个元件,可在根据权利要求29所述的容器和封闭件组合中操作。
31. 一种在根据权利要求1至29中任一项所述的组合中使用的封闭件。
32. 一种在根据权利要求1至29中任一项所述的组合中使用的封闭件,其中,开孔的所述封闭件设置有可操作为向管子提供应变释放的另一元件,以协助在引入时实现将所述管子放置在中心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想要解决流体内容物在分配过程中的溢出等问题,解决方案是设置包括单向阀的不可移除的封闭件,利用抽取管抽取和分配液体。对比文件1和2给出了类似的方案,均是通过将抽取管插入封闭件上的阀体而抽取内容物,即给出了如何抽取和分配的启示。复审请求人所强调的后续分配方式的不同,如“连续抽取和分配流体”并没有在权利要求中得以充分地体现,在说明书中也没有明确的记载。而且,在对比文件1或2给出了类似的抽取和分配内容物的启示的情况下,后续再如何具体分配是根据具体内容物及其后续使用的需要容易设置的。此外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分配完成后,探针撤回,阀体关闭。即给出了通过探针同时完成抽取和分配的启示。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权利要求1-32没有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封闭件在适配到容器开口之后不能移除,抽取管相对于所述阀密封啮合。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容器容纳流体内容物,抽取管相对于阀密封啮合。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2结合公知常识均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6、15、17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分别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5,7-14,16,18-2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29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30-32分别引用了在先的权利要求,其引用的在先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0-32限定的其它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独立权利要求30-32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隔膜的相应操作过程,因此该隔膜即为一种具体的一体式弹性单向阀构件;同样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隔膜的相应操作过程,因此该隔膜即为一种具体的一体式弹性单向阀构件;另外,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主题是容器与封闭件组合,并没有涉及对抽取装置的限定,对比文件1和2给出了类似的方案,也公开了通过将抽取管插入封闭件上的阀体而抽取内容物,即给出了如何抽取和分配的启示,因此显而易见地适用于任何相类似的抽取装置以方便同时进行抽取试剂和分配;至于后续分配方式的不同,首先本申请的申请文件中并没有相关记载,其次相应的设置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是不具有说服力的。
针对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没有提交申请文件的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没有公开“封闭件的孔口包括一体式弹性单向阀构件”,对比文件1中的隔膜18、对比文件2中的弹性隔膜由于被刺穿时就会有孔隙,孔隙是双向的所以不能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单向阀,另外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允许通过抽取管从容器同时真空抽取和分配流体”,上述内容也不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本申请的整体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32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5年08月04日提交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7段(第1-17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a-24b(第1-10页);2018年02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2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3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容器和封闭件组合,用于容纳流体和经由抽取管从其中抽取流体。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改进的尿样容器及其使用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5行到第8页第30行,附图1-8):容器12和盖14(即封闭件)的组合,移液管伸入到容器内,可将尿的试样抽出到取样工具内(参见附图3,相当于用于容纳流体和经由抽取管从其中抽取流体),盖与容器壳体构成液密密封(即容器包括具有开口的封闭容积,封闭件配置为封闭容器的开口),盖14上具有中心孔20(即孔口),隔膜18被支承在中心孔20内(孔口包括隔膜),刺穿隔膜后,移液管的前端伸入到容器内,以便将试样抽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具有隔膜的盖14与容器12的密封,以及之后抽出试样供分析使用,相当于公开了“隔膜可以在以下条件下操作:第一封闭条件,以防止流体从容器流出;以及,第二操作条件,该封闭件组合允许利用抽取管,通过所述抽取管从容器同时真空抽取和分配流体”),移液管抽出后,隔膜重新封闭,因此该隔膜即为一体式弹性单向阀构件。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封闭件在适配到容器开口之后不能移除,抽取管相对于所述阀密封啮合。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容器内的试剂泄露。
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密封和保持容器内物品不受污染,将对比文件1的封闭件在适配到容器开口之后选择不能移除,以及选择抽取管相对于阀密封啮合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常规手段进行设置的。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此外,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一种包括一体式单向阀的试剂瓶(相当于容器和封闭件组合),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5-25行、第9页第15行到第10页第20行,附图1-8):分配装置包括探针和用于吸取试剂的抽出装置(相当于用于容纳试剂和经由抽取管从其中抽取试剂;相当于第二操作条件,该封闭件组合显然允许利用抽取管,通过所述抽取管从容器同时真空抽取和分配试剂),阀插入组件5(相当于封闭件)可插入试剂瓶颈部,阀包括弹性隔膜(即一体式单向阀),阀提供全密封(相当于容器包括具有开口的封闭容积,封闭件配置为封闭所述容器的所述开口;相当于第一封闭条件,以防止试剂从容器流出),阀插入组件5设置有孔口(参见附图1-2),阀插入组件和试剂瓶可通过超声波焊接等手段连接(相当于封闭件在适配到容器开口之后不能从容器开口处移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容器容纳流体内容物,抽取管相对于阀密封啮合。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容器内的试剂泄露。
然而容器容纳流体内容物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另外,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使用时插入探针抽取试剂的基础上,抽取管相对于阀密封啮合用于抽取流体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容易设置得出的。在该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3、5、7-9均对容器和封闭件组合作了进一步限定,它们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容器的开口形式、以及容器和封闭件之间的相互连接形式所作的进一步限定,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手段容易得出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2、4、6均对容器和封闭件组合作了进一步限定,它们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附图8)或对比文件2(参见附图8(d))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10-12均对容器和封闭件组合作了进一步限定,它们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容易得出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13、14和16均对容器和封闭件组合作了进一步限定,而分配内容物时形成适当的空气通道以调节压力,使分配顺利进行,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上述权利要求所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出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15对容器和封闭件组合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5行到第8页第30行,附图1-8):隔膜18被支承在中心孔20内(孔口包括隔膜),刺穿隔膜后,移液管的前端伸入到容器内,以便将试样抽出(相当于公开了“在隔膜的第一位置中,管子不在容器或者阀中,而在第二操作条件下,管子位于隔膜内”),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同时,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附图4(a)-8(d))。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17对容器和封闭件组合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多缝阀(参见附图7)。至于单缝阀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同时,孔口包括单缝或多缝阀也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附图3(a)-3(d))。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18-20对容器和封闭件组合作了进一步限定,它们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容易得出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21和22对容器和封闭件组合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对孔口的加固和支撑所作的进一步限定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出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23-25对容器和封闭件组合作了进一步限定,而所述组合进一步包括相应盖件、塞子以起到更好的保护作用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1权利要求26-28对容器和封闭件组合作了进一步限定,它们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容易得出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2权利要求29对容器和封闭件组合作了进一步限定,其中鸭嘴阀是本领域的常用阀,封闭件的所述阀包括n瓣式鸭嘴阀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择使用的,另外,拉梅椭圆形是公知的截面形式,管子包括拉梅椭圆形截面的n个元件,协助在使用时在管子与阀之间使用的任何密封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出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3权利要求30要求保护一种管延伸元件,其中拉梅椭圆形是公知的截面形式,其具有拉梅椭圆形截面的n个元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出的,而根据权利要求29所述的容器和封闭件组合不具备创造性,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4权利要求31和32要求保护一种封闭件,其中如权利要求1-29中任一项所述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的封闭件也不具备创造性,而且,封闭件设置引导管子放置在中心处的相应元件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出的。因此权利要求31和32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隔膜可以在以下条件下操作:封闭时,以防止流体从容器流出;抽取管插入时,该封闭件组合显然允许利用抽取管,通过所述抽取管从容器同时真空抽取和分配流体,移液管抽出后,隔膜重新封闭(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5行到第8页第30行,附图1-8)”,并且依照附图公开的隔膜的结构,其显然不允许插管从相反方向插入,因此该隔膜即为一种具体的一体式弹性单向阀构件;同样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阀插入组件5(相当于封闭件)可插入试剂瓶颈部,阀包括弹性隔膜,抽取装置穿过隔膜可以抽取试剂,抽取装置拔出后,隔膜关闭提供全密封,以防止试剂流出”,依照附图公开的隔膜的结构,其显然也不允许插管从相反方向插入,因此该隔膜即为一种具体的一体式弹性单向阀构件;另外,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主题是容器与封闭件组合,并没有涉及对抽取装置的限定,对比文件1和2给出了类似的方案,也公开了通过将抽取管插入封闭件上的阀体而抽取内容物,即给出了如何抽取和分配的启示,因此显而易见地适用于任何相类似的抽取装置以方便同时进行抽取试剂和分配;复审请求人所强调的后续分配方式的不同,如“连续抽取和分配流体”并没有在权利要求中体现,在说明书中也没有明确的记载,而且,在对比文件给出了类似的抽取和分配内容物的启示的情况下,至于后续再如何具体分配,本领域技术人员是能够根据具体内容物及其后续使用的需要容易设置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复审请求人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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