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数据存储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归档数据存储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019
决定日:2019-06-14
委内编号:1F269310
优先权日:2012-08-08
申请(专利)号:201380042170.X
申请日:2013-08-06
复审请求人:亚马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谢寅黎
合议组组长:罗崇举
参审员:史江峰
国际分类号: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特征,上述区别特征并非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对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并且上述区别特征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42170.X、名称为“归档数据存储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文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亚马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08月06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8月08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0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2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具体理由是: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AWS Import/Export Developer Guide”,Amazon,https://web.archive.org/web/20120612051330/http://s3.amazonaws.com/awsdocs/ImportExport/latest/AWSI mportExport-dg.pdf,公开日为2012年06月12日)的区别特征在于:在提供所述作业识别符之后,至少部分地使用所述数据对象识别符来处理所述数据检索作业以提供对所述数据对象的访问。上述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定位数据对象的存储位置时使用的是 “数据对象识别符编码”,其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1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7-15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3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者第41条修改的说明书第1-413段,进入国家阶段日2015年02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19、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计算机实施方法,其包括:
在配置有可执行指令的一个或多个计算机系统的控制下,
接收检索数据对象的数据检索请求,所述数据检索请求指定数据对象识别符;
创建对应于所述数据检索请求的数据检索作业;
提供与所述数据检索作业相关且可用于获得关于所述数据检索作业的信息的作业识别符;和
在提供所述作业识别符之后,至少部分地使用所述数据对象识别符来处理所述数据检索作业以提供对所述数据对象的访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机实施方法,其中响应于存储所述数据对象的先前存储请求而提供所述数据对象识别符。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机实施方法,其中处理所述数据检索作业包括:
选择所述数据检索作业用于执行;
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数据对象识别符,确定用于存储一个或多个编码的数据成分的一个或多个存储实体,所述一个或多个编码的数据成分是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数据对象而生成;
造成从所确定的存储实体检索所述一个或多个编码的数据成分中的至少一些;和
解码所述检索的编码数据成分以获得所述检索的数据对象。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计算机实施方法,其中选择所述数据检索作业是至少部分地基于批量处理调度。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机实施方法,其还包括响应于指定所述作业识别符的作业状态请求而提供所述数据检索作业的状态。
6. 一种用于提供归档数据存储服务的系统,其包括:
一个或多个归档数据存储装置;
瞬态数据存储区;
一个或多个处理器;
存储器,其包括在由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执行时造成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共同地进行至少以下步骤的可执行指令:
接收存储数据对象的数据存储请求;
造成将所述数据对象存储在所述瞬态数据存储区中;
提供与所述数据相关的数据对象识别符,所述数据对象识别符编码可用来定位所述数据对象的至少存储位置信息;和
在提供所述数据对象识别符之后,造成将所述数据对象存储在由所述存储位置信息指定的位置中。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可执行指令在由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执行时还造成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共同地创建对应于所述数据存储请求的数据存储作业,且其中造成将所述数据对象存储在由所述存储位置信息指定的位置中包括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存储位置信息处理所述数据存储作业。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系统,其中造成将所述数据对象存储在由所述存储位置信息指定的位置中包括:
从所述瞬态数据存储区获得所述数据对象;
获得一个或多个数据编码方案;
使用所述一个或多个数据编码方案来编码所述数据对象以获得多个编码的数据成分;和
造成将所述多个编码的数据成分存储在所述一个或多个归档数据存储装置中的至少一些中。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数据对象识别符编码可用来证实所述数据对象的完整性的至少数据证实信息。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可执行指令在由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执行时还造成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数据证实信息共同地证实所述数据对象的完整性。
11.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可执行指令在由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执行时还造成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
接收对所述数据对象的数据检索请求,造成所述数据检索请求与其它数据检索请求的聚合以形成请求批;和
造成至少部分地基于对应于所述请求批的数据对象识别符证实所述请求批。
12.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可执行指令在由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执行时还造成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接收对所述数据对象的数据检索请求;和
造成至少部分地基于电力管理调度处理所述数据检索请求。
13.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可执行指令在由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执行时还致使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造成划分未 决数据检索请求以促进并行处理。
14.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可执行指令在由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执行时还造成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响应于指定所述数据对象识别符的状态请求而提供数据检索请求的状态。
15.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可执行指令在由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执行时还致使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造成证实所述数据对象的数据完整性。”
申请人(下文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该数据对象识别符编码可用来定位所述数据对象的至少存储位置信息”。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桶的名字”,不同于权利要求1、6中所限定的那样“编码可用来定位所述数据对象的至少存储位置信息”;桶的名字和存储位置信息是截然不同的,能通过桶的名称将数据存储到AWS相应的存储位置中,并不意味着桶的名称本身就包含了存储位置信息,更不要说桶的名称本身就编码了存储位置信息了,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数据对象识别符编码可用来定位所述数据对象的至少存储位置信息”。
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计算机实施方法,其包括:
在配置有可执行指令的一个或多个计算机系统的控制下,
接收检索数据对象的数据检索请求,所述数据检索请求指定数据对象识别符,该数据对象识别符编码可用来定位所述数据对象的至少存储位置信息;
创建对应于所述数据检索请求的数据检索作业;
提供与所述数据检索作业相关且可用于获得关于所述数据检索作业的信息的作业识别符;和
在提供所述作业识别符之后,至少部分地使用所述数据对象识别符来处理所述数据检索作业以提供对所述数据对象的访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机实施方法,其中响应于存储所述数据对象的先前存储请求而提供所述数据对象识别符。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机实施方法,其中处理所述数据检索作业包括:
选择所述数据检索作业用于执行;
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数据对象识别符,确定用于存储一个或多个编码的数据成分的一个或多个存储实体,所述一个或多个编码的数据成分是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数据对象而生成;
造成从所确定的存储实体检索所述一个或多个编码的数据成分中的至少一些;和
解码所述检索的编码数据成分以获得所述检索的数据对象。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计算机实施方法,其中选择所述数据检索作业是至少部分地基于批量处理调度。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机实施方法,其还包括响应于指定所述作业识别符的作业状态请求而提供所述数据检索作业的状态。
6. 一种用于提供归档数据存储服务的系统,其包括:
一个或多个归档数据存储装置;
瞬态数据存储区;
一个或多个处理器;
存储器,其包括在由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执行时造成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共同地进行至少以下步骤的可执行指令:
接收存储数据对象的数据存储请求;
造成将所述数据对象存储在所述瞬态数据存储区中;
提供与所述数据相关的数据对象识别符,所述数据对象识别符编码可用来定位所述数据对象的至少存储位置信息;和
在提供所述数据对象识别符之后,造成将所述数据对象存储在由所述存储位置信息指定的位置中。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可执行指令在由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执行时还造成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共同地创建对应于所述数据存储请求的数据存储作业,且其中造成将所述数据对象存储在由所述存储位置信息指定的位置中包括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存储位置信息处理所述数据存储作业。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系统,其中造成将所述数据对象存储在由所述存储位置信息指定的位置中包括:
从所述瞬态数据存储区获得所述数据对象;
获得一个或多个数据编码方案;
使用所述一个或多个数据编码方案来编码所述数据对象以获得多个编码的数据成分;和
造成将所述多个编码的数据成分存储在所述一个或多个归档数据存储装置中的至少一些中。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数据对象识别符编码可用来证实所述数据对象的完整性的至少数据证实信息。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可执行指令在由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执行时还造成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数据证实信息共同地证实所述数据对象的完整性。
11.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可执行指令在由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执行时还造成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
接收对所述数据对象的数据检索请求,造成所述数据检索请求与其它数据检索请求的聚合以形成请求批;和
造成至少部分地基于对应于所述请求批的数据对象识别符证实所述请求批。
12.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可执行指令在由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执行时还造成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接收对所述数据对象的数据检索请求;和
造成至少部分地基于电力管理调度处理所述数据检索请求。
13.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可执行指令在由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执行时还致使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造成划分未决数据检索请求以促进并行处理。
14.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可执行指令在由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执行时还造成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响应于指定所述数据对象识别符的状态请求而提供数据检索请求的状态。
15.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可执行指令在由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执行时还致使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造成证实所述数据对象的数据完整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用户在导出数据时,可以在货单中配置要导出数据的桶的名字,AWS系统在收到导出数据请求后,会根据桶的名字导出相应的用户数据到用户设备。例如,对比文件1第47页记载了,可以在一个导出数据任务中同时导出多个不同数据桶的数据,如从mybucket、lost、threescompany三个桶中导出数据,并且可以设置导出数据的具体目录范围,例如从image/starwars/jedi.jpg-image/starwars/masterwindoo.jpg。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公开了可以将桶的名字作为数据对象标识符;(2)根据数据对象标识符的编码来定位数据对象的存储位置信息,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例如,教科书(“网格理论与应用”,谢晓兰,冶金工业出版社,第85-86页,2010年10月)记载了:“在数据网格系统为逻辑文件建立了多个副本后,为了满足用户的数据访问请求,系统需要准确快速地定位逻辑文件的副本,并从中选出最合适的副本,该间题即数据网格系统中的副本定位和副本选择问题。副本定位算法主要有集中式的目录定位算法与基于分布式哈希表的副本定位算法。分布式哈希表定义了一个全局的哈希空间,利用相应的哈希函数将数据对象映射到相应的位置。不同于通常的哈希表集合S只是在单个节点进行操作,分布式哈希表将集合S中数据分布存储于各个节点之上,需要形成各个数据子集和路由信息。这样,所有的数据都分布于各个节点上,相应的操作由各个节点根据路由信息分布完成。”由此可见,在分布式存储系统中,利用数据对象的哈希编码,将数据对象进行映射定位得到相应的节点存储位置,确实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利用对比文件1公开的桶的名字进行哈希编码定位其存储位置信息,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3)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中,“桶的名字”作为数据对象识别符,AWS系统在收到导出数据请求后,会根据桶的名字检索该桶的名字所对应的数据,并导出到相应的用户设备。由于AWS系统中存在数量众多的桶,每个桶的名字也不一样,AWS根据桶的名字需要检索找到用户所希望导出的桶。在分布式存储系统中,利用数据对象标识符的哈希编码,将数据对象进行映射定位得到相应的节点存储位置,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包括权利要求第1-15项。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12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者第41条修改的说明书第1-413段,进入国家阶段日2015年02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19、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特征,上述区别特征并非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对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并且上述区别特征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AWS Import/Export Developer Guide”,Amazon,https://web.archive.org/web/20120612051330/http://s3.amazonaws.com/awsdocs/ImportExport/latest/AWSI mportExport-dg.pdf,公开日为2012年06月12日。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计算机实施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AWS导入/导出开发指南,为了将存储装置中的数据导入AWS系统中建立的Bucket(参见第8-35页),步骤如下:(1)用户通过下载的AWS导入/导出Web服务工具建立导入任务,生成导入清单,导入清单包括的信息有:要导入的已存在的Bucket的名字,存储装置的序列号,用户的存储装置的返回地址;(2)用户发送请求,AWS导入/导出工具返回响应;(3)将签名文件(包含在AWS返回响应中)拷贝至存储装置的根目录;(4)将用户的存储装置邮寄至AWS数据中心,将存储装置中的数据上传至AWS;
为了将AWS系统中指定Bucket的数据导出至用户的存储装置(参见第14-57页),步骤如下:(1)用户通过AWS导入/导出Web服务工具建立导出任务,生成导出清单,导出清单包括的信息有:要从中导出数据的Bucket的名字,用户的存储装置的返回地址;(2)用户发送请求,AWS导入/导出工具返回响应;(3)将AWS返回的响应存入用户的存储装置;(4)将用户的存储装置邮寄至AWS的数据中心下载指定Bucket中的数据。
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用户和AWS系统之间的数据迁移,即不同于传统的通过互联网传输文件的方式,而是用户把数据通过存储装置(如硬盘)递交给亚马逊,在亚马逊的一个数据中心内由亚马逊的员工将用户存储装置中的数据载入AWS,或者将指定Bucket中的数据导出至用户的存储装置,然后再将导出或导入数据后的存储装置递交回用户。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仅关于数据的导入/导出,而并不涉及对Bucket中的数据对象的检索和存储。Bucket是AWS的存储逻辑单位,在Bucket中存储的数据为数据对象。因此,对比文件1中关于数据的导入/导出,仅在于Bucket和用户的存储装置之间,并不涉及到对数据对象的检索和存储。
因此,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计算机实施方法,在配置有可执行指令的一个或多个计算机系统的控制下,权利要求1同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接收检索数据对象的数据检索请求,所述数据检索请求指定数据对象识别符,该数据对象识别符编码可用来定位所述数据对象的至少存储位置信息; 创建对应于所述数据检索请求的数据检索作业; 提供与所述数据检索作业相关且可用于获得关于所述数据检索作业的信息的作业识别符;和在提供所述作业识别符之后,至少部分地使用所述数据对象识别符来处理所述数据检索作业以提供对所述数据对象的访问。上述区别特征限定了如何对数据对象进行检索,而上述区别特征也并非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对比文件1仅是针对AWS系统的导入/导出使用方法的介绍,因为数据对象检索和数据导出分别处于不同的数据处理的阶段当中。数据对象检索,是对Bucket中的数据对象进行检索,而数据导出,是用户定制的将指定的Bucket中的数据导出的任务,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无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去进行数据对象的检索的技术改进的动机。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为用户提供了快速获得归档数据存储中的检索结果,并迅速定位存储的数据对象的存储位置信息的有益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提供归档数据存储服务的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AWS导入/导出开发指南,为了将存储装置中的数据导入AWS系统中建立的Bucket(参见第8-35页),步骤如下:(1)用户通过下载的AWS导入/导出Web服务工具建立导入任务,生成导入清单,导入清单包括的信息有:要导入的已存在的Bucket的名字,存储装置的序列号,用户的存储装置的返回地址;(2)用户发送请求,AWS导入/导出工具返回响应;(3)将签名文件(包含在AWS返回响应中)拷贝至存储装置的根目录;(4)将用户的存储装置邮寄至AWS数据中心,将存储装置中的数据上传至AWS;
为了将AWS系统中指定Bucket的数据导出至用户的存储装置(参见第14-57页),步骤如下:(1)用户通过AWS导入/导出Web服务工具建立导出任务,生成导出清单,导出清单包括的信息有:要从中导出数据的Bucket的名字,用户的存储装置的返回地址;(2)用户发送请求,AWS导入/导出工具返回响应;(3)将AWS返回的响应存入用户的存储装置;(4)将用户的存储装置邮寄至AWS的数据中心下载指定Bucket中的数据。
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用户和AWS系统之间的数据迁移,即不同于传统的通过互联网传输文件的方式,而是用户把数据通过存储装置(如硬盘)递交给亚马逊,在亚马逊的一个数据中心内由亚马逊的员工将用户存储装置中的数据载入AWS,或者将指定Bucket中的数据导出至用户的存储装置,然后再将导出或导入数据后的存储装置递交回用户。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仅关于数据的导入/导出,而并不涉及对数据对象的归档存储。
因此,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AWS系统,包括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权利要求6同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包括:用于提供归档数据存储服务的系统,一个或多个归档数据存储装置;瞬态数据存储区;存储器,其包括在由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执行时造成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共同地进行至少以下步骤的可执行指令:接收存储数据对象的数据存储请求;造成将所述数据对象存储在所述瞬态数据存储区中;提供与所述数据相关的数据对象识别符,所述数据对象识别符编码可用来定位所述数据对象的至少存储位置信息;和在提供所述数据对象识别符之后,造成将所述数据对象存储在由所述存储位置信息指定的位置中。上述区别特征限定了如何对数据对象进行存储,而上述区别特征也并非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对比文件1仅是针对AWS系统的导入/导出使用方法的介绍,数据导入和数据归档存储分别处于不同的数据处理的阶段当中,数据导入是用户定制将存储装置中的数据导入指定的Bucket中,而数据归档存储,是将数据从瞬态数据存储区中依据数据对象识别符编码确定的存储位置进行存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无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去进行数据对象的归档存储的技术改进的动机。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提供的对象存储方法具有迅速定位存储的数据对象的存储位置信息以及确保数据存储完整性的有益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2-5、7-15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5、7-15也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中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用户和AWS系统之间的数据迁移,即不同于传统的通过互联网传输文件的方式,而是用户把数据通过存储装置(如硬盘)递交给亚马逊,在亚马逊的一个数据中心内由亚马逊的员工将用户存储装置中的数据载入AWS,或者将指定Bucket中的数据导出至用户的存储装置,然后再将导出或导入数据后的存储装置递交回用户。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仅关于数据的导入/导出,而并不涉及对Bucket中的数据对象的检索和存储。(2)数据导入、数据归档存储、数据对象检索、数据导出分别处于不同的数据处理的阶段当中,数据导入/导出是在AWS的Bucket同用户的存储装置之间的数据迁移;数据对象检索,是对Bucket中的数据对象进行检索;数据归档存储,是从瞬态数据存储区中将数据对象存储至依据数据对象识别符编码确定的存储位置。(3)数据对象识别符,是对数据对象建立的标识,在对数据对象进行归档存储时,通过数据对象识别符编码指定数据对象的存储位置信息,将数据对象存储入指定位置。Bucket是AWS的存储逻辑单位,是对存储数据对象的分组,Bucket由用户命名,命名规则需要符合UTF-8字符编码,Bucket的命名是为了标记标签、将不同的Bucket区分开,因此Bucket在命名时并不需要指定位置信息。
本复审决定只涉及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指出的相关缺陷,至于本申请是否还存在其它缺陷,留待原审查部门在后续程序中继续审查。
因此,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2018年12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者第41条修改的说明书第1-413段,进入国家阶段日2015年02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19、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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