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增强避孕杀微生物剂有效性的组合物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953
决定日:2019-06-14
委内编号:1F257306
优先权日:2012-06-13
申请(专利)号:201380030151.5
申请日:2013-03-15
复审请求人:伊沃菲姆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会英
合议组组长:谢京晶
参审员:杨秦
国际分类号:A61K9/10,A61K9/14,A61K38/00,A61P31/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包括本领域公知常识在内的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30151.5,名称为“用于增强避孕杀微生物剂有效性的组合物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伊沃菲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03月15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6月13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12月08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1页和说明书摘要,2017年03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避孕杀微生物组合物,其包含:
(i)约1-10%的基质形成化合物;
(ii)约1-10%的生物粘附化合物;
(iii)约1-10%的乳酸;和
(iv)药学上可接受的载体;
其中所述组合物在未与精液接触时为非基质状态,且在与精液接触时为基质状态,并且其中所述乳酸为L-乳酸。
2.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约3-5%的基质形成化合物,2.5-6%的生物粘附化合物和/或1-7%的L-乳酸。
3.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约3.5-4.5%的基质形成化合物,2.5-3.5%的生物粘附化合物和/或1-4%的L-乳酸。
4.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中所述基质形成化合物选自海藻酸、壳聚糖、结冷胶和泊洛沙姆。
5. 权利要求4的组合物,其中所述基质形成化合物为海藻酸。
6.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生物粘附化合物选自黄原胶、羟丙基纤维素、羟丙基甲基纤维素、羧甲基纤维素钠、壳聚糖、聚卡波非和卡波普。
7. 权利要求6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生物粘附化合物为黄原胶。
8.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中所述药学上可接受的载体是水。
9.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的pH为小于约5。
10.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的pH为约3.5至约4.5。
11. 权利要求9或10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进一步包含选自以下组中的缓冲剂:柠檬酸、酒石酸钾、苯甲酸、海藻酸、山梨酸、富马酸、抗坏血酸、硬脂酸、油酸、酒石酸、依地酸、乙二胺四乙酸、乙酸、苹果酸以及其组合。
12.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在制备用于避孕的药物中的应用,其中所述组合物在基质状态捕捉并灭活精子。
13.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在制备用于降低性传播疾病扩散的风险的药物中的应用,其中所述组合物在基质状态捕捉并灭活引起性传播疾病的微生物。
14.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在制备用于避孕和降低性传播疾病扩散的风险的药物中的应用,其中所述组合物在基质状态捕捉并灭活精子和引起性传播疾病的微生物。
15. 权利要求13或14的应用,其中所述性传播疾病与以下疾病中的至少一种有关:衣原体、淋病、滴虫病、细菌性阴道病。”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CN1431895A,公开日期2003年07月23日)公开了一种捕获和灭活微生物和精子的组合物,其中包含4.25%海藻酸,黄原胶3.0%,乳酸2.0%,和用于平衡的蒸馏水(即权利要求中所述的药学上可接受的载体)(参见实施例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所述组合物在与精液接触时形成半固态基质(参见权利要求1)。可见,对比文件1的组合物在未与精液接触时为非基质状态,且在与精液接触时形成基质状态。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特征是:权利要求1中为L-乳酸,而对比文件1中为乳酸。根据其区别特征和说明书相关的描述,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另一种与现有技术具有相同或类似技术效果的其他替代方案。本申请说明书中第45段指出乳酸作为缓冲剂使用,对比文件1中也指出合适的缓冲剂包括乳酸等(参见说明书第11页最后一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区分L-乳酸和乳酸作为缓冲剂作用的区别。本领域中乳酸包含D-和L-两种常规类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其中一种作为缓冲剂运用到组合物中。因此,本领域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以缓冲剂应用于避孕杀微生物组合物中,并合理预期“捕获和灭活微生物和精子”的效果。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1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11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在制备用于避孕的药物中的应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捕获和灭活微生物和精子的组合物,其中包含4.25%海藻酸,黄原胶3.0%,乳酸2.0%,和用于平衡的蒸馏水组合物用于避孕的用途(参见实施例1),以及组合物在于精液接触时形成半固态基质,即公开了所述用途。根据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12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3-15限定了更具体的用途。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组合物可以捕获和灭活与STS相关的病原性微生物(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段),对比文件1并具体公开了其可抗沙眼衣原体(参见实施例7)。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3-15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伊沃菲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至少为本申请为L-乳酸,对比文件1则为乳酸。对于上述区别,(1)对比文件1中乳酸为缓冲剂,其作用在于与精液相接触时缓冲精液的碱性pH而维持所需的酸性pH环境。由于L-乳酸和D-乳酸具有相同的缓冲能力,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没有采用任何一种立体异构体的意图;请提供公知常识证据用于表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乳酸的两种异构体中的L-乳酸;(2)意见陈述书中所补充的实验数据表明,在精子捕获凝胶中使用L-乳酸能够降低ST1和阴道感染风险的技术效果,该效果是预料不到的;所述实验数据虽然为申请日后补交,但上述补充实验数据证明本申请组合物在体内获得病毒感染的有效降低这一效果明确记载在说明书中,根据审查指南相关规定以及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3306号判决,应当考虑所述实验数据。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特征是:权利要求1中为L-乳酸,而对比文件1中为乳酸。然而本申请中并未给出足够的证据证明L-乳酸、乳酸之间的替换是非常规的。对比文件1中也指出合适的缓冲剂包括乳酸等(参见说明书第11页最后一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区分L-乳酸和乳酸作为缓冲剂作用的区别。本领域中乳酸包含D-和L-两种常规类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其中一种作为缓冲剂。通常,所提交的对比实验需要针对原申请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实验数据。而复审请求人在申请日后提交的Amphora凝胶的实验数据要证明的L-乳酸对于组合物的影响的事实在原始提交的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因此上述证据不能证明所述发明在申请日前完成,通常也不能作为判断该发明创造是否具有创造性的依据。审查员并非未对后补交的实验数据没有审查或没有考虑,也没有禁止复审请求人补充实验数据,其与指南或法院的判决并不违背。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为L-乳酸,对比文件1中为乳酸。本申请说明书记载了乳酸作为缓冲剂(参见说明书第0051段),对于乳酸的两种异构体,L-型乳酸在灭活HIV中比D型或外消旋乳酸更有效力(参见说明书第0053段)。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缓冲剂乳酸中选择一种具体构型的乳酸,并增强组合物的杀微生物效力。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公知,乳酸具有L-乳酸和D-乳酸两种构型,两种构型的乳酸均具有缓冲性能。此外,乳酸作为一种有机酸,广泛应用于食品、医药等领域;乳酸,特别是L-乳酸对人和畜无害,而且具有很强的杀菌作用,其杀菌能力大于柠檬酸、酒石酸、琥珀酸几倍(参见《生物化学品》,王家勤 主编,中国物资出版社,2001年06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125-126页,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1)。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避孕杀微生物的组合物添加乳酸作为缓冲剂,且本领域公知L-乳酸和D-乳酸均具有缓冲作用,L-乳酸具有很强的杀菌作用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具有缓冲作用,且同时具有更强杀菌作用的L-乳酸,以有益于组合物的避孕杀微生物作用。也即,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而且,从本申请说明书记载内容也无法看出选择L-乳酸会使得发明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12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11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11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1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3-14所述的组合物中的乳酸为L-乳酸。基于对权利要求1评述同样的理由,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3-14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3-14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15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复审通知书指出,(1)如前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本领域公知,乳酸具有L-乳酸和D-乳酸两种构型,二者同样具有缓冲能力,以乳酸或L-乳酸作为缓冲剂仅为本领域的一般选择,而且,乳酸作为一种有机酸,广泛应用于食品、医药等领域,乳酸,特别是L-乳酸对人和畜无害,而且具有很强的杀菌作用(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乳酸的基础上,选择同样具有缓冲能力且具有更强杀菌作用的L-乳酸是容易想到的。(2)关于补交实验数据的问题,虽然可以于申请日后补交实验数据,但并非所有的补充实验数据均可作为用于判断创造性的依据,接受所述数据的前提必须是其所证明的技术效果是从原说明书能够得到的。意见陈述书中表明补充的实验数据用于证明含有L-乳酸的Amphora凝胶能够降低ST1和阴道感染的风险,显著降低HPV感染。经审查,一方面,对比文件1采用乳酸作为缓冲剂,将以阴道pH维持在正常酸性范围(参见说明书第11页倒数第1段),重建或维持酸性pH能帮助在阴道内杀伤、灭活和/或固定某些导致STD的微生物(包括HIV)和精子,从而防止或减少STD传播和感染的危险(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1段)。公知常识性证据1显示,乳酸,特别是L-乳酸具有更强的杀菌作用。由于L-乳酸同样具有缓冲作用,因此,加入L-乳酸的Amphora凝胶能够降低阴道感染的风险的技术效果甚至优于乳酸是根据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所能够预期的。另一方面,就对HPV感染的效力而言,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有相关的记载,也未有相关实验数据证明L-乳酸对HPV感染的效力,也即,意见陈述书中补充实验数据所证明的含有L-乳酸的Amphora凝胶能够降低HPV感染的技术效果是根据原申请文件记载内容无法得出并确认的。因此,无法以此为基础得出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采用L-乳酸时在降低HPV感染的效果上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 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页10项)。其中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在于,将权利要求1-3中的基质形成化合物具体限定为海藻酸,将生物粘附化合物限定为黄原胶,删除权利要求4-7和13,并调整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避孕杀微生物组合物,其包含:
(i)约1-10%的海藻酸;
(ii)约1-10%的黄原胶;
(iii)约1-10%的乳酸;和
(iv)药学上可接受的载体;
其中所述组合物在未与精液接触时为非基质状态,且在与精液接触时为基质状态,并且其中所述乳酸为L-乳酸。
2.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约3-5%的海藻酸,2.5-6%的黄原胶和/或1-7%的L-乳酸。
3.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约3.5-4.5%的海藻酸,2.5-3.5%的黄原胶和/或1-4%的L-乳酸。
4.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中所述药学上可接受的载体是水。
5.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的pH为小于约5。
6.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的pH为约3.5至约4.5。
7. 权利要求5或6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进一步包含选自以下组中的缓冲剂:柠檬酸、酒石酸钾、苯甲酸、海藻酸、山梨酸、富马酸、抗坏血酸、硬脂酸、油酸、酒石酸、依地酸、乙二胺四乙酸、乙酸、苹果酸以及其组合。
8.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在制备用于避孕的药物中的应用,其中所述组合物在基质状态捕捉并灭活精子。
9.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在制备用于避孕和降低性传播疾病扩散的风险的药物中的应用,其中所述组合物在基质状态捕捉并灭活精子和引起性传播疾病的微生物。
10. 权利要求9的应用,其中所述性传播疾病与以下疾病中的至少一种有关:衣原体、淋病、滴虫病、细菌性阴道病。”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乳酸,其通常会理解为外消旋乳酸。相比于对比文件1所述的组合物,L-乳酸制备的Amphora?组合物具有改善的避孕活性,其中Amphora?组合物以L-乳酸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乳酸。根据意见陈述书中所附的实验数据可知,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组合物,Amphora?组合物可以在远远较低的量起效,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页10项)。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其修改在于将权利要求1-3中的基质形成化合物具体限定为海藻酸,将生物粘附化合物限定为黄原胶,删除权利要求4-7和13,并调整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文为:2019年03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2014年12月08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1页和说明书摘要。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包括本领域公知常识在内的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避孕杀微生物组合物,其包含:
(i)约1-10%的海藻酸;
(ii)约1-10%的黄原胶;
(iii)约1-10%的乳酸;和
(iv)药学上可接受的载体;
其中所述组合物在未与精液接触时为非基质状态,且在与精液接触时为基质状态,并且其中所述乳酸为L-乳酸。
对比文件1涉及捕获和灭活病原性微生物和精子的组合物和方法,公开了以下内容:本发明涉及一种捕获凝胶,当置于身体孔口(例如阴道)时,能捕获和灭活精子和/或导致性传播疾病(STD)的微生物,虽然不希望被理论限制,看来本发明的制剂在接触射出的精液时形成半硬化或半固态基质,从而隔离精子和导致STD的微生物(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3段);本发明的捕获凝胶含有(1)基质形成剂,(2)生物粘合剂,(3)缓冲剂和(4)水(参见说明书第10页倒数第1段);具体公开了如下捕获凝胶(参见实施例1):海藻酸4.25%,黄原胶3.0%,乳酸2.0%(前述成分的用量均落入了权利要求1限定的范围),蒸馏水(对应于药学上可接受的载体)等,制剂的pH为3.5-3.6。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为L-乳酸,对比文件1中为乳酸。本申请说明书记载了乳酸作为缓冲剂(参见说明书第0051段),对于乳酸的两种异构体,L-型乳酸在灭活HIV中比D型或外消旋乳酸更有效力(参见说明书第0053段)。基于上述内容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缓冲剂乳酸中选择一种具体构型的乳酸,并增强组合物的杀微生物效力。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公知,乳酸具有L-乳酸和D-乳酸两种构型,两种构型的乳酸均具有缓冲性能。此外,乳酸作为一种有机酸,广泛应用于食品、医药等领域;乳酸,特别是L-乳酸对人和畜无害,而且具有很强的杀菌作用,其杀菌能力大于柠檬酸、酒石酸、琥珀酸几倍(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避孕杀微生物的组合物添加乳酸作为缓冲剂,且本领域公知L-乳酸和D-乳酸均具有缓冲作用,L-乳酸具有很强的杀菌作用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具有缓冲作用,且同时具有更强杀菌作用的L-乳酸,以有益于组合物的避孕杀微生物作用。也即,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而且,从本申请说明书记载内容也无法看出选择L-乳酸会使得发明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3对海藻酸、黄原胶和/或L-乳酸的含量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如前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实施例1所述组合物中包含下述成分及含量:海藻酸4.25%,黄原胶3.0%,乳酸2.0%。此外,对比文件1在其他部分也公开了捕获凝胶含有3-5%的一种或多种基质形成剂,2.5-6%的一种或多种生物粘合剂,1-7%的一种或多种缓冲剂(参见说明书第10页倒数第1段)。可见,从属权利要求2-3中各成分的含量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4-6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7限定组合物中进一步包含选自以下组中的缓冲剂:柠檬酸、酒石酸钾、苯甲酸、海藻酸、山梨酸、富马酸、抗坏血酸、硬脂酸、油酸、酒石酸、依地酸、乙二胺四乙酸、乙酸、苹果酸以及其组合。对比文件1公开了合适的缓冲剂包括例如柠檬酸、酒石酸钾、苯甲酸、海藻酸、山梨酸、富马酸、抗坏血酸、硬脂酸、油酸、酒石酸、乙底酸(乙二胺四乙酸)、乙酸、苹果酸等(参见说明书第11页倒数第1段)。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7中所述的缓冲剂,采用其中的一种或多种缓冲剂的组合仅为本领域的一般选择。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在制备用于避孕的药物中的应用。如前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避孕杀微生物的组合物,组合物在基质状态捕捉并灭活精子。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8所述组合物中乳酸为L-乳酸。基于对权利要求1评述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8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在制备用于避孕和降低性传播疾病扩散的风险的药物中的应用,其中所述组合物在基质状态捕捉并灭活精子和引起性传播疾病的微生物。如前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避孕杀微生物的组合物,且所述组合物能捕获和名灭活精子和/或导致性传播疾病的微生物,制剂在接触射出的精液时形成半硬化或半固态基质,从而隔离精子和导致STD的微生物。因此,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9所述的组合物中的乳酸为L-乳酸。基于对权利要求1评述同样的理由,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9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9,进一步限定所述性传播疾病与以下疾病中的至少一种有关:衣原体、淋病、滴虫病、细菌性阴道病。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组合物可以捕获和灭活导致性传播疾病的微生物,用于预防和/或治疗阴道炎和/或细菌性阴道病(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3段),以及组合物用于抗沙眼衣原体(参见实施例7)。此外,在对比文件1公开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将其用于常见的性传播疾病如淋病、滴虫病以杀灭微生物是容易想到的。而且本申请说明书中也并未记载组合物用于上述疾病的实验效果,无法看出用于上述疾病时会产生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如前述对权利要求的评述,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乳酸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能够容易想到采用具有更强杀菌能力的L-乳酸;2)意见陈述书中所述的实验数据在原申请文件中没有相应的记载,其所要证明的技术效果是根据原申请文件记载内容无法得出并确认的,无法以此为依据得出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本申请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10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