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局部给药雷帕霉素和西洛他唑的组合用于治疗血管疾病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873
决定日:2019-06-13
委内编号:1F263661
优先权日:2005-10-27
申请(专利)号:201510493566.7
申请日:2006-10-27
复审请求人:卡迪纳尔健康515瑞士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潘珂
合议组组长:刘洪尊
参审员:陈龙飞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93566.7,名称为“局部给药雷帕霉素和西洛他唑的组合用于治疗血管疾病”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卡迪纳尔健康515瑞士有限公司。本申请为分案申请,母案申请号为200610164128.7,申请日为2006年10月27日,优先权日为2005年10月27日,本申请的公开日为2016年01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25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WO 04/002367 A1,公开日为2004年01月08日)的区别在于:① 权利要求1限定了其有两个涂层,雷帕霉素和西洛他唑的组合位于第一涂层中,该组合结合入第一聚合物材料中;第一聚合物材料包括聚乙烯-共-乙烯基乙酸酯和聚丁基甲基丙烯酸酯的共混物,第二聚合物材料仅包括聚丁基甲基丙烯酸酯;② 权利要求1限定了雷帕霉素和西洛他唑的组合占第一涂层的45%重量,第一聚合物材料占第一涂层的55%重量。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比文件2(CN 1672745A,公开日为2005年09月28日)给出了肝素作为抗凝血剂和雷帕霉素的组合可以共存在一个层中的技术启示;而肝素作为抗凝血剂,其作用与西洛他唑类似,并且西洛他唑较为稳定、可溶于常见有机溶剂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选用药物时,将肝素替换为西洛他唑是容易想到的。而多个载药层对应于需要承载其它的抗癌药物、激素等治疗剂量,当相应的减少这些治疗剂的类型时,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当两种药物组合可以共存于同一个层中时,只保留载药层一个单层也是容易想到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对于具体的雷帕霉素和西洛他唑的组合,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根据起到治疗效果的药物份量和释放速度来选择该种药物组合在涂层中所占的重量比例。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进一步,权利要求2-3、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医疗装置,包括可植入结构,并公开了包括吻合装置。该吻合装置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用于对比文件1以改进其技术方案。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本,即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8月12日递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说明书第1-594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85,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医疗设备,由以下组成:
可植入的结构,其具有表面;
第一涂层,包括治疗剂量的雷帕霉素和西洛他唑的组合,该组合结合入第一聚合物材料中,第一涂层被附着到可植入结构的表面,所述雷帕霉素和西洛他唑的组合占第一涂层的45%重量,所述第一聚合物材料占第一涂层的55%重量,所述第一聚合物材料包括聚乙烯-共-乙烯基乙酸酯和聚丁基甲基丙烯酸酯的共混物;和
第二涂层,包括聚合物材料,被附着到第一涂层,用于控制雷帕霉素和西洛他唑的洗脱速度,所述第二聚合物材料只包括聚丁基甲基丙烯酸酯。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医疗设备,其中,所述可植入结构包括支架。
3. 根据权利要求1的医疗设备,其中,所述可植入结构包括支架移植物。
4. 根据权利要求1的医疗设备,其中,所述可植入结构包括吻合设备。
5. 根据权利要求1的医疗设备,其中,雷帕霉素包括西罗莫司。”
申请人卡迪纳尔健康515瑞士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所作修改为将权利要求1中的“只包括”修改为“包括”,并限定权利要求1中第二聚合物材料包括100微克聚丁基甲基丙烯酸酯,其他权利要求未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药物洗脱支架、活性剂如西洛他唑和/或雷帕霉素,载药层的聚合物可以是聚甲基丙烯酸丁酯和/或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用于控制药物释放速率的聚合物材料可以是聚甲基丙烯酸丁酯这些特征,但对比文件1并未将这些特征组合于一个技术方案中。本发明通过将雷帕霉素和西洛他唑包含于一个涂层中,选择所述第一聚合物材料包括乙烯-共-乙烯基乙酸酯和聚丁基甲基丙烯酸酯的共混物作为第一聚合物材料,并选择丁基甲基丙烯酸酯作为第二聚合物材料,实现了雷帕霉素和西洛他唑的缓慢且近似的释放速率。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雷帕霉素和西洛他唑的组合,并未教导如何针对两种药物产生缓慢且近似的释放速率,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有动机将肝素替代为西洛他唑从而得到本发明。并且,现有技术并未公开雷帕霉素和西洛他唑组合占第一涂层45%,以及第一聚合物材料占第一涂层的55%。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医疗设备,由以下组成:
可植入的结构,其具有表面;
第一涂层,包括治疗剂量的雷帕霉素和西洛他唑的组合,该组合结合入第一聚合物材料中,第一涂层被附着到可植入结构的表面,所述雷帕霉素和西洛他唑的组合占第一涂层的45%重量,所述第一聚合物材料占第一涂层的55%重量,所述第一聚合物材料包括聚乙烯-共-乙烯基乙酸酯和聚丁基甲基丙烯酸酯的共混物;和
第二涂层,包括聚合物材料,被附着到第一涂层,用于控制雷帕霉素和西洛他唑的洗脱速度,所述第二聚合物材料包括100微克聚丁基甲基丙烯酸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在对比文件1、2的基础上,本申请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0日了意见陈述书,并再次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所作修改为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中所述第二聚合物材料“只”包含100微克聚丁基甲基丙烯酸酯,其余权利要求未作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图81-82显示了权利要求1对应的产品,根据图81-82所示,尽量两种药物logP值和水溶性存在较大区别,但在植入8天后,两种药物大约80%保留在药物涂层上,实现了二者缓慢且近似的释放速率。(2)本申请权利要求1则只包含一个载药层。对比文件1要求至少两个载药层,也没有公开同时使用所述共聚物的第一聚合物材料,且未公开只包括所述100微克的聚丁基甲基丙烯酸酯的第二聚合物材料,以及两种具体药物,药物与聚合物之比,以及第二聚合物的量。对比文件1没有将这些技术特征组合于一个单独的技术方案,因此对比文件1未公开或暗示本发明的产品及能够实现的技术效果——获得雷帕霉素和西洛他唑的缓慢且近似的释放速率。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雷帕霉素和西洛他唑的组合,也未公开或暗示如何获得两种具体药物雷帕霉素和西洛他唑的缓慢且近似的释放速率。没有任何对比文件公开或暗示将上述特征组合于一个单独的技术方案,并获得所述两种药物组合缓慢且近似的释放速率。因此,本申请所有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本次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医疗设备,由以下组成:
可植入的结构,其具有表面;
第一涂层,包括治疗剂量的雷帕霉素和西洛他唑的组合,该组合结合入第一聚合物材料中,第一涂层被附着到可植入结构的表面,所述雷帕霉素和西洛他唑的组合占第一涂层的45%重量,所述第一聚合物材料占第一涂层的55%重量,所述第一聚合物材料包括聚乙烯-共-乙烯基乙酸酯和聚丁基甲基丙烯酸酯的共混物;和
第二涂层,包括聚合物材料,被附着到第一涂层,用于控制雷帕霉素和西洛他唑的洗脱速度,所述第二聚合物材料只包括100微克聚丁基甲基丙烯酸酯。”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页5项)。经审查,其中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5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8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94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85,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医疗设备,具体技术方案如前文所述。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多层涂层的药物洗脱支架,所述药物洗脱支架由支架和覆盖在支架表面的 1-4层涂层构成,其中至少有两层为载药层;载药层由重量比为 0.5-99%聚合物, 0-10 %添加剂和 0.5-99%活性成分组成(参见说明书第1页发明内容部分第4段,权利要求1)。对于上述基本技术方案中的药物层中的具体药物活性成分,对比文件1中进一步公开如下内容:其中,所述载药涂层中的活性成份选自一种或多种药物治疗剂:包括抗凝血剂、微生物免疫抑制剂等;所述抗凝血剂可选西洛他唑,所述的微生物免疫抑制剂可选雷帕霉素及其衍生物(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3-4段、第6段,权利要求12、14、17)。对于上述基本技术方案中的多层涂层,对比文件1中进一步公开:在载药层和支架之间可具有一底层(参见说明书第1页发明内容部分第5段,权利要求2)。在载药层的表面可再涂覆一层表层,表层可由重量百分比为 0.5-99%聚合物, 0-10 %添加剂和 0-99%活性成分组成。表层作为一种释放障碍层用于根据不同病症的需求而调节活性成分的释放速率曲线,同时可用于防止急、亚急性血栓的形成等(参见说明书第1页发明内容部分第6段,第2页第1段)。对于上述基本技术方案中的各涂层中的聚合物,对比文件1中进一步公开:本发明所述的聚合物选自丙交酯、……聚甲基丙烯酸丁酯(即聚丁基甲基丙烯酸酯)、……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即聚乙烯-共-乙烯基乙酸酯)以及上述聚合物的混合物(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
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以上整体记载可知,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如下血管支架:具有可植入血管内的基本结构,且支架上涂布有药物涂层和控释层,药物层中的活性成分选自雷帕霉素和西洛他唑的组合,且包含聚合物,聚合物是聚乙烯-共-乙烯基乙酸酯和聚丁基甲基丙烯酸酯的共混物;而用于控制药物层的释放速度的控释涂层中包含聚甲基丙烯酸丁酯。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的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的设备仅包括三部分即所述可植入结构、所述第一涂层(即载药层)以及所述第二涂层(即控释层),而对比文件1中的设备虽然也包括所述可植入结构、所述载药层以及控释层,但载药层至少占两层,同时还可具有底层;② 权利要求1限定了雷帕霉素和西洛他唑的组合占第一涂层的45%重量,第一聚合物材料占第一涂层的55%重量;③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第二涂层中的聚合物材料只包括100微克的聚丁基甲基丙烯酸酯。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不同结构/组成的可植入医疗设备产品。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医疗装置,所述装置包括可植入结构、基本涂层基体(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涂层)和顶部涂层(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涂层),且所述基本涂层基体包括掺入在第一聚合材料中的治疗剂量的雷帕霉素和细胞抑制性葡糖苷的组合,顶部涂层上包括控制药物溶出速度的第二聚合材料(参见其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6页第20-25行);可以采用多种聚合物,例如聚(乙烯-共聚-乙酸乙烯酯)和聚甲基丙烯酸丁酯的混合物(即本申请中所述聚乙烯-共-乙烯基乙酸酯和聚丁基甲基丙烯酸酯的共混物)将雷帕霉素等药物组合涂覆到支架上;在一些具体实例中,当采用聚(乙烯-共聚-乙酸乙烯酯)和聚甲基丙烯酸丁酯的混合物作为基本涂层的第一聚合材料时,顶部涂层可以是100微克BMA(即聚丁基甲基丙烯酸酯)(参见说明书第46页第19行-第47页第17行,图53-图56)。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和对比文件1类似的包含载药层、控释层的三层结构的支架,所述三层结构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所起作用相同均是为了控制药物从支架上释放特性。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基于对比文件2,将对比文件1的设备改造为仅由支架、载药层和控释层三层构成。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在药物洗脱支架中,需要将涂层的药物释放到人体中,对于雷帕霉素和西洛他唑的组合,确定其和具体聚合物在第一涂层中所占的比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常规实验选择即可得出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③,如前所述,对比文件2公开了当采用聚(乙烯-共聚-乙酸乙烯酯)和聚甲基丙烯酸丁酯的混合物作为基本涂层的第一聚合材料时,顶部涂层可以是100微克的BMA且并未公开顶部涂层还含有其他物质(即只包括100微克的聚丁基甲基丙烯酸酯,参见说明书第46页第19行-第47页第7行,图53-图55),用于起到更好的控释作用,且所起作用和区别技术特征③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作用相同。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容易确定第二涂层中的聚合物材料只包括100微克的聚丁基甲基丙烯酸酯。
并且,结合本申请说明书记载内容,也无法看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导致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产生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3、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药物洗脱支架,该支架通过植入血管的方式实现预防血管再狭窄的目的(即也是一种支架移植物),而西罗莫司(Sirolimus)是雷帕霉素的别名,二者实质相同。因此,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上述从属权利要求2-3、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医疗装置(参见权利要求1、7),包括可植入结构,并公开了包括吻合装置。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用于对比文件1以改进其技术方案。因此,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中已经明确其设置表层即前文所认定的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一涂层(载药层)之外的第二涂层的目的即为作为释放障碍层调节活性成分的释放速率曲线(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行),还公开了该层中推荐的具体聚合物种类例如聚甲基丙烯酸丁酯、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以及上述聚合物的混合物(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对比文件1中通过所述结构的药物洗脱支架,能够实现对药物例如选自多种活性成分组合的药物的控制洗脱和释放。同样,对比文件2中也公开了为了使所述医疗装置即药物支架起效,可以采用各种涂覆技术,还可用各种不同材料进行表面修饰,以阻止药物过早脱落;以及使雷帕霉素的药物组合处于基本涂层基体(第一涂层),顶部涂层附着在基本涂层基体上用于控制药物组合的溶出速度(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9-12行、第6页第20-25行),并证实了采用所述第二涂层后,有效控制了雷帕霉素从基本涂层中的释放,其释放速率变得缓慢(参见说明书第46页第19行-第47页第17行,图53-图56)。因此,复审请求人强调的前述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可以合理预期的,并非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2)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中首先公开了所述基本技术方案,继而在所述基本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对其中的部分技术特征可优选情况例如所述共聚物的第一聚合物材料、第二聚合物材料予以了详细阐释,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认对比文件1整体上已经公开了前述技术方案。关于本申请仅有一层载药层,虽然属于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但如前所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的教导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可以显而易见获得的。至于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前述区别技术特征,或在同属于血管支架技术领域的对比文件2中已经被公开,且所起作用完全相同,或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常识实验即可得出的选择,并不足以为本申请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以上证据、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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