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机动车的停车锁-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机动车的停车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875
决定日:2019-06-13
委内编号:1F243909
优先权日:2013-10-10
申请(专利)号:201480041509.9
申请日:2014-09-18
复审请求人:宝马股份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鹏
合议组组长:黄军容
参审员:陈彦
国际分类号:F16H63/3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且现有技术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41509.9,名称为“用于机动车的停车锁”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宝马股份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9月18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10月1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01月22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12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说明书第1-31段(即第1-6页);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1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即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2:US2012/0097497A1, 公开日为2012年04月26日;
对比文件3:US2011/0278132A1,公开日为2011年11月17日;
对比文件4:DE102010027826A1,公开日为2011年10月20日;
对比文件5:JP2011-143893A,公开日为2011年07月28日;
对比文件6:US2009/193931A1,公开日为2009年08月0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机动车的停车锁,其包括:
具有用于与执行器(16)联接的轴(14)的操纵装置(12),其中,所述轴(14)能够在操纵位置与松开位置之间围绕操纵轴线(A)回转,
与所述操纵装置(12)联接的、具有锁闩(20)的锁止装置(18),所述锁闩能够在锁定位置与解锁位置之间围绕操纵轴线(A)回转,
棘爪(22),该棘爪能够在闭锁位置与释放位置之间围绕棘爪支承轴线(B)回转,以及
停车锁齿轮(24),该停车锁齿轮能够围绕停车锁轴线(C)旋转并且与机动车车轮联接,
其中,所述棘爪(22)在其闭锁位置中嵌入停车锁齿轮(24),以阻止停车锁齿轮(24)围绕停车锁轴线(C)的旋转,并且在其释放位置中与停车锁齿轮(24)保有间距,从而使停车锁齿轮(24)围绕停车锁轴线(C)的旋转得以释放,
其中,所述操纵装置(12)的轴(14)在其操纵位置中将锁闩(20)向其锁定位置中加载并且该锁闩将棘爪(22)向其闭锁位置中加载,以及
其中,所述锁闩(20)在所述轴(14)的松开位置中居于其解锁位置,在该解锁位置中所述棘爪(22)得以释放,
其特征在于:
设置有板簧(46)以及与所述轴(14)抗扭地连接的卡锁元件(48),所述板簧(46)和卡锁元件(48)不仅在所述轴(14)的操纵位置中而且还在所述轴的松开位置中构成卡锁连接,其中,所述板簧(46)具有紧固端部(50)和向着所述卡锁元件(48)被加载的、相反的卡锁端部(52),并且,所述卡锁元件(48)具有配置于松开位置的槽口(56)和配置于操纵位置的槽口(58),从而使所述板簧(46)的卡锁端部(52)不仅在所述轴(14)的操纵位置中而且还在所述轴的松开 位置中嵌入槽口(56,58)之一并构成卡锁连接。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停车锁,其特征在于:所述棘爪(22)受到向其释放位置中的弹簧加载作用。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停车锁,其特征在于:所述板簧(46)具有基本上平坦的弹性段(54),该弹性段在板簧(46)的卡锁端部(52)处朝向所述卡锁元件(48)弯曲并构成卡锁凸起(60)。
4. 如权利要求1至3之任一项所述的停车锁,其特征在于:所述轴(14)的一个轴向端部(44)为了与执行器(16)形状锁合地连接而构造为多齿形或多边形。
5. 如权利要求1至3之任一项所述的停车锁,其特征在于:所述停车锁齿轮(24)沿着周向交替地具有齿(34)和齿槽(36),其中,各齿(34)具有双坡屋顶形的齿顶轮廓(38)。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停车锁,其特征在于:所述双坡屋顶形的齿顶轮廓(38)包括两个斜面(40),这两个斜面成155°≤α≤175°的角(α)。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停车锁,其特征在于:所述双坡屋顶形的齿顶轮廓(38)的两个斜面(40)成α≈165°的角(α)。
8. 如权利要求1至3之任一项所述的停车锁,其特征在于:所述锁闩(20)和/或所述棘爪(22)为了降低惯性矩而具有至少一个空隙部(42)。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停车锁,其特征在于:所述空隙部(42)设计为平行于棘爪支承轴线(B)的通孔。
10. 如权利要求1至3之任一项所述的停车锁,其特征在于:所述锁闩(20)和所述棘爪(22)在锁闩(20)的锁定位置中配合作用,使得在锁闩(20)与棘爪(22)之间存在自锁。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停车锁,其特征在于:所述棘爪(22)具有侧凹(32),所述锁闩(20)在其锁定位置中嵌入该侧凹。
12. 如权利要求1至3之任一项所述的停车锁,其特征在于:所述停车锁是用于具有自动变速箱、自动化传动机构或电驱动装置的机动车的停车锁。”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设置有板簧以及与所述轴抗扭地连接的卡锁元件,所述板簧和卡锁元件不仅在所述轴的操纵位置中而且还在所述轴的松开位置中构成卡锁连接,其中,所述板簧具有紧固端部和向着所述卡锁元件被加载的、相反的卡锁端部,并且,所述卡锁元件具有配置于松开位置的槽口和配置于操纵位置的槽口,从而使所述板簧的卡锁端部不仅在所述轴的操纵位置中而且还在所述轴的松开位置中嵌入槽口之一并构成卡锁连接。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5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5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对比文件2和4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和7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根据具体需求调整得到的,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对比文件3和4公开,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0和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6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2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2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3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具体为:对独立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进行调整,将原从属权利要求10和11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中,而将权利要求1的原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删除,并以该删除的技术特征分别构成从属权利要求3和4;此外,删除了原从属权利要求10和11,并对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进行了调整,同时对说明书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6与本申请的停车锁在其锁止装置的结构布置和作用原理上存在着实质性区别,对比文件6中停车锁齿轮12的旋转轴线14、棘爪16的旋转轴线18和操纵机构19的轴20的旋转轴线22是平行布置的。一方面,对比文件6的并列布置在结构紧凑性方面劣于本申请和对比文件4的交错/交叉布置;另一方面,对比文件6所教导的布置和作用方式无法形成本申请的“自锁”,在对比文件6的锁定位置中,凸轮26的外端部“抵靠”到棘爪16的止动面56上,该止动面相对于齿轮12的旋转方向15大体沿切向延伸,在凸轮旋转轴线、棘爪旋转轴线和齿轮旋转轴线相互平行的情况下,上述“抵靠”并不能针对棘爪的旋转运动自由度形成有效止挡。因此,对比文件6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对于本申请没有启示作用,对比文件6中凸轮与棘爪之间的“抵靠”没有形成本申请的用于锁止运动自由度的“自锁”,同时本申请由于棘爪上的侧凹和由此产生的自锁之故以简单方式可靠地保证了停车锁在闭锁位置中特别高的保持力,而对比文件6中棘爪的止动面及其与凸轮端部的抵靠却无法达到相应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02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虽然对比文件4中的棘爪未设置与锁闩配合作用的侧凹,但是对比文件6中明确了凸轮26(相当于本申请的锁闩)和棘爪16上设置的侧凹(由附图2-3直接毫无疑义的确定,侧凹包括止动面56)形成锁止,进而限制了棘爪16的运动自由度,可见对比文件6给出了解决如何提高闭锁位置时保持力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6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4的棘爪上设置侧凹,并且侧凹与锁闩形成自锁,以提高在闭锁位置时的保持力,其技术效果是能够预期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0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本申请中,棘爪具有侧凹,锁闩在其锁定位置中嵌入该侧凹,使得在锁闩与棘爪之间存在自锁。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停车锁在闭锁位置中的保持力。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6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5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7-9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和4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10和11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对比文件3和4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12也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对于停车锁的结构布置,对比文件4采用了与本申请相同的停车锁结构,并且也达到了结构紧凑的优点。其次,由对比文件6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棘爪16在其远离停车锁齿轮12的背面设有止动面56,在停车锁处于锁定位置时,凸轮26的径向外端面支承并保持在该止动面56上,在此情形下,凸轮26要从其锁定位置旋转移入释放位置,需要足够大的力来克服止动面56对凸轮26径向外端面的阻力,也就是说由于止动面56的存在使得凸轮26与棘爪16之间形成了自锁;进一步地,虽然对比文件6中凸轮的旋转平面与棘爪的旋转平面平行,而对比文件4和本申请中,锁闩和棘爪的旋转平面交错/交叉乃至基本正交,但是对比文件6中的止动面与本申请中的侧凹的作用是完全相同的,在向解锁位置的旋转过程中,无论锁闩20在与棘轮彼此交叉/交错平面上的旋转,还是凸轮26在与棘轮彼此平行平面上的旋转,均需要克服侧凹/止动面对其施加的阻力,即侧凹/止动面本身提高了凸轮/锁闩与棘爪之间的保持力。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具体为:根据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以及说明书附图的内容,将技术特征“其中,由于锁闩在其锁定位置与解锁位置之间回转所围绕的操纵轴线(A)不平行于棘爪回转所围绕的棘爪支承轴线(B),使得锁闩在所述侧凹中的嵌入导致锁闩与棘爪之间的所述自锁并从而保证在停车锁闭锁位置中高的保持力” 加入权利要求1中,同时对说明书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锁闩的操纵轴线(A)不平行于棘爪支承轴线(B),锁闩和棘爪动作时的旋转平面是不平行的,本申请利用在棘爪旋转平面上无旋转自由度的部件(即锁闩)卡嵌棘爪(特别是其侧凹),便可以锁止棘爪的旋转自由度;对比文件4中上述轴线的布置/取向与本申请一致,但并未涉及锁闩(凸轮)与棘爪之间的自锁设计、更未就上述轴线布置/取向与锁定效果的关联性提供任何技术信息;而对比文件6中相应的第一轴线14(停车锁齿轮12的旋转轴线)、第二轴线18(棘爪16的旋转轴线)和第三轴线22(操纵机构19轴体20的旋转轴线)是大体平行的,对比文件6利用在棘爪旋转平面上存在旋转自由度的部件(即凸轮26)抵靠和挤压棘爪(特别是其止动面),由此不能直接锁止棘爪的旋转自由度。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12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机动车的停车锁,其包括:
具有用于与执行器(16)联接的轴(14)的操纵装置(12),其中,所述轴(14)能够在操纵位置与松开位置之间围绕操纵轴线(A)回转,
与所述操纵装置(12)联接的、具有锁闩(20)的锁止装置(18),所述锁闩能够在锁定位置与解锁位置之间围绕操纵轴线(A)回转,
棘爪(22),该棘爪能够在闭锁位置与释放位置之间围绕棘爪支承轴线(B)回转,以及
停车锁齿轮(24),该停车锁齿轮能够围绕停车锁轴线(C)旋转并且与机动车车轮联接,
其中,所述棘爪(22)在其闭锁位置中嵌入停车锁齿轮(24),以阻止停车锁齿轮(24)围绕停车锁轴线(C)的旋转,并且在其释放位置中与停车锁齿轮(24)保有间距,从而使停车锁齿轮(24)围绕停车锁轴线(C)的旋转得以释放,
其中,所述操纵装置(12)的轴(14)在其操纵位置中将锁闩(20)向其锁定位置中加载并且该锁闩将棘爪(22)向其闭锁位置中加载,以及
其中,所述锁闩(20)在所述轴(14)的松开位置中居于其解锁位置,在该解锁位置中所述棘爪(22)得以释放,
其特征在于:
所述锁闩(20)和所述棘爪(22)在锁闩(20)的锁定位置中配合作用,使得在锁闩(20)与棘爪(22)之间存在自锁,其中,所述棘爪(22)具有侧凹(32),所述锁闩(20)在其锁定位置中嵌入该侧凹;其中,由于锁闩在其锁定位置与解锁位置之间回转所围绕的操纵轴线(A)不平行于棘爪回转所围绕的棘爪支承轴线(B),使得锁闩在所述侧凹中的嵌入导致锁闩与棘爪之间的所述自锁并从而保证在停车锁闭锁位置中高的保持力。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停车锁,其特征在于:所述棘爪(22)受到向其释放位置中的弹簧加载作用。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停车锁,其特征在于:设置有板簧(46)以及与所述轴(14)抗扭地连接的卡锁元件(48),所述板簧(46)和卡锁元件(48)不仅在所述轴(14)的操纵位置中而且还在所述轴的松开位置中构成卡锁连接。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停车锁,其特征在于:所述板簧(46)具有紧固端部(50)和向着所述卡锁元件(48)被加载的、相反的卡锁端部(52),并且,所述卡锁元件(48)具有配置于松开位置的槽口(56)和配置于操纵位置的槽口(58),从而使所述板簧(46)的卡锁端部(52)不仅在所述轴(14)的操纵位置中而且还在所述轴的松开位置中嵌入槽口(56,58)之一并构成卡锁连接。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停车锁,其特征在于:所述板簧(46)具有基本上平坦的弹性段(54),该弹性段在板簧(46)的卡锁端部(52)处朝向所述卡锁元件(48)弯曲并构成卡锁凸起(60)。
6. 如权利要求1至5之任一项所述的停车锁,其特征在于:所述轴(14)的一个轴向端部(44)为了与执行器(16)形状锁合地连接而构造为多齿形或多边形。
7. 如权利要求1至5之任一项所述的停车锁,其特征在于:所述停车锁齿轮(24)沿着周向交替地具有齿(34)和齿槽(36),其中,各齿(34)具有双坡屋顶形的齿顶轮廓(38)。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停车锁,其特征在于:所述双坡屋顶形的齿顶轮廓(38)包括两个斜面(40),这两个斜面成155°≤α≤175°的角(α)。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停车锁,其特征在于:所述双坡屋顶形的齿顶轮廓(38)的两个斜面(40)成α≈165°的角(α)。
10. 如权利要求1至5之任一项所述的停车锁,其特征在于:所述锁闩(20)和/或所述棘爪(22)为了降低惯性矩而具有至少一个空隙部(42)。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停车锁,其特征在于:所述空隙部(42)设计为平行于棘爪支承轴线(B)的通孔。
12. 如权利要求1至5之任一项所述的停车锁,其特征在于:所述停车锁是用于具有自动变速箱、自动化传动机构或电驱动装置的机动车的停车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修改文本,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2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说明书第1-6页、2016年01月2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中的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机动车的停车锁。
经查,对比文件4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用于机动车的停车锁,该停车锁能够以简单和节省空间的方式制造,操作可靠性高且不易磨损,同时提高其锁止装置的使用寿命并减少部件数量,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2]-[0036]段、图1-5):该停车锁1包括停车锁齿轮2、棘爪3、操纵装置4、锁止装置5和支撑体6,其中停车锁齿轮2与至少一个车轮联接并且能够围绕停车锁轴线旋转,该棘爪3能够在闭锁位置与释放位置之间围绕棘爪支承轴30回转,操纵装置4具有用于与执行器联接的轴40,该轴40能够在操纵位置与松开位置之间围绕操纵轴线59回转,锁止装置5与操纵装置4联接并且具有锁闩50,锁闩50能够在锁定位置与解锁位置之间围绕操纵轴线59回转;棘爪3在其闭锁位置中嵌入停车锁齿轮2(图5),以阻止停车锁齿轮2围绕停车锁轴线的旋转,并且在其释放位置中与停车锁齿轮2保有间距(图1),从而使停车锁齿轮2围绕停车锁轴线的旋转得以释放;操纵装置4的轴40在其操纵位置中将锁闩50向其锁定位置中加载并且该锁闩50将棘爪3向其闭锁位置中加载,而操纵装置4的轴40在其松开位置中,锁闩50居于其解锁位置,在该解锁位置中棘爪3得以释放;锁闩50在其锁定位置中与棘爪3配合作用,从而阻止棘爪3转动回到其释放位置。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本申请中,棘爪具有侧凹,锁闩在其锁定位置中嵌入该侧凹,使得在锁闩与棘爪之间存在自锁,由于锁闩在其锁定位置与解锁位置之间回转所围绕的操纵轴线(A)不平行于棘爪回转所围绕的棘爪支承轴线(B),使得锁闩在所述侧凹中的嵌入导致锁闩与棘爪之间的所述自锁并从而保证在停车锁闭锁位置中高的保持力。
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停车锁在闭锁位置中的保持力。
由上述对比文件4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首先,对比文件4旨在解决现有停车锁制造成本高、空间利用率低、易磨损且操作可靠性差的技术问题,其未涉及本申请的上述技术问题;其次,为解决该技术问题,对比文件4采用了如下技术手段,即利用操纵装置4驱动锁止装置5,使得锁止装置50的锁闩50能够在锁定位置与解锁位置之间围绕操纵轴线59回转,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无法得到任何关于在锁闩与棘爪之间形成自锁以提高停车锁在闭锁位置中的保持力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6公开了一种用于机动车齿轮箱的停车锁装置,该停车锁装置具有较少的部件数量并且节省大量的空间,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53]-[0075]段、图1-3):包括停车锁齿轮12、棘爪16、操纵机构19、释放机构30和定位机构40,停车锁齿轮12在其外圆周上具有齿Z和齿隙L,并且可绕第一轴线14旋转,棘爪16能够绕与该第一轴线14平行的第二轴线18枢转,操纵机构19具有轴20,该轴20可绕与第一轴线14和第二轴线18平行的第三轴线22旋转,通过操纵机构19,棘爪16能够从释放位置枢转到锁定位置,在该锁定位置,棘爪的设置在其外端的突出部N与停车锁齿轮的齿隙L接合,通过释放机构30,棘爪16能从该锁定位置枢转出来而进入释放位置,在该释放位置,棘爪与停车锁齿轮脱离接合,通过定位机构40,轴20可定位在与该锁定位置和该释放位置相对应的至少一个位置中;凸轮26(对应于本申请中的锁闩)通过扭力弹簧28设置在操纵机构19的轴20上,棘爪16在其背面设有止动面56,当停车锁处于锁定位置时,轴20通过定位机构40定位在与凸轮26的锁定位置相对应的位置中,而凸轮26的径向外端支承并保持在该止动面56上,由此在凸轮26与棘爪16之间形成联锁,从而能够防止棘爪意外地枢转回到释放位置。
由对比文件6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首先,对比文件6旨在解决现有停车锁装置部件数量多且占用空间大的技术问题,其未涉及本申请的上述技术问题;其次,从具体的技术手段上而言,在对比文件6的停车锁处于锁定位置时,凸轮26的径向外端抵靠在棘爪16的止动面56上,而该止动面56与停车锁齿轮12的旋转方向15基本平行,由于凸轮26的旋转轴线与棘爪16的旋转轴线平行,即凸轮26在棘爪16的旋转平面上存在旋转自由度,在这种情况下,仅通过凸轮26径向外端与棘爪16的止动面56之间的抵靠并不能完全防止棘爪的旋转。为此,对比文件6的停车锁设置了定位机构40,通过定位机构40将轴20定位在与凸轮26的锁定位置和释放位置相对应的一个位置中,由此锁定轴20以及凸轮26的旋转,即对比文件6采用定位机构实现了凸轮的锁定操作,进而防止棘爪的旋转。由此可见,对比文件6并未给出如何在凸轮与棘爪之间形成自锁以提高停车锁在闭锁位置中的保持力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6的上述技术内容不能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同时本申请由于棘爪上的侧凹和由此产生的自锁之故以简单方式可靠地保证了停车锁在闭锁位置中特别高的保持力,即由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给本申请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6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此外,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用于机动车的停车锁,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5]-[0040]段、图1和5):包括停车锁齿轮2和棘爪3,两者通过齿2a和止动爪3的配合实现停车锁的锁定和释放,其中该停车锁设置有板簧SP2以及与轴7抗扭地连接的卡锁元件5,板簧SP2和卡锁元件5不仅在轴7的操纵位置中而且还在所述轴的松开位置中构成卡锁连接,其中板簧SP2具有紧固端部(见图1)和向着卡锁元件5被加载的、相反的卡锁端部R,并且卡锁元件5具有配置于松开位置的槽口12和配置于操纵位置的槽口11,从而使板簧SP2的卡锁端部R不仅在轴7的操纵位置中而且还在轴7的松开位置中嵌入槽口之一并构成卡锁连接,板簧SP2具有基本上平坦的弹性段,该弹性段在板簧的卡锁端部R处朝向所述卡锁元件5弯曲并构成卡锁凸起。
由对比文件5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该对比文件涉及通过板簧与卡锁元件之间的卡锁连接来降低执行高精度和复杂电动机控制电路的设备成本,对比文件5并未涉及锁闩与棘爪之间的自锁设计,更未给出通过使锁闩卡钳在棘爪,特别是其侧凹中形成自锁以锁止棘爪旋转自由度,从而提高停车锁在闭锁位置中的保持力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的上述技术内容不能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同时本申请由于棘爪上的侧凹和由此产生的自锁之故以简单方式可靠地保证了停车锁在闭锁位置中特别高的保持力,即由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给本申请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5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此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机动车的停车锁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8]、[0033]段以及图1a、5a-5c):包括停车锁齿轮1和停车锁棘爪2,通过停车锁齿轮1与停车锁棘爪2的配合实现机动车的锁定和释放,停车锁齿轮1沿周向交替设有齿3和齿槽4,其中为了降低在机动车停车锁齿合期间所产生的对停车锁棘爪的冲击载荷,齿轮1的各齿3具有双坡屋顶形的齿顶轮廓,该双坡屋顶形的齿顶轮廓包括两个斜面。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用于车辆自动变速器的停车锁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3]段、图1):包括停车锁齿轮2和锁定棘爪3,两者通过配合实现停车锁的锁定和释放,其中该棘爪3为了降低惯性矩而具有至少一个空隙部,该空隙部为平行于棘爪支承轴线的通孔。
由对比文件2和3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上述对比文件都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获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任何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而即使考虑对比文件2-6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能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相应地,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12也均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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