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汽车测量的装置和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汽车测量的装置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517
决定日:2019-06-13
委内编号:1F238343
优先权日:2012-06-28
申请(专利)号:201310255086.8
申请日:2013-06-25
复审请求人:百斯巴特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冉小燕
合议组组长:魏嵬
参审员:郝霏霏
国际分类号:G01M17/013,G08C17/02,G08C1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已经被对比文件公开,且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技术效果均相同,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255086.8,名称为“用于汽车测量的装置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原为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后变更为百斯巴特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6月25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6月28日,公开日为2014年01月15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8-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为由,于2017年08月21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6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7年07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1053925Y,公告日:2008年04月3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测量车辆(2)的测量值接收器(6),所述车辆具有至少一个轮子(4),
其特征在于,所述测量值接收器(6)构造成,在运行中
操控至少两个不同的数据检测装置(8、22)并且接收由所述数据检测装置(8、22)产生的原始数据,所述数据检测装置构造用于接收或测量配属于一个测量值接收器(6)的轮子(4)的不同的参数并且从所述参数产生原始数据;
从由至少两个数据检测装置(8、22)接收的原始数据来产生输出数据;并且
将所述输出数据输出到上级的中央计算机(10)处;
其中,所述测量值接收器(6)具有至少一个接口(32),所述接口构造成用于将所述测量值接收器(6)以如下方式与用于车辆测量的测量站(1)的至少一个执行器(16、24)连接,即,所述执行器(16、24)能够由所述测量值接收器(6)操控,
所述执行器是用于一升降台和/或车辆部件在测量期间的自动运动的执行器。
2.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测量值接收器(6),其中,所述测量值接收器(6)具有至少一个接口(32),所述接口用于与至少一个数据检测装置(8、22)连接,并且所述接口(32)尤其构造成高速接口或高速总线。
3. 按照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测量值接收器(6),其中,至少一个数据检测装置(8、22)包括角度传感器和/或摄像机。
4. 按照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测量值接收器(6),其中,所述测量值接收器(6)具有部件(30、36、38),尤其市场上常见的个人电脑的主板(30)和/或用于存储所接收到的原始数据和/或所述输出数据的本地的中间存储器(35)。
5. 按照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测量值接收器(6),其中,所述原始数据包含图像数据并且所述测量值接收器(6)构造成,以直至每秒25张图像的频率来处理所述图像数据。
6. 用于车辆测量的测量站(1),具有:
至少一个数据检测装置(8、22),其构造用于检测要测量的车辆(2)的数据;
中央计算机(10),其构造用于评价所述数据并且输出测量结果,
其特征在于,所述测量站(1)具有至少一个按照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测量值接收器(6),
其中,所述测量值接收器(6)具有至少一个接口(32),所述接口构造成用于将所述测量值接收器(6)以如下方式与所述测量站(1)的至少一个执行器(16、24)连接,即,所述执行器(16、24)能够由所述测量值接收器(6)操控,
所述执行器是用于一升降台和/或车辆部件在测量期间的自动运动的执行器。
7. 按照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于车辆测量的测量站(1),其中,针对所述要测量的车辆(2)的每个轮子(4)设置一自身的测量值接收器(6)。
8. 用于测量车辆(2)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利用根据上述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测量值接收器(6)操控至少两个不同的数据检测装置(8、22),所述数据检测装置构造用于接收或测量配属于一个测量值接收器(6)的轮子(4)的不同的参数并且从所述参数产生原始数据;
在配属于对应的轮子(4)的测量值接收器(6)中收集并且处理由所述数据检测装置(8、22)提供的、至少一个轮子(4)的原始数据;并且
将处理过的数据传递到上级的中央计算机(10)处。
9. 按照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数据的处理包括至少两个数据检测装置(8、22)的原始数据的组合。”
驳回决定认为:(1)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接口构造成用于将所述测量值接收器以如下方式与用于车辆测量的测量站的至少一个执行器连接,即,所述执行器能够由所述测量值接收器操控;所述执行器是用于一升降台和/或车辆部件在测量期间的自动运动的执行器。但该区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 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接口构造成用于将所述测量值接收器以如下方式与用于车辆测量的测量站的至少一个执行器连接,即,所述执行器能够由所述测量值接收器操控;所述执行器是用于一升降台和/或车辆部件在测量期间的自动运动的执行器。由于权利要求1-5之一中的测量值接收器已经不具有创造性,且其余的区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6 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独立权利要求8及其从属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均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8-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1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强调:对比文件1-4均未公开“所述测量值接收器构造成,在运行中,操控至少两个不同的数据检测装置并且接收由所述数据检测装置产生的原始数据,所述数据检测装置构造用于接收或测量配属于一个测量值接收器的轮子的不同的参数并且从所述参数产生原始数据;从由至少两个数据检测装置接收的原始数据来产生输出数据,并且将所述输出数据输出到上级的中央计算机处;其中,所述测量值接收器具有至少一个接口,所述接口构造成用于将所述测量值接收器以如下方式与用于车辆测量的测量站的至少一个执行器连接,即,所述执行器能够由所述测量值接收器操控,所述执行器是用于一升降台和/或车辆部件在测量期间的自动运行的执行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09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测量值接收器具有至少一个接口,所述接口构造成用于将所述测量值接收器以如下方式与用于车辆测量的测量站的至少一个执行器连接,即,所述执行器能够由所述测量值接收器操控,所述执行器是用于一升降台和/或车辆部件在测量期间的自动运行的执行器。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并指出“在进行车辆测量时,本领域常常采用相应的执行器来控制升降台和/或车辆部件的运转,以使得车辆的整体位置和/或各待测部件的位置满足测量要求(参见公知常识的举证:“汽车构造与原理实训”,蔡兴旺 等,第278页,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年2月,其公开了在对车辆进行四轮定位检测时,要将车辆开上升降台。“最新汽车安全检测与故障诊断技术标准实务全书”,李庄,第468页,北京中软电子出版社,2003年4月,其公开了在进行车轮测量时,要将汽车举升)”。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中央计算机,其构造用于评价所述数据并且输出测量结果;测量值接收器是按照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测量值接收器;且所述测量值接收器具有至少一个接口,所述接口构造成用于将所述测量值接收器以如下方式与所述测量站的至少一个执行器连接,即,所述执行器能够由所述测量值接收器操控,所述执行器是用于一升降台和/或车辆部件在测量期间的自动运行的执行器。由于权利要求1-5之一中的测量值接收器已经不具有创造性,且其余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独立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测量值接收器是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测量值接收器。由于权利要求1-5之一中的测量值接收器已经不具有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6)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7)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本次修改是在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进行的,具体的修改是:(一)将原权利要求1-5的主题名称由“用于测量车辆(2)的测量值接收器(6)”修改为“用于车辆测量的测量站(1)”,将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测量值接收器”修改为“每个测量值接收器”,将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上级的中央计算机”修改为“所述中央计算机”,删除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车辆具有至少一个轮子”,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至少一个数据检测装置(8、22),其构造用于接收或测量要测量的车辆(2)的配属的轮子(4)的参数并且从所述参数产生原始数据,和中央计算机(10),其构造用于评价由所述至少一个数据检测装置(8、22)提供的数据并且输出测量结果,其中,针对所述要测量的车辆(2)的每个轮子(4)设置一自身的测量值接收器(6),其中”。(二)将独立权利要求9的主题名称由“用于测量车辆(2)的方法”修改为“用于测量在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测量站(1)上的车辆(2)的方法”,并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测量站用于车辆测量,其中”。(三)删除独立权利要求6和从属权利要求8,并对相关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进行了适应性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车辆测量的测量站(1),具有:
至少一个数据检测装置(8、22),其构造用于接收或测量要测量的车辆(2)的配属的轮子(4)的参数并且从所述参数产生原始数据,和
中央计算机(10),其构造用于评价由所述至少一个数据检测装置(8、22)提供的数据并且输出测量结果,
其中,针对所述要测量的车辆(2)的每个轮子(4)设置一自身的测量值接收器(6),其中,每个测量值接收器(6)构造成,在运行中
操控至少两个不同的数据检测装置(8、22)并且接收由所述数据检测装置(8、22)产生的原始数据,所述数据检测装置构造用于接收或测量配属于一个测量值接收器(6)的轮子(4)的不同的参数并且从所述参数产生原始数据;
从由至少两个数据检测装置(8、22)接收的原始数据来产生输出数据;并且
将所述输出数据输出到所述中央计算机(10)处。
2.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测量站(1),其中,所述测量值接收器(6)具有至少一个接口(32),所述接口用于与至少一个数据检测装置(8、22)连接,并且所述接口(32)尤其构造成高速接口或高速总线。
3. 按照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测量站(1),其中,至少一个数据检测装置(8、22)包括角度传感器和/或摄像机。
4. 按照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测量站(1),其中,所述测量值接收器(6)具有部件(30、36、38),尤其市场上常见的个人电脑的主板(30)和/或用于存储所接收到的原始数据和/或所述输出数据的本地的中间存储器(35)。
5. 按照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测量站(1),其中,所述原始数 据包含图像数据并且所述测量值接收器(6)构造成,以直至每秒25张图像的频率来处理所述图像数据。
6.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车辆测量的测量站(1),其中,所述测量值接收器(6)具有至少一个接口(32),所述接口构造成用于将所述测量值接收器(6)以如下方式与所述测量站(1)的至少一个执行器(16、24)连接,即,所述执行器(16、24)能够由所述测量值接收器(6)操控。
7. 用于测量在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测量站(1)上的车辆(2)的方法,所述测量站用于车辆测量,其中,所述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利用所述测量值接收器(6)操控至少两个不同的数据检测装置(8、22),所述数据检测装置构造用于接收或测量配属于一个测量值接收器(6)的轮子(4)的不同的参数并且从所述参数产生原始数据;
在配属于对应的轮子(4)的测量值接收器(6)中收集并且处理由所述数据检测装置(8、22)提供的、至少一个轮子(4)的原始数据;并且
将处理过的数据传递到上级的中央计算机(10)处。
8. 按照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数据的处理包括至少两个数据检测装置(8、22)的原始数据的组合。”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2)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或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7的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新颖性时,该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给予了合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8年10月19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6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8年10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2、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已经被对比文件公开,且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技术效果均相同,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车辆测量的测量站,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汽车四轮定位仪(相当于一种用于车辆的测量站),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4页、图1):汽车四轮定位仪具有四个基于CMOS成像的四轮定位传感器(相当于测量值接收器),该定位传感器采用了8束高精度、高稳定的LED红光做测量光源,通过传感器PCB上的小孔成像,将对端的传感器成像于CMOS线阵相机上,同时采用了高精度的倾角仪,对车辆的倾角进行测量(CMOS线阵相机和倾角仪构成了两个不同的数据检测装置;相当于至少一个数据检测装置,其构造用于接收或测量要测量的车辆的配属的轮子的参数并且从所述参数产生原始数据;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段第2-5行);CMOS线阵相机以及倾角仪采集到的数据按照要求进行数据格式规格化以后,对其进行基于推进线原理为基准的分析处理运算,并根据汽车行驶后的轮胎钢圈不圆度进行补偿后将运算结果按照定义的数据传输格式,并通过加密后通过RF接口传送给基于PC平台的服务器5(相当于中央计算机,其构造用于评价由所述至少一个数据检测装置提供的数据并且输出测量结果);整个系统中共有4个四轮定位传感器,用于对车辆的四轮进行检测(相当于所述数据检测装置构造用于接收或测量配属于一个测量值接收器的轮子的不同的参数并且从所述参数产生原始数据;参见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段第2行)(相当于针对所述要测量的车辆的每个轮子设置一自身的测量值接收器,所述每个测量值接收器构造成,在运行中,操控至少两个不同的数据检测装置并且接收由所述数据检测装置产生的原始数据;从由至少两个数据检测装置接收的原始数据来产生输出数据,并且将所述输出数据输出到所述中央计算机处)。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两者均属于车辆测量领域,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对比文件1中的四轮定位传感器要能够接收CMOS线阵相机和倾角仪的数据,必然需要相应的接口,即,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所述测量值接收器具有至少一个接口,所述接口用于与至少一个数据检测装置连接”。其余未被公开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已知的各种传输设备来进行数据传输,例如:选择高速接口或高速总线作为测量值接收器和数据检测装置之间的连接接口。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时,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是从属权利要求,从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CMOS线阵相机(相当于摄像机)和倾角仪(相当于角度传感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或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4是从属权利要求,从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四轮定位传感器具备数据处理和传输功能,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来选择已知的各种电子部件来实现上述功能并将这些部件设置在对比文件1中的四轮定位传感器中,例如:采用市场上常见的个人电脑的主板来作为测量值接收器的部件、和/或采用本地的中间存储器来存储所接收到的原始数据和/或输出数据并也作为测量值接收器的部件。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5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CMOS线阵相机获取的必然是图像数据。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来设置处理图像数据的频率,例如:将对比文件1中的四轮定位传感器设置成以直至每秒25张图像的频率来进行处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为:在进行车辆测量时,本领域常常采用相应的执行器来控制升降台和/或车辆部件的运转,以使得车辆的整体位置和/或各待测部件的位置满足测量要求(参见公知常识的举证:“汽车构造与原理实训”,蔡兴旺 等,第278页,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年2月,其公开了在对车辆进行四轮定位检测时,要将车辆开上升降台。“最新汽车安全检测与故障诊断技术标准实务全书”,李庄,第468页,北京中软电子出版社,2003年4月,其公开了在进行车轮测量时,要将汽车举升)。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测量现场设置具备控制和处理功能的四轮定位传感器来执行测量操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上述执行器也设置成与对比文件1中的四轮定位传感器连接并由该四轮定位传感器进行操控。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所述四轮定位传感器上设置至少一个接口,所述接口构造成用于将所述四轮定位传感器以如下方式与用于车辆测量的测量站的至少一个执行器连接,即,所述执行器能够由所述四轮定位传感器操控。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时,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7)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测量在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测量站上的车辆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测量在测量站上的车辆的方法,所述测量站用于车辆测量,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4页、图1):汽车四轮定位仪包括基于CMOS成像的四轮定位传感器(相当于测量值接收器),所述四轮定位传感器(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段)采用了8束高精度、高稳定的LED红光做测量光源,通过传感器PCB上的小孔成像,将对端的传感器成像于CMOS线阵相机上,同时采用了高精度的倾角仪(CMOS线阵相机和倾角仪构成了两个不同的数据检测装置),对车辆的倾角进行测量,CMOS线阵相机以及倾角仪采集到的数据按照要求进行数据格式规格化以后对其进行基于推进线原理为基准的分析处理运算,并根据汽车行驶后的轮胎钢圈不圆度进行补偿后将运算结果按照定义的数据传输格式,并通过加密后通过RF接口传送给基于PC平台的服务器5;整个系统中共有4个四轮定位传感器,用于对车辆的四轮进行检测(相当于所述数据检测装置构造用于接收或测量配属于一个测量值接收器的轮子的不同的参数并且从所述参数产生原始数据;参见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段第2行)(相当于利用测量值接收器操控至少两个不同的数据检测装置;在配置于对应的轮子的测量值接收器中收集并且处理由所述数据检测装置提供的、至少一个轮子的原始数据;并且将处理过的数据传递到上级的中央计算机处)。
从前面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6之一中的测量站已经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
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有新颖性时,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6不具有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8)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将拍摄到的图像数据和倾角仪测得的角度数据相结合能更准确地表征车轮的定位信息。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至少没有公开独立权利要求1的如下技术特征:“针对所述要测量的车辆(2)的每个轮子(4)设置一自身的测量值接收器(6),其中,每个测量值接收器(6)构造成,在运行中操控至少两个不同的数据检测装置(8、22)并且接收由所述数据检测装置(8、22)产生的原始数据,所述数据检测装置构造用于接收或测量配属于一个测量值接收器(6)的轮子(4)的不同的参数并且从所述参数产生原始数据;从由至少两个数据检测装置(8、22)接收的原始数据来产生输出数据;并且将所述输出数据输出到所述中央计算机(10)处”。对比文件1仅仅公开了“将采集到的数据格式化以后进行分析处理运算”,但并没有公开或暗示其分析处理运算是通过四轮定位传感器自身进行的,且按照常规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中所述的分析处理运算是由未示出的中央计算机实施的。且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是CMOS线阵相机以及倾角仪采集的数据进行规格化以后再进行基于推进线原理为基准的分析处理运算,将运算结果通过RF接口传送给基于PC平台的服务器,也就是说,规格化的数据相应于本申请中的原始数据,而分析处理运算之后的数据相应于本申请中的输出数据,因此,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四轮定位传感器构造成从原始数据或者说基于原始数据产生输出数据这一内容。
合议组认为:首先,对于“针对所述要测量的车辆(2)的每个轮子(4)设置一自身的测量值接收器(6)”,对比文件1公开了整个系统中共有4个用于对车辆的四轮进行检测的四轮定位传感器(相当于针对所述要测量的车辆的每个轮子设置一自身的测量值接收器;参见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段第2行)。其次,对比文件1在说明书第3页第2段对“四轮定位传感器”的结构和功能进行了论述,其记载了“CMOS线阵相机以及倾角仪采集到的数据按照本设备的要求进行数据格式规格化以后对其进行基于推进线原理为基准的分析处理运算,并根据汽车行驶后的轮胎钢圈不圆度进行补偿后将运算结果按照定义的数据传输格式,并通过加密后通过RF接口传送给基于PC平台的服务器”(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段第5-9行),从对比文件1记载的这些内容可知,“数据格式规格化”和“分析处理运算”都是由四轮定位传感器实现的,而并非由未示出的中央计算机实施的,对比文件1的全文中也未提及其具有未示出的中央计算机。此外,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对比文件1中记载的上述“CMOS线阵相机以及倾角仪采集到的数据”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原始数据,“经分析处理运算并经补偿后的运算结果”相当于本申请的输出数据。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每个测量值接收器构造成,在运行中操控至少两个不同的数据检测装置并且接收由所述数据检测装置产生的原始数据,所述数据检测装置构造用于接收或测量配属于一个测量值接收器的轮子的不同的参数并且从所述参数产生原始数据;从由至少两个数据检测装置接收的原始数据来产生输出数据;并且将所述输出数据输出到所述中央计算机处”。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8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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