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电子设备围护结构-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户外电子设备围护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532
决定日:2019-06-13
委内编号:1F277916
优先权日:2009-11-30
申请(专利)号:201610182485.X
申请日:2010-11-30
复审请求人:沃尔缔夫能源系统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宏雨
合议组组长:马莹莹
参审员:白秀梅
国际分类号:H05K7/20,H05K5/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本身属于申请日之前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由于该篇对比文件中具有相反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将该公知常识应用于该篇对比文件以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方案,同时该区别特征也未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因此,现有证据整体上不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应用于该篇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证据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82485.X,名称为“户外电子设备围护结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沃尔缔夫能源系统有限公司。本申请是申请号为201080060039.2的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0年11月30日,优先权日为2009年11月30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日提交的申请文件,即:2016年03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80段(即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权利要求第1-16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户外电子设备围护结构,包括:
壳体,所述壳体限定内部空间并且具有进气口、排气口以及从所述进气口向所述排气口延伸的气流路径;
至少一个风扇,所述至少一个风扇用于使空气移动通过从所述进气口向所述排气口延伸的所述气流路径;
第一传感器,所述第一传感器用于测量所述围护结构外部的空气温度;
第二传感器,所述第二传感器用于测量所述壳体的所述内部空间中的空气温度;以及
控制器,所述控制器在操作上耦接到所述风扇、所述第一传感器和所述第二传感器,所述控制器被配置成选择性地操作所述风扇以维持所述围护结构外部的空气温度与所述壳体的所述内部空间中的空气温度之间的规定温度差,从而抑制所述壳体的所述内部空间中的凝结。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围护结构,其中,所述规定温度差是固定温度差。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围护结构,其中,所述规定温度差是大约5摄氏度。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围护结构,其中,所述户外围护结构不包括空气调节器。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围护结构,其中,所述壳体包括具有开口的门,所述开口延伸穿过所述门,其中,所述气流路径穿过所述门的开口,并且其中,所述风扇在所述门的开口上安装到所述门。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围护结构,还包括加热器,其中,所述控制器被配置成选择性地操作所述加热器以维持所述规定温度差。
7.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围护结构,其中,所述设备围护结构部署在户外环境中,并且容纳位于所述壳体的内部空间中的至少一件户外设施设备。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围护结构,还包括压力致动式风阀,所述压力致动式风阀具有打开位置和闭合位置,所述打开位置用于使得空气能够响应于所述壳体的所述内部空间中的正压力而通过所述排气口离开所述户外围护结构,所述闭合位置用于防止外部空气和/或水在所述进气风扇不工作时通过所述排气口进入所述围护结构。
9.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围护结构,还包括在所述气流路径中位于所述进气口与所述至少一个风扇之间的过滤器。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围护结构,其中,所述过滤器包括粒子过滤器。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围护结构,其中,所述过滤器包括疏水过滤器。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围护结构,其中,所述过滤器还包括在所述气流路径中位于所述疏水过滤器上游的粒子过滤器。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围护结构,其中,不存在与所述排气口 相关联的疏水过滤器。
1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围护结构,其中,不存在与所述排气口相关联的排气风扇。
1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围护结构,其中,所述壳体包括具有开口的门,所述开口延伸穿过所述门,其中,所述气流路径穿过所述门的开口,并且其中,所述风扇在所述门的开口上安装到所述门。
1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围护结构,还包括压力致动式风阀,所述压力致动式风阀具有打开位置和闭合位置,所述打开位置用于使得空气能够响应于所述壳体的所述内部空间中的正压力而通过所述排气口离开所述户外围护结构,所述闭合位置用于防止外部空气和/或水在所述进气风扇不工作时通过所述排气口进入所述围护结构。”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422512A,公开日2003年06月04日;
对比文件2:CN101075679A,公开日2007年11月21日。
驳回决定主要指出: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第一传感器,所述第一传感器用于测量所述围护结构外部的空气温度;第二传感器,所述第二传感器用于测量所述壳体的所述内部空间中的空气温度;以及,控制器,所述控制器在操作上耦接到所述风扇、所述第一传感器和所述第二传感器,所述控制器被配置成选择性地操作所述风扇以维持所述围护结构外部的空气温度与所述壳体的所述内部空间中的空气温度之间的规定温度差,从而抑制所述壳体的所述内部空间中的凝结。上述区别特征的大部分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而为防止通过风扇作用后的气温再度回升,通过控制器监控温度传感器控制风扇的运作使内外温度差维持在预定值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5、12、15的附加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权利要求4、7、8、13、14、16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6、9-11的部分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附加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涉及凝结或燃料电池,对比文件2公开了仅由燃料电池产生的凝结,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被启示利用对比文件2的有关抑制仅由燃料电池产生的凝结的教导修改对比文件1的柜子。(2)权利要求1中的关键特征是控制器被配置为选择性地操作风扇以维持外部空气温度与内部温度之间的规定温度差,由此抑制凝结,该特征既未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3)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没有公开或建议选择性地操作对比文件1的风扇以将温度维持在规定温度差,从而实现长期温度控制。(4)对比文件2公开了其风扇降低温度差,与维持温度差是相反的教导。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客观上存在内外温度差较大的情况下容易产生水汽凝结的问题;对比文件2的燃料电池与对比文件1中的电子元件一样,均产生热量,导致内外温度差增大,促使水汽凝结;(2)对比文件2明确公开了通过温度传感器检测内外温度差,并且也公开了风扇可以降温使内外温度差降到预定值以下,以避免水汽凝结,因此,当内外温度差增大到预定值以上时,再次启动风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可以实现的;(3)对比文件2中风扇降低温度差的目的在于使温度差到达预定值以下,这与本申请中的维持温度差目的相同。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书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均为分案申请日提交的申请文件,即:2016年03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权利要求第1-16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422512A,公开日为2003年06月04日;
对比文件2:CN101075679A,公开日为2007年11月21日。
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户外电子设备维护结构。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8行-第2页第5行、第2页第23行-第4页第6行,附图1-3)公开了一种用于冷却电子元件的装置,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为了防止过低的环境温度如低于0℃的温度对户外柜子中的电子元件产生不利影响,采用了增加进气管中的温度的方式避免过低温度对电子元件的破坏,具体地,装置8(相当于电子设备围护结构)用于冷却在户外柜子2(相当于壳体)中的电子元件1,户外柜子2具有下进气管9(相当于进气口)、上出气管10(相当于排气口)、循环风扇13、加热装置14、单向阀11,从环境中来的空气通过冷却风扇4(相当于风扇)进入下进气管9直接提供给电子元件,以便冷却该电子元件,来自该冷却电子元件的加热空气通过上出气管10放出加热空气(空气从下进气管9流经电子元件1再进入上出气管10的流通路径相当于气流路径),管理单元16(相当于第一传感器、第二传感器)检测和记录下进气管9中的温度(相当于测量围护结构外部的空气温度)和上出气管10中的温度(相当于测量壳体的内部空间中的空气温度);当户外温度高于0-5℃时,循环风扇13和加热装置4不启动,通过与电子元件1连接设置的冷却风扇4将户外空气吸入到电子元件1中,直接冷却电子元件;当装置8处于低于0℃的环境温度中操作时,循环风扇13在低于0-5℃的温度下工作,通过控制循环风扇13的转数,控制提供给电子元件1的冷却空气的加热空气的数量,如果循环风扇13不工作,可以通过加热器对空气进行一定程度的加热;在冷起动时,当环境温度和电子元件具有低于0℃的温度时,没有任何热量从电子元件放出,冷却风扇4将不工作,则通过冷起动的功能,将电子元件加热到5℃的温度,即户外柜子2内部的空气经由加热器14加热,进入到电子元件1中,该空气进入上出气管10后未排出到户外柜子2之外,而是经由循环风扇13循环至加热器14再次加热,并循环在户外柜子2内流动,即,由于单向阀11的关闭,确保了没有从环境中吸入空气,循环风扇13只是从电子元件处吸收空气,然后将这个空气加热后再吹到电子元件上;通过以上方式,防止过低的环境温度如低于0℃的温度对户外柜子中的电子元件产生不利影响。
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控制器,在操作上耦接到风扇、第一传感器和第二传感器,控制器被配置成选择性地操作风扇以维持围护结构外部的空气温度与壳体的内部空间中的空气温度之间的规定温度差,从而抑制壳体的内部空间中的凝结。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时刻抑制壳体内部空间中的凝结。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
第一,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温差是造成水汽凝结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为防止水汽凝结而设置各种部件,以通过各种手段来适当减少温差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然而,将上述公知常识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会违背对比文件1保护电子元件1的初衷,导致对比文件1无法解决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理由如下:1)对比文件1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过低的环境温度如低于0℃的温度对户外柜子中的电子元件产生不利影响;在对比文件1中,(1)若电子元件1处于工作状态中,如果环境温度低于0℃,则启动循环风扇13和加热器4,并通过控制循环风扇的转数控制提供给电子元件1的冷却空气不至于过冷,此时不考虑环境温度与户外柜子内部的温度差,只是单纯地保护电子元件1处于不低于0℃的环境中;如果环境温度在0-5℃范围内,则循环风扇13和加热装置4不启动;(2)若电子元件1不在工作状态中,如果环境温度低于0℃,则通过关闭单向阀11和启动循环风扇13确保环境中的空气不会进入到户外柜子2中,并启动加热器4加热户外柜子2内部的空气至0℃以上,使空气在户外柜子2内部循环,此时不考虑环境温度与户外柜子内部的温度差,只是单纯地保护电子元件1处于不低于0℃的环境中。2)如果将上述公知常识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则在环境温度过低如低于0℃甚至零下很低的温度的情况下,维持户外柜子2的内部和外部的温度之间保持规定的温度差,则可能导致户外柜子2的内部温度低于0℃,从而对电子元件1产生不利影响,出现了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上述结合违背了对比文件1保护电子元件1的初衷,导致对比文件1无法解决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上述公知常识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
第二,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4行-第7页第6行,附图1-4)公开了一种用于燃料电池的关机程序,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燃料电池中只要质子交换膜的燃料溶液没有作用完毕,即使无负载端,仍然会持续发生电化学反应,而在无负载端时,若质子交换膜持续进行电化学变化,则反应产生的水汽会凝结与电池核心膜电极组上,使得膜电极组件容易因为水汽而导致短路损坏,对比文件2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燃料电池100具有控制单元110(相当于控制器)、电力生成部120、外部负载150、内部负载160、燃料槽本体170、帮浦130、风扇140(相当于至少一风扇)、温度传感器190,控制单元110提供燃料电池的逻辑控制,温度传感器190量测燃料电池100内部温度与外部温度,且回授讯息至控制单元110,控制单元110由此获得燃料电池100内部与外部的温差,并根据此内部与外部温差判断是否结束用于燃料电池的关机程序,同时控制风扇140停止运作;具体为,步骤210,控制单元110控制帮浦130以及风扇140的运作(相当于控制器在操作上耦接到风扇),使电力生成部120可进行电化学反应而产生电力;步骤220,控制单元110判断是否进入关机程序,若不进入关机程序,则回到步骤210,若进入关机程序,则进入步骤230;步骤230,控制单元110控制帮浦130进入停止运转的状态,不补充电力生成部120的燃料,使得残留的燃料持续反应;步骤240,风扇140持续以较低转速运转,且透过温度传感器190将燃料电池100的内部与外部温度信息回授至控制单元110,控制单元110判断燃料电池100的内部与外部温度差是否已达到预定值以下,直到达到预定值以下,此时,燃料电池系统与外部温差不会造成水气凝结,则进入步骤250,控制单元110控制风扇140停止。在残余燃料的电化学反应中,持续运转的风扇140可降低电力生成部120的温度,同时排出电路生成部120中的水气而避免水气凝结造成膜电极组间的短路现象。由以上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仅公开一个温度传感器即温度传感器190,且,1)在对比文件2中,(1)当燃料电池系统运行时,风扇140持续运行,此时风扇140运行的目的在于散发电化学反应时所产生的热量以及为阴极端提供足够的氧气,不需要判断燃料电池系统与外部的温差;(2)判断燃料电池系统与外部温差的步骤发生在燃料电池系统关机之后,此时风扇140运行的目的在于降低电力生成部120的温度,并排出电力生成部120中的水气而避免水气凝结而造成短路现象;(3)当在步骤250已经控制风扇140停止运行后,不会再判断燃料电池系统与外部的温差。显然,对比文件2中在系统关机后判断系统内外部的温差,并在达到预定的温度差范围内停止风扇140的运行,且风扇140停止运行后不再判断温度差,不再考虑温度差带来任何影响,由于已经关机,风扇停止运行,并不会存在持续监控温度差的可能性;且在燃料电池系统运行时,风扇140持续运行的目的在于散发电化学反应时所产生的热量以及为阴极端提供足够的氧气,在燃料电池系统关机之后,风扇140运行的目的在于降低电力生成部120的温度,并排出电力生成部120中的水气而避免水气凝结而造成短路现象。2)虽然对比文件2中在说明书第2页第4行以及第8-10行提及了控制燃料电池系统与外部温差够小可避免水气凝结,然而对比文件2是通过将水汽吹出从而避免水汽凝结的,而在燃料电池系统关机后考虑温差的问题,主要是为了降低电力生成部的温度,即解决散热问题。综上,对比文件2未公开第一传感器和第二传感器,且对比文件2采用的仅在特定情况下根据内部与外部温度差来控制风扇运行的手段与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风扇运行的手段不同,所起的作用也不同;因此,对比文件2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更未给出相应的结合启示。
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论是在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情况下,还是在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的情况下,或在对比文件2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情况下,或在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情况下,都无法得到权利要求1的方案以解决其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证据来说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 由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6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2016年03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权利要求第1-16项。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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