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车辆的电池单元中的功率流的控制-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对车辆的电池单元中的功率流的控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072
决定日:2019-06-13
委内编号:1F270543
优先权日:2013-03-13
申请(专利)号:201410093292.8
申请日:2014-03-13
复审请求人:福特全球技术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丽
合议组组长:郑丽芬
参审员:查洁立
国际分类号:H02J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93292.8,名称为“对车辆的电池单元中的功率流的控制”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福特全球技术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3月13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3月13日,公开日为2014年09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4年03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6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车辆,包括:
包括多个电池单元的电池组;
电机,被构造为将来自电池组的电力转换成车辆的动力;
接收器,被构造为从遥控钥匙接收无线信号;
至少一个控制器,被编程为在用户定义的车辆停用时间段内禁止电池单元平衡,其中,用户定义的车辆停用时间段的开始时刻基于接收器从遥控钥匙接收到由用户操作遥控钥匙而产生的预定无线信号而被设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辆,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控制器还被编程为响应于用户定义的车辆停用时间段的到期,指令进行电池单元平衡。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车辆,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控制器被构造为指令在电池单元之间转移电能,以定义电池单元平衡。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车辆,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控制器被构造为指令从多个电池单元中的一个电池单元中消耗电能,以定义电池单元平衡。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辆,其中,点火开关接通事件定义用户定义的车辆停用时间段的结束,使得所述至少一个控制器被进一步编程为响应于点火开关接通事件,启用电池单元平衡。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辆,所述车辆还包括与所述至少一个控制器通信的用户界面,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控制器被进一步编程为显示日历,以便用户选择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所述用户定义的车辆停用时间段由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来定义。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辆,所述车辆还包括与所述至少一个控制器通信的用户界面,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控制器被进一步编程为显示多个时间,以便用户选择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所述用户定义的车辆停用时间段由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来定义。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辆,所述车辆还包括与所述至少一个控制器通信的收发器,其中,用户定义的车辆停用时间段由收发器接收的日期范围和时间范围中的至少一种来定义。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辆,所述车辆还包括移动通信装置,所述移动通信装置与所述至少一个控制器通信并能够通过无线通信接收用户定义的 车辆停用时间段。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辆,其中,所述接收器还被构造为从遥控钥匙接收用户定义的车辆停用时间段的结束时间。”
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3:JP特开2008-54416A,公开日为2008年03月06日。
驳回决定的理由具体为:(1)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接收器,被构造为从遥控钥匙接收无线信号;用户定义的车辆停用时间段的开始时刻基于接收器从遥控钥匙接收到由用户操作遥控钥匙产生的预定无线信号而被设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得到,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10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10项;所作的修改是在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设置”修改为“启用”。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仅仅公开了:在自车辆停止运转起达到设定时间之后,停用均衡电路,可见对比文件3在停用均衡电路之前,并未“经由车辆中的接收器从遥控钥匙接收到由用户操作遥控钥匙而产生的预定无线信号”,也未“响应于该预定无线信号而启用用户定义的车辆停用时间段的开始时刻”;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经由车辆的接收器从遥控钥匙接收的由用户操作遥控钥匙而产生的预定无线信号”通常用于锁定/解锁车门,而非“启用用户定义的车辆停用时间段的开始时刻,并且在所述用户定义的车辆停用时间段内禁止电池单元平衡”,因此该特征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提交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的内容如下:
“1. 一种车辆,包括:
包括多个电池单元的电池组;
电机,被构造为将来自电池组的电力转换成车辆的动力;
接收器,被构造为从遥控钥匙接收无线信号;
至少一个控制器,被编程为在用户定义的车辆停用时间段内禁止电池单元平衡,其中,用户定义的车辆停用时间段的开始时刻基于接收器从遥控钥匙接收到由用户操作遥控钥匙而产生的预定无线信号而被启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接收器,被构造为从遥控钥匙接收无线信号,开始时刻基于接收器从遥控钥匙接收到由用户操作遥控钥匙而产生的预定无线信号而启用;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容易得到,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10不具备创造性。(3)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中,将汽车停火作为触发事件以停用均衡电路;对于汽车操作,以不同方式操作遥控钥匙上的按钮来触发汽车的不同操作,例如点击按钮开/关后备箱,长按按钮以关闭车窗等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为了方便用户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容易想到通过在遥控钥匙上的点击按钮操作来获取车辆停用时间段的开始时刻,即容易想到开始时刻基于接收器从遥控钥匙接收到由用户操作遥控钥匙而产生的预定无线信号而获取,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显而易见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接受。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尽管在现有技术中经由设置在车辆上的接收器从遥控钥匙接收到的无线信号通常被用于验证用户的身份,或者如合议组指出的被用于控制车辆开闭件的打开或关闭,但在现有技术中该无线信号却并未如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那样被用于“启用用户定义的车辆停用时间段的开始时刻,以在用户定义的车辆停用时间段内禁止电池单元平衡”;“利用经由设置在车辆上的接收器而从遥控钥匙接收到的由用户操作遥控钥匙而产生的预定无线信号来启用用户定义的车辆停用时间段的开始时刻,以在用户定义的车辆通用时间段内禁止电池单元平衡”并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2)对比文件3中,均衡电路仅在车辆停止运行之后达到设定时间而被停用,其未公开除了“在车辆停止运行之后达到设定时间”之外的任何其他用于停用均衡电路的触发条件或者与“基于接收器从遥控钥匙接收到由用户操作遥控钥匙而产生的预定无线信号”有关的内容;即使对比文件3公开了关于“以停火作为停用均衡电路的触发事件”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包括现有技术关于“经由设置在车辆上的接收器从遥控钥匙接收到的无线信号”的使用)也不会有动机想到“利用经由设置在车辆上的接收器而从遥控钥匙接收到的由用户操作遥控钥匙而产生的预定无线信号来启用用户定义的车辆停用时间段的开始时刻,以在用户定义的车辆通用时间段内禁止电池单元平衡”。通过采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取得了积极的技术效果:有效地避免了由于车辆电池在车辆停放熄火期间进行电池平衡而给车辆电池造成的不必要的消耗和浪费。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即: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4年03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1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及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3:JP特开2008-54416A,公开日为2008年03月06日。
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车辆,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18]-[0052]段、附图1-2)公开了一种电池均衡装置和搭载电池组的车辆,包括:多个电池单元22、24的电池组20(参见说明书第[0024]段);负荷32可以是由电池组20驱动的马达,该马达将电池组的电力转换为车辆的动力(参见说明书第[0042]段);电池ECU114(即控制器),车辆运转停止后,如果车辆长时间不用,则在设定时间后开始禁止电池平衡,为了防止电池消耗,可以将设定时间设置为0,因为还未设置结束日期,可以理解为用户定义的时间段为无期限(即控制器被编程为在用户定义的车辆停用时间段内禁止电池单元平衡)(参见说明书第[0018],[0049]段);其中,车辆停用时间段的开始时刻基于车辆停火后而被启用(参见说明书第[0044]段)。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接收器,被构造为从遥控钥匙接收无线信号;开始时刻基于接收器从遥控钥匙接收到由用户操作遥控钥匙而产生的预定无线信号而启用。
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车辆停用时间段的开始时刻的获取方式。
然而,在汽车上设置接收器,用于从遥控钥匙接收无线信号以控制汽车的相关操作例如锁定/解锁汽车车门、后备箱等操作为本领域惯用手段;以不同方式操作遥控钥匙上的按钮来触发汽车的不同操作,例如点击按钮开/关后备箱,长按按钮以关闭车窗等也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以停火作为停用均衡电路的触发事件的基础上,为了方便用户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容易想到通过在遥控钥匙上的点击按钮操作来获取车辆停用时间段的开始时刻,即容易想到开始时刻基于接收器从遥控钥匙接收到由用户操作遥控钥匙而产生的预定无线信号而获取,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该权利要求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0048]段,附图1-2)公开了:当车辆启动开关124启动车辆并将启动信号输入给电池ECU114时,电池ECU114接通继电器开关110,则此时均衡电路40可以进行对电池单元进行均衡;可见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该权利要求引用权利要求2,在不同电池单元之间转移电能以获取所需电压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该权利要求引用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3(参见附图1)公开了:控制器80构造成为指令从多个电池单元中的一个电池单元通过电阻消耗电能,以定义电池单元平衡,可见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该权利要求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0048]段,附图1-2)公开了:当车辆启动开关124启动车辆并将启动信号输入给电池ECU114时,电池ECU114接通继电器开关110,则此时均衡电路40可以对电池单元进行均衡,可见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上述权利要求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0045],[0051]段,附图1-2)公开了:车辆包括一个与电池ECU114通信的UI126,UI126是用户的显示装置,可受理用户的输入指示(相当于用户界面),用户可以设置延迟时间;而控制器被编程为显示日历,以便用户选择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所述用户定义的车辆停用时间段由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来定义;控制器被进一步编程为显示多个时间,以便用户选择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所述用户定义的车辆停用时间段由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来定义,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所做的简单变形,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7不具备创造性。
2.7、权利要求8-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上述权利要求引用权利要求1,车辆上设置与控制器通信的收发器以获取日期、设置移动通信装置来设置车辆停用时间段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9不具备创造性。
2.8、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该权利要求引用权利要求1,接收器还被构造为从遥控钥匙接收用户定义的车辆停用时间段的结束时间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电池均衡装置和搭载电池组的车辆,其中车辆运转停止后,如果车辆长时间不用,则在设定时间后开始禁止电池平衡,基于此,其有效地避免了由于车辆电池在车辆停放熄火期间进行电池平衡而给车辆电池造成的不必要的消耗和浪费,这与权利要求1获得的技术效果相同;而基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车辆停用时间段的开始时刻的获取方式;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0044]段)公开了,车辆停用时间段的开始时刻基于车辆停火后而被启用,即以车辆停火作为车辆停用时间的触发动作,而现有技术中,以不同方式操作遥控钥匙上的按钮来触发汽车的不同操作,例如点击按钮开/关后备箱,长按按钮以关闭车窗等是本领域惯用手段,也就是说,现有技术中,通过无线信号来对汽车进行操控是本领域惯用手段,而具体进行何种操作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所设定的,这在技术实现上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那么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以停火作为停用均衡电路的触发事件的基础上,为了方便用户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容易想到通过在遥控钥匙上的点击按钮操作来获取车辆停用时间段的开始时刻,即容易想到开始时刻基于接收器从遥控钥匙接收到由用户操作遥控钥匙而产生的预定无线信号而获取,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下述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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