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基于无线传感器的照度分析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685
决定日:2019-06-13
委内编号:1F25279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557490.5
申请日:2014-10-20
复审请求人:苏州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丁芃
合议组组长:张礅
参审员:徐恩波
国际分类号:G01J1/00,G08C17/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557490.5、发明名称为“基于无线传感器的照度分析系统”、申请人为苏州大学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申请日为2014年10月20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03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2月26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892212A,公开日为2013年01月2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0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摘要;2015年01月15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2页;2017年11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基于无线传感器的照度分析系统,由多个测量传感器与一台控制电脑构成,每个传感器带有一个无线模块,测量数据自动发送给控制电脑,其特征是:
测量前在控制电脑确认测量空间的类型与组合方式,平面图形包括矩形、三角形、梯形及圆形,能够组合成任意类型的测量空间,先选定平面图形,再组合近似的测量空间;
测量前在控制电脑确认传感器的位置顺序与测量顺序,先设定横向或者纵向的位置顺序,确认传感器在每行或每列的摆放次序,再设定左右或者上下的测量顺序,确认传感器如何测完整个阵列;
系统为每个无线模块设置唯一的ID号码,ID号码的前2位数代表横向位置,后2位数代表纵向位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度分析系统,其特征是每个选定的平面图形都对应一个点阵列,阵列表示为a×b,a为横向,b为纵向,其中a>1且b>1。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度分析系统,其特征是测量时确认每次使用的传感器个数,阵列点数可能远超过传感器数量,需要重复使用传感器。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度分析系统,其特征是测量时确认传感器的起始位置与间距,先设定起始点,一般是阵列的第一个点,接着设定该点离边界的距离,再设定各测量点的间距。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度分析系统,其特征是每次每点测量的时间记录到时分秒,测量数据与测量时刻对应。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度分析系统,其特征是传感器放在设定位置后,传感器会定时发送测量数据,接收数据后,后台程序识别该数据的ID,然后把该数据记录到这个ID名下的数据库中,自动显示在平面图形的规定位置。”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基于无线传感器的照度分析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使用无线传感器网络的照度测量系统,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测量前在控制电脑确认测量空间的类型与组合方式,平面图形包括矩形、三角形、梯形及圆形,能够组合成任意类型的测量空间,先选定平面图形,再组合近似的测量空间;测量前在控制电脑确认传感器的位置顺序与测量顺序,先设定横向或者纵向的位置顺序,确认传感器在每行或每列的摆放次序,再设定左右或者上下的测量顺序,确认传感器如何测完整个阵列;ID号码的前2位数代表横向位置,后2位数代表纵向位置。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删除技术特征“系统为每个无线模块设置唯一的ID号码,ID号码的前2位数代表横向位置,后2位数代表纵向位置”,并增加技术特征“通过预置ID编码实现”。复审请求人还提交了附件1:照度ID编码示例。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定义了一种传感器网络的测量系统,但没有解决以下问题:1)测量空间形状复杂,不能布置矩形阵列,测量点数很多,如何把这么多传感器放在正确的位置上,这里涉及简化空间类型、抽象组合复杂形状等技术问题,需要创新思维和设计,不是显而易见的;2)测量时使用大量传感器虽可行,但效率不高,不符合节约原则。如何使用少量传感器,满足复杂空间及尽量多点的测量,需要创新思维。本申请通过传感器的反复使用,并保证每个测量点对应精确位置,达到大量传感器同时测量的效果,是创新设计,不是显而易见的。对比文件1没有提及“定义平面图形”和“组合任意类型的测量空间”,这里涉及简化空间类型,组合复杂形状,需要创造性设计。本申请对复杂空间的简化通过后台预置实现,定义了基本平面图形,在测量前选择并确定组合方式,分别完成各个基本平面图形的测量,由后台组合成整体,创造性的解决了复杂空间整体测量的难题,对比文件1没有涉及如何分解复杂空间,也没有提出如何把测量点分组来实现“每组测量点的数量不超过可用传感器的数量”,没有具体的技术方案说明少量传感器如何对应大量测量点,根本不影响本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2)本申请提出一整套创新的技术方案,以全新编码实现传感器的重复使用,需要创造性设计,与对比文件1完全不同。本申请的预置ID是说明传感器的位置顺序与测量顺序,编码方法所举的实例是前二位数字设定横向或者纵向的位置顺序,确认传感器在每行或每列的摆放次序,后二位数字设定左右或者上下的测量顺序,确认传感器能够测完整个阵列。本申请首先保护ID编码的创新应用,它不是二进制编码的概念。对比文件1中“每个节点具有唯一的网络地址”是16位的二进制编码,目的是给予不同的传感器唯一的身份码,但是这些传感器按照怎样的顺序,对应哪个测量点,对比文件1完全没有涉及。本申请的ID都是在测量前由控制电脑预置,以无线传输的方式写入传感器内存,根据使用传感器的个数,每次测量时都要写入新的ID,目的是在重复使用传感器时,让每个传感器正确对应每个测量点,根本不是网络地址的概念,与对比文件1是有本质区别的。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基于无线传感器的照度分析系统,由多个测量传感器与一台控制电脑构成,每个传感器带有一个无线模块,测量数据自动发送给控制电脑,其特征是:
测量前在控制电脑确认测量空间的类型与组合方式,平面图形包括矩形、三角形、梯形及圆形,能够组合成任意类型的测量空间,先选定平面图形,再组合近似的测量空间;
测量前在控制电脑确认传感器的位置顺序与测量顺序,通过预置ID编码实现,先设定横向或者纵向的位置顺序,确认传感器在每行或每列的摆放次序,再设定左右或者上下的测量顺序,确认传感器如何测完整个阵列。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度分析系统,其特征是每个选定的平面图形都对应一个点阵列,阵列表示为a×b,a为横向,b为纵向,其中a>1且b>1。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度分析系统,其特征是测量时确认每次使用的传感器个数,阵列点数可能远超过传感器数量,需要重复使用传感器。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度分析系统,其特征是测量时确认传感器的起始位置与间距,先设定起始点,一般是阵列的第一个点,接着设定该点离边界的距离,再设定各测量点的间距。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度分析系统,其特征是每次每点测量的时间记录到时分秒,测量数据与测量时刻对应。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度分析系统,其特征是传感器放在设定位置后,传感器会定时发送测量数据,接收数据后,后台程序识别该数据的ID,然后把该数据记录到这个ID名下的数据库中,自动显示在平面图形的规定位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书中指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基于无线传感器的照度分析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使用无线传感器网络的照度测量系统,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在控制电脑确认测量空间的类型与组合方式,平面图形还包括三角形、梯形及圆形,能够组合成任意类型的测量空间,先选定平面图形,再组合近似的测量空间;在控制电脑确认传感器的位置顺序与测量顺序,通过预置ID编码实现,设定左右或上下的测量顺序。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全部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5月24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查,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0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摘要;2015年01月15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2页;2018年05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基于无线传感器的照度分析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使用无线传感器网络的照度测量系统,其中(参见说明书第[0002]-[0049]段、附图1-7)具体公开了:系统包括主机3和无线传感器网络,无线传感器网络包括一组传感器节点1和一个收集节点2,传感器节点1的数量可以为多个,主机3是微型计算机,则多个传感器节点1即为多个测量传感器,主机3即为控制电脑;传感器节点1包括实现射频信号发送与接收的通信电路13(相当于无线模块),测量数据通过通信电路13自动发送给主机3;主机3进行节点布局显示,将测量区域进行矩形网格划分,测量区域的网格划分必然在测量前进行,参见图7,例如测量区域被划分为5×8的矩形网格,则共有40个测量点,将40个测量点分为4组,10个可用传感器先放在最左边的两列(相当于传感器在每行每列的摆放次序),从左到右依次摆放10个传感器,分四次完成40个测量点的数据测量(相当于传感器的测量顺序,测量完整个阵列),则必然在测量前确认传感器的摆放次序和测量顺序;每个节点具有不同的网络地址作为节点标识符。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在控制电脑确认测量空间的类型与组合方式,平面图形还包括三角形、梯形及圆形,能够组合成任意类型的测量空间,先选定平面图形,再组合近似的测量空间;在控制电脑确认传感器的位置顺序与测量顺序,通过预置ID编码实现,设定左右或上下的测量顺序。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通过平面图形来划分、组合测量空间,使用少于测量点数量的传感器时如何设置具体的测量方式。
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测量区域进行矩形网格划分”,在此基础上,考虑到测量空间多为不规则的空间,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矩形的基础上增加其他平面图形如三角形、梯形及圆形来划分组合不规则的测量空间,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中已指出“每个节点具有唯一的网络地址”,即对比文件1已给出设立不同ID的技术启示,而根据实际需要预置ID编码来标识传感器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摆放多个传感器,并基于其摆放位置设置左右或上下的测量顺序,这均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而通过控制电脑来确定测量空间的类型与组合方式以及传感器的位置顺序与测量顺序也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6]段、图7):测量区域被划分为5×8的矩形网格(即选定的平面图形对应一个点阵列)。可见,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6]段):当传感器节点1的数量少于需要测量点数量时,可以将所有测量点分为若干组,每组中测量点的数量不超过可用传感器节点的数量,分批测量各组测量点的照度(相当于测量时确认每次使用的传感器个数,阵列点数可能远超过传感器数量,需要重复使用传感器)。可见,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6均引用权利要求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测量时确认传感器的起始位置与间距,先设定起始点,一般是阵列的第一个点,接着设定该点离边界的距离,再设定各测量点的间距”为常规的测量点阵和传感器阵列的排布设计;“每次每点测量的时间记录到时分秒,测量数据与测量时刻对应”属于采集时间的常规设定;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设定传感器的地址的基础上,“测量传感器放在设定位置后,传感器会定时发送测量数据,接收数据后,后台程序识别该数据的ID,然后把该数据记录到这个ID名下的数据库中,自动显示在平面图形的规定位置”的操作为常规的图像数据处理方法,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
(1)对比文件1对于如何简化空间类型和组合复杂形状,没有提供明确的、实施性强的技术方案,仅说明是矩形,没有说明为什么用矩形。对于复杂平面,涉及复杂的几何学理论,本领域技术人员一般会用多个矩形阵列近似模拟,再把这几个矩形拼接起来,很明显拟合度和准确性不够。本申请利用了图形组合原理,事先对被测平面进行预估,采用矩形、三角形、梯形及圆形,先拼接出完整的平面再进行测量,能整体完成照度曲线图,这是根据实践经验总结的,精度和效率都较高,适应任何建筑平面,对本领域技术人员绝非常规手段,应是创造性思维。因此对于平面图形组合近似空间这一点,显然不是“显而易见”的。
(2)对比文件1提到的16位网络地址是0和1组成的字符串,目的是给予不同的传感器唯一的身份码,这一编码是不变的。本申请的编码要在测量前预置,每次的测量平面与传感器个数不同,每个传感器的编码就会不同,每次测量时都要写入新的ID,目的是在重复使用传感器时,让每个传感器正确对应每个测量点,根本不是网络地址、身份码的概念,与对比文件是有本质区别的。应用实例列举了一种方法,编码是前二位数字设定横向或者纵向的位置顺序,后二位数字设定左右或者上下的测量顺序,采用十进制标示,数字不限于0和1。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是:每次测量前都预置编码,十进制编码,目的是设定传感器的位置顺序和测量顺序。
综上所述,本申请与现有技术并不相同,也不是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具有突出的优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主机3进行节点布局显示,将测量区域进行矩形网格划分,测量区域的网格划分必然在测量前进行,参见图7,例如测量区域被划分为5×8的矩形网格”。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上述具体方案公开了将测量区域分为5×8的矩形网格。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测量空间多为不规则的空间,在对比文件1给出了测量空间用平面矩形进行表示的启示下,考虑到多种复杂形状都可以通过简单的多边形如三角形、正方形、长方形等拼接形成,如常用的七巧板拼图,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各种平面图形如三角形、梯形及圆形来划分组合成复杂的测量空间,从而使用平面图形组合更接近地表示复杂形状的测量空间,这显然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2)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测量区域被划分为5×8的矩形网格,则共有40个测量点,将40个测量点分为4组,10个可用传感器先放在最左边的两列(相当于传感器在每行每列的摆放次序),从左到右依次摆放10个传感器,分四次完成40个测量点的数据测量(相当于传感器的测量顺序,测量完整个阵列),则必然在测量前确认传感器的摆放次序和测量顺序;每个节点具有不同的网络地址作为节点标识符”,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每个节点具有唯一的网络地址”,以标识每个传感器。而通过控制电脑预置ID编码来标识传感器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并且在对比文件1“每个节点具有唯一的网络地址,以标识每个传感器”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ID编码,从而使每个被重复使用的传感器正确对应每个测量点,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定。至于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本申请的预置ID是说明传感器的位置顺序与测量顺序,编码方法所举的实例是前二位数字设定横向或者纵向的位置顺序,确认传感器在每行或每列的摆放次序,后二位数字设定左右或者上下的测量顺序,确认传感器能够测完整个阵列”,其中的ID编码方式并未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因此复审请求人所述的上述具体的ID编码方法在创造性评述时不予考虑。
基于上述理由,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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