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展物理下行链路控制信道-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扩展物理下行链路控制信道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620
决定日:2019-06-13
委内编号:1F263367
优先权日:2009-09-28
申请(专利)号:201410564589.8
申请日:2010-09-28
复审请求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吴旭
合议组组长:朱琦
参审员:贾煜
国际分类号:H04L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包括的全部技术特征均在原说明书中有明确记载或可以根据原说明书的记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且所述全部技术特征组成的技术方案整体也能够根据原说明书的记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该权利要求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10564589.8,名称为“扩展物理下行链路控制信道”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0年09月28日,优先权日为2009年09月28日,公开日为2015年01月07日。本申请是申请号为201080043368.6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分案申请递交日为2014年10月21日,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所涉及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指该申请号为201080043368.6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以权利要求1-20均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于分案申请递交日2014年10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4段(即第1-19页),说明书附图第1-10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于2018年02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20项。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是:(1)对于权利要求1,原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是共用搜索空间的相关定义并且基于聚合等级来定义专用搜索空间,并没有记载“在单个共用搜索空间中监视物理下行链路控制信道(PDCCH),其中该单个共用搜索空间位于主小区,并且基于用于共用搜索空间的聚合等级来定义该单个共用搜索空间”;原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是依据UE-CSS和UE-DSS来确定PDCCH的搜索空间,并没有记载“在多个UE专用搜索空间中监视PDCCH”;原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小区指示符是由上层信令通知的,而非特定高层信令,因此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对于权利要求2和3,原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通过上层信令告知DCI格式包括CI IE是在UE-专用的条件下的,并非权利要求2记载的通过特定的高层信令定义,也没有记载权利要求3的“在该单个共用搜索空间中监视用于没有与信息相关的该小区指示符的PDCCH”,因此权利要求2-3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3)对于权利要求4,原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UE的专用搜索空间取决于UE_ID和Cell_ID,而非权利要求4所述的对应小区的特定参数,而且该特定参数不一定是Cell_ID,因此权利要求4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4)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上层信令上接收代表调度小区的信息”无法从原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权利要求5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5)技术方案分别与权利要求1-5相对应的三组权利要求6-10、11-15和16-20,基于类似的理由,也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在通信系统中接收下行链路控制信息(DCI)的用户设备的方法,该方法包括步骤:
在单个共用搜索空间中监视物理下行链路控制信道(PDCCH),其中该单个共用搜索空间位于主小区,并且基于用于共用搜索空间的聚合等级来定义该单个共用搜索空间;以及
在多个UE专用搜索空间中监视PDCCH,其中,一个UE专用搜索空间对应一个小区,并且基于用于UE专用搜索空间的聚合等级来定义该一个UE专用搜索空间;
其中该一个小区对应于一个小区指示符,该小区指示符由UE特定高层信令来定义。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代表与信息相关的该小区指示符是否包括在PDCCH中的信息由UE特定高层信令进一步定义。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在该单个共用搜索空间中监视用于没有与信息相关的该小区指示符的PDCCH。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
其中,进一步基于UE ID和对应小区的小区特定参数监视在该一个UE专用搜索空间中的该PDCCH。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在上层信令上接收代表调度小区的信息。
6. 一种用于在通信系统中接收下行链路控制信息(DCI)的用户设备的装置,该装置被配置为:
在单个共用搜索空间中监视物理下行链路控制信道(PDCCH),其中该单个共用搜索空间位于主小区,并且基于用于共用搜索空间的聚合等级来定义该单个共用搜索空间;以及
在多个UE专用搜索空间中监视PDCCH,其中,一个UE专用搜索空间对应一个小区,并且基于用于UE专用搜索空间的聚合等级来定义该一个UE专用搜索空间;其中该一个小区对应于一个小区指示符,该小区指示符由UE特定高层信令来定义。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中代表与信息相关的该小区指示符是否 包括在PDCCH中的信息由UE特定高层信令进一步定义。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中,在该单个共用搜索空间中监视用于没有与信息相关的该小区指示符的PDCCH。
9.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
其中进一步基于UE ID和对应小区的小区特定参数监视在该一个UE专用搜索空间中的该PDCCH。
10.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进一步被配置为:
在上层信令上接收代表调度小区的信息。
11. 一种用于在通信系统中发送下行链路控制信息(DCI)的基站的方法,该方法包括步骤:
在单个共用搜索空间中发送物理下行链路控制信道(PDCCH),其中该单个共用搜索空间位于主小区,并且基于用于共用搜索空间的聚合等级来定义该单个共用搜索空间;以及
在多个UE专用搜索空间中发送PDCCH,其中,一个UE专用搜索空间对应于一个小区,并且基于用于UE专用搜索空间的聚合等级来定义该一个UE专用搜索空间;
其中该一个小区对应于一个小区指示符,该小区指示符由UE特定高层信令来定义。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代表与信息相关的该小区指示符是否包括在PDCCH中的信息由UE特定高层信令进一步定义。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在该单个共用搜索空间中监视用于没有与信息相关的该小区指示符的PDCCH。
14.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进一步基于UE ID和对应小区的小区特定参数监视在该一个UE专用搜索空间中的该PDCCH。
15.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在上层信令上发送代表调度小区的信息。
16. 一种用于在通信系统中发送下行链路控制信息(DCI)的装置,该装置被配置为:
在单个共用搜索空间中发送物理下行链路控制信道(PDCCH),其中该单个共用搜索空间位于主小区,并且基于用于共用搜索空间的聚合等级来定义该单个共用搜索空间;以及
在多个UE专用搜索空间中发送PDCCH,其中,一个UE专用搜索空间对应于一个小区,并且基于用于UE专用搜索空间的聚合等级来定义该一个UE专用搜索空间;其中该一个小区对应于一个小区指示符,该小区指示符由UE特定高层信令来定义。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装置,其中代表与信息相关的该小区指示符是否包括在PDCCH中的信息由UE特定高层信令进一步定义。
18.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装置,其中在该单个共用搜索空间中监视用于没有与信息相关的该小区指示符的PDCCH。
19.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装置,其中进一步基于UE ID和对应小区的小区特定参数监视在该一个UE专用搜索空间中的该PDCCH。
20.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装置,进一步被配置为:
在上层信令上发送代表调度小区的信息。”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将权利要求1中的“在单个共用搜索空间中监视物理下行链路控制信道(PDCCH)”修改为“确定单个共用搜索空间以监视物理下行链路控制信道(PDCCH)”,“并且基于用于共用搜索空间的聚合等级来定义该单个共用搜索空间”修改为“并且基于用于共用搜索空间的与聚合等级相关联的控制信道元素来定义该单个共用搜索空间”,“在多个UE专用搜索空间中监视PDCCH”修改为“确定多个UE专用搜索空间以监视物理下行链路控制信道”,“基于用于UE专用搜索空间的聚合等级来定义该一个UE专用搜索空间”修改为“基于用于UE专用搜索空间的与聚合等级相关联的控制信道元素来定义该一个UE专用搜索空间”;将权利要求1-2中的“UE特定高层信令”修改为“高层信令”;将权利要求4中的“小区特定参数”修改为“小区ID”;将权利要求5中“在上层信令上接收代表调度小区的信息”修改为“接收代表调度多于一个小区的单个小区的信息”;并对其余三组权利要求6-10、11-15和16-20进行了对应的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0,其修改的出处均参见本申请母案的说明书相关段落,因而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在通信系统中接收下行链路控制信息(DCI)的用户设备的方法,该方法包括步骤:
确定单个共用搜索空间以监视物理下行链路控制信道(PDCCH),其中该单个共用搜索空间位于主小区,并且基于用于共用搜索空间的与聚合等级相关联的控制信道元素来定义该单个共用搜索空间;以及
确定多个UE专用搜索空间以监视物理下行链路控制信道,其中,一个UE专用搜索空间对应一个小区,并且基于用于UE专用搜索空间的与聚合等级相关联的控制信道元素来定义该一个UE专用搜索空间;
其中该一个小区对应于一个小区指示符,该小区指示符由高层信令来定义。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代表与信息相关的该小区指示符是否包括在PDCCH中的信息由高层信令进一步定义。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在该单个共用搜索空间中监视用于没有与信息相关的该小区指示符的PDCCH。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
其中,进一步基于UE ID和对应小区的小区ID监视在该一个UE专用搜索空间中的该PDCCH。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接收代表调度多于一个小区的单个小区的信息。
6. 一种用于在通信系统中接收下行链路控制信息(DCI)的用户设备的装置,该装置被配置为:
确定单个共用搜索空间以监视物理下行链路控制信道(PDCCH),其中该单个共用搜索空间位于主小区,并且基于用于共用搜索空间的与聚合等级相关联的控制信道元素来定义该单个共用搜索空间;以及
确定多个UE专用搜索空间以监视物理下行链路控制信道,其中,一个UE专用搜索空间对应一个小区,并且基于用于UE专用搜索空间的与聚合等级相关联的控制信道元素来定义该一个UE专用搜索空间;其中该一个小区对应于一个小区指示符,该小区指示符由高层信令来定义。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中代表与信息相关的该小区指示符是否 包括在PDCCH中的信息由高层信令进一步定义。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中,在该单个共用搜索空间中监视用于没有与信息相关的该小区指示符的PDCCH。
9.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
其中进一步基于UE ID和对应小区的小区ID监视在该一个UE专用搜索空间中的该PDCCH。
10.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进一步被配置为:
接收代表调度多于一个小区的单个小区的信息。
11. 一种用于在通信系统中发送下行链路控制信息(DCI)的基站的方法,该方法包括步骤:
在单个共用搜索空间中发送物理下行链路控制信道(PDCCH),其中该单个共用搜索空间位于主小区,并且基于用于共用搜索空间的与聚合等级相关联的控制信道元素来定义该单个共用搜索空间;以及
在多个UE专用搜索空间中发送PDCCH,其中,一个UE专用搜索空间对应于一个小区,并且基于用于UE专用搜索空间的与聚合等级相关联的控制信道元素来定义该一个UE专用搜索空间;
其中该一个小区对应于一个小区指示符,该小区指示符由高层信令来定义。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代表与信息相关的该小区指示符是否包括在PDCCH中的信息由高层信令进一步定义。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在该单个共用搜索空间中监视用于没有与信息相关的该小区指示符的PDCCH。
14.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进一步基于UE ID和对应小区的小区ID监视在该一个UE专用搜索空间中的该PDCCH。
15.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发送代表调度多于一个小区的单个小区的信息。
16. 一种用于在通信系统中发送下行链路控制信息(DCI)的装置,该装置被配置为:
在单个共用搜索空间中发送物理下行链路控制信道(PDCCH),其中该单个共用搜索空间位于主小区,并且基于用于共用搜索空间的与聚合等级相关联的控制信道元素来定义该单个共用搜索空间;以及
在多个UE专用搜索空间中发送PDCCH,其中,一个UE专用搜索空间对应于一个小区,并且基于用于UE专用搜索空间的与聚合等级相关联的控制信道元素来定义该一个UE专用搜索空间;其中该一个小区对应于一个小区指示符,该小区指示符由高层信令来定义。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装置,其中代表与信息相关的该小区指示符是否包括在PDCCH中的信息由高层信令进一步定义。
18.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装置,其中在该单个共用搜索空间中监视用于没有与信息相关的该小区指示符的PDCCH。
19.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装置,其中进一步基于UE ID和对应小区的小区ID监视在该一个UE专用搜索空间中的该PDCCH。
20.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装置,进一步被配置为:
发送代表调度多于一个小区的单个小区的信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原申请文件中并没有记载任何有关共用搜索空间位于主小区的技术特征;且原申请记载的方案是当DCI格式中的CI IE是UE-专用时,每个A-UE通过上层信令被告知,也就是说通过上层信令来定义是有条件的,即UE-专用时;因此,权利要求1-2以及与之对应的权利要求6-7、11-12和16-17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于分案申请递交日2014年10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页,说明书附图第1-10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复审通知书指出:(1)“其中该单个共用搜索空间位于主小区”和“该小区指示符由高层信令来定义”并未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权利要求1、6、11和16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2)“其中代表与信息相关的该小区指示符是否包括在PDCCH中的信息由高层信令进一步定义”并未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权利要求2、7、12和17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3)“接收或发送代表调度多于一个小区的单个小区的信息”并未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上述权利要求5、10、15和20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2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对于权利要求1-5,将权利要求1的“用于在通信系统中接收下行链路控制信息(DCI)的用户设备的方法”修改为“用于在支持与多个小区相关联的载波聚合的通信系统中接收下行链路控制信息(DCI)的用户设备的方法”,“该单个共用搜索空间位于主小区”修改为“该单个共用搜索空间位于该多个小区当中的主小区”,“该小区指示符由高层信令来定义”修改为“用于TPC命令的DCI格式3在该多个小区当中的主小区的单个共用搜索空间上发送”;将权利要求2 的“由高层信令进一步定义”修改为“由高层信令进一步告知”;将权利要求5的“接收代表调度多于一个小区的单个小区的信息”修改为“其中,该小区指示符由高层信令来通知”;并对其余三组权利要求6-10、11-15和16-20进行了对应的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2、5-7、10-12、15-17和20修改均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而已经克服了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在支持与多个小区相关联的载波聚合的通信系统中接收下行链路控制信息(DCI)的用户设备的方法,该方法包括步骤:
确定单个共用搜索空间以监视物理下行链路控制信道(PDCCH),其中该单个共用搜索空间位于该多个小区当中的主小区,并且基于用于共用搜索空间的与聚合等级相关联的控制信道元素来定义该单个共用搜索空间;以及
确定多个UE专用搜索空间以监视物理下行链路控制信道,其中,一个UE专用搜索空间对应一个小区,并且基于用于UE专用搜索空间的与聚合等级相关联的控制信道元素来定义该一个UE专用搜索空间;
其中该一个小区对应于一个小区指示符,用于TPC命令的DCI格式3在该多个小区当中的主小区的单个共用搜索空间上发送。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代表与信息相关的该小区指示符是否包括在PDCCH中的信息由高层信令进一步告知。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在该单个共用搜索空间中监视用于没有与信息相关的该小区指示符的PDCCH。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
其中,进一步基于UE ID和对应小区的小区ID监视在该一个UE专用搜索空间中的该PDCCH。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该小区指示符由高层信令来通知。
6. 一种用于在支持与多个小区相关联的载波聚合的通信系统中接收下行链路控制信息(DCI)的用户设备的装置,该装置被配置为:
确定单个共用搜索空间以监视物理下行链路控制信道(PDCCH),其中该单个共用搜索空间位于该多个小区当中的主小区,并且基于用于共用搜索空间的与聚合等级相关联的控制信道元素来定义该单个共用搜索空间;以及
确定多个UE专用搜索空间以监视物理下行链路控制信道,其中,一个UE专用搜索空间对应一个小区,并且基于用于UE专用搜索空间的与聚合等级相关联的控制信道元素来定义该一个UE专用搜索空间;其中该一个小区对应于一个小区指示符,用于TPC命令的DCI格式3在该多个小区当中的主小区的单个共用搜索空间上发送。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中代表与信息相关的该小区指示符是否 包括在PDCCH中的信息由高层信令进一步告知。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中,在该单个共用搜索空间中监视用于没有与信息相关的该小区指示符的PDCCH。
9.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
其中进一步基于UE ID和对应小区的小区ID监视在该一个UE专用搜索空间中的该PDCCH。
10.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中,该小区指示符由高层信令来通知。
11. 一种用于在支持与多个小区相关联的载波聚合的通信系统中发送下行链路控制信息(DCI)的基站的方法,该方法包括步骤:
在单个共用搜索空间中发送物理下行链路控制信道(PDCCH),其中该单个共用搜索空间位于该多个小区当中的主小区,并且基于用于共用搜索空间的与聚合等级相关联的控制信道元素来定义该单个共用搜索空间;以及
在多个UE专用搜索空间中发送PDCCH,其中,一个UE专用搜索空间对应于一个小区,并且基于用于UE专用搜索空间的与聚合等级相关联的控制信道元素来定义该一个UE专用搜索空间;
其中该一个小区对应于一个小区指示符,用于TPC命令的DCI格式3在该多个小区当中的主小区的单个共用搜索空间上发送。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代表与信息相关的该小区指示符是否包括在PDCCH中的信息由高层信令进一步告知。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在该单个共用搜索空间中监视用于没有与信息相关的该小区指示符的PDCCH。
14.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进一步基于UE ID和对应小区的小区ID监视在该一个UE专用搜索空间中的该PDCCH。
15.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该小区指示符由高层信令来通知。
16. 一种用于在支持与多个小区相关联的载波聚合的通信系统中发送下行链路控制信息(DCI)的装置,该装置被配置为:
在单个共用搜索空间中发送物理下行链路控制信道(PDCCH),其中该单个共用搜索空间位于该多个小区当中的主小区,并且基于用于共用搜索空间的与聚合等级相关联的控制信道元素来定义该单个共用搜索空间;以及
在多个UE专用搜索空间中发送PDCCH,其中,一个UE专用搜索空间对应于一个小区,并且基于用于UE专用搜索空间的与聚合等级相关联的控 制信道元素来定义该一个UE专用搜索空间;其中该一个小区对应于一个小区指示符,用于TPC命令的DCI格式3在该多个小区当中的主小区的单个共用搜索空间上发送。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装置,其中代表与信息相关的该小区指示符是否包括在PDCCH中的信息由高层信令进一步告知。
18.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装置,其中在该单个共用搜索空间中监视用于没有与信息相关的该小区指示符的PDCCH。
19.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装置,其中进一步基于UE ID和对应小区的小区ID监视在该一个UE专用搜索空间中的该PDCCH。
20.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装置,其中,该小区指示符由高层信令来通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于分案申请递交日2014年10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页,说明书附图第1-10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照片表示的范围。
1、对于权利要求1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1一种用于在支持与多个小区相关联的载波聚合的通信系统中接收下行链路控制信息(DCI)的用户设备的方法(下称特征①),该方法包括步骤:
确定单个共用搜索空间以监视物理下行链路控制信道(PDCCH)(下称特征②-1),其中该单个共用搜索空间位于该多个小区当中的主小区(下称特征②-2),并且基于用于共用搜索空间的与聚合等级相关联的控制信道元素来定义该单个共用搜索空间(下称特征②-3);以及
确定多个UE专用搜索空间以监视物理下行链路控制信道(下称特征③-1),其中,一个UE专用搜索空间对应一个小区(下称特征③-2),并且基于用于UE专用搜索空间的与聚合等级相关联的控制信道元素来定义该一个UE专用搜索空间(下称特征③-3);
其中该一个小区对应于一个小区指示符,用于TPC命令的DCI格式3在该多个小区当中的主小区的单个共用搜索空间上发送(下称特征④)。
对于特征①:原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为“一种用于扩展单个小区中物理下行链路控制信道(PDCCH)区域以向用户设备(UE)提供下行链路控制信息(DCI)以便使能在通信系统中的多个小区上的通信的方法”,且根据原说明书第5页第2-10行记载的内容可知:本申请中的高级-UE(A-UE)是能工作在多个载波(或小区)的UE,附图5进一步说明了上述载波聚合的原理。由此可见,本申请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记载的通信系统支持与多个小区相关联的载波聚合,且也记载了在该通信系统中接收下行DCI的用户设备的方法,即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已经记载上述特征①。
对于特征②-1、②-3、③-1和③-3:原说明书第11页第6行记载了“A-UE监视PDCCH”,原说明书的第3页第23行至第4页第6行记载了:“对于PDCCH解码过程,在UE恢复逻辑域中的CCE之后,UE可以根据UE共用搜索空间(UE-CSS)中用于全部UE的CCE的共用集合和根据UE专用搜索空间(UE-DSS)的CCE的UE专用集合,确定候选PDCCH的搜索空间。UE-CSS包括逻辑域中的第一个C CCE。可以根据伪随机函数来确定UE-DSS,该伪随机函数具有作为输入的诸如子帧编号或子帧中PDCCH CCE的总数的UE-共用参数,以及诸如分配给UE的标识(UE_ID)的UE-专用参数”;“例如,对于CCE聚合等级L∈{1,2,4,8},对应于PDCCH候选者m的CCE可以由公式(1)给出。
… (1)
对于UE-CSS,YK = 0。对于UE-DSS,YK=(A·Yk-1)mod D,其中例如Y-1=UE_ID≠0, A=39827,而D=65537。”
由上述原说明书的记载可知,监视PDCCH的UE可以根据UE共用搜索空间(UE-CSS)中用于全部UE的控制信道元素CCE的共用集合和根据UE专用搜索空间(UE-DSS)的CCE的UE专用集合,确定候选PDCCH的搜索空间,即确定单个共用搜索空间或UE专用搜索空间,且根据公式(1)可知上述控制信道元素CCE与聚合等级L相关联。因此,特征②-1、②-3、③-1和③-3属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对于特征②-2:原说明书第10页第20-23行记载了主小区的定义:“为便于参考,这样的A-UE将被称为主-UE (P-UE),而具有PDCCH传输的小区称为主-小区(Pcell)。相反,在Pcell 以外的小区中具有PDSCH接收或PUSCH发送的A-UE将被称为从-UE (S-UE)而相应的小区称为从-小区(Scell)”;原说明书第14页第7-9行记载“在第二替换中,UE-CSS 保持不改变,对于DCI 格式3 和在Scell的DCI 格式1C的传输,将S-UE 当做P-UE,并且对于UE-CSS 没有将UE 分成不同的类别”;原说明书第14页第21-25行记载“P-UE 具有它们的用于DCI 格式传输的UE-CSS 在PDCCH 中,如在包括单个小区的后向兼容系统一样。对于S-UE,或者在E-PDCCH 中定义新的UE-CSS,如以上在第一替换中描述的一样,或者不定义额外的UE-CSS 并且全部UE(P-UE 和S-UE) 使用PDCCH 中的相同UE-CSS,如以上在第二替换中描述的一样”。
由上述原说明书的记载可知,与P-UE对应的为主小区Pcell,与P-UE相关的UE-CSS(即单个共用搜索空间)可位于主小区,因此,特征②-2属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对于特征③-2:原说明书第7页第14行记载了:“多个UE-DSS的每个对应于多个小区的每个”,可见,该特征③-2:一个UE专用搜索空间对应一个小区,已记载在原说明书中。
对于特征④:原说明书第15页第9行记载了:“Cell_ID可以是分配给每个小区的CI值”,可见,一个小区对应于一个小区指示符已记载在原说明书中。此外,原说明书第1页第21-22行记载“下行链路控制信息(DCI)提供多种用途,并通过PDCCH以DCI格式发送”,原说明书第1页第26-27行记载“用于发送TPC命令的DCI格式将被称为DCI格式3”,原说明书第4页第7-8行记载“向多个UE传递信息的DCI格式,诸如DCI格式3或DCI格式IC,在UE-CSS中发送”,原说明书第14页第18-20行记载“DCI 格式3 复用与具有PDCCH 传输的小区( 诸如宏小区)(Pcell) 中的UE 对应的TPC 命令、和与没有PDCCH 传输的小区( 诸如微小区)(Scell) 中的UE 对应的TPC 命令”。
由上述原说明书的记载可知,DCI格式3是用于发送TPC命令的DCI格式,该DCI 格式3在UE-CSS中发送,且该DCI 格式3可复用主小区中UE 对应的TPC 命令,因此,该特征④属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方法包含多个技术特征,其中多个技术特征所对应的每一步骤流程均记载在原说明书的文字部分以及说明书附图所记载的方法步骤流程中,并且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作为一个整体也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1的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对于权利要求2
原说明书第1页第21-22行记载“下行链路控制信息(DCI)提供多种用途,并通过PDCCH以DCI格式发送”;原说明书第9页第16-18行记载“当DCI格式中的CE IE是UE-专用时,每个A-UE通过上层信令(MAC或RRC信令)被告知是否其分配的小区中的DCI格式包括CE IE”。
从属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中的“该小区指示符”是指权利要求1中“该一个小区对应于一个小区指示符”中的小区指示符,符合UE-专用的条件,根据上述原说明书的记载可知,通过上层信令告知UE是否其分配的小区中的DCI格式包括CE IE,而DCI是通过PDCCH以DCI格式发送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2的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对于权利要求3
原说明书第1页第21-22行记载“下行链路控制信息(DCI)提供多种用途,并通过PDCCH以DCI格式发送”;原说明书第9页第21行记载“UE-CSS中的DCI格式可以不包含CI”。
根据上述原说明书的记载可知,在该单个共用搜索空间中监视用于没有与信息相关的该小区指示符的PDCCH,属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3的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4、对于权利要求4
原说明书第11页第6行记载了“A-UE监视PDCCH”,原说明书第15页第9-10行记载“为提供不同的UE-DSS,除了UE_ID外,根据本发明的实施例,UE-DSS还取决于Cell_ID”。即,原说明书中记载了UE监视PDCCH,且UE专用搜索空间(UE-DSS)取决于UE_ID和对应的小区ID(Cell_ID)。因此,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4的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5、对于权利要求5
原说明书第15页第9-10行记载了:“Cell_ID可以是分配给每个小区的CI值。例如,可以通过上层信令通知UE该Cell_ID”。可见,该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该小区指示符由高层信令来通知”已经记载在原说明书中。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5的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6、对于权利要求6-20
权利要求11-15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支持与多个小区相关联的载波聚合的通信系统中发送下行链路控制信息(DCI)的基站的方法,其每一步方法步骤都与权利要求1-5的方法步骤对应一致,因此,请参见前文对权利要求1-5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的具体评述意见,权利要求11-15也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权利要求6-10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在支持与多个小区相关联的载波聚合的通信系统中接收下行链路控制信息(DCI)的用户设备的装置,权利要求16-20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在支持与多个小区相关联的载波聚合的通信系统中发送下行链路控制信息(DCI)的装置,其分别为与方法权利要求1-5和11-15一一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6和16作为与方法权利要求1和11对应的方式撰写的装置权利要求,其要求保护的装置被配置以执行的每一步骤流程均记载在原说明书的文字部分以及说明书附图所记载的方法步骤流程中,并且权利要求6和1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作为一个整体也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因此,请参见前文对权利要求1-5和11-15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的具体评述意见,权利要求6-10和16-20也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
复审请求人于分案申请递交日2014年10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页;
复审请求人于分案申请递交日2014年10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10页;
复审请求人于分案申请递交日2014年10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分案申请递交日2014年10月21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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