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面利用变倾角斜板煤泥分级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双面利用变倾角斜板煤泥分级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342
决定日:2019-06-13
委内编号:1F23535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31043.0
申请日:2015-01-21
复审请求人: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马晓燕
合议组组长:尚颖
参审员:李鹏
国际分类号:B03B5/6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用于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而另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那么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这些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31043.0,名称为“双面利用变倾角斜板煤泥分级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申请日为2015年01月21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5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1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1段(即第1-6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3(即第1页)、摘要附图;2016年10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驳回决定引用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JP特开平11-33310A,公开日为1999年02月09日;
对比文件2:CN103331043A,公开日为2013年10月02日;
对比文件3:CN101496964A,公开日为2009年08月0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双面利用变倾角斜板煤泥分级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通过穿孔墙分割并连通的配水槽和分级槽,所述分级槽内设有多块变倾角倾斜板,所述分级槽的内壁设有定位支撑梁,每块变倾角倾斜板镶嵌于一个下部开口的方形框架内,所述方形框架的侧面中点通过轴连接在所述定位支撑梁上,所述方形框架的上端固定在柔性钢索上,所述柔性钢索与驱动装置连接;
所述驱动装置位于分级池上方,所述分级槽的内壁设有两个转向轮,所述柔性钢索绕过所述两个转向轮,所述方形框架的上端固定在两个转向轮之间的柔性钢索上;
所述分级槽的下部设有集泥斗、排泥管和渣浆泵,所述分级槽的侧壁的上部设有集水槽。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面利用变倾角斜板煤泥分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装置包括电动机、减速器、变频器。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双面利用变倾角斜板煤泥分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装置的变频器连接有可编程控制器,所述可编程控制器设有手动控制单元和自动控制单元。”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双面利用变倾角斜板煤泥分级装置,所述分级槽的内壁设有定位支撑梁,每块变倾角倾斜板镶嵌于一个下部开口的方形框架内;所述方形框架的侧面中点通过轴连接在所述定位支撑梁上,所述方形框架的上端固定在柔性钢索上,所述柔性钢索与驱动装置连接,所述驱动装置位于分级池上方,所述分级槽的内壁设有两个转向轮,所述柔性钢索绕过所述两个转向轮,所述方形框架的上端固定在两个转向轮之间的柔性钢索上;所述分级槽的下部还设有排泥管和渣浆泵。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和3公开,其他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他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0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斜板变形小、排泥及时、不易堵塞的双面利用变倾角斜板煤泥分级装置。其所限定的分级装置中各倾斜板均与柔性钢索连接,且每一个方形框架都是以自身中点位置为轴而往复转动,同时改变各倾斜板倾角的大小和方向,实现斜板两面交替工作,解决了排泥不畅的技术问题,其侧重于斜板的双面利用。而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方形框架及使斜板双面倾斜,对比文件2中虽然涉及斜板倾斜但其侧重于如何对斜板组进行驱动,未记载斜板组如何转动以及转动范围,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不会获得以中点位置为轴产生转动的斜板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根据对比文件2在说明书第[0002]、[0004]和[0018]段的相关记载可以看出,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双面利用”,且也是通过周期性转动解决板间积泥的技术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应用到对比文件1。并且,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以轴31a作为倾斜板转动中心的基础上,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绳驱动方式以及双面利用方式应用于对比文件1,并使方形框架的侧面中点连接在分级槽内壁上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2能在斜板旋转时保持相邻斜板间距,同时斜板采用刚性连接固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方形框架的上端固定在柔性钢索上是常规选择。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0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本申请的处理对象为煤泥,对比文件1为废水;(2)本申请中为穿孔墙,对比文件1中为在隔板下端设有可开启的板;(3)本申请为双面利用变倾角斜板,每块变倾角倾斜板镶嵌于一个下部开口的方形框架内;方形框架的侧面中点通过轴连接在定位支撑梁上,方形框架的上端固定在柔性钢索上,柔性钢索与驱动装置连接,驱动装置位于分级槽上方,分级槽的内壁设有两个转向轮,柔性钢索绕过两个转向轮,方形框架的上端固定在两个转向轮之间的柔性钢索上;(4)本申请中分级槽的下部还设有排泥管和渣浆泵。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2)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中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他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他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具有如下区别:①本申请公开的用于煤泥粒度分级的装置,包括配水槽和分级槽,分级槽内设有多块变倾角倾斜板,每块变倾角倾斜板镶嵌于一个下部开口的方形框架内,分级槽的内壁设有定位支撑梁,方形框架的两侧中点通过轴连接在所述定位支撑梁上,每个方形框架的顶端均固定在同一柔性钢索上,柔性钢索与驱动装置连接;②本申请中分级槽的下部还设有集泥斗、排泥管和渣浆泵,分级槽的侧壁的上部设有集水槽。(2)对比文件1中设置了过滤器和多个备用过滤器,与本申请的工作原理完全不同,且本申请还明确指出了粒度分级所依据的公式原理。(3)对比文件2未公开设置方形保护框架以防止斜板变形,且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斜板组的转动角度为45度~135度,但是并未公开斜板双面利用的技术方案。(4)对比文件3仅公开了在一排倾斜板的正下方设置了刮板输送机来将沉积到刮板输送机上的沉淀物刮送到底流池,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4日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回应:(1)复审请求人所列出的区别技术特征①中的特征“包括配水槽和分级槽,分级槽内设有多块变倾角倾斜板”、和区别技术特征②中的特征“分级槽的下部还设有集泥斗”、“分级槽的侧壁的上部设有集水槽”均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区别技术特征②中的特征“分级槽的下部还设有排泥管和渣浆泵”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2)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固液分离槽,也是一种分级装置,没有设置多个备用过滤器,也是为了清除附着在倾斜板表面的凝集物,采用可转动的斜板实现粒度分级。而粒度分级公式不能为本申请带来创造性。(3)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斜板变形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是斜板双面利用,并非利用方形保护框架来防止斜板变形,说明书中也并未说明该方框的实际作用和效果,但是采用插入式斜板框架结构是机械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2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斜板的定期/不定期的周期性旋转移动,其中的斜板可周期性旋转,在周期性旋转中斜板的两面必然均能进行沉淀作业,即公开了双面利用的技术特征。(4)区别技术特征②中的特征“分级槽的下部还设有集泥斗”、“分级槽的侧壁的上部设有集水槽”被对比文件1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仅仅是将对比文件3公开的特征“煤泥通过连接渣浆泵的管口4排出”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去,这与对比文件3中是否“设置了刮板输送机”并无关系。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8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陈述了意见,仍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主要有:(1)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①本申请包括配水槽和分级槽,分级槽内设有多块变倾角倾斜板,每块变倾角倾斜板镶嵌于一个下部开口的方形框架内,分级槽的内壁设有定位支撑梁,方形框架的两侧中点通过轴连接在所述定位支撑梁上,每个方形框架的顶端均固定在同一柔性钢索上,柔性钢索与驱动装置连接;②本申请中分级槽的下部设有集泥斗、排泥管和渣浆泵,分级槽的侧壁的上部设有集水槽。(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也不能解决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3)本申请中的开口框架结构较对比文件2中的斜板不易产生变形,仅需要较小的外力即可驱动斜板转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5年01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第1页、摘要附图;2016年10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双面利用变倾角斜板煤泥分级装置。对比文件1(JP特开平11-33310A)公开了一种固液分离槽,并指出(参见说明书第[0004]段、附图7):在传统的固液分离槽中,凝集物附着在倾斜板的表面,随着凝集物的增多,会影响被处理的水在该倾斜板之间流动,因此有必要及时清洁倾斜板,然而传统倾斜板之间难以进行洗刷清洁。针对该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采用了以下技术方案(参见说明书第[0008]-[0017]段、附图4-6):导水口24a与槽本体20a(即本申请中的分级槽)的下部连接,排水路26a(即本申请中的集水槽)与槽本体20a的上部连接,槽本体20a内设有一组倾斜板3a,倾斜板之间具有预定间隔,通路23a(即本申请中的配水槽)形成在隔板21a的一侧,导水口24a形成在隔板21a的下端,并通过板211a的开启控制水流从导水口24a流入,倾斜板两侧具有旋转轴31a,使得倾斜板可以绕旋转轴31a旋转,旋转轴31a通过轴承28a固定在槽本体的内侧壁上,气缸7连接活塞连杆71,气缸7驱动活塞连杆71左右移动。可见对比文件1也是一种分级装置。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本申请的处理对象为煤泥,对比文件1为废水;(2)本申请中为穿孔墙,对比文件1中为在隔板下端设有可开启的板;(3)本申请为双面利用变倾角斜板,每块变倾角倾斜板镶嵌于一个下部开口的方形框架内;方形框架的侧面中点通过轴连接在分级槽内壁的定位支撑梁上,方形框架的上端固定在柔性钢索上,柔性钢索与驱动装置连接,驱动装置位于分级槽上方,分级槽的内壁设有两个转向轮,柔性钢索绕过两个转向轮,方形框架的上端固定在两个转向轮之间的柔性钢索上;(4)本申请中分级槽的下部还设有排泥管和渣浆泵。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控制煤泥进入分级槽的速度,便于倾斜板更换、控制倾斜板旋转稳定性以及便于排泥。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处理的对象为废水,将废水进行固液分离,使得澄清的液体和固体废物实现分离,煤泥水是选煤过程中常见的废水,其主要是由液体和煤泥组成,两者的分离属于固液分离,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固液分离装置用于煤泥分离,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隔板下端设有可开启的板从而实现被处理液体进入分级槽的技术方案,在此基础上,为了实现被处理液体持续地流入分级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省略可开启的板,形成穿孔,这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CN103331043A)公开了一种可旋转式斜板沉淀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7]-[0026]段、附图1-2):包括驱动电机1(即本申请中的驱动装置),转动轴8设置在驱动装置壳体的顶端,滑轮3(即本申请中的转向轮)设置在驱动装置壳体的两侧,牵引绳的两端固定连接在斜板组5的两端,并绕过驱动装置壳体两侧的滑轮3,连接到驱动装置壳体顶端的转动轴8上的转轮2,与转轮2摩擦配合,转动轴8转动能够带动转轮2转动,进而带动牵引绳4(即本申请中的柔性钢索)运动,驱动装置壳体的底部设置旋转轴6,斜板组5通过旋转轴6转动连接在驱动装置壳体的底部,斜板组5绕旋转轴6转动的工作角度范围是45度-135度。由图1可以清楚地看出驱动电机1位于分级槽上方。由对比文件2中的斜板组5的工作角度可以看出,其为两面利用变倾角斜板,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为便于控制倾斜板的转动。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的牵引绳控制方式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来,以实现倾斜板不同角度的倾斜以及倾斜板的双面利用。为了便于倾斜板的更换,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倾斜板镶嵌于一个下部开口的方形框架内,这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至于倾斜板的转动轴位置,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倾斜板的大约中部位置处通过轴31a连接在分级槽内侧壁,显然,为了实现倾斜板的转动,可将转轴设置在除受力点以外的倾斜板上的任意位置,结合技术常识可知,距离倾斜板受力点越近需要的旋转力越大,反之越小,因此,本申请将其设置在倾斜板侧面中点上仅仅是一种常规设置,也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对比文件3(CN101496964A)公开了一种矿井水井下浓缩沉淀装置,用于煤泥的分离,并具体公开(参见说明书最后一段、附图1-2):在沉淀池(即本申请中的分级槽)底部沉积的煤泥刮至底流池5由用于连接渣浆泵的管口4(即本申请中的排泥管)输送至渣浆泵。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为控制分级后煤泥的排出,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驱动装置,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6]段、附图1-2):驱动装置包括驱动电机1,驱动电机1由变频控制器(即变频器)控制。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减速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从属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驱动装置的控制方式,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6]段):驱动电机1由变频控制器和PLC编程控制系统(即可编程控制器)控制,可以同时实现手动控制和自动控制。为了实现手动控制和自动控制,本领域人员通常要设置手动控制单元和自动控制单元分别实现两种模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回应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具有如下区别:①本申请公开的用于煤泥粒度分级的装置,包括配水槽和分级槽,分级槽内设有多块变倾角倾斜板,每块变倾角倾斜板镶嵌于一个下部开口的方形框架内,分级槽的内壁设有定位支撑梁,方形框架的两侧中点通过轴连接在所述定位支撑梁上,每个方形框架的顶端均固定在同一柔性钢索上,柔性钢索与驱动装置连接;②本申请中分级槽的下部还设有集泥斗、排泥管和渣浆泵,分级槽的侧壁的上部设有集水槽。(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也不能解决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双面利用变倾角斜板煤泥分级装置,分级粒度可随倾斜板角度变化而调整、排泥及时、不易堵塞且斜板调整省力。本申请通过调节不同的斜板倾斜角度来实现不同的分级粒度并且斜板两面交替工作,降低斜板的变形率,保障斜板的工作效率和使用寿命。对比文件1为了去除粘附在斜板表面上的凝聚物,通过将斜板转至垂直,利用重力将凝聚物从斜板的表面上清除。(3)本申请中的开口框架结构较对比文件2中的斜板不易产生变形,仅需要较小的外力即可驱动斜板转动。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如2019年03月14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中所指出的,复审请求人所列出的区别技术特征①中的特征“包括配水槽和分级槽,分级槽内设有多块变倾角倾斜板”、和区别技术特征②中的特征“分级槽的下部还设有集泥斗”、“分级槽的侧壁的上部设有集水槽”均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区别技术特征②中的特征“分级槽的下部还设有排泥管和渣浆泵”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
(2)本申请说明书第[0012]段指出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是:难以适应分级粒度的不同要求,斜板间堵塞导致的各种问题,并在第[0016]段提及本申请的结构能够实现“分级粒度可随倾斜板角度变化而调整;斜板双面工作,受力均匀,变形小;机械强制卸料,排泥及时,不宜堵塞”,并在第[0041]和[0059]段均提及“分级粒度可随倾斜板角度变化而调整;斜板双面工作,受力均匀,变形小;机械强制卸料,排泥及时,不宜堵塞”,本申请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可变倾角的斜板。而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采用可变倾角的斜板来解决斜板间堵塞的技术问题,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相同的技术手段解决本申请中提及的技术问题。
(3)首先,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说明该开口框架的实际作用和效果,但是基于机械领域的常规技术知识可知,方形框架能从一定程度上提高整体结构的强度,采用插入式开口框架作为斜板框架是机械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牵引绳控制的方式来实现倾斜板不同角度的倾斜以及倾斜板的双面利用,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至于倾斜板的转动轴位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倾斜板的大约中部位置处通过轴31a连接在分级槽内侧壁,显然结合力学常识可知,为了实现倾斜板的转动,可将转轴设置在除受力点以外的倾斜板上的任意位置,且基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常识可知,转轴距离倾斜板受力点越近需要的旋转力越大,反之越小,因此,本申请将其设置在倾斜板侧面中点上仅仅是一种常规设置,其所带来的技术效果完全可以预期。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及意见陈述中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5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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