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获取图像信息的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250
决定日:2019-06-13
委内编号:1F27086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34798.3
申请日:2015-03-25
复审请求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吕媛
合议组组长:王磊
参审员:周江
国际分类号:G06F3/16,G06F17/30,G10L1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未公开也未启示权利要求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未公开或启示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由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方案推导出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且该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34798.3,名称为“一种用于获取图像信息的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3月25日,公开日为2015年08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第1-12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概括如下:1、基于对比文件1(CN103514614A,公开日为2014年01月15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获取图像信息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生成图像的方法(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7,说明书第67-109段),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根据与所述一个或多个预存音频分别对应的图像信息来确定与所述声音信息对应的一个或多个图像信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知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知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而,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形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获取图像信息的图像获取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生成图像的电子设备(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2、19,说明书第67-102段),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用于根据与所述一个或多个预存音频分别对应的图像信息来确定与所述声音信息对应的一个或多个图像信息的装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知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知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而,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8-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形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2、基于对比文件2(CN102662961A,公开日为2012年09月12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获取图像信息的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语义与图像匹配处理方法(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57-98段,图1-4),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区别是:根据所述声音信息中的部分或全部声音信息执行匹配查询,以获取与声音信息对应的一个或多个预存音频;根据与所述一个或多个预存音频分别对应的图像信息来确定与所述声音信息对应的一个或多个图像信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而,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形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获取图像信息的图像获取装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语义与图像匹配处理装置(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57-138段,图1-4),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是:其中,所述用于根据所述声音信息,来确定与所述声音信息对应的一个或多个图像信息,以进行呈现的装置还包括:用于根据所述声音信息中的部分或全部声音信息执行匹配查询,以获取与声音信息对应的一个或多个预存音频的装置,用于根据与所述一个或多个预存音频分别对应的图像信息来确定与所述声音信息对应的一个或多个图像信息的装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而,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8-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形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3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1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8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获取图像信息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获取声音信息;
-根据所述声音信息,来确定与所述声音信息对应的一个或多个图像信息,以进行呈现;
其中,所述根据所述声音信息,来确定与所述声音信息对应的一个或多个图像信息,以进行呈现的步骤还包括以下步骤:
-根据所述声音信息中的部分或全部声音信息执行匹配查询,以获取与声音信息对应的一个或多个预存音频;
-根据与所述一个或多个预存音频分别对应的图像信息来确定与所述声音信息对应的一个或多个图像信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根据所述声音信息,来确定与所述声音信息对应的一个或多个图像信息,以进行呈现的步骤还包括以下步骤:
-对所述声音信息进行语音识别,以确定与所述声音信息对应的文字信息;
-获取与所述文字信息对应的一个或多个图像信息,以进行呈现。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获取与所述文字信息对应的一个或多个图像信息,以进行呈现的步骤进一步包括以下步骤:
-获取与所述文字信息对应的一个或多个图像信息;
-将所述文字信息与所述一个或多个图像信息相结合地进行呈现。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根据所述声音信息,来确定与所述声音信息对应的一个或多个图像信息,以进行呈现的步骤还包括以下步骤:
-识别与所述声音信息对应的一个或多个主题信息,并根据所识别出的各个主题信息来确定与该声音信息对应的一个或多个图像信息。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还包括以下步骤:
-获取对所述一个或多个图像信息的选择操作;
-基于所述选择操作,来呈现与所述声音信息对应的、所述一个或多个图像信息中的至少一个图像信息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图像信息包括以下任一种:
-颜文字信息;
-图片信息。
7. 一种用于获取图像信息的图像获取装置,其中,所述图像获取装置包括:
用于获取声音信息的装置;
用于根据所述声音信息,来确定与所述声音信息对应的一个或多个图像信息,以进行呈现的装置;
其中,所述用于根据所述声音信息,来确定与所述声音信息对应的一个或多个图像信息,以进行呈现的装置还包括:
用于根据所述声音信息中的部分或全部声音信息执行匹配查询,以获取与声音信息对应的一个或多个预存音频的装置;
用于根据与所述一个或多个预存音频分别对应的图像信息来确定与所述声音信息对应的一个或多个图像信息的装置。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图像获取装置,其中,所述用于根据所述声音信息,来确定与所述声音信息对应的一个或多个图像信息,以进行呈现的装置还包括:
用于对所述声音信息进行语音识别,以确定与所述声音信息对应的文字信息的装置;
用于获取与所述文字信息对应的一个或多个图像信息,以进行呈现的装置。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图像获取装置,其中,所述用于获取与所述文字信息对应的一个或多个图像信息,以进行呈现的装置进一步包括:
用于获取与所述文字信息对应的一个或多个图像信息的装置;
用于将所述文字信息与所述一个或多个图像信息相结合地进行呈现的装置。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图像获取装置,其中,所述用于根据所述声音信息,来确定与所述声音信息对应的一个或多个图像信息,以进行呈现的装置还包括:
用于识别与所述声音信息对应的一个或多个主题信息,并根据所识别出的各个主题信息来确定与该声音信息对应的一个或多个图像信息的装置。
11.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图像获取装置,其中,所述图像获取装置还包括:
用于获取对所述一个或多个图像信息的选择操作;
用于基于所述选择操作,来呈现与所述声音信息对应的、所述一个或多个图像信息中的至少一个图像信息的装置
12. 根据权利要求7至11中任一项所述的图像信息,其中,所述图像信息包括以下任一种:
-颜文字信息;
-图片信息。”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或2相比,至少存在区别特征包括:i根据所述声音信息中的部分或全部声音信息执行匹配查询,以获取与声音信息对应的一个或多个预存音频;ii根据与所述一个或多个预存音频分别对应的图像信息来确定与所述声音信息对应的一个或多个图像信息。上述区别特征旨在解决现有技术中仅将用户输入的语音信息转换为对应的文字信息来进行呈现,而没有快捷地基于语音信息提供图片或颜文字等更为丰富的信息的技术问题。(2)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或教导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的方案仅公开了通过对输入的语音信息进行语义分析来得到匹配的特征词并查找相应的图像元素的方式,并且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本方案直接基于用户输入的语音信息输出相对应的图片或颜文字等图像信息的方式。(3)基于现有技术的方案通过语音识别技术将用户输入的语音信息转换为对应的文字信息来进行呈现,但一般没有提供与该语音信息对应的图片或颜文字等图像信息并进行呈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能够快捷地为用户提供所需的图像信息,极大地提升了语音输入过程的趣味性和输入效率,并使得所最终输出的图像更加符合用户多样化和个性化的需求,由此获得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记载的“描述信息可以为语音信息,解析描述信息,得到描述信息中的对象信息,依据对象信息,可以获取对象信息对应的图像数据……具体可以从本地或网络服务器中的多媒体数据中搜索得到步骤202获得的对象信息对应的图像数据,也可获得所述对象数据对应的音频数据”已公开了复审请求人认为的区别特征i“根据所述声音信息中的部分或全部声音信息执行匹配,以获取与声音信息对应的一个或多个预存音频”,权利要求1的表述方式上位,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内容中并不能得出其是直接用语音本身进行匹配查询而完全未经过其他中间转换过程后再进行查询,因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区别特征i。即使是直接用语音本身进行匹配查询也已是已广泛应用在声音识别技术中的常规技术手段,例如利用声音的声纹特征进行匹配查询。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仅在于复审请求人认为的区别特征ii:根据与所述一个或多个预存音频分别对应的图像信息来确定与所述声音信息对应的一个或多个图像信息。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根据预存音频对应的图像信息来确定与所述声音信息对应的图像信息,通常包含了如下两种可能的方式:第一种,音频中的声音信息关联到多个可能的图像(图像随搜索匹配算法的不同可能不同),在通过声音信息获取到对应的音频之后,可进一步对音频中的信息进行分析,并根据所述信息利用各种可能的匹配识别算法识别匹配出所有可能与用户原语音对应的图像,例如通过接收猫叫声匹配到相应的音频,而该音频涉及到对猫的生活习性的介绍,通过解析该音频本身包含的语音信息获得猫的各种生活习性相关的图像,从而确定出与声音信息对应的一个或多个图像;第二种,音频固定关联到预存的图像,用户只要用语音信息匹配出对应的音频之后,则会自动关联获取到与音频对应的图像,例如用户模仿猫叫声,该声音信息通过语音识别算法匹配出相应的与猫叫有关的音频,而该音频在预存之时已关联到了与猫叫相关的若干图像,因而用户在获取到对应的音频时,便可自动获取到与该音频对应的图像,从而得到与声音信息对应的图像信息;又例如用户通过语音信息获取对应的歌曲音频,而该歌曲音频已自动关联到歌手或乐曲图片,在此情况下,用户也可以很轻易获取到音频对应的图像而确定与声音信息对应的图像信息。上述两种可能的方式,第一种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仅仅是在通过声音信息获取音频数据之后,再次通过分析音频中的信息来获取与所述声音信息对应的图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其涉及到的技术方案的实质是声音与音频的匹配,之后音频解析,然后再进行声音信息与图像的匹配,对比文件1已明确记载了声音与音频的匹配、声音与图像的匹配,而音频解析只是声音处理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属于自然语言处理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至于第二种方式,在用户通过声音信息获取到相应音频之后,便可顺理成章的获取到音频关联的图像,从而得到与所述声音信息对应的图像,在获取图像的过程中并未应用到具体的匹配识别的技术手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更是容易想到且易于实施的。因而,区别特征ii对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而言不具备创造性贡献。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所述声音信息中的部分或全部声音信息执行匹配,以获取与声音信息对应的一个或多个预存音频”。音频和文本都是本领域常见的用于预存的数据,直接用预存的音频进行匹配查询也已是已广泛应用在声音识别技术中的惯用手段(例如利用声音的声纹特征进行匹配查询)。对比文件1已明确记载了声音与音频的匹配、声音与图像的匹配,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音频信息也是本领域常见的预存数据的类型,而音频解析是声音处理过程中的一个常用的环节,在用户通过声音信息获取到相应音频之后,对预存音频相应的图像进行匹配,从而得到与所述声音信息对应的图像,即根据音频对应的图像信息来确定与声音信息对应的图像信息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直接根据预存的音频而匹配图像信息,省略音频信息解析为文本信息的过程,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预存信息类型进行匹配处理以获得图像信息的常规选择,用户可以更便捷地取到音频对应的图像而确定与声音信息对应的图像信息,极大地提升了语音输入过程的趣味性和输入效率,并使得所最终输出的图像更加符合用户多样化和个性化的需求,对图像获取效率的改善也是可以预料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的上述区别特征旨在解决现有技术中仅将用户输入的语音信息转换为对应的文字信息来进行呈现,而没有快捷地基于语音信息提供图片或颜文字等更为丰富的信息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的方案对于音频类的描述信息需将音频转换为文本,再基于文本获得对象信息。对比文件2的方案仅公开了通过对输入的语音信息进行语义分析来得到匹配的特征词并查找相应的图像元素的方式,并且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本方案直接基于用户输入的语音信息输出相对应的图片或颜文字等图像信息的方式。本方案是基于用户输入的语音信息输出相对应的图片或颜文字等图像信息,无需将音频转换为文本。基于现有技术的方案通过语音识别技术将用户输入的语音信息转换为对应的文字信息来进行呈现,但一般没有提供与该语音信息对应的图片或颜文字等图像信息并进行呈现。基于现有技术的方案,根据声音信息中的部分或全部声音信息执行匹配查询来获取与声音信息对应的一个或多个预存音频,无需将音频转换为文本再基于文本获得对象信息的过程,并根据与预存音频分别对应的图像信息来确定与声音信息对应的图像信息,从而能够快捷地为用户提供所需的图像信息。 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方案根据声音信息中的部分或全部声音信息执行匹配查询来获取与声音信息对应的一个或多个预存音频,并根据与预存音频分别对应的图像信息来确定与声音信息对应的图像信息,从而能够快捷地为用户提供所需的图像信息,极大地提升了语音输入过程的趣味性和输入效率,并使得所最终输出的图像更加符合用户多样化和个性化的需求,由此获得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以及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未提交申请文件的修改替换页。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3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1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8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未公开也未启示权利要求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未公开或启示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由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方案推导出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且该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了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
对比文件1:CN103514614A,公开日为2014年01月15日;
对比文件2:CN102662961A,公开日为2012年09月12日。
2.1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获取图像信息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生成图像的方法(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用于获取图像信息的方法),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7,说明书第67-109段,附图2-9):接收操作者通过输入单元输入的用于生成图像的描述信息,所述输入单元可以为麦克等音频输入单元,所述描述信息可以为语音信息(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获取声音信息);所述描述信息可以为语音信息,解析所述描述信息,得到所述描述信息中的对象信息,依据所述对象信息,获取所述对象信息对应的图像数据,依据所述图像数据生成图像,通过所述显示单元显示所述图像;例如文本描述信息为:月明星稀的夜晚,解析描述信息得到的描述对象至少包括:月亮、星星这两个对象信息,具体地,可以从网络数据库中搜索出月亮对应的图像数据和星星对应的图像数据,并分析获取的对象信息之间的逻辑关系:至少两个对象信息的显示位置、比例或逻辑位置关系,根据对象信息的具体内容确定其在后续生成的图像中的显示位置,生成图像并显示在显示单元上(相当于根据所述声音信息,来确定与所述声音信息对应的一个或多个图像信息,以进行呈现);具体可以从本地或网络服务器中的多媒体数据中搜索得到步骤202获得的对象信息对应的图像数据,也可以获得所述对象信息对应的音频数据,比如描述信息为喜羊羊和灰太狼时,即可得到“喜羊羊与灰太狼”的音频数据(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根据所述声音信息,来确定与所述声音信息对应的一个或多个图像信息,以进行呈现的步骤还包括以下步骤:根据所述声音信息中的部分或全部声音信息执行匹配查询,以获取与声音信息对应的一个或多个预存音频)。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根据与所述一个或多个预存音频分别对应的图像信息来确定与所述声音信息对应的一个或多个图像信息。基于该区别特征,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快捷地获取图像信息。
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是对音频类的描述信息需将音频转换为文本,再基于文本获得对象信息。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基于用户输入的语音信息输出相对应的图片或颜文字等图像信息,无需将音频转换为文本。对比文件1公开了音频信息转化的具体过程,但没有公开预存音频匹配图像信息的技术方案,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快捷地获取图像信息,即根据声音信息中的部分或全部声音信息执行匹配查询来获取与声音信息对应的一个或多个预存音频,无需将音频转换为文本再基于文本获得对象信息的过程,并根据与预存音频分别对应的图像信息来确定与声音信息对应的图像信息,从而能够快捷地为用户提供所需的图像信息。根据对比文件1的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去预存音频信息以解决独立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更快捷地获取图像信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申请根据与预存音频分别对应的图像信息来确定与声音信息对应的图像信息,从而能够快捷地为用户提供所需的图像信息,极大地提升了语音输入过程的趣味性和输入效率,并使得所最终输出的图像更加符合用户多样化和个性化的需求,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2.2从属权利要求2-6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6直接或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7-1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获取图像信息的图像获取的装置,其是采用与方法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方式撰写的产品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8-12是独立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与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应,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相同的理由,上述权利要求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获取图像信息的方法,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一种语义与图像匹配处理方法(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用于获取图像信息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62-139段、附图1-4):获得输入的语句,输入的语句可以是语音形式的语句(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获取声音信息);对所述语句进行语义分析,得到多个特征词,根据特征词,从图像元素库中查找与其相匹配的图像元素,按照多个特征词之间的语义关系,确定与所述特征词相匹配的图像元素之间的组合顺序,按照该组合顺序,将与所述特征词匹配的图像元素组合成一新的图像,图4揭法了对输入语句以图像的形式呈现(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根据所述声音信息,来确定与所述声音信息对应的一个或多个图像信息,以进行呈现)。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是:根据所述声音信息中的部分或全部声音信息执行匹配查询,以获取与声音信息对应的一个或多个预存音频;根据与所述一个或多个预存音频分别对应的图像信息来确定与所述声音信息对应的一个或多个图像信息。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快捷地获取图像信息。
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的方案仅公开了通过对输入的语音信息进行语义分析来得到匹配的特征词并查找相应的图像元素的方式,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基于用户输入的语音信息输出相对应的图片或颜文字等图像信息,无需将音频转换为文本。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本方案直接基于用户输入的语音信息输出相对应的图片或颜文字等图像信息的方式。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快捷地获取图像信息,即根据声音信息中的部分或全部声音信息执行匹配查询来获取与声音信息对应的一个或多个预存音频,无需将音频转换为文本再基于文本获得对象信息的过程,并根据与预存音频分别对应的图像信息来确定与声音信息对应的图像信息,从而能够快捷地为用户提供所需的图像信息。根据对比文件2的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预存音频信息以解决独立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更快捷地获取图像信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申请根据与预存音频分别对应的图像信息来确定与声音信息对应的图像信息,从而能够快捷地为用户提供所需的图像信息,极大地提升了语音输入过程的趣味性和输入效率,并使得所最终输出的图像更加符合用户多样化和个性化的需求,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2.5从属权利要求2-6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6直接或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7-1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获取图像信息的图像获取的装置,其是采用与方法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方式撰写的产品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8-12是独立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与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应,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相同的理由,上述权利要求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驳回决定的相关意见和前置审查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本申请旨在解决现有技木中仅将用户输入的语音信息转换为对应的文字信息来进行呈现,而没有快捷地基于语音信息提供图片或颜文字等更为丰富的信息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的方案是对音频类的描述信息需将音频转换为文本,再基于文本获得对象信息。对比文件2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的方案仅公开了通过对输入的语音信息进行语义分析来得到匹配的特征词并查找相应的图像元素的方式,并且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本方案直接基于用户输入的语音信息输出相对应的图片或颜文字等图像信息的方式。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均未涉及采用预存音频对应图像信息的模式来确定与声音信息对应的图像的方式,不能省略解析声音信息的过程,根据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作为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音频信息进行预存解决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更快捷地获取图像信息”。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直接根据声音信息中的部分或全部声音信息执行匹配查询来获取与声音信息对应的一个或多个预存音频,无需将音频转换为文本再基于文本获得对象信息的过程,并根据与预存音频分别对应的图像信息来确定与声音信息对应的图像信息,从而能够快捷地为用户提供所需的图像信息,极大地提升了语音输入过程的趣味性和输入效率,并使得所最终输出的图像更加符合用户多样化和个性化的需求,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3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1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8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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