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信息管理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239
决定日:2019-06-13
委内编号:1F24799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61878.2
申请日:2015-06-25
复审请求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白若鸽
合议组组长:钱丹娜
参审员:李莹
国际分类号:G06F21/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相同,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该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以得到的,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61878.2,名称为“一种信息管理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6月25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2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4063644A,公开日为2014年09月24日;
对比文件2:CN102656601A,公开日为2012年09月05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管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指纹识别的方法,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是获取和匹配的是用户的人脸数据而不是指纹数据,获取第一人脸图像,接收M个终端发送的人脸数据;M为等于N的整数,所述M个终端发送的人脸数据的数量之和为所述N;获取预先存储的所述目标事件对应的第二人脸数据包括的人脸数据的数量;判断所述N是否等于所述数量;当所述N等于所述数量时,进行后续的匹配操作。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用户认证的准确性和多样性,以及如何提高匹配效率。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账务账号的生物识别及认证系统,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获取和匹配用户的人脸数据来对用户进行身份认证的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提高用户认证的准确性和多样性。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手段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户的指纹数据作为第一指纹数据的基础上,采用对比文件2中的人脸数据代替对比文件1的指纹数据,得到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用户的人脸信息作为第一人脸数据是显而易见的。在本领域,C/S架构中,客户端用户可以请求服务器中的服务,在客户进行某种操作时,由客户端主动发送验证数据或者由服务器向客户端请求验证数据都是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若对比文件1中的共同操作的事项由服务器提供,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由服务器向M个终端发送指纹数据获取请求,M为等于N的整数,所述M个终端发送的人脸数据的数量之和为所述N。在本领域,当对两组数据进行匹配时,如果要求两组数据的数据数量必须相同,那么为了提高匹配效率,先对两组数据的数据数量进行比较,一致后再进行数据值的比较属于惯用手段。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2公开了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其余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权利要求3-4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2一一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2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6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76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7;2017年12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当接收到针对目标事件的操作指令时,获取第一人脸数据,所述获取第一人脸数据包括:向M个终端发送人脸数据获取请求,所述M个终端是与本端和所述目标事件同时绑定的终端,其中,所述M为小于或等于N的整数;接收所述M个终端发送的人脸数据,所述M个终端发送的人脸数据的数量之和为所述N;所述第一人脸数据包括N个用户的人脸数据,其中,所述N为大于或等于2的整数;
获取预先存储的所述目标事件对应的第二人脸数据包括的人脸数据的数量;判断所述N是否等于所述数量;
当所述N等于所述数量时,将所述第一人脸数据中排列于第J位的人脸数据与预先存储的所述目标事件对应的第二人脸数据中排列于第J位的数据进行匹配,当匹配成功时,确定所述第一人脸数据与所述目标事件对应的第二人脸数据相匹配,其中,所述J为大于或等于1,且小于或等于所述N的整数;
当所述第一人脸数据与所述第二人脸数据相匹配时,执行所述操作指令。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第一人脸数据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获取第一指纹数据,所述第一指纹数据包括N个用户的指纹数据;
将所述第一指纹数据与预先存储的所述目标事件对应的第二指纹数据进行匹配;
当所述第一指纹数据与所述第二指纹数据相匹配时,执行所述的获取第一人脸数据的步骤。
3. 一种信息管理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获取单元,用于当接收到针对目标事件的操作指令时,向M个终端发送人脸数据获取请求,所述M个终端是与所述信息管理装置和所述目标事件同时绑定的终端,其中,所述M为小于或等于N的整数;接收所述M个终端发送的人脸数据,所述M个终端发送的人脸数据的数量之和为所述N,第一人脸数 据包括所述N个用户的人脸数据,其中,所述N为大于或等于2的整数;
第三获取单元,用于获取预先存储的所述目标事件对应的第二人脸数据包括的人脸数据的数量;
判断单元,用于判断所述N是否等于所述数量,当所述判断单元的判断结果为是时,触发第一匹配单元第一匹配单元将所述第一人脸数据中排列于第J位的人脸数据与预先存储的所述目标事件对应的第二人脸数据中排列于第J位的数据进行匹配,当匹配成功时,确定所述第一人脸数据与所述目标事件对应的第二人脸数据相匹配,其中,所述J为大于或等于1,且小于或等于所述N的整数;
执行单元,用于当所述第一匹配单元的匹配结果为第一人脸数据与所述第二人脸数据相匹配时,执行所述操作指令。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信息管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信息管理装置还包括:
第二获取单元,用于获取第一指纹数据,所述第一指纹数据包括N个用户的指纹数据;
第二匹配单元,用于将所述第二获取单元获取的第一指纹数据与预先存储的所述目标事件对应的第二指纹数据进行匹配,当所述第二匹配单元的匹配结果为第一指纹数据与所述第二指纹数据相匹配时,触发所述第一获取单元执行所述的获取第一人脸数据的步骤。”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4页,8项权利要求)。复审请求人在原始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修改,以下权利要求的编号指原始权利要求书中的编号。从属权利要求4、5、6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从属权利要求4、11、12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独立权利要求7;独立权利要求1、7中还增加特征“或将第一人脸数据的一个人脸数据与第二人脸数据中的任一人脸数据进行匹配,匹配成功后将第一人脸数据的剩余人脸数据与第二人脸数据的剩余任一人脸数据进行匹配,直至第一人脸数据中最后一个人脸数据与第二人脸数据中最后一个人脸数据匹配成功,确定第一人脸数据与目标事件对应的第二人脸数据相匹配”;删除从属权利要求5、6、11、12;相应调整各项权利要求编号及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将第一指纹数据与第二指纹数据的所有用户的指纹数据按顺序匹配,需要逐一匹配,而本申请将第一人脸数据和第二人脸数据中排序相同的两个人脸数据匹配,对比文件1不存在将多个指纹数据匹配减少为两个数据集中单个数据匹配的动机。2、对比文件2是单个用户,对比文件1是多个用户,不能结合。对比文件2的指纹匹配是用来识别用户的,本申请是用来触发获取人脸数据的,作用不同。在不确定对比文件1中的终端是否存在摄像头时,不会增加人脸匹配,并确定指纹和人脸的匹配顺序。对比文件2中三个生物特征都要满足,为提高安全性,不存在删减认证因子的动机。3、对比文件1没有获取数据的数量,不容易想到先匹配数量,再匹配具体人脸数据。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当接收到针对目标事件的操作指令时,获取第一指纹数据,所述第一指纹数据包括N个用户的指纹数据;
将所述第一指纹数据与预先存储的所述目标事件对应的第二指纹数据进行匹配;
当所述第一指纹数据与所述第二指纹数据相匹配时,获取第一人脸数据,所述第一人脸数据包括N个用户的人脸数据,其中,所述N为大于或等于2的整数;
获取预先存储的所述目标事件对应的第二人脸数据包括的人脸数据的数量;
判断所述N是否等于所述数量;
当所述N等于所述数量时,将所述第一人脸数据与预先存储的所述目标事件对应的第二人脸数据进行匹配;
所述将所述第一人脸数据与预先存储的所述目标事件对应的第二人脸数据进行匹配包括:
将第一人脸数据中排列第J位的人脸数据与预先存储的目标事件对应的第二人脸数据中排列第J位的数据进行匹配,当匹配成功时,确定第一人脸数据与目标事件对应的第二人脸数据相匹配,其中J为大于或等于1,且小于或等于N的整数;
或
将第一人脸数据的一个人脸数据与第二人脸数据中的任一人脸数据进行匹配,匹配成功后将第一人脸数据的剩余人脸数据与第二人脸数据的剩余任一人脸数据进行匹配,直至第一人脸数据中最后一个人脸数据与第二人脸数据中最后一个人脸数据匹配成功,确定第一人脸数据与目标事件对应的第二人脸数据相匹配;
当所述第一人脸数据与所述第二人脸数据相匹配时,执行所述操作指令。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第一人脸数据包 括:
通过摄像头采集第一人脸图像;
提取所述第一人脸图像的人脸信息,并将所述人脸信息作为第一人脸数据。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第一人脸数据包括:
向M个终端发送人脸数据获取请求,所述M个终端是与本端和所述目标事件同时绑定的终端,其中,所述M为小于或等于所述N的整数;
接收所述M个终端发送的人脸数据,所述M个终端发送的人脸数据的数量之和为所述N。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所述第一人脸数据与预先存储的所述目标事件对应的第二人脸数据进行匹配包括:
将所述第一人脸数据中排列于第J位的人脸数据与预先存储的所述目标事件对应的第二人脸数据中排列于第J位的数据进行匹配,当匹配成功时,确定所述第一人脸数据与所述目标事件对应的第二人脸数据相匹配,其中,所述J为大于或等于1,且小于或等于所述N的整数。
5. 一种信息管理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获取单元,用于当接收到针对目标事件的操作指令时,获取第一人脸数据,所述第一人脸数据包括N个用户的人脸数据,其中,所述N为大于或等于2的整数;
第一匹配单元,用于将所述第一获取单元获取的第一人脸数据与预先存储的所述目标事件对应的第二人脸数据进行匹配;
第二获取单元,用于获取第一指纹数据,所述第一指纹数据包括N个用户的指纹数据;
第二匹配单元,用于将所述第二获取单元获取的第一指纹数据与预先存 储的所述目标事件对应的第二指纹数据进行匹配,当所述第二匹配单元的匹配结果为第一指纹数据与所述第二指纹数据相匹配时,触发所述第一获取单元执行所述的获取第一人脸数据的步骤;
第三获取单元,用于获取预先存储的所述目标事件对应的第二人脸数据包括的人脸数据的数量;
判断单元,用于判断所述N是否等于所述数量,当所述判断单元的判断结果为是时,触发所述第一匹配单元执行所述的将所述第一人脸数据与预先存储的所述目标事件对应的第二人脸数据进行匹配的步骤;
所述将所述第一人脸数据与预先存储的所述目标事件对应的第二人脸数据进行匹配包括:
将第一人脸数据中排列第J位的人脸数据与预先存储的目标事件对应的第二人脸数据中排列第J位的数据进行匹配,当匹配成功时,确定第一人脸数据与目标事件对应的第二人脸数据相匹配,其中J为大于或等于1,且小于或等于N的整数;
或
将第一人脸数据的一个人脸数据与第二人脸数据中的任一人脸数据进行匹配,匹配成功后将第一人脸数据的剩余人脸数据与第二人脸数据的剩余任一人脸数据进行匹配,直至第一人脸数据中最后一个人脸数据与第二人脸数据中最后一个人脸数据匹配成功,确定第一人脸数据与目标事件对应的第二人脸数据相匹配;
执行单元,用于当所述第一匹配单元的匹配结果为第一人脸数据与所述第二人脸数据相匹配时,执行所述操作指令。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信息管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获取单元具体用于:
通过摄像头采集第一人脸图像;
提取所述第一人脸图像的人脸信息,并将所述人脸信息作为第一人脸数据。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信息管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获取单元具体用于:
向M个终端发送人脸数据获取请求,所述M个终端是与所述信息管理装置和所述目标事件同时绑定的终端,其中,所述M为小于或等于所述N的整数;
接收所述M个终端发送的人脸数据,所述M个终端发送的人脸数据的数量之和为所述N。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信息管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匹配单元具体用于:
将所述第一人脸数据中排列于第J位的人脸数据与预先存储的所述目标事件对应的第二人脸数据中排列于第J位的数据进行匹配,当匹配成功时,确定所述第一人脸数据与所述目标事件对应的第二人脸数据相匹配,其中,所述J为大于或等于1,且小于或等于所述N的整数。”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复审请求人对于按照对应位置匹配人脸,设人脸有5个,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相同,也是按顺序匹配对应位置的数据,进行5次匹配。(2)在本领域,数据匹配分为顺序匹配和不按顺序匹配,是公知常识;且在身份认证中认证元素有多个时,考虑元素之间的顺序或不考虑顺序属于常用的技术方案。(3)虽然对比文件2是单用户,但是其指纹、虹膜和人脸都认证的多重认证方式与本申请的指纹和人脸都认证的认证方式作用相同,都是提高身份认证的可信度。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针对多用户进行指纹认证的基础上,为了提高多用户认证的可信度,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得到针对多用户进行指纹和人脸都认证的认证方式,此时的指纹和人脸都是多用户的数据,而不是单用户数据。而多重认证中采用哪些认证因子,以及它们之间的顺序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4)先匹配数据的数量,再匹配具体数值,是公知常识:参见《C COOKBOOK TM中文版》(第154-155页):Equal为了判断是否相等比较两个序列,但光做这些还不够,你还需要比较他们的长度。可见,上述内容中先判断两个序列的长度是否相同,如果相同,再匹配对应位置的值,减少了匹配时间。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在复审通知书中引用对比文件1-2,并指出: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指纹识别的方法,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0043]-[0107]段,权利要求1-10,图1-4)所述指纹识别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按匹配顺序预存至少两个用户的第一指纹数据;在对所述两个用户共同操作的事项进行操作时,实时获取第二指纹数据,将所述第一指纹数据按所述匹配顺序与所述第二指纹数据进行匹配;当匹配成功时,允许对所述事项进行操作。该部分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的作用和本申请相同,都是提高生物特征的匹配效率。本领域N个第一人脸数据与预存的N个第二人脸数据进行匹配时,有多种匹配方式,预存的第二人脸数据中第J个与第一人脸数据中第J个对应于同一个用户时,可以采用第二人脸数据中第J个与第一人脸数据中第J个进行匹配,1≦J≦N,这样只需要匹配N次。或者每个第一人脸数据与数据库中剩余没有匹配的数据进行循环匹配,也能计算出最后匹配结果,这两种匹配方式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多个用户时,全部用户的指纹都匹配才能允许操作,对比文件2公开了对某个用户进行多重验证提高安全性的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两者结合进一步提高安全性。对比文件2[0027]段记载了“生物特征识别数据包括但不局限于,脸部数据,指纹数据,和虹膜数据”,对比文件2[0042]段记载了“基于公共机构提供的安全要求,可以使用任何所述生理特性或所有特性来执行认证过程”,可见对比文件2不认为必须进行虹膜认证。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指纹匹配完成后再匹配人脸。生物特征依次逐步匹配,设置多重认证中不同认证因子之间的匹配顺序,调整匹配顺序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3、N个人脸数据和数据库里预存的人脸数据进行匹配时,先匹配人脸数据的数量,再匹配每一个具体人脸数据,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当人脸数据没有收集完整时,不需要匹配具体人脸数据就能得出不匹配的结论,两者相等再进行具体数据的比较,这样人脸数量进行初步匹配,人脸数量能匹配一致后,再具体匹配每一个人脸数据是否一一匹配,这种先初步匹配再具体匹配的验证方式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4页,6项权利要求)。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修改,以下权利要求的编号指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的编号。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独立权利要求5;根据说明书55段的记载独立权利要求1、5还增加了特征“所述目标事件为至少两个用户共同管理的事件”,删除从属权利要求3、7;相应调整各项权利要求编号及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至少存在以下区别特征:(1)当接收到针对目标事件的操作指令时,获取第一指纹数据,所述第一指纹数据包括N个用户的指纹数据;所述目标事件为至少两个用户共同管理的事件;(2)当所述第一指纹数据与所述第二指纹数据相匹配时,获取第一人脸数据,所述第一人脸数据包括N个用户的人脸数据,其中,所述N为大于或等于2的整数;获取预先存储的所述目标事件对应的第二人脸数据包括的人脸数据的数量;判断所述N是否等于所述数量;当所述N等于所述数量时,将所述第一人脸数据与预先存储的所述目标事件对应的第二人脸数据进行匹配;(3)所述将所述第一人脸数据与预先存储的所述目标事件对应的第二人脸数据进行匹配包括:将第一人脸数据中排列第J位的人脸数据与预先存储的目标事件对应的第二人脸数据中排列第J位的数据进行匹配,当匹配成功时,确定第一人脸数据与目标事件对应的第二人脸数据相匹配,其中J为大于或等于1,且小于或等于N的整数;或将第一人脸数据的一个人脸数据与第二人脸数据中的任一人脸数据进行匹配,匹配成功后将第一人脸数据的剩余人脸数据与第二人脸数据的剩余任一人脸数据进行匹配,直至第一人脸数据中最后一个人脸数据与第二人脸数据中最后一个人脸数据匹配成功,确定第一人脸数据与目标事件对应的第二人脸数据相匹配;当所述第一人脸数据与所述第二人脸数据相匹配时,执行所述操作指令。(4)所述获取第一人脸数据包括:向M个终端发送人脸数据获取请求,所述M个终端是与本端和所述目标事件同时绑定的终端,其中,所述M为小于或等于所述N的整数;接收所述M个终端发送的人脸数据,所述M个终端发送的人脸数据的数量之和为所述N。这些区别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1-2公开,也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是与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4也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当接收到针对目标事件的操作指令时,获取第一指纹数据,所述第一指纹数据包括N个用户的指纹数据;所述目标事件为至少两个用户共同管理的事件;
将所述第一指纹数据与预先存储的所述目标事件对应的第二指纹数据进行匹配;
当所述第一指纹数据与所述第二指纹数据相匹配时,获取第一人脸数据,所述第一人脸数据包括N个用户的人脸数据,其中,所述N为大于或等于2的整数;
获取预先存储的所述目标事件对应的第二人脸数据包括的人脸数据的数量;
判断所述N是否等于所述数量;
当所述N等于所述数量时,将所述第一人脸数据与预先存储的所述目标事件对应的第二人脸数据进行匹配;
所述将所述第一人脸数据与预先存储的所述目标事件对应的第二人脸数据进行匹配包括:
将第一人脸数据中排列第J位的人脸数据与预先存储的目标事件对应的第二人脸数据中排列第J位的数据进行匹配,当匹配成功时,确定第一人脸数据与目标事件对应的第二人脸数据相匹配,其中J为大于或等于1,且小于或等于N的整数;
或
将第一人脸数据的一个人脸数据与第二人脸数据中的任一人脸数据进行匹配,匹配成功后将第一人脸数据的剩余人脸数据与第二人脸数据的剩余任一人脸数据进行匹配,直至第一人脸数据中最后一个人脸数据与第二人脸数据中最后一个人脸数据匹配成功,确定第一人脸数据与目标事件对应的第二人脸数据相匹配;
当所述第一人脸数据与所述第二人脸数据相匹配时,执行所述操作指令;
所述获取第一人脸数据包括:
向M个终端发送人脸数据获取请求,所述M个终端是与本端和所述目标事件同时绑定的终端,其中,所述M为小于或等于所述N的整数;
接收所述M个终端发送的人脸数据,所述M个终端发送的人脸数据的数量之和为所述N。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第一人脸数据包括:
通过摄像头采集第一人脸图像;
提取所述第一人脸图像的人脸信息,并将所述人脸信息作为第一人脸数据。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所述第一人脸数据与预先存储的所述目标事件对应的第二人脸数据进行匹配包括:
将所述第一人脸数据中排列于第J位的人脸数据与预先存储的所述目标事件对应的第二人脸数据中排列于第J位的数据进行匹配,当匹配成功时,确定所述第一人脸数据与所述目标事件对应的第二人脸数据相匹配,其中,所述J为大于或等于1,且小于或等于所述N的整数。
4. 一种信息管理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获取单元,用于当接收到针对目标事件的操作指令时,获取第一人脸数据,所述第一人脸数据包括N个用户的人脸数据,其中,所述N为大于或等于2的整数;所述目标事件为至少两个用户共同管理的事件;
第一匹配单元,用于将所述第一获取单元获取的第一人脸数据与预先存储的所述目标事件对应的第二人脸数据进行匹配;
第二获取单元,用于获取第一指纹数据,所述第一指纹数据包括N个用户的指纹数据;
第二匹配单元,用于将所述第二获取单元获取的第一指纹数据与预先存储的所述目标事件对应的第二指纹数据进行匹配,当所述第二匹配单元的匹 配结果为第一指纹数据与所述第二指纹数据相匹配时,触发所述第一获取单元执行所述的获取第一人脸数据的步骤;
第三获取单元,用于获取预先存储的所述目标事件对应的第二人脸数据包括的人脸数据的数量;
判断单元,用于判断所述N是否等于所述数量,当所述判断单元的判断结果为是时,触发所述第一匹配单元执行所述的将所述第一人脸数据与预先存储的所述目标事件对应的第二人脸数据进行匹配的步骤;
所述将所述第一人脸数据与预先存储的所述目标事件对应的第二人脸数据进行匹配包括:
将第一人脸数据中排列第J位的人脸数据与预先存储的目标事件对应的第二人脸数据中排列第J位的数据进行匹配,当匹配成功时,确定第一人脸数据与目标事件对应的第二人脸数据相匹配,其中J为大于或等于1,且小于或等于N的整数;
或
将第一人脸数据的一个人脸数据与第二人脸数据中的任一人脸数据进行匹配,匹配成功后将第一人脸数据的剩余人脸数据与第二人脸数据的剩余任一人脸数据进行匹配,直至第一人脸数据中最后一个人脸数据与第二人脸数据中最后一个人脸数据匹配成功,确定第一人脸数据与目标事件对应的第二人脸数据相匹配;
执行单元,用于当所述第一匹配单元的匹配结果为第一人脸数据与所述第二人脸数据相匹配时,执行所述操作指令;
所述第一获取单元具体用于:
向M个终端发送人脸数据获取请求,所述M个终端是与所述信息管理装置和所述目标事件同时绑定的终端,其中,所述M为小于或等于所述N的整数;
接收所述M个终端发送的人脸数据,所述M个终端发送的人脸数据的数量之和为所述N。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信息管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获取单 元具体用于:
通过摄像头采集第一人脸图像;
提取所述第一人脸图像的人脸信息,并将所述人脸信息作为第一人脸数据。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信息管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匹配单元具体用于:
将所述第一人脸数据中排列于第J位的人脸数据与预先存储的所述目标事件对应的第二人脸数据中排列于第J位的数据进行匹配,当匹配成功时,确定所述第一人脸数据与所述目标事件对应的第二人脸数据相匹配,其中,所述J为大于或等于1,且小于或等于所述N的整数。”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4页,共6项权利要求),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5年06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6段、说明书附图图1-7、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4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相同,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该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以得到的,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在本复审决定中引用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2作为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1:CN104063644A,公开日为2014年09月24日;
对比文件2:CN102656601A,公开日为2012年09月05日。
其中,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管理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财务帐户的生物特征识别及认证的方法、系统和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8]-[0061]段,图1-5F):图1图示根据一个或多个实施例的财务帐户的生物特征识别及认证系统100,该系统100包括自动柜员机102,该自动柜员机102透过网络106与储存在远程服务器上的用户帐户数据库104沟通通信。该自动柜员机102与生物特征识别组件108可操作地耦合。该生物特征识别组件108依据用户的生物特征识别数据来认证用户。该用户的生物特征数据包括,但不局限于,虹膜识别特征、脸部识别特征和/或用户指纹。该用户帐户数据库104 包括虹膜数据库,脸部数据库,指纹数据库,以及储存库以储存用户进行财务交易的私人信息。该生物特征识别组件108可以包括但不限于,虹膜扫描仪,摄影机,指纹扫描仪。基于公共机构提供的安全要求,可以使用任何所述生理特性或所有特性来执行认证过程。在一个示例性实施例中,该生物特征识别组件108可以包括虹膜402数据,脸部404数据,指纹 406数据以执行认证。该自动柜员机102可以在认证完成后提供交易服务。生物特征系统可以在不同模式下进行操作,包括注册模式,识别模式以及验证模式。该注册模式或登记程序可以是这样的模式,如果用户没有任何银行帐户,则自动柜员机102将该用户注册为客户。识别模式可以是利用生物特征识别组件108将取得的生物特征与生物特征数据库(例如,在远程服务器内)进行一对多比较,以尝试识别未知的个体。验证模式可以是将取得的生物特征与已存的模板进行一对一比较以核实该个体是否为其所称之人。如果个体是第一次使用该系统,该用户的特征可以在登记程序,例如,注册模式下被撷取并且以模板240的形式储存于数据库模块中。在一个或多个实施例中,该登记程序可以使用适当的输入设备,例如,图像組件114,来执行。该模板240可以被用于认证程序以执行往后的交易。利用核查两个人类指纹之间的匹配的自动过程,可以执行指纹辨识以及该指纹认证。指纹可以是用于识别个体并核实个体身份的许多生物特征形式中的一个。在一个或多个实施例中,在操作510,可以处理该语意指令数据以建立用户帐户。在操作512,该组指示可以被识别以建立用户帐户。在一个或多个实施例中,在操作514,以用户的母语向用户下达第一指示,要求提供用户名以建立该用户帐户。在操作516,可以记录该用户名以建立用户帐户。在操作518,以用户的母语向用户下达第二指示,要求提供用户地址以建立该用户帐户。在操作 520,可以记录该用户地址以建立该用户帐户。在操作522,可以联系该用户名称和用户地址来识别该用户帐户。在操作524,以用户的母语向用户下达第三指示,要求将用户手指置于指纹扫描仪上以建立该用户帐户。在一个或多个实施例中,在操作526,可以对该用户指纹进行成像以产生第一指纹图像,从而搜集该用户的生物特征数据。在操作 528,该第一指纹图像可以被转换成为第一数字指纹图像。在操作530,该第一数字指纹图像可以被储存至指纹数据库。在操作542,对用户的脸部进行成像以产生第一脸部图像。在操作544, 第一脸部图像可以被转换为第一数字脸部图像。在操作546,第一脸部图像可以被储存至脸部数据库。在操作548,该第一数字指纹图像可以将第一数字虹膜图像,以及第一数字脸部图像联系至该用户帐户。在操作554,以用户的母语向该用户下达第三指示,要求将其手指放置在指纹扫描仪上以访问该用户帐户。在操作556,可以对该用户的指纹进行成像以产生第二指纹图像。在操作558,该第二指纹图像可以被转换成第二数字指纹图像。在操作560,可以经第二数字指纹图像与指纹数据库内的指纹模板做比较。在操作562,可以基于指纹特征将第二数字指纹图像与第一数字指纹图像做比较。在操作564,可以确定第二数位指纹是否与第一个数位指纹一致以识别该用户。在操作578,以用户的母语向该用户下达第五指示,要求将其脸部置于该摄影机前以读取该用户帐户。在操作580,可以对用户脸部进行成像以产生第二脸部图像。在操作582,第二脸部图像可以被转换成为第二数字脸部图像。在操作584,可以将第二数字脸部图像与脸部数据库的脸部模板做比较。在操作586,可以根据该脸部特征将第二数字脸部图像与第一数字脸部图像作比较。在操作588,可以确定第二数字脸部图像是否与第一数字脸部图像一致,以识别该使用者。在一个或多个实施例中,在操作590,在确定第二数字指纹图像以及第一数字指纹图像一致,第二数字虹膜图像以及第一数字虹膜图像一致,和/或第二数字脸部图像以及第一数字脸部图像一致之后,可以访问该账户,以增加用户识别的可信度。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特征是,(1)本申请N为大于或等于2的整数,所述目标事件为至少两个用户共同管理的事件;(2)当所述第一指纹数据与所述第二指纹数据相匹配时,获取第一人脸数据;(3)获取预先存储的所述目标事件对应的第二人脸数据包括的人脸数据的数量;判断所述N是否等于所述数量; 当所述N等于所述数量时,将所述第一人脸数据与预先存储的所述目标事件对应的第二人脸数据进行匹配;(4)所述将所述第一人脸数据与预先存储的所述目标事件对应的第二人脸数据进行匹配包括:将第一人脸数据中排列第J位的人脸数据与预先存储的目标事件对应的第二人脸数据中排列第J位的数据进行匹配,当匹配成功时,确定第一人脸数据与目标事件对应的第二人脸数据相匹配,其中J为大于或等于1,且小于或等于N的整数;或将第一人脸数据的一个人脸数据与第二人脸数据中的任一人脸数据进行匹配,匹配成功后将第一人脸数据的剩余人脸数据与第二人脸数据的剩余任一人脸数据进行匹配,直至第一人脸数据中最后一个人脸数据与第二人脸数据中最后一个人脸数据匹配成功,确定第一人脸数据与目标事件对应的第二人脸数据相匹配;(5)所述获取第一人脸数据包括:向M个终端发送人脸数据获取请求,所述M个终端是与本端和所述目标事件同时绑定的终端,其中,所述M为小于或等于所述N的整数;接收所述M个终端发送的人脸数据,所述M个终端发送的人脸数据的数量之和为所述N。基于该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多用户认证的准确性以及如何提高匹配效率。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指纹识别的方法,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0043]-[0107]段,图1-4)参照图1,在一实施例中,该指纹识别的方法包括:步骤S101,按匹配顺序预存至少两个用户的第一指纹数据;本实施例应用于用户共同操作的事项中,用户共同操作的事项有很多种,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户共同管理记账系统、共同管理信用卡或银行卡系统、共同管理协作的项目、共同管理机密文档等。本实施例的用户共同操作的事项可由两个用户进行操作,也可以由两个以上用户进行操作。在本实施例中,例如,对于某一记账系统,在进入该记账系统前,必须获取两个用户的指纹数据来进行验证,在验证通过后,方能进入该记账系统。该共同操作的事项的用户的数量越多,则终端需要获取的指纹数据越多,在一定程度上,该共同操作的事项的安全性越高。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区别特征(1),并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的作用和本申请相同,都是提高多用户认证的准确性。
对于区别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指纹匹配完成后再匹配人脸。生物特征依次逐步匹配,设置多重认证中不同认证因子之间的匹配顺序,调整匹配顺序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特征(3),N个人脸数据和数据库里预存的人脸数据进行匹配时,先匹配人脸数据的数量,再匹配每一个具体人脸数据,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当人脸数据没有收集完整时,不需要匹配具体人脸数据就能得出不匹配的结论,两者相等再进行具体数据的比较,这样人脸数量进行初步匹配,人脸数量能匹配一致后,再具体匹配每一个人脸数据是否一一匹配,这种先初步匹配再具体匹配的验证方式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特征(4),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指纹识别的方法,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0043]-[0107]段,权利要求1-10,图1-4)所述指纹识别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按匹配顺序预存至少两个用户的第一指纹数据;在对所述两个用户共同操作的事项进行操作时,实时获取第二指纹数据,将所述第一指纹数据按所述匹配顺序与所述第二指纹数据进行匹配;当匹配成功时,允许对所述事项进行操作。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部分区别特征(4),该部分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的作用和本申请相同,都是提高生物特征的匹配效率。
本领域N个第一人脸数据与预存的N个第二人脸数据进行匹配时,有多种匹配方式,预存的第二人脸数据中第J个与第一人脸数据中第J个对应于同一个用户时,可以采用第二人脸数据中第J个与第一人脸数据中第J个进行匹配,1≦J≦N,这样只需要匹配N次。或者每个第一人脸数据与数据库中剩余没有匹配的数据进行循环匹配,也能计算出最后匹配结果,这两种匹配方式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特征(5),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4]-[0076]段):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户处于同一地点,并可在同一终端上扫描指纹。本实施例中,同样应用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户共同操作的事项中,但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户分别处于不同的地点,通过本实施例的服务器进行网络协作,可以获取不同地点的用户的指纹数据,本实施例中,可在第一终端上对两个用户共同操作的事项进行操作,或者在第二终端上对两个用户共同操作的事项进行操作,如果在第一终端上对两个用户共同操作的事项进行操作,在操作该事项时,第一终端将发送第三指纹数据及请求信息至服务器中,服务器将请求信息发给第二终端(此时N=2,M=1,相当于向M个终端发送指纹数据获取请求,所述M个终端是与本端和所述目标事件同时绑定的终端,其中,所述M为小于所述N的整数),第二终端根据该请求信息扫描并获取第四指纹数据,将第四指纹数据发送给服务器(相当于接收所述M个终端发送的指纹数据),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部分区别特征(5)。对比文件1中由对事项进行操作的终端主动发送指纹数据给服务器。而在本领域在C/S架构中,在客户进行某种操作时,由客户端主动发送验证数据或者由服务器向客户端请求验证数据都是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服务器将请求发给所有与服务器以及目标事件绑定的所有终端。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地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对于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0027]、[0050]、[0051]段)该图像组件114透过图像撷取器成像用户脸部,用户的虹膜和用户的指纹中的一个或多个,以取得数字指纹图像,数字虹膜图像,和数字脸部图像中的一个或多个。处理该数字指纹图像,该数字虹膜图像,以及该数字脸部图像,以确定自动柜员机102的用户的生物特征识别数据。该图像撷取器包括但不局限于,数字相机,摄影机,探测器,光学仪器,红外线仪器,传感器,指纹扫描仪,和激光仪器。在操作580,可以对用户脸部进行成像以产生第二脸部图像,从而识别该用户的生物特征数据。在操作582,第二脸部图像可以被转换成为第二数字脸部图像。在操作584,可以将第二数字脸部图像与脸部数据库的脸部模板做比较。该脸部模板包括基于脸部特征的至少一个数字脸部图像。该脸部特征包括但不限于,鼻子位置。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创造性。
4、对于从属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指纹识别的方法,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0043]-[0107]段,权利要求1-10,图1-4)所述指纹识别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按匹配顺序预存至少两个用户的第一指纹数据;在对所述两个用户共同操作的事项进行操作时,实时获取第二指纹数据,将所述第一指纹数据按所述匹配顺序与所述第二指纹数据进行匹配;当匹配成功时,允许对所述事项进行操作。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通过用户的人脸数据来对用户进行身份认证的技术手段(参见说明书[0050]、[0051]段)。本领域N个第一人脸数据与预存的N个第二人脸数据进行匹配时,有多种匹配方式,预存的第二人脸数据中第J个与第一人脸数据中第J个对应于同一个用户时,可以采用第二人脸数据中第J个与第一人脸数据中第J个进行匹配,1≦J≦N,这样只需要匹配N次。这种匹配方式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创造性。
5、权利要求4-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6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3一一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3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7-48段)在操作554,以用户的母语向该用户下达第三指示,要求将其手指放置在指纹扫描仪上以访问该用户帐户。在操作556,可以对该用户的指纹进行成像以产生第二指纹图像。在操作558,该第二指纹图像可以被转换成第二数字指纹图像。(参见说明书第50段)在操作578,以用户的母语向该用户下达第五指示,要求将其脸部置于该摄影机前以读取该用户帐户。在操作580,可以对用户脸部进行成像以产生第二脸部图像。在操作582,第二脸部图像可以被转换成为第二数字脸部图像。(参见说明书第51段)在一个或多个实施例中,在操作590,在确定第二数字指纹图像以及第一数字指纹图像一致,第二数字虹膜图像以及第一数字虹膜图像一致,和/或第二数字脸部图像以及第一数字脸部图像一致之后,可以访问该账户。可见“当接收到针对目标事件的操作指令时,获取第一指纹数据,所述第一指纹数据包括N个用户的指纹数据;所述第一人脸数据包括N个用户的人脸数据;当所述第一人脸数据与所述第二人脸数据相匹配时,执行所述操作指令;N=1”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复审请求人所列举的其他区别特征与合议组一致,关于这些区别特征在前文权利要求1的评述中有详细表述,在此不再重复说明。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被接受。
基于以上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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