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医疗大数据知识的管理收集以及投递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125
决定日:2019-06-13
委内编号:1F25389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534778.0
申请日:2014-10-08
复审请求人:联众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劲娴
合议组组长:王雪莲
参审员:刘莹莹
国际分类号:G06F17/30,G06Q10/06,G06Q50/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10534778.0,名称为“一种医疗大数据知识的管理收集以及投递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联众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10月08日,公开日为2015年01月2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1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 CN103700052A,公开日为2014年04月02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0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3段、说明书摘要;2017年10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医疗大数据知识的管理收集以及投递方法,其特征是:包括设置在管理部门的大数据库服务器,连接所述大数据库服务器的客户为分布在医院、社区诊所、药厂、卫生防疫站在内的独立赋予服务器识别信息,所述大数据库服务器根据接收信息分类储存模块,自动分析模块分类储存,其中分类储存模块包含有共享储存区域和分类投递区域,所述分类投递区域内的信息通过网络通信传输通道传递至设立在地市级;或省级或国家级的药监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大数据获取储存媒介中,所述大数据储存媒介的大数据管理服务器将接入信息分类储存并定时将对应信息“对应信息为包含药物、医疗器械不良反应、无效率”传递给医院、社区诊所、药厂、卫生防疫站的识别信息服务器,供给医院医生用药的治疗参考依据;
进一步,所述医院、社区诊所、卫生防疫站的医疗行为通过设立的独立赋予服务器将采集数据包括病患手术信息、用药信息、住院日期、费用信息时时上传给所述大数据库服务器;所述医院、社区诊所、卫生防疫站对病患的医疗行为包含主治医生的联络方式;所述联络方式包含手机号和座机号。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医疗大数据知识的管理收集以及投递方法,其特征是:在上述的大数据管理服务器设有识别信息服务器访问下载的权限信息模块,在识别信息服务器“客户端”通过权限模块访问大数据储存媒介获取医院、社区诊所、药厂、卫生防疫站接收病患的医疗行为。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医疗大数据知识的管理收集以及投递方法,其特征是:医院、社区诊所、卫生防疫站接收病患的医疗行为包含以病患 医保号为识别的信息访问权限。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医疗大数据知识的管理收集以及投递方法,其特征是:药厂接收病患的医疗行为以使用药企所涉及的药物、器械为权限在内的信息,所述信息不包含病患身份、住址,包含项限定在药物用量、年龄、性别信息。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医疗大数据知识的管理收集以及投递方法,其特征是:所述服务器识别信息的收发系统是IP地址。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医疗大数据知识的管理收集以及投递方法,其特征是:所述共享储存区域包含权限为物价部门可访问药品用量、售价。”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方案的区别在于:1)大数据库服务器的客户分布包括在医院、社区诊所、药厂、卫生防疫站在内的独立赋予服务器识别信息。2)分类存储模块包含分类投递区域,所述分类投递区域内的信息通过网络通信传输通道传递至设立在地市级;或省级或国家级的药监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大数据获取储存媒介中。3)大数据管理服务器定时将对应信息“对应信息为包含药物、医疗器械不良反应、无效率”传递给医院、社区诊所、药厂、卫生防疫站的识别信息服务器。4)所述医院、社区诊所、卫生防疫站对病患的医疗行为包含主治医生的联络方式。所述联络方式包含手机号和座机号。5)所述医院、社区诊所、卫生防疫站的医疗行为通过设立的独立赋予服务器将采集数据实时上传给所述大数据库服务器。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对医院、社区诊所、药厂、卫生防疫站信息的独立管理,改善药企的信息来源不畅现象;如何控制医疗信息数据按需在各行政级别医疗机构间的流动;如何使医院、社区诊所、药厂、卫生防疫站及时获取医疗信息数据;如何实现病患与医疗机构间信息的沟通。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其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公开方案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并相应修改了其他权利要求的序号。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给出了大数据库服务器的设置,而且大数据库服务器的设置位置也是根据实际需要才选定设置在管理部门,而对比文件1给出的是“由政府监管并用于查询和统计上述信息的统计查询系统组成”,这样可以明确政府监管、查询和统计并不等于设置在政府部门。本申请中连接所述大数据库服务器的客户为分布在医院、社区诊所、药厂、卫生防疫站在内的独立赋予服务器识别信息,而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在客户为分布在医院、社区诊所、药厂、卫生防疫站在内的独立赋予服务器识别信息。2)本申请公开的分类投递区域内的信息通过网络通信传输通道传递至设立在地市级;或省级或国家级的药监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大数据获取储存媒介中,尤其是药监部门是统计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管理服务质量以及病患等重要的采集部门,而对比文件1由于诉求不同,所以并没有明确药监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双部门的管理。3)本发明公开的“对应信息为包含药物、医疗器械不良反应、无效率”传递给医院、社区诊所、药厂、卫生防疫站的识别信息服务器,供给医院医生用药的治疗参考依据,也是基于实际需要而设定的。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医疗大数据知识的管理收集以及投递方法,其特征是:包括设置在管理部门的大数据库服务器,连接所述大数据库服务器的客户为分布在医院、社区诊所、药厂、卫生防疫站在内的独立赋予服务器识别信息,所述大数据库服务器根据接收信息分类储存模块,自动分析模块分类储存,其中分类储存模块包含有共享储存区域和分类投递区域,所述分类投递区域内的信息通过网络通信传输通道传递至设立在地市级;或省级或国家级的药监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大数据获取储存媒介中,所述大数据储存媒介的大数据管理服务器将接入信息分类储存并定时将对应信息“对应信息为包含药物、医疗器械不良反应、无效率”传递给医院、社区诊所、药厂、卫生防疫站的识别信息服务器,供给医院医生用药的治疗参考依据;
进一步,所述医院、社区诊所、卫生防疫站的医疗行为通过设立的独立赋予服务器将采集数据包括病患手术信息、用药信息、住院日期、费用信息时时上传给所述大数据库服务器;所述医院、社区诊所、卫生防疫站对病患的医疗行为包含主治医生的联络方式;所述联络方式包含手机号和座机号;
在上述的大数据管理服务器设有识别信息服务器访问下载的权限信息模块,在识别信息服务器“客户端”通过权限模块访问大数据储存媒介获取医院、社区诊所、药厂、卫生防疫站接收病患的医疗行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医疗大数据知识的管理收集以及投递方法,其特征是:医院、社区诊所、卫生防疫站接收病患的医疗行为包含以病患医保号为识别的信息访问权限。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医疗大数据知识的管理收集以及投递方法,其特征是:药厂接收病患的医疗行为以使用药企所涉及的药物、器械为权限在内的信息,所述信息不包含病患身份、住址,包含项限定在药物用量、年龄、性别信息。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医疗大数据知识的管理收集以及投递方法,其特征是:所述服务器识别信息的收发系统是IP地址。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医疗大数据知识的管理收集以及投递方法,其特征是:所述共享储存区域包含权限为物价部门可访问药品用量、售价。”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对医疗数据信息设置权限的技术启示,本申请中的服务器识别信息为IP地址,也即设置独立服务器对信息进行管理。然而在数据分类管理领域,独立服务器能够起到阻止区域外的成员访问,或限制访问的作用,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2)药监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的管辖内容不同,药监部门是统计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管理服务质量以及病患等重要的采集部门,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而通过网络进行信息传递,进而实现不同机构之间的信息流通,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3)在信息处理领域可以通过主动获取进行数据请求,也可以通过推送的方式接收数据以实现对数据的获取,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使各类医疗机构之间按需获取数据时,容易想到通过按需投送的方式实现其对数据的获取。医疗领域涉及的机构不仅包括各等级医院、防疫站,药品企业也是构成医疗系统重要的一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药厂获取医疗信息不畅通的技术问题时,容易想到通过向药企发送医疗信息以实现其对于有价值医疗信息的获取,避免药企闭门造车。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通知书中引用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对比文件1:CN103700052A,公开日为2014年04月02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方案的区别在于:1)大数据库服务器的客户分布包括在医院、社区诊所、药厂、卫生防疫站在内的独立赋予服务器识别信息;客户还包括药厂;大数据库服务器设置在管理部门。2)分类存储模块包含分类投递区域,所述分类投递区域内的信息通过网络通信传输通道传递至设立在地市级;或省级或国家级的药监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大数据获取储存媒介中。3)大数据管理服务器定时将对应信息“对应信息为包含药物、医疗器械不良反应、无效率”传递给医院、社区诊所、药厂、卫生防疫站的识别信息服务器。4)所述医院、社区诊所、卫生防疫站对病患的医疗行为包含主治医生的联络方式。所述联络方式包含手机号和座机号。5)所述医院、社区诊所、卫生防疫站的医疗行为通过设立的独立赋予服务器将采集数据时时上传给所述大数据库服务器。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方案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虽然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但其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将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均补入权利要求1。
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医疗大数据知识的管理收集以及投递方法,其特征是:包括设置在管理部门的大数据库服务器,连接所述大数据库服务器的客户为分布在医院、社区诊所、药厂、卫生防疫站在内的独立赋予服务器识别信息,所述大数据库服务器根据接收信息分类储存模块,自动分析模块分类储存,其中分类储存模块包含有共享储存区域和分类投递区域,所述分类投递区域内的信息通过网络通信传输通道传递至设立在地市级;或省级或国家级的药监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大数据获取储存媒介中,所述大数据储存媒介的大数据管理服务器将接入信息分类储存并定时将对应信息“对应信息为包含药物、医疗器械不良反应、无效率”传递给医院、社区诊所、药厂、卫生防疫站的识别信息服务器,供给医院医生用药的治疗参考依据;
进一步,所述医院、社区诊所、卫生防疫站的医疗行为通过设立的独立赋予服务器将采集数据包括病患手术信息、用药信息、住院日期、费用信息时时上传给所述大数据库服务器;所述医院、社区诊所、卫生防疫站对病患的医疗行为包含主治医生的联络方式;所述联络方式包含手机号和座机号;
在上述的大数据管理服务器设有识别信息服务器访问下载的权限信息模块,在识别信息服务器“客户端”通过权限模块访问大数据储存媒介获取医院、社区诊所、药厂、卫生防疫站接收病患的医疗行为;
医院、社区诊所、卫生防疫站接收病患的医疗行为包含以病患医保号为识别的信息访问权限;
药厂接收病患的医疗行为以使用药企所涉及的药物、器械为权限在 内的信息,所述信息不包含病患身份、住址,包含项限定在药物用量、年龄、性别信息;
所述服务器识别信息的收发系统是IP地址;
所述共享储存区域包含权限为物价部门可访问药品用量、售价。”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1)大数据库服务器的客户分布包括在医院、社区诊所、药厂、卫生防疫站在内的独立赋予服务器识别信息;客户还包括药厂;大数据库服务器设置在管理部门。2)分类存储模块包含分类投递区域,所述分类投递区域内的信息通过网络通信传输通道传递至设立在地市级;或省级或国家级的药监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大数据获取储存媒介中。3)大数据管理服务器定时将对应信息“对应信息为包含药物、医疗器械不良反应、无效率”传递给医院、社区诊所、药厂、卫生防疫站的识别信息服务器。4)所述医院、社区诊所、卫生防疫站对病患的医疗行为包含主治医生的联络方式。所述联络方式包含手机号和座机号。5)所述医院、社区诊所、卫生防疫站的医疗行为通过设立的独立赋予服务器将采集数据时时上传给所述大数据库服务器。6)医院、社区诊所、卫生防疫站接收病患的医疗行为包含以病患医保号为识别的信息访问权限。7)药厂接收病患的医疗行为以使用药企所涉及的药物、器械为权限在内的信息,所述信息不包含病患身份、住址,包含项限定在药物用量、年龄、性别信息。8)所述服务器识别信息的收发系统是IP地址。9)所述共享储存区域包含权限为物价部门可访问药品用量、售价。
针对区别特征1):医院、社区诊所、药厂、卫生防疫站在内的独立赋予服务器识别信息是本申请的重点,在信息及其发达的今天,这些信息如不能得到保护,不仅是个人信息泄露的简单问题,更涉及到相关企业获取一手信息问题,进一步大数据库服务器设置在管理部门的重要性是防范信息失真,被更改和后期医疗纠纷的原始证据采集。
针对区别特征2):本申请公开的分类储存模块是基于多部门分管而各自需求不同而设置的,这样的设置一方面便于各取所需,另一方面对于实时更新的数据保存提供了方便。
针对区别特征3):本申请为了使药物、医疗器械不良反应和无效率第一时间送达相关单位,为医院、社区诊所使用药物提供了参考依据;也为药厂第一时间获取自己产品的问题提供技术更改给出了便利条件,更为卫生防疫部门对于药品监管给出了第一时间的参与或介入。
针对区别特征4):本申请给出的医院、社区诊所和卫生防疫站的对病患的医疗行为给出了包含主治医生的联络方式是基于出现问题后,医院或社区诊所或卫生防疫站可直接联系主治医生,一方面方便了医院、社区诊所了解病患的具体情况,另一方面也给卫生防疫站对药物和医疗器械出现问题的尽快了解查证,对于信息孤岛的打破和信息的相互了解给出了可快速使用的具体方式。
针对区别特征5):本申请给出的医院、社区诊所、卫生防疫站的医疗行为通过设立的独立赋予服务器将采集数据时时上传给所述大数据库服务器是基于实际使用中为了保护数据的采集和安全储存而分别给予独立赋予服务器的采集并数据时时上传给所述大数据库服务器。
针对区别特征6):医院、社区诊所、卫生防疫站接收病患的医疗行为包含以病患医保号为识别的信息访问权限进一步增强了数据的防止滥用和按需使用原则。
针对区别特征7):对于“药厂接收病患的医疗行为以使用药企所涉及的药物、器械为权限在内的信息”的限定进一步支持了本申请与对比文件或现有技术的区别,因为药企的查询限定给出了药企只能够查阅自己企业的相关信息,这样不仅使药企尽快获知自己产品的使用效果或不良结果,而且可以防范其它企业对该企业信息的恶意查询和利用。
针对区别特征8):本申请对于服务器识别信息的收发系统是IP地址进一步支持了使用中访问方的具体查阅人和访问时间提供了安全保障。
针对区别特征9):本申请对于物价部门对药品用量、售价的监管给出了查阅通道,也给物价部门对药物的用量、售价监管和使用量、售价提供了依据。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9日发出合议组成员变更通知书:本案原合议组成员为:合议组组长徐波、主审员李劲娴、参审员刘莹莹,现变更为:合议组组长王雪莲、主审员李劲娴、参审员刘莹莹。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2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4年10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3段、说明书摘要。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 CN103700052A,公开日为2014年04月02日。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医疗大数据知识的管理收集以及投递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政府监管的医疗信息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0005]-[0032]段,权利要求1、2、4、7):一种基于政府监管的医疗信息系统,其特征在于,主要由用于记录个人健康信息的个人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用于记录个人就诊时病历情况的电子病历系统,用于提供远程预约挂号、医疗诊治记录的远程医疗在线服务系统,以及由政府监管并用于查询和统计上述信息的统计查询系统组成;其中,该医疗信息系统内的信息均不可下载、不可复制,只能在登记完成或更新登记后由登记医疗机构进行打印,其记录的医疗信息由国家级平台、省或州级平台、县或市级平台及合格医疗机构平台共享(由上述公开内容可知,医疗信息按照行政级别进行分类共享,医疗信息系统的信息涉及各行政级别的医疗机构内的医疗、挂号、诊疗记录等方面信息;相当于一种医疗大数据知识的管理收集方法,包括大数据库服务器,大数据库服务器根据接收信息分类储存模块,自动分析模块分类储存,大数据管理服务器将接入信息分类储存;设有识别信息服务器访问下载的权限信息模块,通过权限模块访问大数据储存媒介获取医院、社区诊所、卫生防疫站接收病患的医疗行为)。所述的统计查询系统由国家级平台、省或州级平台、县或市级平台及合格医疗机构平台组成;其中,省或州级平台能查看县或市级平台所录入的信息,县或市级平台能查看合格医疗机构平台所录入的信息,国家级平台能查看省或州级平台、县或市级平台及合格医疗机构平台所录入的信息(相当于分类储存模块包含有共享储存区域)。本系统建立的基础是云计算技术或大数据平台(由上述公开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大数据平台包括大数据库服务器和大数据管理服务器),其将三甲医院、合资格的医疗机构、社区医院、乡镇卫生院、家庭医生或个体医疗门诊串接起来,实行片区定点连线,或区域或地域连线。个人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中的个人信息还包括预防接种等信息(相当于连接大数据库服务器的客户分布在医院、社区诊所、卫生防疫站,供给医院医生用药的治疗参考依据)。个人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包括:日常信息,至少包括个人睡眠情况、是否使用安眠药;病史信息,至少包括过往病史、过往手术史、食物及药物过敏史、家族病史及职业暴露情况(相当于采集数据包括病患手术信息、用药信息、住院日期、费用信息)。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方案的区别在于:
1)大数据库服务器的客户分布包括在医院、社区诊所、药厂、卫生防疫站在内的独立赋予服务器识别信息;所述服务器识别信息的收发系统是IP地址;客户还包括药厂;大数据库服务器设置在管理部门。
2)分类存储模块包含分类投递区域,所述分类投递区域内的信息通过网络通信传输通道传递至设立在地市级;或省级或国家级的药监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大数据获取储存媒介中。
3)大数据管理服务器定时将对应信息“对应信息为包含药物、医疗器械不良反应、无效率”传递给医院、社区诊所、药厂、卫生防疫站的识别信息服务器。
4)所述医院、社区诊所、卫生防疫站对病患的医疗行为包含主治医生的联络方式。所述联络方式包含手机号和座机号。
5)所述医院、社区诊所、卫生防疫站的医疗行为通过设立的独立赋予服务器将采集数据时时上传给所述大数据库服务器。
6)医院、社区诊所、卫生防疫站接收病患的医疗行为包含以病患医保号为识别的信息访问权限;药厂接收病患的医疗行为以使用药企所涉及的药物、器械为权限在内的信息,所述信息不包含病患身份、住址,包含项限定在药物用量、年龄、性别信息;所述共享储存区域包含权限为物价部门可访问药品用量、售价。
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由管理部门实现对医院、社区诊所、药厂、卫生防疫站信息的独立管理,改善药企的信息来源不畅现象;如何控制医疗信息数据按需在各行政级别医疗机构间的流动;如何使医院、社区诊所、药厂、卫生防疫站及时获取医疗信息数据;如何实现病患与医疗机构间信息的沟通。
对于区别特征1):医疗领域涉及的机构不仅包括各等级医院、防疫站,药品企业也是构成医疗系统的重要一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容易想到通过向药企发送医疗信息以实现其对于有价值医疗信息的获取。此外在数据分类管理领域,独立服务器能够起到阻止区域外的成员访问,或限制访问的作用,这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同时,在网络应用中,通过IP地址进行信息的收发,以及服务器设置于何地,其管理权限属于何人,无论是政府部门、社会机构或者托管机房,都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基于此,为实现对各级医疗数据的独立管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医院、社区诊所、药厂、卫生防疫站设置独立赋予服务器识别信息,将大数据库服务器设置在管理部门,从而实现对医院、社区诊所、药厂、卫生防疫站信息的独立管理。
对于区别特征2):通过将信息进行分类投递以实现各行政级别医疗机构间医疗信息的互通,以及通过网络进行信息传递,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通过设置大数据管理服务器,以实现对数据的管理以及在信息处理领域可以通过主动获取进行数据请求,也可以通过推送的方式接受数据以实现对数据的获取;药监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的管辖内容不同,药监部门是统计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管理服务质量以及病患等重要的采集部门,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此外,通过定时进行信息收发以实现对信息的更新,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4):对比文件1(参见权利要求7)进一步公开了:本系统建立的基础是云计算技术或大数据平台,其将三甲医院、合资格的医疗机构、社区医院、乡镇卫生院、家庭医生或个体医疗门诊串接起来,实行片区定点连线,或区域或地域连线,也即给出了将医生信息与系统关联的技术启示,而通过获取主治医生的联络方式,以便实现病患与主治医生的沟通,以及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手机号和座机号,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5):通过对信息进行实时上传以实现大数据库服务器端数据的实时更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6):医保号码可以作为区分患者的标识数据,通过设置药厂对病患身份信息、药物使用信息以及药企涉及的药物、器械信息等的访问权限,将药厂获取的信息限定在合理范围内,以规避病患个人信息的泄露,并保障其获取必要的医疗相关信息,这些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而通过设置物价部门对药品用量、售价的访问权限以实现对药物利用、定价是否合理的监督和管理,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公开方案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关于复审请求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本申请作为社会医疗体系的一种大数据方案,显然,关于医疗体系公知的知识包括:(1)参与医疗体系的人员或单位包括:政府管理部门如药监局、卫计委等,各级别和体量的公私立医院诊所等,医疗用品供应商如药厂、医疗器械厂、代理商和服务商等,医疗技术研究部门如公立高校、研究所或商业研究部门,具体参与医疗过程的医务人员和患者等,这些部门或个人均是医疗数据的产生者和使用者。医疗领域涉及的机构不仅包括各等级医院、防疫站,药品企业也是构成医疗系统重要的一环,通过向药企发送医疗信息以实现其对于有价值医疗信息的获取,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医院、社区诊所、卫生防疫站、药厂均是众所周知的社会医疗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中的任何一个或者多个,均可以作为医疗数据的管理方或者用户。药监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的管辖内容不同,药监部门是统计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管理服务质量以及病患等重要的采集部门,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而通过网络进行信息传递,进而实现不同机构之间的信息流通,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本申请所提出的医疗信息具体的内容,不管是病患手术信息、用药信息、住院日期、费用信息,还是统计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都属于医疗档案的记录内容,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2)医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相关信息包括:患者信息,医务人员信息,医疗方案或药品器械使用记录,医疗效果或药品器械使用效果、不良反应等。本申请所提出的医疗信息具体的内容,都属于医疗档案的记录内容,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本申请所陈述的区别技术特征均未超出上述公知范畴。
2)本申请的具体的网络方案如申请人所陈述的利用服务器存储信息,利用网络分发信息,利用不同权限获取信息,信息需要保护,按照IP地址传输信息的做法,也均是网络信息管理的公知内容。在数据分类管理领域,独立服务器能够起到阻止区域外的成员访问,或限制访问的作用,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基于此,为实现对各级医疗数据的独立管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医院、社区诊所、药厂、卫生防疫站设置独立赋予服务器识别信息,以实现对医院、社区诊所、药厂、卫生防疫站信息的独立管理。通过设置大数据管理服务器,以实现对数据的管理以及在信息处理领域可以通过主动获取进行数据请求,也可以通过推送的方式接受数据以实现对数据的获取,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同时,在网络应用中,数据服务器甚至所有互联网服务器,对于用户均会进行权限管理,这也是网络安全的基本需要,常见用户权限的管理包括多种实现方式,包括识别账户密码、客户端硬件、IP地址、证书或硬件密钥等,授予不同级别的用户不同的数据访问范围,不同的读取、复制、修改权限,以及服务器管理权限。而在具体的网络应用中,服务器设置于何地,其管理权限属于何人,无论是政府部门、社会机构或者托管机房,对其技术并无实质性的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具体选择。
3)在信息处理领域可以通过主动获取进行数据请求,也可以通过推送的方式接收数据以实现对数据的获取,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使各类医疗机构之间按需获取数据时,容易想到通过按需投送的方式实现其对数据的获取。医疗领域涉及的机构不仅包括各等级医院、防疫站,药品企业也是构成医疗系统重要的一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药厂获取医疗信息不畅通的技术问题时,容易想到通过向药企发送医疗信息以实现其对于有价值医疗信息的获取。
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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