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配式迷彩军营房及其构建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装配式迷彩军营房及其构建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093
决定日:2019-06-13
委内编号:1F26039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815494.2
申请日:2017-09-12
复审请求人:何新桥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仇颖
合议组组长:张宇
参审员:布文峰
国际分类号:E04C2/292,E04D1/00,E04H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其中部分区别特征能够从其他对比文件客观公开的内容中获得技术启示,且另一部分区别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则认为该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815494.2,名称为“装配式迷彩军营房及其构建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6月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5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1、CN 102635249A,公开日为2012年8月15日;
2、CN 2212625Y,公告日为1995年11月1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装配式迷彩军营房,其特征在于,包括可拼接墙体板、纳米钢隔热瓦以及防水胶带,多块可拼接墙体板通过防水胶带粘合形成军营房的墙面,所述纳米高隔热瓦盖合在军营房的墙面上形成屋顶,军营房搭建完成;
所述可拼接墙体板包括外墙板、内墙板、中间夹层板以及迷彩铝合金板,所述外墙板以及内墙板均为改性复合金属载重板,所述中间夹层板为纳米防火聚苯乙烯泡沫板,所述中间夹层板夹持在内墙板与外墙板之间,所述迷彩铝合金板贴合在外墙板的外表面,所述外墙板与内墙板的边缘位置均设有便于可拼接墙体板之间固定连接的凸出拼接板;
所述内墙板的内表面还涂覆有一层采用光触媒原理在自然光接触情况下即可产生负氧离子的负氧离子纳米涂料,所述负氧离子纳米涂料完全涂覆内墙板的内表面并预留布线孔;该迷彩军营房还包括将不同可拼接墙体板组装拼接的防水胶带,所述防水胶带粘合在相邻两块拼接墙体板的凸出拼接板上,实现可拼接墙体板之间的固定连接;所述防水胶带为具有弹性的防水胶带,所述防水胶带有丁腈橡胶与沥青混合凝练而成;
使用改性复合金属载重板作为墙面材料,一方面具有质量轻、强度高、韧性好、抗压、抗拉、抗震、防火、屏蔽、隔音、隔热、保温等功能,另一方面方便运输、易于搭建,能够使用较低的成本、较少的时间实现军营房的构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配式迷彩军营房,其特征在于,所述迷彩铝合金板与外墙板之间、所述外墙板与中间夹层板之间、所述中间夹层板与内墙板之间均涂覆有一层无机胶,且所述迷彩铝合金板、外墙板、中间夹层板以及内墙板围合形成的夹层体四周包边并用螺丝锁紧。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配式迷彩军营房,其特征在于,所述可拼接墙体的迷彩铝合金板的外表面以及内墙板的内表面均覆盖有便于运输且耐撞的保护薄膜。
4. 一种装配式迷彩军营房的构建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构建步骤:
S1、制作墙体基板,将纳米防火聚苯乙烯泡沫板的两面均匀涂覆无机胶,并将两块与纳米防火聚苯乙烯泡沫板大小相同的改性复合金属载重板盖合在纳米防火聚苯乙烯泡沫板的两面,形成墙体基板;
S2、可拼接墙体板成型,将一块改性复合金属载重板上涂覆无机胶并将迷彩铝合金板按压上去形成迷彩颜色的外墙表面,将另一块改性复合金属载重板表面涂覆负氧离子纳米涂料形成可产生负氧离子的内墙表面;
S3、组装墙面,将两块可拼接墙体板通过防水胶带固定连接,多块可拼接墙体板首尾连接后形成四面密封的军营房墙面;
S4、压制瓦顶,将纳米钢隔热瓦通过压瓦机压制形成与军营房墙面相适配的屋顶形状;
S5、盖合瓦顶,将压制成型的纳米钢隔热瓦采用钢结构建筑设计方法铺设扁通或方通并用螺栓锁紧;
S6、安装完成,检查军营房结构并在存在的接缝处贴上防水胶带避免漏洞,完成安装。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配式迷彩军营房的构建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形成可拼接墙体板的过程中,改性复合金属载重板的厚度为20mm-200mm,迷彩铝合金板的厚度为0.5mm-3.0mm,纳米防火聚苯乙烯泡沫板的厚度为20mm-200mm。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配式迷彩军营房的构建方法,其特征在于,在S2中形成的每块可拼接墙体板的正反两面均覆有保护膜层,并用纸箱包装运输。
7.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配式迷彩军营房的构建方法,其特征在于,在S2中形成的每块可拼接墙体板统一编制有流水序号,组装墙面过程中按照流水序号顺次安装。
8.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配式迷彩军营房的构建方法,其特征在于,在S3组装墙面的过程使用的防水胶带由以下过程制作,将30-50份丁腈橡胶与50-70份沥青混合均匀并升温到200摄氏度,使用5000转的高速分散机搅拌60min并涂抹在离型纸上分切形成防水胶带。”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9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共2页5项),将驳回文本中的权利要求1-3合并为新的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5修改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2,并修改其余权利要求的编号,同时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1)本申请采用的改性复合金属载重板、纳米聚苯乙烯泡沫、纳米钢隔热瓦等材料的使用为本申请带来了诸多效果,对比文件均无法达到;(2)内墙体的内表面还涂覆有一层负氧离子纳米涂料,能够改善空气质量,有利于军人身体健康,对比文件1和2均未公开;(3)本申请还采用了将不同可拼接墙体板组装拼接的防水胶带,具有密封性、防水性和稳定性,对比文件2中尽管采用结构胶固定,但效果不好。(4)本申请墙板的各层之间均涂覆一层无机胶,夹层体四周包边且螺丝锁紧,墙板外表面和内表面覆盖有便于运输耐撞的保护膜。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装配式迷彩军营房,其特征在于,包括可拼接墙体板、纳米钢隔热瓦以及防水胶带,多块可拼接墙体板通过防水胶带粘合形成军营房的墙面,所述纳米高隔热瓦盖合在军营房的墙面上形成屋顶,军营房搭建完成;
所述可拼接墙体板包括外墙板、内墙板、中间夹层板以及迷彩铝合金板,所述外墙板以及内墙板均为改性复合金属载重板,所述中间夹层板为纳米防火聚苯乙烯泡沫板,所述中间夹层板夹持在内墙板与外墙板之间,所述迷彩铝合金板贴合在外墙板的外表面,所述外墙板与内墙板的边缘位置均设有便于可拼接墙体板之间固定连接的凸出拼接板;
所述内墙板的内表面还涂覆有一层采用光触媒原理在自然光接触情况下即可产生负氧离子的负氧离子纳米涂料,所述负氧离子纳米涂料完全涂覆内墙板的内表面并预留布线孔;该迷彩军营房还包括将不同可拼接墙体板组装拼接的防水胶带,所述防水胶带粘合在相邻两块拼接墙体板的凸出拼接板上,实现可拼接墙体板之间的固定连接;所述防水胶带为具有弹性的防水胶带,所述防水胶带有丁腈橡胶与沥青混合凝练而成;
使用改性复合金属载重板作为墙面材料,一方面具有质量轻、强度高、韧性好、抗压、抗拉、抗震、防火、屏蔽、隔音、隔热、保温等功能,另一方面方便运输、易于搭建,能够使用较低的成本、较少的时间实现军营房的构建;
所述迷彩铝合金板与外墙板之间、所述外墙板与中间夹层板之间、所述中间夹层板与内墙板之间均涂覆有一层无机胶,且所述迷彩铝合金板、外墙板、中间夹层板以及内墙板围合形成的夹层体四周包边并用螺丝锁紧;所述可拼接墙体的迷彩铝合金板的外表面以及内墙板的内表面均覆盖有便于运输且耐撞的保护薄膜。
2. 一种装配式迷彩军营房的构建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构建步骤:
S1、制作墙体基板,将纳米防火聚苯乙烯泡沫板的两面均匀涂覆无机胶,并将两块与纳米防火聚苯乙烯泡沫板大小相同的改性复合金属载重板盖合在纳米防火聚苯乙烯泡沫板的两面,形成墙体基板;
S2、可拼接墙体板成型,将一块改性复合金属载重板上涂覆无机胶并将迷彩铝合金板按压上去形成迷彩颜色的外墙表面,将另一块改性复合金属载重板表面涂覆负氧离子纳米涂料形成可产生负氧离子的内墙表面;
S3、组装墙面,将两块可拼接墙体板通过防水胶带固定连接,多块可拼接墙体板首尾连接后形成四面密封的军营房墙面;
S4、压制瓦顶,将纳米钢隔热瓦通过压瓦机压制形成与军营房墙面相适配的屋顶形状;
S5、盖合瓦顶,将压制成型的纳米钢隔热瓦采用钢结构建筑设计方法铺设扁通或方通并用螺栓锁紧;
S6、安装完成,检查军营房结构并在存在的接缝处贴上防水胶带避免漏洞,完成安装;
在S2中形成的每块可拼接墙体板的正反两面均覆有保护膜层,并用纸箱包装运输。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装配式迷彩军营房的构建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形成可拼接墙体板的过程中,改性复合金属载重板的厚度为20mm-200mm,迷彩铝合金板的厚度为0.5mm-3.0mm,纳米防火聚苯乙烯泡沫板的厚度为20mm-200mm。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装配式迷彩军营房的构建方法,其特征在于,在S2中形成的每块可拼接墙体板统一编制有流水序号,组装墙面过程中按照流水序号顺次安装。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装配式迷彩军营房的构建方法,其特征在于,在S3组装墙面的过程使用的防水胶带由以下过程制作,将30-50份丁腈橡胶与50-70份沥青混合均匀并升温到200摄氏度,使用5000转的高速分散机搅拌60min并涂抹在离型纸上分切形成防水胶带。”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于2018年9月25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2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2018年9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给出了针对性答复,合议组认为:(1)结合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和公知证据1,能够获得纳米钢隔热瓦、改性复合金属载重板和纳米聚苯乙烯泡沫板及其相关内容;(2)结合公知证据2容易获得在内墙板表面涂覆一层采用光触媒原理在自然接触情况下可产生负氧离子的纳米涂料;(3)结合对比文件1和公知证据3可以获得本申请中的墙板拼接固定方式;(4)结合公知证据1和4容易获得墙板板层之间通过胶粘剂连接以及在墙板内外表面设有保护膜以进行保护的相关特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坚持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不同,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9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及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其中部分区别特征能够从其他对比文件客观公开的内容中获得技术启示,且另一部分区别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则认为该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装配式迷彩军营房,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模块化快速组装房屋,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3-19段及附图1):包括地板、墙体、屋面,墙体包括外墙和内墙,所述外墙从外到内为外层装饰板层、镀锌龙骨透气层、玻璃纤维氧化镁板、钢骨架、钢骨架之间填充的岩棉、玻璃纤维氧化镁板、内墙装饰层,或者从外到内为外墙装饰层、玻璃纤维氧化镁板、钢骨架、钢骨架之间填充的岩棉、玻璃纤维氧化镁板、内墙装饰层;所述内墙包括内墙装饰层、玻璃纤维氧化镁板、钢骨架、玻璃纤维氧化镁板、内墙装饰层;屋面,从上到下包括屋面装饰层(例如可选择陶瓷瓦)、屋面防水层、防腐夹板、轻钢屋架、天花骨架、天花骨架之间挤塑发泡板、厚石膏板、天花装饰层;其中,所述墙体是由墙体块拼接组成,且在拼接处用结构胶粘接,墙体块边缘的端面设有凹槽,连接时用连接件连接。结合附图1可知:屋面盖合在房屋的墙上形成屋顶。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主题区别,本申请为装配式迷彩军营房,对比文件1为普通快速组装房屋;(2)可拼接墙体板、屋面装饰层的具体结构构成及各组件选材;(3)内外墙板之间的拼接方式及防水胶带的构成、拼接墙体板各层之间的密封、固定、保护方式;(4)内墙板内表面具有负氧离子纳米涂料及其相关结构。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装配式迷彩军营房并提高快速组装类房屋墙体的防火隔热性能和强度、美观性以及改善屋内空气质量。
对于区别(1),将对比文件1中的快速组装房屋应用于装配式迷彩军营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收费亭,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段至第2页第1段,附图1):其实质为一种快速组装房,该亭子是由四块独立且有铝合金门窗的墙板,主框架,顶板组成,四块墙板分别与主框架螺栓连接,四块墙板的顶部分别与顶板的四边螺栓连接,墙板之间拐角处为铝合金包边。上述墙板是由玻璃钢制墙板外面层、玻璃钢制墙板内面层和墙板内、外面层中间由具有阻燃剂的聚氨脂或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和木骨架制成的墙板保温层组成,墙板外面层为一次性成型带间隔凹条纹的彩色面板。上述区别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给出了一种拼接墙体结构,为了提高墙板的防火隔热性能和强度以及美观性。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这样的启示:为了提高墙体的防火隔热性能以及强度,可以将墙板设置为外墙板、内墙板以及防火聚苯乙烯泡沫板制备的中间夹层板,并在外墙板外表面贴有彩色面板。而具体的选材,迷彩铝合金板属于本领域常见的彩色面板;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内外墙板为玻璃钢材质,而为了提高墙体强度,采用强度较高的改性复合金属载重板,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能够想到的,且“改性复合金属载重板作为墙面材料,一方面具有质量轻、强度高、韧性好、抗压、抗拉、抗震、防火、屏蔽、隔音、隔热、保温等功能,另一方面方便运输、易于搭建,能够使用较低的成本、较少的时间实现军营房的构建”该效果表述是由材料本身带来的,是能够预期的。此外,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屋面结构可以采用具有隔热作用的陶瓷瓦,而彩钢隔热瓦等结构属于本领域常用屋面结构,因此,为进一步增强其效果而采用类似性质的纳米钢隔热瓦用作屋面结构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能够想到的。
对于区别(3),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墙板之间采用结构胶进行粘结,为便于墙体板连接而在外墙板与内墙板的边缘位置均设有便于可拼接墙体板之间固定连接的凸出拼接板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进而在相邻两块拼接墙体的凸出连接件上也设置结构胶,实现拼接墙体之间的固定是容易想到的;为了提高结构防水性能,将防水胶带作为粘结胶,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而防水胶带属于本领域常用结构胶,其具有弹性,常由丁腈橡胶与沥青混合凝练而成也是本领域熟知的。为保证墙体板各层之间的紧密连接,在“所述迷彩铝合金板与外墙板之间、所述外墙板与中间夹层板之间、所述中间夹层板与内墙板之间均涂覆有一层无机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为装配方便、保证成品质量而采用“所述迷彩铝合金板、外墙板、中间夹层板以及内墙板围合形成的夹层体四周包边并用螺丝锁紧”、“所述可拼接墙体的迷彩铝合金板的外表面以及内墙板的内表面均覆盖有便于运输且耐撞的保护薄膜”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4),为了提高房屋环境质量,净化空气,在内墙板上涂覆一层采用光触媒原理在自然光接触情况下即可产生负氧离子的负氧离子纳米涂料是本领域公知技术手段,以及为了布线方便,涂料全部涂覆在内墙板内表面并预留布线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能够想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故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装配式迷彩军营房的构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模块化快速组装房屋,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3-19段及附图1):包括地板、墙体、屋面,墙体包括外墙和内墙,所述外墙从外到内为外层装饰板层、镀锌龙骨透气层、玻璃纤维氧化镁板、钢骨架、钢骨架之间填充的岩棉、玻璃纤维氧化镁板、内墙装饰层,或者从外到内为外墙装饰层、玻璃纤维氧化镁板、钢骨架、钢骨架之间填充的岩棉、玻璃纤维氧化镁板、内墙装饰层;所述内墙包括内墙装饰层、玻璃纤维氧化镁板、钢骨架、玻璃纤维氧化镁板、内墙装饰层;屋面,从上到下包括屋面装饰层(例如可以采用陶瓷瓦)、屋面防水层、防腐夹板、轻钢屋架、天花骨架、天花骨架之间挤塑发泡板、厚石膏板、天花装饰层;其中,所述墙体是由墙体块拼接组成,且在拼接处用结构胶粘接,墙体块边缘的端面设有凹槽,连接时用连接件连接。结合附图可知:屋面盖合在房屋的墙上形成屋顶。
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军营房的具体结构区别,包括:可拼接墙体板的具体结构构成及各组件选材;内外墙板之间的拼接方式及防水胶带的构成、拼接墙体板各层之间的密封、固定、保护方式;内墙板内表面具有负氧离子纳米涂料及其相关结构;(2)本申请为装配式迷彩军营房的构建方法,对比文件1未明确如何构建。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构建装配式迷彩军营房,以及如何提高快速组装房屋墙体的防火隔热性能和强度、美观性以及改善屋内空气质量。
对于区别(1),参见前述权利要求1中关于区别(1)~(4)的评述;
对于区别(2),装配房屋的基本方法包括:制作墙体基板、墙体板成型、组装墙面、压制瓦顶、盖合瓦顶、安装完成,它们属于本领域装配式房屋组装的常规步骤,在装配过程中,为了提高墙体板层之间粘结性能,在防火聚苯乙烯泡沫板的两面均匀涂覆无机胶,并将两块与纳米防火聚苯乙烯泡沫板大小相同的改性复合金属载重板盖合在纳米防火聚苯乙烯泡沫板的两面,形成墙体基板;并为了提高迷彩军营房的美观性和房屋空气质量改善,将迷彩铝合金板按压在涂覆无机胶的复合金属载重板表面,形成迷彩颜色的外墙表面,将另一块改性复合金属载重板表面涂覆负氧离子纳米涂料形成可产生负氧离子的内墙表面,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能够想到的;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组装墙板采用结构胶固定连接,而为了房屋屋面的装配,将纳米钢隔热瓦通过压瓦机压制形成与军营房墙面相适配的屋顶形状,并将隔热瓦通过钢结构建筑设计方法铺设扁通或方通并用螺栓锁紧,接缝处贴防水胶带完成安装,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2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故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5对权利要求2的装配式迷彩军营房的构建方法作了进一步限定。墙体各层板材的尺寸、运输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为了方便组装,节约时间,在可拼接的墙体板上编号并依次安装,属于本领域常规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胶带的制备方法是将原料混合均匀熔融后涂抹在离型纸上分切形成,而防水胶带常见配料为丁腈橡胶和沥青,而原料的配比、混合熔融的温度以及搅拌速度、时间等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设置和调整,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权利要求3-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1)本申请的外墙板和内墙板均为改性复合金属载重板,具有质量轻、强度高、韧性好等诸多优点,并结合部队要在灾害现场驻扎,更加适宜,而对比文件1和2中的墙体或者墙板均与本申请中的复核金属载重板存在很大差异,效果相差较远;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从公知证据1中得到墙体的具体拼接方式;(2)内墙体的内表面还涂覆有一层负氧离子纳米涂料,能够改善空气质量,有利于军人身体健康,对比文件1和2均未公开;(3)本申请还采用了将不同可拼接墙体板组装拼接的防水胶带,具有密封性、防水性和稳定性,对比文件2中尽管采用结构胶固定,但效果不好。因此,本申请的方案是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墙体板的结构,包括外墙板、内墙板以及中间层板结构。而在复合墙板领域中,金属面夹芯板也属于常见复合墙板结构,以彩色涂层钢板为面材,以阻燃性聚苯乙烯泡沫板为中间层,采用胶黏剂复合而成,同样具有保温隔热,轻质高强,防火抗震等特点(参见公知证据1《建筑材料》,李东侠等,第164-170页,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2年8月)。此外,关于改性复合金属载重板如何改性、与现有技术中的金属面夹芯板有何不同,在权利要求中并无体现,在此基础上,改性复合金属载重板作为内外墙板面材,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能够想到的,并且复审请求人声称的内外墙板、屋面材料以及板材中间层的功能效果,也是由于结构的材料本身带来的,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关于墙板的拼接,诸如采用拼插、结合连接件或者胶固定等速拼装房屋的拼接墙体板的方式均是本领域常规的方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本申请中的墙体拼接及固定方式,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最后,快速拼装式房屋本身的特点就是可以在需要的场合进行快速组装,将其应用于军营房不需要克服技术障碍。因此,以上特征均不能使得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2)负氧离子涂料属于本领域常见的内墙涂料,涂敷在屋内墙壁,负离子能够中和空气中有害气体且对人身体健康有益(参见公知证据2《现代水性涂料》,耿耀宗,第615-618页,中国石化出版社,2003年3月)。因此,在内墙板表面涂敷一层采用光触媒原理在自然接触情况下可产生负氧离子的纳米涂料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相邻两块墙板采用拼接方式并通过在拼接处用结构胶粘结,且在墙板拼接领域中,墙板与墙板之间不通过其他连接件直接连接,即在墙板之间结合处涂抹密封粘结胶,然后直接拼接,属于公知常识(参见公知证据3《建筑工人使用技术便携手册 装饰装修工》,北京土木建筑学会,第248-250页,中国计划出版社,2006年9月)。而粘结胶的种类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工况的需求进行设置和调整。
最后,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带来的相应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6月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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