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内容操纵的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092
决定日:2019-06-13
委内编号:1F271340
优先权日:2013-02-22
申请(专利)号:201480007714.3
申请日:2014-02-21
复审请求人:索尼公司 索尼网络娱乐国际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赵晓敏
合议组组长:巩瑜
参审员:马鑫
国际分类号:G06F3/00、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既未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取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07714.3,名称为“用于内容操纵的方法和装置”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索尼公司、索尼网络娱乐国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2月21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2月2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8月06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1)权利要求1与 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上下文对象交叉引用至环境中的对象库。然而,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属于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3-4、6、8、10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5、9、12、16-17的附加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权利要求7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11的附加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权利要求13-14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权利要求15的附加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4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7也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 102893304A,公开日为2013年01月23日;
对比文件2:CN 102542252A,公开日为2012年07月04日;
对比文件3:CN 101136981A,公开日为2008年03月05日;
对比文件4:CN 101076811A,公开日为2007年11月2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7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2015年08月0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16页、说明书附图第1-8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对内容数据进行组织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输入图像内容数据;
基于一个或者多个过滤参数对所述图像内容数据进行过滤以从图像内容数据提取图像内的对象;
将所提取的对象识别为上下文对象;
将所述上下文对象交叉引用至环境中的对象库,所述环境包括用于获得所述图像内容数据中的对象与所述环境中的对象的匹配的相似对象;
为内容建立一个或者多个类型,该类型与上下文对象的组相关联;
将所述内容的至少一部分分组到基于上下文对象和包含上下文对象交叉引用至的对象库的环境的组中;以及
为内容添加与内容的上下文相对应的标记以及基于附加的标记对内容进行分类,所述标记基于内容中的上下文对象。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图像内容数据的所述分组包括使用从所述图像内容数据提取的所述上下文对象为所述图像内容数据命名。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访问与所述图像内容数据的所述分类相关的用户反馈;以及
基于所述用户反馈修改所述分组步骤。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基于所述分类步骤来对图像内容数据进行群集。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识别与图像内容数据相关联的时间数据;以及
基于所述时间数据来对图像内容数据进行群集。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上下文对象包括面部特征。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基于所述分类步骤生成通告数据;以及
向选择的用户提供所述通告数据。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基于所述分类步骤向用户提供所述图像内容数据。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利用社交媒体向所述用户提供所述图像内容数据。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确定特定内容的分类是否适合于现有分组;以及
当所述特定内容不适合于所述现有分组时,建立一个或者多个额外的群集类型。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识别适合于所述额外的群集分组和/或所述现有分组的内容。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一个过滤参数是去除重复内容。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基于所述内容的一个或者多个相似性质将图像内容数据分类为 群集。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识别所述图像内容数据的图像质量;
确定所述图像质量是否不可接受;
针对所述图像内容数据的不可接受的图像质量来识别一个或者多个原因;以及
基于所述一个或者多个原因来生成通知。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生成所述分类的图像内容数据的表示;以及
向远程位置提供所述表示。
1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基于分组的图像内容数据的所述分类生成用户概况。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向远程位置提供所述用户概况。”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为依据说明书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是基于构成图像的像素的颜色比率来识别对象的,通过感测不同像素的颜色比率的算法,来对输入图像的环境(滑雪场景或海滩场景)进行分类,没有将图像的对象“与先前建立的不同环境中的对象库进行比较”;即,对比文件1没有通过将输入图像中的对象与不同环境的库中的对象进行比较来分类输入图像,其并不是将输入图像分类到基于输入图像中的匹配对象的分组的类型中,其分组不是基于输入图像中的人脸和包含人脸的不同环境中的人脸之间的匹配,而是通过人脸识别匹配出人脸,从而识别出家庭成员,继而将图像标记为诸如“夏季冲绳旅行”的家庭事件。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用于对内容数据进行组织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输入图像内容数据;
基于一个或者多个过滤参数对所述图像内容数据进行过滤以从图像内容数据提取图像内的对象;
将所提取的对象识别为上下文对象,所述上下文对象通常与不同的已知环境相关联;
将所述上下文对象与先前建立的不同环境中的对象库进行比较,所述不同环境包括与所识别的对象相似的对象以获得所述图像内容数据中的对象与库环境中的对象的匹配;
用包含匹配对象的库环境的环境标识符标记所述图像内容数据;
为内容建立一个或者多个类型,该类型与上下文对象的组相关联;
将所述上下文对象分组到基于包含与所述上下文对象匹配的对象的库环境中的对象的组中;以及
将所述图像内容数据分类到基于所述图像内容数据中的匹配上下文对象的分组的类型中。”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具体理由如下:权利要求1中增加的技术特征“所述上下文对象通常与不同的已知环境相关联”在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均无记载;技术特征“将所述上下文对象与先前建立的不同环境中的对象库进行比较,所述不同环境包括与所识别的对象相似的对象以获得所述图像内容数据中的对象与库环境中的对象的匹配”在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也无记载:在原说明书第[0045]和[0051]段分别记载了“对象可以交叉引用至环境中的对象库”和“对象可以交叉引用至先前已经建立的对象库以确定任何匹配”,其记载的是“先前已经建立的对象库”,而非“不同环境中的对象库”;说明书记载的“交叉引用”不是本领域的技术术语,在说明书中也无相关解释,将其修改为“将所述上下文对象与先前建立的不同环境中的对象库进行比较”即比较操作是无依据的,超出了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对于“所述不同环境包括与所识别的对象相似的对象”,说明书中未记载“不同环境”,关于“相似的对象”仅在说明书第[0054]-[0055]中记载了“匹配功能可以辨识一些图像数据可以是非常相似的和/或是在短时期内获得的”和“可以针对图像质量对以紧密时间关系拍摄并且具有相似上下文对象的内容的图像质量进行比较”,并未提及“不同环境”;权利要求1中出现的三处“库环境”在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也无记载,而在说明书中只记载了“识别数据库”、“图像识别数据库”、“对象库”,其与“库环境”含义不同;对于技术特征“用包含匹配对象的库环境的环境标识符标记所述图像内容数据”,说明书中第[0041]-[0046]段仅记载了“为内容添加与内容的上下文相关的标记”、“基于上下文对象来标记内容”、“使得识别数据库模块310可以生成内容的关联标记”,并记载利用环境标识符标记图像内容数据;对于技术特征“将所述上下文对象分组到基于包含与所述上下文对象匹配的对象的库环境中的对象的组中;以及将所述图像内容数据分类到基于所述图像内容数据中的匹配上下文对象的分组的类型中”,在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未记载具体如何对上下文对象分组,只是记载了提取后根据对象进行标记。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经过充分阅卷并合议,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对权利要求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1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2015年08月0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16页、说明书附图第1-8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既未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取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2893304A,公开日为2013年01月23日;
对比文件2:CN 102542252A,公开日为2012年07月04日;
对比文件3:CN 101136981A,公开日为2008年03月05日;
对比文件4:CN 101076811A,公开日为2007年11月21日。
2.1、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对内容数据进行组织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图像处理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9]、[0048]-[0049]、[0190]-[0238]段,附图2、8-13):读入图像集的图像,对于所读出的一张图像,通过参照所保存的人脸的模型来识别图像中所包含的人脸,进行人脸识别(相当于输入图像内容数据;基于一个或者多个过滤参数对所述图像内容数据进行过滤以从图像内容数据提取图像内的对象);在识别出人脸的情况下,根据人脸面积和人周围特征量计算图像家人场景特征量,即,通过将构成人周围特征量的各个颜色比率的值分别除以人脸面积的值,来计算各个图像家人场景颜色比率的值,生成有关成为对象的图像特征信息的图像家人场景信息;对图像集进行分类时,读入图像集家人场景特征信息和事件特征信息,将家人场景特征信息与事件特征信息进行比较,并计算该图像集的门类事件,即确认在图像集家人场景信息中所包含的图像集家人场景颜色比率中是否具有与事件特征信息中所包含的分类条件一致的图像集家人场景颜色比率;将图像集分类为门类事件;其中门类事件是预先设定的多个门类事件,指作为图像集的门类的类别(相当于为内容建立一个或多个类型)。
可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将所提取的对象识别为上下文对象,所述上下文对象通常与不同的已知环境相关联;将所述上下文对象与先前建立的不同环境中的对象库进行比较,所述不同环境包括与所识别的对象相似的对象以获得所述图像内容数据中的对象与库环境中的对象的匹配;用包含匹配对象的库环境的环境标识符标记所述图像内容数据;内容的类型与上下文对象的组相关联;将所述上下文对象分组到基于包含与所述上下文对象匹配的对象的库环境中的对象的组中;以及将所述图像内容数据分类到基于所述图像内容数据中的匹配上下文对象的分组的类型中。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根据图像内容数据中的上下文对象和当前已知分组对图像进行分类。
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为采用人脸的区域周围的一定区域中所包含的像素计算出的图像特征量来进行比对,确认在图像集家人场景信息中所包含的图像集家人场景颜色比率中是否具有与事件特征信息中所包含的分类条件一致的图像集家人场景颜色比率,将图像集分类为门类事件。其虽然公开了识别图像中的人脸,根据人脸周围区域的颜色比率来进行分类,但不涉及将图像中的人脸与不同的已知环境相关联,更不涉及根据图像中的上下文对象所属分组来对图像进行分类。并且,对比文件1是为了解决现有的图像数据处理方式在根据图像特征信息进行分类时,根据图像中大量包含的主要颜色计算图像特征信息的情况下,很难将在海水浴场(白沙滩、蓝大海)和滑雪旅行(白雪、蓝天)中拍摄的图像分类为不同类别的问题,涉及根据图像特征信息进行分类,不涉及根据图像中的人脸所属分组来对图像进行分类,因而也未给出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进行分类的启示或教导。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智能广告投放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3]-[0009]段,附图1):通过视频或摄像头从视频源中读取一帧进行人脸检测,对每个检测的人脸进行性别识别,将识别后的数据通过广告投放方式进而投放相应性别的广告;所述的人脸检测采用通过提取类Haar特征并利用Adaboost算法进行训练和检测Haar特征;性别识别包括PCA人脸性别识别和SVM支持向量机,所述的PCA人脸性别识别依次经过图像预处理、计算K-L变换的生成矩阵、计算图像的特征值和特征向量以及把训练图像和测试图像投影到特征空间;所述的广告投放方式包括图片形式,广告以图片形式投放是3秒钟更新一次,在3秒钟这个时间点检测人脸,判断男性还是女性多,哪个性别多就投放相应性别的广告。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识别一帧图像中的人脸,但其是为了对人脸进行PCA人脸性别识别,该PCA人脸性别识别依次经过图像预处理、计算K-L变换的生成矩阵、计算图像的特征值和特征向量以及把训练图像和测试图像投影到特征空间,从而识别出图像中人的性别,并不涉及将识别出的人脸与不同的已知环境相关联,更不涉及根据图像中的上下文对象所属分组来对图像进行分类,即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且,对比文件2是为了根据视频中人群的性别来投放不同的广告,因而也未给出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进行分类的启示或教导。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图像处理方法和装置、文档读取装置和图像形成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行-第4页第4行):该方法用于提取通过连续读取多个文档获取的每个图像的多个特征向量,并执行处理以根据提取的特征向量分类多个文档,存储首次读取的文档的图像的特征向量以及指定用于分类文档的识别符;确定在首次读取文档之后连续读取的文档的图像的特征向量是否匹配由所存储的识别符分类的文档的图像的特征向量;当确定特征向量匹配时,表决从其中提取匹配的特征向量的图像;根据通过表决获取的表决数量,决定对于连续读取的文档是指定所存储的识别符还是指定新的识别符;当指定新的识别符时,存储由识别符分类的文档的图像的特征向量以及该识别符;根据指定的识别符分类文档。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的方案是用于对文档图像进行分类,其是将图像的特征向量与之前存储的图像的特征向量进行匹配,当匹配时表决从其中提取特征向量的图像,并根据表决数量确定文档图像的识别符,即对比文件3是根据文档的相似性来确定其分类,不涉及识别图像中的对象,因而更不涉及根据图像中上下文对象的分组对图像进行分类,即对比文件3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且,对比文件3是了对扫描仪读取的文档进行分类,涉及连续读取的文档的图像的处理,根据文档的相似性来确定文档的识别符,因而也未给出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进行分类的启示或教导。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自动确定数字图像的可接受性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4段-第15页第4段,图3-5):接收初始输入图像,转换成所选择的图像格式,识别和提取图像中的重要区域,计算一个或多个突出的可接受性特征,与预定的阈值进行比较和将图像按可接受性进行分类,作出决定,例如允许进行打印、建议重新拾取、丢弃、存储、另外的图像处理等预定的输出操作之一。由此可见,对比文件4是对图像质量进行判断,其是基于图像重要区域的突出的可接受性特征对图像进行分类,并不涉及对图像中的对象进行提取,进而更不涉及根据图像中的上下文对象的分组对图像进行分类,即对比文件4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且,对比文件4是为了确定输入图像对诸如打印这样的预定输出操作的可接受性,是对图像质量的判断,而不是根据图像的内容对图像进行分类,因而也未给出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进行分类的启示或教导。
此外,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1可以实现为用户提供高效、且用户友好的内容组织方式的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1-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17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17直接或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6,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1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1-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驳回决定以及前置审查相关意见的评述
前置意见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驳回决定认为:对于交叉引用,本申请并未对概念进行任何解释以及效果描述,根据其原始文本记载“objects may be cross-referenced to a library of objects in an environment”,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识别人脸,对比ID,提取背景,基于颜色划分门类,然后进行分类,如“滑雪”,“海水浴场”的情况下,具体利用“cross-referenced”的方式进行匹配是很常见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1)关于增加的特征“所述上下文对象通常与不同的已知环境相关联”,原国际申请文本说明书第[0039]段记载了“这些上下文对象可以是例如照片中的家具(诸如沙发和椅子),其指示图像在室内拍摄;类似地,上下文对象(诸如书和草)将指示内容数据是在户外拍摄的图像”,而室内、室外为不同的已知环境,上下文对象是与之相关联的,因此,从上述文字记载的内容中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所述上下文对象通常与不同的已知环境相关联”。关于修改后的特征“将所述上下文对象与先前建立的不同环境中的对象库进行比较,所述不同环境包括与所识别的对象相似的对象以获得所述图像内容数据中的对象与库环境中的对象的匹配”,原国际申请文本说明书第[0043]-[0049]段记载了“对象可以交叉引用至环境中的对象库。例如,在美国的起居室中,可以找到这些对象:沙发;电视/远程控制;地毯;靠垫;或者相框。因此,图像识别数据库310 可以为内容添加标记或者上下文“起居室”、“对象可以交叉引用至先前已经建立的对象库以确定任何匹配”,上述记载表达了诸如起居室等不同的库环境可以包括相应环境下可能包含的各种不同的对象,将对象与已经建立的对象库中的对象进行匹配可以实现对象交叉引用到先前建立的对象库;原国际申请文本权利要求14、18记载了“确定特定内容的分配是否适合于现有分组;以及当所述特定内容不适合于现有分组时,建立一个或多个额外的群集类型”、以及“基于所述内容的一个或者多个相似性质将内容分类为群集”,上述记载表达了设置分组是基于内容的相似性质设置的,当内容不匹配现有分组时,基于内容的相似性质将内容分类为群集,从而建立额外的群集类型来确定内容的分组,即从上述文字记载的内容中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将所述上下文对象与先前建立的不同环境中的对象库进行比较,所述不同环境包括与所识别的对象相似的对象以获得所述图像内容数据中的对象与库环境中的对象的匹配”。关于增加的特征“用包含匹配对象的库环境的环境标识符标记所述图像内容数据”,原国际申请文本说明书第[0043]段记载了“对象可以交叉引用至环境中的对象库。例如,在美国的起居室中,可以找到这些对象:沙发;电视/远程控制;地毯;靠垫;或者相框。因此,图像识别数据库310 可以为内容添加标记或者上下文“起居室”,可见,其中的标记/上下文“起居室”实质就代表了库环境标识符,其可用来表明对象匹配的环境为“起居室”,即从上述文字记载的内容中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用包含匹配对象的库环境的环境标识符标记所述图像内容数据”。关于修改后的特征“将所述上下文对象分组到基于包含与所述上下文对象匹配的对象的库环境中的对象的组中;以及将所述图像内容数据分类到基于所述图像内容数据中的匹配上下文对象的分组的类型中”,原国际申请文本说明书(第[0004]段)和权利要求书(权利要求1-2、9)中记载了“使用所述识别的参数对所述内容的至少一部分进行分组;以及基于所述分组对所述内容进行分类”、“识别与访问的内容相关联的特定参数、基于识别的参数对内容的至少一部分进行分组以及基于该分组对内容进行分类”、“所述特定参数是所述内容的上下文对象”、“所述上下文对象基于所述内容的一部分”,即记载了对上下文对象进行分组,并基于对象的分组对内容进行分类,即从上述文字记载的内容中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将所述上下文对象分组到基于包含与所述上下文对象匹配的对象的库环境中的对象的组中;以及将所述图像内容数据分类到基于所述图像内容数据中的匹配上下文对象的分组的类型中”。因此,权利要求1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对于交叉引用,本申请原国际申请文本第[0043]-[0049]段的完整记载为 “对象可以交叉引用至环境中的对象库。例如,在美国的起居室中,可以找到这些对象:沙发;电视/远程控制;地毯;靠垫;或者相框。因此,图像识别数据库310 可以为内容添加标记或者上下文“起居室””、“对象可以交叉引用至先前已经建立的对象库以确定任何匹配”,其中,起居室的例子是对交叉引用的具体实现方式的一个例举,因而,权利要求中“交叉引用”一词的含义可以确定,即将识别出的对象标记为具有相似功能和性质的对象所属的库环境名称,且包含“交叉引用”相关特征在内的前述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实质上表达了本申请是要将提取的上下文对象与已经建立的对象库的对象进行匹配获得对象的分组,基于上下文对象即根据对象的分组对内容进行分类,而对比文件1是通过特征信息的比较确定分类,不涉及基于上下文对象的分组对内容进行分类,也未给出基于上下文对象的分组对内容进行分类的启示,因而不能给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包括涉及有关“交叉引用”的区别技术特征的启示。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做出如下决定。至于本申请中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缺陷,留待实质审查部门继续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基础继续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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