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程控制方法、装置及终端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进程控制方法、装置及终端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083
决定日:2019-06-13
委内编号:1F25105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50681.9
申请日:2016-03-16
复审请求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牛晓丽
合议组组长:陈晓华
参审员:何俊
国际分类号:G06F9/44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现有技术的一篇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该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50681.9,名称为“进程控制方法、装置及终端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3月16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2(CN 103530235 A,公布日为2014年01月22日)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01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进程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在开机过程中,加载配置文件,并检测在所述配置文件中预设的进程启动信息,其中,所述进程启动信息包括:进程的存储位置以及启动条件,对于需要在开机过程中启动的进程,预先在所述配置文件中设置进程启动消息,当检测到满足所述启动条件后,从所述存储位置启动相应的进程;当检测到根据所述启动条件启动与所述存储位置对应的进程后,调用预设的第一函数关闭所述进程;
根据与所述进程相关应用的生命周期状态,调用预设的函数控制所述进程的工作状态,其中,当通过所述预设的第一函数关闭所述进程之后,当检测到与所述进程相关应用的生命周期处于活动状态,则调用预设的第二函数启动进程,当检测到与所述进程相关应用的生命周期处于暂停或者停止状态,则调用所述预设的第一函数关闭进程。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检测在配置文件中预设的进程启动信息之前,还包括:
当接收到开机动画播放消息时,加载所述配置文件。
3. 一种进程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检测模块,用于在开机过程中,加载配置文件,并检测在所述配置文件中预设的进程启动信息,其中,所述进程启动信息包括:进程的存储位置以及启动条件,对于需要在开机过程中启动的进程,预先在所述配置文件中设置进程启动消息,当检测到满足所述启动条件后,从所述存储位置启动相应的进程;
第一控制模块,用于当检测到根据所述启动条件启动与所述存储位置对应的进程后,调用预设的第一函数关闭所述进程;
第二控制模块,用于根据与所述进程相关应用的生命周期状态,调用预设的函数控制所述进程的工作状态,其中,所述第二控制模块用于当通过所述预设的第一函数关闭所述进程之后,当检测到与所述进程相关应用的生命周期处于活动状态,则调用预设的第二函数启动所述进程,当检测到与所述进程相关应用的生命周期处于活动状态,则调用预设的第二函数启动所述进程。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加载模块,用于当接收到开机动画播放消息时,加载所述配置文件。
5. 一种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一个或多个组件:处理器,存储器,电源电路,多媒体组件,音频组件,输入/输出(I/O)的接口,传感器组件,以及通信组件;其 中,所述电路板安置在所述壳体围成的空间内部,所述处理器和所述存储器设置在所述电路板上;所述电源电路,用于为所述移动终端的各个电路或器件供电;所述存储器用于存储可执行程序代码;所述处理器通过读取所述存储器中存储的可执行程序代码来运行与所述可执行程序代码对应的程序,以用于执行以下步骤:
加载配置文件,并检测在所述配置文件中预设的进程启动信息,其中,所述进程启动信息包括:进程的存储位置,以及启动条件,对于需要在开机过程中启动的进程,预先在所述配置文件中设置进程启动消息,当检测到满足所述启动条件后,从所述存储位置启动相应的进程;
当检测到根据所述启动条件启动与所述存储位置对应的进程后,调用预设的第一函数关闭所述进程;
根据与所述进程相关应用的生命周期状态,调用预设的函数控制所述进程的工作状态,其中,当通过所述预设的第一函数关闭所述进程之后,当检测到与所述进程相关应用的生命周期处于活动状态,则调用预设的第二函数启动进程,当检测到与所述进程相关应用的生命周期处于暂停或者停止状态,则调用所述预设的第一函数关闭进程。”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存在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并没有给出该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该区别特征也并非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3和5及其从属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且带来了有益技术效果,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方案是当检测到根据启动条件启动与存储位置对应的进程后关闭进程,从而在开机完成后关闭开机过程中启动的进程,以减少开机自动启动的进程在内存驻留,节约处理资源,提高处理效率,而对比文件2的方案是通过对触发列表中记录的进程进行监控,在触发列表中记录的进程被触发时清理该进程,其实际上是一种手机清理进程上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2的方案并不能够对开机时自动启动的进程进行及时清理,而本申请的方案是基于用于控制开机自动启动进程的配置文件来实现的,并非是预先设置触发列表来记录监控的进程,因此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的方案不同,实现的技术效果也不同,对比文件2并不能够实现本申请的方案所实现的在开机完成后关闭开机过程中启动的进程,以减少开机自动启动的进程在内存驻留的目的,因此,本申请的方案具有显著的进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及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相同,即申请日2016年03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1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决定评价本申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使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中使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2:CN 103530235 A,公布日为2014年01月22日。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进程控制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移动终端中清理内存的方法及装置,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3、0071-0089段、图1-2):
S101:接收清理内存的操作指令;具体实现时,可以在操作系统中运行进程监控程序,监控操作系统中当前运行的进程信息,当监控到操作系统中运行了预置的触发列表中记录的进程时,自动发出清理内存的操作指令;或者锁屏时进行清理工作(相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当检测到与所述进程相关应用的生命周期处于暂停或者停止状态,则调用所述预设的第一函数关闭进程),调用清理内存的操作指令。
S102:确定所述移动终端当前操作系统环境下的内存清理范围。
S103:根据所述清理范围确定当前操作系统中的可清理内容;其中,当确定所述清理范围为常规清理时,将操作系统中正在运行的进程中,除了系统核心进程以及受保护进程之外的进程,确定为当前操作系统中的可清理内容;所述受保护进程根据预先建立的受保护进程白名单确定。
S104:通过结束所述可清理内容对应的进程(相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调用预设的第一函数关闭所述进程),释放所述可清理内容占用的内存空间;如果连续多次的内容清理过程中,所述可清理内容中都包括随着操作系统的启动而启动,或者在操作系统启动后自动被启动的进程,则将对应的从开机启动列表中将该进程对应的应用程序删除。(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在开机过程中,加载配置文件,并检测在所述配置文件中预设的进程启动信息,其中,所述进程启动信息包括:进程的存储位置以及启动条件,对于需要在开机过程中启动的进程,预先在所述配置文件中设置进程启动消息,当检测到满足所述启动条件后,从所述存储位置启动相应的进程)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存在如下区别特征:(1)当检测到根据所述启动条件启动与所述存储位置对应的进程后,关闭所述进程。(2)根据与所述进程相关应用的生命周期状态,调用预设的函数控制所述进程的工作状态,其中,当通过所述预设的第一函数关闭所述进程之后,当检测到与所述进程相关应用的生命周期处于活动状态,则调用预设的第二函数启动进程。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何时关闭进程;(2)何时启动进程。
对于区别特征(1),在计算机系统中,开机是系统运行的一个重要阶段,该阶段之后系统中会存在一些不需要的进程,为节省资源,进而关闭这些不必须的进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易于想到和实现的,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特征(2),对于关闭了的进程,需要在其再次处于生命周期中的活动状态时被启动,这是本领域公知常识。
综上,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的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
在开机动画播放时加载配置文件以执行开机这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3-4
权利要求3-4请求保护一种进程控制装置,其是与权利要求1-2相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相似的理由,权利要求3-4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终端设备。由上述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可知,其同样公开了一种终端设备,该终端设备必然包含处理器,存储器,电源电路,输入/输出(I/O)的接口,以及通信组件;其中,所述电源电路,用于为所述移动终端的各个电路或器件供电;所述存储器用于存储可执行程序代码;所述处理器通过读取所述存储器中存储的可执行程序代码来运行与所述可执行程序代码对应的程序,以用于执行相应的方法步骤。而关于终端所具备的多媒体组件、音频组件、传感器组件,以及电路板、处理器和存储器的安置部位及连接关系也是终端设备的常规部件和常规架构,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所进一步限定的程序代码所执行的步骤与权利要求1的方法步骤相应,结合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涉及的是在移动终端中清理内存的方法,其监控系统的运行根据预设的条件关闭进程,而系统的开机启动是系统运行的一个重要阶段,该阶段中也会存在内存管理的问题,为节省资源进而关闭那些不必须的进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和实现的,并且对比文件2明确公开了可清理内容包括随着操作系统的启动而启动或者在操作系统启动后自动被启动的进程。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对开机时自动启动的进程进行及时清理的技术方案,亦可达到减少开机自动启动的进程在内存驻留的目的。至于对开机自动启动进程中的配置文件的使用,则是计算机系统中开机阶段的必然操作。综上,合议组对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5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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