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实粉末形式的固体化妆品组合物-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压实粉末形式的固体化妆品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031
决定日:2019-06-13
委内编号:1F25227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80053718.6
申请日:2012-10-29
复审请求人:莱雅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彩虹
合议组组长:赵小凌
参审员:陈伊诺
国际分类号:A61K8/98,A61K8/73,A61K8/49,A61K8/42,A61K8/37,A61K8/34,A61K8/25,A61K8/26,A61K8/02,A61Q1/10,A61Q1/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虽然存在区别特征,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启示,有动机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显而易见地获得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且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53718.6,名称为“压实粉末形式的固体化妆品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莱雅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10月29日,最早优先权日为2011年11月03日,公开日为2014年07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压实粉末形式的固体化妆和/或保养化妆品组合物。对比文件1(US4994264A,公开日1991年02月19日)公开了一种不含水(即公开了“组合物含有小于3重量%的水”)的压实粉末形式的固体化妆品组合物,可为化妆底粉或眼影等产品形式(隐含公开了包含“生理学可接受的介质”)(参见实施例和说明书第1栏第15-18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是:(1)权利要求1的化妆品组合物中还含有亲水性胶凝剂、有机聚硅氧烷弹性体和以组合物总重量的1-40重量%的含量存在的具有吸湿性质的亲水性活性剂;(2)权利要求1限定了经由使用水作为稀释溶剂的注塑制造方法获得所述组合物。本发明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经注塑制造方法得到的化妆品组合物。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的其它部分(参见权利要求1,3,11)明确给出了在化妆品组合物中加入亲水性胶凝剂和特定含量的具有吸湿性质的亲水性活性剂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配方中添加上述组分,技术效果可以预料。此外,根据组合物沉积在皮肤上时的柔软性和舒适性等需求,在组合物中加入有机聚硅氧烷弹性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WO9830195A1,公开日1998年07月16日)公开了一种通过背部注塑法制备固体化妆品组合物的方法,其中使用水作为稀释溶剂。该制备方法中无需用到挥发性有机溶剂,因此简化了通风设备并且对环境友好(参见权利要求1,2,4和说明书第3页第2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制备方法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进而制备得到固体化妆品组合物,技术效果可以预料。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为对比文件1所公开,或者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可确定,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16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由中间组合物制造如权利要求1至16任一项所述的化妆和/或保养化妆品组合物的方法。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至16任一项均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通过背部注塑法制备固体化妆品组合物的方法,该方法包括:将粉末相和非挥发性含水稀释溶剂混合形成浆料(相当于“中间组合物”),将所述浆料经由底部的开孔注入注塑模具,通过将其置于真空下以除去至少一部分所述非挥发性含水稀释溶剂进而得到固态化妆品组合物。其中,所述浆料优选包含50重量%粉末相和50重量%溶剂,而溶剂包含25-99.9重量%水(参见权利要求1,2,4,20,21和说明书第9页最后1段)。经计算,浆料中水的含量为12.5-49.95重量%,与权利要求17的数值范围部分重叠。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1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可确定,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8也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19请求保护用如权利要求1至16任一项所述的非治疗性化妆和/或保养化妆品组合物涂抹皮肤的方法。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至16任一项均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组合物是化妆底粉或眼影,而将化妆底粉或眼影施涂到面部皮肤上是本领域的普遍做法,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本申请于2014年04月3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336段(即第1-44页)、说明书摘要和2017年03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 1. 压实粉末形式的固体化妆和/或保养化妆品组合物,其在生理学可接受的介质中包含至少:
-粉末相,
-乳化体系,
-亲水性胶凝剂,
-有机色淀,
-具有吸湿性质的亲水性活性剂,其以相对于组合物总重量的1重量%至40重量%的含量存在,和
-至少一种有机聚硅氧烷弹性体,
所述组合物具有大于或等于90%的固体含量,
其中经由使用水作为稀释溶剂的注塑制造方法获得所述组合物,且
其中所述组合物含有小于3重量%的水。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包含相对于组合物总重量的小于2重量%的水,并且特别为不含水。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以相对于组合物总重量的大于或等于35重量%的量包含粉末相。
4. 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包含以相对于组合物总重量的大于或等于1重量%的含量存在的有机不挥发油。
5. 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不挥发油选自烃基和硅酮不挥发油,及其混合物。
6. 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有机色淀选自胭脂虫红,偶氮染料、蒽醌染料、靛系染料、呫吨染料、芘染料、喹啉染料、三苯甲烷染料或荧烷染料的有机颜料,以及钠、钾、钙、钡、铝、锆、锶或钛不溶性盐,酸性染料例如偶氮染料、蒽醌染料、靛系染料、呫吨染料、芘染料、喹啉染料、三苯甲烷染料或荧烷染料,这些染料可能包含至少一个羧酸或磺酸基团,及其混合物。
7. 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包含总计为相对于组合物总重量的0.01重量%至20重量%的有机色淀。
8. 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粉末相包含填料和选自珍珠质、无机颜料和反射性颗粒及其混合物的附加着色剂。
9. 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附加着色剂以相对于组合物总重量的5重 量%至80重量%、有利地为相对于组合物总重量的10重量%至70重量%的含量存在。
10. 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活性剂选自至少一种C1-C8且优选C1-C6(多元)醇和C1-C8且优选C1-C6(多)胺,及其混合物。
11. 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活性剂选自山梨糖醇、甘油、丙二醇、1,3-丁二醇、二丙二醇、二甘油及其混合物,甘油及其衍生物,脲及其衍生物,及其混合物。
12. 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乳化体系包含至少一种具有在25℃下小于或等于8且优选小于8的HLB的非离子表面活性剂。
13. 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表面活性剂选自糖酯和醚、脂肪酸酯、氧化烯化醇、脂肪醇和有机硅化合物。
14. 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亲水性胶凝剂选自增稠填料、聚合增稠剂和缔合聚合物。
15. 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包含至少一种螯合剂,有利地选自氨基羧酸,例如EDTA四钠。
16. 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是化妆底粉或眼影。
17. 由中间组合物制造如权利要求1至16任一项所述的化妆和/或保养化妆品组合物的方法,所述中间组合物包含以相对于组合物总重量的40重量%至60重量%的含量存在的水相,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将所述中间组合物注入模具,优选经由其底部,和
-从所述中间组合物中除去水相,优选至少部分地与所述注入步骤同时进行。
18. 如前述权利要求所述的制造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种亲水性活性剂在放置与粉末相接触用于注入步骤之前预先分散在所述水相中。
19. 用如权利要求1至16任一项所述的非治疗性化妆和/或保养化妆品组合物涂抹皮肤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包括将所述组合物施加到皮肤上,特别是面部的步骤。”
申请人莱雅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页16项)和修改后的说明书第29、74、77、192、288段替换段,所作的主要修改为: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中的有机色淀和亲水活性剂;删除了权利要求6、10、11,同时适应性地修改了权利要求编号和引用关系;根据原始记载对部分用词进行了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①根据对比文件1,滑石、云母、氧化锌是众多化妆品填料的具体实例中的数种;Red No. 6钙色淀仅仅是具体化妆品着色剂中的一种;聚甘油-3-二异硬脂酸酯仅是可能的表面活性剂之中的一种具体实例;黄原胶是优选的亲水性胶凝剂;乙醇、异丙醇、丙二醇、甘油是用作不同于水的极性溶剂的具体醇类实例。但至少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建议乳化系统和具有吸湿性质的亲水性活性剂以及至少一种有机聚硅氧烷弹性体。丙二醇和甘油在对比文件1中均被教导为不同于水的具体极性溶剂。根据常识,丙二醇或甘油可能在制备最终的化妆品组合物期间被去除,对比文件1未教导或建议最终的组合物产品含有不同于水的极性溶剂及其用量,未提供关于吸湿性质的亲水性活性剂方面的教导。②对比文件2对于使用挥发性醇(例如对比文件1公开的乙醇、异丙醇、丙二醇等)作为用于制备对比文件2的模塑产品的浆料的溶剂给出了反向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无动机采用对比文件2的方法来制备对比文件1的组合物。本发明组合物具有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③对比文件1实施例中使用的方法不是背部注塑方法,且没有教导或建议使用弹性体硅酮。对比文件2没有教导或建议使用任何有机色淀和弹性体硅酮。对比文件1和2涉及完全不同的粉末制备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无动机将其结合。提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压实粉末形式的固体化妆和/或保养化妆品组合物,其在生理学可接受的介质中至少包含:
-粉末相,
-乳化体系,
-亲水性胶凝剂,
-有机色淀,其为由附着到基底上的染料形成的有机颜料,其中有机颜料选自胭脂虫红;偶氮染料、蒽醌染料、靛类染料、呫吨染料、芘染料、喹啉染料、三苯甲烷颜料或荧烷染料的有机颜料;以及酸性染料如偶氮颜料、蒽醌颜料、靛类颜料、呫吨颜料、芘颜料、喹啉颜料、三苯甲烷颜料或荧烷染料的不溶性钠、钾、钙、钡、铝、锆、锶或钛盐,这些染料可能包含至少一个羧酸或磺酸基团,及其混合物,
-具有吸湿性质的亲水性活性剂,其以相对于组合物总重量的1重量%至40重量%的含量存在,
-至少一种有机聚硅氧烷弹性体,
所述组合物具有大于或等于90%的固体含量;
其中所述组合物含有选自以下的亲水性活性剂:乙醇、山梨糖醇、丙二醇、1,3-丁二醇、一缩二丙二醇、一缩二甘油、甘油及其衍生物、脲及其衍生物、及其混合物;
其中经由使用水作为稀释溶剂的注塑制造方法获得所述组合物;且其中所述组合物含有小于3重量%的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包含相对于组合物总重量的小于2重量%的水,并且特别为不含水。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以相对于组合物总重量的大于或等于35重量%的量包含粉末相。
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包含以相对于组合物总重量的大于或等于1重量%的含量存在的有机不挥发油。
5.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不挥发油选自烃基不挥发油和硅酮不挥发油,及其混合物。
6.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包含总计为相对于组合物总重量的0.01重量%至20重量%的有机色淀。
7.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粉末相包含填料和选自珍珠质、无机 颜料和反射性颗粒及其混合物的附加着色剂。
8.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附加着色剂以相对于组合物总重量的5重量%至80重量%、有利地为相对于组合物总重量的10重量%至70重量%的含量存在。
9.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乳化体系包含至少一种具有在25℃下小于或等于8且优选小于8的HLB的非离子表面活性剂。
10.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表面活性剂选自糖酯和醚、脂肪酸酯、氧化烯化醇、脂肪醇和有机硅化合物。
11.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亲水性胶凝剂选自增稠填料、聚合增稠剂和缔合聚合物。
12.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包含至少一种螯合剂,所述螯合剂有利地选自氨基羧酸,例如EDTA四钠。
13.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是化妆底粉或眼影。
14. 由中间组合物制造根据权利要求1至13任一项所述的化妆和/或保养化妆品组合物的方法,所述中间组合物包含以相对于组合物总重量的40重量%至60重量%的含量存在的水相,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将所述中间组合物优选经由其底部注射入模具中,和
-从所述中间组合物中除去水相,优选至少部分地与所述注射步骤同时进行。
15.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所述的制造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种亲水性活性剂在放置与所述粉末相接触用于注射步骤之前预先分散在所述水相中。
16. 用根据权利要求1至13任一项所述的非治疗性化妆和/或保养化妆品组合物涂抹皮肤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包括将所述组合物涂施到皮肤上,特别是面部的步骤。”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丙二醇和甘油不属于挥发性溶剂、挥发性醇,无证据表明丙二醇和甘油不存在于对比文件1的最终化妆品组合物中,将对比文件1和2结合不存在相反技术启示,甘油等客观上可作为具有吸湿性质的亲水性活性剂。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化妆品组合物组成十分相近,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使用含水溶剂作为稀释剂的通过背部注塑法制备固体化妆品组合物的方法。根据组合物沉积在皮肤上时的柔软性等需求,加入弹性体硅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的化妆品组合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到的,该组合物客观具有的保湿等效果以及注塑制造方法给粉末结构带来的影响都是其必然效果,并且说明书中未记载对比试验数据来证实本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能够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对于权利要求1中有机色淀为荧烷染料的不溶性钙盐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①权利要求1的化妆品组合物中还含有亲水性胶凝剂、以组合物总重量的1-40重量%的含量存在的具有吸湿性质的亲水性活性剂、和至少一种有机聚硅氧烷弹性体;②权利要求1限定了经由使用水作为稀释溶剂的注塑制造方法获得所述组合物。对于权利要求1中除有机色淀为荧烷染料的不溶性钙盐以外的其他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区别特征还在于:③权利要求1所使用的有机色淀不同。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使用对制造者安全的、对环境友好的制造方法制造的可替代的压实粉末形式的固体化妆和/或保养化妆品组合物。对于区别特征①,对比文件1公开了亲水性胶凝剂优选黄原胶以及除了水以外的极性溶剂如甘油等及其用量,以及根据公知常识的教导(参见《化妆品化学与工艺技术大全》上册),中国轻工业出版社,裘炳毅编著,2011年04月第1版第7次印刷,第65-67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有动机添加亲水性胶凝剂、一定含量的具有吸湿性质的亲水性活性剂和至少一种有机聚硅氧烷弹性体,技术效果可预期。对于区别特征②,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所述压机模塑(press molded)化妆品组合物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背部注塑方法,根据实际需要例如出于保护制造者安全、对环境友好、溶剂的溶解性需要、赋予皮肤保湿、促愈合和/或抗老化等功效的综合考量,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背部注塑方法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化妆品组合物制备中,技术效果可预料。对于区别特征③,对比文件1实施例已经公开了所述化妆品组合物含有有机色淀Red No.6 Ca Lake,并且还公开了可使用的颜料包括I/O(氧化铁)、FD&C和D&C颜料等(参见说明书第3栏倒数第4段)。根据实际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用偶氮染料等其他有机色淀,技术效果可预期。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为对比文件1所公开,或者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可确定,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13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由中间组合物制造根据权利要求1-13任一项所述的化妆和/或保养化妆品组合物的方法。基于对权利要求1-13的评述理由,以及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背部注塑法的步骤(参见权利要求1,2,4,20,21和说明书第9页最后1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化妆品组合物的制备方法中将中间组合物经由底部注射入模具中,从所述中间组合物中除去水相,并根据实际需要可至少部分地与所述注射步骤同时进行,技术效果可预期。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可确定,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创造性。(5)独立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用根据权利要求1-13任一项所述的非治疗性化妆和/或保养化妆品组合物涂抹皮肤的方法,基于对权利要求1-13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6)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①滑石等原料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或本领域公知常识也有动机使用其他原料。丙二醇和甘油不属于挥发性溶剂,无证据表明其不存在于对比文件1的最终化妆品组合物中,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除水以外的极性溶剂的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用丙二醇等。②对比文件1公开了除水以外的极性溶剂如乙醇、丙二醇等,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有动机将上述物质加入对比文件1的化妆品组合物中。对比文件2不使用挥发性溶剂,但其目的是为了减轻环境和消费者安全性方面的担忧(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2段),根据实际需要如保护制造者安全等和功效的综合考量,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对比文件2公开的背部注塑方法制备化妆品组合物。丙二醇、甘油等不属于挥发性溶剂,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有动机结合对比文件2的方法制备化妆品组合物。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的化妆品组合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到的,该组合物所具有的效果是可经实验验证的,本说明书中也未记载任何内容表明对亲水性活性剂具体种类的选择可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③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组合物的组成与对比文件1相近,对于有机色淀和弹性体硅酮的使用,参见对权利要求1具体评述理由。对比文件1未使用背部注塑法,但其已经公开了所述化妆品组合物配方先被制成糊剂,然后挤出、压机模塑并干燥(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具体评述)。关于对比文件1和2所公开的制备方法,以及两者的结合,参见对权利要求1区别特征②的具体评述。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①对比文件1没有教导或建议不同于水的极性溶剂在最终组合物中的含量。基于常识,含于原料/中间材料中的溶剂将在制备压实粉末形式的固体化妆品组合物期间被部分或者甚至全部去除,对比文件2也明确记载了希望最终产品中不保留溶剂。对比文件1公开了乙醇等作极性溶剂,未提供关于具有吸湿性质的亲水活性剂方面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无动机以具体量使用。②对比文件2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代替与背部注塑方法相关联使用的常规的挥发性有机溶剂的替代溶剂,以便于减轻环境和消费者安全性忧虑,其不鼓励使用挥发性醇作为用于制备化妆品组合物粉末的背部注塑方法中的溶剂,对背部注塑方法中使用挥发性醇溶剂存在反向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应用对比文件2的方法来制备对比文件1(含有诸如乙醇之类的挥发性醇)的组合物,对于由不含挥发性极性有机溶剂的糊剂形成的对比文件1的组合物,则不存在动机寻求替代的制备方法而将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相结合。③至少由经由使用水作为稀释溶剂的注射制造方法所获得的本申请的组合物相对于现有技术产生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本申请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由于复审请求人在提复审请求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页16项)和部分说明书(第29、74、77、192、288段)的修改替换段落,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本申请于2014年04月3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8段、30-73段、75-76段、78-191段、193-287段、289-336段;以及2018年05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和说明书第29、74、77、192、288段。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虽然存在区别特征,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启示,有动机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显而易见地获得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且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压实粉末形式的固体化妆和/或保养化妆品组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压机模塑(press molded)化妆品组合物,在作为一级或二级粉末化妆品施用于皮肤上时具有良好的显色性能。其制备方法为:将配方制成糊剂,然后挤出、压机模塑和干燥,以制备粒料,该粒料的直径为约1/4”X 1/2”;该化妆品组合物由下述组分按所述重量百分比组成(Wt%):滑石33.30,铝淀粉5.00,辛烯基琥珀酸苯氧基乙醇1.00,羟苯甲酯0.2,羟苯丙酯0.1,云母1.00,氯氧化铋/二氧化钛/云母的混合物5.00,氧化锌2.00,I/O黑0.20,Red No.6 Ca Lake0.15, I/O红褐7.50,高岭土10.00,群青蓝0.30,景泰蓝红(二氧化钛/云母/胭脂红40)19.00,Superpearl 100(二氧化钛/云母)10.00,棕榈酸辛酯1.25,三异鲸蜡醇柠檬酸酯1.00,聚甘油-3-二异硬脂酸酯3.00(参见实施例)。根据上述配方组成,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其不含水,落入本申请权利要求1“组合物含有小于3重量%的水”以及“组合物具有大于或等于90%的固体含量”范围内。其含有生理学可接受的介质,并落入本申请权利要求1压实粉末形式的固体化妆和/或保养化妆品组合物范围内。
对比文件1公开的化妆品组合物中所含有的滑石、云母、高岭土、二氧化钛、氧化锌、群青蓝、Red No.6 Ca Lake落入本申请权利要求1粉末相范围内;对比文件1的化妆品组合物中含有聚甘油-3-二异硬脂酸酯,该物质为一种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其在所述组合物中能够形成乳化体系,即落入本申请权利要求1乳化体系范围内;对比文件1的化妆品组合物中含有的Red No.6 Ca Lake落入本申请权利要求1荧烷染料的不溶性钙盐范围内,属于有机色淀。
对于权利要求1中有机色淀为荧烷染料的不溶性钙盐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化妆品组合物相比,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区别特征为:①权利要求1的化妆品组合物中还含有亲水性胶凝剂、以组合物总重量的1-40重量%的含量存在的具有吸湿性质的亲水性活性剂、和至少一种有机聚硅氧烷弹性体;②权利要求1限定了经由使用水作为稀释溶剂的注塑制造方法获得所述组合物。
对于权利要求1中除有机色淀为荧烷染料的不溶性钙盐以外的其他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还在于:③权利要求1所使用的有机色淀不同。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使用对制造者安全的、对环境友好的制造方法制造的可替代的压实粉末形式的固体化妆和/或保养化妆品组合物。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①,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化妆品组合物中可含有亲水性胶凝剂,优选黄原胶。本领域熟知,亲水性胶凝剂具有凝胶化组合物中水相的作用,因此根据实际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实施例1的化妆品组合物中添加亲水性胶凝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制备所述组合物的糊剂中含有约0.01-20重量%(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亲水性活性剂数值范围有交叉),优选约0.1-5重量%的一种或多种除了水以外的极性溶剂,包括醇和二醇,例如丙二醇、甘油等(参见说明书第1栏末段-第2栏第1-15行,第2栏第45行-第3栏第28行;权利要求1、3、11)。本领域熟知,丙二醇、甘油等能够赋予皮肤保湿、促愈合和/或抗老化等功效,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例如溶解其他组分作用、赋予皮肤保湿、促愈合和/或抗老化等作用,有动机将上述丙二醇、甘油等加入对比文件1实施例的化妆品组合物中起到相应作用,并且,有动机想到使用与这些物质功效类似的其他物质,例如山梨糖醇、1,3-丁二醇、一缩二丙二醇、一缩二甘油、甘油衍生物、脲及其衍生物及其与乙醇、丙二醇、甘油的混合物,技术效果可预期。
有机聚硅氧烷弹性体为本领域常规原料,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其功能,例如聚二甲基硅氧烷能赋予制剂以润滑性,又不显油腻,它的低界面张力与适宜的粘度相结合,使其制品有良好的触变性,易于在皮肤上铺展,无粘腻感觉。形成憎水膜,增加化妆品的耐水性,又可保持皮肤的正常透气,增强皮肤柔软度,赋予皮肤柔软感觉,用于护肤、护发和各类美容化妆品,特别是要求耐水性高的护肤品,如唇膏等(参见《化妆品化学与工艺技术大全》上册),中国轻工业出版社,裘炳毅编著,2011年04月第1版第7次印刷,第65-67页)。根据实际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添加到对比文件1实施例的化妆品组合物中起到相应作用,技术效果可预期。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②,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所述压机模塑(press molded)化妆品组合物的制备方法为:将配方制成糊剂,然后挤出、压机模塑和干燥,以制备粒料,该粒料的直径为约1/4”X 1/2”(参见实施例)。此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背部注塑方法,其用于制备模塑化妆品例如腮红、眼影、唇膏等,包括如下步骤:混合粉末与非挥发性溶剂以形成浆料;将所述浆料背部注塑入背部注塑模具;从所述浆料中移除至少部分所述非挥发性溶剂以固化所述模塑产品。其中非挥发性溶剂包含水和表面活性剂;该制备方法中不使用挥发性有机溶剂,能简化环境处理,无需特殊的空气处理设备和技术(参见权利要求1、2、4、5,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3页第2段)。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例如出于保护制造者安全、对环境友好、溶剂的溶解性需要、赋予皮肤保湿、促愈合和/或抗老化等功效的综合考量,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不使用挥发性有机溶剂的背部注塑方法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同样不使用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化妆品组合物的制备中,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可预料。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③,对比文件1实施例已经公开了所述化妆品组合物含有有机色淀Red No.6 Ca Lake,并且还公开了可使用的颜料包括I/O(氧化铁)、FD&C和D&C颜料等(参见说明书第3栏倒数第4段)。根据实际需要,例如色调等,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用偶氮染料等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其他有机色淀,技术效果可预期。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并且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未记载任何内容表明这种结合可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实施例公开的化妆品组合物不含水;含有的滑石、云母、高岭土、二氧化钛、氧化锌、群青蓝、Red No.6 Ca Lake落入本申请权利要求1粉末相范围内,经计算,它们的总含量占组合物总重量的35%以上;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化妆品组合物含有棕榈酸辛酯(属于有机不挥发油)1.25重量%,大于1重量%;含有有机色淀Red No.6 Ca Lake0.15重量%;包含33.30重量%的滑石、云母、10.00重量%的高岭土,它们属于填料,二氧化钛、2.00重量%的氧化锌、0.30重量%的群青蓝,它们为无机颜料,这些物质属于附加着色剂,占组合物的总重量%大于45.6重量%;含有的聚甘油-3-二异硬脂酸酯属于具有在25℃下小于8的HLB的非离子表面活性剂,为一种脂肪酸酯;对比文件1实施例公开的上述技术特征分别落入从属权利要求2-4、6-10附加技术特征范围内,并且这些权利要求中所限定的其他并列技术方案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基础上结合常规技术手段有动机采用的相似技术方案,技术效果可预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4、6-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11分别进一步限定了不挥发油、亲水性胶凝剂的可选范围,但对比文件1实施例已经公开了所述化妆品组合物中含有棕榈酸辛酯(属于有机不挥发油),且烃基不挥发油和硅酮不挥发油为与其性能相似的本领域常用原料,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用烃基不挥发油和硅酮不挥发油起到相似作用,例如润肤、粘合等。此外,如上文对权利要求1区别特征①的评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化妆品组合物中可含有亲水性胶凝剂,优选黄原胶。而黄原胶属于聚合增稠剂,落入权利要求11附加技术特征范围内。并且,增稠填料、缔合聚合物与聚合增稠剂具有相似的作用。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用增稠填料、缔合聚合物起到与聚合增稠剂相似的作用。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5、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2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组合物包含螯合剂以及限定了螯合剂的种类;从属权利要求13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组合物是化妆底粉或眼影。但螯合剂氨基羧酸,EDTA四钠等均为本领域常用螯合剂,其性能、作用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根据实际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添加螯合剂并能够选择出合适的种类。另外,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其所述化妆品组合物包含香粉、眼影等(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14-17行)。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得到技术启示,根据实际需要将对比文件1实施例的化妆品组合物制备成化妆底粉或眼影,技术效果可预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12-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由中间组合物制造根据权利要求1-13任一项所述的化妆和/或保养化妆品组合物的方法。如前所述(参见上文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实施例已经公开了制备所述化妆品组合物的方法:将配方制成糊剂,然后挤出、压机模塑和干燥,以制备粒料,该粒料的直径为约1/4”X 1/2”(参见实施例)。与其相比,权利要求14的区别特征在于:①所制备的化妆和/或保养化妆品组合物不同;②所述化妆和/或保养化妆品组合物由中间组合物制造,该中间组合物包含相对于组合物总重量的40重量%至60重量%的含量存在的水相,所述具体制造步骤有所不同。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对制造者安全的、对环境友好的制造方法,其用来制造可替代的压实粉末形式的固体化妆和/或保养化妆品组合物。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①,参见上文对权利要求1-13的具体评述理由。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②,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例如出于保护制造者安全、对环境友好、溶剂的溶解性需要、赋予皮肤保湿、促愈合和/或抗老化等功效的综合考量,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不使用挥发性有机溶剂的背部注塑方法应用到同样不使用挥发性溶剂的对比文件1的化妆品组合物制备中,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可预料。参见上文对权利要求1区别特征②的具体评述理由。
并且,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背部注塑法包括如下步骤:将粉末与非挥发性溶剂混合形成浆料(即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4的中间组合物),将所述浆料经由底部的开孔注入注塑模具,通过将其置于真空下以除去至少一部分所述非挥发性含水稀释溶剂进而得到固态模塑化妆品组合物(落入本申请权利要求14所述“由中间产物制造化妆和/或保养化妆品组合物”范围内)。其中,所述浆料优选包含约50重量%粉末,其余为溶剂,而溶剂包含约25-约99.9重量%水(参见对比文件2的权利要求1,2,4,20,21和说明书第9页最后1段)。经计算,浆料中水的含量为约12.5-约49.95重量%,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4的水相数值范围交叉。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化妆品组合物的制备方法中将中间组合物经由底部注射入模具中,从所述中间组合物中除去水相,并根据实际需要可至少部分地与所述注射步骤同时进行,技术效果可预期。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并且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未记载任何内容表明这种结合可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4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5进一步限定了所述至少一种亲水性活性剂在放置与所述粉末相接触用于注射步骤之前预先分散在所述水相中。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其所述化妆品组合物包含丙二醇、甘油等极性溶剂,出于改善溶解效率的目的等,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亲水性活性剂在放置与所述粉末相接触用于注射步骤之前预先分散在水相中,技术效果可预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用根据权利要求1-13任一项所述的非治疗性化妆和/或保养化妆品组合物涂抹皮肤的方法,但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所述的化妆品可作为腮红涂抹于皮肤(参见实施例),即已经公开了一种将化妆品组合物涂抹于皮肤的方法,包括了将所述组合物涂施到皮肤特别是面部的步骤。与对比文件1相比,权利要求16的区别特征在于:所使用的非治疗性化妆和/或保养化妆品组合物不同。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6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使用非治疗性化妆和/或保养化妆品组合物涂抹皮肤的方法,该组合物是一种由对制造者安全的、对环境友好的制造方法制造的可替代的压实粉末形式的固体化妆和/或保养化妆品组合物。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参见上文对权利要求1-13的评述理由。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并且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未记载任何内容表明这种结合可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6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①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的除水以外的极性溶剂的用量是在糊剂中的含量,为约0.01-20重量%,优选约0.1-5重量%(参见说明书第1栏末段-第2栏第1-15行,第2栏第45行-第3栏第28行;权利要求1、3、11),但对于非挥发性溶剂(除乙醇外),例如丙二醇、甘油等,没有证据表明它们不存在于对比文件1的最终化妆品组合物中。对比文件2也仅是“希望”最终产品中不保留溶剂,而不代表实际上完全将它们清除。尤其是例如甘油等通常还具有其他作用:虽然对比文件1中将丙二醇等物质作为溶剂,但本领域熟知,丙二醇、甘油等能够赋予皮肤保湿、促愈合和/或抗老化等功效,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例如溶解其他组分作用、赋予皮肤保湿、促愈合和/或抗老化等作用,有动机将丙二醇、甘油等加入对比文件1实施例的化妆品组合物中起到相应作用,并且,有动机想到使用与这些物质功效类似的其他物质,例如山梨糖醇、1,3-丁二醇、一缩二丙二醇、一缩二甘油、甘油衍生物、脲及其衍生物及其与乙醇、丙二醇、甘油的混合物,技术效果可预期。
②如复审请求人所述,对比文件2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代替与背部注塑方法相关联使用的常规的挥发性有机溶剂的替代溶剂,即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有动机使用对比文件2的制备方法制备不含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化妆品组合物粉末(例如本申请权利要求含有丙二醇、甘油等的技术方案)。
即使是针对本申请权利要求1含有挥发性溶剂的技术方案(例如含乙醇),虽然对比文件2不鼓励使用挥发性溶剂,但其目的是为了减轻环境和消费者安全性方面的担忧(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2段),根据实际需要,例如出于保护制造者安全、对环境友好、溶剂的溶解性需要、赋予皮肤保湿、促愈合和/或抗老化等功效的诸多因素综合考量,本领域技术人员仍然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选择使用乙醇等作为极性溶剂的情况下尝试采用对比文件2公开的背部注塑方法制备化妆品组合物。
③如前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的化妆品组合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所述组合物所具有的技术效果是该技术方案已具有的,不属于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并且,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任何内容表明是由于所述制备方法的限定而导致以下技术效果:具有或甚至消除有机色淀从产品芯部向其表面迁移,从而使得有可能获得具有均匀的质地和色调的粉末组合物的。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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