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电机及其标识装置和电机控制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021
决定日:2019-06-13
委内编号:1F26203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997981.6
申请日:2015-12-25
复审请求人: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田苏洁
合议组组长:马欲洁
参审员:丁冉
国际分类号:H02K11/20,H02P2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97981.6、名称为“电机及其标识装置和电机控制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2月25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5年12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6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电机标识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标识电路,设置于电机上,用于在通电状态下生成与所述电机对应的识别信号;
供电接口,与所述标识电路相连接,用于连接为所述标识电路供电的电源;以及
输出接口,与所述标识电路相连接,用于输出所述识别信号;
其中,所述识别信号包括:电流信号;
所述供电接口包括第一供电接口和第二供电接口,所述标识电路包括:第一电阻,所述第一电阻的第一端与所述第一供电接口相连接;以及第二电阻,所述第二电阻的第一端与所述第一电阻的第二端相连接,所述第二电阻的第二端与所述第二供电接口相连接,其中,所述输出接口连接至所述第一电阻和所述第二电阻之间;
所述标识电路还包括:第三电阻,串联在所述第一电阻和所述第二电阻之间,其中,所述第三电阻的第一端与所述第一电阻的第二端相连接,所述第三电阻的第二端与所述第二电阻的第一端相连接,
所述输出接口包括:第一输出接口,连接至所述第一电阻和所述第三电阻之间;第二输出接口,连接至所述第二电阻和所述第三电阻之间。
2. 一种用于识别电机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采集电路,用于采集电机标识装置输出的识别信号,其中,所述电机标识装置设置于电机上,用于在通电状态下生成并输出与所述电机对应的识别信号;
识别芯片,与所述电机标识装置相连接,用于获取所述识别信号并根据所述识别信号确定所述电机的内部参数;
其中,所述识别信号包括:电流信号。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于识别电机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采集电路包括:
采样接口,与所述电机标识装置的输出接口相连接,用于采集所述电机标识装置的输出接口输出的识别信号。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用于识别电机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采样接口包括多个采样接口,分别与所述电机标识装置的多个输出接口相连接,用于分别采集所述电机标识装置的多个输出接口输出的多个识别信号。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于识别电机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识别芯片包括:
存储器,用于存储多组所述电机对应的识别信号与所述电机的内部参数的映射关系。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用于识别电机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识别芯片还包括:
处理器,与所述采集电路和所述存储器相连接,用于根据所述采集电路采集的识别信号以及所述存储器中存储的映射关系确定出所述采集电路采集的识别信号对应的电机的内部参数。
7.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于识别电机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用于识别电机的装置还包括:
供电电源,与所述电机标识装置的供电接口相连接,用于为所述电机标识装置提供电源。
8. 一种电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电机标识装置。
9. 一种电机控制器,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2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用于识别电机的装置。”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02737810U,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2月13日。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是:(1)权利要求1、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标识电路设置于电机上,标识信号为电流信号;标识电路还包括:第三电阻,串联在所述第一电阻和所述第二电阻之间,其中,所述第三电阻的第一端与所述第一电阻的第二端相连接,所述第三电阻的第二端与所述第二电阻的第一端相连接,所述输出接口包括:第一输出接口,连接至所述第一电阻和所述第三电阻之间;第二输出接口,连接至所述第二电阻和所述第三电阻之间。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标识装置设置于电机上,识别信号为电流信号。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3、5-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3-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2-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相同。其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了权利要求1的部分技术特征,并于权利要求2中增加了部分技术特征。复审请求人认为:(1)从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可以看出:本申请发现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问题:手动设置电机内部控制参数,效率低,自动识别电机时,每次识别一个电机,效率低。基于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高电机识别效率。目前尚无自动识别的方式,即便存在如对比文件1中的自动识别方式,也是每次识别一个电机,本申请的方案中识别电路包括多个识别电阻和多个输出接口,可以同时输出多个识别信号,通过多个识别信号区别不同的电机或不同的电机型号,即能够同时识别多个电机。(2)本申请标识电路设置第三电阻并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并不会容易的想到增加第三电阻以及设置多个输出接口进而同时识别多个电机,提高识别效率。(3)本申请通过设置于电机上的标识电路在通电状态下输出与电机对应的识别信号,与标识电路相连接的供电接口连接为标识电路供电的电源,与标识电路相连接的输出接口输出识别信号,解决了电机控制器无法自动获取电机内部参数的问题,达到了使电机控制器自动获取电机的内部参数的效果。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内容如下:
“1. 一种电机标识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标识电路,设置于电机上,用于在通电状态下生成与所述电机对应的识别信号;
供电接口,与所述标识电路相连接,用于连接为所述标识电路供电的电源;
以及
输出接口,与所述标识电路相连接,用于输出所述识别信号;
其中,所述供电接口包括第一供电接口和第二供电接口,所述标识电路包括:串联于第一供电接口和第二供电接口之间的第一电阻和第二电阻;
所述标识电路还包括:第三电阻,串联在所述第一电阻和所述第二电阻之间,其中,所述第三电阻的第一端与所述第一电阻的第二端相连接,所述第三电阻的第二端与所述第二电阻的第一端相连接,
所述输出接口包括:第一输出接口,连接至所述第一电阻和所述第三电阻之间;第二输出接口,连接至所述第二电阻和所述第三电阻之间。
2. 一种用于识别电机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采集电路,用于采集电机标识装置输出的识别信号,其中,所述电机标识装置设置于电机上,用于在通电状态下生成并输出与所述电机对应的识别信号,其中,所述电机标识装置包括标识电路、供电接口和输出接口,所述供电接口包括第一供电接口和第二供电接口,所述标识电路包括:串联于第一供电接口和第二供电接口之间的第一电阻和第二电阻,所述标识电路还包括:第三电阻,串联在所述第一电阻和所述第二电阻之间,其中,所述第三电阻的第一端与所述第一电阻的第二端相连接,所述第三电阻的第二端与所述第二电阻的第一端相连接,所述输出接口包括:第一输出接口,连接至所述第一电阻和所述第三电阻之间;第二输出接口,连接至所述第二电阻和所述第三电阻之间;
识别芯片,与所述电机标识装置相连接,用于获取所述识别信号并根据所述识别信号确定所述电机的内部参数。”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为:(1)权利要求1、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标识电路设置于电机上;标识电路还包括:第三电阻,串联在所述第一电阻和所述第二电阻之间,其中,所述第三电阻的第一端与所述第一电阻的第二端相连接,所述第三电阻的第二端与所述第二电阻的第一端相连接,所述输出接口包括:第一输出接口,连接至所述第一电阻和所述第三电阻之间;第二输出接口,连接至所述第二电阻和所述第三电阻之间。而对比文件1识别模块的第一电阻和第二电阻位于电机手柄内,识别电阻只有两个,输出接口只有一个。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除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外还有:识别芯片根据识别信号确定电机的内部参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3、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6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它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3-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2-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相同。其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本申请公开了识别电路包括多个识别电阻和多个输出接口,然而其是通过信号的组合来识别电机,具体参见说明书0030段的记载:通过第一识别信号和第二识别信号的组合来区别不同的电机或电机型号以及说明书0047段的记载:根据不同的电压值V1和V2的组合查找出对应的电机厂商;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两个电阻的分压来输出不同的识别信号来识别不同的电机,本申请作为优选的实施例提出通过三个电阻的分压,进而输出两个识别信号,通过识别信号的组合来识别不同的电机,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的基本识别原理相同,本申请虽然设置了3个电阻,其基本原理仍然是通过电阻的分压来输出识别信号,多路输出以及通过输出的组合进行识别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比文件1解决了电机控制器无法自动获取电机类型以及驱动程序的问题,达到了使电机控制器自动获取驱动程序的效果,由于不同的电机对应不同的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通过识别信号的不同映射不同的电机参数,进而通过参数确定不同的电机。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发现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问题:手动设置电机内部控制参数,自动识别电机时,每次识别一个电机,效率低。基于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高电机识别效率。目前尚无自动识别的方式,即便存在如对比文件1中的自动识别方式,也是每次识别一个电机,本申请的方案中识别电路包括多个识别电阻和多个输出接口,可以同时输出多个识别信号,通过多个识别信号区别不同的电机或不同的电机型号,即能够同时识别多个电机。(2)本申请标识电路设置第三电阻以及两个输出接口并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并不会容易的想到增加第三电阻以及设置多个输出接口进而同时识别多个电机,提高识别效率。(3)本申请通过设置于电机上的标识电路在通电状态下输出与电机对应的识别信号,与标识电路相连接的供电接口连接为标识电路供电的电源,与标识电路相连接的输出接口输出识别信号,解决了电机控制器无法自动获取电机内部参数的问题,达到了使电机控制器自动获取电机的内部参数的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与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9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于申请日2015年12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202737810U,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2月13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机标识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微电机自动识别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3-0028段,附图1):包括可以使主机自动识别不同微电机的识别模块(相当于本申请的标识装置),识别模块包括作为不同微电机的识别电阻的第一电阻R1,第一电阻R1设置于电机手柄3上,保证不同的微电机配置有不同阻值的电阻,方便主机根据第一电阻R1的电压(相当于本申请的通电状态下生成的与所述电机对应的识别信号)进行识别,微电机设置于电机手柄上,识别模块包括第一电阻R1(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电阻)、第二电阻R2(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电阻)和电容C1(连接电阻的电路相当于本申请的标识电路),第二电阻R2和电容C1可设置于电机手柄内部,所述第二电阻R2的一端电连接于直流电源VCC(连接直流电源VCC的接口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供电接口),另一端可拆卸式与第一电阻R1的一端电连接,第一电阻R1的另一端接地(连接地的接口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供电接口),即第二电阻R2和第一电阻R1串联于直流电源VCC和地之间,所述第二电阻R2还通过电容C1接地,所述第二电阻R2与电容C1的公共节点与所述主机电连接,可拆卸式电连接可以采用常用接口(相当于本申请的输出接口)进行连接,电容C1在此作为滤波电容使用,滤除直流电中的交流成分,第一电阻R1作为不同微电机的识别电阻,附图1公开了与主机电连接的公共节点位于第一电阻与第二电阻之间。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标识电路设置于电机上;标识电路还包括:第三电阻,串联在所述第一电阻和所述第二电阻之间,其中,所述第三电阻的第一端与所述第一电阻的第二端相连接,所述第三电阻的第二端与所述第二电阻的第一端相连接,所述输出接口包括:第一输出接口,连接至所述第一电阻和所述第三电阻之间;第二输出接口,连接至所述第二电阻和所述第三电阻之间。而对比文件1识别模块的第一电阻和第二电阻位于电机手柄内,识别电阻只有两个,输出接口只有一个。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标识装置的不同的安装方式及如何通过多路信号输出识别信号进而识别更多的电机。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首先,标识模块的安装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计的,识别模块作为电机的识别装置,仅仅是通过电阻大小的设置区分不同的电机类型,对比文件1公开的为微电机,电机手柄为微电机的载体,第一电阻和第二电阻的设置是为了区分不同的电机类型,将电阻设置在电机手柄还是电机上,仅仅是位置的不同,电阻的作用均是为了识别电机,电阻的设置均是和电机类型直接相关的,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将识别模块的第一电阻、第二电阻设置于电机手柄内部以识别手柄内部电机类型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识别模块直接设置于电机上,从而作为标记标识不同的电机。其次,本申请采用三个识别电阻,对比文件1仅采用两个识别电阻;一方面,通过多路输出进行信号输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的技术手段;另一方面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在两个电阻之间进行一路输出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为了能够识别出更多的电机而增加一路输出,进而相应的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第一、二电阻串联的回路上再增加一个电阻,并相应的在电阻之间增加一路输出,从而通过两个信号组合的方式形成更多的电阻阻值组合方式;另外对于增加电阻的位置,由于直接与电源连接的电阻只起到分压的作用,因此只需要确保输出电压信号的电阻位于待识别的电机区域即可。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识别电机的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微电机自动识别系统(参见说明书第0003-0028段,附图1),其包括用于驱动微电机4工作的主机和与主机可拆卸式电连接的电机手柄3,微电机自动识别系统包括可以使主机自动识别不同微电机的识别模块(相当于本申请的标识电路),识别模块包括作为不同微电机的识别电阻的第一电阻R1,第一电阻R1设置于电机手柄3上,保证不同的微电机配置有不同阻值的电阻;主机包括具有A/D采样功能的MCU和设置有与MCU匹配的接口电路的电路板2,所述MCU的A/D采样端子A1与第二电阻R2与电容C1的公共节点电连接(相当于本申请的采集电路),MCU(相当于本申请的识别芯片)可以采集第一电阻R1的两端的电压作为识别信号,并将采集的模拟识别信号转换为数字识别信号,并且在MCU中存储有不同微电机的驱动程序以及可根据当前接入微电机的识别电阻的电压信号调用当前接入微电机的驱动程序以驱动微电机工作。电机标识装置的特征参见权利要求1相关特征的评述。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除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外还在于:识别芯片根据识别信号确定电机的内部参数。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同的区别技术特征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于区别技术特征“识别芯片根据识别信号确定电机的内部参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电阻的识别信号识别出不同的电机,进而相应的为不同电机调用对应的驱动程序进行电机的驱动,不同的电机对应不同的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通过确定参数的方式确定不同的电机。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MCU的A/D采样端子A1(相当于本申请的采样接口)与第二电阻R2与电容C1的公共节点以及可拆卸式电连接采用的常用接口电连接(参见说明书第0025段,附图1);因此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构成了其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进一步的区别技术特征,而采用多路方式进行采样属于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在进行标识的电路存在多个输出时,相应的采用多个采样接口进行信号的收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7均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5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主机中的MCU中存储有不同微电机的驱动程序(相当于本申请的识别芯片具有存储器)以及可根据当前接入微电机的识别电阻的电压信号调用当前接入微电机的驱动程序以驱动微电机工作,当微电机及识别电阻接入主机中,由直流电源VCC供电电压经第二电阻R2和第一电阻R1分压后,MCU的A/D采样端子A1采集到第一电阻R1两端的模拟电压信号,并转换成数字电压信号传送到MCU的内部处理单元(相当于本申请的处理器),处理单元对数字电压信号进行对比,调用对应的驱动程序以驱动当前接入的微电机工作,整个识别调用过程均由MCU自动完成,识别模块包括第一电阻R1、第二电阻R2和电容C1(连接电阻的电路相当于本申请的标识电路),所述第二电阻R2的一端电连接于直流电源VCC,另一端可拆卸式与第一电阻R1的一端电连接,第一电阻R1的另一端接地(直流电源VCC、地相当于本申请的供电电源)(参见说明书第0025-0028段,附图1);由此可知,权利要求5-6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以及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于特征“存储器存储多组电机对应的识别信号与电机内部参数的映射关系”以及“处理器根据存储器存储的映射关系确定识别信号对应的电机的内部参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电阻的识别信号识别出不同的电机,进而相应的为不同电机调用对应的驱动程序进行电机的驱动,不同的电机对应不同的参数,采用映射关系的对应来确定不同种类的产品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存储识别信号与电机内部参数的映射关系,并通过处理器根据映射关系确定识别信号对应的内部参数进而确定不同的电机类型。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7不具备创造性。
2.6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电机,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机标识装置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具体参见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评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自动识别系统用于微电机(相当于本申请的电机)(参见说明书第0022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2.7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电机控制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7任一项所述的用于识别电机的装置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具体参见权利要求2-7的创造性评述),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微电机自动识别系统包括用于驱动微电机4工作的主机(相当于本申请的电机控制器),主机能够自动对微电机进行识别并驱动微电机进行工作,保证一台主机能够驱动多种微电机(参见说明书第0016、0022段,附图1)。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答复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本申请说明书0002段记载的背景技术指出:现有设计不能实现电机控制器对不同电机供应商提供的电机的自动识别,需要手动设置参数或手动更换对应的驱动软件去匹配当前控制的电机,说明书0016段记载了本申请解决了相关技术中电机控制器无法自动获取电机的内部参数的问题,进而达到了使电机控制器自动获取电机内部参数的效果。由此可知,本申请所针对的技术问题为:手动设置参数效率低,而非自动识别电机时每次识别一个电机。同时,本申请公开了识别电路包括多个识别电阻和多个输出接口,然而其是通过信号的组合来识别电机,具体参见说明书0030段的记载:通过第一识别信号和第二识别信号的组合来区别不同的电机或电机型号以及说明书0047段的记载:根据不同的电压值V1和V2的组合查找出对应的电机厂商。说明书并未记载也不能由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到本申请的识别电路能够同时识别多个电机。
(2)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两个电阻的分压来输出不同的识别信号来识别不同的电机,本申请进一步提出通过三个电阻的分压,进而输出两个识别信号,通过识别信号的组合来识别不同的电机,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的基本识别原理相同,都是通过不同电机配置不同的分压电阻,通过分压不同来输出不同的识别信号,进而对电机进行识别,本申请虽然设置了3个电阻,其基本原理仍然是通过电阻的分压来输出识别信号,输出信号无论是1个还是多个,其区别仅仅在于识别电机的数量不同,1个输出信号能够区分的电机相对于两个信号的组合能够区分的电机较少,然而多路输出以及通过输出的组合进行识别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通过2个电阻的串联变成3个电阻的串联是不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劳动的。
(3)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设置于电机手柄上的标识电路在通电状态下输出与电机对应的识别信号,与标识电路相连接的供电接口连接为标识电路供电的电源,与标识电路相连接的输出接口输出识别信号,解决了电机控制器无法自动获取电机类型以及驱动程序的问题,达到了使电机控制器自动获取驱动程序的效果,由于不同的电机对应不同的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通过识别信号的不同映射不同的电机参数,进而通过参数确定不同的电机。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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